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

2024-11-02 办法

  委托书具有不可撤销性,委托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反悔委托事项。在日常生活中,需要用到委托书的事务越来越多,那么,怎么去写委托书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公司内部管理,规范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行为,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以本公司名义对外从事诉讼、非诉讼、签订合同等法律事务,必须按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委托代理手续。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授权以《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形式委托他人代为行使某种法律行为,《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是法律性文件。

  第四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只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和受托人亲笔签字后方能生效。

  第二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原则

  第五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行使职权。

  董事长可根据需要,授权委托他人作为其代理人,依法行使董事长授权委托的职权。委托书一般一年办理一次,根据具体情况,董事长可对委托内容和权限进行调整。

  第六条受托人必须是具有独立法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无经济违规行为,无重大劣迹,能够胜任授权范围内的工作。

  第七条对同一事项不能重复委托。

  第八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的使用范围为公司内外部的法律行为。

  第九条授权委托事项实行分级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负责本单位的授权委托管理,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三章授权委托管理程序

  第十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依据业务需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本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发。

  第十一条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包括但不限于包括如下内容:被授权人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职务、授权事项及范围、有效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

  第十二条公司各部门依据业务需要,按照以下程序办理授权代理事项:

  1、由被授权人填写申请表,包括但不限于请求代理事项范围、代理事项期限、其他特别事项等内容;

  2、被授权人递交填写完整的申请表,经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审核,提出法律意见,交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

  3、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审批;

  4、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签字同意的申请表送交到法律工作部门统一办理授权委托书手续。

  第十三条法律工作部门在授权委托管理中的主要职责是:

  1、法律工作部门须在接到被授权人提交的申请表后,一日内出具法律意见书;

  2、对被授权人递交的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同意的授权代理申请书,于一日内办理授权委托书;

  3、对统一办理的授权委托书登记备案;

  4、协助财务、审计、纪委等相关部门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不定期审核;

  5、保守授权委托事项秘密。

  第十四条受托人应在法定代表人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力,需变更授权范围的,由法定代表人做出变更授权委托书,原授权委托书由法律工作部门收回作废。

  第十五条公司应按业务的实际需要,严格控制授权委托书的有效期限,该期限必须在受托人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期限内。

  受托人员依所委托事项的范围、权限完成相关事宜,不得假借授权谋求私利,损害公司利益;不得为自己或第三人经营与其受托事项相同或相近的业务。

  第十六条受托人可在有效期满前15天提出继续代理授权的申请,法定授权人根据需要和被授权人的申请在有效期满前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可延长有效期。

  第十七条受托人变动时,应及时通知有关各方,并重新办理授权委托书,做好销售、回款等的衔接工作,保证销售、回款的安全性、及时性。违反上述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授权委托书原件由受托人持有,合同管理部门及受托人所在部门分别备案,一式三份。

  第十九条受托人的授权委托书丢失的,应在两个工作日内报告所在部门和合同管理部门,及时补办,并及时通知相关方,避免出现差错。

  第二十条受托人要提前终止所代理的授权工作,应提前15天向授权人提出书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擅自终止工作。

  第二十一条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规定受托事项可由受托人在授权范围内向第三人进行转委托的,受托人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经法定代表人同意的,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负责。

  转委托的权限和期限不得超过原委托权限和期限!

  第二十二条对未授权转委托的事项,受托人不允许转委托代理。但是受托人有正当理由并有证据证明转委托代理是在某种特殊原因和特殊条件下,为了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才将一部分或全部代理权委托他人代理的行为除外。

  第二十三条受托人转委托的,应与第三人签订转委托协议,交公司法律工作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授权代理通常采用一般代理,需进行特别代理的,须在委托书中明确特别代理权限及事项。

  第二十五条委托代理权限终结,受托人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授权委托书交回公司政策法律室。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法律工作部门协助纪委、财务部、审计部应不定期对受托人履行委托事项进行核查,发现有损害企业利益的情况,应做出及时的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受托人未经授权批准或超越授权范围,以及委托期限终止后,仍以委托人名义行使委托权利的行为,以及被授权人不履行委托义务或者履行委托事项不符合约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并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行为。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实施前办理的授权委托行为继续有效。未办理授权委托书的应该补办。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法人授权委托书管理办法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授权委托书的办理、使用等行为,保证公司合法权益,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相关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授权委托书是公司授权委托个人在特定时间就特定事项行使职权的法律文件,是证明被授权人权利的法律文书。

  第三条授权委托书中载明的权利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含有任何违反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德的内容。

  第二章管理

  第四条非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承担下列行为之一的,必须办理授权委托书:

  (一)对外签订合同、协议;

  (二)办理工商登记;

  (三)诉讼或仲裁;

  (四)其他应当授权的行为。

  第五条公司综合办负责办理授权委托书,业务部门因工作需要授权时,应向综合办出具经法定代表人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办理申请表》,并提供以下书面资料:

  (一)被授权人资格证明材料和身份证明材料;

  (二)能够证明授权的事项已由公司批准同意的有效文件;

  (三)综合办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请办理授权委托书,申请部门应当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综合办对被授权人资格进行形式审查,不符合相关条件的,不予办理授权委托书。

  综合办负责审核被授权人权限和授权期限。

  第七条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授权人和被授权人基本情况;

  (二)授权事项;

  (三)被授权人权限;

  (四)授权期限;

  (五)授权日期;

  (六)其他必要记载事项。

  第八条综合办收到逐级审批通过的申请表后,负责为申请人制作授权委托书,并送至法定代表人签字。

  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公司公章后的授权委托书方可生效。

  第九条授权委托书不得有任何修改、涂改的痕迹。对授权委托书内容的任何改动,必须按本办法重新办理授权委

  托书。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借和转让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遗失或者毁损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综合办。申请补办的,直接由综合办受理。

  第十条授权委托书上的权利应当由该授权委托书载明的被授权人行使,被授权人应当在载明的权利范围内诚实并善意地行使该权利。

  第十一条被授权人应当按照授权人的要求,报告授权事务处理情况。授权行为终止时,应当及时向授权人报告授权事务处理结果。

  第十二条授权委托不得使用转授权方式。

  第十三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授权委托书失效:

  (一)授权委托期限届满的,自届满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二)被授权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自依法确认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三)授权委托书被撤销的,自撤销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四)被授权人工作岗位发生变动的,自变动之日起授权委托书失效;

  (五)被授权人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劳动合同解除之日或办理完毕退休手续之日起授权

  委托书失效,特殊情况除外;

  (六)其他应当视为失效的情况。

  授权委托书失效后,被授权人应当交回相关文书和资料,由原申请部门接收。原申请部门应将接收情况三日内通知综合办。

  第十四条授权委托书由公司制定,并统一编号。国家机关、政府或其他部门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综合办应对办理的授权委托书进行登记,并做好相关资料的归档。

  第三章责任

  第十五条申请部门对被授权人使用授权委托书负有直接监管责任,发现问题应及时通知综合办。

  综合办违规出具授权委托书或授权委托不明造成损失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被授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情节严重的,同时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超越授权行使权利的;

  (二)授权委托书失效后仍进行授权委托事项的;

  (三)对授权委托事项不尽职责的;

  (四)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公司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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