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商管理制度

2024-09-09 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是要求成员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承包商管理制度,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承包商管理制度 1

  1、目的

  1.1为了加强对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保障外来承包商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保证施工工程顺利进行和公司安全生产,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所指外来施工人员是指在公司的新建、改建、扩建、技改、大修及日常维修等项目中,进入本公司的属于承包商的施工人员。

  1.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

  2、资质审查

  2.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生产部督促施工单位提供真实有效的资质证件,安环部对施工单位资质(包括对承包商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初步审核(初审),由副总经理进行复审(审核),总经理最终决定(审批)。

  2.1.1确认承包商施工能力和施工范围。

  2.1.2确认承包商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2.1.3确认承包商的安全保证体系和安全措施。

  2.1.4审查承包商施工和安全经历。

  2.1.5审查承包商安全负责人和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所持的上岗证件。

  2.1.6审查承包商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2.2公司和承包商要按有关规定签订合同书和安全管理协议。安全管理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

  2.2.1承包商必须遵守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公司的安全监督管理。

  2.2.2承包商要根据国家和公司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组织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2.2.3承包商要根据企业制度的规定,为施工作业人员提供合乎标准的劳保用具。

  2.2.4承包商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的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交公司安环部初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进入项目施工作业。

  2.2.5承包商应根据施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配齐所需的工器具、劳动防护用品、应急器材等,并登记造册交公司安环部备查。

  2.3承包商在施工作业前,必须做到:

  2.3.1健立建全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网络,明确现场安全管理人员和联系人,并佩戴明显标志。

  2.3.2落实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定人员、定安全措施、定检查制度,并认真执行。

  2.3.3承包商要对所属施工人员进行与项目相对应的安全培训考核,考核合格人员方可进入项目施工,并应与项目施工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

  2.3.4承包商应为进入项目施工人员购买工伤保险。

  2.4对单项工程施工队伍,进入公司实行每个工程均资质审查的原则;对长期在公司从事维修的施工队伍,原则上实行每年年初资质审查一次的原则。

  2.5对施工过程中,不执行国家及公司有关安全管理规章及规定,拒绝服从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的管理,对相关管理部门提出的安全隐患不整改或整改不力,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重大责任事故的队伍,不得再次进入公司承揽工程。

  3、管理组织

  3.1对外来施工人员实行“谁用谁负责”的管理原则。

  3.2公司安环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并考核合格后,对合格人员发放“入厂证”,允许其在公司内从事项目施工作业。

  3.3承包商对其施工人员的安全负全责,保证施工人员及施工现场的安全,施工过程中出现的人身、设备等安全事故,由承包商负全面责任。

  4、安全责任制

  4.1建立施工所在部门、承包商安全责任制,明确分工,责任到人。

  4.1.1施工所在部门的安全职责:负责本部门在施工现场的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负责本部门操作人员在施工区域的操作安全,做到“四不伤害”;负责外来施工人员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工作;负责检查交叉作业点的安全;办理各项施工作业手续。

  4.1.2承包商的安全职责:负责建立承包商内部负责人、安全员、监护人员、施工人员等各级人员安全责任制;负责制定工程施工方案、安全作业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落实执行;组织本单位施工人员学习公司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要求,维护管理好本单位及公司提供的设备和设施,杜绝发生安全事故;负责编写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施工人员进行预案演练,达到处理迅速、到位、及时,加强事故预防工作。

  4.1.4安环部的安全职责: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工作。

  5、安全教育

  5.1入厂前的安全教育:施工方进厂前需经安环部进行公司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方可允许进入作业现场。

  5.2进入施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必须经施工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施工作业地点、内容,有针对性地进行安全交底,明确安全管理和联络人员,按公司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作业。

  5.3日常安全教育:施工期较长,承包商应安排专人每月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强化安全意识。每周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会议,每天作业前班组应进行班前安全会议。

  6、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6.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作业,要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包括:

  6.1.1施工人员进入施工作业现场,严禁携带烟火、易燃易爆、有毒有害危险品等入厂。

  6.1.2进入作业现场的施工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佩戴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帽及工作要求的劳保护品。

  6.1.3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动火、设备内、高处、动土、吊装等作业的操作。

  6.2承包商必须做到文明施工,应做到:

