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

2023-12-28 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包商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规范企业承包商的安全督管理,确保施工、检修作业的安全及预防污染,制定本标准。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在本公司从事工程项目、检修施工作业的承包商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国石化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2004)《承包商安全管理规定》

  《防火防爆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施工作业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用火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拆卸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高处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进入生产装置一般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临时用电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破土作业安全管理制度》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起重作业安全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劳动保护用品管理规定》河北海特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3、职责和权限

  3.1安全监督管理部是本标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参与承包商名册的建立和年度评审,参与审查重大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的HSE教育。对承包商安全管理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3.2工程设备部是本标准的分管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管理,负责承包商名册的建立、施工资质审查和年度评审;负责工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及承包商委托;负责组织审查施工方案;负责监督检查项目安全措施的落实情况,对查出的问题督促承包商整改,并跟踪检查。在项目完工后,负责对承包商HSE表现做出评价,将承包商安全表现评价送交施工单位,并抄送安全监督管理部备案。

  3.3办公室是本标准的分管部门。负责承包商入厂证的办理,按有关规定要求严格承包商入厂管理。

  3.4各基层单位是本标准的执行单位。负责承包商车间级的安全教育,制订或参与审查施工方案,落实有关安全监控措施,做好工艺、设备及环境的处理,以提供安全作业条件。

  4、管理内容与控制要求

  4.1承包商资格审查

  4.1.1工程设备部会同安全监督管理部每年对拟(或已)入选的承包商进行资质审查(或复审),资质审查(或复审)包括施工资质审查和安全资质查两个方面,任何一个方面不合格不能入选。

  4.1.2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由工程设备部组织进行。

  包商提供的资料,对承包商的经营范围、工程能力、施工管理能力等施工资质情况进行审查;承包商存在转包、分包工程时,需对转包、分包商施工资质进行审查。审查后,由工程设备部在《承包商资质确认表》(两份)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转至安全监督管理部。

  承包商施工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a)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税务登记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c)与所承包工程相适应的施工资质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d)法人委托书。

  e)其他相应资料。

  4.1.3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组织进行。安全监督管理部根据承包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及机动部签署意见的《承包商资格确认表》对安全资质进行审查,并在《承包商资质确认表》相关栏目签字,加盖公章。签署意见的《承包商资质确认表》一份由安全监督管理部留存,一份转回工程设备部。

  承包商安全资质审查应提交以下书面资料:

  a)在有效期内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原件及加盖单位公章的复印件;

  b)符合国家法规规定的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质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c)两年以上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

  d)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e)经工程设备部签字确认的《承包商资质确认表》。

  f)其他相应资料。

  4.1.4承包商施工资质及安全资质应每年复审一次,连续三年复审合格的承包商可将复审周期延长至两年一次。

  4.1.5承包商安全管理体系的主要内容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安全承诺;

  b)危害识别、风险评价和已识别风险采取的.措施;

  c)个人职业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d)承包商安全培训计划;

  e)岗位操作人员、安全监督人员的安全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和相关会议纪要;

  f)规章制度和安全管理体系文件;

  g)职业性健康体检程序;

  h)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管理规定;

  i)其他相应内容。

  4.2承包项目的实施程序

  4.2.1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应按《合同法》要求签订工程合同书,同时签订《承包商安全协议书》,未签订工程合同书及安全协议书不得施工。

  4.2.2承包商承接的所有工程项目(包括临时追加的工程项目),应制定安全措施,经安环部审定后,方可实施。

  4.2.3承包商在入厂前应做好如下工作:

  a)持工程设备部签字的《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登记表》到安全部接受安全教育,参加考试并签订《外来人员安全承诺书》;

  b)施工人员经考试合格后,安全部在《施工人员入厂安全教育登记表》相应栏目签字,承包商凭此表到办公室办理《临时入厂证》;

  c)检查施工所用的车辆、设备、机具,满足河北伦特石油化工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要求,办理施工车辆入厂手续,具体执行《机动车辆进厂管理规定》;

  d)了解具体的工作内容,熟悉装置设备的生产特点和安全要求,了解周围环境和作业对象的潜在危险和应急措施,确定具体的工作位置;

  e)为施工人员配备符合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f)制定和落实防止伤害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具体措施;

  g)接受施工点所在车间的安全教育。

  4.2.4施工作业的基本条件

  a)明确双方安全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b)确定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联络人员;

  c)机动部对施工方案中的危害识别和风险评价结论进行审核、确认;

  d)本企业施工项目负责人已向施工单位明确安全措施及要求;

  e)安全部和施工点所在单位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单位应将“特种作业操作证”和项目经理、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资格证。

