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章程

2024-06-26 企业章程

  在生活中,章程的使用频率呈上升趋势,章程不由国家强制力予以推行,但要求其下属组织及成员信守,有一定的规范作用和约束力。那么章程怎么拟定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的章程,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企业的章程1

  新办中外合资企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它有关法律、法规,依据(以下简称甲方)与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年月日签订的共同举办合资经营企业的合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

  (中文)(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英文)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第三条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江苏省如皋市

  乙方: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电话:传真:

  法定地址: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法律、法规。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的宗旨为: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

  第八条合营公司初期的生产规模为:年产

  第九条合营公司的产品直接外销比例为,余下的在国内市场销售。外销产品由方负责销售。若合营公司直接销售的价格高于方销售价格时,合营公司可直接销售。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投资总额为万美元,注册资本为万美元。

  第十一条合营各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的,以

  人民币与美元的折算按收到出资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合营各方认缴的出资现金、现汇汇入合营公司帐户后统一使用。

  合营一方出资以实物作价投入,其价格、质量等须得到合营另一方的认可。

  第十二条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第十三条合营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发生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五条合营任何一方如转让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在同等条件下,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六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后,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如下:

  1.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等高级职员;

  2.决定和审批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贷款等);

  3.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4.通过合营公司重要规章制度;

  5.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6.修改合营公司章程;

  7.讨论决定合营公司延期、中止、解散或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8.讨论决定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9.负责合营公司中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10.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九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董事会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名,由方委派。

  第二十一条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过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如董事会认为有必要,也可在其它地方召开。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五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六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七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人数少于人,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该记录由合营公司存档。

  第二十九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审查通过:

  1.合营公司

  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延期、中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它经济组织的合并;

  对其它事项,可采取简单多数通过决定。

  第三十条董事长以及董事长授权的副董事长或董事,有权监督、检查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但不得干预总经理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一条合营公司经营管理机构设部、部、部等个部门。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人,由方推荐。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

  第三十三条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经总经理委托可代理先行使总经理职责。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任期三年,经继续推荐,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任,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它高级职员。

  第三十六条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实职,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

  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只代表合营公司工作,不得代表合营的任何一方。

  第三十八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会议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财务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均用中文书写。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方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会计制度》执行,以实际发生之日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计算。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在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开立外汇帐户。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采用权责发生制和借贷复式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财务部应在每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表,经总经理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注册会计师查阅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施行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确定其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加速折旧需报有关部门批准。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里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其中每年提取储备基金的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提取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的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合营公司经营情况讨论确定。

  第五十条合营公司依法交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的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五十三条合营公司用工实行劳动合同制,职工的招收、辞退和解除劳动合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劳动争议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五十四条合营公司所需职工,应首先择优录用甲方推荐的原有职工,如人员不能满足需求,应根据生产经营需要编制劳动计划,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后,由合营公司向社会公开招收、择优录用,招收的人员应经过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

  第五十五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犯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视其违纪情节给予敬告、记过、降薪和开除的处分。

  对职工的处分决定报当地劳动管理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职工的福利及待遇,按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规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确定,确保职工的合法权益。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应适时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职工的编制、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合营公司工会是职工的代表,其职责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展文娱、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各项生产任务。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集体劳动合同,指导职工与合营公司签订个人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向合营公司董事会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合营公司工会参与调解职工与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中方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期限、中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合营期限为年,自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距合营期满六个月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才能延长,并应在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延

  期登记手续。

  第六十六条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经董事会决定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六十七条一方不履行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或严重违反合同、章程规定,造成合营公司无法经营,守约方除有权向违约方索赔外,并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提前终止合营。

  第六十八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组成清算委员会,依法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审查通过后执行,并报主管财政机关备案。

  第七十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有财产的清算收入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清算债务的清偿顺序为:

  1.合营公司支付职工工资及保险福利费用等;

  2.合营公司应缴国家的税金以及其它款项;

  3.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有担保债务;

  4.合营公司尚未偿付的其它债务。

  在同一顺序内不足清偿的,按比例清偿。

  第七十三条清算终了,合营公司的资产净额或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与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资本公积及未分配利润之和的部分,视同利润,依法缴纳所得税。

  第七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关提出报告,并到原登记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五条合营公司终止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规章度制

  第七十六条合营公司通过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责;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会计制度;

  7.合营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并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八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七十九条本章程需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委托的审批机关批准后方能生效,修改时同。

  甲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

企业的章程2

  章 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的经营管理机制,促进企业发展,规范公司内部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依法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公司有经营活动中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接受有关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公司类型: 有限公司(法人独资) 第三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五条: 公司的宗旨为:适应市场经济形势,信守职业道德,开展灵活经营,生财有道,遵纪守法,不断改善社会服务工作,努力的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第六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姓名、出资情况 第七条: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 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分 期于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股东首期出资 万元人民币,于公司设立登记前到位,第 期出资万元人民币,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二年内缴足。

  第八条:股东的姓名、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证件号 出资额 出资时间 出资方式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九条: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委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四) 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五) 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 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条:股东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十一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的决定;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为 3 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人选;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 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 名,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监事每届任期为 3 年,监事任期届满,由股东决定可以连任。监事保护公司股东利益,保护公司职工的利益。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 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七条: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股东应有书面决定,并签定书面股权转让协议。

  第十八条: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十九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股东决定解散;