  6.2.1施工机具和施工材料摆放整齐有序,不得堵塞消防通道和影响生产装置人员的操作、巡检。

  6.2.2严禁触动正在生产的管道、阀门、电线和设备等,禁止用生产设备、管道、管架及生产性建筑物做起重吊装锚点。

  6.2.3高处作业必须采取防止火花飞溅的遮挡措施,不得将地线裸露搭在设备或框架上。

  6.2.4承包商的各类工器具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及规定。

  7、违章违纪管理

  7.1施工过程中施工人员被发现违章动火、个人防护不到位、使用工具不安全、交叉作业无保护措施、带烟火进入厂区等违章行为,按公司有关制度给予警告或相应的经济处罚。

  7.2严重违章违纪,威胁公司安全生产,有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可能造成财产损失的违章人员,一经发现立即清除出施工现场。

  7.3由于外来承包商原因造成本公司的人员伤害、设备和财产损失的,由承包商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8、除本制度规定外,外来施工队伍和人员在施工中还要严格遵守国家及行业有关安全规范和专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

  9、承包商的评价、续用

  9.1由项目所在部门、安环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对承包商的资质、安全管理、施工过程、施工成果等方面作出评价,汇总后由副总经理做出是否续用评价,报总经理审批。

  9.2承包商评价材造由安环部存档。

  承包商管理制度 2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承包商的基本要求,承包商的确认、甲乙双方合同签订、施工安全要求以及民工的招收及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在xx炼油化工区、油品储运装卸区和公用工程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工程项目及日常劳务工作的所有承包商。本公司有关单位使用的外来民工、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3、承包商的基本要求及确认

  3.1所有施工、检修总承包、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承包商都必须实行安全、环境和健康(hse)管理体系,编制完成hse管理体系文件及运行程序文件,具有两年以上良好的安全业绩(安全业绩包括近年内发生的重大安全事故、事故率、“三违”发生率和隐患治理等)。

  3.2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工程主管部门(发包部门)负责对施工单位进行资质审查,对施工单位的合法性、适应性、可靠性、技术资质水平和安全保证条件进行确认,验证如下证件。

  3.2.1查验安全资格审查情况,有无安环处签发的《安全施工作业许可证》。

  3.2.2确认施工单位营业能力和经营范围。

  3.2.3确认施工单位的施工管理能力和队伍素质。

  3.2.4审核施工单位施工经历。

  3.2.5审核施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所持的特种作业证件。

  3.2.6若存在工程分包,审查分包合同及分包队伍的资质。

  3.3工程主管部门和施工单位要按《合同法》的规定签定合同书,合同书中必须有安全条款或安全作业协议书,合同书中的安全条款应包括以下内容:

  3.3.1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集团公司和我公司有关安全的.规章、制度和规定,服从生产单位的安全监督管理。

  3.3.2施工单位要为承担施工作业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安全的机械、工具和设备以及必要的合乎标准的劳保器具

  3.3.3施工单位要根据国家、集团公司和企业的法令、制度和规定要求,为承担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3.3.4施工单位要制定确保工程项目安全进行的安全技术措施,并交生产单位审核。

  3.3.5明确施工单位对施工作业中发生事故的责任。

  3.3.6存在分包的施工单位要明确对分包单位所承担的安全责任。

  4、安全风险抵押金的管理

  施工单位审查合格后,必须向甲方交纳一定数量的安全风险抵押金,交纳顺序是由安环处计帐填单,施工单位持单到财务处一次交清抵押金,然后返回一份给安环处,自己保存一份。

  承包商管理制度 3

  为了加强对外协单位在公司工作的管理,保证施工安全,特作出如下规定:

  1、资质预审

  在确定外来施工单位时,由总工办对该单位的安全资质进行严格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和试工资质证书;施工单位负责人、工程技术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资格证书;安全管理机构及人员配备情况(施工单位必须有专职安全员,设有二级机构的施工单位必须有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凡不具备条件的,不准与其签订合同。

  2、选择

  根据项目风险评价和选择规定的有关要求,发布招标通知书,承包商根据招标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生产保证措施的投标书。企业安全生产部门对其安全生产保证措施进行审核,作为选择承包商的更要依据,选择信誉高、承担风险能力强、安全管理规范的施工单位。

  3、开工前的准备

  3.1签订协议。中标后的承包商,应编制项目安全生产计划,外来施工单位及其他人员到企业施工和工作,在签订工程项目协议书的同时,安全与消防管理部门必须同时签订安全、防火责任协书,明确各自的安全、消防责任。

  3.2职业体检。外来施工单位的所有人员进行施工前职业体检,禁止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的人员从事施工及高空作业。

  3.3安全教育。外来施工人员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未经安全教育的不准进行施工作业。

