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补助审计详细报告

2024-05-24

政府补助审计详细报告

  篇一:审计提示——政府补助(2013年修订)

  审计提示——政府补助

  目前,政府补助在部分上市公司及拟上市公司利润中占有较大比重,日益成为注册会计师审计的重要领域。现对政府补助相关审计应对措施进行提示。

  一、 政府补助会计处理的常见问题

  《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规定,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此外,《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对特定类型政府补助及其会计处理作了进一步规定。财会【2012】25号及会计部函【2013】232号(《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对如何区分公司与政府发生的交易属于收入还是政府补助作出了说明,财会【2012】13号以及会计部函【2013】232号(《监管问题解答》2013年第1期)对对期末有确凿证据表明能够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可以按应收金额计量做出了规定。实践中,公司对政府补助会计处理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将政府有偿投入作为政府补助。例如,将政府作为公司所有者投入的资本或政府要求将无形资产权利的研发补贴等作为政府补助。

  (二)公司通过非常规渠道与相关部门达成协议,将实质上来自于控股股东或集团内其他公司的捐赠作为政府补助。例如,控股股东或其他关联方将资产通过政府补助形式转移给公司。

  (三)政府补助分类不正确。例如,将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将可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认定为难以区分的综合性政府补助。

  (四)将未到达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予以确认。例如,公司在未到达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及不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政府补助时即确认补助收入;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费用的政府补助,在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五)将已到达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不予确认。例如,将本期已到达确认条件的政府补助推迟到后续会计期间确认。

  (六)政府补助披露不完整和不准确。例如,将不符合经常性损益的政府补助披露为经常性损益。

  二、政府补助审计的常见问题

  审计人员在对政府补助审计时通常存在以下问题:

  (一)未关注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实质上是否符合政府补助的定义,对补助资产是否直接从政府取得关注不足。

  (二)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未进行充分的分析和判断。

  (三)未收集充分、适当的证据支持公司已满足或能够满足政府文件所附条件;二是未能支持公司已收到政府补助金额(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以及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除外)。

  (四)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来源的适当性。如未关注政府补助资金的付款单位和资金来源是否正常,是否与有关批准文件一致。

  (五)未关注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所补偿费用对应的期间,未检查相关费用是否已经发生。

  (六)未检查公司对政府补助的列报是否恰当、披露是否完整。

  (七)工作底稿记录不完善,不能体现注册会计师执行的程序和得出结论的依据。

  三、审计应对措施

  在政府补助对财务报告有重大影响时,审计人员应采取应对措施,防范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重大错报风险,包括但不限于:

  (一)审计人员应分析公司以下粉饰财务报表的舞弊动机,主要包括:1. 避免被特别处理或退市;2. 满足融资业绩条件;3. 避免上市后业绩迅速下降;4. 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5. 满足重组承诺的业绩条件;6. 迎合市场业绩预期;7. 谋求以业绩为基础的私人报酬;

  8. 满足有关部门的考核要求。

  (二)审计人员应充分了解公司的利润的构成及主要来源。如果存在对财务报表影响重大的政府补助,项目组应将其作为重点关注领域并安排有足够胜任能力的人员对其进行审计。

  (三)审计人员应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通常至少包括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必要时,审计人员应检查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的相关资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四)审计人员应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五)审计人员应按照政府补助的定义认真核对公司认定的政府补助事项、对补助资产

  的来源单位及其与政府文件规定的一致性进行检查。

  (六)审计人员应核对分析公司满足政府补助的确认条件并到达或者可以到达的政府补助的所附条件、检查补助金额收到与否(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以及符合财政扶持政策规定的相关条件且预计能够收到财政扶持资金除外)。

  (七)审计人员应对公司政府补助分类的恰当性进行充分核对,尤其是核对公司认定为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中是否存在与资产相关的成分、公司认定为难以区分的支付补助是否确实难以区分。

