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发展不断提速的社会中,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想必许多人都在为如何制定制度而烦恼吧!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了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精选5篇)仅供大家参考借鉴。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1
一、目的
第一条为了规范奥体中心和驻地各单位职工的车辆清洗,做到洗车时合理用水,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
三、职责
第三条洗车由专人负责。
第四条奥体中心及驻地各单位公用车辆及私家车,均需到统一洗车点洗车,洗车收费为10元/辆,任何个人不得私自接水洗车。
第五条洗车人员应本着节约用水的原则,洗车时要严格控制用水量,禁止用水直接冲洗地面。
四、洗车步骤
第六条洗车时,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状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第七条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第八条冲洗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拭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和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第九条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上个步骤要求进行冲洗。
第十条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
第十一条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第十二条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车主。
五、车辆洗净标准
第十三条前档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第十四条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五条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第十六条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第十七条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第十八条地毯拍打去尘
六、违规处罚
第十九条由保卫部、工程设备部和质量办负责院内巡查,发现私自接水管、打水洗车的人员要立即制止,并记下车号,予以口头警告。如同一辆车发现第二次私自洗车,没收洗车器具,并罚款50元。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2
一、店长职责
1、主动与顾客交流,保持友好相处关系,寻找机会介绍.
2、承担美容,装璜等技术方面的工作责任.
3、做好店内技术培训,劳纪,卫生及工具保养、保管.
4、开发新技术,争取同行业树立典范.
二、员工职责
1、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2、服从主管工作安排,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3、必须严格按部门工艺程序施工作业。
三、安全管理
1、主管对参与本部门施工项目的人及车员财物安全管理责任,保证做到“防火、防电、防水、防盗”。
四、劳纪管理
1、员工必须遵守公司上下班时间规定,如需请假,须经主管确认批准,否则视为旷工。
2、员工上班期间内不得打架,饮酒,戏闹,说脏话,由主管进行监督考核。
3、不得与顾客有不礼貌言行,经发现加重考核。
五、卫生管理
1、本部门责任区内每日安排员工进行清洁整理,对每次责任区内施工完毕后应及时清理。
六、评比考核
1、每月对所有员工进行技能考核,按成绩进行排名。
2、对员工监督岗上的客户评分进行统计排名。
3、违反本部门规定中任何一项,分别斟情予以处罚。
注:其他未尽事项,依据公司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补充:
一、洗车规范
1、洗车前,确认车辆门窗关紧,车辆表面没有不适宜清洗的情况,如有及时改正或记录。
2、冲洗人员首先使用高压水枪对车辆表面进行冲洗,不得遗漏车轮、车轮挡泥板、门下沿等位置。
3、冲洗第一遍后,使用干净的泡沫和洗车液,擦试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与擦拭车身的毛巾完全分开。
4、经洗车液清洗后,冲洗人员再次按步骤2要求进行冲洗。
5、泊车员待冲洗干净后,将车辆移出洗车位。
6、擦车人员使用干净整洁的毛巾擦净车身表面。注意:擦拭轮胎钢圈的毛巾与擦拭车身的毛巾安全分开。
7、内部对前烟灰缸、仪表台、方向盘进行擦净。如脚垫很脏,用双手将脚垫取出进行拍打去尘。
8、洗车完毕后,将车窗、门关紧,钥匙交保管员。
二、车辆洗净标准:
A前挡玻璃及所有门窗玻璃洁净无污物
B车身表面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C内外反光镜明亮且外观不滴水
D钢圈无可用毛巾擦去的污物
E前烟灰缸、方向盘清洁
F地毯拍打去尘(需要时)
三、十要十不准
A、十要
1、清洗服务要致谢
2、安装维修要及时
3、咨询服务要微笑
4、上门服务要准时
5、言谈举止要文明
6、服装鞋帽要整洁
7、对待客户要真诚
8、解决问题要彻底
9、工作作风要迅速
10、爱护企业要同心
B、十不准
1、工作场所不准大声喧哗
2、上门服务不准迟到拖延
3、预约咨询不准含糊不清
4、服务规范不准执行有偏
5、同事之间不准嬉闹打骂
6、工具携带不准丢三落四
7、在客户家不准随意乱动
8、对待问题不准推诿扯皮
9、车辆工具不准乱停乱放
10、信息传递不准遗漏延误
四、认真落实考勤制度是加强公司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提高工时利用率贯彻“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依据。当班主管负责每日考勤。每月考勤记录为当月1号至月末。考勤管理如下:
1、洗车行员工每天上班时间为:早上8:00至晚上18:30;如中午(指夏天12:00-2:00)工作不忙时可安排轮休一小时,安排轮休表要提交到办公室;
2、员工请假应先填写请假条,当班管理员签字同意后方可离店,假条交办公室备案;
3、员工因急事、急病来不及请假的,应提前一个小时向主管口头告假,经批准后在事后补办手续;
4、凡规定的到岗时间没报道,事先又无办理请假手续者,按迟到论处;
5、凡未到下班时间已提前离岗,且事前未向管理人员请假或请假未被批准者,予以早退处理;
6、凡事先未办理请假手续,又无故缺勤或请假未准私自休假者按旷工处理;
7、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两天或一个月累计旷工五天、年累计旷工十天,公司将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8、员工应以出满勤、干满点,提高工作效率为基准。如确因工作需要在休息日加班加点者,应全力配合领导安排。事后可由管理员安排补休。员工有病请假,须区级以上医疗单位证明,写‘请假单’三天以内(含)由部门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车间主管批准,七天以上报总经理批准。病假期间给予计算基本工资,取消加班工资、当月全勤奖金和当日其他奖金;
