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管理制度

2023-07-26 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指一定的规格或法令礼俗。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放射管理制度 ,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放射管理制度1

  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和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为加强水钢辐射安全与环境保护工作,保障工作人员健康,保护环境,根据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源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一)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

  根据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结合公司使用放射性装置的实际状况,为安全使用防护管理好公司放射性装置,各使用单位应制定放射性装置管理机构及管理负责人、放射性装置防护负责人、放射性装置管理人员、放射性装置工作维护人员等岗位职责。

  (二)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的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按照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条例》要求,对在用、备用、拆卸的放射性装置的使用管理、安全防护负责,组织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管理机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相应的有关规程,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防护负责人职责

  1、对放射性装置的保管、使用、防护负全面职责。

  2、负责管理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制定放射性装置的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从技术措施上保证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

  4、组织有关人员对放射性装置防护、使用、保管,每季度不少于一次的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四)放射管理人员职责

  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使用、防护得有关规定和条例,对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安全使用、防护、人员设施的配备负全面管理职责。

  2、负责管理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使用、存放,到达国家规定的安全防护要求,确保放射防护工作贴合国家有关规定。

  3、负责管理本部门维护人员的业务学习及专业培训,对维护人员务必持证从事本部门放射性装置的维护工作。

  (五)放射工作人员职责

  1、遵守放射性装置安全防护管理制度中的各项规定,并严格按制度执行。

  2、遵守放射性装置的安全操作规程,按规程要求维护好放射性装置,并保证放射性装置的正常安全使用。

  3、遵守国家制定的放射性同位素的各项规定,严格按标准工作。

  4、负责对放射性装置进行安装、调试、校准及日常维护工作。

  (六)安全操作规程

  1、遵守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有关规定和条例,按照标准安装、使用操作与维护。

  2、按照操作手册(说明书)正确使用维护。

  3、在射线源周围工作时,长期工作地点务必距离1米以外。

  4、检测、调试、维护放射性装置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劳动保护用品。

  5、更换放射性装置时,务必关掉射线源,更换工作完毕方可打开射线源的封闭块。

  6、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要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的工作应轮流操作。

  7、距放射源2米内,不许进行电焊,如务必电焊,应暂时将放射源关掉。

  8、不允许人为损坏放射源壳体的'密封性能,不允许砸、敲、甩放射源壳体。

  (七)安全防护管理制度

  1、按照国家规定制定放射性装置防护组织机构与职责。

  2、按照有关规定对放射性同位素许可登记,由市级卫生防疫部门对放射性装置每年定期进行监测、检查,对维护工作人员作定期专业培训及体检,以保证安全使用放射性装置。

  3、放射性装置的安装、拆卸、转移、维护、测试由各部门从事维护工作人员进行,技术人员进行协调并协同参加,其他人员不得随意参与。

  4、现场安装放射性同位素检测仪表后,应请放射性防护监督部门测量现场周围的放射性计量大小,若测出计量超过规定标准,应采取相应的屏蔽措施。

  5、定期检查放射源壳体的闭塞块(开关)性能,保证闭塞块手柄转动灵活,使放射性同位素处于十分安全完好状态下工作。

  6、放射性装置务必设有安全警告标志,划出安全防护距离,以防他人随意接近。

  7、放射性装置专业维护人员,务必经过市级防疫部门进行专业防护安全知识培训,掌握放射防护相应护放射性装置。

  8、对备用、拆卸存放在供应科仓库的放射性装置务必统一存放在较为安全的地方,务必存放在安全的屏蔽专用箱内,务必由专人负责并掌管专用箱钥匙。

  9、放射性同位素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的物品放在一齐,其储存场所务必具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10、若放射性装置封闭损坏或失效时,则禁止使用;一旦射线部件损坏,在射线源周围圈起一个5米直径的范围,竖立一个警告标记,禁止行人走近此范围。

  11、发生放射性事故时,立即采取防护措施,保护事故现场,控制事故影响,并立即向环保、公安部门报告。

  12、禁止对放射性装置作抛弃处理。

  二、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三、核子秤管理制度

  1、核子秤是一种高效、精确的计量仪器,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设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人员在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核子秤装置务必定期巡检,主要查看其牢固性、稳定性。

  4、为保证核子秤的可靠性,务必按规程规定对其进行静态、动态的校验。

  5、非有资格且未理解过训练的人员绝对不能移动放射源,任何人不得在放射打开时,打开A型架上部护罩。

  6、靠近放射源外罩或在维护设备时,要关掉放射源装置。

  7、发生紧急事件时,不要试图进行修理、拆除或处理受损的部件。

  8、无论在任何情形下,除供应商外,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四、核子秤防辐射方法及应急措施

  1、务必按照规程正确使用核子秤。

  2、任何状况下须对放射源及其设备作出清楚的标记,在其上或附近务必安置放射性警告牌,以保证接近核子秤之前看到此标记。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配置铅手套、铅眼镜、铅围裙等防护用品,在监测、调试维护、更换放射源时,工作人员务必穿戴放射防护品,关掉放射源。工作完毕后,方可打开放射源封闭块。

  4、靠近放射源外罩或维护设备时,要按照相关法规,相关规定穿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及关掉放射源装置。

  5、无论在任何状况下,任何人不得拆除放射源。

  6、定期请专业部门检查放射源泄漏状况,发现泄漏超标,应立即请专业部门处理。

  7、正常使用过程中若发现计量不准确等意外状况时,要立即请专业部门检查是否有泄漏,不要试图进行修理,应立即远离放射源,并通知矿调度室等相关部门,并在危险区域设立警示牌,防止人员进入危险区域。

  8、每一天观察上位机状况,发现异常及紧急事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矿调度室、保卫科等相关部门进行必要处理,并要求相关人员撤离危险区域,立即到相关卫生医疗部门理解检查治疗。

  五、放射性装置应急准备及响应管理制度重复

  1、认真执行《军城煤矿放射源管理制度》,当发生放射源环境质量及安全健康事故时,按《重大事故汇报规程》进行汇报和组织抢救。

  2、明确安全健康事故为紧急状况、环境质量状况为次级紧急状况。

  3、严格放射源装潢子的安装,并有明确的安全警示标记,尽量减少核辐射。

  4、应急预案:搬迁放射源时,要先去掉放射性,采用长把工具抬移并采取隔离措施,在放射源周围工作一般不超过2小时,超过2小时工作应轮流操作。在放射源周围工作时,务必距离1m以外,当发生意外事故时应立即向矿调度室汇报,关掉放射源,疏散人员,封锁放射源工作地点并组织其他人员进行救护,撤到安全地点。

  5、培训:加强放射管理人员的安全预防意识培训和法规教育,做到发现事故要及时汇报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自觉利用距离和屏蔽防护,定时参加卫生劳动部门的查体,及时对个人接触剂量进行检测。

  六、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为加强对我矿放射源安全的统一监管,保障安全,结合水钢实际状况,特制定以下应急预案。

  (一)事故分级

  水钢现有放射源为Ⅳ类和Ⅴ类放射源,可能发生Ⅳ类、Ⅴ类放射源被盗、丢失、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等一般辐射事故。

  (二)职责分工

  1、公司总调负责事故发生时的总体调度指挥。

  2、环保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环保部门的联系。

  3、保卫部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公安部门的联系。

  4、公司爱卫负责事故发生时与上级卫生防疫部门的联系。

  5、财务部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资金的落实。

  6、供应公司负责事故发生时所需应急物资准备。

  7、各放射源使用单位负责对本单位辐射岗位人员进行日常培训,包括对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培训和演习,保证在辐射事故发生时能迅速启动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防止事故扩大。

  (三)事故应急程序

  1、发生辐射、被盗、丢失、失控等事故时,现场人员立即向公司总调度室报告,由调度室迅速通知领导小组所有成员,单位启动事故应急程序,同时组织事故现场人员尽快撤离至安全地带。事故现场周围要做好警示标志,防止人员误入,造成人员伤害。

  2、相关单位立即向上级环保、公安、卫生防疫等部门报告事故状况,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现场处理。

  3、发生放射源失控时要立即请专业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处理,严禁其他人员擅自处置,以免造成无谓的伤害。

  4、立即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健康查体,确保人身安全,已经受到辐射事故伤害的要全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医疗救治。

  5、事故处理完成后要根据事故发生的原因制定相应的预防措施,修订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进行培训演习,防止事故再次发生。

  放射管理制度2

  1 目的

  为了强化环境保护管理,防止发生辐射污染事故,保护和改善环境,制定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放射源监测计划

