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2023-11-14 制度

  在快速变化和不断变革的今天,制度使用的情况越来越多,制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分配功能。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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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要按上级规定向老干部传阅上级有关文件,为老干部订阅有关报刊。不准截留应向老干部传达的文件,不准以经费紧张为由,减少应为老干部订阅的.报刊。违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2)某委老干部局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必须认真做好“五个一”工作,即:每年组织老干部代表进行一次视察;举办一次老干部运动会;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召开一次向老干部通报工作的情况通报会;组织老干部召开一次形势报告会,如没完成好上述任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3)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对因开展活动不好而引起上访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2、按标准落实老干部活动经费。

  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标准把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在某委老干部局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某财政统一拨付到老干部局;在各乡镇和其它单位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各乡镇;各单位拨付到各自的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经费不准挪用占用,如有不纳入财政预算或挪用占用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按政策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待遇。

  严格执行《“秘书工作”某实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对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离休费,各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规定尽快解决,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对不认真执行《方案》,仍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费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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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做好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管理服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结合办公室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1、切实加强老干部工作,不断提高服务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政策水平,端正服务态度,认真贯彻落实好离退休干部政策。

  2、要做好机关离休干部的服务及带有全局性、政策性的工作。各有关室(部)应积极主动做好退休干部、职工的日常服务工作。

  3、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岗位职责,高效优质服务。要加强与离退休干部的联系与沟通,对他们提出的实际问题,按照权限范围给予答复和解释。需要有关单位解决的,要做好协调工作;需要办公室领导解决的,要及时请示报告。

  4、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学习制度,坚持以自学自教为主。认真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了解办公室及国内外大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

  5、每年要向老干部通报一至二次工作情况,并建立健全在职领导与离退休干部的`联系制度,每年要联系或走访慰问一至二次。

  6、坚持家访制度,重大节日或离退休干部住院时,办公室和有关领导要走访慰问和探视。

  7、充分发挥离退休干部的政治优势,积极组织他们为两个文明建设服务。根据老干部实际和特点,本着自愿和量力而行的原则,适当安排他们开展一些调查研究、传统教育、宣传政策、化解矛盾等社会公益活动。

  8、有关室(部)要积极为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创造条件。要总结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的先进事迹和典型经验,对做出成绩的应给予表彰。

  9、离退休干部工作由县纪委组织部负责,各科室做好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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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老干部工作,本着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余热的精神,结合我休养所实际情况,特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的宝贵财富,是不能忽视的一支力量。关心照顾好老干部,是我党一贯传统,是四化建设的需要,也是实现安定团结、新老交替的重要一环。

  第二条要教育好广大干部职工,对老干部充分尊重,多做敬老工作,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妥善照顾好老干部,使他们愉快地安度晚年。

  二、政治待遇

  第三条建立离退休老干部领导小组,开展争党“五好老干部”的活动、聘请老干部参加本单位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工作,充分发挥老革命的特长为职工上党课,担任人生导师,结合实际,每月组织有益于社会事业、有益于健康的学习、娱乐活动。

  第四条休养所按有关规定为老干部提供阅读文件、订杂志、报刊,建立阅览室和老干活动室,为老干部提供了学习娱乐条件。

  第五条逢重大节日,市领导、民政局领导及老干部管理人员,要看望和慰问老干部。

  第六条每半年由休养所领导向全体老干部通报一次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三、生活待遇

  第七条医疗保健。建立老干部健康档案卡片。为老干部办好医疗保险。老干部住院期间,市领导休养所要去探望。

  第八条福利待遇。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

  四、参观、考察、学习

  第九条老干部参观考察。

  第十条参观、考察坚持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集体外出时,条件允许情况下,可有医务人员前往。

  五、经费开支

  第十一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经费,本着量入为出的原则,尽量不超支。

  第十二条活动经费用于老干部办公用品、文体、学习费、考察、工具费及其它开支。

  六、加强领导

  第十三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民政局领导每季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四条老干部日程管理服务工作,由民政局和休养所共同做好老干部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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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离退休人员管理工作制度:

