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论文

2023-07-23 论文

  在学习和工作的日常里,大家或多或少都会接触过论文吧,通过论文写作可以培养我们的科学研究能力。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论文很难写吧,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营改增论文 ,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营改增论文 1

  自20xx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xx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學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三、结论与启示

  综上所述,面临“营改增”政策的全面实施,如何进行税务筹划,让现代服务企业的税负降低,提高其经济效益,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成为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结合税负平衡点选择适合自身的纳税人身份,权衡纳税成本和预期经济收益的关系,有效利用好“营改增”后的税收优惠政策,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等。此外,纳税筹划不等于偷税漏税,企业不应本末倒置,现代服务企业应进行深入细致的分析,提高对本企业纳税筹划的关注度,发挥纳税筹划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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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营改增”给企业财务管理带来的影响

  1. 1 实行“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压力的影响

  如果不考虑其他影响因素,单从企业税负方面来说,“营改增”之后给两类纳税人带来了直接的利益。一种是企业规模较小的纳税人, “营改增”中明确指出,对于小规模企业纳税人,营业税原来的税率为3%或5%,在税负改革之后,增值税下降到2%; 另一种是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在税负改革之前,一般纳税人不能用进项税抵扣营业税,但是在“营改增”之后,不仅进项税可以用于抵扣增值税,而且对其抵扣额度和数量有了明确标准。以交通运输费用为例,进项税的抵扣额度由之前的7% 提升到11%,降低了企业的税负压力。从行业专业角度来说,对于内部固定资产占比较重的企业,例如交通运输业、石油化工企业,企业固定资产可抵扣的税负相对较多,在“营改增”之前税率为8%,改革之后的税率提升到11%,虽然提升了3 个百分点,但是由于固定资产占比较多,因此实际征收的税负有限,没有明显的差异。但是对于其他非可抵扣类资产的行业来说, “营改增”对其财务管理产生了重大的冲击影响,甚至在个别企业出现了税负不降反升现象。所以,在“营改增”的推广实施中,相关税务部门要特别注意一些轻工业企业,及时修改税率,帮助企业提高财务管理效率,避免出现企业财务亏损的现象。

  1. 2 实行“营改增”对企业会计核算的影响

  首先,营业税本身不包括进项税和销项税额,企业所得收入在减去成本花费后可以直接入账,会计核算工作相对简单,而且不容易出现差错。但是改革之后的'增值税在账目计算方法和企业收入入账上都出现了明显的转变。以第三产业为例,“营改增”之后,按照新实行的税赋规定企业所得收入要按照相应的税率扣除销项数额,然后将会计核算结果入账收录,而在成本计算过程中,则不需要扣除销项税额。在这种情况下,企业的生产成本税率与最后的账目结算税率所采用的核算方式不一致,会计核算结果不能直接入账,给会计核算工作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其次,试点区域与非试点区域的企业财务核算方式不一致。“营改增”的推广采用的是分散式推广,即在某一城市或某个地区推广成功,积累和总结经验,然后在下一阶段扩大试点范围。在试点推行过程中,一些跨区域经营的企业可能面临内部核算不统一的问题。例如,企业的原料生产部门可能在试点区域,而企业的生产和销售部门在非试点区域,这样一来,在最终进行企业账目核算时,由于不同区域间的税收制度存在差异,因此也导致会计核算的结果出现不对等现象,增加了企业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难度。

  1. 3 实行“营改增”给企业未来发展带来的影响

  虽然短期内施行“营改增”的企业可能存在税务上调、人员变动等问题,但是从长远来看, “营增改”给企业带来的利益是多方面的,有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第一,实行“营增改”之后,随着企业规模的扩大以及相关建设的增加,企业将会拥有更多的自主权以及商业投资,提高了生产经营活动的积极性; 第二,该项政策实施后,新增固定资产所产生的进项税能够进行折扣抵押,从而起到降低企业生产成本的作用,对于企业进行内部的技术升级和产业优化有重要帮助。第三,实行“营增改”之后,企业产品的货源也会获得较为明显的增多,增值税发票在一定程度上起到降低制造税负的作用。

  2 结合“营改增”加强企业财务管理

  2. 1 利用税改契机,加强纳税筹划

  营改增这一税改制度为试点企业提供了提高市场竞争力的一个机会。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挖掘客户资源来实现税负的转嫁,因为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涉及流通环节,纳税主体可以利用流通环节中的税负转嫁来实现减少新增税收的目的。比如,增值税存在进项税额抵扣,流通环节中,客户获得增值税进项发票可增加增值税抵扣而减少税务成本。积极研究营改增税收政策中的特殊条款规定来拓展客户资源。比如,新政策中规定,营改增试点行业中经过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商务部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纳税主体,在提供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的,可以获得增值税即征即退的优惠,大大降低纳税主体的税务负担。

  2. 2 改进企业账务处理流程

  在企业的账务处理流程方面,企业也应当根据营改增的文件和要求对企业情况进行区分,改进账务处理流程,在税务筹划方面也应该做出改变以维护企业利益并正确计算和申报纳税,如对于在不同地区建立分公司的企业,应当在改革初期进行业务转移,获取更多的税收支持,无论是现阶段税收减少了还是增加了的企业都是如此,而在后期则由于税制完善可以避免税收不公平现象,另外也要增加对于增值税计算,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以及增值税汇算清缴方式及时间等方面做出明确的规定。

  2. 3 完善会计核算方法,构建纳税规章体系

  财务部门在进行财务核算时,务必要确保收入核算的准确性,杜绝因计算收入偏高而致使企业缴纳税款增多的现象。做好会计计算的审核复查工作,建立起财务保护屏障,对会计工作进行一定程度的细化,以企业的实际需要为依据,对成本核算以及收入核算制度进行优化。建立健全纳税规则体系,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技能培训,利用先进的计算机技术和会计电算化,实现账目计算的电子化、信息化和实时化。

  3 结论

  “营增改”作为我国税务制度的重大变革,不仅给国家税收和财政收入带来了极大的影响,对于保持中央与地方的利益均衡分配也有积极作用。企业要想在激烈的行业竞争中占据有利地位,应该充分结合自身发展需要和实际情况,抓住改革的有利时机,提升自我经营和管理水平,加强财务管理和人员培养工作,促使企业财务管理水平的整体提升,实现自身的全面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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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近年来,我国税制改革的力度正不断加大,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验点也在不断增加,在不久的将来,营业税改增值税必将普遍实行于全国各个地区。因此会出现营业税与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混淆的问题出现。从目前的情况来看,我国各个水利施工单位的账务工作就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本文分析了营业税与增值税的不同性质,对此展开分析,探讨水利施工企业的税制改革问题,分析利弊,在财务工作上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法,以此来改善水利施工企业在当前形势下的财务问题,提高工作效率和财务管理的质量。

  关键词:水利施工企业;问题;征税对象;营业税;增值税

  在我国先前的流转税工作体系当中,增值税与营业税并存。增值税通常用于实体货物的交易、改良和维修等加工服务,各个环节紧密相连,在整个流程当中的每一个环节,因销售行为所产生的税务金额都可以通过先前的环节而产生进项税额,进行抵消扣除。营业税中所涵盖的内容较多,包括金融、建筑、文体及无形的产业项目,但并不能将营业税和增值税进行区分,二者之间在财务工作上依然有很多问题出现。在20xx年1月1日我国将上海作为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单位,且近针对交通运输业和部分服务行业,在20xx年开始时全国范围内陆续普及,使得规模进一步的扩大。

  一、营改增对水利施工企业的益处

  (一)营改增减低了企业成本费用

  因营业税纳税会导致增值税抵扣链出现断裂问题,增值税是为避免重复征税,具有公平性的长处。营改增各个试点单位提出方案:在目前所实行的增值税百分之十七的标准税率以及百分之十三的低税率基础上,增加了百分之十一和百分之六两个档次的低税率。在交通运输业和建筑等行业上,通常采用百分之十一的税率,而在邮电通讯、销售不动产、文化体育行业、转让无形资产以及现代服务业上,通常是采用增值税的一般计税法。纳税方纳税依据通常是发生应税交易所获得的全部经济收入。水利企业在购进钢筋、水泥等原材料或设备时,可采取增值税抵扣方式,避免先前用营业税征收管理期间所造成的进项税额,造成浪费。水利行业在施工前期的设计阶段,所产生的税额也在营改增的工作范畴之内,水利企业在选择工程设计单位之时,须把能够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设计服务供应商放在首选位置。因此在以往征税制度下,全额进入成本费用的进项税额,在营改增制度下,这一部分将会从成本费当中进行分割,降低成本费,提高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营业效益。与此同时,因为销项税额要从实际收入当中去扣除,是否能够提高毛利率,需要结合不同的水利施工企业的实际情况来进行成本结构的考量。

  (二)营改增提高企业收入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改革工作当中,水利施工企业可向相关的税务征管部门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让企业获得可开增值税发票资格。对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可获取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对其销项税额进行抵扣,减轻自身赋税。水利施工企业的客户因该项增加对水利企业的要求,为此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更多的业务,有助于提高企业营业利润的增长。并且,在进行项目招标的时候,一般纳税人资格可以帮助水利施工企业在同等报价的情况下,因为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从而提高企业自身的中标几率,具有很强的优势。

  (三)营改增遏制税负非法操作

  在我国《建筑法》中第28条当中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所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他人。但在实际施工过程中,仍存在非法现象,虽有监管单位但仍无法禁止非法转包的现象,部分施工企业在承接到工程后将其转包,同时按照双方所拟定的协议按照规定比例收取管理费和利润。工程转包后作为第一承接人应从发包方获取的全部工程结算收入和价外费,从而确定销项税额和销售额,从第二承包人处获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本企业的进项依据。但是,从该企业的财务账目中发现没有可抵扣外购材料依据,从而轻易判断出工程转包交易本质。如果这样的交易行为被判定为非法转包,则将禁止第一承包人对进项税额抵扣,加大第一承包人的负税,减少其利润,在很大的程度上起到了遏制的作用。挂靠行为指的是在不具备施工资格或者资质的小型施工企业,没有提供相应的资质材料来承包工程,并且采用挂名或者挂靠的承包方式,把自己与具备资质的施工企业进行挂靠,有提供资质的企业向另一方收取一定的.挂靠费用,这样会导致工程质量受到影响。为了减少这样的情况出现,较少施工风险,施工单位会安排相关的技术人员到施工现场进行现场监管,此类方式在我国比较普遍,但是挂靠的双方对外界都否认挂靠关系的存在。目前的增值税发票管理办法中,若想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购买方则需具备增值税纳税人的编号,并且目前很多挂靠方都没有这种资质,所以无法获取相关的挂靠费用,从而使这种非法挂靠的行为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控制。

  二、营改增给水利施工企业带来的影响

  (一)对流转税负的不确定性

  在营改增试点方案中,建筑业适用于百分之十一的税率,与原有的百分之三的税率相比,增值税中的进项税额可以进行抵扣,从这一点来讲,就会导致无法对税负变化作出直接的判定。就增值税当中的进项抵扣而言,这部分可以使增值税应纳税额得到大幅度的降低,但不能将其作为流转税负下降的凭据。在成本结构中,伴随着水利施工企业的人工成本费的不断提高,人工成本的费用已经占据工程合同总费用的30%左右,这部分成本无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也无法进行税额抵扣,从而使减税的效果有所降低。水利工程需要施工设备,这些设备器材的租赁也会增加施工企业的负税。

  (二)营改增对联合施工项目造成冲击

  在目前水利施工企业所承包的一些项目当中,经常通过多家企业联合施工的方式来进行工程的施工作业。以此来加快施工进度,减少施工难度,并且可以共同承担风险。但是,联合施工的企业通常为会计核算不健全的企业,有些甚至是自然人个人,在这种情况下,合作企业通常不具备一般纳税人的资格,在进行设备租赁或者是材料采购的时候无法获得增值税发票,这就会导致增值税的金额有所增加,导致利润的减少。

  三、营改增的应对措施

  (一)完善增值税发票及合同的管理工作

  营改增的工作开展,加大了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的难度。先前营业税不能抵扣,水利施工企业对发票的获取和税率的事项重视程度不够。政治税进项税额抵扣,表示水利施工企业在进行材料的采购,设备的使用以及联合施工或分包等一些工作中可以获取更多的增值税发票,水利施工企业只需要交纳少量的税额。并且,在选择供应商的时候,优先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由于水利施工企业比较分散,导致获取发票的周期过长。需要相关单位建立一套完善合理的工作体系和管理制度,以此来提高企业财务管理的工作效率。

  (二)提高财务管理人员的思想意识

  营改增工作所涉及到的工作人群是水利施工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这就需要使相关工作人员思想上有足够的重视,从采购、施工以及其他方面的每个环节都要掌握一定的增值税相关知识。并且能够结合水利施工企业自身的成本结构,合理有效的降低所在企业的税负。结束语根据前文所描述的内容,营改增政策是我国结构性减税的一项工作,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依然会出现很多的问题,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对于水利施工企业来讲,如何采用合理有效的方法来减少企业的负税,提高企业的利润,是财务人员必须要了解和掌握的工作方法,需要不断的尝试和学习,才会取得更好的效果。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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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马莹.浅析水利施工企业的绩效评价[J].水利水电技术,20xx,41(5):60-61,64.