  及放射性事故应急预案。

  2 适用范围

  适用炼铁厂各部门、作业区及外施工单位所有产品、活动和服务中产生的污染事故的预防管理。

  3管理内容和要求

  3.1 放射事故应急措施

  3.1.1 发生放射事故后,按公司下达的应急预案步骤处理。并采取妥善的措施,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接受监督部门处理 。

  3.1.2 处理放射事故时,应当首先考虑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安全,迅速安置受辐射人员就医,组织控制区人员的撤离工作,并及时控制事故影响,发展事故的扩大蔓延,避免粮食、果蔬作物、禽类以及引用水源等受到污染。

  3.1.3 发生工作场所、地面、设备放射污染事故时,应首先确定污染的核素、范围、水平,并且尽快采取相应的去污措施。

  3.1.4 人员皮肤、伤口被污染时,应迅速去除污染并给予医学处理,对体内摄入放射性核素者应采取相应的医学处理措施。

  3.1.5 发生丢失放射性物质事故时,应密切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公安部门迅速查找、侦破,尽快追回丢失的放射性物质。

  3.1.6 发生放射事故的单位要及时收集与事故有关的物品和资料,做好调查研究工作,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并采取妥善措施,尽量减少事故影响,保护国家财产及公众的安全。

  3.1.7 放射事故中人员受照时,要通过个人计量计,模拟实验、生物和物理检测、事故现场样品分析等方法迅速估算人员的受照剂量。

  3.1.8 对一次受照有效剂量当量超过0.05sv者,应给予医学检查和必要的医学处理。

  3.2 放射源安全防范措施

  3.2.1 认真学习贯彻《放射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性防护条理》的有关规定。

  3.2.2 建立以厂领导为首的严密管理机构,厂领导对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负责,确保辐射防护和环境所需设施及人员的安全。

  3.2.3 放射源出厂用8cm厚的铅做屏蔽外,为防止非工作人员接近射源,在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在放射源周围加1.5米高的围栏。

  3.2.4 由工作认真负责,并经过厂方培训取得证书的人员,作为放射管理人员。

  3.2.5 建立和健全职工安全教育和培训考核制度,防止各类事故发生。

  3.3放射源使用、保管制度

  3.3.1根据生产需要购买相应的放射源。

  3.3.2 购买前,由设备采购部门办理《放射同位素工作许可证》和《放射同位素工作登记证》,并在能源环保部备案。

  3.3.3 要了解发生装置的技术指标,选择适应的工作地点。

  3.3.4 当放射源不使用时,必须选择安全可靠地点储存,要有屏蔽设施,要有防火、防盗、防泄漏等安全措施,并指定专人保管。

  3.3.5 在储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源时,必须严格登记手续,做到帐物相符。

  3.3.6 对于长期不用或废旧的放射源,要妥善保管,不得擅自转让或掩埋。

  3.4 放射仪表设备检修制度

  3.4.1 放射源的安装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安装完毕后进行。

  3.4.2 放射源的拆卸必须在安装地点附近的.一切设备拆卸之前进行。

  3.4.3 处理放射源或放射源附近工作时,工作人员必须穿戴好特殊防护用品,个人计量及必要的检测仪器。

  3.4.4 处理放射源时要动作迅速、准确,尽量缩短工作时间,完毕后立即撤离现场。

  3.4.5 开关放射源时,眼睛不要正对射源孔,手也不要伸到射源孔。

  3.5 放射源监测计划

  3.5.1 炼铁厂现有放射源9个,其中一期5个,二期4个。

  分布如下:

  一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两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二期:炉顶受料罐下部一台,炉顶称量罐下部一台,矿槽1#焦中斗下部一台,2#焦中斗下部一台。

  3.5.2对放射性仪器的检修、检查和对环境的测试我厂委托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对现场设备检查及环境的检测,检测时间根据生产需要每次定修时进行一次监测,并且每月对放射源现场环境进行监测。并由天津市核人仪器设备有限公司出据报告。

  3.6放射源安全保卫措施

  3.6.1 料位计、中子水分仪必须由设备管理科联系放射专业人员按使用要求安装调式,运行中发生故障时,应由设备管理科联系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检修。

  3.6.2 放射源附近必须放置明显的危险标志,防止非工作人员逗留,且在安全距离内严禁吸烟、进食。

  3.6.3 放射源必须安装牢固的防护措施,以防止他人触摸和丢失。

  3.6.4 放射源监视器安装于矿槽和高炉中央变电站,变电站操作人员要经常查看放射源是否丢失,发现丢失立即上报厂调度室。

  3.6.5 当放射源监视器不能正常工作时,矿槽和中央值班人员要立即向厂调度室报告。

  3.6.6 仪表班点检人员要经常巡视放射仪表的运行使用情况,发现异常及时上报。

  3.6.7 检查严禁敲击放射源罐,以防止射源脱落,造成污染,危害人身安全。

  3.6.8 厂安全人员,要经常深入现场,宣传教育职工切实做好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

  3.7 放射性仪表岗位职责

  3.7.1 辐射仪表、仪器岗位的具体职责,首先对密封源辐射仪表、仪器的γ源和中子源要有防护措施,即屏蔽防护:对密封源辐射一起安装局部屏蔽,使源罐表面剂量符合国家标准。

  3.7.2 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后持证上岗,上岗前必须穿戴有关的防护用品。

  3.7.3安装、维修、调式密封源辐射仪表人员,要熟记掌握操作技术,便于在实际工作中减少时间,从而减少受照计量。

  4产生的记录:

  4.1 《炼铁厂镅/铍-241或铯-137射源装置紧急情况记录单》lt/eojl-7.7-04-00-01-01

  4.2 《炼铁厂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登记表》 lt/eojl-7.7-04-00-01-02

  放射管理制度3

  1、放射科成立以科主任为组长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在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并对其负责。

  2、落实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建立的.操作规程,医疗质量标准及措施。

  3、建立健全本科室医疗工作制度,制定切实可行的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目标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4、定期开展活动,每月对本科室医疗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并将检查结果通报全科及上报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

  5、对职能部门反馈的质量问题及时进行落实整改。

  6、负责落实本科室医、护人员的再教育,不断提高医护人员的职业素质和业务水平。

  7、负责制定本科室防止医疗差错事故的措施。

  放射管理制度4

  1.根据国务院《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制订本管理制度。

  2.放射性药品是指用于临床诊断或者治疗的放射性核素制剂或者其标记药物。主要包括裂变制品、推照制品、加速器制品、放射性同位素发生器及其配套药盒、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等。

  3.医院使用放射性药品必须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期满前6个月向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换证。

  4.放射产品必须从生产企业直接采购,不得经过任何中介单位和个人。

  5.放射性药品的使用科室为核医学科。核医学科必须具备与其医疗任务相适应的并经核医学技术培训的技术人员。

  6.放射性药品的采购有使用科室至少提前1周提出《放射性药品领药计划单》,药剂科采购人员复核后交药剂科主任、分管院长审批,定点采购。

  7.放射性药品的'应存放于指定的活性实验室内,并有安全防护措施。

  8.放射性药品的质量检查验收,不良反应收集由核医学科负责。

  9.放射性药品使用后废物(包括患者排出物)应分类处理,并按照国家环保和辐射防护的有关规定处置。

  放射管理制度5

  1、合理设置x线工作区,所有x线机与相应防护设备,辅助设备要定期进行质量检测和检查。

  2、操作x线诊断设备和施行x线诊断检查人员,必须具备足够专业技能和放射卫生防护知识。

  3、积极开展并认真搞好x线诊断的质量保证工作,不断提高x线诊断水平,减少受检者所受照射剂量。

  4、各种医用诊断x线机的防护性能,工作场所防护设施及安全操作,要符合gb8279的.要求。

  放射管理制度6

  为贯彻放射诊疗时间的正常化和放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落实《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与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医疗照射放射防护的基本要求》等法律、法规,保证放射诊疗工作人员及患者(受检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制定本制度。

  一、放射许可制度

  1、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放射诊疗许可证》和《辐射安全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从事方式性工作。

  2、对许可证要按规定进行审核、校验、变更、延续、注销等工作。

  3、开展不同种类放射诊疗的工作人员,必须达到《放射诊疗管理规定》所要求的学历、专业特点和身体的健康标准。

  4、所有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辐射安全培训合格证》和《大型设备上岗证》上岗。

  二、放射防护设施

  1、对新建、扩建、改建的放射工作场所和新增、换新的放射设备,均要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影响保护评价、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并经审批同意后,方能投入使用。

  2、在放射项目建设时,要严格遵守从“三同时”的要求,做到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体设计和评价、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和使用。

  3、放射性场所的相关区域要设立明显的放射性警示标志和中文警示说明。

  4、放射性场所进出入口要设置安全联锁、报警装置、工作指示灯等保证放射安全的设备。

  三、放射防护安全措施

  1、对放射性设备要定制使用、保养维护与维修的操作规程,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做好使用、维护维修的记录并存档。做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