  承包商管理制度 2

  1、目的

  为规范承包商管理,明确工程施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业主等各主体方安全管理责任,确保公司内建筑施工安全管理标准化,杜绝人员财产伤亡事故发生,结合国家建设部、地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2.1公司辖区内新建、扩建、改建、维修项目。

  2.2公司辖区内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地质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

  3、职责

  由公司基建处经理安排供应部相关负责人将公司内所有承包商的管理、建档。

  4、控制程序

  4.1资格预审

  4.1.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有三年以上的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4.1.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进行安全资格确认;

  a.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b.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c.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d.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惩情况)。

  e.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f.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证件。

  g.若存在工程分包,xxx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2选用

  4.2.1施工单位进入公司辖区内从事施工任务前必须参加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学习、化工生产危险源、安全控制措施、施工注意事项交底,经培训教育考试合格后,相关部门发放入厂施工作业证,未取得建筑施工单位入厂施工作业证的单位,不具备在我厂施工作业,不得选用。

  4.2.2工程主管部门和承包商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a.承包商必须遵守国家和我公司的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b.承包商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c.承包商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的法律、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d.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公司安环部审核。

  e.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f.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3开工前的准备

  4.3.1职责和义务

  a.安环部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厂安全教育。进入施工现场前,供应部也应对进入现场施工前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安全教育。

  b.公司供应部负责对承包商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承包商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公司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c.承包商应自觉接受公司安环部、供应部的安全教育,并以队班建制,选配专(兼)职安全员,实行队(班)长负责制,自觉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承包商管理制度 3

  1、范围

  为加强承包商和人员的安全管理,确保公司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和秩序,保障外来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防止各类事故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进入公司进行施工作业的外来承包商及人员的管理。

  2、职责

  2.1工程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科负责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有权对承包商发生的违章违纪行为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2.2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批准承包商的施工方案,负责对承包商进行综合管理,并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3工程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为施工作业现场提供安全作业条件,负责办理各种作业许可证,有权对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安全监督检查。

  2.4保安员负责对承包商人员进出公司生产区门岗的管理。

  3、管理内容

  3.1承包商资质审查

  3.1.1承包商进入公司进行工程项目施工前,公司工程管理部门须对承包商的资格、资信、履约能力等进行审查,在确认满足工程项目需要后,承包商才能进入公司施工:

  1)企业营业执照及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

  2)企业相应的技术资质等级。

  3)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装备能否满足工程需要。

  4)社会信誉。

  3.1.2安全科负责对承包商的安全保证条件等进行确认和核查,对于安全资质审查不合格者,安全科有权予以否决。

  1)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的上岗证件;

  4)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5)若有工程转包,要审查转包合同及转包队伍的资质。

  13.2施工前的安全要求

  3.2.1公司和承包商必须签订《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由安全科负责签订,条款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1)承包商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公司安全管理制度和规定要求,对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承包商应向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必要的、完好的、功能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根据国家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符合标准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

  3)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提交公司项目主管领导和安全科审查。

  4)明确承包商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存在分包的承包商要明确对转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3.2.2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开始前,必须做到: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落实施工项目“五定”即(定施工方案、定施工人员、定安全措施及事故预案、定进度和定工程质量标准),并经公司审查认可;

  3)必须对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4)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承包商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情况及公司内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5)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落实安全措施,且双方必须派专人监护。

  3.2.3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装置施工现场前,必须接受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组织的入厂安全教育,安全教育的主要内容为:

  1)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及其他要求,公司安全安全生产制度和纪律、安全生产特性、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2)与施工作业有关的生产现场(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事项、安全制度、安全设施和对劳动保护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3)针对公司的生产特点提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和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

  2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3.2.4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科和施工所在单位负责进行安全教育,严格按人数和施工期限办理入厂临时出入证。

  3.3施工过程的安全要求

  3.3.1承包商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遵守国家和双方单位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1)施工作业人员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只能在规定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活动,未经许可不得擅自进入其他危险区域和场所。

  2)生产区内严禁携带危险品、严禁吸烟、严禁酒后上岗;进入生产区内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正确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保护用品。

  3)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4)严格执行防火防爆安全管理制度和检维修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动火作业、进入设备作业、临时用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和动土作业必须办理相应的作业安全许可证。

  5)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执行本公司作业文件《车辆进出安全管理规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出门岗手续,进入生产区,车辆要按指定线路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6)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遵守本公司现场环境卫生规定,维护公共环境卫生。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应急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3.3.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施工所在单位及安全科必须加强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管理:

