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章程

2024-06-25 企业章程

  在当下社会,我们都跟章程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章程一经规定,就具有长期的稳定性,不能朝令夕改。章程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企业的章程,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企业的章程1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第二条企业名称第三条企业地址第四条企业负责人第五条企业经营范围第六条:本企业为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七条:本企业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一切活动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二章出资方式及出资额第八条本企业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申报的出资为6万元,其中现金:6万元。

  第三章财务、会计和劳动工资制度第九条本企业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财务、会计制度、依法设置会计帐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十条本企业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年制,自当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十一条本企业招用职工的,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第四章企业的解散和清算第十二条本企业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企业成立日期20xx年7月8日。

  第十三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十五条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十六条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十七条清算期间,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十八条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十九条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十五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二十一条本章程正本件二份,报送登记机关一份,本企业存档一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订立日期:某年某月某日

企业的章程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个人独资企业的行为,保护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制定本章程,以此为本企业的经营准则。

  (一)企业名称:

  (二)企业地址:

  (三)企业负责人:

  (四)企业经营范围:

  第二条 本法所称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第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

  第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招用职工。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个人独资企业职工依法建立工会,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二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二)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三)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四)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五)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第八条 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件。委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

  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的业务;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应当在申请设立登记时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九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企业的名称和住所;

  (二)投资人的姓名和居所;

  (三)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

  (四)经营范围。

  第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名称应当与其责任形式及从事的营业相符合。

  第十一条 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应当给予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的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期。在领取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前,投资人不得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由投资人或者其委托的代理人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一)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将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

  (二)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该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第十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的_________日内依法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第三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及事务管理

  第十五条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作为投资人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

  第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对本企业的财产依法享有所有权,其有关权利可以依法进行转让或继承。

  第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在申请企业设立登记时明确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第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者聘用其他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负责企业的事务管理。

  (一)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他人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应当与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的具体内容和授予的权利范围;

  (二)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应当履行诚信、勤勉义务,按照与投资人签订的合同负责个人独资企业的事务管理;

  (三)投资人对受托人或者被聘用的人员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

  (二)利用职务或者工作上的便利侵占企业财产;

  (三)挪用企业的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四)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

  (五)擅自以企业财产提供担保;

  (六)未经投资人同意,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七)未经投资人同意,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八)未经投资人同意,擅自将企业商标或者其他知识产权转让给他人使用;

  (九)泄露本企业的商业秘密;

  (十)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依法设置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第二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招用职工的,应当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保障职工的劳动安全,按时、足额发放职工工资。

  第二十二条 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三条 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取得土地使用权,并享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第四章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第二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投资人决定解散;

  (二)投资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三)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由投资人自行清算或者由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投资人自行清算的,应当在清算前_________日内书面通知债权人,无法通知的,应当予以公告。债权人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_____日内,未接到通知的应当在公告之日起_________日内,向投资人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后,原投资人对个人独资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偿还责任,但债权人在_________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第二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财产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其他债务。

  第二十九条 清算期间,个人独资企业不得开展与清算目的无关的经营活动。在按前条规定清偿债务前,投资人不得转移、隐匿财产。

  第三十条 个人独资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其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

  第三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清算结束后,投资人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_________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提交虚假文件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企业登记的,责令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使用的名称与其在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不相符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涂改、出租、转让营业执照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营业执照的,责令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_________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_________个月以上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领取营业执照,以个人独资企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处以_________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时违反双方订立的合同,给投资人造成损害的,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本法规定,侵犯职工合法权益,未保障职工劳动安全,不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人员违反本法第二十条规定,侵犯个人独资企业财产权益的,责令退还侵占的财产;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的,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予以处罚,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个人独资企业及其投资人在清算前或清算期间隐匿或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依法追回其财产,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投资人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的有关主管人员强令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不予登记的,或者对登记机关的违法登记行为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五条 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登记或者超过法定时限不予答复的,当事人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尽事,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正本件_________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____份,本企业存档_________份。

  投资人签字(盖章):

  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的章程3

  第一章总则

  一、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充分发挥工会组织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协调稳定的劳动关系、提高员工队伍素质、促进企业发展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二、本章程适用于湖北美亚置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

  三、公司工会在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代表和维护员工利益,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公司工会依法履行维护、建设、参与、教育等社会职能,保护和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充分发挥员工的主人翁作用。

  第二章公司工会的组织建设

  一、公司工会组织依法建立。

  二、公司工会配备兼职工会工作人员。

  三、公司工会主席要热心工会工作,有群众工作经验,作风民主,廉洁勤政,年富力强,有开拓、奉献精神和一定经营管理知识、组织领导能力的会员担任。

  四、公司工会主席在任期未满、劳动期满时,可延续至任期届满;确因工作需要调动的,应事先征得公司党组织和上级工会同意。

  五、公司应依法及时、足额向本公司工会拨交工会经费。

  六、公司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由上级工会依法确认后,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第三章公司工会的工作

  一、公司工会主要有以下职责:

  (一)代表和维护员工的合法权益,保证员工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接受职业技能培训、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等各项权利;

