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章程

2024-05-17 学校章程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章程的场合不断增多,章程反映了一个组织全体成员共同的理想、愿望、意志,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必须在全体成员达成共识的基础上才能建立起来。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学校章程,欢迎大家分享。

学校章程1

  学校章程建设是现代学校制度建设的基石,是现代学校规范化和法制化建设的重要标志,是依法治校的基本要求。安福县教体局和浒坑学校领导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学校章程建设是教育系统落实依法治校的重要举措,是学校内部管理全局性、纲领性文件,力求高要求、高标准推进章程建设。

  浒坑学校认真执行学校办学章程,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坚持依法治校,不断推进学校现代化管理制度建设,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让我校教育教学事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现将我校办学章程执行情况汇报如下:

  一、学校章程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浒坑学校章程每章每条都经过教代会或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20xx年10月,由学校办公室和工会牵头,组织全体教师选举教工代表举行第四届教代会,讨论、修改浒坑学校办学章程。并利用教师例会的时间,在全校教师大会上对章程建设工作进行再动员、再培训,进一步明确章程建设中重点问题。学校章程的制定过程体现职工民主参与,组织广大教职工广泛开展讨论,不断完善方案,促进广大教职工对学校章程的充分理解与认同。广泛听取了家委会、社会公众的意见,使章程起草过程成为学校总结经验、探索规律、凝聚共识和促进发展的过程。

  二、健全规章制度,加速完善学校制度体系建设。

  健全的规章制度是学校依法治校的具体体现。我校根据不断发展的教育形势,审时度势,逐步完善学校管理制度,凝炼办学章程。在20xx—20xx学年里,我们修订完善了《浒坑学校教职工学期考评考核办法》、《班级管理综合考核办法》等制度。同时将各项制度汇编成册,明确各个岗位职责,目标任务清晰。健全的工作制度,促进了学校管理向科学化、制度化、精细化方面发展,形成了高效有力的管理格局。结合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学校自己的特色,我校逐渐总结凝炼出了校训、校风、教风、学风、领导作风,对学校办学目标、办学策略、德育工作和教学管理等多处进行了修改,使之更加符合校情,更能彰显我校特色。

  三、良法善治,学校章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

  (一)坚持办学目标,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学校办学宗旨为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积极实践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努力培养全面加个性发展的优秀公民,使学生学会合作、学会健体、快乐成长。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为学生营造个性发展的空间,为学生终身发展奠基。“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坚持科学发展,向管理要质量,靠科研创一流,以校园安全稳定为保障,以德育教育、艺术教育、体育教育为特色,深入推行素质教育,全面提升教育质量。”的治校方略,在素质教育、德育工作、课改实验、校园文化和艺术教育等方面彰显特色。以“规范办学行为,推进教育公平”为抓手,以“诚信、勤奋、协作、创新”为校训,高度关注学生健康成长、快乐成才和未来发展,形成了“敬业、爱生、务实、奉献”的教风,“文明、诚信、乐学、善思”的学风。实现学生“德艺双馨”的'目标,努力打造“和谐校园”、“文化校园”、“书香校园”,积极构建“平安校园”。

  (二)充实学校领导班子,狠抓班子建设。

  学校注重领导班子建设,定期开展政治、业务学习。领导班子全体成员团结、勤政,教育理念新,政策水平高,能力强;坚持做到“工作干在前、荣誉让在前、奉献讲在前、困难帮在前、关键时刻走在前。”领导班子成员分工明确,团结协作,深入教育教学第一线,为师生排忧解难,全校教职工对班子成员的工作满意度高,家长及社会评价高。学校领导班子分工明确,作风民主,能认真履行职责,具有较强的现代教育理念,形成了科学、高效的管理机制。学校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在落实上形成了“日检查,周通报、月考核、学期评估、树模并兑现奖励”的工作措施。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工全员聘任制和“一岗双责制”,制定了科学、全面的考核办法。学校组织机构健全,内部实行分级管理和目标责任制,管理层次清晰,责职明确。

  (三)创新德育教育,落实德育工作。

  我校始终德育工作放在首位,坚持传承民族文化、民族精神,以爱国主义、养成教育、法制教育为主要内容,强化全员育人、全程育人的意识,成立了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德育工作做到了有组织、有领导、有计划、有目标、有措施、有考核、有实效。坚持正面教育为主,严禁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现象,努力关爱和帮助后进生以及有困难的学生。成立了家长教育委员会和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了“社会、家庭、学校”三结合的德育工作网络。充分发挥党、团、工、队的团结协作作用,积极开展了德育教育系列活动。

  (四)加强教学常规质量管理,努力提高教学质量。

  我校坚持把“以学为主,教学相长;以研促教,开发潜能。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积极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学研究,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狠抓实教学常规“七认真”(计划、备课、上课、辅导、作业、考核、总结与反思)的过程管理。加强教研活动,努力提高教师业务技能和水平。我校高度重视教科研工作,鼓励教学研究与教学实践相结合。认真执行集体备课制度,组织教师进行理论学习和积极参与教学改革、教育科研,积极申报和组织教科研课题研究。

  (五)外塑形象,狠抓师德师风建设。

  长期坚持不懈地对全体教职工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利用政治学习会和师德师风整顿教育活动,组织全体教师学习了《教师法》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要求》、《吉安市教育系统“八严禁”“六不准”》、《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公民道德建设纲要》等法律法规。认真宣传教体局关于抵制有偿教教和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政策宣传引导,与所有教师签订抵制有偿教教承诺加大师德师风检查考核力度,采用学校领导评、同事评、家长评和学生评以及自评相结合的方式,每学期对教师师德情况进行考核。

  内强素质,强化校本培训,不断提高教师业务素质和能力。立足学校实际,大力开展校本培训。本年度,我校聘请专家讲座等形式开展了新一轮的课标培训、教育技术能力、三笔字和简笔画等教育教学理论的培训,并在5月份组织举行了教师基本功比赛。同时,让更多教师走出校门,参加省、市、县各级各类业务培训,重视青年骨干教师的培养。努力创设比、学、赶、帮,人人争先,团结协作的氛围,继续坚持青老师徒结对形式,促进青年教师迅速成长。