  [5]吴平良.论新形势下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J].黑龙江科技信息,20xx,(19):2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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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誉是企业未来超额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会计审计准则对商誉采用计价差额计量不符合商誉本质,需要在剔除与商誉本质无关的非相关因素的影响下对商誉加以确认,以此为基础确定商誉的转让收入,使计税依据准确化,同时需对和商誉同时产生的股权转让收入和企业并购过程中的资产转让收入一并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

  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其背后的助推力量是卓著的企业管理、优质的声誉、良好的经营效率、难以复制的核心技术、优越的地理位置等较难量化价值的无形因素。会计准则规定并购产生的商誉按照并购方付出的投资成本超过其占被并购方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来计量,即PG=PP-(FVA-FVL)。其中,PG代表外购商誉;PP代表购买价格;FVA代表资产的公允价值;FVL代表负债的公允价值。这种定义方式下的商誉价值中有相当一部分根本不可能给企业带来超额的盈利能力,并不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

  一、基于经济本质的外购商誉构成分析

  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确认和计量存在很大问题。本文将对商誉进行分解,基于商誉的内在经济本质分析商誉的合理构成。

  1.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负债等会计要素的确认制订了严格的条件,不满足这些确认条件的话,这些资产、负债就无法进入财务报表。相比一般性企业,存在大量商誉的企业可能拥有更多有价值的未确认资产,这些未确认资产的存在,意味着FVA被低估,从而外购商誉PG的计量将被高估。同理,被并购方未确认负债的存在,使得FVL被低估,外购商誉PG将因此被低估。

  2.外购商誉主要产生与企业间的并购行为。并购价格确定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在一系列参数假设的条件下对被并购方企业价值评估的过程,这个价值评估过程难以排除相关主观因素的影响甚至干扰,比如并购双方的心理因素、市场预期、股票价格波动等方面的影响。这些因素的存在很可能导致被并购企业价值评估出现偏差,从而使得“计价差额”这种商誉计量模式丧失准确性。

  3.在股权相对分散的上市公司中,信息经济学中“逆向选择”、“道德风险”问题的存在,意味着公司高管的努力方向很有可能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背道而驰。高管的自利行为包括为了满足个人野心而进行的并购行为。公司高管这种背离股东利益最大化目标的自利倾向常常带来并购价格非理性上升以及随之带来的巨额商誉。但是此时的巨额商誉不仅难以为企业带来超越市场平均水平的高额利润,反而很可能导致企业在并购后相当长的时期内业绩持续的恶化。

  4.市场经济条件下,投资方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往往寄希望于通过企业间的整合达到1+1>2的效果,很多情况下在并购对象本身可能已经存在一定的自创商誉,同时企业价值又被市场低估的时候,往往就成为了投资方的并购目标。并购行为的完成使这一隐藏在被并购企业内部的自创商誉得以浮出水面,成为外购商誉的组成部分。

  二、应确认商誉RG的界定

  上述分析说明外购商誉的计量存在偏差,外购商誉的计量必须在剔除上述各项计价偏差后,才比较接近于商誉的本质。因此合并商誉CPG=PP-(FVA-FVL)-(NRA-NRL)-ERRORS-AGENCY-IG。其中ERRORS代表估价误差;AGENCY代表代理问题导致收购价格的偏高部分;IG是被购买企业积累的自创商誉;NRA、NRL分别为未确认的`资产、负债。最终,应在合并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商誉RG包括合并商誉CPG和被购买企业因并购行为而浮出水面的自创商誉(IG):

  RG=CPG+IG

  =PP-(FVA-FVL)-(NRA-NRL)-ERRORS-AGENCY

  =PG-(NRA-NRL)-ERRORS-AGENCY

  三、RG满足资产定义与确认条件

  1.符合资产要素的定义

  财务报表中加以确认的商誉RG通过与企业整体资产结合的方式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收益甚至可能是超预期的收益。对于并购形成的合并商誉(CPG),其来自于合法的产权交易,具备法律约束力,因而企业对其具有相对较强的控制性。IG被合并后企业控制的程度较弱,从而使得IG相关的未来经济利益流入大小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但是,若合并后的企业整合机制良好,完善企业文化、健全公司治理,那么IG为企业创造未来超额盈利的能力就相对稳定、且其变动也能够处于可控范围内。此外,RG 往往是伴随着并购行为而产生的,并购作为一项时机已经发生的资本交换的交易,符合“过去的交易或事项”这一要求。因此,RG基本上符合会计准则对资产这一要素的定义要求。

  2.可计量性与可靠性

  商誉虽然难以计量,但并不意味着无法计量。在剔除了估价偏差、代理问题导致的误差等因素后,RG更接近商誉本质,初步具备了货币可计量性的要求,且有现实的交易作为基础。若以存在现实的交易作为判断可验证与否的标志,那么RG的计量也具有一定的可靠性。

  3.相关性

  与商誉RG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故满足相关性要求。

  综上,RG满足资产的定义和确认条件,应该在资产负债表上加以确认。

  四、企业并购商誉与增值税

  1.增值税的规定

  “营改增”前,我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无形资产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专利、非专利技术、商标、商誉、著作权、国有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营改增”后,相关文件确指出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即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属于增值税,从而将商誉转让作为文化创意服务的一个组成部分纳入了增值税的征收范围,同时。可见,转让商誉由原征收营业税改为征收增值税。

  2.转让商誉征收增值税存在的问题

  (1)商誉与企业整体资产相关,商誉不能单独转让,商誉的转让必定与企业并购行为一起发生,对转让商誉征增值税,亟待解决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转让商誉的销售额的确定问题,也就是企业并购总收入中的商誉收入所占比例的确定问题,对此税法没有明确规定。原则上,税法没有规定的按会计规定处理。我国会计准则对商誉的计价规定为,收购价格超过购买企业拥有的被购买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部分。然而如上所述,这种计价方式下的商誉并不符合商誉的经济实质,其中掺杂着太多与超额盈利能力无关的因素。因此在确定商誉转让收入的时候,需考虑从中剔除非相关因素,按照收购方财务报表上应确认的商誉RG来确认被收购方的商誉转让收入,这样更接近商誉本质,也使得对商誉课税计税依据的确定更加准确。

  相关学者认为对转让商誉征增值税不符合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法原则,本文认为RG具有给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这种能力相对稳定且企业可以控制,在剔除了估价偏差、代理问题导致的误差等因素后,RG更接近商誉本质,初步具备了货币可计量性的要求,且有现实的交易作为基础,计量也相对可靠。毋庸置疑,与商誉RG相关的经济利益也很可能流入企业,满足资产确认的相关性要求。由此可见,商誉的转让收入虽然较难确定,但是在专业评估机构辅助下,商誉的转让收入还是能够相对可靠确定的,因此对于认为转让商誉不符合课税要素确定的税法原则,从而不予征收的观点太过保守。

  (2)控股合并方式下,被并购方取得的收入实质上就是股权转让收入。我国税收法律规定股权转让行为不属于增值税、营业税应税行为,不征收增值税、营业税。若对商誉征增值税,这意味着对股权转让收入中含有的商誉转让收入要征增值税,这显然暴露了相关税收法律在股权转让行为计税方面存在缺陷。

  吸收合并以及新设合并方式下,被并购企业资产发生转移,相关法律规定,被并购企业资产如果与其相关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不征增值税,也不征收营业税,但若对其中涉及的商誉征增值税话,将会使得相同经济性质的行为面临不同的税收待遇,有违税收公平原则。

  因此,相关税收立法部门需考虑在将企业并购中商誉转让收入纳入增值税征收范围的同时,尽快将控股合并方式下的股权转让收入,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方式下相关资产的转让也纳入增值税的征收范围,避免出现税收法规自相矛盾或有失公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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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国的行业发展迅速,因此行业的市场竞争也是极为激烈,为了争取更多的营业份额,使发展空间更加宽松,减轻缴纳的税款是许多行业的管理者正在思考的问题,我国已经落实“营改增”这项税收政策,因此我国的企业必须对使税款更加合理化付诸行动,进行企业的整体经济活动的统筹与规划,其中纳税规划是工作重点,本文通过实际对税收的统筹经验来对行业如何应对“营改增”的情况进行分析。

  一、设立子公司

  在国家颁布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之后,企业应当调整发展规划,为了达到降低成本的目的,应当重新制定发展计划,要正确看待这项政策,因为这项政策有助于使增值税得到完善,按照以前的税收政策进行纳税,会发生一些不良的税收情况,如企业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在实施“营改增”之后,企业就不需要再缴纳营业税,而需要将其转化为增值税向上级政府进行缴纳工作,缴税的程序也变得更加简便,但是却可以有效地提高税率,应当缴纳的税款基本没有变化。为了应对这种税收政策,企业首先应当建立其主要公司下的子公司,这也是最为简单的一项措施,一般的企业提供的都是劳务方面的服务,因此企业在以前缴纳的税款中的大部分是营业税,然而虽然营业税的税款相对比较多,但是却不足以与收入水平相抵消,甚至收入有时会担负不起营业税,这不仅提高了企业需要支撑的劳务成本,还不利于企业的长期发展。然而“营改增”这项新型的税收政策实施后,改变了行业这种不良现状,增加了企业的职能,在进行劳务服务时,企业还可为自己提供原材料,可以有效地使企业耗费的成本降低,增值税与营业税相比有很多优势,其中之一就是可以进行抵扣,如此就可以缓解公司需要承担的成本压力。因此公司可以将发展资金投入到子公司的建立项目中,建立起能够提供原材料的材料公司,子公司在项目提供原材料时,可以开出缴纳增值税的发票,一次来对税款进行抵扣,从而有效降低成本,减轻公司承担的赋税压力,使公司能够保持长期发展。