  (四)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二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修订、补充。

  第二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

  第二十四条:本章程涉及公司登记事项的,以公司登记机关准予登记的事项为准。

  第二十五条:本章程经股东签名或盖章有效。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一式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一份。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企业的章程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合伙)。

  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

  第七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由选择是否约定合伙期限)

  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

  第九条、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甲: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

  丙: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丁: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现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___________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

  普通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价格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评估办法)。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方式出资。

  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以非货币形式出资需办理财产权转移的,办理完财产权转移手续方为缴付完成。

  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

  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个合伙人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

  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对执行事务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八章、入伙、退伙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入伙,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如实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新普通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三)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义务;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列举退伙事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约定合伙期限的适用)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天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一)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二)除有限合伙人外,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三)法律规定或者合伙章程、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四)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三条、合伙人符合本章程所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四条、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在有限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合伙人不得因此要求其退伙。作为有限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被依法宣告死亡时,其继承人或者权利承受人可以依法取得该有限合伙人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资格。

  第二十五条、合伙人退伙,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该事务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二十六条、普通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章程第十条的规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有限合伙人与普通合伙人的转变

  第二十七条、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第二十八条、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二十九条、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普通合伙人的,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第十章、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第三十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一)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二)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三)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三十天;

  (四)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六)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三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时,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解散事由出现后十五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第三十二条、清算人自被确定之日起十日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人申报债权。

  第三十三条、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第十一章、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订立,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合伙人按照合伙章程、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修改或者补充本章程,需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经全体合伙人签署后生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一式__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持___________份,合伙企业留存___________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___________份。

  合伙人签署(自然人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企业的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的章程5

  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有限公司<简称境外投资者>于****年**月**日在中国**省***市设立外资企业******有限公司(简称外资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外资企业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法定地址:中国****市****路**号。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第三条境外投资者中文名称:****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法定地址:******。

  英文地址:******。

  法定代表:****,职务:****,国籍:****。

  第四条外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境外投资者对外资企业的责任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

  第五条外资企业为中国的法人,受中国的法律管辖和保护,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不损害中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六条外资企业的宗旨是:****。

  第七条外资企业的经营范围是:****。

  第三章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出资期限

  第八条外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万元人民币。经营规模为年销售额****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外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万元人民币。其构成为****万元人民币的等值*元现汇。

  第十条境外投资者履行出资期限:自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6个月内一次缴清。

  第十一条投资者缴付出资额后,应当聘请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报审批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十二条外资企业在经营期内不得减少其注册资本,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外资企业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以及外资企业的分立、合并或者由于其它原因导致注册资本发生重大变化,均须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四条外资企业将其财产或者权益对外抵押、转让,须报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备案。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外资企业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外资企业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批准监事的报告;

  5、批准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批准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外资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8、对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9、修改外资企业章程;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外资企业设董事会,由境外投资者委派3名董事组成,董事任期三年。董事会职权主要如下:

  1、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的决定;

  3、决定外资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决定外资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5、制订外资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制订外资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制订外资企业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外资企业形式的方案;

  8、决定聘任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

  9、制订外资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

  10、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董事长是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由境外投资者委派产生,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依照其章程规定,代表外资企业行使职权。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无法履行其职责时,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八条外资企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名。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九条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第二十一条监事可以对董事会决定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第二十二条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外资企业承担。

  第二十三条外资企业经营管理机构设置为:下设供应、销售、财务、行政等部门。

  第二十四条外资企业设总经理1人,副总经理1人,任期为三年,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五条总经理在外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授权范围内,组织领导外资企业的日常生产和经营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如下:

  1、领导外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工作;

  2、制订外资企业规章制度;

  3、任命部门经理;

  4、对外签订外资企业的经营业务合同;

  5、决定职工的录用、解雇、奖励;

  6、行使法定代表人授予的其它职权。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六条外资企业设会计师,由法定代表人聘请,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

  会计师负责外资企业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外资企业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

  第二十七条外资企业的高级职员请求辞职时,应提前向法定代表人提出书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法定代表人可随时解聘。

  第五章财务与会计

  第二十八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和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其所在地财政税务机关备案。

  外资企业账簿应记载如下内容:

  1、现金流动情况;

  2、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3、物资购销情况。

  第二十九条外资企业的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二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条外资企业的自制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一条外资企业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人民币与其它货币的折算,按缴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折价计算。

  第三十二条投资者可以聘请中国或者其它国家的会计师查阅外资企业账目。

  第三十三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的规定,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其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

  第三十四条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规定,提取储备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

  第三十五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建立财务账簿,进行独立核算,其年度的会计报表和清算会计报表,应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进行验证并出具报告。

  第三十六条外资企业以往会计年度的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或汇出利润,以往会计年度末汇出该分配的利润,可与本会计年度的利润一并分配。

  第六章税务与外汇

  第三十七条外资企业按照中国税法的有关规定缴纳各项税款。

  第三十八条外资企业的职工依照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

  第三十九条外资企业的外汇事宜,依照中国有关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外资企业在经中国外汇管理部门批准的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开立人民币和外汇账户。

  外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应当存入其开户银行的外汇账户,外汇支出,应当从其外汇帐户中支付。

  第七章职工与工会

  第四十一条外资企业在中国境内雇用职工,企业和职工双方应当依照中国的法律、法规签订劳动合同。合同中应当订明职工的雇用、辞退、报酬、福利、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纪律事项。