  (六)注重校园建设,文化氛围浓厚。

  学校设置更加规范,使用效益不断提高,校园文化建设逐步向高品味、上档次方向发展。学校新建的教学楼、实验楼、宿办楼、电动大门等不仅漂亮雄壮,而且学校已成为农村孩子学习、生活的乐园;充分利用校园空间,精心合理布置校园,更新了校园部分树木花卉,设置了文化长廊。又添置了课桌凳,硬化了操场和跑道。更加优美的校园环境成为熏陶教育学生的靓丽风景,校园文化品位再上新台阶。以活动为载体,营造浓厚文化育人氛围。20xx—20xx学年度,全校围绕“十九大精神进校园”、“中小学生素质综合评价”、“红色故事征文活动”、“诚信、孝心故事”演讲比赛等主题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营造浓厚育人氛围,让孩子们在自己的生活、学习中感受成长的快乐。

  (七)狠抓学校安稳工作,积极创建平安校园。

  我校以“平安创建”活动为载体,强化安全稳定岗位责任履职考核,切实提高师生的安全稳定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做出了较为突出的成绩。加强组织建设,落实安全工作职责。我校成立有学校安全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管理岗位责任人职责明确、措施到位、责任落实;安全及综治工作有计划、有总结、有制度、有考核细则,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之中。强化安全工作台账管理。为全面掌握各校安全情况,及时督导整改安全隐患,我校建立了较为规范的安全管理台帐,包括校舍、食品卫生、火灾防范、学生管理等各个方面,落实了整改责任人和整改时限,及时有效地杜绝了安全事故的发生。20xx—20xx学年度内我校无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学校、幼儿园安全稳定和谐,安全管理成效显着。

  (八)认真落实教代会制度,推行校务公开,构建和谐校园。

  我校认真落实学校教代会制度,充分认识到教代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广大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的重要载体。我校党支部、工会高度重视教代会制度建设,每年都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和研究职代会工作,确保每学年召开一次教代会,促进了我校民主政治建设、稳定和发展,为增强学校凝聚力,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构建和谐校园,发挥了积极作用。通过职代会、校委会、学校行政例会和校务公开栏随时向师生、家长公开学校收费标准、考核评优、职称晋升、基建项目招标和大宗采买、绩效工资发放情况、补助贫困生情况等师生关心的热点焦点等关系民生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进行了全程监督。

  (九)严格执行财务制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保障服务教育教学。

  学校财务管理历来是教职工关心的重点和热点问题。我校在财务管理上能够坚持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做到经费收支、资金管理、教育惠民政策公开透明,严格执行各项制度。

  认真落实学校章程,将学校章程与具体的办学行为和管理制度相结合,使学校章程成为学校一种自觉的战略选择,从而明确学校发展的方向。我们力图通过章程建设,确立学校章程在学校办学中的“基本法”地位,发挥章程的纲领性作用,推动学校文化建设。其章程的认真落实,务必自觉遵循法制统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的基本原则,着力规范内部治理结构和权力运行规则,促进改革,增强学校自主权,使学校章程成为一种文化沉淀,彰显学校特色。

  四、依法办学、规范办学作为追求的最高目标。

  为规范办学行为,促进教育教学的协调均衡发展,我校主要采取的措施是:

  1、科学设置课程,严格控制学生在校时间。

  学校能够坚持选用省颁教学用书目录规定教材,按照课程设置要求合理设置各学段课程,严格控制小学生在校学习时间,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对学生作业量实施每周跟踪检查,及时提醒教师不得突破上级对作业量的规定。无强迫、诱导、授意学生乱订教辅资料现象发生。

  2、切实落实减负,开展阳光体育活动。

  我校大力开展“阳光体育”运动。一是学校坚持每天组织学生上好“三操”,学校设有大课间,确保学生每天有一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二是年度内学校成功举办了“秋季田径运动会”、“趣味体育”等活动。通过这些体育活动,促进学生体质健康发展,丰富学生体育活动,以达到切实减负的效果。

  3、开办了“一校一特色”活动。每天下午课前安排15分钟的时间让学生进行书法练习,并派专职书法教师进行辅导;每学期不定期举办老师之间、学生之间的书法比赛。书法教育成为了我校一道亮丽的风景线。

  五、我们的思考

  章程的制定与落实,能为教师和学生带来哪些实质性的好处,即师生的权利和权益是否能够得到保障,是章程能否得到全校师生认同的关键所在,也是章程的生命力所在。对于学校来说,章程作为学校的“基本法”,有助于学校从传统的人治走向现代法治。但在实施过程中,必定会遇到一些具体情况,难免会出现“情”与“法”的较量,如何把控这样的局面、掌握好尺度,将是每所学校都会面临的挑战。用好制度,用活制度,将考验管理者的智慧。这就需要我们以对党的教育事业的高度责任感和使命感,努力学习教育教学理论和学校管理理论,并与当前日新月异的教育发展形式相结合,不断完善学校规章制度,使之更加符合学校实情,契合教育发展形势。在执行中,要把每一个方面确确实实落到实处,加强检查考核,才能保证我校教育事业健康持续发展。只有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凝聚共识,攻坚克难,才能开创一个依法治校、按章办学的新时代,才能为浒坑学校教育教学综合改革开创新的局面!

学校章程2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学校与家长之间的联系,密切学校与家庭教育的合作,本制度制定,提出学校家长委员会的组织、职责、权利与义务,以及管理和服务的具体办法,规范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运行。

  第二章组织形式和名称

  学校家长委员会是学校和家庭之间联系的纽带和桥梁,依法设立,以学校和家长为主要成员,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可分为校级和班级两个层次。学校家长委员会主席须为学校和家长共同选举产生,名称为“学校家长委员会”。

  第三章职责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协助学校开展管理和服务工作,并为学校决策提供咨询意见;

  2、发挥家长的主体作用,参与学校的管理,积极配合学校的教学工作;

  3、鼓励家长们热情参与学校的实践活动,增强家校互动和沟通,促进家庭教育。

  (二)校级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

  1、研究学校制定的教学、管理及育人方案,向学校提出建议; 2、协助学校开展家庭教育,组织开展有益的家庭教育活动; 3、监督学校教学评估、德育评价和保卫工作等方面的工作; 4、协助学校开展学科竞赛、艺术节、文化课外活动等工作; 5、协助学校筹备家长学校的相关课程,丰富家长的教育知识。 (三)班级学校家长委员会的.职责是:

  1、协助班主任进行班级管理,积极配合教师的教育工作; 2、与班级家长充分沟通,协调家校关系,开展班级家长会议;

  3、帮助班级教师组织学生的各项学科活动或其他与学生发展有关的活动;

  4、关注学生的学习进展,及时向家长反映学生在学习、生活、心理方面的问题。

  第四章成员和选举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组成人员

  学校家长委员会,由学生家长代表、学校行政领导和教师代表组成,其中:

  1、学生家长代表应覆盖所有年龄段、所有社会群体,以全面代表家庭群体;

  2、学校领导和教师代表能够提供专业的教育知识和管理经验,以面向学校管理、教师专业层面代表学校的利益。

  (二)学校家长委员会的选举办法

  1、学校家长委员会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应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2、选举应依法公开、公正、透明,选举结果应当公开发布; 3、学校家长委员会任期为两年,期满后需重新选举。在任满一年前,应当开始进行选举工作,任期两年;

  4、选举应先进行提名,由学校领导层拟定候选人名单,由学校全体家长进行表决,票多者当选;

  5、主席、副主席、秘书等职务产生,应当由学校家长委员会近一半以上成员一致通过。

  第五章工作机制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制定会议制度、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完善各项工作的制度和流程,确保工作有条不紊。

  (二)学校家长委员会每年至少应召开两次会议,并根据需要举行临时会议。聚焦学生实际需要、学校管理需求等议题,共商发展,共同维护学生利益。

  (三)每年年底应当对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进行总结,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下年的规划。同时应当根据需要及时发布学校Newsletter,以便及时发布学校家长委员会官方信息、最新活动等。

  第六章责任和义务

  (一)学校家长委员会应当具有服务意识,为学生、家长、学校服务,依法行使职权。

  (二)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工作的公正、公开、透明,保证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不得泄露学校保密资料,不得随意发表和传播不利于学校现状和声誉的言论和信息。

  (四)学校家长委员会成员应当珍惜学校、家校合作的机会和资源,为推进学校改革发展,为共同培养优秀的学生而努力奋斗。

  第七章附则

  (一)本章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相关规定立即生效;

  (二)本章程解释权归本学校拥有。

学校章程3

  为了提高广大家长的素质,使广大家长积极配合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共同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学校成立家长学校,定期对家长进行培训,让他们参与到学校的大型活动中来,使他们能够了解学校教育教学的发展情况,了解学生的`在校表现,和教师共同加强对学生培养和教育,同时为使家长学校工作更加规范、科学。现制定家长学校工作章程如下:

  1、学校每年制定家长学校工作计划,有条不紊的开展工作。

  2、学校成立家长学校领导机构和家长委员会机构,各班成立家长委员会机构,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以便开展工作。

  3、学校设立家长学校开放日,使广大家长能够定期参与到教育教学管理中来。

  4、学校每年召开两次家长会,家长、教师互相反馈学生学习活动表现,共同探讨教育方向。

  5、学校有专门培训家长的教材和素质高的领导和教师进行讲座,保证培训质量。

  6、学校将此项工作纳入学校工作日程,按时开展各种活动。活动时鼓励家长积极参与和支持学校的活动。

学校章程4

  今天,通过对党章的学习。领会,更加深刻地认识到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政党,是中国工人阶级先锋队,它由工人阶级的先进分子组成。中国工人阶级是中国最先进和最进步的阶级,因而成为中国革命的领导力量和社会主义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集中体现了中国工人阶级的阶级性质,是中国工人阶级中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站在革命和建设的前列,率领我国人民为民族解放和人民幸福进行不屈不挠的英勇战斗。

  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中国共产党要求党员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要坚持党和人民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服从党和人民的利益,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作贡献,为人民的利益,在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奋斗,不怕牺牲。中国共产党要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宏伟目标,必须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加强党的建设,坚持从严制党,发挥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提高党的战斗力,把党建设成为领导全国各族人民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不断前进的坚强核心。党的建设必须坚持党的路线,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坚持民主集中制。 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只有中国共产党具有强有力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强大的凝聚力。它与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由此制定的路线。方针。政策等符合国情,代表民意,能够限度地调动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它通过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不断地提高了广大群众对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奋力拼搏的自觉性,它通过共产党的自身基层组织和党员的带头模范作用,能够把人民群众带动起来,组织起来,共同为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宏伟目标而奋斗。 学习新党章,令我的心灵又得到一次净化,通过认真地领会八项义务中的规定,使我认识到看一个共产党员合格不合格,就是要看这八项义务履行得如何。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力的义务。不讲义务就是不讲责任;不讲义务也就分不清楚谁合格,谁不合格;不讲义务,党员所享有的权力也就变成空谈。

学校章程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学校的日常活动,更好地发展民办教育事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民和县三味书屋培训学校有限公司。学校地址:民和县川垣新区东垣御景2路

  第三条 办学宗旨: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确保教育教学质量,遵守诚信原则,依法办学。

  第四条 学校性质:自愿举办,是从事教育事业、非盈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法人单位。

  第五条 学校业务范围:高中文化课辅导

  办学层次:

  办学范围:数学、英语、物理、化学

  招生对象:高中生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十一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教职工代表和热心教育事业、品行端正的社会人士组成。

  第十九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1.法定代表人是代表学校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4.学校法定代表人的罢免,需经董事会讨论通过,报审批部门备案。法定代表人离任,应依法进行离职财务审计,办理移交手续。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

  校长由董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的决定;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四)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六)学校董事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教学和行政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二)依法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三)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四)制订和修改学校规章制度,设置校内管理机构;

  (五)根据章程规定的办学层次、范围、形式、招生对象,设置、调整专业或学科,自主招收教育者,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学校有教材选用、课程设置自主权。

  (六)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处分;

  (七)对受教育者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八)聘任教师及职工、确定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根据学校的规章制度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根据规定确定和调整课时收费标准;

  (十)管理和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十一)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正常教育教学活动不得非法干涉;

  (十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信守职业道德;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学员学习期满,应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可以颁发写实性的学业证书;