  二、加强与其他单位之间的合作

  如果企业不具备建立子公司的能力与资源,还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统筹规划,必须积极面对新的政策以及形势,企业应当加强自身的开放性,在现代社会,无论在哪一个行业的领域范围之内,合作都是企业发展的不竭动力,行业中的每一个企业都不是孤立的个体,合作是我国的企业进行扩建与发展的必经之路。企业需要选择合适的合作对象,在应对这项税收政策时,可以将具有纳税能力与资格的纳税人所在的单位作为合作对象,基本可以达到建立子公司程度的收益,另外这种合作单位必须是与行业相关的单位,原材料供应单位是第一选择,其次还可以选择相对专业的劳务公司,共同承担项目,以此来进行税额的分摊工作,如果合作单位是具有供应原材料的能力的单位就以两方力量来分摊增值税,减轻一方力量对于缴税能力的欠缺,能够帮助企业进行增值税的缴纳。

  三、签订包料包工的合同

  包工包料的合同签订工作是企业进行规划缴税事项的一个重要方面,这项措施与前两项方法缴税原理是相同的,主要是为了将原材料的'供应转移到企业自身,企业及时不建立子公司,同时也比较缺乏合适的纳税合作单位,就可以采取这项措施,将材料及劳务的主导权争取到公司这边,也可以通过购买原材料来获得增值税的发票,避免承包方将原材料的准备工作移交到其他单位手中。

  四、防范风险

  增值税进行缴纳时,一般以发票上的金额进行相应的扣款工作,企业在进行筹划纳税规划时,需要准备专用于缴纳增值税的发票,将发票、合同以及资金三者想对应,严格遵守缴纳增值税的相关规定,另外还要提升审核进项产生的发票的力度,要求每一张支票上的填写内容与规范相符合,一旦发现填写形式上存在问题的支票要及时退换回去,并要求重新开出与支票规范相符的标准支票,这就要求企业的财政人员发挥自己的作用,担负起检查支票的责任。税收政策有所改变后,企业给员工的薪酬福利也要有所改变还要将员工的收支表以及名册保存好,为了税收检查做好准备。

  五、分析纳税人主体

  综合上述的税收筹划的措施来看,材料的供应商若是一般纳税人对于企业来说是非有利的。特别是在“营改增”后,应当确定材料的供应商到底是属于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这样才能够帮助企业进行有关的税收筹划活动。因为在“营改增”后,若材料的供应商属于一般纳税人,就能够取得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那么企业所缴纳的税款就能够进行相应的抵扣,从而降低企业的税赋,提高企业的社会竞争力。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来说,要想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应当在实施“营改增”后,尽量的与属于一般纳税人的原材料的供应商进行合作,这样才能够使企业在激烈的社会竞争中占据优势,并且有利于企业以后更加长远的发展。

  六、结语

  企业要以一种端正的态度来应对“营改增”这项新型的税收政策,除了以上几方面的统筹工作,还要加强对企业内的员工的培训,定期向员工开展税法讲解课程,并在一个周期的课程完毕后进行基本税法考核,提升企业中财政人员与政府的税收人员之间的沟通能力,正确地进行缴纳工作,履行企业的义务,更好地为国家经济服务。

营改增论文 6

  摘要:房地产企业发展成为我国支柱产业,政府对的调控政策不断出台。房地产企业资金紧张、存量房增加,经营、财务风险在不断增加。20xx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范围扩大,房地产行业正式进入了增值税时代。房地产行业将面对更为复杂的内部外部经营风险。本文从房地产企业内控制概述出发,结合增值税的特点,对内控制一些应对变化进行分析。

  关键词:房地产;营改增;内部控制制度建设

  一、房地产企业内控制度概述

  内部控制是一系列具有控制职能的方法、措施、程序,是一个严密的、较为完整的控制体系。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度是以专业的管理制度为基础,以监管和防范风险为目标,通过全方位建立过程控制体系、描述关键控制点和以流程形式直观表达生产经营业务过程而形成的管理规范。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重要性

  房地产企业数量多、资质低、竞争激烈。项目开发周期长、投资大,整个过程存在经营风险。营改增后不仅是税种上的变化,同时还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十分重要。第一,建立良好的内控制能对整个项目各阶段实施监督,能及时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第二,内控制能够监督考核企业各部门的工作是否高效,能保障企业的经营效率,保障企业完成既定的经营目标。

  三、房地产内部控制制度的现状

  (一)企业对内部控制制度认识不足房地产企业在项目开发过程中,普遍存在只注重具体开发的工作,管理上缺乏战略意识、对中长期的发展没有规划。某些地产企业还停留在“抢地”就能赚钱,毫无经营风险意识。适合企业自身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而且不会在短期就能产生经济效益。中小型房地产企业,如果缺乏长远眼光,不会重视这项工作,甚至它的的建立产生怀疑,不愿意进行内部控制制度的实施,或者只是让内部控制流于形式,降低了防范风险的能力与经营水平。

  (二)缺乏风险意识,疏于企业的内部控制许多房地产企业是抢到地后,迅速开发建设和销售,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很轻视。房地产企业往往只会重视外部因素,对于因为自身内部控制的缺乏而带来的风险因素考虑的很少。近些年在房地产企业只在盲目扩张,忽视了因缺乏内控制建设而带来的管理缺陷。

  四、增值税后内控制建设的几点建议

  营改增将地产企业带入增值税时代,这不仅是简单税种的变化,它要求企业对自身的经营流程重新进行设计,内部管理要由粗犷转向精细。企业管理层必须重视,共同谋划、积极应对,做好风险内控,项目流程的各环节,要求予以规范化。这能使企业平稳过渡达到最终降低税负、促进发展的目的。

  (一)完善好内部环境治理结构中的.董事会负责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必须有效发挥董事会的作用,履行相应的责任。营改增后具有一定规模的房地产企业可以在内部设内部审计部门,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是很必要的。房地产行业的人员流动性较大,要实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人力资源政策。另外,还要加强自身的企业文化建设,应该培育积极向上的价值观和社会责任感,重点强化营改增后的内部风险意识。“人的价值高于物的价值,企业价值高于员工个人价值,社会价值高于企业价值”这是万达的核心价值观。

  (二)加强工程及合同的控制建安成本是房地产开发项目总成本中所占比例最大(约占40%)、跨越时间最长、涉及单位最多的。营改增后房地产的税率为由5%上升至11%,能否取得抵扣的进项税发票成为降低税负关键。关键控制点:首先要在工程招标时,要求必须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其次,在签订各类工程合同时要增加相应发票条款。最后,营改增过渡阶段后的建筑合同成本是否上涨问题,建筑企业主要项目人工成本费用不能取得进项发票,势必导致成本增加。所以选择的建筑企业必须能对其建筑人工成本目标有效控制。

  (三)加强资金营运的控制房地产企业资金营运内部控制的主要目标是:保证资金安全,保持各环节资金的周转和高效,保证资金的的供求达到动态平衡。由于营改增后税率的增加,房地产一般纳税人的销项税税率为11%比较营业税高98%。以成交价100万元的房屋为例,营改增前营业税为5万元,营改增后需缴纳销项税9.91万元,可见必须要取得相应的进项税抵扣才能达到企业资金的动态平衡。项目在房屋竣工决算后,进入销售为主的阶段,增值税大部分为销项税,而企业所得税、土增税继续在地方预交,所以后期对资金需求较大。企业要严格按照预算要求组织协调资金调度,定期对资金预算执行情况进行分析,如发现异常,及时采取措施妥善处理,既保证税款的交纳又要避免资金冗余。

  (四)加强制衡与监督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涉及到房地产相关诸多行业,能帮助企业达到一体化、多元化的战略目标。同时企业的经营管理会变得更复杂,将会遇到更多的问题。首先房地产企业要加强内部审计机构独立性。其次,部门不相容的岗位要分离,定期内审,对于业务岗位定期(集团内部)轮换。最后,拓宽监督举报渠道。

  (五)加强对企业人员的培训营改增后对房地产企业员工要进行相关知识的培训,尤其是财务人员、审计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比如专用发票的保管、不能抵扣销项税的费用、项目各阶段税收风险管控。

  五、结束语

  营改增是财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是供给侧改革的重要举措,它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新的发展契机。房地产企业要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企业文化建设,进一步提高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参考文献:

  [1]李燕.解析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xx(02).

  [2]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xx〕36号.

营改增论文 7

  摘要:由于银行业对小型微利企业的贷款门槛限制,融资租赁行业在我国快速发展壮大起来,其融资门槛偏低,是小型微利企业解决融资难的福音。“营改增”推广之后,税务总局对融资租赁行业归属开展了重新组合分配,融资租赁企业由以前缴纳5%税率的营业税纳税人变为缴纳17%税率的增值税纳税人,融资租赁行业迎来新的挑战。在此背景下,融资租赁企业应积极做好税收筹划,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骤增的税负,增强融资租赁行业活力。本文从融资租赁企业税收筹划角度出发阐述有关建议。

  关键词:税收筹划;融资租赁行业;“营改增”;纳税身份;拆分业务

  一、融资租赁行业简介

  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凭借承租人的协议委托,从租赁标的物出售方处购入承租方选中的租赁物,再出租给承租方,出租方将价款一次性支付给租赁物出售方,再通过分期收取的方式从承租方收取租金,从中赚取差价获得收益。与普通经营租赁不同,承租方从市场上选择自己经营所需的资产物资,由于资金不足无法与物资所有人进行钱物一次交割,转而寻求出租方协助,合法合理获得资产的使用权甚至所有权,满足承租方生产经营需要,租赁行业实际上解决的是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在我国鼓励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大环境下,综合小型微利企业为了寻求产业升级改造,需要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及其他固定资产设施,又苦于经济实力不够雄厚,从商业银行取得信用贷款的难度非常大,从而普遍偏好于和融资租赁公司合作,达到双赢的目标。“营改增”税制改革后,融资租赁行业纳税得以统一规范,实现税负公平公开,促进行业公平竞争,激发行业市场活力,推动了融资租赁有序发展。

  二、“营改增”后租赁行业税收政策概述

  20xx年财税37号文颁布后,融资租赁行业身份转变为现代服务业范畴,税收激增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行业一度受到重创,特别是售后回租业务出现塌方式萎缩。20xx年财税106号文对财税37号文进行补充修订,对融资租赁业务中售后回租业务计税方法做了重大调整,将租赁业务区分为融资和经营两类租赁业务,同时按照标的物的不同形态将融资租赁区分为有形动产融资租赁(缴纳增值税)和不动产融资租赁(缴纳营业税),20xx年财税36号文宣布全部开征增值税,融资租赁的售后回租业务回归为金融服务业中的贷款业务类,此业务不再按照现代服务业中的租赁服务税种缴纳增值税。财税36号文对税率也做了界定,其中一般纳税人售后回租融资业务按照6%税率完税,不动产融资租赁业务按照11%税率完税,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按照17%税率完税,有形资产租赁服务企业,如果其增值税的实际税负超过了3%,则对其增值税税负超过3%的部分可以享受即征即退政策。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税法规定按5%的征收率纳税。

  三、“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的税收筹划

  (1)提高财务人员税收筹划能力。企业要注重对财务人员专业能力的培养,可从三个方面着手。首先,企业要定期组织财务人员参加税务知识培训,及时搜集并掌握财税政策变化引起的涉税业务的变化;其次,企业财务人员应该具备宏观调控的能力,从企业全盘甚至财务集团的高度进行税务筹划,而非局限于一个具体事项的筹划,必要时要聘请税务筹划专家参与企业税收策划方案的编写和实施;最后,企业管理层要支持财务人员开展税收筹划工作,要意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充分认可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将财务人员的工作成果真正应用到企业运营中去,为企业节税,提高经济收益。

  (2)选择合理纳税身份。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比小规模纳税人高出12个百分点,融资租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财务状况、收入情况、可取得进项税发票情况对企业税负进行合理测算,企业应纳税额平衡点的可抵扣率为82%,小于82%,企业可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缴纳增值税,享受5%的优惠征收率,此种情况下,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反之,则选择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开展增值税业务缴纳税款,注意,纳税人身份一旦确定后,不容易变更,所以企业在权衡的时候要慎重决策。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属于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的小型微利企业可以免征增值税,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享受财税部门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

