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燕京理工学院教室桌椅价值评估 受托估价单位:会计1232班第一组 提交评估报告日期:2015年4月22日
第一部分 资产评估师声明
1、我们在执行本资产评估业务中,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和公正的原则;根据我们在执业过程中搜集到的资料,评估报告陈述的内容是客观的,并对评估结论合理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所陈述的事项是真实和准确的。
2、本次评估所提供资料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恰当使用评估报告是委托方和相关当事方的责任。
3、我们与评估报告中的评估对象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与相关当事方没有现存或者预期的利益关系,对相关当事方不存在偏见。
4、评估师对于评估报告中所评估的资产亲自进行了现场清查、核实和勘察。
5、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充分考虑评估报告中载明的假设、限定条件、特别事项说明及其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6.评估报告只能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因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与签字注册资产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无关。
第二部分 摘要
1、估价项目名称:燕京理工学院教室桌椅价值评估
2、委托估价方:燕京理工学院
3、估价目的: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学校桌椅的使用情况
4、估价基准日:2015年4月17日
5、价值类型:市场价值
6、评估方法: 成本法
7、估价结果:桌椅资产评估价值=35661元 大写金额:叁万伍仟陆佰陆拾壹元
第三部分 报告书正文
教室桌椅评估报告书
会计1232班第1组接受燕京理工学院委托,根据国家有关资产评估的规定,本着客观、独立、公正、科学的原则,按照公认的资产评估方法,对燕京理工学院综合楼103教室中正在使用的桌椅进行价值评估。本组评估人员按照必要的评估程序对委托评估的资产实施了实地查勘,市场调查与询证,对委托评估资产在2015年4月17日所表现的市场价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现将资产评估情况及评估结果报告如下:
一、委托方与资产占有方概况
(1)企业名称:燕京理工学院 简称:燕理
注册地址: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综合楼103 总部:河北省廊坊市三河市燕郊经济开发区迎宾北路45号 注册资本:200万 法定代表人:吴保德
(2)企业性质:学校 隶属关系演变:由北京化工大学的附属学校演变成独立院校
(3)经营业务范围:在校本科大学生 主要经营业绩:已经营10年,生源雄厚
(4)近三年来企业的财务状况:无负债,利润较高
(5)本企业市场占有率:已达到全省的40%
(6)正在进行的投资项目:师资力量及教学设施
(7)生产经营存在国家优惠
优势分析:有较多的生源,学校占地面积较大
二、评估目的
本次评估的目的是为了评估学校桌椅的使用情况
三、评估范围和对象
此次估价对象为燕京理工学院综合楼103教室桌椅的使用情况。评估前的账面价值是441040。
四、评估基准日的说明
本项目资产评估基准日为2015年4月17日。
本公司经与委托方及资产占有方协商,确定2015年4月17日为本次评估的评估基准日。
评估中所采用的计价标准均为基准日时点的价格标准。
五、评估原则
依据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我们在本次评估中遵循了以下原则:
(一)工作原则
本次评估恪守独立性、客观性、科学性的工作原则,具体包括:
1.本小组及参加本次评估的全部工作人员依照国资办发[1996]23号文所发《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进行操作,不受被评资产各方当事人利益的影响,与委估资产各方当事人之间无任何利害关系。
2.以国家国有资产评估与产权界定相关的法规、法律为依据,坚持深入现场,检查与核对资产实物,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地评估其现值。
3.依照规定的评估程序及其匹配方法与标准进行科学的评估。
(二)经济原则
本次评估遵守资产评估时点原则、贡献原则、替代性原则和供求原则,具体是指:
1. 评估时点原则,市场是变化的,资产的价值会随着市场条件的变化而不断变化。为了使资产评估得以操作,同时保证资产评估结果可以被市场检验,在资产评估时,必须假定市场条件固定在某一时点,即评估基准日。
2.贡献原则是指,单项资产或资产的某一构成部分的价值,取决于它对其他相关的资产或资产整体价值的贡献,而不是孤立地根据其自身的价值来确定评估值;也可以根据当缺少它时,对相关资产或资产整体价值下降的影响程度来确定其评估值。
3. 替代原则是指在评估作价时,如果同一资产或同种资产在评估基准日可能实现的或实际存在的价格或价格标准有多种,则应选用最低的一种。
4.供求原则在经济学中是指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供求关系对商品价格影响的规律。供求规律同样适用于资产的定价,要求评估人员在给资产定价时应充分考虑评估时市场上被评估资产的供求状况。
六、评估依据
1、主要法律、法规。主要列示国家公布的与资产评估相关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国家法律政策。
2、经济行为文件。实施经济行为所必须取得的有关部门批件。
