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社团干部工作有章可循,特制定如下条例:
1、社团干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校纪校规和《大学生行为守则》,热爱学生社团工作,忠于职守。
2、社团干部必须以身作则严格按有关规定办事,不得滥用职权。
3、社团干部必须学习成绩优良,考试两门不及格者,不能担任主要干部。本学期考试两门不及格者,必须离任。
4、社团干部原则上不允许在其他学生组织中担任重要职务,社委会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任何社团担任任何职务。
5、社团干部应按时参加例会和值班,不得无故缺席,连续三次无故不参加者,停职检查,情况严重者,由社团宣布撤职。
6、社团干部值班时,必须认真做好值班记录。值班过程中所到有关请示、报告、经费、审批等问题,值班干部负责与有关方面联系落实。
7、社团干部必须为各社团做好以下工作:
(1)代表各社团与学校有关部门进行沟通,尽力为社团活动创造条件。
(2)公有物品可无偿借予社团使用,为社团办理好相关手续。
(3)帮助各社团向学校刊物、杂志推荐发表相关活动等的报道。
(4)负责在社团网站上更新社团资料、章程、活动预告及活动介绍等内容。
(5)负责协调各社团间、社团与其他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
(6)帮助各社团进行资料整合,统筹各社团活动,尽力打造精品社团及社团活动。
(7)保障各社团的正当利益不受侵害。
8、本守则由全体学生干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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