  (3)集团内部税收筹划。如果融资租赁企业和承租方是关联企业关系,企业要从集团层面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根据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生产经营差异、税负差异和利润差异进行集团内部税负调整。一方面,可以通过在总公司内部将收入利润从高税负的企业转移至低税负的企业,以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另一方面,将盈利多的企业的利润通过内部转移定价等方式将利润转移到出现经营亏损的企业,弥补亏损,达到合理节税目的。另外,企业集团内部还可通过子公司注册地点的不同,将利润集中在为了招商引资创建的产业园区,充分利用当地政府推出的优惠税收政策,享受低税率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

  (4)拆分业务的税收筹划。融资租赁业务众多,有主营和兼营之分,企业可以根据增值税的不同税率拆分业务,在不违反税法规定的情况下合理避税。比如说,融资企业兼营咨询服务,企业可以将咨询业务从融资业务中拆分开来,享受咨询服务行业6%的税率,可以节税多达11个百分点。或者说融资租赁企业在与承租方签订合同的时候,加大咨询费的.比例,缩小租金的总金额,也可以有效降低税负。另外,企业通过变更各类业务模式,可以实现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过延缓交税时间,达到节税的目的。比如说企业推行直接租赁模式,融资租赁企业可以首先获得本金的进项税,再通过分期开具租金发票的方式,实现延期支付税款的目标,获取资金的时间价值,提高企业收益,延期纳税也可以有效减轻通货膨胀的风险。

  (5)跨期业务的税收筹划。“营改增”政策全面推行之前,融资租赁企业签订的还没有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业务,在合同履行期结束之前,可以沿用之前的纳税方法继续缴纳营业税,不需要缴纳增值税。财税20xx年36号文出台前,融资租赁企业如果签订租赁期在3年以上的租赁合同业务,即使承租方和出租方的租赁合同到期还有较长一段时间,也可以继续缴纳营业税,直至该合同履行完毕。注意,签订该租赁合同时,合同中建议增加约定条件,即租金具有一定的调整区间,以规避价格变动带来的经济损失,同时获得筹划效益。“营改增”政策统一了融资租赁行业的各类业务的纳税问题,解决了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税务抵扣问题,同时也带来了税负较高的棘手问题,另外承租人违约成本较营改增之前降低很多,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了运营风险。作为国家积极扶持的行业,融资租赁行业在经营环境较以前困难的情况下,不仅要遵守国家的税收政策,还要努力寻求机会健全行业管理制度,千方百计减轻经营负担,提高抵御经营风险的能力,推动行业长足发展。

  参考文献

  1.马迁,黄文菲.论营改增政策对融资租赁业的影响.商业时代,20xx(27).

  2.曹晓芳,刘艳艳.“营改增”对融资租赁出租人的税负影响及相关建议.会计之友,20xx(36).

  3.白书山.“营改增”对融资租赁企业税负的影响及建议.现代经济信息,20xx(22).

  4.高莉,李娟.“营改增”后融资租赁公司会计核算和税务研究.江淮论坛,20xx(06).

营改增论文 8

  由于物流企业难以抵扣掉其外购的燃料、固定资产等已纳增值税那部分进项税额,这样就会造成增值税与营业税实行双重征税。所以,企业为了避免重复地征税,更加倾向于小而全、大而全(也就是生产服务的内部化)等生产经营形式。这样就十分不利于物流企业的专业化分工和服务外包之发展,对于中国的产业结构调整以及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均将产生不好的影响。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纳税人就能有效避免重复性纳税,从而降低企业在税收上的负担,这样十分有利于控制服务价格,推动物流企业和生产企业、商贸企业之间的双向互动发展,同时也十分有利于物流业进行专业化分工与协作,加快物流企业更加持续而稳定地发展。

  便于降低物流企业纳税上的风险因为当前我国企业的增值税与营业税是并存的,这就使得对于一部分交易行为难以进行界定,这样不但会加大企业在纳税上的风险,而且还会给税务机关实施税收征管带来比较大的难度。比如,在实际工作之中,就有大量企业存在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对于单一型的混合销售与兼营等行为,大量企业的财务人员难以进行正确地区分。一旦物流企业既有混合型销售,同时又有兼营经营行为之时,要想能够正确地区分以上两者,更可以说是难上加难。因为税种不一样,税率也不一样。假如企业无法做到正确纳税,就会让企业税负变得悬殊,这样就会产生极大的纳税风险。在营改增之后,就会让这一情况再也不复存在。

  便于降低物流企业的经营成本并减轻其生存上的压力在营改增之后,一是物流企业的外购燃料、修理费与设备等能够增值税的进项税额可实施抵扣,这将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经营中的成本,从而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改造与设备更新,进而实现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同时,中小物流企业还可改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而避免进行重复纳税,其适用税率也会从原来的5%调整至3%,从而让中小物流企业的税负出现显著下降,减轻其生存的压力。

  营改增对物流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不同的纳税人和税率对物流企业税负产生的不同影响

  一是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的确有所下降。依据物流企业目前的规模、业务状况以及财务核算状况,绝大多数中小型物流企业均会选择改成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根据相关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主要是适用于简易计税的方法,也就是按照其所取得的应税服务的销售额与增值税征收率,计算出应缴的应纳增值税额,而且不能抵扣进项的税额。对于从事装卸搬运与货物运输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主要是从原来依据3%税率来缴纳营业税改成按照3%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尽管税率并没有发生相应的变化,但是改缴增值税之后就能消除重复的纳税,而服务的接受方,即试点纳税人与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也可依据所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所注明的价税来计算金额与增值税扣除率7%,从而计算出抵扣进项的税额。对于从事仓储业、配送业和货运代理业等物流辅助服务的物流企业来说,主要是从原来依据5%的税率来缴纳营业税,改成依据3%的税率来缴纳增值税,其税率出现了显著下降,这样一来,就能切实减轻这部分物流企业的税负,有利于不断提升中小物流企业的竞争实力。二是一般纳税人的税负的确有所增加。依据营改增相关规定:在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主要是依据其所取得的应税服务销售额的11%或者6%税率来计算其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同时,一般纳税人物流企业能够引入抵扣制,也就是用在物流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以及外购劳务等过程中所取得的进项税额,并且允许抵扣销项税额。然而,其所支付的过路过桥费、保险费、租赁费以及人工成本等各类成本费用并不在抵扣的范围之列。

  (二)营改增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

  利润是反映出物流企业盈利能力的.一项重要指标。可以说,影响利润的因素是相当的。比如,营业成本、营业税金和附加等等。笔者在此主要将分析营改增之后,以下各项因素对于物流企业利润所产生的影响度。一是营业税金及其附加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和营业税有所不同的是,增值税可以说是一种价外税,并不需要从收入之中直接予以扣除。所以,增值税对于企业利润所产生的影响主要是附加税费对于所得税所产生的影响。二是外购固定资产对物流企业利润产生的影响。在营改增之后,物流企业外购的固定资产当年,其所取得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就能够一次性地全额予以抵扣,这样不但能够减少物流企业增值税的应纳税额,而且还能减少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各类附加税费所具有的应纳税额,这样就会对企业利润带来积极地影响。三是营业成本。在营改增之后,用在生产经营上的外购燃料、外购设备以及外购劳务等得到的进项税额允许加以抵扣,这将在一定程度上降低物流企业自身的营业成本,从而提高物流企业的利润。

  改进营改增方案促进物流企业健康发展的政策建议

  由于物流企业所处的发展时期和成本结构各不相同等因素,在税改之后,企业税负要比税改之前有增、有减,为了能够更加平稳和有序推进营业税的改征增改革工作,在上海试点过程中,上海市就出台了营改增的试点过渡性财政积极扶持政策,对试点企业由于税改的原因而造成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应当为其退还由此而多缴的那部分税款。然而,笔者觉得,服务外包是现代社会专业化分工发展的一个必然结果,实施一体化物流必然是各产业发展的一种必然趋势。对于那些税负增加较为显著的行业,例如,交通运输业,建议在全国推行之时对具体的实施办法再作合理的调整。例如,可以把上游行业,比如公路运营业等一起纳入到增值税管理之中,从而扩大进项抵扣的范围,或者是降低交通运输业的税率,使其和物流辅助业务保持统一,并且保持物流行业的税负基本不变或者是有所下降,这样不但有利于物流产业的可持续健康发展,而且还有利于降低征税的成本。

  结束语

  面对这一重大的税制变革,物流企业一定要充分结合自身实际状况,认真加以研究,深入分析政策变革对于本企业所产生的影响,从而制定出相应的应对性策略,更好地运用政策之中的有利因素,在最大限度上降低负面影响,以求实现有效降低税负之目的。

营改增论文 9

  科技创新能力是一国竞争力的核心,随着科技创新能力对一国经济增长的推动作用被广泛认证,对于一些创新型企业来说,其具有风险成本高、效益产生慢的劣势不足,然而科技创新企业却是一国经济的主要竞争群体,是经济持续稳定增长的基础,减轻科技创新企业的税费负担,能够帮助企业减少成本开支,从而有能力在研发生产上投入更多资金,优化企业成长环境,促进企业的发展。近几年,很多国家都采取了税收激励政策用来提升自身的技术创新能力,而我国也采取了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来提升国内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例如20xx年在上海在全国第一次实施了“营改增”政策,体现了我国政府对于税收激励政策的重视。

  从国外相关文献研究来看,主要是基于经济增长的理论框架来展开对税收激励政策与研究开发(R&D)关系的研究。Furman等认为仅研发(R&D)投入就能够解释DECD国家之间创新能力差异的90%。其认为R&D投入是影响一国科技创新能力的关键指标。而对于企业来说,对R&D的投入大小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盈利情况,因此,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Bernstein利用1975年至1980年期间加拿大27家公司一组集合的典型数据和时间序列数据,对加拿大R&D税收激励措施的研究,认为生产结构法或调整成本法能够被用来分析税收激励措施对实物资本投资的影响,研究发现税收支出每增加1美元,会带来高于1美元的新增R&D资本。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内生增长理论的兴起将科技创新活动内生化,突破了新古典模型假设,这也说明了一国政府能够通过税收激励政策来对本国的R&D水平产生影响,刺激企业的创新活动,从而推动经济增长。基于此,对税收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效应的研究具有重要的政策含义。

  一、“营改增”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

  (一)促进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

  “营改增”的最大优势在于消除重复征税,为企业带来了减税效应,截至20xx年6月份,河北省6.18万户“营改增”纳税人中,小规模纳税人占94%左右。“营改增”后,这些企业3%至5%的营业税率将降为3%的增值税率,且以不含税销售额为计税依据,预计税负下降幅度将达到40%。此外,在河北省移交的6.18万户纳税人中,符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条件的有3693户,其中交通运输业1928户,部分现代服务业1765户。

  “营改增”后,这些企业的生产技术设备采购能够被抵扣,打通了二、三产业的抵扣链条,鼓励企业进行先进研发设备的采购,提高了企业的生产技术水平。同时,对于装备制造业来说,可以将技术生产性服务业外包,提高了企业的主业核心竞争力,推动了企业分工的进一步细化。“营改增”的实施为企业的技术创新创造了更好的环境,推动了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

  (二)推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建设

  税收政策作为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为推动技术创新实施了各类税收优惠政策,特别是“营改增”政策对创新活动给予了极大的鼓励和支持。“营改增”后,现代服务业中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签证咨询服务的增值税率为6%,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有力地推动了企业的自主创新。20xx年,河北省的R&D投入仅占GDP的82%,而20xx年河北省R&D经费投入为245.8亿元,占GDP的0.92%。依据国际经验,R&D投入强度在1.0%以下,技术创新处于使用技术阶段。由此可见,“营改增”后,河北省的技术创新能力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