  2、要按规定由有资质的机构对放射性设备进行各种性能的检测,发现问题要立即整改,并在年终将检查结果和整改措施上报发证机关备案。

  3、对放射场所周围环境要进行定期监测,由有资质的'机构完成,每年至少一次,并将监测结果报环保部门备案。

  4、各放射诊疗科室要配备齐全工作人员和患者防护用品,保证所配防护用品符合国家标准,并能正常使用。在放射诊疗过程中,工作人员要尽量穿戴防护衣,正确佩戴个人剂量监测牌。

  5、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放射性监察室,要问明是否怀孕,非特殊需要,对受孕后八至十五周的育龄妇女,不得进行下腹部放射影像检查。

  6、在放射诊疗其按,要告知患者摄像对身体健康的潜在影响,在放射诊疗时要提醒患者选用合适的防护用品,同事对陪护这也要采取防护措施。

  7、对儿童和孕妇,非特殊需要尽量避免进行放射性检查。

  8、在放射性诊疗前,尽量以摄影代替胸部透视检查,尽量用小找射线,高能质射线,充分利用优质的摄影记录设备,熟练操作,尽量减少照射时间。

  9、要严格按照放射检查的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对患者进行放射性检查,避免各种原因引起受检者的重复照射。

  四、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

  1、所有放射工作人员,在康期间要按规定进行个人剂量检测,并终生保存个人剂量档案。

  2、放射工作人员在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要按规定进行健康体检,建立放射人员的健康档案,终生保存。

  3、按国家要求,从事放射性操作的工作人员和放射防护负责人,必须参加环保和卫生方面组织的放射防护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

  五、放射安全监管

  1、医院成立专门的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医院法人代表担任,负责全院的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工作。

  2、指定达到国家要求的专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3、各科室要成立放射防护安全和质量管理小组,组长由科室主任担任,并制定一名兼职人员负责日常放射防护管理工作。

  4、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的规章制度、设备的操作规程、防护计划的实施方案、放射事故的应急措施和应急演练方案。

  5、定制设备和环境评价、放射场所预评价及控制效果评价制度,并按上级要求做好年度上报,

  6、建立健全放射工作人员详细档案资料、健康监护档案、个人剂量监测档案、工作人员培训档案、设备保养维修档案、监测仪器使用管理档案、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登记台账档案。

  7、医院放射防护管理小组,每季度一次对科室的放射防护法律、法规的落实情况、安全设备的完好情况、防护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规的个人或科室发出整改通知书,督促其按时保质进行整改。

  放射管理制度7

  第一条、 为了防止放射性污染, 保护环境, 保障人体健康, 促进放射性物质开发与合理利用, 加强和规范放射性物质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 及有关规定, 结合我校的实际 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与放射性物质相关用语的含义:

  (一) 放射性污染, 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 人体、 场所、 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二) 核设施, 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 核热电厂、 核供汽供热厂等) 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 实验堆、 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 加工、 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三) 核技术利用, 是指密封放射源、 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 工业、 农业、地质调查、 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四) 放射性同位素, 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五) 放射源, 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 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六) 射线装置, 是指线机、 加速器、 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七) 伴生放射性矿, 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八) 放射性废物, 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 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 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第三条、 放射性物质管理贯彻国家对放射性污染的防治方针: “预防为主、 防治结合、严格管理、 安全第一。”

  第四条、 学校实行放射性物质使用审批制度, 校属单位在教学、 科研、 生产中使用放射性物质, 必须事先经学校审批, 并按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程序是:

  1、 使用单位立项、 申请, 提供立项申请书和可行性报告;

  2、 学校审批, 主管校领导审核, 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决定, 校长签字批准;

  3、 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

  4、 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批准, 办理有关手续。

  第五条、 学校对涉及放射的工作实行资质许可证制度, 放射性实验室设置要取得政府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核发的许可证, 从业工作人员要经专业培训取得上岗证。

  第六条、 学校组建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 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管理放射性物质。

  教务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 教务处实践教学科为办事机构;

  公安处为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

  校内各拥有放射性物质的单位为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

  第七条、 学校放射性物质管理实行责任制度

  (一) 放射性物质管理组织责任

  1、 学校放射性物质主管部门教务处的责任

  (1) 宣传贯彻落实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

  (2) 制定校内放射性物质管理制度, 并组织落实;

  (3) 组织放射性物质清查、 统计、 填报相关的报表;

  (4) 管理放射性物质的采购;

  (5) 监督相关单位对放射性物质的验收、 计量、 使用、 保管;

  (6) 负责放射性警示标记的设置与管理;

  (7) 主管放射性废料的处置;

  (8)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环保、 卫生、 公安部门的关系。

  2、 学校放射性物质协同管理、 监督、 保卫部门公安处的责任

  (1)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设施标准确定, 建设督办;

  (2) 学校放射性物质统计资料在公安部门的报送;

  (3) 学校放射性物质使用安全监督;

  (4) 负责放射性物质存放地点的安全保卫;

  (5) 就放射性物质管理相关问题协调学校与公安部门的关系。

  3、 学校放射性物质直接管理部门(各院、 部、 分析中心等) 责任

  (1) 确定放射性物质管理的领导人员、 使用人员、 保管人员;

  (2)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的建设;

  (3)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场所安全设施的建设;

  (4)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和放射性物质保管人员的培训、 行为管理;

  (5)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的安全管理;

  (6) 负责放射性物质使用产生废物的分类整理、 储存、 保管、 处理;

  (7) 计量、 统计、 报告放射性物质使用和库存情况。

  (二) 放射性物质管理人员责任

  1、 放射性物质库房管理人员责任

  (1) 对入库管理的放射性物资进行计量验收;

  (2) 建立放射性物资库存保管账, 及时登记出入库数量;

  (3) 月末对库存放射性物资进行清点对账, 按规定报送有关数据;

  (4) 建立库房记事簿, 随时记录有关事宜;

  (5) 管理库房门窗、 门柜钥匙;

  (6) 做好库房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工作, 随时查堵、 报告安全隐患。

  2、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责任

  (1)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登记簿, 随时登记有关事宜;

  (2) 要准确计量、 记录放射性物质使用情况;

  (3) 按操作规程使用放射性装置和放射性物质;

  (4) 按规定检查检修放射性装置;

  (5) 维护放射性使用场所的环境, 防止放射性污染等环境事故;

  (6) 按规定收集、 包装、 储存放射性废物。

  第八条、 放射性物质的使用管理

  (一)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经批准, 取得政府机关核发的`资质证书;

  (二)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建设选址必须合理、 建设质量必须达到标准, 符合环境保护、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

  放射性物质使用设施要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具备安全措施和保护器具:

  (四) 放射性物质使用必须建立安全操作规程, 并切实可行, 得到贯彻执行;

  (五) 放射性物质使用人员上岗必须经专业培训、 经体检合格、 取得有关部门的资质证书;

  (六) 建立放射性物质使用记录, 详细记载使用人员、 使用时间、 使用范围、 用量、 操 作运转情况、 产生废弃物的种类与数量等。

  第九条、 放射性物质的库存管理

  (一) 学校统一设置符合环境保护、 卫生、 安全(公共安全、 安全保卫) 的有关规定的放射性物质保管库房, 配备专用铁柜, 供各单位存放放射性物质, 暂时不用的放射源, 为了安全起见, 可送放射性物质库房保管, 用时再取回;

  (二) 放射性物质库房设置防辐射警示标识;

  (三)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库存保管账, 定期清点库存量, 核对帐目和实物, 使之相符;

  (四)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出入库制度, 严格计量管理, 严密程序和手续;

  (五) 放射性物质库房物品摆放要合理, 消除不安全因素, 放射性物质库房不得存放易燃、 易爆、 腐蚀性物品;

  (六)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建立安全保卫制度, 采取有效的防火、 防盗、 防射线泄漏的安全防护措施;

  (七) 放射性物质库房要设置安全防范备品, 确保需求;

  (八) 进出库房人员要办理登记手续。

  第十条、 放射性废物管理

  (一)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应采取各种必要措施, 尽量减少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或减小体积。

  (二) 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在本单位暂存期间, 应严格管理, 有效控制, 保证人员安全和环境不受污染。

  (三)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不得自行在环境中处置放射性废物和废放射源, 要集中收处。

  (四)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按规定对本单位的废物进行收集、 包装和送贮。

  (五) 放射性废物的收集规则:

  1、 放射性废物应按要求分类收集, 并装入带有分类标记的专用口袋内(容器内);

  2、 严禁将放射性废物混装到一般垃圾中, 也不得将一般垃圾混入放射性废物中;