  1)制订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学习和演练。

  2)制定精心操作、保持平稳的相应措施并认真执行。

  3)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若生产需要易燃易爆介质的采样、放空和排料等操作必须预先通知承包商暂停施工;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4)凡与新建、改建、扩建和检维修等施工项目有关的工艺管线、下水井系统等,应采取有效的隔离措施,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35)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及安全科要会同承包商有关人员,组织联合检查组,定期对施工作业现场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承包商单位和个人按公司相关制度进行处罚,对性质严重的要停工整顿,接受安全教育,情节特别严重的予以辞退。

  3.3.3承包商在生产现场施工作业中遇有特殊情况以及危及安全生产的情况,应及时向公司生产科、施工所在单位、安全科和工程主管部门报告,并及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防止事态扩大。

  3.3.4由于承包商不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造成自身或我公司生命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经济损失和处罚,直至法律责任。

  3.3.5由于本公司强令承包商违章作业、不提供必要的安全生产条件或公司人员失误所造成的事故,本公司和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损失和处罚。

  3.3.6除本规定外,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公司的有关安全技术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3.4承包商的评价

  3.4.1工程项目施工结束后,由工程项目管理部门组织安全科、施工所在单位等对承包商的施工合同履行情况、安全管理、工程质量等进行评价。

  3.4.2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根据对承包商的评价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档案应主要包括:承包商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明复印件、评价记录、安全教育记录、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施工过程的安全检查等。

  3.4.3工程项目管理部门每年底应对合格承包商进行重新评定,编制、更新合格承包商名录,公司工程项目的施工承包优先从合格承包商名录中选择。

  4、相关记录、台帐

  《外包工安全培训教育记录》

  《施工安全责任协议书》

  承包商管理制度 4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来施工人员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维修等项目中,进入本公司的属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员。

  1.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资质审查

  2.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生产部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安环部对施工单位资质(包括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由副总经理进行复审(审核),总经理最终决定(审批)。

  2.1.1确认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围。

  2.1.2确认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2.1.3确认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1.4审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经历。

  2.1.5审查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2.1.6审查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组织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2.3承包商要根据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交公司安环部初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作业。

  2.2.5承包商应根据施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配齐所需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等,并登记造册交公司安环部备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人,并佩戴明显标志。

  2.3.2落实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2.3.3承包商要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与项目相对应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项目施工,并应与项目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3.4承包商应为进入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2.4对单项工程施工队伍,进入公司实行每个工程均资质审查的原则;对长期在公司从事维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实行每年年初资质审查一次的原则。

  2.5对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及规定,拒绝服从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队伍,不得再次进入公司承揽工程。

  3、管理组织

  3.1对外来施工人员实行“谁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2公司安环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对合格人员发放“入厂证”,允许其在公司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

  3.3承包商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证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全面责任。

  4、安全责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门、承包商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在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操作人员在施工区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伤害”;负责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检查交叉作业点的安全;办理各项施工作业手续。

  4.1.2承包商的安全职责:负责建立承包商内部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执行;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维护管理好本单位及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设施,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预案演练,达到处理迅速、到位、及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4.1.4安环部的安全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进厂前需经安环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允许进入作业现场。

  5.2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必须经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地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管理和联络人员,按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较长,承包商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每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天作业前班组应进行班前安全会议。

  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入厂。

  6.1.2进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品。

  6.1.3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动火、设备内、高处、动土、吊装等作业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6.2.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2.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6.2.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不得将地线裸露搭在设备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类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7、违章违纪管理

  7.1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被发现违章动火、个人防护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业无保护措施、带烟火进入厂区等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7.2严重违章违纪,威胁公司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章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

  7.3由于外来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员伤害、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8、除本制度规定外,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在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9、承包商的评价、续用

  9.1由项目所在部门、安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管理、施工过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评价,汇总后由副总经理做出是否续用评价,报总经理审批。

  9.2承包商评价材造由安环部存档。

  承包商管理制度 5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总工办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更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开工前的准备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6加强监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评价

  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交施工单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6、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8、外协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必须持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交安环处审查备案。

  9、经审查合格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公司保卫处、安环处备案。

  10、将本单位的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环处备案。

  11、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2、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3、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5、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火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凡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要追究外协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的责任。

  承包商管理制度 6

  1、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安保部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以及相应档案的管理工作。

  4、承包商的选择

  4.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供销部审查,存留复印件交总务部门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安保部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5、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5.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

  5.2由安保部门协调生产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5.3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在安保部门进行登记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5.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6、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6.1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6.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6.3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6.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7、采购人员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7

  1.安全科负责对供应商提供设备、设施、材料安全性能的控制;负责对本厂内施工单位、承包商所用安全设备、设施相关安全防护的控制与管理;

