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结是事后对某一时期、某一项目或某些工作进行回顾和分析,从而做出带有规律性的结论,它可以帮助我们总结以往思想,发扬成绩,让我们好好写一份总结吧。那么总结有什么格式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1
自20xx年4月至今,在诚功所与大家一起学习和工作已有8个月时间,在此期间,我共参与办理案件12件,涉及房产纠纷、劳动争议、民间借贷、刑事等辩护等多个方面。在此特别感谢所里各位前辈同仁的指导和帮助,使我受益匪浅,进步颇多。下面我将分三部分与大家分享我的收获与感悟:
第一部分:工作中的进步与不足
首先,在老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我从接待当事人、整理案卷材料、查询工商登记、户籍信息与房产档案,到法院立案、沟通承办法官推进案件进展,准备开庭材料,庭审质证辩论,以及刑事会见、写辩护材料等,都慢慢有了一定的认识与把握。
其次,我感触最深的是律师在办案过程中思维角度与严谨态度的重要性。每次拿到案件材料之后,必须要仔细阅读全部案卷内容,认真分析,通盘考虑,多角度思考,把握案件的主要矛盾;庭审过程中,根据庭审中的实际情况随时调整辩论思路与角度,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工作过程中严谨的工作态度也是律师职业中非常重要的方面,例如在与当事人沟通过程中文件往来是否有据可询,法律法规的查询与引用是否规范、全面,对当事人的法律风险提示是否到位,庭前证据材料与辩护材料是否准备齐全等等。
第三,随着接触的案子越来越多,我对自身存在的缺点也有了更深刻的认识:首先,专业知识储备不足,致使每次在接触新类型的案件时总是无法准确把握案件的定性;其次,在与当事人和法官沟通方面经验不足,特别是电话沟通方面,总是不够专业;第三,在法律文书等材料的书写上不够仔细、严谨,措辞不准确,无法做出简洁明了的表达。这些都是我在今后的工作过程中必须改进的方面。
第二部分:具体案件中的收获与分享
1、建设银行金融借贷案:从八月份开始协助李律师办理了16个建设银行金融借贷案件。在此期间,我学会了金融借贷案件的一般办理流程,也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与失误:首先,作为协办律师,应当在开庭前一周提醒主办律师开庭时间,并询问是否有特殊材料需要准备(例如,建行案件需要提前借卷并准备律师费付款凭证),若准备不及时则会对庭审产生影响;其次,在准备建行案件起诉材料时,应当认真审查建行提供的材料,对比起诉材料本身是否存在矛盾,不能过于相信和依赖现有资源,否则会出现差错,招致不必要的麻烦。因此,我告诉自己,一定要养成仔细、严谨的好习惯。
2、姜嘉宇劳动争议案:本案系个人案源,在刘律师的指导与帮助下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首先,关于案件的受理,应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例如,当事人的人品;案件证据是否扎实;对方当事人可否顺利送达等。其次,关于证据的把握,要仔细审查证据材料,阅读每一个角落,找出疑点,证据中可能隐藏着当事人不知道的内容。
3、周现洪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本案系法律援助案件,历时近六个月,案件较为复杂曲折。通过此案,我深刻体会到“磨刀不误砍柴工”在办理案件中指导意义。在起诉前,我们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展开调查和讨论,不要一味的认为当事人提供的信息就是正确的,有的时候当事人由于信息渠道闭塞,所了解的情况也并非案件事实。例如,本案当事人起初提供的信息有一定的诱导性,他并不了解上游单位之间的关系,导致我们采取了错误的诉讼策略,对案件的进展产生了重大影响。