9、员工请事假应说明理由,并写‘请假单’两天以内(含)由主管批准,三天以上由经理批准,七天以上报总经理审批。全月累计请假2次以上含2次,扣发当日基本工资和所有奖金以及当月全勤奖金;
10、员工在当月考勤中出现了缺勤现象(迟到2次以上、早退2次以上、请假2次以上、矿工等)一律扣发当月全勤奖。员工所有缺勤记录表一律交管理员签字并转交办公室备案;
11、所有请假人员在假期结束之后,必须返回公司,在24小时之内向上级领导消假,否则按旷工论处。
12、全勤工资标准一律设定为100/元月,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3
公司员工车辆日益增多,经常由于员工车辆的清洗会影响到客户车辆交车时间的延长,同时洗车台次的增加也会影响到洗车的质量,从而影响客户满意度并增加售后运营成本,因此制定以下制度规范洗车事宜。
一、免费洗车只对在本厂维修的车辆、商品车、出险代步车及试乘试驾开放,上述车辆一律凭票洗车,对无票车辆,洗车员有权拒绝清洗。
二、严禁员工车辆在正常上班时间内交由洗车组清洗(除当天有过有偿维修的车辆),如发现洗车票中有本公司员工的车辆(当天无有偿维修),一律不计提成,对洗车组人员每人处以50元/车。
三、试乘试驾、商品车及出险代步车的清洗须在非忙时进行,如上班后半小时或下班前半小时内完成。公司车辆在清洗时要遵循洗车秩序,不得插队,清洗完毕应立即移出洗车区,不得堵塞交通。
四、对于客户来店只要求洗车的,SA有权拒绝客户的要求,但必须做好相应的解释工作。对保养或维修车辆,客户本次未要求洗车的,SA一律发放一张洗车票,客户可根据自己的时间自行开车来店洗车。
五、各主管、SA要严管手中的洗车票,不得随意将洗车票交于非维修车辆的车主,发现此类情况,每次考核100元。洗车票上须注明车牌、日期、是否维修、开票人,开票人必须是SA或钣喷主管的`签字,否则无效,如发现假冒他人签字的行为,考核100元/次。
售后服务部宣。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4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XX市机动车洗车场建设管理办法》,保证入城和过境车辆的车容整洁,减少城市尘土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建设部《城市容貌标准》以及省、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昆明市的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入城和过境的机动车辆,在经批准设置的机动车洗车场(站)冲洗车辆时,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机动车洗车场(站),是指在入城和过境途中,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设置建立的地机动车辆衽机械化冲洗的洗车场和具备机动车辆冲洗条件,经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非机械化机动车冲洗站、点。
第四条机动车洗车场是城市市政基础设施,遵循以社会效益、环境效益为主,兼顾经济效益的原则,实行有偿服务。
第五条XX市市政公用局是我市机动车洗车场的行业主管部门,主要负责全市洗车场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洗车场的设置和开业、停业等业条的审批工作。各县区建或城建局,主要负责辖区内洗车场的日常具体管理工作。
市、工商、市容、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税务等部门,应配合市行业主管部门做好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设、运营和开办管理
第六条昆明市机动车洗车场的建设,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市政公用局会同市规划、交通、土地、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
第七条具备机动车洗车场建设资质的单位,均可参加洗车场的建设。新建、改建扩建建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向市行业主管部门申报批准同意后,按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办理。
变更、扩洗车场的业务和停业,必须经济市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方能到有关单位办理其他相关手续。
第八条机动车洗车场投入运营前,建设单位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会同有关部门审核验收符合下列条件,并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各类票证后,方可开业:
1、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2、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3、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4、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经批准开业的洗车场,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
洗车场的收入,根据洗车场的投资渠道,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1、属于市、区城建部门通过财政安排投资建盖的,所收取的费用核减正常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确保专款专用。
2、属于贷款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还货(含贷款利息)、核定的管理费和运转经费后,剩余部分,属区城建部门贷款的,区留成60%,上缴市行业主管部门40%;属市城建部门贷款的.,市留成60%,返还区管理部门40%。
3、属于部门、集体或个人集资和自筹资金建盖的,所收费用中扣除按年度核定应偿还的集资的自筹金外,其余部分60%自行留用,30%上缴区行业管理部门,10%上缴市行业管理部门统筹安排。
上缴的资金一律纳入市和区的城建专项资金专户存储,专款用于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不得挪作他用,使用安排计划分别由市、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区城建和市、区财政主管部门的审批。
第三章冲洗收费、票据和质量标准管理
第十条各洗车站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禁止乱收费。收费时必须使用经市财政局监制,市政公用局统一,印刷的专用票据。
第十一条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和月票适用于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各机动车洗车场。
第十二条洗车场附近单位的车辆,因经常往返须通过洗车场的,可到洗车场或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办理月票。月票只能在指定的洗车场使用,持有月票的单位到其他洗车时,应重新购票。
第十三条每日多次往返同一路段各洗车场的车辆,可凭当日第一次冲洗车辆后的票据通行,不再另行收费。当日的车票次日以后无效。
第十四条各机动车场车场必须公开粘贴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ˉ明市机动车辆冲洗质量标准》(以下简称《标准》,见附件),严格执行《标准》规定的冲洗程序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入城、过境机动车辆经洗车场检查,清洁度达到《标准》的,应免洗放行,不得收费。达不到《标准》的,应按规定进站冲洗后方可能行,严禁收费不洗车。