3、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主要列示由委托方、资产占有方提供的与资产评估有关的重大合同、协议、产权证明文件。
4、采用的取价标准。主要列示由评估人员所选取的确定资产评估价值的技术标准。
5、参考资料及其他。包括经验数据资料、研究成果、统计资料、行业惯例及国。
七、评估方法
1、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必须与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价值类型由它的资产特定的评估目的来决定。
2、资产评估方法必须与评估对象相适应。评估对象是单项资产还是整体资产,是有形资产还是无形资产等,往往要求有不同的评估方法与之相适应。同时,资产评估对象的理化状态不同,所要求的评估方法也往往不同。
3、评估方法的选择还要受可搜集数据和信息资料的制约。
评估方法选择,实际上包含了不同层面的资产评估方法的选择过程,即3个层面的选择:第一个层面是评估的技术思路的层面,即分析3种评估方法所依据的评估技术的思路的适用性;第二个层面是在各种评估思路已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实现评估技术的具体技术方法;第三个层面是在确定技术方法的前提下,对运用各种技术评估方法所设计的技术参数的选择。
4、资产评估途径和方法的多样性,为评估人员选择适当的评估途径和方法,有效地完成评估任务提供了现实可能。为高效、简捷、相对合理地估测资产的价值,在评估途径和方法的选择过程中应注意以下因素:一是评估方法的选择要与评估目的,评估时的市场条件被评估对象在评估过程中所处的状态,以及由此所决定的资产评估价值类型相适应;二是评估方法的选择受评估对象和类型、理化状态等因素制约。例如,对于既无市场参照物,又无经营记录的资产,只能选择成本途径及其方法进行评估;对于工艺比较特别且处在经营中的企业,可以优先考虑选择收益途径及其方法;三是评估方法的选择受各种评估方法运用所需的数据资料及主要经济参数能否搜集的制约。
综上所述桌椅价值的资产评估应选用成本法。
八、评估过程
首先进行制定评估计划,再实地考察桌椅的损坏程度,然后收集以往桌椅的使用年限,定基物价指数等相关资料。比较选择评估方法(成本法、收益法、市场法),对学校桌椅的资产评估值进行计算。
其次评估小组从以下几步对从调查现场收集的资料进行分析和汇总:
1.根据评估小组对委估资产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评估结果汇总、评估结论分析工作;
2.确认评估工作中没有发生重复和漏评的情况,并根据汇总分析情况,对资产评估结果
进行调整、修改和完善;
3.根据评估工作情况,撰写正式资产评估报告书。
九、评估的计算过程
1、成本法的基本思路及计算公式
先计算被评估资产的现实重置成本,然后再减去各项损耗价值。由于资产价值是变量,影响资产价值量变化的因素,除了市场价格以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因技术进步而产生的功能性贬值,因外部环境因素变化而产生的经济性贬值等。这种评估思路可以利用公式表示为:
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实体性贬值-功能性贬值-经济性贬值
2、计算过程
(1)桌椅状况资料
综103的桌椅共14排。经过检查,其中9个椅子出现不同程度的下滑和损坏,5个桌子出现桌面破损。
根据资料查询整理,可知桌椅每套135元,所以综103桌椅共14排304个座位,账面原值为304×135=41040元
(2)根据已知资料,采用成本法进行资产评估计算。 资产重置成本=历史成本×物价指数;
2012年和2015年该类资产的定基物价指数分别是101.5%和101.1% 所以,用物价指数法计算得:
重置成本=41040×(101.1%/101.5%)=40875.84元 根据年限法计算:
资产实体性贬值=(重置成本-预计残值)×实际已使用年限/总使用年限 已知重置成本为41954,实际已使用年限为3年,且残值额较小可忽略不计。 若总使用年限为20年,则
实体性贬值=40875.84×3/20=6131.376元
因为学校桌椅不涉及功能性贬值和经济性贬值,因此
资产评估值=重置成本- 实体性贬值 =40875.84-6131.376=34744.464(元)
十、评估结论
评估后燕京理工学院于评估基准日委托估计资产价值总额为41040元,资产净值为40875.84元,大写金额为肆万零捌佰柒拾五点八四元,减值6131.376元。
十一、可能影响评估工作的重大事项的说明
1、截止评估基准日,本报告评估的桌椅价格是估价对象在估价基准日2015年4月17的现状,随着市场情况的变化,此次评估桌椅的价格应做适当的调整。
2、本报告必须完整使用,对仅使用报告中的部分内容导致的相关损失,受托估价机构不承担责任。
十二、评估报告法律效力、使用范围和有效期
1.本次评估是在委托方和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有效的假设条件下进行的,如发生由于委托方及被评估单位提供的文件、资料失实或有隐匿等行为二造成评估结果失实,则有委托方承担责任,本公司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本评估报告仅供评估报告中披露的评估报告使用者用于载明的评估目的。注册评估师及其所在评估机构不承担因评估报告使用不当所造成后果的责任。
3.本评估结论是注册资产评估师根据专业知识和经验对评估对象发表的价值咨询意见,不应当被认为是对评估对象可实现价格的保证。
4.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本评估报告有效期为1年,即有效期从资产评估基准日2015年4月17日至2016年4月18日止。本评估报告应当在载明的有效期内使用。
5.本评估报告结论仅供委托方为本次评估目的使用和送交资产评估主管机关审查适用。本评估报告书的使用权归委托方所有,但除法律、法规规定以及相关当事方另有约定外,未征得本公司同意,评估报告的内容不得被摘抄、引用或披露于公开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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