  (五)以适当的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六)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及标准,代办费使用应发清单;

  (七)按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正确完成各类报表,上报各类材料;接受管理部门的检查、评估和年检;

  (八)加强教学管理,认真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认真抓好备课、上课、课外辅导和考试等各个环节的管理。

  (九)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 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学校应加强政治思想工作,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全面贯彻素质教育。

  第二十四条 学校须经浦东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同意,取得《办学许可证》后,依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向浦东新区社会团体登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申办《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学校在具备《办学许可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银行开户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票据购印证》后依法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第二十五条 接受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派专人定期的检查和指导。校长应定期向主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汇报学校工作。

  第二十六条 担任学校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制度。

  第二十七条 学校办公、教学在同一地址。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和执行学校人事管理制度、学校教学管理制度、教师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依法治教。

  第二十九条 实行全员聘任制。校长聘任专、兼职教师和其他职工,签定聘任协议(合同)后上岗。

  第三十条 聘任政治素质高、师德好、有任职资格、具有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有一定教育教学经验的教师任教;聘任政治素质高、懂业务、责任性强的管理人员任职。

  第三十一条 建立教学档案,每年十二月份按档案目录分类订好上一年档案归档。

  第四章 资产与财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 学校注册资金为20万元。

  学校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出资;

  (二)学费;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学校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三十四条 学校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三十五条 学校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学校董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学校的资产管理,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的监督和自身监督。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对民办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终止

  第四十条 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一)学校自行解散;

  (二)学校分立、合并;

  (三)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

  第四十一条 学校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学校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与终止程序

  第四十三条 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停办

  的,由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须经学校的董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备案之日起生效。

学校章程6

  一、宗旨:

  家庭对学生行为习惯的培养、品德的形成、个性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建立家长委员会将有利于密切老师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开展教育教学工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密切配合,互为补充,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学校与学生家长、社会之间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深入调查和了解广大家长对学校的要求、意见和建议,为学校决策提供参考意见,积极维护学生及家长的正当权益;深入调查和了解学校的常规管理和办学特色,公正客观地向家长及社会宣传学校的好做法、好经验,积极扩大学校的影响和知名度。

  二、家长委员会的基本任务:

  1、定期听取并收集家长对教育教学工作的意见,向年级提出合理化建议。

  2、举办年级家长学校,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3、协助年级开展有关教育教学活动。密切配合学校、社区开展未成年人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探索“三结合”教育的新模式。

  4、通过多种渠道广泛收集、了解家长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并及时向校委会反映;如遇家校利益冲突,本会参与协商制定解决纠纷的'处理程序、处理办法等。接受学生或家长的投诉,能客观公正地予以说明和解释,并及时向学校进行反映。对学校工作深入调查研究,并做出客观公正的评价;对潜在的问题做出预测,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改进建议。

  三、学校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主任委员的产生办法:

  1、采取家长自荐、互荐和班主任提名相结合的方法。

  2、每班产生1~3名委员,组成班级家长委员会,其中一名担任该班家长委员会召集人。

  3、各班家长委员会的召集人,担任年级家长委员会委员。

  年级家长委员会,具体组织工作由德育处负责。年级家长委员会,每学期召开1—2次全体会议。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年级主任、班主任、备课组长、教师代表可列席会议。学校委托德育处负责人、年级组长、班主任为学校与年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之间的主要联系人。

  四、本会委员的任期与换届

  本会委员原则上任期为一学年,学年伊始进行换届。

  五、本会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

  1、有代表家长对学校工作进行质询的权利。

  2、有按照规定要求学校立即处理纠纷并监督处理结果的权利。

  3、经半数以上委员提议认为必要,有要求学校召集联席会议或紧急会议的权利。

  4、有全体或分组对学校工作进行巡视检查的权利。

  5、有参加学校联席会议的权利。

  义务:

  1、有深入调查、了解,认真听取家长意见并代表家长向学校反映问题、意见或建议的义务。

  2、有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向家长和社会反映学校管理状况的义务。

  3、有参加本会安排的全体或分组活动的义务。

  4、有客观公正协调家长与学校之间利益冲突的义务。

  5、有接受学校管理培训的义务。

学校章程7

  广播操、眼保健操、大课间体育活动是小学体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增强学生体质有着重要的作用,为了使学生养成自觉锻炼身体的习惯,不断增强体质,提高运动技术水平,特做如下要求:

  1、坚持每天一次广播操,一次眼保健操制度。

  2、课间操要求每位学生都要参与,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坚持晴天室外操,雨天室内操。班主任老师跟班,负责班级管理,体育老师一人整队,其余体育老师分级部检查、监督学生做操情况。每天对学生做操情况进行汇总。

  3、要求课间操各班集合整队,做到快、静、齐,做操动作准确、优美,姿态正确规范,态度认真严肃,并组织学生检查,教师抽查,每周公布一次评比结果,将学生合格情况载入体育合格证。

  4、组织学生积极开展大课间体育活动,做到时间、场地、器材、经费、教师五保证,确保学生每天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

  5、大课间体育活动的内容与形式要丰富多彩,能够满足不同特长、不同举、不同层次学生的发展需要,促进学生的.身体素质、心理素质和审判素质的全面提高。

  6、班级制定本班的大课间活动方案,坚持依照课外体育活动安排表进行,由各班主任负责组织,体育教师负责巡回指导,做好活动情况登记,搞好学期总结测评。

  7、学校坚持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举办学校体育节、艺术节,使参加人数达到学生总数的100%。

  8、成立校级田径队、舞蹈队、合唱队、管乐队、科技活动组、信息技术活动小组等课外文体活动小组,促使孩子们全面发展。

  9、在课外文体活动的组织与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安全教育,避免和防止意外事故的发生。

  10、学校对班主任及其他教师落实此项制度情况进行考核,学期末与教师奖惩挂钩,与教师学年度考评挂钩,与教师评优选先挂钩。

学校章程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的名称:惠东县职业培训学校。办学地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三条本单位的性质是利用非财政经费、自愿举办、从事教育事业,是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四条本单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惠东县民政局的监督管理及业务主管单位惠东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业务指导。

  第五条办学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教学质量,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为社会培养人才。

  第六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则、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业务范围