  第四十二条外资企业负责职工的业务技术培训,建立考核制度,使职工在生产管理技能方面能够适应企业的生产与发展需要。

  第四十三条外资企业有权对违反外资企业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对开除处分的职工,报当地劳动部门备案。

  第四十四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外资企业具体情况,由法定代表人决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外资企业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五条职工的福利、资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外资企业将分别在劳动管理合同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四十六条外资企业聘请的高级管理人员的待遇由法定代表人决定。

  第四十七条外资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四十八条外资企业工会是职工利益代表,有权代表职工同本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第四十九条外资企业工会的基本任务是:依照中国法律和规定,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协助外资企业合理安排和使用职工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科学技术和业务知识,开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外资企业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五十条外资企业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奖惩、工资制度、生活福利、劳动保护和保险问题时,工会代表有权列席会议,外资企业应当听取工会的意见,取得工会的'合作。

  第五十一条外资企业应当积极支持本企业工会的工作,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为工会组织提供必要的房屋和设备,用于办公、会议,举办职工集体福利、文化、体育事业。外资企业每月按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由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八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二条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为30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三条境外投资者如需延长外资企业的经营期限,应在经营期满180天前,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

  第五十四条外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终止:

  1、经营期限届满;

  2、经营不善严重亏损,投资者决定解散;

  3、因自然灾害,战争等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4、破产;

  5、违反中国的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撤消;

  6、其它解散事由已经出现。

  第五十五条外资企业如提前终止时,应提交终止申请书,报原审批机关核准。审批机关做出的核准日期为企业的终止日期。

  第五十六条外资企业结束经营时,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报审批机关审核后进行清算。

  第五十七条清算委员会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人代表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

  第五十八条清算费用从外资企业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清算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债权人会议;

  2、接管并清理外资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

  3、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依据;

  4、制定清算方案;

  5、收回债权和清偿债务;

  6、追回投资者应缴未缴的款项;

  7、分配剩余财产;

  8、代表外资企业起诉和应诉。

  第五十九条外资企业在清算结束之前,境外投资者不得将该企业的资金汇出或者携出中国境外,不得自行处理该企业的财产。

  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其资产净额和剩余财产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视同利润,应当依照中国税法缴纳所得税。

  第六十条外资企业清算结束,应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外资企业的各项保险,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由境外投资者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经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样需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或其委托的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

  签署页

  境外投资者签章:

企业的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府有关政策制定。

  第二条广东______________是经广东省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由___________投资设立的集体(全民)所有制企业,在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本企业的宗旨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努力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满足人民不断增长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需要。

  第四条本企业是独立企业法人,一切活动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不受任何机关、团体、个人侵犯或非法干涉。

  第二章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经营方式:_____________。

  第三章注册资本、投资者名称、地址、投资额和投资方。

  第六条本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第七条投资者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_________________。

  投资额_____万元以货币形式出资。

  第四章投资者职责

  第八条企业的下列事项必须由投资者作出决定:

  (一)任免企业法定代表人;

  (二)审议批准企业的章程;

  (三)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企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五)审议企业转让出资和办理财产转移手续;

  (六)企业的合并、分立、解散、破产和清算;

  (七)对企业的财产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章组织机构及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本企业设置如下机构

  第十条经理是本企业的法定代表人:______。

  第十一条本企业法定代表人由投资者任命。

  第十二条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二)制定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制定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制定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拟定企业合并、分立、变更、解散的方案;

  (六)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他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八)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九)制定企业的具体规章。

  第六章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三条本企业劳动用工执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

  在法律规定范围内,采取符合本企业实际的用工形式。

  第十四条本企业贯彻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多劳多得的分配制度。

  第十五条本企业职工的劳动保护、医疗、养老保险等按国家规定办理。

  第七章财务会计与利润分配

  第十六条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一)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

  (二)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

  (1)资产负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三)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份之十作为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作为法定公益金。

  企业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投资者批准,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注册资金。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职工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于企业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八章破产、解散和清算

  第十七条企业因无偿还能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依法宣告破产。

  第十八条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宣告解散

  (一)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者;

  (二)因不可抗力而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者;

  (三)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的。

  上述任何一种情况发生后,应报经投资者批准解散。

  第十九条企业破产或解散时,企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并成立清算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程序、事项进行清算。

  清算结束后,清算机构应提出清算报告报投资者确认,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印章。

  第九章章程的修改和解除

  第二十条企业章程修改,应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能生效。

  由于不可抗力至使章程无法履行或由于企业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解除本章程。

  第十章章程的订立和生效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规定与国家法规政策相抵触的,以国家法规政策为准,涉及到企业法人登记注册事项的,以登记主管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订立。

  本章程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起生效。

  投资者盖章(签名):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的章程7

  ____________有限公司经股东决定,决定变更公司名称、经营范围,并对公司章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章第四条原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现修改为:“公司名称______有限公司”。

  二、第三章第六条原为:“公司经营范围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

  现修改为:“公司经营范围设计、制作、代理国内外各类广告;企业形象设计、平面设计、产品设计、动漫设计、市场策划、企业推广”。

  法定代表人签名: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的章程8

  公司章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不是由国家,而是由公司股东依据公司法自行制定的。

  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定本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六章 董 事