  3、 废放射源应单独收集存放, 不得混在一般放射性废物中;

  4、 含放射性核素的有机闪烁液, 应用不锈钢或玻璃钢罐贮存;

  5、 产生放射性废物的单位, 应设专门场所存放放射性废物, 并设置电离辐射标志。

  (六) 放射性废物的包装规则:

  1.装放射性废物的专用塑料口袋应密封, 不破漏;

  2,含有尖刺及棱角的放射性废物, 应先装入硬纸盒或其它包装材料中, 然后再放到塑料袋内;

  3,每袋废物的表面剂量率应不超过 0.1msv/ h(l0mrem/ h), 每袋积不超过 30l, 重量不超过 20 k g。

  (七) 放射性废物的送贮(处) 规则:

  1、 废物应干燥, 游离液体率不大于 1%;

  2、 废物性能应稳定, 无挥发性、 易燃、 易爆等不稳定性物质, 无强氧化剂、 腐蚀剂等物质;

  3、 试验植株应脱水、 干化或灰化;

  4、 动物尸体应固化于水泥中, 或反腐、 干化、 灰化;

  5 、 废放射源应放在包装容器中, 损坏的密封源应重新包装, 并附上有关的卡片;

  6、 包装体外表面的污染控制水平分别为: α< 0.04q/ cm2;β<0.4 q/ cm2;

  (八)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 废液, 必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对不得向环 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 必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禁止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第十二条、 法律责任 放射性物质管理、 使用、 保管单位及人员,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依法追究责任:

  (一) 向环境排放不得排放的放射性废气、 废液;

  (二) 不按照规定的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利用渗井、 渗坑、 天然裂隙、 溶洞或者国家禁止的其他方式排放放射性废液;

  (三) 不按照规定处理或者贮存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

  (四) 将放射性固体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贮存和处置:

  (五) 未经许可, 擅自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六) 不按照许可的有关规定贮存和处置放射性固体废物;

  (七) 不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和制定事故应急计划或者应急措施;

  (八) 不按照规定报告放射源丢失、 被盗情况或者放射性污染事故。

  第十三条、 本办法从修订之日起试行。

  放射管理制度8

  总则

  第一条、公司安环科对各单位放射源实行统一管理,各使用单位对放射源的日常管理负责。

  第二条、公司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的安全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采购

  第三条、购买放射源必须选择具有放射源生产许可证厂家的产品,按计划采购,采购的放射源必须有生产厂家产品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时必须签定废源返回协议。

  第四条、购进的放射源应做好登记,建立完整的用户档案,以备随时核查。

  使用存放

  第五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经专业部门进行防护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放射源必须设安全防护网,24小时上锁,钥匙由工作人员专人保管。

  第六条、放射源安全防护网上必须悬挂安全警示标识,根据辐射源防护最优化原则,各单位积极做好防护工作,使照射保持在合理状态,达到最低的`照射水平。

  第七条、非岗位操作人员严禁进入放射源工作岗位,岗位操作人员,要做到熟悉操作,尽量减少操作时间,没有操作任务时,不准在放射源周围停留。

  第八条、各单位要加强放射源的安全保卫工作,严防放射源损坏、丢失或恶意破坏等事件的发生。

  第九条、放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接受健康检查;并符合辐射安全健康要求。

  第十条、放射工作人员接触放射源时必须佩带个人剂量元件,并定期送有关部门检测。

  第十一条、严禁私自挪动、拆除放射源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放射工作人员近距离操作时,必须穿戴专业防护工作服。

  第十二条、放射源属毒性物品,使用的放射源应经常检查,对于长期不用的放射源不能与其它杂物堆敬在一起,必须装箱入专库,由防护安负责人负责保管。

  废源处理

  第十三条、由于工艺的改变,退役的放射源必须,应尽早与当地环保管理部门联系,送交废源库或退回原销售单位,不得随意丢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

  第十四条退役后的放射源处置后20日内应向环保部门备案。

  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发生如、泄漏、丢失等事故,必须立即采取防护措施,控制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好事故现场,及时报告辐射环保领导小组和公司安全环保科、保卫科部门,同时启动《放射源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放射管理制度9

  x射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如果剂量过大或接触时间过长,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因此,为了保证放射安全,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定期自查和监测制度

  在医院放射防护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与放射防护相关的科室的责任人每周一次检查各自场所的射线警示标志和安全指示灯是否完好,否则及时更换;每年进行一次射线装置检查;每个季度进行一次从放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建立个人剂量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对本年度射线装置放射防护安全进行管理评审,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与目标,对存在的内容提出改进措施;按照临沂市的要求,及时安排从放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集中统一保存;每两年安排从放射工作人员轮训一次放射防护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在省卫生厅、卫生执法监督总队和省环保局的领导下,并根据辐射剂量的`大小与工龄长短,组织相关从放工作人员进行保健休假或疗养。

  二、事件报告制度

  1、如果个人辐射剂量超标,立即向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及其组长汇报,安排超标人员脱岗休息,分析原因,分类处理。

  2、发生或发现放射事故的科室和个人,必须立即向医务科报告。

  3、医院必须立即向环境保护部门、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三、控制措施

  1、如果射线装置出现故障,应立即切断装置电源,并迅速向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汇报。

  2、若发生人体受超剂量照射事故时,医院位应当迅速安排受照人员接受医学检查或者在指定的医疗机构救治,同时对危险源采取应急安全处理措施。

  四、保障措施

  1、登记预约人员要热情接待患者及其家属,细心介绍检查流程,耐心解释其所关心的问题,告知其x线穿透人体将产生一定的生物效应,对人体将产生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其产生只是在x线发生器电源开启的瞬间,与可见光一样,当开关关闭之后,没有射线的残留,检查的受益(尽早诊断和治疗疾病)远远超过可能产生损害的风险,而且我们放射科的医生和技师已经接受过严格的培训,将使用最小的曝射剂量和最小的曝射范围可得到一幅可供诊断的影像资料;温馨提示其在放射科候诊期间注意人身财产的安全。

  2、照片技术人员或医生必须按照《放射科医技人员培训及准入程序》培训合格之后方可进行临床操作,对所操作的机器应十分熟悉;对遥控诊断床或机架机械臂的操作,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密切注意机件的动作和病人的情况;必须熟悉各机器的应急停止开关,并能对应急情况做出判断。操作中必须注意对患者敏感部位的防护及家属的防护,原则上检查时不需要陪护,确需陪护者请穿铅衣防护,绝对禁止无关人员停留,杜绝不必要的曝射。如果有疑问,立即向科主任咨询。

  3、保证全体放射工作人员定期参加培训,全面掌握放射防护法律法规及其相关知识。医院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每周检查一次放射防护警示标志和放射安全指示灯是否正常工作,个人剂量监测仪是否正常佩戴,场所门窗有无关闭不严的情况。放射防护领导小组成员的联系电话必须随时保持通畅。

  4、应定期对各机器,特别是带电动步进设备如诊断床、机械臂、机架等的限位开关、锁死机件和运动情况进行检查,防止机件意外失灵。定期对球管管套、高压电缆与高压易击穿部件进行检查,严防高压电击事故的发生。日常维护由陈光富技师负责,如果发现疑问,请立即向科主任汇报,并与设备物资部联系维修事宜。

  放射管理制度10

  一、放射科组织管理制度

  (一)实施放射科主任对放射科各个部门(包括普通x线诊断、ct、mri、介入治疗等)的统一领导和管理。可分设副主任或组长协助科主任工作。

  (二)住院医师应实行不同影像学方法的轮转学习、力

  求全面掌握影像学各种方法,以便发挥综合诊断优势。鼓励高年资主治医师按人体解剖系统分专业深入钻研、培养成某一方面的专家。技术人员实施相对固定、定期轮转,能够掌握放射科各种设备的操作、使用,实现一专多能。

  (三)全面抓好科室的各项质量管理和优质服务。科主任要全面管理好各岗位人员的工作,有计划地安排好各级人员的专业培养和提高。

  二、登记室管理制度

  (一)根据疾病摄影要求和病人体形正确划价,若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及时请示本科医师或技师。

  (二)严格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收费标准等项目,并登记记录或将所有资料输入电脑。

