建筑业是向社会提供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物质生产部门,包括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和其他建筑业。长期以来,我国建筑业一直征收营业税,即按营业收入额全额的3%征收营业税。其最大的优点是核算简单,计算方便。从2016年5月1日起,我国将在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面推行“营改增”。增值税是以商品流转过程中新创造的增值额为课税依据的一种流转税。它的最大优点是道道征税,不重复征税。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不是对原纳税体系的修改和补充,而是重新建立一个新的纳税体系。这次税制改革对中小建筑企业来说是一次严峻的考验,必将对中小建筑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和会计核算方式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
一、建筑业实施“营改增”的意义
(一)避免重复征税。建筑业作为我国一个重要物质生产部门,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消耗大量的钢材、水泥、木材、砖石、钢筋混凝土预制件等建筑材料。由于这些建筑材料都缴纳增值税,因此建筑行业要取得这些建筑材料,必须缴纳17%的增值税。同时,工程完工后,要按照建筑物营业额全额的3%计算缴纳营业税。很显然,建筑业的重复征税掐断了增值税向消费者转移的抵扣链条,导致以前环节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淤积于建筑物上,抬高了建筑物的经营成本。“营改增”后,税务机关只对建筑业的增值额部分征税,有效地避免了重复征税,减轻了整个建筑行业的税负,打通了建筑行业与下游企业之间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使得已缴纳的增值税顺利向下游企业流动传递。
(二)促进设备更新。在征收营业税条件下,由于已缴纳的增值税不能抵扣,很多企业不愿淘汰老设备,没有更新设备的积极性。设备超期服役,表面上看好像节约了一点钱,但老设备效率低、安全隐患多,一旦发生事故,往往让企业蒙受巨大经济损失,甚至严重威胁到路人和施工人员的生命安全。“营改增”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进项税额可以抵扣,降低了设备的采购成本,提高了企业更新设备的热情,促进企业积极更新设备,促进建筑企业从劳动密集型向资本密集型转化,提高企业的机械化水平和劳动效率。
(三)有利于国家税收征管。建筑行业征收营业税,征税机关是地方税务局,按营业收入的3%征收营业税。地方税务机关只能对企业的营业收入进行监督管理,根据工程进度或完成工作量进行收入确认。因此,地方税务机关对建筑业的材料采购和设备采购无法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此外,建筑业作为我国的主要物质生产部门排除在征收增值税的范围之外,切断了增值税的发票管理链条,容易造成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例如:建筑业在向社会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修等工程作业过程中,需要投入大量的钢材、木材、水泥等建筑材料,还需要投入大量的门窗玻璃、地板瓷砖、涂料、室内照明和卫浴设施等装饰材料,这些材料都属于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如果建筑业不施行“营改增”,则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此为止,给关联方提供了逃避纳税的机会,不利于国家税收征管。
二、中小建筑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策略
(一)加强财会人员和采购人员再教育。“营改增”后,建筑施工企业将进入一个全新的纳税环境中,应纳税额的计算、会计核算方法、征管方式都将比原先复杂得多,会计工作量也要增加很多。因此,企业必须增加财务会计人员数量,提高会计人员业务素质。面对挑战,一方面建筑施工企业可通过各种渠道在企业内部普及增值税知识,鼓励财会人员自觉地学习增值税知识,切实提高相关人员的业务水平;另一方面可积极从社会上其他行业招聘成熟的、素质高的增值税会计人才,以便迅速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能力,帮助企业顺利完成“营改增”工作。
我国采用“购进扣税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以采购环节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扣增值税额的纳税凭证,国家税务局也对增值税的抵扣作了很多规定,因此采购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增值税知识,认真做好材料设备供应商的筛选工作,保证建筑企业在采购环节取得符合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营改增”后,普通发票的使用将越来越少,建筑企业在销售环节一般应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在采购环节必须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国家对建筑企业的监督管理力度明显加大了,企业的纳税环境将会变得更加公平和规范有序。因此,建筑企业必须认真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工作。
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材料采购量大,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认证工作。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税法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申报抵扣的,不得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同时,建筑企业应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风险管理工作。第一,保证自己不受利益驱使,虚开、伪造、非法出售、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个人或单位受到《刑法》的严厉处罚。《刑法》第205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严防取得虚开或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经金税系统发现的“失控”、“作废”票或是走逃企业开具未报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三)有效防止纳税额出现不降反升情况的发生。建筑行业吸纳了大量农民工就业,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长期以来,建筑业营业税率为3%,是营业税中最低的税率,体现了国家一直在扶持建筑业的发展。这次税制改革,将建筑业和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的增值税税率都确定为11%。导致很多中小建筑企业的税负出现了不降反升的情况。面对压力,建筑企业只能苦练内功,积极消化不利因素。在采购环节对供应商进行认真筛选,力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同时,财税2016[36]号文件也给中小建筑施工企业降低税负指明了一条出路,文件第七项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即按施工项目营业额的3%缴纳增值税,其纳税金额与“营改增”前计算缴纳的营业税金额相同。甲供工程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清包工方式指建筑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只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四)重视纳税地点的变化。“营改增”前,营业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地方税务局征收,收入归地方政府所有。“营改增”后,增值税由机构所在地的国家税务局征收,但为了保证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收入仍归地方政府所有。由于建筑施工项目分布区域广,流动性大,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难以准确掌握异地施工项目的施工进度和财务状况等情况,难以对异地施工项目进行有效的监督管理,因此异地施工项目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代管,增值税由建筑服务发生地的税务机关预收。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对于跨县(市)的建筑施工项目,建筑施工企业应携带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建筑施工合同等文件在建筑服务地主管税务机关登记,并预缴税款,然后向企业机构所在地国家税务局进行纳税申报。增值税的预缴金额等于以建筑工程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乘以预征率。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的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预征率为3%。
三、结语
自1979年我国引入增值税以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一直在扩大延伸,建筑企业“营改增”是健全我国财税制度的必经之路。面对困难,建筑企业只能迎难而上,积极应对税制改革中碰到的各种问题,自觉调整会计核算方式和经营管理模式,合理进行税收筹划。与大型建筑企业相比,中小建筑企业存在的管理问题较多,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的业务素质相对较低。因此,在“营改增”施行过程中,中小建筑企业必须顺应潮流,服从国家税务局主管税务机关的指导和管理,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模式,积极采取应对措施做好纳税管理工作,努力将不利影响缩减到最小,不拖企业发展的后腿。经过一段时间的摸索和适应,建筑企业肯定会享受到改革的红利,企业的税负会逐步减轻,经营管理水平会越来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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