  2.安全科协同有关班组负责,就安全生产有关事项对本场内施工单位、承包商的教育培训。

  3.供应商、承包商的员工使用本厂设备设施前,应对其进行下列培训:操作规程,紧急处置程序,事故、事件报告程序,员工安全、健康责任,与任务相关风险,法律法规要求,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并形成《培训记录》。

  4.供应商的选择与管理

  4.1备选供应商、承包商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制度,生产能力,安全绩效等相关资料。对供应商、承包商的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估。

  4.2企业明确对供应商的选择条件、评价要求、安全管理要求等内容,选择符合要求的供应商,确保供应商的能力满足本厂要求。

  4.3合格供应商的评审条件包括:合法经营资质、供货能力、安全与质量保证水平、售后服务和支持能力等。

  4.4安全科对供应商的供应过程实施动态的有效控制,并保存供应过程的相关记录。

  4.5供应商在企业现场活动时,需要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要求。

  5.承包商的选择与管理

  5.1安全科对承包商资质进行评审,确保承包商能力满足本厂要求。

  5.2本厂选择合格承包商的评审条件包括: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要求的能力、满足本厂安全要求的能力、保险是否充分等。

  5.3安全科通过评审确定符合要求的承包商,并保存批准过程相关记录。

  5.4安全科对承包商的服务过程实施检查,以识别及控制承包商造成风险。

  6.承包商与供应商在作业过程中,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本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组织安全技术人员对工程安全进行巡查,保证作业质量和安全。

  7.承包商与供应商要认真学习和遵守本厂的规章制度,服从管理。承包商与供应商还应对所属人员进行培训,确保职工遵章守纪,达到文明、安全施工。

  8.有不良表现,给本厂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影响本厂形象的相关方,在以后的活动中,不得让其参与。

  9.安全科对供应商与承包商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10.安全科做好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检查记录。

  承包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十六条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00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9

  一、目的

  为做好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工作,保护承包工作的质量、进度及相关的安全管理工作得到落实,特制定本制度。

  二、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及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生产、设备维护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

  三、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1、所有施工、技术改造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具备相应的安全资质和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2、承包商持有关材料首先到公司委托授权的部门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经审查合格后,双方签定《德阳市南塔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工程项目承包安全管理协议书》,甲方(工程主管部门,下同)方可与乙方签定合同。进行安全资格确认的材料有:

  2.1验证乙方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是否符合要求(营业执照)。

  2.2验证乙方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能否满足工程要求(资质等级证书)。

  2.3验证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是否健全,安全措施是否落实(安全许可证)。

  2.4审核乙方施工安全经历(由施工单位在办证时同时书面提供,主要为施工中发生的各种事故情况和相关部门奖罚情况)。

  2.5审核施工单位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资格证。

  3、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13.1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3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4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5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4、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4.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4.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4.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定的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发包方审核。

  4.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4.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四、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的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若违反禁烟、动火、用电、破土、用水等安全管理规定,工程主管部门、施工所在生产单位和安全等部门均可按本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因乙方责任给甲方造成事故、故障的,按公司《事故管理制度》规定处理。

  2、人员安全教育

  2.1凡进入公司的施工人员(包括外包工)施工前都必须接受公司的安全教育。在关键装置、要害部位施工由施工管理部门进行现场安全教育。

  安全教育内容为:

  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规定,公司安全生产特点、特殊危险部位及特殊要求等;

  与施工作业有关的车间(装置、部位)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安全注意事项、安全设施和对劳保器具的特殊要求等。

  2.2针对公司生产的特点提出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施工作业的有关专业安全要求等。

  2.3安全教育时间不得少于8小时,受教育者本人签字。施工单位负责填写外来施工人员统计表,在公司安全消防环保科办理《临时出入证》,凭证进出现场施工。

  五、甲乙双方安全职责和义务

  1.甲方负责对施工单位人员(包括民工、临时工)进行入场安全教育。2.甲方负责对乙方作业现场提供安全的作业环境,提出具体的安全要求,重点、关键部位应设专人监护,并根据乙方的合理要求给其创造施工作业的安全条件,在施工过程中甲方有权查处、制止其违章作业行为,并根据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罚。

  3.乙方应自觉接受甲方的安全教育,落实专(兼)职安全员,自觉遵守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和要求,加强管理,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4.乙方负责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有权向甲方提出合理的安全要求,并得到落实,有义务遵守甲方的安全规定。

  5.乙方在现场施工作业中,如遇特殊情况以及危及人身安全时,应立即落实安全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及时向甲方和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6.乙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违章作业、违章操作所造成事故,致使人员伤亡,由乙方严格按照事故处理“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进行调查、处理、上报。