第十六条机动车洗车场运营时间每天不得少于二十小时,并不得擅自停运,如因特殊原因停运,应于停运前十二小时向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悬挂安民告示,并积极采取措施,尽快恢复运营。
第十七条在洗车过程中造成车辆及所载货物损坏或损坏冲洗设施的,由造成事故的责任方负责赔偿或修复。
第十八条车辆进入冲洗道后,驾驶员及其车上乘客均不得下车,不得开启门窗。如载有需防水的物品,驾驶员应主动向洗车场管理人员说明,并出示有关证件、票据等,以便洗车场按要求进行作业。
第四章监督、检查管理
第十九条凡设有机动车洗车场的地段,入城或过境的机动车(警车、车和执行任务的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除外),应按顺序进站接受车辆卫生检查或冲洗除尘。
第二十条各机动车洗车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置收费许可证和财政、物价部门核定的各类车辆收费标准、注意事项等宣传标示物,公布监督电话,接受各界监督。
第二十一条各洗车场的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做到文明管理,提高服务质量,搞好优质服务。
第二十二条各洗力场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政府的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执法、检查机关在招待检查任务时,必须出示相应的检查证件。凡无检查证件的,洗车场不予接待。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四条对贯彻本细则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表彰或奖励,并报上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五条凡未经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建立的洗车场,可由市行业主管部门责令停业。同时,会同有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依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造成的损失及后果,由建设部门或责任人自行负责。
第二十六条对违本细则的洗车场,由区行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市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对情节严重、影响较又拒不悔改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处以100元到20xx元的罚款、或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七条对不服从管理、有意刁难和阴挠洗车场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各级部门依法处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各洗车场或区行业管理部门按责任小分别对责任人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或处以二百元以下罚款:
1、收费不洗车或变相收费不洗车的;
2、泥沙未按规定处理,乱堆乱放的;
3、冲洗质量低劣,未达到《标准》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4、无其他原因,擅自歇业和改变使用性质的;
5、无特殊原因,造成票据(指月票)贵失,或者擅处涂改票据的。
第二十九条驾乘人员遗失、擅自涂改、短截、伪造票据(含月票)的,由各洗车场按票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理。对造成损失,扰乱洗车场票据管理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予以处理。触犯刑律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条机动车辆洗车场的管理人员、监察人员和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以权谋私的,由所在单位或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市行业管部门申请复议,也可以向人民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又不起诉,且不履行处罚规定的,由区以上行业管理部门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细则由XX负责解释,各XX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洗车节约用水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范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x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x市区饮食娱乐服务业环境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对单位和个人在本市市区和县城镇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开办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城市洗车场,是指在县城镇以上城市规划区建成区内从事为城市车辆提供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站、场、点。
本规定所称的车辆,是指摩托车、小汽车、客车、货车等机动车辆。
第四条x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管理的牵头部门,负责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服务的综合协调管理,拟定行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场地设置联审和开业后场地年度评估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定期组织相关部门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市公用事业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水许可办理、排水管网连接,对洗车场占道经营、损坏路政设施、沉沙设施不合格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保局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的排污许可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对洗车场污水处理不合格、噪声排放超标等违反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警支队负责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出入口指示标志的设置,对指示标志不全、影响道路通行、存在交通安全隐患的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环卫局负责对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污水横流、乱吊挂等影响市容市貌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规划建设局负责对乱搭建、改变场地使用功能开办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交通局依据自身职能负责对违反交通管理规定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进行监督、检查,作出处理。