  (三)为首诊病人编写新号码,为复诊病人查找老号码或按序列编号。

  (四)对申请造影检查患者,详细交代检查前准备事项。

  (五)坚守岗位,主动、热情、耐心接待前来检查的患者,有问必答,树立放射科良好的窗口形象。

  三、资料存档保管制度

  (一)x线片、x线检查申请单、报告单、存档光盘等资料要保存15年。影像资料要双备份保存。

  (二)x线检查资料要有专门储藏场地,专人负责,保证资料完整,不得遗失、破损。

  (三)即时查找,明确去向。

  (四)每天整理、汇总、归类。

  (五)遇有借阅,要办理好借片手续。定期催还,如遇遗失及时落实责任,作好记录。

  四、借片管理制度

  (一)借取存档片由登记室人员负责,其他人员不得擅自借取。

  (二)急诊借片:根据急诊室要求,急诊病人拍片后,可先借片,后写报告。

  (三)平诊借片:借片需由借片医生开具借片条后至登记室借取;外借片需由借片人出具借条,留下借片人身份证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号码。

  五、x线摄影室管理制度

  (一)每日上班后应先开机、开空调。检查病人前先作球管预热,不许在未预热状态下检查病人。机器出现故障时,应记录在案,维修情况也应记录。

  (二)进行x线检查前,应仔细核对病人姓名、性别、年龄、科室、床号、住院号、摄片部位和会诊单,检查号码是否准确,严防错号、重号和病人重名重姓。除去病人身上金属物、膏药等物品。对检查有不明之处应及时请示本科医生或上级技师,或与临床取得联系。

  (三)摄影操作时注意周围有无障碍物及诸附件有无固定。危重病人或怀疑脊椎骨折病人应有临床医生陪同,协助移动病人和摆位,以免因摄影操作而加重病情,发生意外。

  (四)病人检查结束后,应填写曝光条件、日期,特殊摄影应记录摄影体位,最后签名。

  (五)按规定持证上岗。

  (六)保持机房内整洁,下班前要及时关机、关灯及空调,并在机器复位后进行清洁卫生工作。

  六、暗室管理制度

  (一)每天早晨清洁暗室、洗片机、打印机,检查自来水、红灯,备足胶片

  (二)检查、清洁洗片机和打印机各部分结构,检查运转情况,包括循环、补液、显影和干燥温度。

  (三)洗片机工作前先走废片数张,并记录走片时间是否正常。打印机每天工作前先reset,确定情况正常再进行日常工作,并装满胶片。

  (四)定期检查、清洁暗盒有无破损、污迹,并做好记录。

  (五)暗室工作人员应随时关灯,非暗室工作人员无特殊情况不得入内。

  (六)下班前进行安全检查,包括电源、水源、空调、洗片机和打印机等,并做好桌面卫生保洁工作。

  七、ct室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期间不得在机房内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

  (三)工作人员不得擅自使用机器做工作以外的病人。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

  (五)维持机房温度和湿度恒定,保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环境。

  (六)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托架等ct室一切附属设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七)护理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高压注射器进行清理。

  (八)技师、医生、护理人员的工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九)随时做好对比剂过敏反应的抢救准备,定期检查抢救药品有无过期、抢救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十)应定期对机器做清洁、ct值校正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一)所有病人资料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

  八、mri室管理制度

  (一)非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机房,工作期间不得在机房内喧哗,保持工作环境安静。

  (二)机房内严禁吸烟,严禁吃零食,保持机房整洁。

  (三)工作人员不得使用机器做工作以外的病人,一经查处,严惩不怠。

  (四)工作人员在工作期间应注意安全,防止意外情况发生(参照磁共振安全注意事项)。

  (五)维持机房温度和湿度恒定,保证机器处于正常工作环境。

  (六)工作人员应爱护公物,线圈等mr室一切附属设备应放在指定位置,不得乱放。

  (七)护理人员应在每日工作结束前,对高压注射器进行清理。

  (八)技师、医生、护理人员的工作应遵守操作规程。

  (九)随时做好对比剂过敏反应的抢救准备,定期检查抢救药品有无过期、抢救设备运行是否正常。

  (十)应定期对机器做清洁、匀场等日常维护工作,并做好记录。

  (十一)所有病人资料应及时保存,防止丢失。

  九、dsa室管理制度

  (一)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dsa机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按操作程序进行操作,持证上岗。

  (三)技术操作参数,如造影程序、对比剂总量、每秒流量须在医生的指导下操作,由技师记录。

  (四)dsa机未经操作人员许可,其他人员不得随意操作。

  (五)dsa机每周保养一次,做到干净、清洁、卫生。

  (六)导管室按照无菌操作原则管理,严格执行相关管理条例,保持室内肃静和整洁

  (七)进入导管室见习、参观人员,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房间内不得随意游走和出入。

  (八)入室人员均需戴口罩、帽子、穿白大衣、室内套鞋套或室内鞋。

  十、综合读片制度

  (一)设立专门的读片室。

  (二)每天上午科主任带领全科医生、进修、实习医生进行读片。

  (三)值班医师准备读片内容,挑选疑难的、典型的或具有教学意义的'病例,并收集这些病例的病史及各种影像检查信息。

  (四)读片时值班医师汇报病史,分析影像,得出初步结论,并提出需解决的或存在的疑问,上级医师进一步分析病例,综合各种影像信息,相互印证,做出最终结论。

  (五)记录疑难病例讨论结果。

  十一、疑难读片讨论制度

  (一)定期举行疑难读片讨论或每天综合读片时选取疑难病例,展开科室内讨论。

  (二)定期或不定期与相关科室联合读片。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系统的读片,准备读片内容并负责联系相关科室的读片。

  (三)重大疑难介入手术病例多科室联合读片,制订最佳手术方案,并报院领导批准。

  (四)专人负责记录疑难读片结果。

  十二、影像诊断手术随访制度

  (一)明确分工专人负责各系统疾病的手术病例追查并作记录,或每周安排人员负责手术病例的追查。

  (二)登记疑难病例定期安排医师进行手术或临床随访。

  (三)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手术随访结果讨论,每年至少6次。

  (四)定期统计影像诊断的正确率。

  十三、设备专人负责与维修保养制度

  (一)设备专人负责制:每台设备由专人负责维修保养工作。

  (二)设备定期维护(每三个月进行一次)

  1、设备机械性能维护:配重块安全检查装置,各机械限位装置有效性检查,各种运动运转检查,操作完整性检查。

  2、设备电气性能维护:各种应急开关有效性检查,透视曝光参数(kv、ma、mas)检查。

  3、剂量检测:每六个月进行一次。

  4、每日对ct、mri进行一次水模检查。

  (三)设备日常维护(每日进行)

  1、每日开机后先检查机器是否正常,有无提示错误等,如有必须先排除。

  2、对于x线机和ct机开机前必先warm-up后才能工作。对于mri机,工作前先查看液氦和氦气情况,检查水冷机工作状态。

  3、每日工作完成后,需清洗机器上的脏物和血迹等。

  十四、导管室消毒隔离制度

  (一)执行《总则》和《手术室消毒隔离管理细则》。严格执行无菌操作的规程。

  (二)专人负责管理,术前必须穿手术衣,戴口罩、防护眼罩和帽子,按外科手术洗手规程洗手。

  (三)凡规定一次性使用的无菌医疗用品不可回收再用,一次性使用导管不得重复使用,医用污染垃圾扔入黄色污物袋按规定统一处理。

  (四)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的药产品,其说明书未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导管,应按规定行去污染、清洗、灭菌等程序处理。

  (五)每次操作后做好终末消毒处理,每天用含氯消毒液擦拭物体表面,每周大扫除一次,保持室内清洁干燥。

  (六)常规每天空气消毒一次,必要时随时消毒,并记录在册。每月空气培养一次,如不合格时,应立即查明原因并消毒处理。

  (七)每月监测:手指、空气、消毒液、操作台、医用器材(熏蒸、浸泡)。

  (八)保证新风机畅通。

  十五、介入诊疗围手术期临床管理制度

  (一)术前准备

  1、建立严格的病房会诊制度,严格掌握介入诊疗的适

  应症和禁忌症。重大疑难介入手术实行主管领导审批制度。

  2、对拟进行介入诊疗的患者,手术医师术前制定完善的诊疗方案,并详细向患者或家属说明本次手术的目的、方法、风险,取得其同意后并签署同意书。

  3、术前1-3天作好相应的术前检查,如心、肺、肝、肾功能,血常规、出凝血时间,对比剂过敏试验、备皮、肠道准备、禁食等工作。做好导管室器械,医疗用品的消毒、灭菌准备。做好各类急救用药,抢救措施的准备。

  (二)术中操作

  1、手术过程中,介入医师严格遵守各项规范化介入诊疗操作原则与技术,如无菌操作原则,熟练轻柔的操作技术。

  2、介入诊疗医师对患者术中的生命体征变化及其意义须十分了解,并掌握各类危急症的急救用药和抢救措施。

  3、对于重大手术或有严重心、肺合并症的患者实行介入诊疗术时应与相关临床专科医师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手术。