  二、“营改增”对促进企业科技创新的激励效应分析

  (一)问题的提出

  自河北省实施“营改增”以来,其产业结构调整以及企业的科技发展情况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从国外的相关研究可以看出税收优惠政策对R&D投入有很大的推动作用,R&D投入是企业科技创新中主要的投入,也是目前国内外各种技术创新研究文献著作中运用得最多的技术指标。同时,从河北省“营改增”对科技创新的支持作用也可以看出,“营改增”能够有效促进产业升级与经济结构调整,并推进科技创新企业的建设。因此,为定量地研究河北省“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笔者通过运用实际数据和模型,对20xx—20xx年“营改增”政策与企业科技创新之间的关系进行论证,研究了“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科技创新的重要意义以及效益情况,为之后国家相关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一定的定量参考。

  (二)数据的选取和来源

  由于河北省“营改增”试点时间为20xx年8月,试点时间较短,本文按月选取数据,数据选取时间为20xx年8月—20xx年12月。原始数据均来自河北省统计信息网以及《北京市统计年鉴》(20xx—20xx年),数据保证可靠性和真实性。研究科技创新与“营改增”后税收之间的关系,考虑到数据的可获得性,将税收(Y)设为被解释变量;R&D经费(X1)、R&D人员(X2);专利申请授权量(X3)指标作为解释变量。

  (三)模型建立

  将税收值(Y)设为被解释变量;R&D人员(X1)、R&D经费(X2)、有效专利数(X3)指标作为解释变量。依据凯恩斯的需求不足理论,当经济处于低迷时期时,可以通过增加政府扶持实现税收优惠等财政政策来刺激经济的增长,带动企业的技术创新投资。基于此,笔者依据经济学理论构建税收Y与各科技创新指标之间的多元回归模型,如(1)式所示:

  Y=C(1)X1+C(2)X2+C(3)X3+u公式(1)

  为了消除由于数据过大可能产生的异方差,将(1)式两边取对数,将本文考虑的各种因素代入其中,就可以得到一个多元线性表达式(2):1nY=C(1)InX1+C(2)InX2+C(3)InX3+u公式(2)然后,就河北省20xx年8月—20xx年12月17个月间的数据基于回归模型,利用表1的数据,运用Eviews7估计对河北省税收(Y)、R&D经费(X1)、R&D人员(X2)以及专利申请授权量(X3)指标进行回归分析如表2。

  (四)研究结果分析

  第一,上述各个科技创新指标与河北省月税收总收入之间有比较显著的相关关系。方程中各个参数估计量的t值均通过检验,并且该模型的拟合优度R2为0.985000较高,说明总体显著性较好,F统计量为0,表明在95%的置信水平下拒绝零假设,说明该模型通过方程显著性检验,即F检验。综合上述,该模型的回归结果是可以接受的。

  第二,R&D经费投入(X1)对河北省税收(Y)的贡献率弹性系数为-15.28%、R&D人员(X2)为22.22%;专利申请授权量(X3)为-1.05%。由此可以看出,R&D经费投入(X1)与专利申请授权量(X3)对地区经济总值GDP增加的相关系数为负值,且R&D经费投入与收入(y)的负相关程度最高。

  第三“,营改增”之后政府的税收发生一定程度的'损失,然而企业对R&D经费投入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这说明政府可以利用税收杠杆间接引导企业提高R&D活动的投资水平。通过“营改增”的税收调节方式可以有效激励企业更多地从事R&D投资,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第四,短期来看,“营改增”之后河北省税收有了较大幅度的下滑,尽管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然而其贡献值仅为-15.28%,整体激励效果不佳,税收与R&D的溢出效应不大。从理论上分析主要有以下两方面原因:一是政策对于市场经济的影响存在一定的滞后性,河北省“营改增”的试点时间较短,还没有发挥出其应有的效益;二是河北省对于R&D经费的补贴力度不够,企业对R&D的投资是政府的5倍,政府资金投入过少,政府补贴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益未实现。

  三、结论与对策

  本文在分析上述可被证明的理论根据下,针对河北省的实际情况,分析了税收对科技创新的激励效果情况,结果表明“营改增”政策能够对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产生一定的推动作用。针对以上分析中出现的问题,笔者提出两点建议:

  第一,对于“营改增”造成地方收入降低的问题,目前较为可取的方案是通过将改征后的增值税与现行增值税的分成机制统一起来,即按中央占大头、地方占小头方式重新分配。这种方案的难点在于需要结合财税体制的系统改革进行评价,这就需要中央政府对地方税制的改革有充分的决心。尽管该方案具有一定的可取性和可行性,然而其会对地方税制改革造成一种倒逼的压力。

  第二,针对“营改增”后的税收优惠与R&D的溢出效应不大的问题,政府可以提高对R&D的补贴,鼓励企业生产更多的产出,增进消费者剩余,也可以对企业的R&D投入进行征税,抑制企业从事过多的R&D投资,将税收优惠政策和补贴政策结合实施,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

营改增论文 10

  摘要:作为我国税收制度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自实施以来,对行业发展产生了较大影响,特别是在内部会计控制方面,对企业产生了新的要求。在营改增大背景下,创新财务管理方式,转变财务管理思维,进而适应营改增趋势,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面临的重要问题。本文立足内部控制工作实践,探索营改增对财务工作产生的影响,并提出了相应的意见和建议,以期指导理论研究和实践工作。

  关键词:营改增;内部控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

  作为我国税制改革的重头戏,营改增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了其的负担,对企业发展产生了积极的推动作用。在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的财务管理环境也产生了相应变化[1]。在这样的复杂环境下,厘清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对于提升单位综合实力和财务管理规范化程度,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要想让企业分享营改增带来的改革红利,提高综合竞争实力,就要牵紧内部会计控制这个“牛鼻子”,着力解决财务管理的关键问题。

  1营改增的内涵与意义

  1.1营改增的概念简析

  从概念和构成上来看,营改增是指将企业原来应缴纳的营业税转化为增值税。最早从20xx年开始,我国就启动了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最初试行领域为交通运输业和现代服务业,取得了良好的成果,并受到了从业者的欢迎。在经过“先行先试”和规范论证后,营改增在我国多个行业铺开。从本质看,营改增的目的在于减轻企业税负,提高企业综合竞争力[2]。作为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关键部分,营改增对于我国企业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产生了新的影响。

  1.2营改增的重要意义

  在我国财税改革体系中,营改增是一个关键环节,对整个经济体系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具有较强的联动性,对于我国税收体系产生了较大影响。从产业发展角度来看,营改增进一步推进了我国产业连通,打通了第二产业和第三产业增值税的抵扣链条,助推产业发展精细化、链条化,扩大了中间环节,对于提高我国服务业发展也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从整体作用来看,营改增有助于我国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产业层级的提升。从国家税收层面看,通过营改增,进一步厘清我国财税体系制度,明确地方和中央在税收分配上的关系,打通产业发展链条,对于推动我国产业发展和经济发展层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2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的影响分析

  2.1营改增对供销业务核算产生的影响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要进行供销业务核算,需要涉及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等多种会计要素,在工作实践中,会计核算人员要对各项成本明细进行精细化计算,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解释说明,明确可进行抵扣的相关项目和条款。在会计内部控制相对成熟的企业中,要对历史资金项目进行逐条分析,并进行适当调整。对于新兴企业而言,只能逐步增加采购业务类型,并根据营改增要求,进行有效的内部管控。在企业采购方面,营改增也会产生很大影响[3]。在历史成本核算中,会计要对购销合同和发票进行核算。在工作中,会计人员必须采取分工负责的方式,分别进行核算,对于营改增所涉及到的项目,进行有效、精准的对照、核对,对于不同类型的项目进行区分对待,从而实现内部控制目标。

  2.2营改增对会计信息披露的影响

  在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信息披露占据着重要地位。会计信息对于财税部门监管和企业决策都会产生至关重要的作用,基于此,强化会计信息披露质量和规范化程度,是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的基本要求,在营改增背景下,对企业会计信息披露也产生了新的要求[4]。自从营改增实施后,企业会计在账务处理上,要进行适度的调整和改进,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在税务报表上存在较大差异,在企业利润表中,并不能反映增值税,往往要结合进行考虑。在企业资产负债上,营改增项目主要体现为固定资产和应交税费等多个方面。基于此,在开展企业内部会计控制上,要适应营改增变化需求,要注重会计信息披露的规则和质量,提升企业财务管理的规范化程度。

  2.3营改增对会计核算产生的.影响

  由于计算方法不同,营改增对于企业会计核算也产生了一定程度的影响,同时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在开展业务核算过程中,营改增之间一般只会计算税金、附加和应加税费等要素,随着营改增的开展,则只需要在计提和缴纳环节进行核算,从另一个方面来看,则提高了企业核算的质量关要求,同时对于不同财务指标的计算,也产生了区别[5]。营改增要求企业在开展财务核算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的判断能力,对于税额和业务种类进行准确的计算和抵扣,这对企业财务管理人员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

  3营改增背景下的内部会计控制问题分析

  3.1内部控制机制不够健全

  企业治理问题是现代企业经营的核心问题,而内部控制则是企业治理的核心与关键。在营改增背景下,由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不够规范,很多内部控制机制流于形式,不同工作环节之间缺乏有效衔接,在实际工作中,埋下了较大的财务管理隐患。很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自身财务管理风险防控体系,但由于标准较低,或者落实不到位,很难满足企业现代市场化经营需求。以上诸多问题,对于企业内部控制水平的提升,都起到了一定的阻碍作用。

  3.2缺乏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

  根据现代企业财务管理理念,提升内部控制的重要途径是将财务管理关键环节放入制度的流程当中,建立有效的监督考核机制,是加强与改善企业内部控制的重要保障。在财务管理方面,内部控制的重点在于实现财务管理工作的交叉监督,明确监督环节与交易流程,通过制度指引,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工作,实现财务管理工作与企业日常经营工作的有机衔接,提升内部控制管理层级。

  4营改增下提升内部会计控制的思考

  在营改增背景下开展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提升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最为重要的是建立内部控制基础性框架,实现企业财务内部控制的规范化运营。在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构建上,要秉持权力制约理念,实现各工作部门和工作流程之间的相互衔接,通过各部门和工作流程之间的有机制约,提升财务工作的规范化水平,实现权力和责任的合理分配,实现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工作的动态平衡,将企业可能存在的经营风险降到最低,为基础业务开展提供最为坚实的保障[6]。在开展内部控制过程中,要秉持科学规范的经营理念,服务主营业务大局,让内部控制工作发挥作用,助力企业总体经营水平的有效提升。开展企业内部控制工作,不是一个模式化的工作,而是一个动态过程。在传统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当中,很多工作都按照预定计划推进,不管是内部控制模式还是进程,都较为呆板,通过开展内部控制动态监测,可以将企业的内部管理风险降到最低,将风险化解在矛头当中。强化提升企业内部控制工作,要抓住财务管理工作的节点性问题,抓住工作“牛鼻子”。在现代企业经营理念中,财务管理工作具有一定的体系性,其工作体系由若干工作节点组成,只有搞好节点性工作,才能保障企业内部控制水平,满足企业发展经营要求。对于内部控制问题,要做到未雨绸缪,通盘考虑事前、事中和事后,建立内部控制预警机制,完善危机应对措施,以提升工作总体水平。

  5结语

  综上所述,在我国现代税后改革体系中,营改增是重头戏,发挥着“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作用。在内部会计控制工作中,受到营改增的影响较大,特别是在供销业务核算、财务报表信息等方面,亟待进一步规范提升,进而适应营改增政策趋势,提升财务管理综合水平,提高综合发展能力,为主营业务的发展夯实财务管理基础,提高财务规范化运营程度,将潜在的财务管理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刘新勇.“营改增”对内部会计控制影响的研究[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xx(11).