  第七条本单位的举办者是。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本单位开办资金:万元;举办者出资金额万元,占全部出资额的%。

  第九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

  (一)办学范围:【必须具体明确,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业务范围一致】

  (二)培训形式:短期培训。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十条本单位实行学校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会成员为人【须单数,(3―25人)】。本单位首届理事会的理事由举办者推选(或其他产生)。每届任期年【最长4年】,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长、理事名单报审批机关、登记机关备案。

  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

  第十一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或减少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变更或终止;

  (六)聘任或解聘本单位校长及内部机构负责人;

  (七)罢免、增补理事;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教职工的编制额和工资标准;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的比例(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学校)。

  第十二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2次会议,理事长认为有必要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第十三条理事会设立理事长1人、副理事长1―2人。理事长、副理事长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四条副理事长协助理事长工作,理事长不能履行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副理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五条召开理事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六条理事会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实行1人1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时方可有效。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方可为有效: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章程的修改;

  (三)制定本单位的发展规划;

  (四)审核本单位预算、决算;

  (五)决定本单位的分立、合并、终止;

  第十七条理事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议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它职权。

  第十九条本单位校长由理事会提出,报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校长负责本单位的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本单位规章制度;

  (三)拟定本单位内部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内部管理制度;

  (五)聘任和解聘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六)组织教育教学、科学研究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七)理事会交给的其他事项。

  本单位校长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

  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国内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个人出资;

  (二)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三)利息;

  (四)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单位存续期间,资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宗旨、业务范围,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存续期间,出资人不得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办学的积累不得用于校外投资或担保,不得转让或分红。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接收的资助或捐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与资助人或捐赠人的约定执行。

  第三十条本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会计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接受税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理事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四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校务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七章规章制度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的基本制度有:

  (一)管理制度(含保险保障规定);

  (二)教学管理制度(含招生规定);

  (三)教师管理制度(含聘任、考核规定);

  (四)学生管理制度(含毕、结业、学籍制度);

  (五)财务管理制度(含收退费制度);

  (六)其他规章制度

  第八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

  (四)连续两年未招生;

  (五)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六)自行解散的;

  (七)发生分立、合并的。

  第三十七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

  第三十八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单位经审批机关审查同意后方可终止,并将办学许可证交回审批机关予以销毁,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印章交回登记管理机关予以销毁,同时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条本单位自行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由学校理事会决议通过,报审批

  机关备案。

  第十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经20 年月日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单位理事会。

  第四十四条本章程如有与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相抵触时,以国家的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全体理事会成员签名:

  申请人(签名)或民非单位(签章)

  20××年××××

学校章程9

汪清县教育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我校在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具体指导下,于20xx年3月开始起草《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学校章程(试行稿)》(以下简称《章程》),经过多方听取意见,反复研究推敲,多次修改,现经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章程》对本校的办学宗旨、主要任务、内部体制、教职工、学生及家长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形式、章程修改程序等重大问题,依法作了明确规定,对于规范学校行政管理,加快依法治校进程,促进教育改革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据此我校拟将于批准之日起实行《章程》。

  以上如无不当,请予批准施行。

  汪清县天桥岭林业小学

  20xx年9月21日

学校章程1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坚持学校的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办学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为规范学校管理,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我校系公办省三星级全日制高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全称:xx市厂大高级中学,地址: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旭东路279号。办学规模12轨,招生人数540人以上。教职工编制按省重点中学的班级教工数比1:4.6标准,应配有教工166人。

  第三条 学校遵守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深化教育教学改革,保证教育教学质量,接受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检查。

  第四条 我校的校训是“求真、存善、尚美”,校风是“谦逊、自信、和谐、上进”,教风是“博学、善教、笃行”,学风是“乐学、善思、合作、进取”。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我校举办和主管单位为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

  第六条 我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第七条 校长由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党委任免。

  第八条 校长有如下权利:

  (一)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

  (二)按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实施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

  (三)组织实施学校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四)执行学校经费预算计划;

  (五)代表学校对外开展工作;

  (六)领导和组织教师队伍的建设,提高教师政治思想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七)行使学校章程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学校设副校长3~4名,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分管教育、教学、科研、总务等方面工作。副校长由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党委任免。

  第十条 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教科室、德育处、总务处、生活中心等职能部门,上述职能部门在校长领导下,开展学校各项工作。处室主任、副主任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报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党委批准。

  第十一条 学校设各学科教研组、各年级组,各学科教研组、各年级组贯彻学校教育、教学、科研和总务工作的计划和要求。

  第十二条 班级是学校最基本的教学单位,班主任由学校行政任命。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党委,学校党委职责如下:

  (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保证和监督学校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切实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二)配合校长做好学校学校干部的推荐、考察、培养、教育工作。

  (三)抓好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共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四)参与行政工作重大问题的决策。

  (五)领导学校精神文明的建设和教职工的思想工作,积极支持校长作好学生的德育工作。

  (六)支持和监督校长履行职责,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共同办好学校。

  (七)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的群众组织,支持他们根据各自的章程独立开展工作;落实统战政策,帮助、关心民主党派的组织建设,并支持其开展工作。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通过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室,对全校教育、教学、科研进行日常管理和改革实验,具体计划、安排、指导年级组、班主任、教研组、备课组工作。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中学德育大纲》,不断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努力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公民。

  第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端正教育思想,加强常规管理,大力改革教学。学校执行国家统一编制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选用适当的教材组织教学。并结合学校实际,努力开发校本课程,利用本地区企业先驱范旭东等名人的事迹,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教育。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认真执行省教育厅、市教育局学籍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认真执行《学校体育工作条例》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执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上好体育课,做好广播操和眼保健操,组织群众性的体育活动,坚持卫生保洁制度。

  第十八条 重视艺术教育,上好美术、音乐必修课,开展课外艺术活动,培养学生正确的审美观念、情趣和一定的艺术修养。 第十九条 坚持搞好劳动技术课,上好劳技课,组织好课外科技活动。

  第四章 总务财务和财产管理

  第二十条 总务工作坚持为教育教学和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讲究实效,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二十一条 学校实行经费预算制度和经费使用监管责任制。学校经常性经费,由校长负责监管;学校建设性经费,由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负责监管。