  7.由于甲方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施工条件,强令乙方违章作业所造成的事故,或者甲方人员工作失误所造成的事故,由甲、乙双方共同组织调查、处理、上报。

  8.甲乙双方负担的经济损失的计算方法,按国家及当地政府颁发的法规执行或双方协商解决。

  六、施工前安全要求

  1.健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为安全工作第一负责人。明确双方现场安全管理的对口工作人员,并佩戴明显标志。

  2.乙方施工前,应根据施工图向甲方提供施工方案,施工平面布置图和施工安全保证措施,做到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工程质量标准、定检查制度,并经甲方工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进行施工。

  3.甲方工程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有关单位向乙方详细介绍施工现场环境、地下工程(电缆、管线)的位置、走向、深度,明确安全技术要求,进行技术方案交底,提高安全施工条件。

  4.乙方施工人员应熟悉作业现场及环境,现场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落实安全措施,必须派专人监护。

  5.乙方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作业,并严格按照特种作业安全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

  6.乙方必须为所有施工人员配备必要的劳保用品及安全装备。

  七、施工单位安全管理

  1.施工单位进入生产区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国家、公司的各项职业安全卫生管理制度。

  2.施工作业人员进入厂区,只能到允许进入的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不准乱跑乱窜,严禁携带烟火等进厂。

  3.进入生产装置的施工作业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以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具。

  4.严格执行《安全用火管理制度》,按制度的规定要求和程序办理施工《用火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用火措施,经监护人确认后方可用火。

  5.禁止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刷机具、配件、衣物等。

  6.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必须按规定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根据分析结果,选佩适用的防毒面具、空气呼吸器等特殊防护用具,安全监护人到位后,方可进入容器设备内作业。

  7.厂内动土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落实安全措施,防止损坏地下电缆、管道。严禁在施工现场占用、堵塞消防通道,施工结束后,必须及时清理平整。

  8.设立临时电源必须符合安全规定。必须办理《用电作业许可证》,持证作业。电工作业要严格执行“三票”制度,进入容器所使用的临时照明,要采用安全电压和防爆灯。移动式电器具要设漏电保护装置。露天开闭设备要有防雨、防潮设施。严禁乱接乱设电源。

  9.严格执行高处作业安全规定。脚手架搭设要符合安全规定要求,高处作业必须系好安全带,施工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护体或安全网等防护设施,必要时应设安全警戒区,由专人看管。禁止抛扔工具、物件和杂物等。

  10.严格执行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规定和该工种的安全规程,吊装作业要有方案和安全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批。

  11.严格车辆管理,进入生产区域施工作业的机动车辆,必须配备阻火器,车辆要按指定路线限速行驶,按指定位置停放。

  12.施工单位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电焊机接地线规范,不得将地线裸露搭接在装置设备或框架上。

  (4)施工废料要按规定地点分类堆放,严禁乱扔乱堆,要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

  八、甲、乙双方要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组织落实,措施落实,特别要加强对边生产、边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和管理。只要现场有施工人员,就必须有安全监护人员。

  九、现场有施工作业时,严禁就地排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介质;遇有异常情况如紧急排放、泄漏、事故处理等,要及时报告处理。

  承包商管理制度 10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的资质、教育、检查及职业危害协议的签订。

  2)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有限公司工作场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

  三、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术语

  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2)公司安环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入厂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业人员的查体、职业卫生监护资料(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进入作业场所开工前的职业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商负责建立本施工队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其他职业卫生的管理资料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各发包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病危害日常管理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其监管责任。

  六、工作程序

  6.1资质要求

  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或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冒名顶替。

  6.2培训教育

  1)开工前,公司安环部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2)开工前,发包单位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教育。

  3)培训教育结束要进行考核(包括临时增补及调换人员),考核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6.3现场管理

  1)外来施工人员只能进入指定现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以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需要的机械器具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职业健康防护方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4)发包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防护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罚款或停工处理。

  5)发包单位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来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6)严格控制承包范围,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特别是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7)发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将检查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七、签订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职业健康危害责任,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双方签订施工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协议,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项目名称;

  7.2工程项目施工地点;

  7.3双方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责任;

  7.4违约责任;

  7.5协议有效期

  7.6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 11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系统所有外包工程承包商的管理。

  三、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安全管理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四、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的资质预审和选择

  4.1.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项目部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相关资质证书、业绩表现;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4.1.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项目单位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14.2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项目单位审查同意。

  4.2.2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相关手续,方可进入作业现场。进入场地必须按规定佩戴安全帽、工作服、安全鞋等劳动保护用品。