  (三)术后处理。

  1、手术部位的包扎、压迫止血。

  2、24小时内密切观察患者生命体征的变化。

  3、按法规、条例严格书写相关病历及诊疗护理记录。

  4、针对各类疾病实施介入治疗术后的常规处理。

  十六、机房管理及机器操作管理制度

  (一)非本科医技人员、严禁操作本科x光机、ct机、mri机、dsa机、洗片机等医疗设备及计算机。

  (二)本科医技人员必须先了解影像设备的使用常规,遵守操作规程,经培训合格后,方可独立使用影像设备。

  (三)进修、实习人员必须在带教老师指导下,操作机器。

  (四)保持机房清洁卫生,每天上班时,必须清洁机房,清洁机器,发现故障及时与技术组联系,并向科室主任汇报。

  (五)使用机器时,合上电源,开机后必须等待自检显示正常后,方可使用。机器使用完毕,严格按操作程序关机。

  (六)曝光过程中,禁止改变任何参数,以防机器损坏。

  (七)机器设备保养、维修工作由专人负责,每周保养维修一次,建立机器设备使用日志及故障维修档案并认真做好记录。

  (八)严格控制非工作人员进入机房控制室。

  (九)机房内严禁吸烟。

  十七、放射科放射线防护制度

  (一)放射防护原则

  在实施放射防护工作时,必须对利益、代价和效果进行权?,以求付出最小的代价获得最大的防护效果。尽可能做到放射实践的正当化、放射防护的最优化,保证个人所受辐射剂量不超过国家防护规定的相应限值,避免一切不必要的照射。采取各种防护措施,使人体受照射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达到的最低水平。

  (二)防护措施

  1、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加强放射防护意识,具

  有明确的针对工作人员和患者以及环境的辐射防护措施,树立以人为本的服务理念。

  2、机房建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辐射防护的要求,并经有关专业辐射检测部门检测,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以保证周围环境无辐射污染。

  3、放射科工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范,在保证检查质量的前提下,尽量降低照射条件,减少患者的辐射剂量。

  4、对受检者的非检查部位中的敏感部位(性腺区)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5、怀孕妇女一般情况下禁止照射,因抢救生命等特殊情况必须行放射检查时须经上级批准并征得患者或家属的同意。

  6、尽量避免非受检者进入操作现场,对因病情需要必须陪同患者进入机房的家属须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7、放射工作者应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定时参加体检。工作中必须按规定佩带个人辐射剂量检测计,定时检测并记录入档。禁止超剂量、长时间在辐射环境下工作。

  放射管理制度11

  1.经手术行病理检查的疑难病例,均列为诊断随访对象。

  2.每月派专人到临床科室进行追踪随访。

  3.随访内容包括病人的影像检查诊断、临床诊断、术中所见、病理组织学诊断等,并逐项记录,特殊情况应在备注中说明,以备复核。

  4.随访的目的主要作为医疗质量和效率的'考核依据;其次作为积累经验,以利提高诊断水平。

  5.每月定期将追踪病例集中,由CT、普放组共同分析,总结经验教训,提高诊断质量。

  6.年终将追踪的病例汇总,由专人保管,作为医学资料存档。

  7.随访时应认真听取临床医生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汇报科室以便整改。

  放射管理制度12

  一、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和《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主动接受并积极配合监督部门开展工作。

  二、建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设置专(兼)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并有效地开展工作。

  三、放射工作场所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和监测仪器;健全的操作规程、岗位职责、辐射防护措施和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四、对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及时办理预防性审批和验收手续。

  五、放射工作人员按时接受个人剂量监测和放射防护知识培训,并做好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健康体检工作;放射工作人员必须持《放射工作人员证》上岗。

  六、放射工作场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他入口处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七、射线装置的生产调试和使用场所,配备具有防止误操作,防止工作人员和公众受到意外照射的安全措施。

  八、当发生辐射事故时,立即保护好现场,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公安机关、环保部门报告;防护负责人,主管人员,防护人员应迅速提出全面处理事故控制和救治方案,认真配合做好事故的调查、并协助组织实施;将可能受到辐射伤害的人员送至当地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医院或者有条件救治辐射损伤病人的医院,进行检查和治疗,或者请求医院立即派人赶赴事故现场,采取救治措施。

  放射管理制度13

  一、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人员由科主任和具备资质的质量控制人员组成,科主任任组长。

  二、参照国家、军队法律法规,行业规范和医院的相关制度制定放射科质量与安全管理核心制度。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操作规范、诊疗指南与质量安全指标。

  三、放射科医疗质量与安全管理小组监督上述制度、职责、规范的落实。

  四、强化科内人员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的培训与考核。

  五、定期进行放射科全员医疗质量和安全教育。牢固树立质量和安全意识,提高放射科全员医疗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的.参与能力。

  六、建立医疗风险防范体制,按照规定报告医疗安全事件与隐患缺陷。

  七、每月进行一次质量与安全管理团队活动,查找提出改进措施,并作出前期的质量改进效果评价。提高放射科质量管理与持续改进能力,每次活动要有记录。

  放射管理制度14

  一、健康查体对象

  新从事放射工作、已经从事放射工作和调离放射工作岗位前的放射工作人员。

  二、健康检查机构和检查项目

  健康检查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批准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承担。

  检查项目按国家《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管理办法》规定的《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项目》进行。复查时根据需要相应增加检查项目。

  我院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要求按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执行。

  三、健康检查管理

  (一)就业前健康检查

  就业前查体是放射工作人员健康标准的重要部分,是全部医学检查的基础资料,其检查结果可为后期检查和意外事故等作对比和参考。

  对新参加放射工作的人员,由其所在科室主任提出书面培训、从业申请,送至设备处,由设备处统一安排、及时组织新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健康检查;对没有接受上岗前健康检查的人员,暂不能从事与放射有关的工作;经检查,对不符合放射工作人员健康要求的人员,另行安排其非放射工作。

  (二)上岗后健康检查

  1对上岗后的放射工作人员,当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很少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但有可能超过10%(乙种工作条件)时,每1~2年组织一次职业健康检查。当工作人员在相应工作条件下连续工作一年所接受的照射有可能超过年剂量当量限值的30%(甲种工作条件)时,每年应进行全面医学检查一次。

  2查体中发现结果异常者,及时安排复查。对需要复查和医学观察的放射工作人员,按照体检机构要求的时间安排其复查和医学观察。

  3发现不宜继续从事放射工作的`健康状况或者有与所从事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放射工作人员,及时调离原放射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

  4对具有专门技术、经验丰富的放射学专家或技术人员,其健康情况有不符合健康标准者,应慎重、仔细的权 对社会和个人的利弊决定是否限制或停止其放射工作。

  (三)离岗前健康检查

  对调离放射工作岗位的放射工作人员,在离岗前应组织其职业健康检查。

  (四)应急和事故照射人员的健康检查

  放射工作中,一旦出现卡源、射线装置失灵等事故照射时,对参加应急处理的人员或事故照射的人员,应及时组织抢救和进行健康检查,对需要进行医学观察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检查项目和频度进行医学随访观察。

  (五)健康检查结果处理

  健康检查结束后,应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本人,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本人的职业健康监护档案中,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终生保存。

  (六)特殊人员的健康管理

  1未满18岁,不宜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16~17岁允许接受为培训而安排的乙种工作条件下的照射。对确诊已妊娠的放射工作人员已从事放射工作的孕妇、授乳妇不应在甲种工作条件下工作,妊娠六个月内不应接触射线。以前接受过5倍于年剂量限制

  照射的放射工作人员,不应再接受事先计划的特殊照射。

  2身患严重的呼吸、循环、消化、造血、神经和精神、内分泌、免疫系统疾患者;身患严重皮肤病、视听障碍者;身患恶性肿瘤和妨碍工作的复发性良性肿瘤;手术后不能恢复正常功能者;未完全恢复的放射性或其他职业疾病者,应由授权的医疗机构和医师根据疾病的过程、性质,确定该工作人员是否适合继续从事放射工作。(具体疾病以GBZ98一20xx为准)

  3对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应及时安排其进行职业性放射病诊断或者医学观察;疑似职业性放射病病人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院方承担。

  四、保健

  (一)放射工作人员的保健补贴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执行。临时调离放射作业岗位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但最长不超过三个月。正式调离放射作业者,可继续享受保健津贴一个月。

  (二)根据工作场所类别和从事放射工作时间长短,在国家规定的其他休假外,放射工作人员每年可享受保健休假2~4周。对从事放射作业满20年的在岗人员、依据剂量监测记录及健康查体结果需要休假、疗养者,可利用休假时间安排2~4周的健康疗养。由健康查体单位提出建议,设备处书面通知人事处、本人所在科室及本人。休假时间、薪酬等按国家相关法令执行。