  4、作业过程中的监督

  4.1制定安全措施。每一项施工项目,外来施工单位必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经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施工所在单位也要制定相应的安全措施。

  4.2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外来施工单位的电工、焊工、架子工等特殊工种要做到持证上岗。所使用的各种工器具,要齐全完好,安全可靠。

  4.3落实安全措施。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必须按规定安全穿戴劳动保护用品,施工现场要设围栏、防护网、安全标志等。

  4.4确定安全责任人。施工单位必须专人负责施工安全,安全责任人应及时与工程项目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单位、安全部门沟通,报告施工现场安全情况。

  4.5严格票证办理。外来施工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企业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及相关行业施工要求,按规定办理各种作业票证。未经许可不准乱动企业的'任何设备、管道、开关、阀门,不准擅自乱接水、电、风、汽等管线。

  4.6加强监管。工程项目主管部门必须指定专人具体协调与施工安全有关的事项,安全部门协助工程项目部门共同做好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并对违章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5、评价

  工程项目完工后,企业工程项目管理部门对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安全执行情况进行评价,将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评价,交施工单位抄送企业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备案,汇入承包商档案。

  6、续用

  根据预审、选择、评价等环节和施工过程评价结果,作为承包商是否续用的依据。不断促使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7、档案

  将确定合格的承包商进行造册,形成承包商名录。建立承包商档案,包括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复印件、最近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目录、特殊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安全生产表现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8、外协单位在公司内施工,必须持本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交安环处审查备案。

  9、经审查合格的单位要将本单位驻公司内人员名单、安全员、负责人等报公司保卫处、安环处备案。

  10、将本单位的特殊专业人员名单、特种专业资质证书复印件报安环处备案。

  11、外协单位在本公司工作,要严格遵守我公司各项规定制度,按手续办理各种工作票证后,方可安排人员进入工作现场。

  12、外协人员施工期间,必须按照所办票证项目要求、地点施工,不准任意挪用。

  13、外协单位施工时,一定严格按照安全操作规程施工,确保施工质量、施工安全,严禁违章作业,做好文明施工。

  14、外协单位负责人要定期组织员工学习安全知识、安全操作规程,新来人员进公司要进行入厂安全教育,以不断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和业务技能;提高安全意识,保证施工安全。

  15、外协单位安全员要负责本单位的安全施工工作,按规定办理各种票证,并严格监护施工人员执行票证中安全措施及要求,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发现异常要及时与监火人或动火单位负责人联系处理,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16、凡违章作业而造成伤亡事故,要追究外协单位负责人、安全员的责任。

  承包商管理制度 4

  1、目的

  为加强公司对外包工程的规范管理,保障外包工程的施工质量、施工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对本公司外包工程承包商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生产部。负责对承包商的确认,对施工过程全程监督管理,对施工质量、安全负责。

  相关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做好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工作。

  被施工部门。协助主管部门对施工过程进行监督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承包商的选择

  4.1.1承包方应具备合法的资格,具备承包工程(项目)的相应资质,

  并将相关的文件提报生产部审查,存留复印件备案。审查项目应包括:资质证书、安全管理机构、业绩表现、安全管理人员持证情况、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

  4.1.2项目需要招投标时,由生产部发布含有安全要求的招标通知书,投标单位需要出具含有安全方案的`投标书,作为选取合格承包商的重要依据。

  4.2承包商的进厂要求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施工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和应当采取的安全措施,并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明确双方各自应承担的责任,并由生产部审查同意。

  4.2.2由生产部协调其他部门对外来施工人员进行入厂安全教育,结合本公司实际,讲解公司的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危险因素、危险源重点告知。

  4.2.3进入公司的外来施工人员必须办理《外来人员入厂证》方可进入作业现场。

  4.2.4施工人员进入作业现场,应由被施工部门对其进行作业现场的安全教育。

  4.3对承包商的施工监控

  4.3.1在施工过程中除应按施工要求制定规范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外,并应遵守本公司的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要求,避免造成意外伤害。

  4.3.2在承包工程中,不得将工程转包和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和个人。

  4.3.3在承包工程期间,应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施工人员进行考核,并将相关考核以书面形式告知承包商。

  4.3.4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意外事故时,承包商应听从本公司的统一指挥。

  4.4生产部应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承包商管理制度 5

  一、目的和范围

  适用于本公司雇佣来完成某些工作或提供服务的个人或单位。

  二、依据

  依据《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制定本制度。

  三、职责

  3.1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企业内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对承包商管理的有关规定。