  4.2.3外来施工单位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教育内容应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以此来提高施工人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4.3作业过程监督

  4.3.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3.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24.3.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3.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3.6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7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8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单位进行安全施工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9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且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和安全员应对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4.3.10外来施工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4.3.11外来施工单位将本单位施工资质证明、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4.4表现评价

  34.4.1工程项目完工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同相关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填写《承包商表现评价表》,交施工单位抄送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4.4.2企业将为合格的承包商造册,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单》;

  4.5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对于《合格承包商名单》中的承包商,企业以后在选择时可以优先考虑。

  4.6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承包商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承包商在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施工中的安全管理,防范施工中安全事故的发生,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股份公司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承包商为承揽公司工程项目、检维修项目、技改项目的施工单位。承包商其它业务方面的管理,按照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第二章承包商基本条件

  第三条承包商应具备独立的法人资格,具备所承担工程项目相应业务范围和等级资质条件。

  第四条承包商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五条承包商应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的法律法规以及我公司有关安全生产的制度和规定。

  第六条承包商应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管理资料中应有两年(含)以上的原始记录以及事故隐患治理情况档案。对重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率、“三违”事故发生率等安全业绩较差的,不予引进。

  第七条承包商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取得相应执业资格,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

  第八条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九条承包商应接受公司对其进行的包括施工器具在内的安全状况的检查。

  第三章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和准入

  第十条在组织对承包商项目合同评审时,应对承包商的安全资质进行评审,由承包商提供安全管理文件,安全资质评审主要内容应包括:

  (一)安全管理机构、人员资料,特种作业人员资料;

  (二)个体防护器具的目录和有效检验证书;

  (三)承包商的安全培训资料;

  (四)安全管理的相关制度;

  (五)事故/事件调查和处理资料;

  (六)其他相应内容。

  第十一条在对承包商安全资质评审时,要对承包商的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安全资质证书、施工设备年检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项目管理人员安全资格以及近年来的安全业绩表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配备规定)等资料进行综合审核,依据承包商的安全业绩和诚信记录,选择合格的承包商。

  第十二条评审结束后,由安全保卫部负责人在《合同评审表》安全资质栏中确认签字,作为审核准入文件。

  第四章承包商的管理

  第十三条生产部为承包商主管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在协议中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要求承包商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以及现场施工必需的`应急装备,接受安全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指派专业人员负责对承包商现场作业活动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工程项目管理部门(车间)应检查、督促承包商做好施工现场及周边现场环境卫生,使其符合公司5S管理、食品安全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安全保卫部为监管部门,负责审核承包商的施工方案和承包商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要针对作业现场潜在危险,督促承包商制定应急处置方案,配备必需的应急设备,建立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培训和演练,发生事故及时启动预案进行施救。

  第十六条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对在公司范围内承包商的施工或检修等违章行为有权进行制止、纠正和处罚,具体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警告、经济处罚;

  (二)停工整顿;

  (三)取消施工单位在公司范围内的施工资格。

  第十七条承包商的培训教育。在施工前,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对承包方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主要针对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应急处理措施和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等方面对承包商有关人员进行安全培训,使其熟悉应遵守的安全管理制度和施工安全的基本要求,并严格进行考核,做好培训记录,未通过考核的不得进入施工现场。安全教育须建立台帐,并存档备查。

  第十八条安全、技术交底。生产部、安全保卫部要与承包商在施工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示施工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需要采取的安全措施,确定施工过程中的禁止和许可事项,向承包商人员介绍现场的基本状况。无安全技术措施或未交底,严禁组织施工。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应参与技术交底和安全交底。

  安全、技术交底后,承包商应制定具体的施工方案,方案中应当有明确的安全施工内容、施工现场安全责任人、安全施工管理措施等内容。施工方案交由安全保卫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后实施。

  第十九条规范作业许可管理。凡承包商进行动火、临时用电、进入受限空间、盲板抽堵、高处作业、吊装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设备检修等危险作业时,必须严格执行公司作业许可制度,办理相应的作业许可,无作业许可或作业许可不在有效期内均不得进入施工现场作业。

  各类作业许可证的办理和要求按照公司《安全作业管理制度》执行。

  (一)《动火许可证》的办理程序。

  1、工程项目动火的动火证由工程项目负责人申请办理,要严格落实好动火执行人、监护人、安全措施等内容。动火证要认真填写,一式二份,申请人(动火人)、批准人各一份。

  2、特级危险动火作业由动火点所在单位初审(车间内动火由车间初审),公司生产部、安全保卫部复审,分管副总批准;一级动火由动火点所在单位负责人初审,生产部复审,安全保卫部终审;二级动火由动火作业单位负责人初审、动火点所在单位批准即可。