  第二十二条 学校购置重大设备和建设项目一律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学校财产,不得擅自将学校财产转让、转移或者用于担保。

  第二十四条 学校严格按物价部门批准的项目和标准收费,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五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二十五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和其他法律、法规,遵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学校必须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师应当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xx市沿江工业开发区社会事业处有关规定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二十八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政治、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全面、客观和公正的考核。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在教育、教学、教科研、学校管理和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由学校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学校将报请上级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犯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所受处理不当,可以依法提出上诉。

  第六章 学生

  第三十二条 学生完成作业,经考试合格的,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相应的学历证书。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享有《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三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应维护法律规定的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五条 学校对全面提高素质、发展个性、特长方面成绩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理。

  第三十六条 学生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所受处理不服的,可以依法提出申诉。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工大会通过并经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三十八条 学校依据章程建立、健全配套的规章制度。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在学校发展过程中,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需对章程进行修改的,经学校行政办公会提出修改意见,再经教工大会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实施。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xx市厂大高级中学校长室。

学校章程11

  第一条 家庭教育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的重要渠道。为了进一 步优化育人环境,完善学校育人体制,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结合 的教育网络,促使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特成立家长委员会。

  第二条 家长委员会是我校学生家长自愿参加,配合学校年级、班级做好育人工作的校内群众性教育组织。

  第三条 我校家长委员会分班级家长委员会、年级家长委员会二级,一般以班级家长委员会为主,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负责组织。

  第四条 班级家长委员会由热心教育事业、关心下一代健康成长、教育思想端正、作风正派、组织活动能力比较强的家长5—7人组成,由班主任推荐、全班家长会讨论通过产生;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人选由班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五条 年级家长委员会由本年级各班的家长委员会民主推选一位委员组成,设主任1人,副主任1--2人,由年级组长推荐。年级家长委员会协商产生。

  第六条 家长委员会的职责:

  1、根据党的教育方针,紧密配合学校、教师积极开展对学生的教育工作,关心学生的全面发展和整体素质的提高。

  2.分析家庭教育现状,研究家庭教育方法,交流家庭教育经验,创造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发展的'家庭教育环境。

  3.调查了解本班、本年级学生思想动态、行为习惯及学习。体质等情况,协助学校和班主任、年级组长对学生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

  4.收集、反映家长、学生和社会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学校改进工作。

  5.支持、参与班级、年级和学校开展的各项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社会实践活动的联系工作。

  第七条 家长委员会会议,分别由班主任、年级组长根据实际情况,与家长委员会主任商定召集,一般每学期举行1-2次。

  第八条 家长委员会成员在协助学校做好育人工作中成绩突出者,由学校整理材料,上报教育行政部门和新闻单位,供表彰和宣传,并通报学生家长所在单位。

学校章程12

  生活

  1、周末夜晚不在,要写清理由,并记在班级考勤表上,不作学分扣除。

  2、晚上十一点不在寝室,也要写在考勤表上。

  3、每晚宿舍长要将本宿舍学生在寝情况报给生活员赵嘉欣。

  活动考勤制度

  1每次活动由组织员席新科(考察女生出勤)和生活员赵嘉欣(考察男生出勤)以宿舍为单位进行考勤,每个宿舍每次活动满分6分。

  2到学期末进行累加计算,分数最高的宿舍可以拿班费在学校看一场电影或是每人奖励15元,分数最低的宿舍请全班同学吃一次零食。

  2、农村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并加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是在教育教学过程中,运用投影、幻灯、录音、录像、广播、电影、电视、计算机等现代教育技术,传递教育信息,并对这一过程进行设计、研究和管理的一种教育形式;是促进学校教育教学、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的有效途径和方法;是实现教育现代化的重要内容。

  第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应从实际出发,坚持因地制宜、讲求实效、逐步提高的原则。要充分发挥各种电教媒体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注重教学应用与研究。

  第四条 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扶持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将中小学电化教育工作列入当地教育事业的发展规划。

  第二章 机构与职能

  第五条 中小学校应建立专门机构或指定有关部门负责电化教育。其名称可根据学校的规模称为电化教育室(中心)或电化教育组,规模较小的中小学校也可在教学管理部门设专人或兼职人员负责此项工作。

  第六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要在学校的统一管理下,与校内各相关部门相互配合,完成电化教育工作,其主要职责:

  1、拟订学校电化教育工作计划,协调学校各部门开展电化教育工作,并承担其中一部分教学任务。

  2、收集、购置、编制、管理电化教育教材和资料。

  3、维护、管理电化教育器材、设备、设施。

  4、组织教师参加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培训。

  5、组织并参与电化教育的实验研究。

  第七条 中小学校从事电化教育的人员编制,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在学校教职工总编制内确定,按学校规模和电化教育开展的实际配备专职或兼职电教人员。

  第八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有较高的素质、熟悉电教业务,有较强的教学和管理能力,一般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电化教育机构的负责人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电教专职人员与学科教师

  第九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机构的专职人员是教学人员,必须具备教师资格,熟悉教学业务,掌握电化教育的知识、技能和技巧。中小学校电教专职人员应通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业务培训与考核,不断提高电化教育水平。

  第十条 中小学校电化教育专职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按国家规定评聘。在评审与聘任时,要充分考虑电化教育工作的性质和特点。

  第十一条 电化教育专职人员要组织、指导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学。中小学校应聘请优秀教师作为电化教育机构的兼职人员开展工作。教师担任电教机构的工作或编制教材、资料应计算教学工作量。优秀的电教教材、电教研究成果,应与相应的科研、教学研究成果同等对待。教师开展电化教学的实绩,应作为考核教师的内容。

  第十二条 学科教师要增强现代教育意识,学习并掌握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积极采用现代教学手段,开展电化教学;研究电教教材教法;总结电化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和效率。

  第四章 经费与设备

  第十三条 中小学校开展电化教育要有必要的经费保证,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逐年增加对中小学电化教育经费的投入。学校应确定一定的经费比例开展电化教育。

  第十四条 电化教育的设备是开展电化教育的基础。学校要按照地方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有关中小学校电化教育教学仪器设备配备目录,根据教学的实际需要,统筹配备电化教育设备。要加强电化教育设备、设施的维护和管理,提高利用率。