  3.2安全环境管理委员会负责依据《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制定《承包商管理制度》。

  3.3各部门负责各自归口部门的安全工作。

  四、控制程序

  1、承包商资格审查的内容:承包商过去的3年的安全业绩表现资料;服务类型、经营范围和资质证书;工程所在地建委出具的施工许可证;审查承包商安全计划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的有关信息。

  2、签订合同时的要求

  (1)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的安全责任条款;

  (2)明确承包商在承包项目施工中应执行的安全管理规范、标准、制度;

  (3)承包商应选择合格的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并经过培训;

  (4)承包商应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设施、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5)承包方必须接受现场安全检查和监督。

  3、承包商人员的培训

  (1)管理部组织对承包商进行入厂前安全培训,做好培训记录,与承包商签订《外协安全合同》。

  (2)施工项目所在单位应对承包商人员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其内容包括:作业现场的特点、主要危险和应急处理措施;执行《事故管理制度》;进入现场的安全注意事项。

  4、承包商的安全资源配置如下:按要求配备安全员;承包商员工资质符合要求,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承包商为检修人员配备必需的'个人防护用品;承包商配备符合安全要求的设施、设备,配置必需的安全防护器具、安全标志等。

  5、作业过程的协调与监督

  (1)作业过程的协调承包商负责人应参加本公司与作业相关的安全例会和有关安全事项的临时会议,汇报安全管理情况及安全工作安排,落实会议要求;

  (2)作业过程的监督的内容如下:对于较为危险的施工作业,必须经管理部检查认可,并安排专人现场监护;承包商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及时组织整改;各个部门应采取定期和随机检查的形式对承包商的安全状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予以记录;

  (3)对于违反公司安全管理规定和合同的行为或违章作业,管理部有权进行处罚、责令其停工。

  五、相关制度

  《作业安全管理制度》、《安全设施检维修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承包商管理制度 6

  一、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外来施工人员的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主要内容及适用范围

  1)本制度规定了的资质、教育、检查及职业危害协议的签订。

  2)本制度适用于山东xx有限公司工作场内所有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的职业危害管理。

  三、依据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及《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制定本制度。

  四、术语

  1)职业病危害: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2)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职业有害因素

  五、职责

  1)公司安环部负责监督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安全生产资质、条件的审核工作,督促检查承包、承租单位履行职业卫生管理职责;

  2)公司安环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入厂的.职业卫生培训教育,收集、整理承包商作业人员的查体、职业卫生监护资料(复印件)

  3)施工项目所在部门负责承包、承租单位进入作业场所开工前的职业危害交底告知工作;

  4)外来施工单位负责人是职业危害管理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职业危害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并配备专(兼职)职业健康管理员,佩戴明显标志。承包商负责建立本施工队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管理人员;建立健全本单位的职业卫管理制度和职业卫生操作规程;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和其他职业卫生的管理资料并报安全环保部备案。

  5)各发包单位负责外来施工单位及人员职业病危害日常管理责任,公司安环部负责其监管责任。

  六、工作程序

  6.1资质要求

  1)外来施工单位进入公司生产区域或作业场所从事施工作业,必须具有相应的资质证明材料,且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有关部门核发合格有效的特种作业证。

  2)外来施工单位进入现场前应组织本单位的职工进行职业健康体检,体检不合格以及老、弱、病、残、童工坚决清退,严禁录用。已注册的人员不得随意更换,冒名顶替。

  6.2培训教育

  1)开工前,公司安环部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有关职业健康的法律法规、职业健康管理规章制度教育。

  2)开工前,发包单位组织外来施工人员进行作业现场存在有害因素的危险特性,预防措施,应急处理等方面知识教育。

  3)培训教育结束要进行考核(包括临时增补及调换人员),考核结果报公司安环部备案,不合格人员严禁上岗操作。

  6.3现场管理

  1)外来施工人员只能进入指定现场,严格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没有批准不得擅自进入其他生产作业场所,以免发生职业危害事故。

  2)外来施工单位应保证施工需要的机械器具及职业健康防护设施、防护用品等齐全有效,并按规定正确使用。

  3)外来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编制职业健康防护方案,职业健康操作规程。施工前对全体施工人员进行全面职业健康防护技术交底,并在施工过程中严格执行,否则严禁施工。

  4)发包单位有权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防护正确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提出整改意见,不能及时整改的按照公司规定给予罚款或停工处理。