  3、特级动火证办理之前,首先要制定安全动火施工方案,方案由动火项目负责部门和动火区域所在部门共同研究制定,经相关部门讨论确认,同时落实防火、防护、隔绝、清洗、置换、检测、监护及应急处理等各项安全措施,并明确动火作业及每一项安全措施的责任人,责任人要签字确认。申请动火单位办证人应按《动火许可证》的项目逐项填写,附安全动火施工方案、可行性分析、预警方案、应急措施和善后办法,逐级审批。

  4、一、二级动火证办理之前,先按作业点具体情况,落实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在《动火许可证》上逐项填写清楚,然后逐级审批。

  5、动火项目负责人持审批后的《动火许可证》到现场,检查动火作业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确认安全措施是否可靠,并向动火人和监护人交代安全注意事项后,将《动火许可证》交给动火人。

  6、《动火许可证》的使用坚持“一证一点”、“一证一次”和限时使用的原则,动火前由动火人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如果在同一动火点多人动火作业。可使用一份《动火许可证》,但参加动火作业的所有动火人应分别在《动火许可证》上签字。

  7、《动火许可证》不准转让、涂改,不准异地使用或扩大使用范围。

  8、申请特级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24小时,二级动火作业最长时限为120小时。要严格按时限执行。

  9、动火作业超过有效期应重新办理《动火许可证》。

  (二)《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进入受限空间作业必须办理《进入受限空间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作业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准许进入设备内作业。

  因工艺条件、作业环境条件改变,应重新办理许可证,方准许继续作业。在设备内进行高处作业应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在设备内进行动火等作业应办理相应的动火作业许可证。

  (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盲板抽堵作业必须办理《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单位负责填写许可证、绘制盲板位置图、落实安全措施,作业单位审核,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批。许可证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操作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许可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时,应重新办理。对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作业单位应按《盲板抽堵作业许可证》的要求,落实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作业结束,经检查无误,作业单位应将盲板位置图交作业所在地单位。

  (四)《高处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高处作业必须办理《高处作业许可证》。一级一般作业由作业单位向作业所在地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负责审批;二级、三级和易燃易爆、无固定登高装置类的高处作业由作业单位申请,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一般不进行特级和特类、恶劣工况类高处作业。若须作业,由车间(部门)申请,生产部和安全保卫部审核,报分管副总批准,并制定高处作业方案和操作程序,严格监督。

  (五)《吊装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作业许可证》。三级一般吊装作业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车间(部门)审批,经作业人员和岗位所在人员确认后,方可作业。许可证严禁涂改、转借。二级中型以上吊装作业,由作业需求单位申请,车间(部门)审核,报公司批准,聘请专业施工队实施。吊装作业所在单位安全管理人员监督。

  (六)《动土作业许可证》办理程序。

  动土作业必须办理《动土作业许可证》。许可证由作业单位负责办理,作业所在地单位审核,生产部审批。动土作业审批人员应到现场核对图纸,查验标志,检查确认安全措施后方可签发《动土作业许可证》。

  承包商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了规范进入公司的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明确双方的生产安全权利和义务,杜绝安全、环保事故,保证公司财产及人员的安全及承包商施工人员的安全,特制定《外来承包商安全文明建设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第二条使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参加公司建设项目土建、设备安装、设备维修拆除、反腐保温、室内外装饰、水电安装、土石方开挖、基础打桩、道路维修、厂区绿化等相关服务项目的外来承包商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内容及程序

  第三条外来承包商资质确认

  一、公司在签订合同之前,必须对承包商的资质进行确认,由项目负责单位对承包商的合法性、技术水平、营业和经营范围确认后,签署审查意见,并对审查结果报环安部备案。

  二、承包商提交资料包括:资质等级证明书、单位负责人安全管理资格证书、施工组织方案、安全监督管理网络、作业人员花名册和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主要机械及安全设施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第四条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一、项目负责单位、环安部向承包商介绍本单位厂规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及规定,并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明确安全技术要求,提供安全施工环境和条件。

  二、承包商相关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时,承包商必须进行入厂前安全教育,施工人员未进行安全教育,工程主管部门不得安排施工。

  三、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必须做到:

  (一)现场作业中,必须严格执行企业规定的安全用火、用电、用水、用气、有限空间作业、动土管理等各项审批制度,在环安部办理相关票证后,方可作业。

  (二)施工和检修机具、工具必须符合安全要求。

  (三)现场施工人员未经许可不得将任何火种携带进入生产装置区施工现场内,须按国家规定着装和佩戴防护用品。

  (四)现场施工人员应接受公司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检查和监督,对违章作业人员或妨碍公司生产安全的作业,公司主管部门有权令其纠正或停止作业。