  第七章 监 事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正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第二条: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公司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股东的合营期限为十年,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第五条: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公事的宗旨:信誉第一,客户至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使客户满意,扩大市场占有率,为社会主义经济事业作贡献。努力保障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使投资者各方均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本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三章 注册资本及出资

  第八条: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_万元人民币。

  第九条:股东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甲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乙方:出资额为_____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投入,占注册资本的_____%。

  第十条:股东应当在 年 月 日之前足额缴纳各自认缴的出资额,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出具验资报告,股东不按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本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盖有公司印章的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公司名称;

  2.公司登记日期;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5、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第十二条、公司内备置股东名册。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1、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2.股东的出资额;

  3.出资证明编号。

  第十三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份出资。

  股东可以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1、股东有权出席股东会议,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2、股东有权选举公司的董事或者监事,同时享有被选举权;

  3、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4、在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认缴出资;

  5、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部分出资;

  6、股东有权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股东有权按照自己所持公司出资比例要求公司清算组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第十六条:股东应承担的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时足额缴纳出资额;

  3、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4、按出资比例承担风险责任。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十七条:股东会有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中的权力机构。

  第十八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投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年度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12、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九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修改公司中章程作出决议时,必须经全体股东通过。

  第二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一条:股东会每年召开四次定期会议,一般在三、六、九、十二月份召开,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首次股东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其他情况下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执行董事指定或者委托他人主持。

  第二十二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 董 事

  第二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人代表人,行使法定代表人的权利。

  1、因特殊情况下能履行职务时,指定或委托人代为履行。

  2、在发生不可抗力等重大事件时,可对一切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罢免权,但必须符合公司利益,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二十五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主持股东大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检查股东会决议和决议实施方案;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常设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制定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2、拟定发行公司债券方案。

  第二十六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或聘任。

  第七章 监 事

  第二十七条:本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

  第二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条:按照《会计法》的规定,本公司的会计年度为公历元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15日之内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财务会计报告就依法经审查验证。

  第三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10%列入公司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中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中资本。

  第三十三条: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

  第三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九章 劳动管理、工资福利及社会保险

  第三十五条:公司遵守国家有关劳动人事制度、职工实行聘用合同制。

  第三十六:公司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职工劳保福利和社会保险的规定。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会议。

  第十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三十七条:公司的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第四条规定的合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议决议解散;

  3、因公司中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5、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八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拟定清算方案,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3、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

  4、处理与清算本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5、清缴所欠税款;

  6、清理本公司的债权、债务;

  7、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8、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9、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三十九: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组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交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清算结束后,清理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确认,并在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公司章程修改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时间内,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章程修改未涉及登记事项的,应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送原登记机关备案。

  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向原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大会修订、补充。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解释权归股东大会。

企业的章程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上海市民政局颁布的《上海市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之规定,为了规范"(全称)"[以下简称]的日常活动,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XX名称:

  住址:上海市区

  第三条宗旨:提供诚信服务,接受社会监督,信守职业道德,遵守公平竞争原则,以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为准则,……。

  第四条业务范围[必须与业务主管单位确认的一致]:

  第五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核准的业务范围开展活动,实行重大活动报告制度,重视信息化建设,逐步做到通过互联网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重大事项。

  第六条由(出资或申办的单位或个人)举办,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七条业务主管单位是(全称),登记管理机关是(全称)。

  第二章组织机构和法定代表人的产生、罢免

  第八条实行[决策机构: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领导下的X[执行机构负责人如校长、院长、所长、主任等]负责制。决策机构是[如董事会、理事会、管理委员会等],其成员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及授权人员组成。设[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壹人,副若干人,由选举产生和罢免,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决策机构]每年召开2次会议。由[如董事长、理事长、管理委员会主任等]负责召开,因故不能出席时,应指定或委托其他成员负责召开。会议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举行。职权:

  (一)选举和罢免,根据长提名,决定副及其他各业务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二)制定发展规划和工作计划。

  (三)制定和修改章程。

  (四)决定设立和撤销工作部门。

  (五)审议和批准中心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召开会议,应提前一周通知全体成员。应对所议事项的决定,形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成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十一条会议由出席会议的成员行使表决权,决议需经出席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才有效。

  第十二条决策机构的'议事程序和规则是通过会议提出,讨论并通过,秉承公平、公正,从推进(全称)发展的根本利益出发的规则。

  第三章X[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十三条X的产生:X、副X由选举产生,报上级部门批准,任期4年。

  第十四条X的职权:

  (一)贯彻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二)组织实施发展规划。

  (三)执行决议。

  (四)管理事务,组织实施各项活动。

  (五)聘任与解聘XX员工。

  (六)章程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X因故不能行使职权时,可委托副X代行其职权。

  第十六条设立监事会,其职权是:检查单位的财务状况,对法定代表人、X、副X在执行单位职务时的违规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十七条经费来源:

  (一)组建时的原始投入。

  (二)开展业务活动时的收入。

  (三)社会各界赞助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十八条注册资金由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出资。根据运作和发展需要,举办单位(或举办者)可以继续投入。

  第十九条资金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增值部分不得私自分配,解体时财产不得私分。开展社会服务活动的收入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执行。

  第五章终止程序和终止后的资产的处理

  第二十条自行解散、分立、合并或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原因须解散时,须经讨论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