  [2]梁佳.“营改增”对会计核算的影响[J].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20).

  [3]缪桂英,黄林华.增值税征管模式下营改增企业税务内部控制的改进[J].税收经济研究,20xx,19(2).

  [4]陈颖.“营改增”对安徽中小企业财务管理的影响与对策[J].商业会计,20xx(21).

  [5]谭文剑.论事业单位会计内部控制与监督[J].中国电子商务,20xx(18).

  [6]王春燕.当前我国企业会计内部控制的完善研究[J].黑龙江科技信息,20xx(32).

营改增论文 11

  摘要:我国从20xx年5月1日后正式实施营改增管理机制,在优化增值税抵扣模型实效性的基础上,有效地减少了重复纳税问题,并且从根本上提高了经济发展的综合性水平,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动力。然而,企业在日常财税管理过程中,若是不能按照标准化管理模型进行项目升级,就会导致企业税负明显增大。本文结合案例,简要分析了“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影响,并对优化路径展开了讨论,旨在为企业财务管理人员提供有价值的参考建议。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财税管理;措施

  传统的营业税和增值税为我国经济发展提供了强大的财力支撑,但是,由于经济转型,第三产业发展迅猛,两税并行的劣势逐渐突显出来,尤其是重复征税带来的税收压力也在增大,严重影响了企业资源配置的有效性和产业分工的合理性,因此,“营改增”是顺应时代发展趋势的必然选择。

  一、案例分析

  某集团公司为一家投资性公司,总部常年为下属子公司提供财务、审计等咨询服务,每年收取咨询服务费600万元。“营改增”试点前,该笔收入按服务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合同每年一签。自20xx年11月1日起,总部被纳入“营改增”试点,咨询服务业增值税税率为6%。其实际的改良方案中,总部将每年收取的服务价格每年600万调整为不含税价格,即含增值税价格为636万元,总部向子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子公司支出该咨询服务费产生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均可得到抵扣。经过相关计算,增加的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因此总部净利润增加(亏损减少)30万元。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影响分析

  (一)“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管理中核算项目的影响

  在运行“营改增”项目后,企业传统要缴纳的增值税和营业税发生改变,也就直接影响了传统以价格内部税务对营业收入金额进行计算的模式,这就使得企业的所得税受到影响。“营改增”运行过程中,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原有的以营业税金额为基础计算的城建税等都将以增值税作为计算基点。这就表示,相较于之前的计算模型,新型计算结构更加的复杂且系统,进项税和销项税也成为了重点。在两税并行时,纳税计算较为单一化,但是,在“营改增”项目推进过程中,会计核算、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以及认证抵扣等项目都出现了相应的变化,这就需要财务管理人员对其进行细化分析和研究[1]。

  (二)“营改增”对企业财税管理中税负项目的影响

  在“营改增”项目开展试点时,主要是针对电信行业、邮政行业以及房地产行业等,在全面推行后,各行业增值税税率也有了明显的变化。以建筑行业为例,“营改增”项目开始前,企业需要缴纳营业税,税率是整体营业额的3%,其税负率是3%。而在“营改增”项目推进后,建筑行业适用11%的增值税税率,单从数字分析,企业的税负有了大幅度增加。但是,其实际结构需要细化分析,在“营改增”项目推进过程中,需要进行计税分离。建筑行业采购的建筑材料、工程机械以及一些能符合条件的支出项目都能获许进项税抵扣优惠,其进项税是17%。也就是说,企业在日常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主要深度落实采购模式的优化机制,在采购环节、供应商选择过程以及成本费用管理项目中更多的获得进项税抵扣金额,才能有效提高收益,更好地控制税负效果。

  (三)“?I改增”对企业财税管理的整体影响

  “营改增”项目的落实会对不同企业产生不同的作用,对于企业的财务管理的运行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特别是对企业的业务流程来说,要想进一步提高管理效果,就要积极落实“营改增”的相关项目参数,建构有效的税负抵扣计划,并且企业管理架构也要进行相应的调整,保证财务控制结构和运行体系之间的协同作用得以有效优化。另外,在“营改增”项目后,财税管理中对于涉税风险也要进行全面综合的梳理和优化,从人员素质和专业素养层面提高管理效果[2]。

  三、“营改增”后企业财税管理工作的优化路径

  在“营改增”项目运行后,企业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建构切实有效的管理机制和控制措施,确保管理模型的有效性,提高企业财税管理效果的同时,为管理系统的优化升级提供动力。

  第一,企业要加大“营改增”的探究力度,积极建构并筹划科学性的税收模型。正是基于不同服务劳务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企业在实际管理机制建立过程中,也要提高管理意识和管理手段的实效性,借助合理的税务筹划能有效的降低税负。并且,企业要充分结合行业的发展前景,对市场运行结构和管理体系进行深化分析和研究,例如,家电行业逐步迈进智能家电体系中,在实际生产项目中将重点推进信息化的研发设计与应用,这就需要企业结合自身特征,合理化的应用税收政策。进一步借助价值链、供应链、业务流优化等措施提高自身的市场竞争力,在实践中落实税负的综合性优化调整。

  第二,企业要提升自身的管理水平,有效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在“营改增”项目运行过程中,传统的管理机制和策略需要得到有效的改善,企业要结合市场发展动态和管理需求,确保行业规范符合标准化运行机制的同时,经营方式能得到精细化管理,真正实现上下游产业的融合,保证相关环节的稳定性发展。除此之外,也要利用相关培训提高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对“营改增”项目的重视程度,确保财税人员能深度参与企业的财务管理和经营,提高其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在优化整体财税控制效果的同时,最大程度的减轻和降低企业的税负[3]。

  四、结语

  总而言之,在企业运行“营改增”项目后,要结合自身的发展情况,及时分析市场动态,建立健全探究性管理机制,建构科学合理化的筹划税收计划,确保财税管理项目能符合实际要求,对“营改增”后企业财税工作关键环节、控制环节、协同管理环节等进行统筹处理,为企业可持续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参考文献:

  [1]陈颖.“营改增”背景下基于SWOT分析的安徽中小微企业财税管理探析[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xx,30(12):100-102.

  [2]彭东.关于“营改增”后文化企业财税变化影响的若干思考[J].新财经(理论版),20xx,25(4):203-206.

  [3]朱敏.浅析“营改增”政策下对企业财税影响及应对策略[J].现代商业,20xx,15(5):203-203,204

营改增论文 12

  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相当长的时间里,增值税和营业税是流通环节并行的两大税种,由于此次税制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分税制改革,要划分中央税和地方税,改革后的增值税成为中央固定税收收入,营业税成为地方固定税收收入。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主要是货物销售,加工、修理、修配等劳务行为,而营业税的征税范围是其他劳务、销售不动产及转让无形资产。因此,从征税范围来看,泾渭分明,互相排斥,前者主要是第二产业——制造业,而后者主要是第三产业——服务业,但随着经济的发展,两税并行的矛盾越来越突出。增值税是就增值额征税,进项可以抵扣,所以不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营业税是就营业额全额征税且无法抵扣,所以存在重复征税的问题,而制造企业不可能不与服务企业打交道,如果接受后者的服务,但对方又不能提供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会造成增值税的抵扣链条中断,其税制设计的优惠作用无法正常发挥;另一方面,从经济发展的趋势来看,轻污染、低能耗、吸纳就业能力强的现代服务业是今后中国经济发展的方向。从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数据看,20xx年我国服务业占GDP的比重为44.6%,与工业45.3%的比重已相差无几,20xx年服务业占比超过了制造业,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发达国家平均服务业占比超过60%,美国更是达到了80%,说明我国在发展服务业方面还有很大的空间。

  增值税和营业税并行的情况下,大部分第三产业被排除在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之外,无法享受抵税优惠,必定不利于服务业的发展,为改变这一状况,我国于20xx年1月1日在上海率先试点营改增,并于20xx年8月1日将试点范围扩大至全国。从效果来看,大部分企业税负降低,享受到了结构性减税的好处,克服了营业税重复征税的弊端,使市场细化和分工协作不受税制影响,完善和延伸了二、三产业的增值税抵扣链条,促进了二、三产业的融合发展,对于建立货物和劳务领域的出口退税制度也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不容忽视的是,少数企业在营改增试点的初期出现税负不降反增的情况,这部分企业主要集中在交通运输行业,尤其是陆路运输企业和提供物流辅助服务的企业。总理曾表示:“推进营改增是从大局着眼,细处入手,牵一发而动全身的举措,这不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简单转换,而是重大制度创新。通过将营业税逐步改为增值税,基本消除这方面重复征税并实现公平税负,做到对货物和服务统一征税,有利于防止重产品、轻服务的问题。这达到了简化和规范税制的要求,体现了税改的方向。”很显然,从决策者的角度看,营改增的目的是为了改变原有两税并行的弊端,通过营业税逐步退出历史舞台,发挥增值税更大的作用,以期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促进经济又好又快发展提供税收上的保证条件。交通运输业与国民经济各行业密切相关,是介于社会性生产和消费之间的产业部门,在时间和社会效益上缩短了人与货的距离,在国民经济体系运转中起着纽带连接作用,是国家的基础产业,也是营改增重点的龙头行业,可以说没有交通运输就不会有物质资料的生产和再生产,其与其他形式的生产劳动共同创造了全社会的物质财富。因此,不解决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的税负压力,营改增的效果会大打折扣。

  一、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面临的问题

  (一)短期税负明显上升。营改增后,从短期的情况来看,最直观的就是交通运输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以上海和广州为例,上海是最早试点营改增的地区,国家统计局上海调查总队20xx年底权威发布的上海市营改增试点企业调查报告显示,仍有35.9%的受访企业反映税负增加,交通运输业和鉴证咨询服务业受影响较大,有58.6%的交通运输业受访企业税负增加。广东省物流行业协会廖建文也表示,运输行业是此次营改增税负增加最多的行业,税负增加80%~100%,其中货运企业境况最差。

  对于交通运输企业税负在短期内明显上升,主要是税率的提高与增值税的抵税优惠没有得到很好发挥等几方面原因造成。一方面交通运输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在营改增后适用11%的税率,与之前3%的营业税率差别很大;另一方面由于营改增的试点范围是逐步推进的,从20xx年情况看,虽有扩大,但与交通运输业相关的金融保险、建筑安装等并未扩容进来,使企业进项税的抵扣仍不完整;再加之相当一部分交通运输企业对于增值税的抵扣处理并不熟悉,没做到应抵尽抵,最终造成税负的明显上升。

  (二)成本、费用的无序性、多元性导致增值税的抵扣优惠大大缩水。对交通运输企业来说,营运过程中包括两部分成本:一部分是显性成本,只要取得合法的抵税凭证是可以抵扣进项税的,这部分包括运输工具的购置费、加油费、维护修理费等;另一部分是隐性成本,如过桥费、运输保险费等。20xx年央视《经济半小时》栏目曾做过一期节目“顽强的买路钱”,对中国公路三乱(乱设卡、乱罚款、乱收费)问题进行了深层报道,直到目前这些问题仍没得到很好的解决。高速公路上乱设卡、擅自改变合法站卡的位置、随意查车、没有法律依据地超标罚款,目的只有一个就是收钱,收钱后不给或少给票据、使用不合法票据已成惯例。货车司机苦不堪言却又敢怒不敢言,从调查结果看,这部分路桥费吸走了至少1/3的运费,但却不在抵扣之列。