  (五)施工作业中,承包商安全管理人员发生变动,必须及时向项目所属公司安全部门报告,并接受其公司安全教育。

  (六)施工中要做到机具、材料堆放整齐,施工预料和垃圾要及时清理外运到指定地点,保持场地清洁,做到文明施工,工完料尽场地清洁,杜绝污染事故发生。

  (七)施工中需要占用消防通道,必须向环安部门申请批准。

  (八)承包商必须组织好作业现场的安全检查,自觉检查日常检查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特殊任务作业必须进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要有记录,隐患整改要有计划,按期消除作业场所的安全隐患。

  四、对违反规定的承包商的罚款,由环安部审核确认后通知财务,财务见到有效的《承包商施工违章处罚通知书》,在安全保证金中扣除罚款。当安全保证金不足以罚款时,在工程款中扣除。

  五、承包商合同期内无违章现象和没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工程验收合格后安全保证金全部返回。如有违章现象和给甲方公司造成损失的按照规定扣除相应款项后余额返还。

  第五条具体考核规定

  一、对承包商施工人员安全施工考核规定

  (一)没有进行入厂安全教育,没有办理入厂证而进入厂区施工,罚款100元/人。

  (二)拒不接受安全管理人员监督检查的,罚款100元/人。

  (三)承包商违反“三不用火”原则,100元/人。

  (四)没有办理机动车辆装置区许可证而擅自进入装置罐区等易燃易爆区域,罚款1000元

  (五)作业许可证超期、超范围使用,罚款200元。

  (六)没有办理进设备作业许可证,而进入设备作业者,罚款500元。

  (七)生产过程中因项目改造承包商未经公司同意,在易燃易爆区使用可燃、易燃材料搭建临时工棚:工具房未按指定地点摆放的,罚款200元。

  (八)高处作业没有安全措施的,发款200元。

  (九)高处作业从上往下(或从下往上)抛、扔物件,罚款200元;作业人员未按规定系好安全带,罚款100元/人。

  (十)无证从事特种作业,罚款200元/人。

  (十一)在射线探伤作业中,违反《施工检修现场射线作业安全规程》尚未造成后果的,罚款100元;造成后果,要追究法律责任。

  (十二)违反规定将起重工具吊在工艺管线或阀门上,罚款200元/次。

  (十三)起重吊装作业未设警戒线,200元/次。

  (十四)临时用电没有办理临时用电作业许可证、线路安装不符合规范,罚款200元/次。

  (十五)破土作业不按规定办理破土作业许可证,200元/次。

  (十六)在油气区使用非防爆工具敲打、撞击物件,罚款500元/次。(生产后使用)

  (十七)使用汽油或易挥发性溶剂洗涮工具、零部件或衣服,罚款200元/次。

  (十八)违反消防管理规定的.,按《消防管理考核规定》进行处罚。

  (十九)发现其他施工作业违章行为,酌情罚款100元-1000元。

  二、文明施工的考核规定

  (一)搭设的临时支架不符合要求,发现一处罚款100元。

  (二)电焊机、配电箱、工机具在施工作业现场未按规定摆放,罚款100元/次。

  (三)施工作业过程未按规定着装;不带安全帽或戴安全帽不系安全绳,罚款50元/次。

  (四)施工作业过程中,脚踏仪表线、仪表箱、电缆线槽、工艺阀门,每一处罚款100元。

  (五)施工作业现场工机具乱摆、乱放,罚款100元/次。

  (六)施工作业现场乱堆乱放,割除废旧料未规定清理,罚款100元/次。

  (七)高处作业人员坐在平台边缘、孔洞边缘或躺在通道或安全网内休息的,罚款100元/次。

  (八)施工过程中损坏马路、地坪电缆沟、水沟、阀门井、下水井、绿化带等设施未按原样修复的,罚款100元/人次。

  三、发现其他不文明施工行为,酌情罚款30元-100元。

  四、危险施工区域未作安全防护措施,罚款100元-1000元/处。

  五、对因承包商负主要责任造成影响公司的事故考核规定

  (一)承包商在施工期间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包括施工人员或本公司及公司工作人员),发生重伤事故的,罚款5000元/次,发生死亡事故,罚款10000元/次。事故分类依据国家相关规定。

  (二)对承包商,取消其项目承包资格。

  (三)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将根据相关规定,查清原因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的将移交司法机关。

  六、本制度解释权归环安部,每年修订一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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