  5)发包单位对不服从管理,严重违章作业、野蛮施工、管理混乱、事故不断的外来施工单位有权终止合同,限期退出现场,并严禁重新录用。

  6)严格控制承包范围,外来施工单位不得擅自将承包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特别是不得分包或转包给不具备相应生产条件的单位或个人,已经发现公司有权令其整改,同时追究外来施工单位的管理责任。

  7)发包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来施工单位的职业健康检查管理,定期进行检查,建立健全对外来施工单位职业健康检查档案,将检查处理结果存档备查。

  七、签订协议

  为了明确双方职业健康危害责任,确保施工人员人身健康,根据国家有关双方签订施工职业健康危害管理协议,基本要求是:

  7.1工程项目名称;

  7.2工程项目施工地点;

  7.3双方的职业健康危害管理责任;

  7.4违约责任;

  7.5协议有效期

  7.6协议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

  承包商管理制度 7

  1.目的

  为了规范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程序,加强承包商、供应商的安全管理,减少承包商、供应商对公司安全的不利影响,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在公司承担新建、扩建、技改、检修、维修、拆卸等项目及日常劳务工资的所有承包商、供应商及本公司有关部门雇佣的、临时工的安全管理。

  3.责权

  3.1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用品、人力资源服务等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2后勤保卫部负责劳保用品,后勤服务等供应商、承包商的选择和评估。

  3.3设备部负责设施设备、配件及消耗品的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4信息部负责对IT用品供应商的选择和评估。

  3.5各部门初步评估后,由推进部负责对承包商、供应商的选择和建议,并报公司审批。

  4.管理规定

  4.1承包商、供应商的选定

  4.1.1合格承包商具备与所承担的业务相应的'能力,并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

  4.1.2合格供应商应具备与所提供商品相应的生产能力和相关资质,提供商品为危险化学品的供应商应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经营许可证。

  4.1.3公司有关部门聘用的临时工应使具备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具备与其承担的工作相适应的身体条件和文化素质。

  4.2承包商的管理

  4.2.1承包商进入公司生产区前,应由本公司具体负责人员根据其承担的工作性质,向其书面或口头说明进入本公司应注意的安全事项,所承担工作持续时间两天或两天以上的,应与公司签订书面安全协议。

  4.2.2在公司作业区从事相关施工或其他劳务工作的承包商,应遵守本公司的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管理和考核。

  4.3供应商的管理

  4.3.1供应商送货进入库区内前,应有采购人员向其说明相关安全教育及安全注意事项。

  4.3.2供货的机动车车辆进入库区送货时,送货人员禁止携带烟火,不得在库区内吸烟。

  4.3.3供应商未按照安全注意事项而发生的事故,由供应商自行负责。

  4.4临时工的管理

  4.4.1临时工进入生产区工作前,应有其雇佣部门对其进行安全培训,较长期(两天及两天以上)雇佣的,培训后应进行书面考核。

  4.4.2进入库区的临时工应遵守公司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并接受公司安全管理人员的监督、检查。

  5.0承包商、供应商的售后服务

  5.1承包商对其劳务工作的售后应给及积极配合的态度。

  5.2供应商应有义务对其产品进行检查、维修等售后服务。 6.0考核评估

  6.1根据质量、价格、交付、服务四个方面进行评价。

  6.2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续用。

  承包商管理制度 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我公司的有关 安全生产 规章制度 ,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和供应商的责任而影响我公司的声誉和效益,结合我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与我公司签署有关尾矿库经济合同的供应商和承包商及负有管理职责的相关职能科室。

  第二章细则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供应商和承包商,是指为我公司完成某些工程或提供服务以及供应原材料.设备设施.配件的单位和个人。

  第四条公司对供应商与承包商实施归口管理,由相关部门负责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废止等起草工作,负责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审批及过程管理。

  第五条供应商与承包商参与公司的承包活动前,必须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按照规定进行资格预审,预审的主要内容有:承包商的资质证书.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经营范围和能力.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持证.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等。

  第三章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第六条供应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供应商资料收集;

  (2)供应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供应商接洽;

  (4)供应商问卷调查;

  (5)提出供应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供应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供应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供应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国家或行业办法的`有关许可资格证件;

  (2)各种管理规章制度;

  (3)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

  (4)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

  (5)物资产品的质量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6)过去的安全表现及取得的绩效等;

  (7)供应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七条承包商的选择与调查

  1.选择程序

  (1)承包商资料收集;

  (2)承包商基本资料表填写;

  (3)承包商接洽;

  (4)承包商问卷调查;

  (5)提出承包商调查申请。

  2.调查程序

  (1)组成承包商调查小组;