4、薛太忠民间借贷案:通过本案,我了解到,有无明确有效的被告送达地址关系到案件能否顺利进行。法院的送达方式一般分为以下几种:首先通过电话通知;其次是邮寄送达,邮寄送达需要受送达人接收或者其近亲属接收,也可以由受送达人同住的成年家属代收,但代收人是同一案件中另一方当事人的除外;第三可以公告送达,公告送达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地派出所的户籍证明,二是当地居委会开具的长期不在居住地证明。因此,送达环节是否顺利直接决定案件能否进一步开展,接案时应充分考虑送达问题。
5、知识产权业务:20xx年8月、12月,在曲律师和曾律师的指导下,跟唐宇一起,分别去了济宁和西安开展了KTV取证业务。通过KTV取证业务,我学会了如何与公证员相处,如何高效的完成任务。现在已掌握了取证的基本流程,对取证过程中的细节也能较好的把握。新的一年,首先要进一步夯实取证业务技巧,做到得心应手;其次要学习取证后公证书的制作、庭前材料的准备等相关工作;第三要学习此项业务的庭审技巧进而融会贯通,形成体系。
第三部分:20xx年的计划与展望。
首先,珍惜剩下的实习时间,在业务技能上要有新的突破,争取熟练掌握民间借贷、劳动争议、交通事故等基本案件的办理流程,多跟老律师交流如何分析案件,如何找到处理案件的最佳办法,多研究案例和相关法律,打好专业基础。
其次,顺利拿到律师执业证。明年4月实习期结束,好好准备各种材料,力求一举拿下律师执业证,正式成为一名律师。
第三,确定自己的专业化方向。20xx年在认真的跟着老师学习的前提下,找到自己感兴趣的方面,用2-3年的时间进行专业化学习,形成自己的的一枝独秀。
实习期以已经过去了八个月,我深知成为一名优秀的律师并不是一帆风顺的,还会遇到更多的困难和挫折。但我坚信,解决问题的方法永远比困难多,只要自己踏实肯干,在今后的困难与挫折中吸取经验与教训并将其转化为今后更好工作的动力,相信自己会成为一名合格的律师。
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2
转眼间,实习期已过,经过一年多的学习、锻炼与积累,除了逐渐掌握了执业技能、办案技巧,我也渐渐对律师行业有了深入的认识,虽然道路布满荆棘,但这也坚定了我努力成为一名执业律师的信念。
一年多的实习生涯,说长不长说短不短,但却记载着一个青涩的律师实习人员长长短短或多或少的磨砺、收获,及时的总结回顾,不仅能够帮助自己认清自己在工作当中的不足,同时也能将工作经验所得加以整理,有利于自己未来的发展。总结起来,有以下几点:
一、律师实习的必要性
实习阶段是执业律师成长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正如许多其他行业的学徒制,实习人员相当于律师行业的学徒。这学徒,在实习期间,可以得到在指导律师或其他律师的谆谆教导,能够在办案工程中学习相应的办案技巧及执业技能。这个阶段是学习、积累经验的最好时机,但学习的过程也是不断吸取经验教训不断自省的过程,决不能因为挫折而气馁,而是应当有越挫越勇的勇气,一旦出现工作低级失误或遭遇客户投诉等问题,必须直面问题所在,并认真加以改进。正如很多前辈所说的,“早犯错比晚犯错好”,若是到了自己正式职业,自己的任何失误都可能造成当事人利益受损,破坏当事人对自己的信任,严重的还将影响整个律师行业的整体形象。实习经历很重要,因为有了经历才会有成长,才会有进步。
二、为什么当律师
做一件事情,特别是选择从事何种职业这一重大的人生事项,若不知道、不清楚为何而作,那就很难能够做好做强做大,或者朝自己所设想的方向前行,最终的结果只能是努力地原地打转。
律师,在有些人眼里,仅是稻粱谋的安身立命之计,有些人则把它当成弘扬法治之道。不管是稻粱谋,还是弘法道,这不仅是个人价值追求的不同,也是“生存与发展的问题”的体现,这都无可厚非。极端一点讲,在自己依靠法律尚不能苟活的时代,如何让普罗大众信法守法。所以关键的问题在于,虽然丰满的理想总需臣服于骨感的现实,律师应该想办法让骨感的现实丰满,且不忘初心。所谓“达则兼济天下,穷则独善其身”,为律师者,往往是在“穷”处立,能往“达”处行。
三、实习期间的经验总结及执业技能的提高
