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批发零售行业挂靠经营偷税现象严重

2021-07-23 报告

  近期,××市国税局选择了国有、股份、私营等不同类型具有代表性的14户纳税人及其下属35个分支机构实施了纳税评估。在评估中他们发现,该行业的挂靠经营方式导致企业管理混乱,偷税现象严重。

  一、挂靠经营方式的产生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要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近几年内基本停办,且经过国家医药局的整顿又撤消了一批违法经营或不具备经营资格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注册资金、经营面积、专业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上述两资格审批的严格使得新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已纷纷挂靠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经营。在评估检查中他们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是原国有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拓宽市场以增强竞争力,通过企业改制或增设内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方式允许内部及社会上有药品经营要求而无上述经营条件的人员挂靠经营,双方间只是名义上的“总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而没有实际的投资、约束关系。总公司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同时为它们提供发票、税务登记号码供经营单位使用,而对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不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会计核算数据失控,为部分违法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以至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检查分析,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

  总公司未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要求。总公司不建总账,每月只负责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也不作统一的要求和检查,因而分支机构设账情况较为混乱,上报的数据不能保证真实、可靠。

  (二)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二级科目一般为个人)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在组织批量进货时,资金多采用(个人)现金结算方式,账面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断地向企业注入资金却少有抽回,使“应付账款”数额越积越大。另外经抽查比较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收入账,存在当期的银行对账单中的增加栏金额远远大于当期账面的销售收入额的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

  (三)虚假申报,随意调节进销项税款

  一是取得供货方的返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支付给购货方的销售返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二是以货易货取得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抵扣,对进货金额多于出货金额或只有进货金额而无出货金额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在当期申报抵扣;三是红字冲销销售额未取得合法证明资料。四是迟报收入、早抵进项税额、随意调整应纳税款的现象经常大量存在,有的一个月份竟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0余万元。

  (四)发票管理失控,存在虚开隐患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本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开具时仅凭各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诸如供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对其提供的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并不掌握;其次,普通发票管理松懈,对在异地经营的所属部门采取整本领用空白发票异地开具的做法。第三,批准的自印发票使用混乱、丢失严重。对此,公司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察觉,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在已经使用的发票中跨年度、不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开具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发现有肆意虚开行为,发票虚开金额不作销售,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二、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与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严格审批从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资格。对那些不具备财务管理及医药产品管理能力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经营此类产品。

  (二)强化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加强总机构对其注册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会计核算单位的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必须要求各总公司统一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账簿设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对库存商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增强汇总核算的纳税人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加强对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要求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要审核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情况,最好能将库存商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审查仓库中有无发票上销售的该种商品,尽可能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二是规范普通发票尤其是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自印发票审批程序,建立验旧印新制度,并将其纳入微机管理,确保已使用的发票规范、完整,各基层管理局要定期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五)完善销货退回政策。医药批发企业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医院、诊所,由于受药物有效期等因素的影响,销货退回时有发生,目前的退回凭证为医院出据的退回证明,有的是医务处等医院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由于业务量大、医院不配合等原因,难以查实,易造成税收漏洞,建议完善销货退回政策。

  (六)严厉打击利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偷税行为。税务系统内部,稽查、管理、评估、征收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管理、监控和稽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之势。同时,税务机关应同公安、医药管理部门应形成打击合理,严厉震慑并打击此类现象中的偷税行为,边打击边整改,实施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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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挂靠经营方式的产生及由此引发的问题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事药品的批发、零售业务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要必须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二要必须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由于“药品经营许可证”在近几年内基本停办,且经过国家医药局的整顿又撤消了一批违法经营或不具备经营资格者的“药品经营许可证”;而办理一般纳税人需要在注册资金、经营面积、专业会计人员配备等方面进行严格审核。上述两资格审批的严格使得新办药品经营单位不得已纷纷挂靠具备这两个条件的单位经营。在评估检查中他们发现,存在问题较多的主要是原国有医药批发、零售企业。这些企业为了增加资金来源、拓宽市场以增强竞争力,通过企业改制或增设内部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方式允许内部及社会上有药品经营要求而无上述经营条件的人员挂靠经营,双方间只是名义上的“总公司”和“所属分支机构”,而没有实际的投资、约束关系。总公司仅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向各分支机构收取管理费,同时为它们提供发票、税务登记号码供经营单位使用,而对各分支机构实际经营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却不进行审核、监督,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会计核算数据失控,为部分违法经营者偷逃税款提供了方便之门,以至直接影响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经检查分析,采取挂靠经营方式的纳税人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账簿设置不健全,不能真实反映其经营情况