  (2)分别对承包商之质量.资质.信誉.服务管理作评核;

  (3)列入合格承包商名录。

  3.调查内容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的配置;

  (3)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4)经营范围和能力;

  (5)法人授权委托书.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质条件;

  (6)特种作业人员的持证情况;

  (7)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缴纳情况;

  (8)公司所需的条件及要求;

  (9)供应商和承包商预提供的产品及服务的能力;

  (10)安全绩效情况:如过去的安全表现.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能力.满足我公司安全生产要求的能力等;

  (11)承包商可能带来的重大风险及危险因素。

  第四章供应商与承包商的管理

  第八条供应商和承包商由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建立供应商和承包商档案。在供应商和承包商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归口管理部门要派专人及时进行沟通联系,解决和处理与供应商和承包商的争端,做好批准过程和作业过程之中的各种相关记录并保存。

  第九条在供应商和承包商的选择.调查.评价与作业现场等各项工作中,安全管理科全程参与。供应商和承包商在与我公司签订经济合同并涉及到安全生产管理时,需经安全管理部门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在许可供应商和承包商员工使用我公司设备设施或进入现场作业前,供应商和承包商必须认真学习 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并服从管理。并进行以下方面的 培训 :

  1.操作规程;

  2.紧急处置程序;

  3.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4.员工安全.健康责任;

  5.与任务相关风险;

  6.法律法规要求;

  7.防护设施与个体用品要求;

  承包商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劳务承包商安全监管,有效防范劳务承包商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劳务承包商人员的安全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劳务承包商,是指来自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以外进入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区域进行生产、操作、运输、清理等劳务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派工部门是指具体负责管理劳务承包商的引入、接洽、委派部门。

  用工单位是指接受劳务承包商活动的单位,包括各车间、科室。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制度适用于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四条

  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坚持实行“谁引进谁主管,谁用工谁管理”的原则。实行资质审查、风险金抵押、危险作业审批、过程监控和竣工评价等管控措施。

  第五条

  劳务承包商所属单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其主要负责人是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

  第六条

  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做到承包商人员与本单位职工同样对待,同样管理、同样考核,督促其遵守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和管理规定。

  (一)派工部门、用工单位全面负责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签订安全管理协议,将涉及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的事项纳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要求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必须制订施工或检修方案,其安全技术措施和应急预案须经相关部门负责人审查同意。明确规定涉及的各项工作内容、各单位的任务、安全技术交底、职责等,未经重新确认不得更改。

  (二)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向劳务承包商进行作业现场安全交底,对在焦化厂区域内组织生产的劳务承包商安全作业规程、施工方案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对劳务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全过程监督。严格控制劳务分包,严禁违法分包、层层转包。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要将劳务承包商人员,纳入本单位全员安全培训教育范围,开展安全培训教育。

  第三章劳务承包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第七条

  劳务承包商必须具有法人资质。派工部门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前,应当严格审查劳务承包商的法人资质、单位负责人的安全资格证书和单位人员特种作业资质,不符合劳务承包承包条件的',不得允许进入厂区作业,不得与其签订《劳务承包合同》。

  第八条

  派工部门应与有合法法人资质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后,到安全管理部门签订《相关方安全协议书》,并交纳安全生产风险抵押金。

  第九条

  劳务承包商应按照国家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体负责现场安全管理工作。安全管理人员应当佩戴醒目的安全管理标识(如安全臂章)上岗,认真履行安全管理职责。

  第十条

  劳务承包商应制定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并按计划组织教育培训,建立培训档案。劳务承包商人员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十一条

  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对劳务承包商施工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内容为焦化厂及生产现场的安全生产状况,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安全控制措施,安全施工要求等),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要求劳务承包单位对所有入厂人员进行教育和考试,教育的内容和成绩单(盖章)交安全生产科存档,办公室(保卫科)按参加培训的施工人员名单做好劳务承包商人员登记、发证和身份管理。

  第十二条

  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共同确认劳务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工作范围,进行作业危害辨识与评价。劳务承包商人员只能在用工单位规定的区域内进行作业,禁止无关人员进入作业现场。未经用工单位同意,严禁进入其它区域从事与工作范围无关的作业及其他任何活动。劳务承包商不得擅自使用与劳务作业无关的用工单位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除、变更用工单位防护设施及标识;不得采用国家明令禁止的设备、工艺技术。

  第十三条

  劳务承包商需临时用电、用气、用水等作业,必须按焦化厂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要求办理相应手续,由机动设备科指定管理单位(接电、气、水单位),在联系确认管理单位及指定部位后,由管理单位具体安排和监护实施,并明确负责人、监护人。