  第十五条 学校电化教育设备、设施是为教育教学服务的,不得挪作它用。

  第五章 电教教材与资料

  第十六条 开展电化教育的中小学校要加强电教教材(音像、多媒体)、资料建设,保证有足够的.经费用于配备电教教材、资料,做到与电教设备、设施建设同步发展。

  第十七条 中小学校应根据教学的需要,合理选择和配备由和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印发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所列入的全国或地方通用的电教教材,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编制补充性电教教材供学校教学使用,要做好学校电教教材的管理和应用工作。

  第十八条 中小学校电教教材、资料的编辑、出版不得违《著作权法》;中小学校不得使用有害青少年身心健康的、非法的音像制品。

  第六章 管理与领导

  第十九条 地方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地区的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制定本地区电化教育发展规划及工作计划,并检查、评估和督导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协调电教、教研、装备、师训部门保障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健康发展。

  第二十条 地方各级电化教育馆(中心)是当地中小学电化教育的教材(资料)中心、研究中心、人员培训和技术服务中心,教育行政部门应加强对中小学校电化教育工作的管理与指导。

  第二十一条 中小学校要贯彻上级关于电化教育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强对电化教育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学校整体工作之中,并要有一名校级领导主管电化教育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中小学校要重视对学科教师开展电化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有计划地组织不同层次、不同形式、不同内容的教师培训活动,推动学校电化教育工作广泛深入的开展。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程适用于普通中小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等技术学校、技工学校、职业中学、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程,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实施细则。

  第二十五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程有不符的,以本规程为准。

  3、农村小学学校规章制度

  为了更好地管理好学校的环境卫生工作,使校园像一个温馨整洁的“家”,体现人与环境和谐的氛围,特制定此制度:

  一、严格按照校园文化建设和教育现代化有关校园环境建设的要求,对校园环境建设作好整体规划。有计划实施,不断优化育人环境,并通过各项管理措施,创建符合学校特点的净化、绿化、美化的文明校园。

  二、配备必要的卫生用具和设施。室内要有面盆、扫帚、水桶、拖把、抹布等卫生用具;校园内设有公共厕所、垃圾箱。

  三、落实卫生包干,进一步落实“任务到班,责任到人”的清洁包干办法,从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上下功夫。教室、包干区由学生负责打扫保洁;专用教室由专任教师负责;食堂由炊事员负责打扫保洁;教职工办公室由教职工分工负责打扫保洁。做到校内无杂草,墙壁无灰尘、污染,地面无果皮、纸屑、烟蒂、痰迹。厕所和垃圾由专人每天进行打扫、冲洗或清理。卫生检查小组和值日师生坚持每天一次检查,一周一评并总结。

  四、落实绿化管理责任制,搞好校园绿化。采取专职人员管理和师生共同管理的方法。做到管好、管全,多种树木,多栽花草。

  五、环境布置朴素美观,体现教育性。板报和橱窗内容定期更换,新鲜悦目。校内广播、电视节目内容健康,形式活泼。

  六、校舍设备齐全,保持清洁卫生。班级教室、专用教室、办公室及会议室等门窗玻璃齐全,桌椅排列整齐,窗明几净,各类物件安置有序。

学校章程1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了依法规范本教育机构的教学活动和日常管理工作,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教育机构的名称是:。

  第三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是:

  第四条

  本教育机构的法定办学地址是:

  第五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xx市xx区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xx市xx区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六条

  本教育机构的教育业务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办学许可机关是xx市xx区教育局;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xx市xx区民政局。

  第七条

  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举办者自愿举办的初、中、高等学非学历的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从事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第二章

  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及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全面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坚持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组成部分的原则;保证教育质量、信守职业道德。

  第九条

  本教育机构非学历培训规模为:xx人。

  第十条

  本教育机构办学层次为:初、中等非学历培训。

  本教育机构办学形式:业余教育。

  本教育机构招生对象:小学、初中、高中学生。

  本教育机构业务范围为:小学、初中、高中文化课辅导,书法培训,音乐培训,舞蹈培训,教师资格培训,礼仪培训,英语培训

  第三章

  学校举办者及资产的数额、性质、来源和管理

  第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理事);

  (三)有权查阅(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二条

  学校建校资产总额为x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及教学仪器设备xx万元;注册资金xx万元。建校资金来源:举办者投入:xx万元,出资者:xxxx,金额:xxxx;出资形式:xxxx;出资比例:xxxx。性质:非国家财政经费。

  第十三条

  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举办者出资投入资金;接受政府资助;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收入;社会捐赠;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四条

  本教育机构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项目和收费标准收取教育费用。同时向社会公示。学校向受教育者收取的各项费用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

  第十五条

  本教育机构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本教育机构教育教学活动和改善办学条件。办学资金专项专用,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抽逃或者挪用。办学盈余按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从年度净收益中按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第十七条

  本教育机构依法建立资产管理制度。教育机构存续期间,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由教育机构依法实施管理和使用,不得转让或用于校外投资。

  第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设立专门帐户,设置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进行会计核算。保证会计、出纳分工负责,财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进行财务审计,审计情况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资产的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条

  本教育机构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根据国家规定作出办学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自决定作出之日起15日内,将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有关材料与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后确定合理回报。

  第二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自觉接受办学审批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部门组织的检查和督导。学校资产使用和财务管理接受审批机关及政府财税部门的监督,接受法定审计机构的年度财务审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的决策机构为董事会(或理事会)。学校实行董事会(或理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第二十三条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1人,董事4人。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中举办者代表3人,校长1人,教职工代表1人。

  第二十四条

  学校首届董事会(或理事会)组成人员及董事长由举办者推选产生,以后产生办法为:董事会(或理事会)推荐产生。董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业务主管单位)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届任期3年,届满可连选连任,并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和在审批机关备案。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董事召集并主持;召开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董事。董事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必须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有2/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出席方为有效;遇到特殊情况时经1/3以上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会议实行1人1票制。董事会(或理事会)对学校重大事项决策须有2/3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如连续4次不能参加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作自动退出董事会(或理事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可决定增补新的成员。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应建立出席人员签到、会议记录并存档制度,每次会议记录应载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数、议事内容、议事结果。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聘任和解聘校长;