  (二)组织员工参加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在制度上保证员工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决策及监督,在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上代表员工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支持公司经营机构依法行使职权,协助公司教育和组织员工完成生产和工作任务,提高职业道德和职业技能,遵守劳动纪律,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

  (四)协助公司党政组织抓好员工的政治工作和企业文化建设,增强公司的凝聚力;

  (五)配合公司组织员工因地制宜开展劳动、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岗位练兵、安全生产等活动,动员员工为公司多做贡献;

  (六)组织和参与员工董事、监事的提名、选举、更换工作;

  (七)参与公司内部劳动、、工资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

  (八)贯彻公司党组织的有关决议和执行上级工会的决定,开展工会各项活动;

  (九)听取、反映员工的意见和要求,关心员工的生活,帮助员工解决困难,全心全意为员工服务。

  二、公司工会主席及各委员的职责:

  (一)工会主席职责

  1、负责本公司工会的.全面工作;

  2、代表员工进入公司董事会或监事会,参与公司各层次决策和监督;

  3、督促公司依法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管理制度;

  4、在本公司的下属子公司建立工会组织,对其工会负责人的人选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实行领导和管理。

  (二)组织、宣传委员职责

  1、负责公司员工代表大会和会员代表大会的筹备和会务工作。

  2、审查发展新会员,建立会员档案,负责会员建卡工作,及时、准确转移会员关系。

  3、做好工会各种会议记录和工会统计工作。

  4、宣传国家法规和有关劳动政策。

  5、组织开展为现代化建设建功立业竞赛活动。做到表彰先进、树立,调动员工劳动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

  6、协同有关部门。教育员工树立“用户第一”思想,开展群众性的优质服务创最佳活动。

  7、组织开展业务技术交流、业务技术协作活动,配合有关部门举办业务技术讲座,推广先进经验。

  8、开展企业业余文化、体育、娱乐以及旅游等活动。

  (三)工会生活、女工委员职责

  1、搞好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和送温暖工作,组织开展群众性互助活动和结对帮困工作。

  2、围绕党和工会的中心工作,依照女工的特点和意愿开展活动。

  3、组织女工业务等方面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理论水平和业务知识,增强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的精神。

  4、经常了解女工的思想和生活,反映她们的意见和要求,尽力为女工办实事,办好事,解除她们的后顾之忧。

  (四)劳动争议调解委员职责

  1、对劳动争议有关的政策精神和工作情况,做到及时上呈下达。

  2、认真接待有关劳动争议的来信、来访工作,做好记录,整理存档。

  3、凡有申诉的劳动争议案件,要进行认真仔细的了解,按照党的政策和关于劳动争议处理实施细则规定,做好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

  (五)工会小组职责

  1、通过建立工会小组正常开展小组活动。小组活动采取学习、开民主生活会、开展其他活动等多种形式。

  2、通过组织多种形式的民主管理,提高小组成员民主意识,增强主人翁责任感,正确行使民主权利。

  3、坚持“五必访”,“五必谈”和“四互助”活动制度。

  “五必访”:是指工会小组对本组员工有困难比访、有伤病必访,有生育必访、有婚丧嫁娶必访、有家庭纠纷必访;

  “五必谈”:即对旷工、缺勤的员工必谈、对工作效率下降和发生工作事故的员工必谈、对有思想波动的员工必谈、对闹不团结的员工必谈、对刚入会的员工必谈;

  “四互助”:指思想互助、生活互助、工作互助、技术互助。

  集团公司各组织均应支持集团公司工作,为集团公司开展工作保驾护航,并依法保护集团公司员工的合法权益。

企业的章程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本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用法律手段强化管理机制,提高经济效益,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企业内部承包合同是本企业内部各单位为完成各自承担的生产经营任务,所订立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的协议,是用合同方式固定下来的法律文件。

  第三条订立承包合同,必须贯彻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贯彻以责为中心的责、权、利三结合原则,实行有奖有罚、赏罚分明的奖罚制度。

  第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全面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章基本条款

  第五条承包合同的范围,包括:科研、工艺、工装、零件、部件、物资、设备维修、经营管理、劳务协作等。

  第六条数量。数量是衡量承包合同履行的尺度。合同双方应明确规定品种、规格、数量、经营管理目标成果等,没有数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七条质量。质量是检验承包合同完成情况的标准和依据之一。双方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应明确规定质量标准。特殊要求应在合同中注明。没有质量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八条期限。期限是对承包合同履行完成预期目标的时间要求,应按工厂年、季、月、旬、日生产、作业经营计划进度要求签订。没有期限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九条价格。按照厂内规定核准的价格计算,签订承包合同。包括零件、部件和劳务以及办公费、旅差费、生产经营管理费、医疗劳动保险费等等一律按厂内核定价格,进行控制结算。厂内没有规定订价的,由双方另行协商订价,经厂价格管理部门审定。

  第十条违约责任。在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或一方不能全面履行合同,负有责任的一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按本条例规定处罚。没有违约责任条款的合同是无效合同。