  第十四条

  劳务承包商及各专业主管单位、部门加强作业现场和人员的安全管理,并确定作业现场安全负责人、监护人和联系方式,具体负责安全管理和协调。在作业过程中劳务承包商必须服从用工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安全监督管理,否则责令停工。

  第十五条用工单位与劳务承包商加强对人员暂住工棚的安全管理,生活区域与作业区域应当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若劳务承包商人员盗窃用工单位生产物资及个人财产的,依厂相关制度执行,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责任。第十六条

  劳务承包费用结算,必须经派工部门、用工单位负责人签字认可,方可进行结算。

  第四章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的安全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生产计划科、机动设备科、业务接洽部门、单位负责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上述人员进入工作或服务场所前,主管责任单位或用工单位要发给其《来客安全须知卡》或进行安全告知,使服务商明确工作或服务场所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危险及其预防措施并严格遵照执行,工作或服务活动结束时将《来客安全须知卡》交回。

  第十八条

  服务商进入工作或服务现场,要穿戴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自觉服从现场人员的管理,活动范围不得超出指定区域。

  第五章劳务承包商事故报告及安全管理评价

  第十九条

  劳务承包商在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所辖区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用工单位应立即报告分管厂领导、派工部门和安全管理部门,并协助进行应急处理,保护现场,参与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等事宜。

  第二十条

  派工单位应当建立、落实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评价制度,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管理状况及其安全绩效进行评价,建立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档案,并作为其续用、合同签订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检查考核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对劳务承包商的安全监督管理纳入厂安全薪酬和绩效考核。安全部门对用工单位、责任部门的责任履行情况实施监督与考核。

  第二十二条

  劳务承包商管理纳入厂及用工单位安全督察的范围。对督察发现的不符合,要责令其限期纠正,并进行考核、评价,同时在督察信息中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未按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劳务承包商发生生产安全事故而对焦化厂生产经营造成较大影响或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参照《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规定》递减一级追究用工单位和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考核。

  (一)未按照第三章第七条规定,与没有合法法人资格的工程承包单位签定《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的,追究派工单位第一责任人的责任。

  (二)派工部门未对劳务承包商合法法人资格、《相关方安全协议书》、特种作业资质等进行审查而与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致使本单位与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劳务承包商签定《劳务承包合同》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三)派工部门、用工单位未按要求对劳务承包商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同时又未对其进行监督考核的,追究其相关责任。

  (四)劳务承包商根据工程量及合同款,综合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施工单位风险评价结果,向安全部门缴纳1000--10000元不等的安全风险抵压金。若劳务承包商未按照要求加强安全管理,按照如下规定对其风险抵押金进行扣罚:

  1.劳务承包商因违反《劳务承包合同》或《相关方安全协议书》条款,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由劳务承包商自行负责,并由厂扣罚其缴纳的年度安全风险抵押金。《劳务承包合同》有效期间,劳务承包商发生轻伤1人次(含险肇事故),扣罚1000元;发生重伤1人次(含重大人身险肇事故),扣罚5000元;发生工亡1人次扣罚10000元。

  发生一起一般火灾事故,扣罚1000~5000元;发生一起较大火灾事故,扣罚5000~10000元;发生一起重大火灾事故,扣除全部施工抵押金。因火灾造成损失的按照火灾损失价值的1~5倍赔偿。

  发生一次环境污染事故,罚款2000元,发生一次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罚款10000元,造成特大污染事故,罚款20000----100000万元。

  2.经监督检查,劳务承包商各类事故隐患和三违现象,每一项或人次罚款100元/分,不按期整改或重复性三违现象加倍扣罚。

  3.劳务作业过程不遵守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有关安全作业规定而对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带来新的风险或危害而不及时消除,发现一次扣罚1000元。

  4.劳务承包商安全管理组织及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或没有指定专人负责安全施工管理,发现一项扣罚500元。

  5.厂安全部门或派工部门制定的其它扣罚条款。

  (五)未按规定对供货、提货、装卸及其他服务商进行安全监督管理,致使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对焦化厂生产经营秩序造成损害的,追究用工单位及相关责任部门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山东钢铁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公司焦化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承包商管理制度 10

  1、目的

  为加强对承包商与供应商安全管理,防止承包商与供应商因出现安全生产事故而影响本公司的声誉和业绩,特制订本制度。

  2、范围

  本公司承包商与供应商。

  3、职责

  1)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承包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承包商的选择。负责对承包商开工前的准备的审查,作业过程监督,施工完后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进行评价,建立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