市工商局负责对无照经营、超出核准经营范围、未依法办理相关行政许可手续,擅自从事洗车经营活动的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依照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取缔。
市规划、公安、工商、公用事业、环卫、环保、交通、财政、物价等部门是惠城中心城区城市洗车场设置、开业联审和年度评估工作成员单位,应配合牵头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和车辆清洗服务的监督管理主管部门,由所在地县、区人民政府依法确定。
第五条城市洗车场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协调发展的原则,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专业规划和城市交通建设发展的需要,由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规划、公安、交通、国土、财政等部门统筹安排,合理布局,组织建设和设置。
第六条单位或个人需在x市区城市规划区和各县城镇城市规划区申请设立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服务的城市洗车场,应向所在市、县(区)牵头或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经联审会议审查通过,并依法到各相关部门办理规划许可、城市排水许可、排污许可、工程施工许可等手续后,方可建设。
(一)符合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交通、防盗、防火等规定;
(二)具备一定规模的冲洗、停车场地;
(三)冲洗设备达到规定要求;
(四)有泥沙沉淀和污水处理系统,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批准文件,排放的废水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五)不占用城市道路;
(六)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因故需变更、扩大洗车场业务的,必须提前20日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办理有关手续。
第七条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三环路内)新开设的城市洗车场应具备如下条件:
(一)不得设置在交通要道口及转弯处;
(二)在室内经营;
(三)冲洗设备齐备;
(四)新建的具备100㎡(原有的不低于60㎡)以上的冲洗、擦车场地(办公、堆放杂物等场地除外);
(五)具备4.5mx1.5mx1.5m以上的沉沙池和三级污水处理系统;
(六)经营场地、门面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规定,噪音排放符合环保要求;
(七)有公用事业、环保、工商部门核发的排水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环评文件、营业执照。
各县城镇和市区惠城中心城区以外的城市洗车场建设的具体标准由县、区政府确定的`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等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城市洗车场建成后,经营者应当及时向牵头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验收合格的,由牵头或主管部门向其出具允许经营洗车场的批准文件。经营者需具备批准文件和工商营业执照方可运营。
城市洗车场经营实行年度评估制度。每年的12月10日前,由城市洗车场经营者提出申请,经联审会议评估符合本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方可继续经营。严禁未经批准的城市洗车场从事城市车辆清洗保洁有偿服务活动。
第九条依法开办的.城市洗车场,应按营业执照规定的范围开展营业服务。严禁拦车强制清洗或采取其他不合法手段强制车辆清洗。
第十条城市洗车场提供的车辆清洁服务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经营者遵循公平、合法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依据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自主制定。
城市洗车场收取车辆清洁服务费必须实行明码标价,标明服务项目、服务标准、计价单位、服务价格等,标价牌下方应填写:“价格举报电话12358,以及所在市、县(区)物价部门监制”字样。
第十一条城市洗车场应在场前标明名称,场内指示标志要醒目、齐全。洗车作业要文明、卫生、有序。洗车场工作人员在清洗过程中造成被洗车辆损坏时,洗车场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城市洗车场应按《城市排水许可办法》的规定设置污水处理设施,并由专业服务队伍定期有偿对其清污,不得破坏城市排水设施,不得影响周边环境及江河湖泊。
第十三条城市洗车场的洗车工具和设施应按规定要求摆放整齐。在经营中不得占用人行道、绿化带和其他公共场地、绿地,不得妨碍交通和影响城市观瞻。
第十四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城市洗车场的日常检查和监督管理,设立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接受车辆驾驶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投诉。
对洗车场经营者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公用事业、环保、环卫、规划建设、工商、物价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在城市洗车场建设和城市车辆清洗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在本规定实施前已投入运营的城市洗车场,按以下办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开办又不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的城市洗车场,或虽经批准开办但不符合建场条件、设备简陋、强制洗车、乱收费、或只收费不洗车等管理混乱的城市洗车场,由城市洗车场管理牵头或主管部门会同城市规划、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取缔。
(二)对符合城市规划、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建场条件,经过整改,符合标准的洗车场,由联审小组规定时间,限期补办有关手续或重新登记。
(三)对设置在住宅区内或周边的洗车场,因噪声扰民等原因,引起群众投诉不断的,引导其迁出市区惠城中心城区和县城镇以上城市密集区或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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