  总公司未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和会计核算方法没有统一的要求。总公司不建总账,每月只负责汇总所属分支机构上报的会计报表,并以此计算、申报、缴纳税款;对各分支机构的账簿设置也不作统一的要求和检查,因而分支机构设账情况较为混乱,上报的数据不能保证真实、可靠。

  (二)账目作假,偷逃税款现象严重

  一是利用往来科目进行账外经营。分支机构购销业务频频反映在往来科目(二级科目一般为个人)间,而有些分支机构没有建立相应的现金及银行等明细账簿,不能如实反映出资金的运转和走向以及是否存在差价等情况。在组织批量进货时,资金多采用(个人)现金结算方式,账面上承包人以个人名义借款后不断地向企业注入资金却少有抽回,使“应付账款”数额越积越大。另外经抽查比较企业银行对账单与销售收入账,存在当期的银行对账单中的增加栏金额远远大于当期账面的销售收入额的情况。二是账账不符、账实不符。主要是库存商品账与仓库保管账余额不符、库存商品账有借方余额而相应的却没有仓库及仓库保管账,存在发出商品不报、少报或迟报收入问题。

  (三)虚假申报,随意调节进销项税款

  一是取得供货方的返利未按规定作进项税转出,支付给购货方的销售返利直接冲减销售收入;二是以货易货取得的进项税额未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批自行抵扣,对进货金额多于出货金额或只有进货金额而无出货金额时取得的.进项税金,全额在当期申报抵扣;三是红字冲销销售额未取得合法证明资料。四是迟报收入、早抵进项税额、随意调整应纳税款的现象经常大量存在,有的一个月份竟能少申报缴纳增值税50余万元。

  (四)发票管理失控,存在虚开隐患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虽然基本是由总公司统一管理,但开具时仅凭各部门业务员提供的诸如供货单位名称、税号、地址等,对其提供的开票业务内容是否真实、合法并不掌握;其次,普通发票管理松懈,对在异地经营的所属部门采取整本领用空白发票异地开具的做法。第三,批准的自印发票使用混乱、丢失严重。对此,公司既没有记录也没有察觉,更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同时在已经使用的发票中跨年度、不按业务发生时间顺序开具现象比较严重。另外,发现有肆意虚开行为,发票虚开金额不作销售,涉嫌隐匿销售收入。

  二、几点建议

  (一)税务机关与医药管理部门加强协调形成合力,严格审批从事医药批发、零售企业的经营资格。对那些不具备财务管理及医药产品管理能力的单位,一律不允许其经营此类产品。

  (二)强化对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的监管力度。在督促分支机构办理注册税务登记的同时,加强总机构对其注册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

  (三)强化会计核算单位的监控力度,提高纳税申报的质量。各主管税务机关应对会计核算方面存在问题较多的单位限期整改。必须要求各总公司统一制定会计核算制度,统一账簿设置,统一会计核算方法,对库存商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健全会计核算体制,提高会计核算的真实性。增强汇总核算的纳税人对其所属分支机构在财务核算、税收核算和上缴及遵纪守法等方面的监督管理职能。

  (四)加强对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一般纳税人发票使用的日常监控和管理。一是严格控制专用发票的使用。要求医药行业批发、零售企业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后都要进行严格的审核,必要时要审核购、销双方的合同或资金往来情况,最好能将库存商品实行统一集中管理,在开具专用发票前审查仓库中有无发票上销售的该种商品,尽可能杜绝虚开发票行为。二是规范普通发票尤其是自印普通发票的管理,严格自印发票审批程序,建立验旧印新制度,并将其纳入微机管理,确保已使用的发票规范、完整,各基层管理局要定期检查,堵塞管理漏洞。

  (五)完善销货退回政策。医药批发企业的销售对象大部分为医院、诊所,由于受药物有效期等因素的影响,销货退回时有发生,目前的退回凭证为医院出据的退回证明,有的是医务处等医院部门出具的证明,随意性较大,业务的真实性也值得怀疑,由于业务量大、医院不配合等原因,难以查实,易造成税收漏洞,建议完善销货退回政策。

  (六)严厉打击利用挂靠方式经营的偷税行为。税务系统内部,稽查、管理、评估、征收等部门应加强协调配合,充分利用现代化手段,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加大管理、监控和稽查力度,形成齐抓共管之势。同时,税务机关应同公安、医药管理部门应形成打击合理,严厉震慑并打击此类现象中的偷税行为,边打击边整改,实施综合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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