  (三)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杯水车薪。为了平衡营改增后因新旧税制转换而产生的试点企业税负增加的情况,各地方陆续出台了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有关规定。如,上海市在20xx年发布的《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和《关于开展20xx年上海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财政扶持资金年度清算工作的通知》,按这两项通知规定,凡是在20xx年1~12月期间,按“营改增”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确有增加的本区辖内的试点企业,月均税负增加5,000元以上的,可携带相关清算资料到各主管税务所办理年度清算申报。据不完全统计,20xx年全年上海共拨付扶持资金约15亿元,其中相当一部分补贴给了交通运输企业。广州市自20xx年11月1日开始“营改增”试点,交通运输和物流两大行业的税负有所增加,当年广州市安排10亿元专项资金补助税负增加的企业。具体是据广州市“营改增”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工作流程》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原税制(营业税)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月平均增加1万元以上(含1万元)的试点企业,均可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尽管政府有扶持资金,但总体来说杯水车薪,解决不了根本问题,运输行业面临经济下行和竞争压力,生存堪忧。

  (四)相关账务处理难度加大。“营改增”试点前,营业税的核算相对比较简单,一般将应交营业税计入“营业税金及附加”,从利润总额中扣减。“营改增”后在核算时应采取增值税的抵税制,分别计算销项税和进项税,还涉及到营改增抵减的销项税、试点初期的增值税留抵税以及财政扶持资金的相关业务处理,核算难度有所增加。按我国现行会计准则规定,增值税是价外税,不计损益,这样企业“营改增”后清算所得税的难度也相应增加,在操作方面还产生了财务报表披露、税额申报、缴纳、抵税、报税等一系列新问题,这都增加了财务处理流程的难度,带来了新的核算风险。

  (五)传统的经营模式面临严重挑战。我国交通运输企业在过去大多采用单车挂靠运输公司的方式来运营,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司机工资等完全由车主承担,公司收取管理费用,以包带租,运输发票由公司开给客户,货运商自行承受货源及应收账款,车主需承担组货和结算的压力。这种模式严重缺乏发展动力,公司没有更新车辆的积极性,行业内缺少龙头企业,不能形成核心竞争力。

  二、应对策略

  (一)注重交易对象的选择。增值税与营业税在计税上大有不同,后者为价内税,是按营业收入全额征税,而增值税是销项抵进项,相当于差额征税,能否抵扣进项税,可以抵扣的前提下能抵扣多少直接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因此,在营改增后,交通运输企业应审慎选择自己的交易对象,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的规定,交通运输企业可抵扣进项税的业务主要有购置运输车辆、加油以及车辆维修等,而且抵扣的依据是增值税专用发票,不是原来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原抵扣率7%,新抵扣率11%)。所以,在不影响企业利益的前提下,交通运输企业应选择一般纳税人作为自己的交易对象,在报税时要先注意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免接受运输劳务的下家企业不能抵扣而产生矛盾。

  (二)提高抵税意识,加强发票管理。营改增,既是企业所纳税种的改变,更是企业纳税意识的改变,交通运输企业要提高增值税的抵税意识,关键是加强发票管理。从目前的情况看,不少企业在加油、车辆维修方面的支出仍沿用过去传统的做法,什么时候需要,什么时候采购、维修,支出的金额小且零散,不容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税凭证,从而增加企业的税负。所以,今后对这些支出最好采取“集中支付、分散使用”的办法,与类似中石油、中石化等这样的大型企业合作,一次性办理、购买加油卡,对车辆等运输工具也尽量做到统一检查、统一保养。这样,一方面可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作为抵税的凭证;另一方面也便于对进项税发票的集中管理。

  (三)规范收费,减轻交通运输企业的成本压力。交通运输,尤其是公路运输(中国货物运输总量70%以上是由公路承担的)长期以来成了公路管理部门的唐僧肉,大家分而食之。由于乱收费问题久拖不决直接推高了流通领域的成本,如前所述,路桥费已占到运输成本的30%以上,要解决这一问题,根本上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公路姓“公”不姓“私”,理应是政府向社会提供的公共产品,所谓“收费还贷”早已演变成敛财的借口,很多地方的高速公路收费时间的长短、收费的多少都非常随意,收费的金额与用途更是一本糊涂账。政府今后应加大对公路建设的投入,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一部分,履行向社会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义务,同时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收费站、缩减收费期限,尤其是一些路桥类公司要与政府脱钩。政府将自己该管的事情管好,其他的交给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方面的作用,这样才能降低公路的收费标准,还交通运输企业一个良好的运营环境。

  (四)扩大抵扣范围,真正实现结构性减税目的。目前,交通运输企业一般纳税人的适用税率为11%,与原来3%的营业税率相比,比较简单的算法是进项的抵扣必须达到8%以上才能实现减税的目的,企业税负的增加,就是因为达不到8%的抵扣水平。认真梳理,问题出在抵扣的范围过窄以及抵扣的优惠没有应享尽享,国家应增加营改增的扩容范围、提高扩容速度。一是20xx年邮电通信已纳入营改增范围,与交通运输企业运营相关的金融保险和建筑安装也应尽快纳入;二是路桥费也应纳入抵扣范围,越是长途运输,过路、过桥收费越高,而且从其占整个运输成本的比例来看,不把它纳入抵扣范围,企业成本的控制就难以为继;三是大多数企业分散发生的、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维修费也应纳入抵扣范围,具体操作可采取按行业平均水平测算出应抵扣的比例,将其作为收入的抵减项目。

  (五)改变传统经营模式,向规模化方向发展。我国很多交通运输企业规模小,普遍采取挂靠或承包方式运营,运营车辆都非本企业所有,也就无法取得固定资产及相关维修的进项税抵扣发票。而其他规模比较大的企业为降低税负,规避税率提高的压力,将企业拆分,拆分后的小公司可以享受小规模纳税人3%的征收率,这种做法只能解决眼前问题。因为小企业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弱,如成本居高不下,可能会出现在长途运输时减少司机人数、降低安全管理开支等投机行为。所以,从行业的长远发展来看,要改变现有的经营模式。交通运输企业应以此次营改增为契机,变压力为动力,化挑战为机遇,加快转型升级,促进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营改增论文 13

  通常来说,高校的经营收入主要来源于两个部分,一是高校依托自身学术资源与教育资源为社会提供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二是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后的科研成果并转化为社会财富而获得的收入,比如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成果转让等。在20xx年国家实行新的财政税收政策之后,“营改增”政策为高校的税务管理带来了一定的影响,要求高校必须做出改变和处理才能适应税收政策发生的变化。

  1“营改增”政策影响下的高校税务管理问题

  1.1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

  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颁布并实施之后,高校的特色性质使得其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上需要进行详细的分析。从高校的性质来看,高校即非经济性质的企业,也非国家事业单位,并且其有一典型特征,即不以盈利为目的。因此,在对高校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应本着从简会计核算、减轻税负的视角,选择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20xx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明确了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证条件,即年累计应税服务额超过500万元且经常发生应税服务的,应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资格。但实际上,高校应作为公益二级事业单位,其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模式,使其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存在不利影响,加大了高校税负,不利于高校发挥科研活动的积极性。

  1.2高校财务成本核算难点

  一般而言,高校的运营成本主要包括规模性的经营成本与分散性的经营成本,规模性的包括高校建设、薪酬、水电等,而分散性的成本主要包括为顺利开展学校教学与科研活动而进行的分散式的采购,尤其是科研、课题等活动的采购,多以课题组自行采购为主,采购金额不一,采购方式零散,正常情况很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就意味着高校难以对该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不易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对非免税项目进行进项税抵扣,那么就难以达到营改增为产业链完整抵扣的目的。此外,水电费在教学、科研中的分摊也必须考虑到非免税项目与免税项目的区别,如此精细的会计核算对高校财务会计而言是一项复杂的工作。

  1.3高校收入性质对应票据问题

  一般而言,高校的日常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不征税收入、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三个方面。营改增之后,高校的税收范围不包括科研经费,因此用于纵向科研的经费比不开具谁无票据。高校的各项收入中既有非税收项目,亦有税收项目,这给高校税务管理带来的困难。此外,在高校的税收项目范围,不同的收入来源、性质等对应的票据不同,这也加大了高校财务核算的难度。比如高校的横向科研需开具增值税发票;高校房屋租赁需开具地税通用发票,包括5%的营业税附加及12%的房产税;国家强制意外的培训费使用营业税发票;而高校学报、期刊杂志等版面费的收入则使用增值税发票。

  2高校应对“营改增”改革的.税务管理对策与建议

  2.1采取合理措施应对增值纳税人资格的变化

  由于高校的特殊性质,以及“营改增”政策的开放性,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具备一定的灵活度。因此正确选择合适的纳税资格认定,尽量以降低高校税负为目的来确定纳税资格。目前我国高校一般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两种资格,但两种资格却存在较大的差别。对于一般纳税人资格而言,其开具增值税发票的资质能够实现部分科研经费抵扣,合理的税务核算方法能够使高校税负更低,有利于高校的科研进行,但同时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后,对应的税务管理、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得更为复杂、繁琐。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最大的优势是相关税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工作变化不大,并且高校的税负也低。但同时对于部分科研收入而言,学校开具的普通发票不能抵扣,不利于学校横向科研的扩大,不利于高校的发展。

  2.2结合实际情况做好小规模纳税人或一般纳税人资格的认定

  经过前面分析可知,无论是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都存在各自的优缺点,这使得高校在进行纳税人资格认定时必须结合自身情况,以效益最大化为基本出发点,努力做好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的资格认定工作。根据国家相关规定,高校一但认定了一般纳税人资格,就不能在变更为小规模纳税人。因此在纳税人资格认定之前,高校一定要结合自身情况,根据纵向科研项目的规模、税务管理工作、会计管理工作等要素合理确定纳税人资格。

  2.3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降低高校税负

  国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明确提出:“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并且国家相关政策也明确了高校在此之列。由此可知,有关高校具备一些“营改增”之后的税收优惠制度,这就需要高校税务工作人员与财务工作人员共同努力,充分利用“营改增”中有关税务减免规定来降低税负,给高校顺利发展提供工作支持。

营改增论文 14

  【摘要】20xx年5月起,我国全面进行营改增,作为营业税纳税人的私募证券基金自然也是营改增的对象之一。那么,营改增对私募证券基金行业有什么影响?私募证券基金该如何将这种影响降至最低以减轻税收负担是本文试图理清和探讨的问题。

  【关键词】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营改增

  一、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一)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不管是公司还是合伙企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投资者往往以股东或合伙人的身份投资于基金公司。基金公司的管理团队负责管理公司的资产,管理团队主要将资产投资于证券市场上的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因此,基金公司层面的主要收益为买卖有价证券过程中实现的资本利得和持有有价证券期间收到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等[3]。按照我国税法规定,营改增之前的机构投资者买卖有价证券的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这部分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6%的增值税,同时允许抵扣符合要求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这部分价差收入(资本利得)需要缴纳3%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表1所示:

  (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主要收益和流转税税收

  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是,大部分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由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几个部分组成。投资者可以在证券交易市场公开竞价购买某基金或按基金净值向基金管理人申购基金。基金管理人通过管理基金资产,将资金投资于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等金融工具,从而为投资者保值增值。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在于,投资者投入的资金并非到达基金公司的银行账上,而是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除了按照基金合同上标明的投资渠道管理基金外,无权也无法将基金资金挪作他用。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不同的还在于纳税主体上,一般来说,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纳税主体是公司或合伙企业。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纳税主体主要是指基金管理人,对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基金管理人来说,主要收益有:1)管理基金资产所收取的管理费;2)基金管理人按照契约约定向投资者收取的业绩提成。按照税法规定,营改增前,这部分收入要缴纳5%的营业税,营改增后,如果是一般纳税人,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要缴纳6%的增值税,允许抵扣符合要求的进项税额;如果是小规模纳税人,管理费和业绩提成要缴纳的是3%的增值税,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如表2所示:当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购买有价证券也可能获得资本利得和股息、利息和红利等。但是,一方面,本文讨论的纳税主体是基金管理人而非基金,另一方面,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资本利得(价差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同样暂免征增值税。同时,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购买有价证券获得的股息、利息和红利等目前不是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