  (八)关注企业搬迁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

  1、为公共利益搬迁且收到财政预算拨付的搬迁补偿款

  实务中较常见的公共利益搬迁,主要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公共绿地建设、道路修建等。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对上述款项来源保持应有的执业敏感性。在确定是否是财政预算拨付时,除查验补助文件、收款单据等直接证据外,如果款项来源于非财政的其他政府部门、拆迁办、政府下属的投资公司等,应取得其款项来源是否为财政预算内款项的补充证据。

  2、补助文件中是否明确补助的范围和相应金额

  《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如果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或金额不明确,抑或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九)审计人员应充分核对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关注下列政府补助相关信息的披露:

  1、财务报表附注的会计政策部分应披露下列与政府补助相关的具体会计政策:

  (1)区分与资产相关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政府补助的具体标准。若政府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还需说明将该政府补助划分为与资产相关或与收益相关的判断依据;

  (2)与政府补助相关的递延收益的摊销方法以及摊销期限的确认方法;

  (3)政府补助的确认时点。

  2、对于报告期末按应收金额确认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按补助单位和补助项目逐项披露应收款项的期末余额、账龄以及预计收取的时间、金额及依据。如公司未能在预计时点收到预计金额的政府补助,公司应披露原因。

  3、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涉及政府补助的负债项目,在财务报表附注的相关项

  目下,逐项披露相关期初余额、本期新增补助金额、本期计入营业外收入金额、本期转入资本公积金额以及期末余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4、公司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于计入当期损益的政府补助,分项披露本期发生额及上期发生额。对于相关文件未明确规定补助对象的政府补助项目,公司还应单独说明其划分依据。

  5、核对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如作为经常性损益,则应在财务报表补充资料中逐项披露理由。

  (十)审计人员应将所执行的审计程序、分析判断过程和得出的结论完整地记录工作底稿中。

  (十一)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审计人员应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技术标准部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篇二:财政补助审计报告样板

  ××××××××××公司

  ×× 年××月××日至×× 年××月××日

  承担“ ××”项目

  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审计报告

  目录

  一、审计报告

  二、已审项目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 1.项目经费投入情况明细表 2.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明细表

  3.项目经费实际支出与预算支出差异明细表 4.购臵、试制、改造设备费用及设备租赁费明细表 5.材料费用明细表

  6.测试化验加工费用明细表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用明细表 8.其他经费支出明细表 9. 项目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明细表

  10. 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附注

  三、执业机构营业执照及执业许可证复印件

  页 码

  审计报告

  审计编号

  ABC公司:

  我们审计了后附的××单位(以下简称ABC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附注,项目财务执行情况包括本项目的经费收支情况以及合同规定的经济目标的执行情况。项目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以下简称明细表)已由管理层按照监管机构的规定编制以满足监管要求。

  一、管理层对明细表的责任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提供本项目真实、合法、完整的明细表以满足监管要求是管理层的责任。这种责任包括:(1)设计、执行和维护必要的内部控制,以使明细表不存在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重大错报。(2)选择和运用恰当的会计政策;(3)作出合理的会计估计。

  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

  我们的责任是在执行审计工作的基础上对明细表发表审计意见。我们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以及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包括《深圳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深圳市科技研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报项目指南、科技项目合同书等)执行了审计工作。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要求我们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以对明细表是否不存在重大错报获取合理保证。

  审计工作涉及实施审计程序,以获取有关明细表金额和披露的审计证据。选择的审计程序取决于注册会计师的判断,包括对由于舞弊或错误导致的明细表重大错报风险的

  评估。在进行风险评估时,我们考虑与明细表编制相关的内部控制,以设计恰当的审计程序,但目的并非对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发表意见。审计工作还

  包括评价管理层选用相关会计政策的恰当性和作出相关会计估计的合理性,以及评价明细表的总体列报。

  我们相信,我们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为发表审计意见提供了基础。

  三、审计意见

  我们认为,ABC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明细表及其附注已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编制,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ABC公司×× 年××月××日至×× 年××月××日承担“ ××”项目的财务执行情况。