一方面,法学是一门博大精深的学科,我国的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七大部门法涉及社会方方面面,法律规范层次较为分明。在此背景下,经过几年法科教育的我所掌握的法学知识可谓是冰山一角,仍需要加强理论学习。只有掌握了更加丰富的法学理论知识,才能更好用于具体案件中,替当事人排忧解难,比如,若是因为自己法律水平有所欠缺,无法解答当事人的咨询,岂不尴尬? 但随着社会分工愈加精细化,法律行业也是如此,正如日本管理学大师大前研一所说,专业是成功的唯一途径。对此,我认为,律师首先应该知悉作为一个法律人应当知晓的法学知识体系的常识性问题,如刑法三大原则、举证责任、过错推定等;其次应当能够按照自己的兴趣在某个专业领域加以深入研究,如知识产权领域、刑事辩护领域等。另一方面,通过实习期间所从事的具体律师业务,使得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不断加深,同时也深切体会到将所学知识灵活运用以及孜孜不倦学习的重要性。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法律持续更新变化,停滞不前注定是要被淘汰的,律师行业更是
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3
人生太短,岁月太长。无意义的叹息是无意义的。不知不觉,40天的暑假即将结束,一个多月的实习生活成了美好的回忆。在此,首先感谢辛主任同意我在事务所实习,为我提供了这个学习实践的平台;感谢李老师和杨老师的指导,让我有机会将自己的知识运用到实践中去,这种对工作的渴望成为了现实;感谢肖耀杰和赵的帮助和照顾,以及其他律师的尊重和理解,让我能愉快地度过这个暑假。
在过去的一个多月里,我学到了很多在学校很难学到的东西:做人,生活,工作,尤其是处理事务的能力,把学到的东西运用到实践中。在李先生和杨先生的指导下,我参加了三次庭审,五次外出取证,三次立案,一次参与调解,同时撰写了大量法律文书。其中法庭笔录5份,调查笔录6份,取保候审申请及担保6份,行政辩护1份,民事赔偿协议1份,民事申诉3份,委托书1份,人身损害赔偿清单2份,通知证人出庭申请书1份,民事裁定上诉1份,刑事附带民事申诉1份,诉讼财产保全申请1份。此外,我独立接受咨询近20次,涉及执行问题、离婚与解除同居、交通事故赔偿、人身伤害与工伤等。对于这一重要的人生经历和最有价值的学习经历,我做了如下总结:
第一,社会关系
作为法律服务工作者,律师的本质属性是社会服务,所以律师要处理的社会关系往往大于纯粹的法律关系。除了家庭、朋友和同事之间的基本关系之外,还应该在《公安法》的当事人、证人和监狱部门方面做出很大努力。对于商人来说,客户就是上帝;就律师而言,这些人都是神,谁也惹不起谁,谁也得罪不了谁。从更功利的角度来说,都是衣食父母。
1.家人和朋友的关系。战斗力超群的作战单位必须有扎实的后勤保障,想称霸职场的律师当然要有和谐的家庭关系和稳定的亲友关系。律师是一个非常辛苦的职业。在当事人、证人、法庭之间穿梭,时间和精力都很长。如果一个律师经常在自家后院起火,经常被家人亲戚的鸡毛蒜皮的小事困扰,总是情绪低落,怎么会有精力去研究当事人委托的案件,去接新的案子?但是,如果律师能够提前处理好这些关系,不仅可以节省大量的时间和精力,还可以产生稳定的案件来源。一举两得,何乐而不为?
2.同事关系。没有永远的敌人,没有永远的朋友,只有永远的利益。但是如果再加上一种感觉,那就大错特错了。人是一种感情最丰富的高级动物,没有感情的人几乎不存在,素食者和精神病人除外。同事关系是工作中最基本的社会关系,也是社会中最基本的人际关系之一。由于律师是一个雇员很少的职业,同事不应该仅限于自己事务所的人,而是该地区的所有法律服务人员。虽然法律明确规定同一事务所的律师不能同时代理原被告双方。但根据实际需要,同一个办公室的律师在法庭上两军对垒是很常见的。这样,这种同事关系就更复杂了。在研究所里,每个人都需要团结,和睦相处;在法庭上,他们为了客户的利益而脸红,让对方难堪。他们在事务所里通常表现出善意是真的吗?如果有,这些律师需要多少汽油;如果不是,那么虚伪有多累?但我宁愿相信他们是前者,这是所有人的共同目标。