  第十一条属于“不可抗力”的情况,当事人应在有效期限内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书面证明后,可免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章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由于设计或设计修改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0%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或工艺流程编制错误,造成生产单位零部件报废,违约方按零部件损失价值总额的30-50%作赔偿金(计赔偿账,用厂内结算支票支付),并按价值的5%支付受损方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损失价值在100元以下只罚赔偿金。

  第十四条由供方生产的零部件,虽经检验单位检验合格,调入需方后发现所加工的零部件不合格,需方应通过检验单位复检确定责任。如属供方的责任,在超过交付合格零部件年合同规定履行期限,按厂内规定价格核算,供方承担支付需方5%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用厂内支票结算)。属于检验单位调检失误,检验单位承担连带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使用工模具的单位,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工模具不合格,经检查(计量)单位鉴定后,属于工模具制造单位的责任,使用单位可退回原工模具并有权要求制造单位提供合格工模具。工模具制造单位承担支付使用单位50%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并承付50%由于工具不合格所造成零部件报废的经济损失。

  第十六条对铆装工具在试压时,已经需方人签收,再发现工模具不合格,其责任由使用方负责。

  第十七条由于检验部门误检、漏检所造成的废品损失,按损失价值总额5%承担违约金,从奖金中扣除。

  第十八条由于材料供应不及时,生产单位因停工待料而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供应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十九条由于外协配套件不齐,使产品不能按要求完成,对所造成的经济损失除计赔偿账外,并根据双方签订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外协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条由于生产经营进度编制计划的失误,致使原材料、元器件订购经济合同漏项,临时提出订购计划,根据双方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生产经营计划部门的资金中支付,并补偿供方临时措施使用。

  第二十一条产品对外销售合同中,由于销售人员失误致使合同条款不全、责任不明造成已发货销售的产品资金不能回收的经济损失,或造成债权纠纷经国家仲裁机关或人民法院判令责任在我方时,对其造成的经济损失(含诉讼费用,聘请律师、法律顾问费用),根据双方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金进行裁决,其违约金从销售部门的`资金中支付。

  第二十二条供方不能按期交货,应由供方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二十三条供方所交付的产品或零部件,不符合承包合同的规定,包括规格、品种、数量、质量等,供方应承付违约金,按承包合同所规定的违约责任处罚。

  第四章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四条承包合同依法成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单位行政主要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二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订立承包合同所依据的国家计划被修改或取消;

  (%)在不影响国家和企业集体的经济效益,又不影响企业生产经营总目标完成的前提下,根据变化的实际情况,经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形成产生法律效力的文字协议后;

  (&)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不能或不能全面履行承包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申明,取得有关部门合法书面证明书向“仲裁委员会”呈报不能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的理由,在取得“仲裁委员会”认证后,可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根据情况可部分免除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其他承包,如内部运输、医疗保健、环境保护(含工业卫生、厂区绿化、清扫等)、会计、统计、行政管理等类别承包合同,参照以上条款执行。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厂属集体企业、工业贸易公司、劳动服务公司等同总厂某单位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及其内部所签订的承包合同,均按照本章程执行。如有违约,其违约金从其为总厂的劳务加工费中扣除,由内部银行结算支付给对方。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由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程序颁发生效,修改亦同。有关法律问题由经济法律顾问室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实行。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日期:

  日期:

企业的章程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单位的名称

  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民办(1999)129号《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的规定不得违背社会道德风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能够反映该单位的宗旨与业务范围,能够有别于其他的社会组织,地方性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不得使用已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第二条 本单位的性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单位的宗旨

  _________。(其中必须载明: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单位设立的目的。)

  第四条 本单位自觉接受业务主管单位_________、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_________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单位的住所

  _________。(应载明住所的详细地址,如:_________市_________县_________街道_________巷_________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具体、明确,指明本单位所从事的行业、服务项目的种类)。

  (一)单位的业务范围中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和要领取许可证的'、已经_________批准,并领取了_________许可证。

  (二)_________。

  第三章 组织管理

  第七条 本单位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每届三年,董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为_________人,董事由出资单位(或个人)推选,每届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八条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本单位的业务活动计划;

  (二)决定本单位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三)决定本单位的弥补亏损方案;

  (四)决定本单位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五)决定本单位合并、分立、变更、解散方案;

  (六)决定本单位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七)聘任或者解聘单位主任(校长、院长),根据主任(校长、院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本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

  (八)决定制订本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九)决定修改单位章程;

  (十)_________。

  第九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召开董事会议。

  (一)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董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名,副董事长l-2名,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一条 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二条 董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和按出席会议董事人数,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赞成票和反对票数相等时,董事长有权作最后决定。

  第十三条 召开董事会议,董事长或董事长指定的人员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董事。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出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董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四条 出席董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董事人数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够二分之一人数时,通过的决议无效。如经缺席的董事追认,连同追认的人数超过二分之一时,其决议有效。

  第十五条 董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

  董事会记录由董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六条 单位可设立监事会,监事由出资单位选举产生和更换。监事会由全体监事组成,负责对董事会成员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察,防止其滥用职权,侵犯单位及单位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监事会由_________名监事组成,并推选一名召集人。