  (二)选举和罢免董事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四)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立和撤销;

  (五)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六)筹集建校资金及日常办学经费;审核学校年度财务预、决算;确保学校资金正常运转;

  (七)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八)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或理事会)应按照审批机关对学校校长任职的标准聘任学校校长,并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三十条

  校长负责学校的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决定;

  (二)拟订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决算方案,制定学校(或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报董事会(或理事会)审批;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学校副校长以下行政管理人员和教学人员,签署书面聘任文件,实施奖惩;

  (四)组织落实学校的教学、科研活动,保证教学质量;

  (五)定期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并决定学校的日常教学管理工作;

  (六)执行或组织落实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

  (七)董事会(或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第三十一条

  学校应按有关规定,建立党、团、工会等组织,负责学校的党建、共青团、工会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学校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及时向政府审批机关、业务主管部门、登记管理部门报告重大事项。

  第五章

  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其职责是: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依法办学;

  (二)学校对外公文的签署;

  (三)代表学校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维护本校受教育者、教师及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本教育机构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依法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专业设置和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根据经济建设、社会发展需求,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并报教育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所设专业,聘任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任教师并配置相关的教学仪器设备。

  第三十六条

  学校要求教师和研究人员,在确保完成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进行课程教学;在完成基础理论、基本技能教学前提下,有权阐明个人学术见解;对学校的各项工作,享有建议权、监督权;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办学行为,有权批评制止直至向有关部门举报。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在校学生进行管理,鼓励学生维护自己受教育的合法权益。学校可以设立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实施表彰和奖励制度。

  第七章

  机构变更、自行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名称、层次、类别等办学项目,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批准。如进行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九条

  本教育机构变更举办者、法定代表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后报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条

  本教育机构在下列情况下自愿终止办学,在董事会(或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由学校报审批机关批准。按照国家的规定由审批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财务、财产清算和结算,清偿债务,处理一切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教育机构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不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自愿解散的;

  (五)因不可抗力迫使学校停办的

  (六)连续两年未开展教育教学活动的。

  第四十一条

  本教育机构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终止办学,接受审批机关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后,即为终止。终止的教育机构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学校印章。

  第四十三条

  本教育机构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办学审批机关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学校章程修改一般在董事会(或理事会)换届时进行,如遇特殊情况,在理由充分的前提下可提前修改,修改程序是:

  (一)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在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上以书面形式提出修改章程的理由、内容及相关修改条文,提交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

  (二)与会成员讨论章程修改理由和相关条文,经2/3以上董事同意方可通过,并形成书面修改决议;

  (三)修改后的学校章程应在董事会(或理事会)通过的30日内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学校应将核准后的章程送审批机关备案,并由审批机关向社会公告。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xx年04月10日董事会(或理事会)讨论通过。本章程在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由审批机关备案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其中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xx培训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

学校章程14

xxx教育局:

  按照教育部和自治区教育厅的部署和要求,我校于20xx年4月启动《新疆职业大学章程》编写工作。

  学校章程编写工作是我校办学历史上的一件大事,是依法治校、依法办学的根本要求,编写工作得到了学校党委的高度重视。学校党委专题研究并及时成立了《新疆职业大学章程》编写工作领导小组,由艾尔肯·阿不都卡德尔校长任组长,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章程的起草工作。

  编写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教育部、自治区教育厅对高校章程原则、内容、程序、监督等环节要求,按照规范程序、充分论证、发扬民主、凝聚共识的.工作原则,突出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我校的办学特色和发展目标,反复征求意见,认真修改完善,完成了以下制定流程:初稿起草→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预审并提出修改意见→提交学校教代会审议→学校校务会审议→学校党委会审核通过→自治区教育厅章程核准专家组再次审核并提出修改意见→报送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形成了目前的申请核准稿。

  我校章程申请核准稿共分九章、一百一十八条,对学校治校办学工作做出规范,将是今后一个时期指导我校发展建设的纲领性文件,核准执行后,将成为我校改革发展和稳定以及治校办学的基本依据和基本规章。

  我校章程在制定过程中得到自治区教育厅法规处的大力支持和悉心指导,章程核准专家组也给出了很好的修改意见,对此我们全部予以采纳并深表感谢!

  xxxxx学校

  20xx年8月1日

学校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x县华晶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x县华晶学校为各股东自愿出资开办,从事中小学教育教学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x县华晶学校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有关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全新的教育理念,坚持教育创新;努力实施素质教育,创建特色学校;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

  第四条x县华晶学校自觉接受x县教育科技局和x县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民政局社团股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住所:河北省x县城区北环路北。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学校业务范围:中小学教育教学

  (一)全日制小学,已经x县教育科技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初中,已经保定市教育局批准,并领取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第三章组织管理

  第七条x县华晶学校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x县华晶学校的权利机构。董事会成员为5人,董事由出资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二)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x县华晶学校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x县华晶学校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华晶学校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校长,根据校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x县华晶学校副校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x县华晶学校章程。

  第九条董事会每年好召开至少两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1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四条出席董事会的人数必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必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人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x县华晶学校及x县华晶学校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监事会由三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校长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校长的行为损害x华晶学校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校长予以纠正。

  第十九条监事会议施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议制度。监事会议需经过半数的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校长对董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x华晶学校的正常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x华晶学校年度教育教学活动计划;

  (三)拟定x县华晶学校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定x县华晶学校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校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意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七)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八)校长列席董事会议。

  第二十三条校长在形式职权是,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校长不能行使职权是,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代其形式职权。

  第四章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为x县华晶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x县华晶学校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来源:

  (一)董事个人出资;

  (二)在核准的办学范围内开展教育教学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利息;

  (四)捐赠;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经费必须用于x县华晶学校章程规定的办学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盈利不得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

  第三十条x县华晶学校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x县华晶学校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x县华晶学校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分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对x县华晶学校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x县华晶学校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x县华晶学校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有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x县华晶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x县华晶学校无法继续活动;

  (二)x县华晶学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x县华晶学校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x县华晶学校终止前,须在x县教育科技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x县华晶学校经x县教育科技局审查同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x县华晶学校和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x县教育科技局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负责

  第四十条本章程经20xx年9月1日起实话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值日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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