  第二十一条在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下提出清算程序和原则组织清算,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清算人员一般应由中心的法定代表人、债权人代表以及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根据需要可聘请国内注册会计师、律师等参加。清算费用和清算组成员的酬劳应从中心的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二十三条清算期间,清算组代表中心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四条清算结束后,写出清算报告,提请原理事会审核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

  第二十五条终止后的剩余财产,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修改权属[单位简称][决策机构]。修改后的章程,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主。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并获得《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或合伙或个体)登记证书》之日起正式生效。解释权属。

  [注: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全称,代表业务主管单位或登记管理机关全称,代表决策机构,代表决策机构负责人,代表民办非企业单位简称,X代表执行机构负责人

企业的章程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会全称“襄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简称“襄阳市个私协”。

  第二条襄阳市个私协是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全市城乡个体劳动者及其从业人员和私营企业组成,经市民政局登记注册的全市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襄阳市个私协的宗旨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团结、教育、引导全市个体劳动者和私营企业,守法经营,优质服务,繁荣市场,发展社会生产力,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为搞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第四条襄阳市个私协遵守和维护国家法律,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维护社会稳定,履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职责,独立自主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党和政府联系广大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桥梁、纽带和政府部门的助手、中介作用。

  第五条襄阳市个私协接受同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指导。

  第二章任务

  第六条襄阳市个私协的任务是: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时向政府和有关部门反映个体私营经济发展的情况,提出政策性建议,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

  (二)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提出的意见、要求和建议,提供法律咨询服务;

  (三)组织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学习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以社会主义教育为核心,以法制和职业道德教育为重点的经常性思想教育,开展文明经营,优质服务活动;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并建立自我约束机制,发挥积极因素,抑制消极行为;

  (五)进行生产、经营指导,提供信息服务,拓展市场,组织经验交流,帮助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的问题;

  (六)开展技术培训,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做好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的技术职称评定工作;

  (七)关心会员生活,兴办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福利事业,开展健康、向上的文化体育活动;

  (八)鼓励和引导发展科技型、外向型经济,加强与国内外有关组织与社团的联系,并参加有关活动,协助政府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九)承办党委、政府委托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襄阳市个私协分个人会员与团体会员两种: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个体劳动者,自愿成为个人会员;凡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私营企业营业执照的私营企业,自愿成为团体会员。各县(市、区)个私协均为团体会员。

  第八条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协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受本会提供的各项服务;

  (三)监督协会工作,提出建议和倡议;

  (四)对理事会成员提出批评和撤换意见;

  (五)要求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协会的教育、培训,享受协会兴办的福利;

  (七)反映生产经营中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要求。

  第九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

  (二)积极参加、支持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三)依法纳税,恪守职业道德,文明经营,热心为群众服务,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

  (四)协助有关部门搞好市场管理,维护市场秩序,接受群众监督;

  (五)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按时缴纳会费;

  (六)接受本会委托办理的事项。

  第四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十一条襄阳市个私协的最高权力机关是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修改并通过《襄阳市个体劳动者私营企业协会章程》;

  (二)选举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聘请本会名誉会长和顾问;

  (四)讨论并决定本会重大事项;

  (五)听取和审议本会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报告;

  第十二条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县(市、区)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基层分会每两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在特殊情况下,经理事会决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理事会理事可连选连任。

  各级会员代表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开。

  第十三条襄阳市个私协理事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行使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职权。

  各级理事会每年召开一至二次。

  第十四条襄阳市个私协理事会选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和常务理事会若干人,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长主持会务,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秘书长在会长、副会长领导下处理日常事务工作。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会长会议,不定期召开,研究决定重大事项。市个私协秘书处配专职工作人员7—10人,配副秘书长若干人,协助秘书长工作。县(市、区)个私协秘书处配专职工作人员3—5人,副秘书长1人。乡镇基层协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配秘书1人,专职工作人员1—2人

  第五章经费

  第十五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经费来源:

  (一)业务主管部门按规定拨付的活动经费;

  (二)会员和团体会员单位上缴的会费;

  (三)社会和个人捐赠;

  (四)开展有偿服务和创办经济实体的收入;

  (五)政府资助;

  (六)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

  第十六条襄阳市个私协会费管理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经费管理,在银行开设帐户,配备专(兼)职财务人员,按规定的范围开支,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每年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十七条会员交纳的会费,要严格管理,主要用于会员的宣传学习、文化娱乐,以及举办福利事业、困难补助等。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襄阳市个私协的终止,须经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代表通过,方为有效。

  第十九条本章程如需修改,需经襄阳市个私协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二十条本章程解释权,属襄阳市个私协。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自襄阳市个私协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企业的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所在国家)合资经营法,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中国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在___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的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营公司名称为: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甲方: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合营公司为_________(所在国)国法人,受_________(所在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_________(所在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营公司宗旨为:加强中_________两国_________技术交流和经济合作,采用_________技术和先进的_________科学经营管理方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合营公司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_______________

  第九条合营公司产品在_________(所在国)国内及国外市场销售。国内外销售比例和数量: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十条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元。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出资如下(出资方式):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_________美元,折合人民币_________,占注册资本_________%。

  甲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乙方以_________作为出资。

  第十二条甲、乙双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三条甲、乙双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聘请的_________(所在国)公认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的董事长和会计师据以签发出资证明书给出资方。