  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单位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第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董事、主任(校长、院长)执行单位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单位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的行为。损害单位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主任(校长、院长)予以纠正;

  (四)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少数服从多数的表决制度。监事会决议需经过半数监事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二十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选可以连任。

  监事不得兼任单位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一条 单位设主任(校长、院长)。主任(校长、院长)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二条 主任(校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三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单位的正常业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单位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负责管理人员;

  (七)单位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主任(校长、院长)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董事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

  第二十四条 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协助主任(校长、院长)工作,主任(校长、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主任(校长、院长)指定的副主任(副校长、副院长)代其行使职权。

  第四章 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董事长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董事长由董事会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二十七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董事会议;

  (二)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举办单位或个人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经费必须用于本单位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条 本单位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本单位章程的修改,须经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修改的章程,须在董事会通过后十五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董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方量迫使单位无法继续活动;

  (二)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三)单位宣告破产。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经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章程经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董事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自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企业的章程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______(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以下简称乙方)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__签订的建立合资______有限公司合同(以下简称合资合同),制订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合资公司名称为:___________

  外文名称为:___________

  合资公司的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

  第三条、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

  甲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乙方名称: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

  国籍:___________

  第四条、合资公司为有限公司

  第五条、合资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法令和有关条例规定。

  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合资公司的经营目标:___________

  第七条、合资公司的经营范围是:___________

  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八条、合资公司的投资总额为______万元。

  合资公司注册资本总额为______。

  第九条、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出资: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乙方出资:______万元

  出资方式:

  占注册资本的______%

  第十条、甲、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期限缴清各自出资额。

  第十一条、甲、乙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资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资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主要内容:合资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资者名称及出资额、出资日期、发给出资证明书日期等。

  第十二条、合资期内,合资公司不得减少注册资本数额。

  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出资额,不论全部或部分,都须经另一方同意。一方转让时,另一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应由董事会一致通过后,并报原审批______机构批准,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董事会

  第十五条、合资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资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资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职权主要如下:

  1、决定和批准总经理的重要报告;

  2、批准年度财务报表、收支预算、年度利润和分配方案;

  3、通过公司的重要规章制度;

  4、决定设立分支机构;

  5、修改公司规章;

  6、讨论决定合资公司终止或与另一个经济组织合并;

  7、决定聘用总经理、总工程师、审计师等高级职员;

  8、负责合资公司终止和期满时的清算工作;

  9、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七条、董事会由_____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______名,乙方委派______名。董事___________年,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董事会董事长由甲方委派。

  第十九条、甲、乙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第二十条、董事会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董事会会议。经二名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公司所在地举行。

  第二十二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第二十三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开会前______天书面通知各董事,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

  第二十四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议,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董事会。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

  第二十五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不够三分之二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

  第二十六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

  第五章、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采用管理机构由董事会领导并对董事会负责的总经理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总经理应由经验丰富的专业人员担任,由董事会聘任。

  第二十九条、总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与管理。

  第三十条、总经理的_____为两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一条、其它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并由董事会任命并应具有适合的专业知识和经验。以上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如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财务会计

  第三十二条、合资公司的财务会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制定的合资经营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

  第三十三条、合资公司会计年度采用日历年制,自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月______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第三十四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凭证、帐本、报表,用中文书写。

  第三十五条、合资公司采用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人民币同其它货币折算,按实际______发生之时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局公布的汇价计算。

  第三十六条、合资公司采用国际通用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和借贷记帐法记帐。

  第三十七条、合资公司帐务处理会计帐册上应记载如下内容

  1、合资公司所有的现金收入,支出数量;

  2、合资公司所有的物资出售购入情况;

  3、合资公司注册资本及负债情况;

  4、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缴纳时间,增加及转让情况。

  第三十八条、合资公司财务部门应在每一个会计年度头______个月编制上一会计年度的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经审计师审核签字后,提交董事会会议通过。

  第三十九条、合资各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的规定,由董事会决定其固定自产的折现年限。

  第四十条、合资公司的一切外汇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暂行条例》和有关规定以及和营公司的规定办理。

  第七章、利润分配

  第四十一条、合资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确定

  第四十二条、合资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资金后的利润,按照甲、乙方双方在注册资本金中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三条、合资公司每年分配利润一次。每个会计年度后______个月内公布利润分配方案和各方应分的利润额。

  第四十四条、合资公司上一个会计年度亏损未弥补前不得分配的利润。上一个会计年度未分配的利润,可并入本会计年度利润分配。

  第八章、职工

  第四十五条、合资公司职工的招收,招聘,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_____,_____,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办理。

  第四十六条、合资公司所需职工,可以由当地劳动部门推荐,或者经劳动部门同意后,由合资公司公开招收,但一律通过考试,择优录用。

  第四十七条、合资公司有权对违反和营公司的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的职工,给予警告,记过,降薪的`处分,情节严重,可予以开除。

  第四十八条、职工的工资待遇,参照中国的有关规定,根据合资公司具体情况,由董事会确定,并在劳动合同中具体规定。合资公司随着发展,职工业务能力和技术水平地提高,适当提高职工的工资。