  一、重视和加强离退休人员管理,主要领导应经常亲自过问,分管领导要具体负责。

  二、离退休人员的政治、生活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保障退休人员生活、医疗待遇的落实。对有特殊困难的退休人员,给予适当照顾,帮助他们解决生活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三、开展形式多样、文明健康的文化活动。适时组织书法、美术、座谈、参观考察学习等活动。根据自愿原则,组织退休人员参加一些有益的体育活动和户外活动,鼓励离退休干部积极参加各类老年大学学习,并给予报销一定的学习费用。

  四、走访慰问。及时了解他们的思想情况和身体状况,帮助解决实际问题。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生活、思想状况,坚持做到“四必访”,即: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时,家庭有困难时,思想有情绪时逢年过节时,对离退休退休人员进行走访慰问。

  五、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六、做好离退休活动中心的管理工作,订阅报纸、刊物,丰富活动内容,为职工活动创设有利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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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了进一步做好离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学院现有离退休干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关于政治待遇

  1.1组织离退休干部参加学院重要活动

  凡学院举行庆祝会、报告会等活动时,应邀请离退休干部代表参加,主动听取意见和建议。

  1.2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

  组织离退休党员干部定期过组织生活,学习有关文件。通过党的组织生活和学习,开展老同志做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使离退休干部珍惜自己的光荣历史,保持革命晚节。

  1.3注意发挥离退休干部的作用

  根据他们的知识结构、专业特长、身体条件和本人志愿,选择适当的形式继续为学院发挥力所能及的作用。

  1.4每年元旦或春节,要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

  每年坚持春节前送温暖、暑期送凉爽慰问离退休干部,并运用各种形式对教职工进行尊敬老同志的教育,努力形成关心老人、尊敬老人的良好风尚。元旦、春节座谈会由人事处组织。

  2、关于生活福利待遇

  2.1离退休干部的各项生活、福利待遇按有关规定享受,离退休干部生活确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2.2经常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身体状况,医药费开支按规定执行。

  2.3学院按规定每年提取的离退休干部管理经费,由人事处按规定的使用范围掌握开支,年终分别在离退休干部中公布,节余部分转下年使用。

  2.4凡离退休干部逝世,由人事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丧事。

  3、建立必要的.服务制度

  3.1建立健全家访制度

  要对离退休人员进行家访慰问,对生病住院或遇天灾人祸等特殊情况,人事处会同有关部门主动派人看望慰问。

  3.2体检制度

  为了使离退休干部有病早医,无病早防,早发现早治疗,对离退休人员适期进行健康检查。具体工作由总务处卫生室负责。

  3.3学习制度

  由人事处组织离退休干部学习。学习内容主要是上级有关文件批示等,使离退休干部及时了解国内外大事和党的方针、政策。

  3.4学院离退休干部管理

  工作由人事处负责并确定专人管理。全院干部职工要在政治上、生活上主动关心本部门的离退休人员,定期进行家访,了解其思想、生活情况,配合人事部门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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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进一步规范退休干部管理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政策,特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指的退休干部,是指福泉市机关事业单位、市管国有企业所有退休干部职工。

  第三条县处级以上退休干部由市委组织部管理考核为主,原单位配合;其他退休干部由所在部门(单位)、乡镇(街道)(以下简称原单位)管理考核。由市委组织部对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退休干部工作开展情况进行考核。

  第四条各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建立建强退休干部党支部,加强退休干部学习教育、监督管理,落实好相关工作保障制度;

  (二)落实领导班子成员联系退休干部制度,明确专人负责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

  (三)健全和落实退休干部的关心关爱机制。定期组织开展健康体检,重要节庆节日开展走访慰问;定期了解退休干部思想、家庭、生活状况,为退休干部排忧解难;及时回应退休干部诉求,并落实好各项待遇;

  (四)通过参观、座谈、集中学习等方式,组织开展相关活动;按规定组织退休党员开展党的组织生活;每年召开1次以上座谈会,通报单位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建议;

  (五)结合实际对本部门(单位)表现优秀的退休干部进行表彰。

  第五条部门(单位)、乡镇(街道)退休干部管理工作纳入各单位党建工作成效考核内容。因失职失责、教育管理不到位造成重大影响的,当年综合考核不得评为“第一”等次,主要领导及分管领导当年年度考核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并视情况追究主要领导、分管领导相关责任。