  第十四条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五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增加须经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可按原投资比例增加投资,并经各方审批机构批准。

  第十六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第十七条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经董事会一致通过后,由甲、乙双方签署协议,并报有关审批部门批准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八条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九条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使用和贷款等);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合营公司的章程;

  (6)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会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二十条董事会由_________人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___名。

  董事任期为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设董事长__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___名,由______方委派。

  第二十二条甲、乙双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一次,经1/3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会议,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五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六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30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七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会议有2/3以上董事(或其代表)出席方为有效。

  第二十九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三十条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

  (1)合营公司章程的修改;

  (2)合营公司的终止、解散;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4)合营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5)董事会认为应一致通过的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一条对于第三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事项须董事会2/3以上董事通过,方可做出决定。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二条合营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经营和技术管理、财务、业务部门和专、兼职人员。

  第三十三条合营公司设总经理_________人,副总经理______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和任命。

  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副总经理由_________方推荐。

  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____年。

  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五条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以上人员如果不称职,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六条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七条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月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八条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账簿、报表、用_____文书写。

  第三十九条合营公司采用_____(货币名称)为记账本位币,_____(货币名称)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生之日____(所在国)国的外汇管理部门公布汇价计算。

  第四十条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银行开立账户。

  第四十一条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账法记账;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账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营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3)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二条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三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计算书和利润分配方案,经会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三条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但经董事会一致同意另行规定除外。

  第四十四条合营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

  每个会计年度的后三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得利润额。

  第四十五条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

  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六条合营公司职工的雇用、解雇、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_________(所在国)国劳动法和劳动管理监督法以及企业的劳动管理等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合营公司所需要工程技术及管理人员(工程师),由乙方派遣并负责管理,其他人员由合营公司在_________(所在国)国择优录用。

  第四十八条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予以开除。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第五十条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工作。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一条合营期限为_________年。

  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二条甲、乙双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期满_________个月前向有关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有关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三条甲、乙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并报送有关审批部门批准。

  第五十四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甲、乙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1)合营期限届满;

  (2)企业发生严重亏损,无力继续经营;

  (3)合营一方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因不可抗力遭受严重损失,无法继续经营;

  (5)合营公司未达到其经营目的,同时又无发展前途。

  (2)、(3)、(4)、(5)项情况发生,应由董事会提出合营终止申请书,报审批机构批准。

  在本条(3)项情况下,不履行合营公司协议、合同、章程义务的一方应对守约方赔偿经济损失。

  第五十五条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入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六条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务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七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资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八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的债务全部清算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九条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有关审批部门提出报告,并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六十条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账册,由_____方保存。

  第十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____文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须经中、_________(所在国)两国有关审批机构批准方能生效,修改时亦同。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中国_______市公司(盖章):_______________

  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__

  代表职务: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企业的章程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国________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国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 __年_____月_____日在中国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经营______有 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合营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 外文名称为: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第三条 合营各方的名称、法定地址为:

  中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_____省_____市_____路_____号

  ______国_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_____国________

  第四条 合营公司有限公司。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 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各方合资经营的目的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采用先进 的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办法,提高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利益。

  第七条 合营公司向国内外市场销售其产品,其销售比例如下: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

  _____年:出口占百分之_____,在国内销售占百分之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元。其中,基本建设资金为_____。 流动资金为______。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_____元。

  合营各方出资如下:其中:甲方_____元,占____%,乙方_____元, 占____%。

  第十条 合营各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一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的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并出 具验资报告。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合营各方均不得将出资证明书,向外抵押 担保或作其他有损合营公司利益的用途。

  第十二条 合营期内,合营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 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 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后,并报审批 机关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 董事会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决定和批准总经理提出的重要报告(如生产规划、年度营业报告、资金、借款等);

  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分配方案;

  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修改公司规章;

  决定合营公司停产、终止或与其他经济组织合并;

  决定聘用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决定合营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事项;

  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 董事会由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名,乙方委派__ _名。董事任期为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董事会董事长由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名,由___方委派。

  第十九条 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 董事会例会每年召开___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 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 持。

  第二十三条 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三十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时间和地 点。

  第二十四条 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 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 出席董事会会议的决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 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每次会议,须做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和_____文。该记录由公司存档。

  第二十七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一致通过__________。

  第二十八条 下列事项须董事会三分之二以上董事(或过半数董事)通过____。

  第五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九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下设生产、技术、销售、财务、行政等部 门。

  第三十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___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 请。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 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 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日常工作中重要问题的决定,应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 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

  第三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_____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四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公司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 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

  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如生产经营需要,可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 由总经理领导。

  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营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 经济责任制。

  审计师负责合营公司的财务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营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 总经理并向董事会提出报告。

  第三十七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和其他高级职员请求辞退时,应提前向董事会提出书 面报告。

  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 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中外合资经营 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 合营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四十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凭证、帐簿、报表、用中文书写。(也可同时用外文书写)

  第四十一条 合营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他货币折算,按实际发 生之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牌价计算。(注:经合营各方商定,也可采 用某一种外国货币为本位币)

  第四十二条 合营公司在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开立人民币及外币帐户。

  第四十三条 合营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四十四条 合营公司财务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一、合营公司所得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二、合营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及购入情况;