  第四十九条、职工的福利,奖金,_____和劳动_____等事宜,合资公司将分别在各项制度中加以规定,确保职工在正常的条件下从实生产和工作。

  第九章、期限,终止,清算

  第五十条、合资期限为______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五十一条、甲、乙方如一致同意延长合资期限,经董事会会议作出决议,应在合资期满前六个月向审批机构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五十二条、甲、乙方一致认为终止合资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资。

  第五十三条、合资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资时,董事会应提出清算程序、原则和清算委员会人选,组成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财产进行清算。

  第五十四条、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资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通过后执行。

  第五十五条、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公司起诉或应诉。

  第五十六条、清算费用和清算委员会成员的酬劳应从合资公司现存财产中优先支付。

  第五十七条、清算委员会对合资公司的债务全部清偿后,其剩余的财产按甲、乙方双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五十八条、清算结束后,合资公司应向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回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五十九条、合资公司结业后,其各种帐册,由甲方保存。

  第十章、规章制度

  第六十条、合资公司董事会制定的规章制度有

  1、经营管理制度;

  2、职工守则;

  3、劳动工资制度;

  4、职工考勤、升级与奖惩制度;

  5、职工福利制度;

  6、财务制度;

  7、公司解散时的清算程序;

  8、其它必要的规章制度。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决议,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

  第六十二条、本章程用中文书写。

  第六十三条、本章程经甲乙双方投资人批准才能生效。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由双方的投资代表在______签字。

  甲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代表(签章):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企业的章程7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维护公司、股东、债权人的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条例》)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共同出资设立__ABC__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 公司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经营范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___________ 实收资本:_____________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必须召开股东会并由三分之二以上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后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如下:

  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认缴额 实缴额 出资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第七条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应当在公司设立登记时提交已办理其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五章

  第八条 股东享有如下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执行董事或监事;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权并转让;

  (5)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6)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

  (7)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8)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9)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条 股东承担以下义务:

  (1)遵守公司章程;

  (2)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

  (3)不按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4)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5)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六章 股东转让出资

  第十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十二条 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议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四条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3)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0)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1)对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担保作出决定;

  (12)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

  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十六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并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二十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一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一致同意选举__________为执行董事。执行董事对公司股东会负责;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执行董事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法定代表人兼执行董事、经理,法定代表人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三条 公司设经理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__为经理。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结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 经理不是股东的,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设监事1人,由公司股东会选举产生,_______为监事,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行使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7)在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时监事有进行调查的权利,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二十五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并依照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务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 规定予以解散。

  第三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组应当在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备案。清算组

  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公司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50年,从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六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未尽规定事项,按《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执行,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经出资人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条 本章程一式叁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________年___月___日

企业的章程8

  章程

  本企业是依法设立的股份合作制企业。本企业股东既是出资者又是劳动者。全体股东(职工)共同出资、共同劳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实行民主管理。

  本企业是企业法人,以其全部资产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其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本章程为本企业行为准则,企业全体股东(职工)必须严格遵守。

  第一条企业名称和住所

  一、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企业住所:_____市_____区_____路_____街(巷)___号________房

  第二条企业经营范围(具体以登记机关核定为准):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企业注册资金:人民币_____万元。

  第四条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一、股东姓名:(自然人股东填写)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股东姓名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股东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法人股东填写)

  第五条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比例

  第六条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一、股东的权利:

  1.按照出资额所占比例享有股权和分取红利;

  2.企业新增资本时,可以优先认缴出资;

  3.按出资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4.有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权利;

  5.有依法律和本章程规定转让股权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股权;

  6.有依法分得企业解散清算后剩余财产的权利;

  7.有参与修改章程的权利。

  二、股东的义务:

  1.应当足额缴纳本章程中规定的各自认缴的出资额;

  2.企业被核准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

  3.以其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4.不按照前博士学位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5.遵守企业章程。

  第七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但转让后,股东人数不得少于三人,自然人股东出资总额不得少于企业注册资本总额的5%。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出资后,企业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等事项记载于股东各册上。

  第八条企业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一、股东会的职权

  本企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企业的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1.决定企业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

  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

  4.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企业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企业的分立、合并、变更企业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作出决议;

  1.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股权)作出决议;

  11.修改企业章程。

  二、股东会的议事规则如下:

  1.股东会对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企业形式作出决议,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修改企业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3.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4.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章程规定行使职权;

  5.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6.定期会议应当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股东会每年召开___次)。代表四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7.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董事长主持(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

  8.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规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三、企业设董事会(执行董事)、董事会(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

  董事会(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2.决定企业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订企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4.制订企业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5.制订企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6.拟订企业合并、分立、变更企业形式、解散的方案;

  7.决定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8.聘任或者解聘企业经理(厂长);根据经理(厂长)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9.制定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董事会的议事规则:

  1.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可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

  2.董事会会议每年举行___次,董事的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3.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4.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企业设经理,由董事会(股东会)聘任或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企业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企业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企业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企业的基本管理制度;