  (三)放射工作人员的工龄计算,按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xxx医院

  20xx年08月25日

  放射管理制度15

  1、目的

  为了按照公司的要求,加强本部门对使用、存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确保工作人员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2、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本部门放射源(放射性同位素)的存储、使用、转移、运输。

  3、人员要求

  3.1全体人员必须充分重视并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指导思想。

  3.2所有进行与放射源工作有关的操作人员都必须经过健康检查、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获得“放射卫生防护知识培训证”,并持有“放射工作人员证”方可上岗。

  3.3工作人员要预先正确戴好个人剂量计和个人剂量报警仪,提前做好实验的全部准备工作。

  4、总则

  4.1本部门涉及放射源的实验在使用放射源前需按照公司的《操作辐射源放射防护一般准则》制定详细的本部门“放射源安全管理规定”,并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5、放射源的存储

  5.1放射源存储室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实行双人双锁制度,一人负责门禁卡和密码,一人负责钥匙,不得将其随意更换或交与他人保管,必须由两位管理员同时开门方能进入源室。

  5.2放射源存储室和各放射源罐要有明显的放射性标志牌,以及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等资料。

  5.3除了放射源室管理员和放射源领用人员,其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源室。

  5.4放射源必须存放在屏蔽罐中,确保其开关(铅罐盖)处于闭合状态;并将铅罐保存在源室内的保险柜中,而且要分类、分项存放,不得随意挪动保险柜的位置。

  5.5放射源室内不能存放非放射性物品,严禁易燃、易爆、剧毒、腐蚀性物品存放在其附近。

  5.6放射源的资料健全,认真填写《放射源管理记录本》,内容包括、核素名称、编号、活度、生产(刻度)时间、生产单位、铅罐口的剂量率等,《放射源管理记录本》不允许撕毁和缺页。

  5.7放射源使用者领用放射源前,需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申领者及其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签字后才能生效,放射源管理员不得将放射源随意交予他人使用。

  5.8放射源进出源室,管理员和领用者都必须在交接前严格检查放射源是否完好无损,并用环境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的剂量率,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认可。

  5.9放射源室管理员必须督促放射源领用者按时归还领用的放射源。

  5.10日常管理

  1)国家法定节假日以及重大活动前,必须及时进行全面的检查,并提交自查结果(按照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的通知执行)。

  2)源室管理员每周自查一次,并认真填写《放射源安全检查记录》。

  3)源室内要保持卫生清洁。

  4)严禁在源室内饮食、吸烟。

  5)放射源出入室后要清理工作现场,消除事故隐患。

  6)设置录象监控员,保证其电视监控设备的正常运转,每周自查一次,查看录象监控记录是否有异常状况。

  7)定期检查灭火器、红外防盗报警器、电视监控系统、个人剂量报警仪、环境剂量率仪的工况,确保这些设备能够正常工作。

  8)每次进出源室前后,仔细检查源室门和保险柜是否处于锁好状态。

  9)每天下班前应检查放射源是否都已入库,并且按照要求存放。

  10)定期进行源室内及其周围的.剂量监测工作。

  6、放射源的使用

  6.1放射源使用者首先要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放置好防护用品。

  6.2放射源使用者需预先按照规定填写《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其本人及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所属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放射源室放射安全负责人四方签字后才能生效,凭《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到放射源存储室办理领用手续。

  6.3放射源在领用和回交的过程中,领用人员和放射源管理员要检查放射源是否有破损,用剂量率仪测量铅罐口剂量率,并与原始记录进行对比,确认无误后双方签字确定。

  6.4放射源在到达实验工作场所前,操作人员不得打开铅罐盖,保证放射源始终密封在铅罐中。

  6.5操作人员在打开铅罐取出放射源之前,必须事先设立辐射防护安全控制区(边界剂量按小于1usv/h控制),并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牌,防止其他人员误入;必要时,设专人警戒。

  6.6使用放射源时,需用专用的镊子夹取,不得用手直接接触放射源,轻取轻放,保证源的完整性;并且尽可能减少与源接触的时间,每完成一次实验应将放射源放回铅罐中或关好屏蔽罐的防护门。

  6.7放射源领用者必须负责放射源领出源室到还回源室前的所有安全管理工作,严禁杜绝放射源处于失控的状态。如果实验中途不再使用时,领用者要负责照看,实验结束应立即归还源库,不得以任何理由私设“小仓库”。

  6.8实验结束后,应对放射源得工作场所进行环境剂量监测,确保没有将放射源遗漏在工作场所。

  6.9操作人员完成工作后应立即洗手,身体其它裸露部位如果接触到放射源、铅罐、铅砖等物品也应立即清洗。

  7、放射源的运输转移

  7.1放射源离开或进入密云基地必须上报放射防护安全管理小组审批备案,并需要制定详细周密的《放射源运输转移方案》。

  7.2严禁随身携带放射源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或进入公共场所。需用公司车辆运输放射源时,必须向行政部说明运输的内容,并报放射管理小组审批备案。

  7.3放射源在运输过程中,必须摆放牢固、稳妥;运输车辆中途停车时,要有专人看守;除司机、押运员外,不允许搭乘其它人员。

  7.4运输前必须经辐射防护部检测其剂量水平,各类人员座位处的辐射水平不超过0.02msv/h。

  7.5其他详细事宜按照gb11806-20xx《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执行。

  8、应急措施

  8.1发生放射安全异常情况(包括人员误照射,放射源损坏、脱落等),必须立即向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报告,采取妥善措施,撤离人员、保护现场,减少和控制事故的危害和影响。

  8.2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并且保护好现场,密切配合公安、卫生、环保部门工作,以便迅速查找、侦破。

  8.3发生火灾时,火势较小时,应立即用干粉灭火器扑灭火源;如火势较大无法扑灭时,应迅速拨打119报警。同时报告本部门放射安全负责人和放射安全管理小组,以便及时处理灭火后的具有放射源的现场。

  8.4实施细则按照《放射事故及意外事件应急处置预案》(ntrpd/m-05001)执行。

  9、相关记录

  9.1《放射源管理记录本》

  9.2《放射源使用申领审批单》

  放射管理制度16

  一、为保障放射工作人员、病人的健康与安全,使医用放射源更好地为人民的健康服务,根据国家颁布的'《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制定本制度。

  二、凡使用、操作、管理医用放射源的人员,就业前进行专业和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并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者,方能从事该项工作。

  三、一切放射源(如co-60等)投入使用前,须申报法定监测部门监测合格后,有关证件办理齐全,方可使用。

  四、工作人员必须正确应用防护知识,加强自身防护,正确使用设备,提高操作技术,减少射线照射。

  五、工作人员应注重病人和家属的防护,关键把握好医用放射源使用的必须性、合理性,设备性能的有效性。

  六、加强剂量监测及管理,一切治疗设备经换源或大修后,必须重新检测确认后,方可使用。工作人员应按规定接受个人剂量监测,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设立防火、防盗、防泄漏、防抢劫等安全措施,指定专人保管。

  八、机房内外照射的水平满足防护要求。

  九、对于废源,按照《放射源处理办法》的规定,医院委托中国核动力研究院按签约合同处置。放射性同位素药盒的废品、废物必须储存十个半衰期后,再按规定处理。

  放射管理制度17

  一、采矿公司所属单位在计划、购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之前,除了给环保中心报批外,同时报医疗管理中心审批。购置申请未批准前,不得购置。

  二、在新建、改建、扩建放射工作场所的放射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审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产。竣工验收同意后,可到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办理购置手续。

  三、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必须参加健康检查,接受放射防护专业知识和相关法规知识培训,获得《放射人员健康证》,方可从事放射性同位素专业,在岗位工作中必须佩带剂量牌,并接收有医疗机构资质单位的职业健康监督。

  四、发生放射源事故实行部门负责,分级管理和报告。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的放射事故。医疗管理部门协助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及公安部门调查。

  五、放射工作单位变更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地址、场所、生产工艺流程、原材料或者卫生许可规定的项目,在三十日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变更手续制度。对车间班组负责人更换,要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交接班手续。

  六、从事放射工作单位的负责人,根据本单位情况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放射防护工作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放射性同位素的使用场所必须设置防护措施。危险场所设警示牌标志。

  七、禁止将放射性同位素、含放射性同位素设备或者射线装置转让、调拨、出租给无卫生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

  八、放射工作单位建立健全放射防护管理制度。

  (一)设立放射防护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放射防护管理人员。

  (二)建立放射工作管理档案,定期对放射工作场所及其周围环境进行放射防护监测和检查。

  (三)组织本单位放射工作人接受放射防护法规、专业技术的知识培训。

  (四)制定并落实放射事故预防措施与应急预案,发生放射事故,应当按有关规定报告。

  (五)从事放射防护管理和现场接触放射线专业人员,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保健津贴。