  四、申报明细表编制基础

  我们注意到,明细表及其附注是ABC公司为满足项目监管机构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的要求而编制的。本报告仅供ABC公司向项目监管机构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申报项目验收使用,因此可能不适用于其他目的。

  ×××××××会计师事务所中国注册会计师:

  (盖章)

  中国注册会计师:

  中国〃深圳

  二○一×年×月×日

  项目经费投入情况明细表

  3

  项目经费支出情况明细表

  4

  篇三:【IPO审计】关于政府补助事项的审计

  【IPO审计】关于政府补助事项的审计

  [作者]

  [发布日期] CCH 2014.10.21

  本文根据北京注册会计师协会专家委员会专家提示[2013]第9号—关于政府补助事项的审计,进行梳理,列举要点,方便用户参考使用。

  在IPO企业(包括上市公司)审计过程中,注册会计师应充分关注政府补助事项对财务报告是否有重大影响,特别是政府补助事项的确认,导致企业盈亏反转、满足业绩增长并符合融资条件、满足股权激励行权条件、满足业绩承诺等情况时,更应保持应有的执业谨慎并执行切实到位的审计程序。

  关注1: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

  关键点:无偿性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的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 实务中要特别关注:

  关注2:相关处理是否正确

  关键点1:正确区分资产相关、收益相关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公司对于政府补助分类的判断; 对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的情况,更应进行充分的分析、判断并取得补充证据。 关键点2:是否满足确认条件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收集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关注公司是否存在未达到政府补助文件所附条件时即确认补助收入; 对于不是按照固定的定额标准取得的政府补助,在未收到补助金额时即确认补助收入的依据是否充分; 对于补偿公司以后期间发生费用的政府补助,是否在相关费用尚未发生时即确认了补助收入。 关注3:是否适用《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3号》相关规定

  关键点1:公共利益搬迁、财政预算拨付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实务中较常见的公共利益搬迁,主要包括城市整体规划、公共绿地建设、道路修建等。 遇到上述情况时,应对上述款项来源保持应有的执业敏感性。

  在确定是否是财政预算拨付时,除查验补助文件、收款单据等直接证据外,如果款项来源于非财政的其他政府部门、拆迁办、政府下属的投资公司等,应取得其款项来源是否为财政预算内款项的补充证据。

  关键点2:补助文件中是否明确补助的范围和相应金额

  注册会计师应关注

  《解释第3号》规定”属于对企业在搬迁和重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损失、有关费用性支出、停工损失及搬迁后拟新建资产进行补偿的,应从专项应付款转入递延收益,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6号——政府补助》进行会计处理“。

  如果补助文件中未明确属于上述补助范围或金额不明确,抑或扣除转入递延收益后仍有结余的,应作为资本公积处理。

  关注4: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 需要审查的相关文件和资料

  注册会计师应认真检查政府补助相关文件,这些文件通常至少应包括:

  政府出具的补助文件和公司已获得相关资产的凭据。

  必要时,还应查验公司申请文件、项目验收报告和重要会议纪要等相关材料,并将相关项目资料与政府文件内容进行比对。

  2. 保持合理怀疑态度

  注册会计师应对政府补助的真实性保持合理怀疑态度,并考虑补助项目是否明显违背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是 否存在明显不合理的情形。

  政府补助文件规定不明确或存在明显不合理迹象时,应与相关政府部门沟通或执行函证程序,或在必要时聘请律师或其他外部专家提供意见。

  3. 充分关注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

  应充分关注公司政府补助的列报与披露的准确性、完整性,特别是检查将政府补助作为经常性损益列报的依据是否充分。

  本提示仅供事务所及相关业务人员在执行专项核查时参考,不能替代相关法律法规、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以及注册会计师个人的职业判断。事务所在执业中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风险导向原则以及注册会计师的职业判断确定,不能直接照搬照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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