3.与当事人和证人的.关系。律师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时,必须尽自己的职责,为委托人谋求最大利益,如何取得委托人和证人的信任,对律师开展工作至关重要。在实践中,一些当事人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隐瞒了一些事实,容易导致律师工作误入歧途,陷入困境。证人往往因为对某些社会关系的顾忌而拒绝作证或作伪证。这些对律师来说是非常危险的。所以,如何让当事人毫无顾忌地把事实说清楚,如何让证人放下心事,才能为当事人作证,证明客观事实的存在,体现律师的执业水平和综合素质。关于这一点,我从杨律师身上学到了很多有用的东西:
(1)端正态度,端正身份,做好一切困难的准备;预测可能发生的最坏情况,并设计解决方案。
(2)注意观察社会环境和生活细节,寻找到与当事人(证人)共同的话题,抛砖引玉,进而进入主题;夹叙夹议,以聊天的形式搜集最有价值的线索。
(3)换位思考,从当事人(证人)的角度考虑问题,以情动人,以理服人。
4、与公检法狱政机关的关系。从工作性质上来说,律师与警察、检察官、法官及其他司法工作人员都不是为自己的利益而奔波。尽管他们各自代表了一方利益,但这种利益只与案件本身有关,也正是这种利益冲突将这些不同职务的人联系在了一起。对于一个案件来说,无论是在侦查起诉、审理还是执行阶段,律师是介入时间最长的一种人。他们要跟与此案相关的各行政、司法机关打交道,而此过程中也常因对案件的认识不同发生一些争议。对这种情况的出现,律师无能为力,或者说是不可避免的,但如何处理又体现一个律师的水平。虽然法律规定律师应当为当事人的利益尽职尽责,但理论与实践总是有差距的。在处理这些矛盾时应该注意区分轻重缓急,最好先礼后兵,决不可因小失大,搞僵了与这些国家职能部门的关系。因为人总是有感情的,感情是会延续的,如果那样后果将不堪设想,留下的后遗症是会给律师带来长期的麻烦。
二、法律运用问题
由于我接触法律才两年,有许多课程还没有学习,加上平时学得并不太扎实,因此在法律规定和法学理论上仍有许多问题;以前又未参加真正的实践,所以在实践方面更是一片空白。就像刚来那几天一样,我似乎觉得自己每时每刻都在学新东西,接触到的一切都是新鲜的。关于法律知识和运用方面,我感触较深或记忆深刻的有以下几方面:
1、基层人民法院的法庭审理规则问题
在一个月的实习过程中,我参加刑事审判2次,民事审判1次,参与立案2次,大体看到了基层人民法院的办案实际情况。也许是我过于理想化,没有从审判实际出发考虑问题,也许这正是学生的纯真与幼稚。但无论怎么理解,问题的确是客观存在的,这是谁也无法否认的。在我印象里较深的有:
(1)基层人民法院所设立的人民法庭的管辖权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法庭根据地域大小、人口多少、案件数量和经济发展状况等情况设置,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而在实践中又该以何为依据呢?派出人民法庭与基层人民法院内设庭之间又是怎样的关系呢?就麦积区人民法院对周边区域的管辖而言,开发区法庭、北道埠法庭、马跑泉法庭之间不以行政区划为限,那他们的管辖权又是以何为标准的呢?发生管辖权冲突时该如何解决的?不会只是你签字不管了我再管吧?而实际就是这么做的。我认为至少应该由法院院长签字才说得过去吧!况且当事人怎么知道他的案子属于哪个法庭管辖?反正我是没弄清楚,是因为法院内部自己制定的规章制度吗?还有特别奇怪的是法院行政庭怎么还在审理离婚一类的民事纠纷?待以后有时间再仔细研究了。
(2)关于法庭秩序问题。根据规定,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案
开庭时书记员要首先宣读法庭纪律,可我参加的几次开庭,无论是刑事审判还是民事审判,都未发现书记员向法庭作过任何有关法庭纪律的表述,即使是随便的提醒。也许他们认为这没有必要,但我觉的这正为其它不规范行为埋下了隐患,这是其一。第二,除审判长外,其他审判人员以及公诉人员随意出入法庭。在刑事审判中,法警几乎都是老的早该退休的爷爷辈人,假如有被告人逃跑或轰闹法庭,这些人员能干些什么?不是我瞧不起这些前辈们,只是审判工作真的需要更有力的安全保障。就这样他们还比较心急,呆在法庭没几分钟就没影了,要带被告人候审或需要交换证据时,审判长法锤敲几下才能把人叫来。在民事审判中,书记员在法庭辩论阶段竟然退庭了!第三,参加法庭审理的人员几乎都没有关闭通讯工具,甚至有人在当庭接电话。这种情况你说还审理什么呀?内外随时保持联系,如何确保能法庭查清的是事实?