  第六条退休干部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维护党和国家形象,在大是大非面前旗帜鲜明、立场坚定,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二)积极支持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拥护市委市政府的决定;

  (三)遵纪守法,维护社会公序良俗,注重家风家教,自觉净化社交圈、生活圈、朋友圈;

  (四)积极参加原单位或所居住社区组织的相关活动,退休党员按照“便于管理、个人意愿”的原则必须编入党的一个支部,按规定参加原单位或居住地党的组织生活,接受党内外群众的监督;

  (五)积极参加老年大学、关工委、经促会、老年书画研究会等依法设立的老年社团组织,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贡献力量;

  (六)及时向原单位报告个人及家庭重大情况,异地居住人员要主动与单位对接,定期交流思想动态及生活情况。

  第七条退休干部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涉及在重大原则问题上不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有违背“四个意识”“四个自信”“两个维护”错误言行的;在公开场合、互联网等发表错误言论,制作、传播其他有严重问题的文章、言论、音视频等信息内容,丑化党和国家形象,造成一定影响的;

  (二)理想信念动摇,马克思主义信仰缺失,搞封建迷信活动造成不良影响,或者违规参加宗教活动、信奉邪教的;

  (三)搞团团伙伙、拉帮结派、培植个人势力等非法组织活动,组织、参加自发成立的老乡会、校友会、战友会,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

  (四)诬告陷害、打击报复他人,制造或散布谣言,阻挠、压制检举控告,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通过散布小道消息、散发匿名信等非正常渠道反映他人问题,陷害或者制造其他谣言,对他人造成损害或者不良影响的;

  (五)违背社会公序良俗,造成不良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在婚丧嫁娶中大操大办、铺张浪费,借机收敛钱财的;违规操办生日宴、谢师宴、升学宴、乔迁宴、满月酒等酒席的;

  (六)组织、参与非法集会、集体上访,或为缠访、闹访者提供便利条件的;

  (七)在市委市政府重点项目建设、征地拆迁、老旧小区改造等民生工程推进中无理取闹、挡工堵路,或者强迫、唆使、协助他人违规违纪的;

  (八)在基层治理、乡村振兴、换届选举、文明城市创建、卫生城市创建、安全感满意度测评等中心工作中不支持不配合,并制造或造成负面影响的;

  (九)不服从单位管理,长期无故不参加单位组织的学习活动的`;党员无正当理由,连续六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按期交纳党费,不执行党组织决议、决定的;

  (十)违反规定在经济实体、社会团体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等兼职兼薪,领取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收益的;纵容、默许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利用个人的影响违规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的。

  第八条退休干部当年获得中央、省、州、市各级党委政府表彰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分别增加0.4、0.3、0.2、0.1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获得中央、省、州所属老干部管理部门或从事参与工作行业部门表彰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分别增加0.4、0.3、0.2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为福泉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社会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按当年年度生活慰问金标准增加0.1个系数增发年度生活慰问金。退休干部出现第七条其中1款的,降低0.1个系数核减发放年度生活慰问金;出现第七条其中2款的,降低0.2个系数核减发放年度生活慰问金;出现第七条其中3款及以上的,取消年度生活慰问金;涉嫌违纪违法的,由有关机关依法依规依纪处理。

  第九条退休干部违反本意见的处理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调查核实。原单位对退休干部存在的问题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公检法司、纪委监委、乡镇(街道)、社区、小区、各重大项目建设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单位)意见,了解相关情况。执纪执法等机关已有认定结果的,可以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二)提出意见。原单位根据调查核实情况或者执纪执法等机关认定结果、有关建议,综合考虑主客观因素,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党委(党组)审核;

  (三)研究讨论。征求组织、人社部门意见后,党委(党组)召开会议集体研究,作出处理决定。存在双重管理的,主管方应当就处理意见事先征求协管方意见;