  三、合营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四、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头四个月编制上一个会计年度的资 产负债表和损益表,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审查出具查帐报告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四十六条 合营各方有权自费聘请会计师查阅合营公司帐簿。查阅时,合营公司应 提供方便。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所得税法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如需加速折旧,报税务机关批准。

  第四十八条 合营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 和有关规定以及合营公司合同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 利润分配

  第四十九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五十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在注册 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一条 每个会议年度后四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及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五十二条 合营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 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 职 工

  第五十三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 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 办理。

  第五十四条 合营公司所需要的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由合营公司公开 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五十五条 合营公司有权对违反合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 给予警 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开除职工须报当地劳动人事部门备案。

  第五十六条 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有关规定,根据合营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 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

  合营公司随着生产的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的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五十七条 职工的福利、奖金、劳动保护和劳动保险等事宜,合营公司将分别在各 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条件下从事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 工会组织

  第五十八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 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五十九条 合营公司工会的任务是:依法维护职工的民主权利和物质利益;协助合 营公司安排和合理使用福利、奖励基金;组织职工学习政治、业务、科学、技术知识、开 展文艺、体育活动;教育职工遵守劳动纪律,努力完成合营公司的`各项经济任务。

  第六十条 合营公司工会代表职工和合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监督合同的执行。

  第六十一条 合营公司工会负责人有权列席有关讨论合营公司的发展规划、生产经营 活动等问题的董事会会议,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第六十二条 合营公司工会参加调解职工和合营公司之间发生的争议。

  第六十三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合营公司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拨交工会经费。 合营公司工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制定的《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工会经费。

  第十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六十四条 合营期限为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五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营 期满前六个月向原审批机关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 手续。

  第六十六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做出决定,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合营各方的任何一方有权依法终止合营。

  (注:每个合作企业可根据自己的情况而定)

  第六十八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 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六十九条 清算委员会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 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根据合营合同提出财产作价和计算的依据。制定清算方案,提请 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七十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七十一条 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营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七十二条 合营公司的债务和损失全部清偿后(其剩余财产如超过注册资本的,还 应扣除依法交纳的所得税)的剩余财产,按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七十三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 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七十四条 合营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一章 规章制度

  第七十五条 合营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包括所属各个管理部门的职权与工作程序;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他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用中文和_____文书写。上述两种文本如有不符,以中文本 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须经审批机关批准才能生效。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于一九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由甲、乙双方的 授权代表在中国广州市签字

  甲方:中国 公司代表

  乙方: 国 公司代表

企业的章程13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的章程1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企业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结合企业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企业定名为: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地址:_______________ 。

  本企业的注册资本: _______________。

  本企业的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本企业实行股份合作制,是劳动者的劳动联合和劳动者的资本联合为主的新型集体经济组织形式。

  本企业遵循以下原则:

  (一)职工自愿入股,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相结合;

  (二)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流转顺畅,保护严格;

  (三)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四)企业分配实行按劳分配和按股分红相结合;

  (五)企业实行民主管理,表决议案实行“一人一票”和“一股一票”相结合。

  第四条 本企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为独立企业法人,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以全部法人财产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承担经济责任。

  第五条 企业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诚信经营,注重经济效益;提高职工收入,保障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股东

  第六条 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持有本企业股权者为本企业股东。股东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七条 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一)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职工)大会,了解企业经营状况,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决策;

  (二)对所持股份享有所有权和收益权;

  (三)按企业规章转让所持股份;

  (四)对企业净资产享有所有者权益;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向企业参股;

  (二)按所持股份承担企业风险责任;

  (三)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维护企业利益,遵守企业规章制度;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股权设置与管理

  第九条 企业总股本金为_______ 万元,总股份为 _______股,每股金额为100元。

  第十条 企业股权设置及股份划分如下:

  职工个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职工个人股是本企业职工出资形成股份或企业明晰给职工的股份,其股权为职工个人所有。

  职工集体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职工集体股是由本企业职工集体所有资产折股形成的股份,其股权为本企业职工共同所有。

  法人股:共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法人股股权为法人投资单位所有。

  个人股:共 _______股,股份总金额为_______万元;其股权为企业外投资者个人所有。

  第十一条 企业存续期内,股东不得抽回股份,在发生职工退休、调离、辞退、除名、死亡等情况下,职工股份可按规定在企业内部进行转让,或由企业收购,但在企业终止前六个月停止收购职工股份;股东转让股权时,本企业职工有优先受让权。

  第十二条 职工集体股股权实行共同共有和按份共有相结合的, 职工按份共有股份,在企业存蓄期内,职工不得转让,只享有分红权。遇有职工退休、调离、死亡等情况,其股权处置由职工大会做出决定。

  第十三条 企业以记名股权证作为股东的出资证明和分红依据, 股东不得在企业外转让、交易股权。

  企业以外自然人参股按优先股管理,优先股原则上不参与企业管理,其股利按约定受益率支付。

  第十四条 企业设股权管理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股权证,办理股权转让、扩股、收购等股权变动手续,进行红利分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股权管理情况。

  第四章 收益分配

  第十五条 企业实行薪酬与效益挂钩和薪酬与个人劳动成果、岗位责任、贡献大小挂钩的分配制度。

  第十六条 企业税后利润,在弥补企业以前年度应在税后弥补的亏损后,按下列顺序分配和使用;