  2)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资格预审,协助公司领导对供应商的选择,对供应商进行评价,建立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企业相关负责人负责对承包商和供应商进行选择。

  4、承包商管理制度

  4.1资格预审

  1)安全生产管理部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发布招标通知书,提出安全管理要求。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投标承包商进行预审,审查内容包括:

  (1)资质证书;

  (2)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3)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4)安全操作规程;

  (5)以往业绩表现;

  (6)经营范围和能力;

  (7)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等。

  2)对没有相应资质证书、没有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没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事故发生率高、业绩不佳、人员持证不齐全的承包商,坚决不录用。

  3)审查完毕后,选取符合要求的承包商上报至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

  4.2选择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协助公司相关项目负责人对承包商的投标书中的安全生产保证措施部分进行审查,作为选择承包商的重要依据,并对负责人对承包商进行选择作出建议。

  2)选择好承包商后,应与承包商签订施工合同,合同中应有安全管理要求及约定双方的安全职责范围。

  4.3开工前的准备

  1)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中标后的承包商在开工前进行监督检查,内容包括:

  (1)安全生产计划是否符合实际要求;

  (2)是否对所有人员安全培训教育情况;

  (3)是否为员工配备劳动防护用品;

  (4)是否对作业相关的安全设施进行检查、检查;

  (5)是否为施工项目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对承包商进行相应安全生产培训教育,为承包商办理入厂证。

  3)若发现承包商没有做好上述安全要求或没有遵守公司相关的规章制度,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立即与承包商进行交涉,停止其施工作业。并对不符合要求的方面提出整改建议,监督其改正,承包商整改完成,经安全生产部验收通过后方可施工。

  4)若承包商拒绝接受本公司的安全生产监督,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应上报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承包商的施工资格。

  4.4作业过程监督

  1)安全生产管理部应对承包商的作业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承包商的施工作业工程符合本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的.要求。

  2)若承包商公司相关安全规章制度时,应及时制止其施工活动,并向承包商下达“隐患整改通知单”,并跟踪复查,确保承包商的安全生产管理符合本企业的要求。

  3)对安全措施不落实的,根据制止其施工作业,并上报至公司相关负责人取消其施工资格。

  4.5表现评价与续用

  1)项目完工后,项目相关管理部门应结合安全生产管理部的安全监督考核情况对承包商安全生产表现做出评价。

  2)安全生产管理部对合格的承包商录入合格承包商名录,作为是否续用的依据,并建立承包商档案,内容应包括:

  (1)承包商资质证书复印件;

  (2)过去3年的安全生产业绩;

  (3)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4)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5)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复印件;

  (6)安全生产评价报告及其他有关资料。

  3)安全生产管理部负责对合格承包商名录和档案的存档、保管和定期更新工作。

  5、供应商管理制度

  5.1资格预审

  1)由购销部门、质量管理、技术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联合编制、发送招标书(包含安全要求)。

  2)接受供应商投标书后,对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的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进行预审。

  3)预审完毕后,选取合格的供应商送公司相关负责人进行选择。

  5.2选用

  1)根据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从质量、性能、使用说明、价格、售后服务、安全特点、相关资质证明等方面进行确认,选择供应商。

  2)必要时需成立一个由采购、质管、技术部门组成的供应商评选小组,对供应商进行实地考察,对质量水平、交货能力、价格水平、技术能力、服务等进行评选。

  3)对所需的产品质量、产量、价格、付款期、售后服务等与供应商进行逐一测试或交流。

  4)对供应商的产品进行小批量的生产、交期方面的论证。

  5)根据合作情况,签订供应合同(包括安全管理要求条款),逐步加大采购的力度。

  5.3续用

  1)购销部门负责对供应商进行年度评价,对产品质量好、售后服务好的给予续用。

  2)购销部门应将合作良好的供应商纳入合格供应商名录和档案。

  3)购销部门应及时识别人为风险、经济风险和自然风险等采购风险,及时反馈给供应商,以便降低采购风险,确保所采购的产品符合要求。

  4)购销部门不能只考虑预测和防范采购风险,更应该站在整个公司的角度上,考虑由此对公司制造、物流、财务、营销、质量、售后服务等各方面造成的影响。耍注意核算企业总权益成本,而不只是采购成本;使得整个公司的利润最大化、成本最低、风险最小。

  6、相关的文件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合格承包商名录与档案》、《合格供应商名录与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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