  5.拟订企业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企业副经理(副厂长)、财务负责人;

  7.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五、企业设监事会(监事)____名,由股东会决定选派。监事任期为____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监事会(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企业财务;

  2.对董事、经理(厂长)执行企业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企业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3.当董事和经理(厂长)的行为损害企业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董事长(执行董事、经理、厂长)。由董事会(股东会)选举产生。任期____年。

  第十条企业的财务、会议。

  一、本企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企业的每一个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按规定期限分送各股东,并依法经审查验证。

  财务会计报告应包括下列报表及附履明细表:

  1.资表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情况说明书;

  5.利润分配表。

  二、本企业依法律规定在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企业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百分之____列入企业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三、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四、企业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五、企业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企业的集体福利。

  六、企业除法定的会计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对企业的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任何个人不得挪用企业资金或者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侵占企业的财产。

  第十一条企业破产、解散和清算

  一、企业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对企业进行破产清算。

  二、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企业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4.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需要解散的。

  三、企业依照前条第1、2项规定解散的,应当在十五日内成立由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清算组在清算期限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企业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清算组在清理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后,由清算组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企业注销登记,公告企业终止。

  第十二条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三条本章程如有与《企业法》相抵触的,以《企业法》为准。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确认。

  第十五条本章程由企业登记机关核准企业登记注册之日起生效。

  第十六条本章程共签订_____份,一份报送登记机关,_____份留本企业存案。

  股东签名(盖章):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日

企业的章程9

  第一章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等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条本单位的名称是:

  第二条本单位的性质是:

  第三条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

  第四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第五条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

  第六条本单位的住所地是: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八条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九条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同共有财产,合伙人不得随意请求分割,也不得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合伙关系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十条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章合伙人的权利,义务和单位内部管理

  第十一条合伙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合伙人会议,行使表决权;

  风险提示:

  公司的出资情况千差万别,如果由于某些特殊情况不能完全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或者股份出资比例特殊,比如各占50%将导致表决权无法行使。如果有这些情况,股东出资人可以在公司章程中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赋予某些特定股东特别表决权,或者在无法表决时按照特定比例通过表决或者由特定股东直接决定。

  比如在章程中约定“股东不按持股比例行使表决权,由一方持有较多表决权”或“股东会普通决议需半数以上(含半数)表决权通过”来解决。当然,在公司章程对股东行使表决权的方式没有明确规定时,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二)本单位负责人的推选权和被推选权;

  (三)提请修改章程和有关规章制度;

  (四)监督本单位的财务和合伙人会议的执行情况;

  (五)退出合伙;

  (六)查阅合伙人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七)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十二条合伙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合伙人会议的决议;

  (二)遵守本单位的规章制度;

  (三)对本单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合伙人会议,合伙人会议由全体合伙人组成。合伙人会议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业务活动计划;

  (三)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提案权;

  (五)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六)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医院院长和其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的本医院的副院长、财务负责人及管理人员;

  (八)内部机构的设置;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十一)处分财产;

  (十二)变更名称;

  (十三)入伙或退伙;

  第十四条经合伙人会议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或者合伙人以外的人作为合伙负责人,管理医院的日常运营工作。

  第十五条合伙人会议须有2/3以上合伙人出席方能召开。合伙人会议实行1人1票制。合伙人会议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伙人的2/3以上表决通过。

  第十六条合伙负责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伙人会议;

  (二)检查合伙人会议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代表单位签署有关文件;

  (四)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合伙负责人应当依照约定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业务活动开展情况和财务状况。本单位的民事责任,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四章入伙,退伙与除名的条件和程序

  第十八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签署同意本单位章程的意见。

  第十九条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合伙人在不给本单位事务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必须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本单位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其投入的开办资金,退伙时不能返还。

  第二十一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过失给本单位造成重大损失;

  (三)执行本单位事务有不正当行为;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合伙人的出资;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三条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四条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五条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二十六条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的修改,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五)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的。

  第二十九条本单位终止,应当在合伙人会议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

  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一条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其他

  第三十二条本章程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全体合伙人决议通过。

  第三十三条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由全体股东签名,盖章确认。

企业的章程10

  合伙人: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性别____,年龄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项目顺序填写)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第二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三条 合伙期限

  合伙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日止。

  第四条 出资额、方式、期限

  1。合伙人___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

  (其他合伙人同上顺序列出)

  2。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

  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 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

  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五条 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

  1。盈余分配,以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2。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由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各合伙人的____________为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1。入伙:①需承认本合同;②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③执行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2。退伙:①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②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伙;③退伙需提前________月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

  同意;④退伙后以退伙时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以金钱结算;⑤未经合同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

  造成损失的,应进行赔偿。

  3。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自己的出资。转让时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

  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七条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1。__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①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②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③出售合伙的.产品

  (货物),购进常用货物;④支付合伙债务;⑤____________。

  2。其他合伙人的权利:①参予合伙事业的管理;②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检查合伙帐册及经营情况;④共