  (一)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_______ %(不得低于10%),用于弥补亏损、转增股本、发展生产(当转增股本时,转增后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二)提取公益金_______%(不得低于5%),用于企业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支出;

  (三)提取劳动分红 _______%,用于职工奖励,按贡献和责任大小进行分配;

  (四)支付优先股股利_______%,用于优先股分红;

  (五)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_______%,主要用于扩充集体积累(不设集体股的企业提取此项基金);

  (六)股金分红_______%,用于普通股分红。

  第十七条 企业发生年度亏损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抵补亏损,在未弥补亏损前,企业不进行分红。

  职工集体股所分红利的分配和使用办法,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后执行。

  第十八条 企业按有关规定提取养老、医疗、待业等保险基金,解决职工退休、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障。

  第五章 管理体制

  第十九条 企业实行股东与职工大会合一制度,股东(职工)人数超过100人的.,由 _______名股东(职工)选举一名代表参加大会,实行代表大会制度。股东(职工)大会是本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

  股东(职工)大会拥有下列权力:

  (一)制定和修改本企业章程;

  (二)确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人员组成,选举和罢免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监事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五)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结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决定企业增减注册资本、股权的设置和变更事项;

  (七)对企业合并、分立、终止和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

  第二十条 股东(职工)大会每年召开次,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召集,并于会前十五日内将召开股东(职工)大会有关事项通知全体股东;经三分之一以上股东提议,或由董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股东(代表)大会。

  股东(职工)大会的决议经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的股东同意方可作出。股东(职工)大会表决议案,凡涉及投资、分配、补亏等重大经营决策,实行一股一票方式,凡涉及制定修改章程或选举董事长、董事、监事等事项实行一人一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企业设董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是本企业股东(职工)大会的常设机构,股东(职工)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职工)大会职权。董事长是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会设_______名董事,董事会成员任期_______年。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召开股东(职工)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职工)大会决议;

  (三)审议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

  (四)审议企业的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五)聘任和解聘厂长(经理);

  (六)决定对厂长(经理)、副厂长(经理)的奖惩,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新酬;

  (七)制定企业注册资本变更以及合并、分立、停业整顿、终止和清算等方案;

  (八)审议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和各项规章制度等方案。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每至少半年召开一次。由企业厂长(经理)或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董事提议,可临时召开董事会议。董事会做出决议须半数以上董事同意。

  第二十三条 本企业设置监事会(规模小的企业可只设监事)监事会是本企业的监督机构,直接向股东(职工)大会负责。监事会由名成员组成,任期为 _______年。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企业财务;

  (二)对董事会成员、厂长(经理)执行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企业章程的行为,以及损害本企业利益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提议召开董事会或股东(职工)大会;

  (四)监事会成员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企业的厂长(经理)对董事会负责,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厂长(经理)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股东(职工)大会、董事会决议;

  (二)提出本企业的经营方针、投资计划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方案;

  (三)提出本企业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决定劳动组织的调整方案;

  (四)提出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人选,并根据董事会决议,任命副厂长(经理)级干部,任免中层管理人员;

  (五)提出本企业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及弥补亏损方案;

  (六)提出本企业生产经营、科技进步、资产经营、人力资源管理等调整方案,拟定企业规章制度;

  (七)决定本企业副厂长(经理)以下的奖励和处分;

  (八)遇到特殊情况时,提出召开董事会。

  第六章 补亏与清算

  第二十五条 企业发生亏损需用自有资金弥补时,先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由各种股权按比例弥补。

  第二十六条 企业有下列原因之一时,即行终止:

  (一)企业无法继续经营时,由股东(职工)三分之二通过,可申请解体,经原审批部门确认;

  (二)依法被撤消;

  (三)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十七条 企业终止时,按国家有关规定清算企业财产,企业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一)支付清算工作所需费用和民事诉讼费用;

  (二)所欠职工工资和养老、待业等保险基金;

  (三)所欠缴税款;

  (四)所欠银行贷款和其他债务。

  不足清偿同一顺序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偿还。

  第二十八条 企业财产清算后还有剩余财产,按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一)按优先股股份面值分配给优先股股东,不足清还其股利时,则按其股份比例分配;

  (二)按普通股股东的股份比例进行分配。

  属于职工集体股分得的财产,专项用于本企业职工待业及养老救济,生产自救、就业安置和职工培训费用。职工自谋生路不需安置的,经股东(职工)大会决议后,可按份分给职工个人。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经股东(职工)大会通过后生效,报上级部门备案,向工商局注册登记后实施。本章程对企业股东及非股东在职职工具有约束力。

  第三十条 本章程由本企业董事会负责解释。

企业的章程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 企业名称:________ 大药房

  第三条 企业地址:_________

  第四条 企业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第五条 企业经营范围:处方药、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生物制品、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二类医疗器械:普通诊察器械、医用电子仪器设备、医用超声仪器及有关设备、物理治疗及康复设备、中医器械、临床检验分析仪器、医用卫生材料及敷料、医用缝合材料及粘合剂、医用高分子材料及制品、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乳制品(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一般经营项目:化妆品、日用品、保健食品、零售。

  第六条 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 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 出资方式及出资额

  第八条 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10万元

  第三章 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

  第九条 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 本企业会计年度采取公历年制,自当年的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 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章 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条 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

  第十三条 企业又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券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 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要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 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以下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的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 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十八条 企业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 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人民法院制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正本件三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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