  九、凡使用放射性同位素的单位,有下列情况给予处罚:

  (一)发生先购置放射源后审批许可证,并已使用的单位。

  (二)未经培训未取得《放射工作人员证》,而从事放射工作的。

  (三)未经上岗前健康检查而上岗的。

  (四)上岗后未进行按规定健康检查,没有建立个人剂量档案的。

  (五)对放射工作许可登记证过期或超过许可登记范围使用、运输、储存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造成放射事故的。

  (六)对发生放射事故隐瞒不报或者弄虚作假的。

  (七)发生放射源物质泄露事故、失窃造成严重后果的。凡有以上情况将按照《放射工作卫生防护管理办法》对法人代表和用人单位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放射管理制度18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是放射源安全监管体系的有效组成部分之一,旨在使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的放射源具有唯一性编码。其作用类似于居民身份证,只是适用对象不同而已。透过放射源唯一性编码可明白放射源生产的国家和单位、放射源核素、该核素的原子质量、源生产年份、源生产的序列号或批次号以及放射源类型等。实施放射源身份管理,使我们能更好地实现信息共享,从放射源源头控制放射源,从而最大限度地防止无主源及失控源的产生,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

  为加强放射源安全管理,保障辐射环境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环保总局组织制定了《放射源编码规则》(以下简称《规则》),对密封放射源实行分类身份编码管理。辽宁省环境保护局根据国家局的有关要求和我省实际状况,于20xx年9月12日下发了《关于加强密封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的通知》(辽环函[20xx]235号),建立了我省密封放射源身份编码管理制度,要求每枚放射源务必具有唯一编码,放射源编码卡与密封源固定到一齐,始终伴随密封源流动,在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中做到“一源一码一卡”。

  1.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

  放射源身份管理制度即自20xx年1月1日后对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根据《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月1日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编码规则和序列号分配表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放射源编码卡样式如下:

  A.字体均为五号宋体,应为刻印,不得手写。

  B.编码卡材料要适合存档和长期保存,推荐使用金属或PVC磁卡材质。C.编码卡标准尺寸为5.6厘米×9厘米,可根据容器大小按比例调整尺寸,但应以便于识别为准。填写说明:

  1.国家编码为按《放射源编码规则》编制的编码。

  2.核素名称用汉字和核素符号填写。如:钴-60,Co—60。

  3.源外形尺寸填写源本体形状和尺寸。如:圆柱体,φ8×10mm,立方体,2×2×2mm。

  4.标号为生产单位刻印在源本体或包壳上的编号。

  5.本卡不能留空,不清楚的项目填“未知”。

  2.放射源编码格式

  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其中:

  第1-2位:国内生产的放射源,为生产单位代码,用两位数字表示,详见表10;国外生产的,为生产国家代码,用两位字母表示,详见表11。

  第3-4位:为出厂年份,用年份后2位数字表示。如20xx年出厂的放射源,则填写04。放射源于20xx年1月1日前出厂且年份不清楚的,填写NN。

  第5-6位:为核素代码,常见核素代码见表9。20xx年1月1日前出厂的放射源且本项不清楚的,填写NN。

  第7-11位:为产品序列号。

  第12位:出厂时放射源类别。分为1、2、3、4、5类源,分别填写1、2、3、4、5,不清楚的填写N。

  例:

  (1)生产单位排定产品序列号时,应按出厂年份和核素类别分类后,再排定顺序。如:

  中国原子能科学研究院20xx年生产的Cs-137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CS000013;该厂20xx年生产的Po—210放射源,由生产单位分配产品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3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405PO000013。

  (2)对于20xx年12月31日(含)以前生产的.放射源,各省排序时,可不再区

  分出厂年份、核素和生产单位(生产国),而将所有放射源统一排序。如:

  20xx年从美国进口的Co-60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1,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US03CO000014;

  20xx年北京原子高科核技术应用股份有限公司出厂的Cs—137放射源,在北京使用,如果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在分配的“00001—05000”号段内为其排定序列号为00002,出厂时为4类放射源,则其编码为:0102CS000024。

  表9常见放射源数据简表

  表10国内生产单位代码表

  表11部分国家名称代码

  (引自《世界各国和地区名称代码》GB/T2659—20xx)

  3.放射源编码规则说明

  A.本规则所称放射源均指密封放射源,但不包括用于医学治疗中植入人体的种子源。

  B.半衰期大于或等于60天的放射源(以下简称放射源)务必按照本规则编12位编码,半衰期小于60天的放射源能够不编码。

  C.生产单位包括生产放射源的单位和利用放射性物质加工或分装放射源的单位。辐射工作单位是指从事放射源生产、进口、出口、销售、使用、贮存等业务且拥有放射源的单位。

  D.放射源编码由12位数字和字母组成,分别表示生产单位(或生产国)、出厂年份、核素代码、产品序列号、放射源类别等资料。每个放射源具有唯一编码,同一编码不得重复使用。

  E.放射源编码要填入放射源编码卡。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永久固定在一齐的,放射源编码卡应固定在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对于放射源与包装容器或含放射源仪器设备不固定在一齐的,在装有放射源的容器或设备的明显位置应设插槽,放射源编码卡插入插槽内。放射源编码卡务必伴随放射源从生产到处置的全过程,放射源发生转移时,“放射源编码卡”务必随放射源共同转移。

  F.对于20xx年1月1日后国内生产的所有放射源,由国内生产单位依据本编码规则编制12位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编码应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G.对于20xx年1月1日后从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放射源进口单位到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进口备案手续时,申领放射源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产品序列号应按照出厂年份和核素分类排序。

  H.对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国内生产或国外进口的所有放射源,由各市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编码规则进行编码,所有放射源产品序列号统一排序。辐射工作单位自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12月31日之间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领编码,并如实填写放射源编码卡。放射源已按本规则进行编码的,不得再次申请编码。

  I.辐射工作单位在申领编码时应如实带给放射源生产单位(生产国)、核素、出厂日期、出厂活度等必要资料,并对编码卡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J.放射源被处置或由生产单位回收或回到原出口国的,处置单位或生产单位或负责办理废源回到出口国手续的单位应在30日之内向所在地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编码注销手续。

  放射管理制度19

  1、从事放射性工作人员及放射工作管理人员要加强《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放射卫生防护条令学习,要依法进行工作。

  2、新毕业、新调入放射科、放化疗科、核医学科工作人员就业前必须进行健康查体、防护知识培训和操作规章教育,合格后方可上岗。

  3、从事放射工作人员每半年在本院进行一次体检,每两年到市职防院进行体检,体检结果记入健康档案。

  4、定期、不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组织健康疗养,定期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防护知识强化教育培训。

  5、放射工作人员必须佩带个人剂量计上岗,每两月更换测试一次,结果记入个人剂量计档案。没有剂量计监测结果不能参加职业性放射病评定。无故损坏丢失者由个人负责赔尝,不配戴个人剂量计,不准上岗。

  6、新建、扩建、改建放射场所总务部必须履行预防性监督程序。更换新机器、购置放射源,医工科必须向保健部申报,办理使用许可证。

  7、定期进行放射场所、射线装置及影像的质量监督监测工作。若不达标,需治理后方可从业。

  8、保健部负责建立从业人员放射卫生档案、体检和更换剂量计等工作,进行放射防护知识的`强化教育管理工作,发现问题及时上报。

  9、医院放射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放射科、核医学科、放疗科的放化射防护问题,定期进行检查并将考核结果与科室奖金兑现。

  放射管理制度20

  1、全科室人员必须把医疗护理质量放在工作的首位,强化质量意识,自觉接受医疗质量管理小组的检查监督。

  2、认真落实和严格执行科室制定的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3、成立由科主任领导的,包括诊断和投照技术组及导管组人员组成的医疗质量管理小组,负责科室诊断和投照技术质量管理工作。

  4、坚持实行每日早间集体读片制度和疑难病例讨论制度;规范诊断报告的'书写。

  5、坚持实行技术读片制度,由医疗质量管理小组人员对照片质量进行讲评。

  6、加强质量管理力度,严肃制度的落实情况检查。

  7、明确各级人员的岗位职责,严格“三基”培训,定期进行考核。

  8、加强影像资料的管理,实行入库前再次检查核对和借片制度。

【放射管理制度】相关文章:

放射安全管理制度12-26

医疗放射管理制度02-08

放射医疗管理制度03-30

放射防护管理制度02-27

放射管理制度优秀04-11

放射卫生管理制度12-26

放射工作管理制度02-06

放射源管理制度06-05

放射科管理制度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