  同决定合伙重大事项。

  第八条 禁止行为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损失按实际损失

  赔偿。

  2。禁止合伙人经营与合伙竞争的业务。

  3。禁止合伙人再加入其他合伙。

  4。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签订合同。

  5。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九条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①合伙期届满;②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③合伙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④合伙事

  业违反法律被撤销;⑤法院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终止后的事项:①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②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

  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

  价款参与分配;③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

  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十条 纠纷的解决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十一条 本合同自订立并报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之日起生效并开始营业。

  第十二条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应由合伙人集体讨论补充或修改。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三条 其他

  第十四条 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送____各存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

  合伙人: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的章程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深圳经济特区商事登记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一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和深圳经济特区的法律法规,并受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三条公司在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

  名称:

  住所:

  第四条公司的经营范围为:

  一般经营项目可以自主经营,许可经营项目凭批准文件、证件经营。

  一般经营项目:

  许可经营项目:

  公司应当在章程规定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条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对外投资,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

  第六条公司营业期限为。

  第七条公司应确定一名工作人员负责保管公司法律文件,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等法律文件必须存放在公司,以备查阅。

  第二章股东

  第八条公司股东共个: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股东住所:

  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第九条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和被选举为公司董事、监事的权利;

  (二)根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要求召开股东会;

  (三)对公司的经营活动和日常管理进行监督;

  (四)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

  (五)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有优先认缴权;

  (六)公司清盘解散后,按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

  (七)公司侵害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要求,纠正该行为,造成经济损失的,可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第十条股东应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章程规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二)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三)公司经核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

  (四)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五)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

  第十一条公司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比例;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注册资本

  第十二条公司全体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各股东认缴出资情况如下:

  1、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2、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3、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4、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5、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额:人民币万元

  出资比例:%

  出资方式:

  第十三条经全体股东一致约定,股东认缴出资额

  [m1]第十四条公司成立后应当向已缴纳出资的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公司全体股东签名(未签字的股东应注明理由),并加盖公司公章。

  第十五条各股东应当按章程的规定按期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不缴纳所认缴出资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股东以非货币出资的,应当由专业资产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或由全体股东协商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并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七条 公司(可/应当)将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备案。

  第四章股权转让

  第十八条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条依照前两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注:股东可以自行约定继承条件)

  第五章股东会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会,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

  第二十四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董事会/执行董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监事)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认缴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十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二十五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认缴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除上述情形的股东会决议,应经全体股东人数以上,并且代表表决权以上的股东通过。

  公司应当根据股东会依法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经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按定时召开。公司发生重大问题,经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注不设监事会的公司选择“监事”)提议,应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执行董事)主持,(董事长/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执行董事)书面指定的(董事/股东)主持。

  第二十八条召开股东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以(书面方式或其它方式)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因故不能出席时,可委托代理人参加。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应当对股东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六章董事会

  第三十条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名,其中董事长一人。(注:是否设副董事长自行决定)

  第三十一条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董事长由股东会或者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催缴股东未按时缴纳的出资;

  (十一)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到会的董事应当超过全体董事人数的三分之二,并且是在全体董事人数过半数同意的前提下,董事会的决议方为有效。

  董事会应当对董事会会议通知情况、出席情况、表决情况及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董事会议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由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名。

  第三十一条执行董事由股东提名候选人,经股东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

  第三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组织形式、解散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部门负责人等,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十四条执行董事应当将其根据本章程规定的事项所作的决定以书面形式报送股东会。

  公司应当根据执行董事决定的事项形成公司决定,并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相关事项的变更或备案登记。

  第七章经营管理机构及经理

  第三十五条公司设立经营管理机构,经营管理机构设经理一人,并根据公司情况设若干管理部门。

  公司经营管理机构经理由[m2]聘任或解聘,任期3年。经理对[Y3]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或者[m4];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m5]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按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公司年度报告;

  (九)(公司章程和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六条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业务或者活动的,所有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事、经理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第三十八条董事和经理的任职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

  经理及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m6],可以随时解聘。

  第八章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九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m7]担任,由[m8]选举产生,[m9]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否存在依法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情形。

  第四十条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应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文件是代表公司的法律文书。法定代表人在国家法律、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代表公司参加民事活动,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全面负责,并接受公司全体股东及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

  公司法定代表人可以委托他人代行职责,委托他人代行职责时,应有书面委托。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职责,不得委托他人代行。

  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有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的;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的。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能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的。

  第四十二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或者执行董事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成员名。监事会包括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注: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东代表由股东会委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五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六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七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以书面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八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不设监事会的:第九章监事

  第四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名。监事由股东会委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四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四十五条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四十六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七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四十八条 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章财务、会计

  第四十九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依法纳税。

  第五十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五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了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后,可不再提取。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分配给股东。

  第五十二条公司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第五十三条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五十四条公司除法定的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第五十五条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第十一章解散和清算

  第五十六条公司的合并或者分立,应当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诸种解散事由出现时,可以解散。

  第五十八条公司因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出现了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股东会决议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责令关闭或撤销或法院解散公司的,应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由股东会确定成立清算组。清算组由股东或股东指定的人组成。

  第五十九条清算组成立后,公司停止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第六十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处理对外投资及办理分支机构的注销;