(3)法官自审自记现象。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还是在上面第(2)条。书记员随意出入法庭,法庭记录又不能不做,所以只能由审判员大人代劳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5条规定:人民法庭审理案件,必须有书记员记录,不得由审判案件的法官自行记录。我个人认为,要是书记员或是其他审判人员确实有十分迫切的事情需要解决,法庭可以宣布休庭几分钟,这丝毫不会影响法庭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应该是可行之法。
2、执行难问题
原来在学校学习理论知识时,常从新闻报道或学术文章上看到关于一些案件的执行情况,“执行难”似乎进入标题的可能性比较大。但是还不以为然,认为那些情况只是个案,绝大多数判决应该是可以顺利执行的,而从我在所里实习这段时间遇到的情况来看,“执行难”的确是一个很值得关注的问题。
记得一天有位当事人来咨询:他因故借给村小学一笔款,后学校因没钱还债而被他告上法庭。法院很快有了判决结果:学校败诉还款。但是,因学校没钱而使得法院判决成了一张空头支票,当事人陷入无期的等待。案子放在执行庭已经4年了,可法院给当事人的答复是村小学没有帐户,也没有其他可执行的财产,要当事人自己想办法。面对这种情况,你说该怎么办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工作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时:(1)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情况,有权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但查询、冻结、划拨存款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2)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3)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而《民事诉讼法》第233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本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的执行措施后,被执行人仍不能偿还债务的,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那么,人民法院依靠特别授权都无法查明的东西,怎么能让当事人自己去查清呢?难道真要当事人拿着法院的判决书去到大街上叫卖吗?艰难的诉讼道路尽头等你的将是一纸空文,在程序上正义是实现了,可当事人得到了吗?
3、频发的离婚案件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思想的进步,现代人快速的生活节奏也导致了婚姻家庭关系的高速更新。在我在所里这段时间,几乎每个律师手里都有离婚案件,什么原因呢?以我的能力几句话也说不清楚,但我对这些案件进行了简单分类,大体有三类:未领取结婚证(同居)、领证但未共同生活、夫妻生活多年。
(1)同居关系。《婚姻法》第8条关于结婚登记的规定,是强制性规范而不是任意性规范。因此,未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法律不承认其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当然法律规定有1994年2月1日前后之分,但目前现实生活中遇到的大多数都是1994年后的情况。)对于解除同居关系,主要还是涉及两方面的问题:子女和财产。对子女问题,法律明确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的权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在解除同居关系时对待子女的方法和离婚时所对应的各种情况相同。对于财产,又要看是不是有彩礼:若有,彩礼应该退还,但数额较小时可以不在退还;若没有彩礼,分清各自所得,不存在共同财产,但可以比照离婚处理共同财产的规定进行。
(2)领取结婚证但未共同生活。根据《婚姻法》第8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只要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结婚登记,是确立夫妻关系的唯一的标志和法律程序。登记后,不论是否同居,或者是否举行婚礼,都不影响夫妻关系的确立。一经结婚登记,就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了保护,一方或双方都不得自行解除。即使在登记后未同居和未举办结婚仪式的情况下,一方或双方另行结婚就会触犯刑法。遇到这种情况,一方或双方要求解除同居关系的,如果双方都同意解除,可以到原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交回结婚证,领取离婚证;如果是一方要求解除婚姻关系而另一方不同意的,则可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由人民法院按照《婚姻法》第31条规定的精神进行判决。这时,一般不存在子女问题;但可能涉及彩礼的返还问题。
(3)夫妻生活多年。这种离婚案件就是最普通意义上的离婚,对这种情况的处理法律规定的比较详细。最明确的规定有《婚姻法》第四章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当然还有其他法条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
律师实习的工作总结4
在提交了实习申请3个月以后,实习证终于千呼万唤始出来,14号去律协领了实习证,开始了正式的实习律师生涯,实习证的开始日期没有像往年一样会向前写一段日子,直接从6月30日开始,对于律协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效率实在不敢苟同,浪费了大家两个半月的时间,没办法,实习律师一向是没有什么权利上的保证,更没有什么话语权,只能遵守现有的游戏规则。
进入律所快四个月了,对于我这种有一定的社会经验的人,实习的日子都不是很好过,可想而知刚出校门的弟弟妹妹们是什么样的工作状态,在实习证到手之际,总结一下这几个月的工作内容:
1.独立的法院立案3次,网上立案2次;
2.陪同指导老师出差两次,一次阅卷,一次会见;
3.参与庭审和调解6次;
4.制作起诉状7份,代理词2份,律师函3份;
5.书写各类法律文书和修改审阅合同22份;
6.外出调查取证3次;
7.去法院送取各类资料、为当事人办理委托、开具发票、打字复印等辅助性工作N次。
工作近四个月,以上的工作量不算少,每天都很忙碌,感觉脑子被占得很满,没有任何空隙想其他事情,这样的生活虽然不是很舒服,但目前是在这个行业成长的必经阶段。借用毛爷爷的话:前途是光明的,道路是曲折的。前面的困难还很多,坚持不懈的努力一定能够排除万难,达到胜利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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