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残保金如何计算

2022-12-07 好文

  残保金主要是用于帮助残疾人就业的职业技能培训和扶助残疾人就业以及对超比例安置残疾人用人单位的奖励。下面小编给大家带来河北省残保金的计算方法,欢迎大家阅读。

  河北省残保金如何计算?

  缴纳残保金的单位为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达不到本单位职工总数1.5%的用人单位。

  残保金按照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乘以1.5%的安置比例减去实际安排残疾人人数, 再乘以上年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得出的数额, 即为该单位应缴残保金数额。

  经同级残联部门审核认定, 凡安置残疾人达到1.5%比例的, 不征收残保金; 虽安置但达不到1.5%比例的,安置部分在应缴纳残保金中予以扣除;已安置了残疾人但未经残联审核认定的, 视为未安置, 需全额缴纳保障金。

  河北地区用人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计算公式: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1.5%-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计算口径为准)

  另外,新注册企业,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保障金。

  残保金的征收标准

  1、人数要求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北京为1.7%,上海为1.6%)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保金。

  2、雇佣要求

  用人单位将残疾人录用为在编人员或依法与就业年龄段内的残疾人签订1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且实际支付的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方可计入用人单位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

  3、费用计算

  保障金按上年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和本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之积计算缴纳。计算公式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X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 - 上年用人单位时间安排的残疾人及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举例:北京地区残疾人保障金的征收标准:应缴纳的保障金=(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总数x1.7%-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x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假定您的公司在北京,贵公司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为80000元,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为200人,无残疾人。

  应缴纳的保障金=200x80000x1.7%=272000元。

  4、减免政策

  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含20人)的小微企业,免征残保金。

  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可以申请减免或者缓缴保障金。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规定。

  用人单位申请减免保障金的最高限额不得低于1年的保障金应缴额,申请缓缴保障金的最大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河北省残保金怎么计算

  一、征缴范围

  2015年12月31日前所有在地税部门注册登记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

  团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仍按2015年师市财政局下发《通知》执行。

  二、征缴时间

  (一)审核认证时间:

  2016年保障金审核认证期为5月20日至7月10日。

  (二)保障金缴纳期:

  入库申报期为8、9月税期。

  残保金征收标准

  凡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按其差额人数全额征收保障金;差额不足一人的,按差额比例计算缴纳。用人单位安排一名盲人按2人计算。

  应缴纳的保障金=(单位上年度在职职工总数×1.5%(上海市为1.6%)-已安排残疾职工人数)×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在职职工总数,按用人单位年平均职工人数核定,也可参照人事、劳动、统计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提供的人数核定。

  安排残疾人就业必须是单位正式职工或与单位依法签定1年(含1年)以上劳动合同,按国家规定由所在单位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职工。已安排的残疾军人和因工致残人员,经鉴定符合***规定的残疾标准,并办理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方可计入安置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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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服务协议)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派遣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差额人数,以公式计算结果为准,可以不是整数。

  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按用人单位上年在职职工工资总额除以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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