  (五)清缴所欠税款;

  (六)清理债权债务;

  (七)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八)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六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对公司债权人的债务进行登记。

  第六十二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确认。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六十三条财产清偿顺序如下:1、支付清算费用;2、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所欠税款;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第六十四条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公司主管

  机关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或者有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当指定联系人,负责办理公司登记、年报及其它事务,并向商事登记机关备案,联系人变动的,应向登记机关重新备案。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中涉及登记事项的变更及其它重要条款变动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法及其本章程的规定。

  第六十八条股东会通过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公司章程的补充决议,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应当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六十九条公司应当将依据章程形成的会议记录等相关法律文书存档备查。

  第七十条本章程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第七十一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公司股东会。

企业的章程12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决议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时,_____________公司在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应参加股东_____名,实际参加_____名,代表股权的100%,会议由__________召开并主持,会议在15日前用书面方式通知各股东到会,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如下内容

  一、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任命执行董事为本公司法定代表人。

  二、_______________自动辞去公司监事职务,同时选举_______________为本公司监事。

  三、一致通过公司章程修正案。

  全体股东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企业的章程13

XX市工商管理局:

  兹有XXXXXXXXXX有限公司因业务需要用到公司章程,现委托我公司人员姓名:张三,身份证:4XXXXXXXXXXXXXXXX,前去你局办理。望贵局给予打印!

  申请人:XXXXXXXXXXX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企业的章程14

  公司名称/姓名:

  住址:

  性别:

  年龄:

  (其他合伙人按上列顺序填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___方共同出资,设立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地址及性质

  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企业性质:

  第二章 经营范围及宗旨

  第四条 合伙宗旨:

  第五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

  第六条 合伙期限______年,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三章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期限

  第七条 合伙人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合伙人性质

  1、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2、合伙人(公司名称/个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_元,合伙人性质为__________________(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前交齐,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______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九条 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时予以返还。

  第四章 盈余分配及债务承担

  第十条 盈余分配,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

  第十一条 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应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由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但对基于其他合伙人(包括有限合伙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形成的'债务,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责任的合伙人进行追偿。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第五章 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第十二条 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

  2、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

  3、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有限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退伙

  1、需有正当理由方可退伙。

  2、退伙需提前________日告知其他合伙人并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3、退伙后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人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相应扣减其应当赔偿的数额。

  4、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由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5、未经合伙人同意而自行退伙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应当进行赔偿。

  6、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从有限合伙企业中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7、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依照合伙协议规定分担亏损。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有限合伙人可以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转让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但应当提前______日通知其他合伙人。转让时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如转让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第三人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

  第六章 合伙负责人及其他合伙人的权利

  第十五条 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_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是: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务进行日常管理。

  第十六条 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其权限是:

  1、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2、听取合伙负责人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七章 合伙的终止及终止后事项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因以下事由之一而终止

  1、合伙期限届满。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4、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5、合伙事业违反法律规定被撤销。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第十八条 合伙终止后的事项

  1、即行推举清算人,并邀请____________中间人(或公证员)参与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割物,可作价卖给合伙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先以合伙企业共同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第八章 纠纷解决

  第十九条 合伙人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诉诸法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参照合伙协议执行,或者由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进行修订、补充。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合伙人签名: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的章程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本公司运行机制,确立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行为准则,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条公司名称:

  第三条公司住所: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

  第四条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六条股东各方的姓名或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及出资时间为:

  股东名称

  出资额(万元)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第五章股东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股东的权利

  1、参加或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

  2、了解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取股利并转让;

  5、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优先购买公司新增的注册资本;

  7、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得公司的剩余财产;

  8、提案权;

  9、有权查阅股东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股东的义务

  1、按时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企业债务;

  3、公司在办理开业注册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资金,但经股东会议同意后,股权可以继承、买卖、转让、馈赠。

  第九条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出资;

  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第六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条本公司设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十一条股东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依法应该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依法召开。

  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对其他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主持、议事方式、表决程序、表决权等除本章程另有规定外皆依照公司法相关规定。

  第十三条本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1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执行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1、负责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本公司设经理一人,经理由执行董事兼任。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执行董事的决定;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权力。

  第十六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名,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意见;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在执行董事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议案;

  6、依公司法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诉讼。

  第七章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十七条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担任,行使法定代表人的职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方案

  第十八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十九条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财务会计报告应于会计事务所审计后_______日内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一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_______%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_______%以上的可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款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实缴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二条公司的营业期限______年,自公司设立之日起。

  第二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解散

  1、本章程规定的经营期限届满;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依法组成公司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二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算单;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8、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第二十六条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清算按下列顺序清偿

  1、支付清算费用;

  2、支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3、缴纳所欠税款;

  4、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二十七条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公司章程规定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修订、补充。

  全体股东签字:

  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企业的章程】相关文章:

(精选)企业章程06-09

企业的章程06-25

企业章程04-21

企业章程06-08

企业章程(精品)06-10

合伙企业章程06-12

企业章程[通用]06-10

企业公司章程05-18

大药房企业章程06-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