  二、营改增对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一)营改增对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如表1所示,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基金公司的资本利得,营改增之前的税率是5%,营改增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显然,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其税率是降低的,真正享受到了国家营改增减税的目的;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是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基金公司到底是减税了还是增税了,就要看可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了。众所周知,基金公司是资本密集型和人才密集行的行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资本是由股东或合伙人投资进来的,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而人才则主要是基金公司内部负责运营基金公司资产的管理团队,在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里,主要体现为人力资源成本费用。显然,也没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可以说,对于大部分的一般纳税人的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较难找到足够多的进项税额来抵销税率上升的影响。

  (二)营改增对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影响

  如表2所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营业税或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或业绩提成。营改增之前的税率是5%,营改增之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是6%(可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是3%(不可抵扣进项税额)。显而易见,如果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小规模纳税人,营改增之后的税率是降低的。如果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是一般纳税人,可抵扣进项税额的多寡是决定其税收负担的增加还是减轻的关键,与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相比,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成本费用上往往多了由管理人支付的备案费、审计费、法律顾问费、信息披露费、和各种销售费用等。这些费用能否拿到符合抵扣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将对基金管理人最终的增值税税负有一定的影响。

  三、私募证券基金的应对策略

  (一)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的应对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如上所述,对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来说,由于一般纳税人不一定有足够多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效应相比一般纳税人更加明显。那么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又是如何界定的呢?按照我国税法规定,年收入在500万以上的,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也就是说,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年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在500万以上,须申请一般纳税人身份认定。从增值税的税收负担角度看,如果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在不影响公司品牌、信誉和规模经济的情况下能够有意识的分拆或者新设几个独立核算的小规模纳税人,将为公司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2)基金身份的选择如上所述,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基金公司的资本利得(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和业绩提成,其中基金管理人所收取的管理费往往是管理资产总额的1%~2%,业绩提成往往是基金净收入的20%左右,而私募证券基金收入的绝大部分都来源于基金有价证券买卖价差(资本利得)。因此,相比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公司增值税的征税对象在数额上要大的多,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尤其是大型的基金公司,可以考虑在规模达到一定程度的时候变更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从而为投资者减轻增值税税收负担。当然,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在做相应的决策时还需要综合考虑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所需要额外负担的备案费、托管费、法律顾问费和信息披露费等。

  (二)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的应对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同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一样,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纳税人身份的不同对营改增后税收负担起较大的影响,小规模纳税人税率由5%降到3%,减税效应明显,而一般纳税人如果没有足够的进项税额,其税收负担是加重的。基于这个原因,在不影响公司信誉、品牌等情况下,利用分拆、新设等方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对契约制私募基金管理人更为有利。(2)一般纳税人的进项税额问题对于一般纳税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来说,影响其最终增值税税收负担的还在于进项税额的金额。因此,一般纳税人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在开展业务(譬如,寻找法律顾问,寻找第三方销售机构为其服务等)时,要注意对方的增值税纳税人身份,在考虑对方服务报价的基础上,尽量要求对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备抵扣。

  四、总结

  无论是公司制私募证券基金还是契约制私募证券基金和基金管理人,我国的税收政策一直不甚明朗。20xx年5月起实施的全面营改增更是加大了私募证券基金的税收难题,尤其是进项税额的抵扣上,为了减轻增值税的税收负担,私募证券基金应该认真研究营改增的相关政策,合理合法地为公司和投资者减轻税负。

  参考文献

  [1]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教材编委会.证券投资基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xx年

  [2]证监会.私募投资基金登记备案总体情况.

  [3]曾晓玲.对证券投资基金重复征税问题的思考.法学研究,20xx.

营改增论文 15

  摘要:我国市场经济越来越完善,这也使我国建筑行业的企业面临激烈的竞争与挑战,生存压力不断提高。我国出台了营改增政策,对建筑企业的成本造成一定的影响。实施营改增以后,企业传统的税收筹划已不能满足税改后税收筹划的需求。因此,建筑企业急需对税收筹划策略进行改变,从而更好地应对税改后的客观现状。文本首先分析了营改增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进一步提出营改增背景下,建筑企业税收筹划的有效策略。

  关键词:营改增;建筑企业;税收筹划

  引言

  我国出台的营改增政策,主要是将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制定增值税制度及其应用,从而有效避免企业缴税时发生重复征税的情况,另外,营改增能够更好地预防与解决企业退税等弊端,充分发挥增值税的道道征收、层层抵扣的作用,从而有效降低建筑企业的税收压力。当前,我国建筑企业大多数都可定为一般纳税人,因此,企业急需由营业税纳税人转化成增值税纳税人,从而做好税改阶段的平稳过渡工作。

  一、营改增为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的影响

  (一)解决重复征税问题

  对于我国的营业税来说,存在一个严重的问题,即重复征税。我国社会经济高速发展,社会分工不断专业化、细致化以及复杂化,由于社会分工的作用下,也使我国营业税征收发生一定的重复,从而为企业增加税收负担。因此,将营业税改变为增值税,可以解决这一问题,这也是由于增值税是对流转环节的增值额所征收的,从而避免建筑企业产生重复性收税的问题。

  (二)提供广泛的税收筹划空间

  对于增值税,针对特定的纳税主体、环节、产品可获得相应的优惠政策,所以,营改增后,为建筑企业提供了广泛的税收筹划空间。具体可包括四个内容,第一,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从税率角度考虑,末级企业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第二,企业业务成本的筹划,从供应商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一般纳税人供应商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从采购模式角度考虑,不仅可以选择自购模式以及外购模式,还可以选择集中采购或者是分散采购,从发票类型的角度考虑,可以选择增值税普通发票、专用发票或者其它类型的发票;第三,组织机构模式选择的筹划,同一个集团的内部,可以选择撤并子公司,成立分公司,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达到进项税扣除的目的;第四,经营方式选择的筹划,对于一些通过集团名义中标项目的管理而言,不仅可以选择由集团组织统一进行管理,并且还可以选择委托子公司对其进行管理。

  二、营改增后建筑企业税收筹划有效策略

  (一)做好营改增期间的行业纳税衔接工作

  进行税改以后,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纳税工作。企业应重视提高自身的财税管理工作水平,从而有效避免经营过程中的纳税风险,做好税改期间的纳税衔接工作。第一,对于企业纳税资质的认定,小规模纳税主体,可根据3%税率缴纳税额,对建筑企业而言,税金压力不是很大。不过,因为小规模纳税主体业务规模较小,所以,在产业链的合作上,小规模纳税人企业与一般纳税主体相比,缺少竞争实力。所以,对建筑企业而言,税改以后企业首先要了解自己实际的经营情况,在企业发展需要的前提下,应谨慎进行纳税人资质的认定,同时,这也是开展纳税筹划的第一步。第二,对一般纳税主体而言,也应处理好特定项目工程中纳税衔接工作。按照我国税改政策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主体工程项目可以根据简易计税法计税,这些项目包括了:清包工程、甲供材工程以及建筑老项目工程。针对以上所述的工程,企业需提供项目有关的证明,由本地税务部门对满足条件的工程项目进行认定,对于没有申报认定的项目,还是根据原来的11%的税率,对项目增值税进行计算。所以,为了避免企业经营效益受到损失,在税改以后,建筑企业必须对承揽的项目进行整理,区分建筑业新老项目并对其进行税负测算,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从而做好税改期间,建筑企业项目缴税的过渡。

  (二)积极寻找税负转移方法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能否获得相应的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额度,从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这也是很多企业关注的重点。通过对大部分企业的纳税工作情况分析得知,生产成本可以抵扣项目占比与应缴增值税税额有着密切关系,占比越大,增值税税额就越低。所以,企业只有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进项税的抵扣。按照我国增值税的规定,虽然有了相关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以下情况,也无法进行抵扣,包括了: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对于我国建筑企业而言,虽然人工成本不能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但可以在其他方面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例如加强原材料以及机械设备租赁等发票的管理、对不能抵扣的业务选择替代业务,从而通过更多的途径,使企业取得相关的进项税抵扣发票。同时,也可以引进先进的建筑机械设备、先进专业技术从而提高企业的综合实力与建筑效率,很大程度上也可以降低人工成本的投入,从而有效提高企业的竞争优势。

  (三)利用信息化手段应对营改增的挑战

  我国建筑企业不断发展,建筑行业不断细分,使得建筑企业的项目管理、业务内容、绩效评估以及税费预算的工作变得复杂化,而当前传统的管理方式存大许多不足,并且人工成本、资金成本较大。企业通过现代化信息技术,能够让建筑企业更好地应对税改的挑战。一方面,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成发票管理,通过先进的发票管理系统,对项目分散、数量巨大、分类复杂、易损坏易丢失的发票进行妥善管理,可以预防产生发票丢失、发票传递不及时以及汇总统一效率低下的问题,使发票管理更加统一、准确。另一方面,运用信息化手段进行价格管理,采用网络信息技术,由专业的工作人员进行供应商分区、供应商比价、供应商综合成本分析等工作,对预算价格与实际价格进行比对,能够有效地选择最佳的供应商与采购方式,提高价格管理的有效性。除了上述所说,还可以通过信息化实现成本核算与绩效考核。节约各项成本,使建筑企业更好地应对税改的带来的影响。

  (四)做好上下游合作企业的资质梳理工作

  建筑企业根据自己的实况情况,对自身上下游合作企业的资质进行一次整体的梳理,从而保证企业进项税抵扣工作顺利完成。对于合作方的条件,首先要以其是否可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条件。例如材料供应商,在还未实施营改增政策时,一些小型建筑企业选择的材料供应商通常是小企业与个体商户,以此来降低材料成本,但是,我国进行税改以后,这些供应商大部分不会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提高了企业的纳税压力。因此,为了防止税改后建筑企业应纳税额的上涨,有效降低企业成本,企业应选择可以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方进行合作。另外,对许多建筑企业来说,其承揽的项目工程有着明显的工程量大且周期长的特点,企业在按照完工进度进行财务结算时,通常作为工程成本的进项税抵扣票据无法在一定的时间内全部获得,而企业在确认工程收入时,需要及时缴纳增值税金,因此实际缴税时,通常会因为进项抵扣不到位而多缴纳税金。对于这个问题,建筑企业要与合作方进行交流,使企业的增值税负能够相对平稳,有效避免涉税风险的发生。另外,企业应加强内控管理,加强合同管理,完善合同上的有关条款,在合同中明确支付凭证的要求;加强对财务会计人员的培训力度,将营业税核算方式改变为增值税的核算方式,使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核算更加准确,使会计人员能够根据业务实际情况,科学确认收入、成本及应交税金,避免多交税金;加强对增值税法及有关法规的认识,了解管理增值税发票要求,按照规定及时取得扣税凭证,及时进行纳税申报。

  三、结束语

  我国出台营改增政策,目的是有效调整我国社会经济结构。而建筑行业产出结构比例不均匀、涉及面较广、项目种类繁多,更应重视营改增为企业带来的影响。。

  参考文献:

  [1]万俊敏.营改增下建筑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J].企业改革与管理,20xx,(01):123.

  [2]沈维.营改增背景下工程建筑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J].财会学习,20xx,(15):166+168.

  [3]熊小燕.营改增背景下施工企业的税收筹划策略[J].中国国际财经(中英文),20xx,(05):32+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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