  (四)宣布决定。部门(单位)、乡镇(街道)向受到处理的退休干部本人宣布处理决定;情节严重的,向市委组织部报备处理情况,依情况作出下一步处理决定。

  第十条本意见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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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更好地贯彻执行上级有关老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切实做好我局老干部工作,认真落实老干部“两项待遇”,本着妥善安置、帮助照顾好老干部,努力发挥老干部的余热,结合实际,特制定如下管理制度:

  一、政治待遇

  第一条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是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的重要力量,做好离退休老干部工作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广大干部职工,要充分尊重老干部,树立敬老爱老的风尚,关心照顾好老干部,让他们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托,充分享受改革开放的成果。

  第二条办公室为离退休干部职工免费订阅一份刊物,党支部应每季度组织老干部学习一次。对年老多病不能参加学习的同志,应提供相应的便利学习条件。

  第三条每年春节和重阳节,局领导及老干部工作人员,应组织看望和慰问离退休老干部。

  第四条每年由局领导适时向全体老干部通报重大工作情况,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和建议。

  二、经济待遇

  第五条办公室每两年组织老干部体检一次。老干部因病住院,身边无子女或其它亲属照管者,可聘请护理人员进行护理。老干部住院期间,局领导或委托办公室进行探望。

  第六条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政治待遇不变,福利待遇从优的原则。在老干部退休时由局领导组织召开一个欢送会,送一份纪念品。

  第七条老干部福利性待遇,原则上与在职干部职工同等。

  三、参观、考察、学习

  第八条每两年组织一次老干部到市内县区范围进行参观考察,了解和感受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取得的显著变化。并对全市环保工作提出合理化的意见建设。

  第九条参观、考察坚持单位组织、个人自愿,出发前应进行体检,由办公室派员带队做好服务。

  四、经费开支

  第十条按规定提取部分老干活动经费,本着依照规定,满足需要,节约有度,尽量不超支。

  五、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要把老干部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一把手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归口办公室日常管理。分管领导每季度听取一次老干部管理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老干部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其他有关科室给予支持,共同作好老干部工作。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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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规定,做好人民银行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实现离退休干部工作管理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离退休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离退休干部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落实好离退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是各级组织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的一项政治任务,应列入本单位工作的议事日程。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齐心协力共同做好这项工作。

  第三条 对离退休干部实行统一管理,待遇分开。切实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发挥他们的作用,使他们愉快安度晚年。

  第四条 宣传党中央、国务院对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和《老年法》,宣传离退休干部工作,宣扬离退休干部的历史功绩,激励老同志珍惜荣誉、发扬优良传统、树立良好形象。开展好“敬老月”活动,把尊老敬老教育作为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来抓。教育在职干部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养老的传统美德,形成关心离退休干部的良好风尚。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五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在各单位党委领导下进行,确定一名领导分管离退休干部工作。可成立由分管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的离退休干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方针、政策;研究解决离退休干部工作中的难点和重点问题;指导开展尊老敬老的宣传教育;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六条 人民银行对离退休干部实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干部离退休后,均按照该原则,由本人行政关系所在的单位进行管理服务,各分行监管办的人员退休后,原则上就地安置,由所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代管。

  第七条 分行和省会城市中心支行设离退休干部处,按“管理本级,指导下级”的原则开展工作。分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分行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辖区内离退休干部工作。省会城市中心支行离退休干部处负责本中心支行和分行委托的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八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职责: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制定的离退休干部工作方针、政策和总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管理细则并组织实施;

  (二)认真做好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发挥老同志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组织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文化体育活动;

  (三)参与和做好本单位涉及离退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研究及落实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办理离退休干部丧葬和善后事宜;

  (四)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和经费预算,管理使用好离退休干部工作经费;

  (五)负责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的处理和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工作;

  (六)指导检查本辖区离退休干部工作;

  (七)承办领导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配备,必须与担负的任务相适应。各单位要根据中编〔1993〕5号文件精神和本单位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工作人员,地市中心支行应在人事科有一名副科长主管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三章 政治工作

  第十条 干部离退休后,基本政治待遇不变。各级领导要注意从政治上关心老同志,使他们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保持晚节。

  第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由各单位党的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离退休干部党支部负责组织实施。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应采用灵活多样的方法,如报告会、座谈会、学习讨论会、组织生活会、读书班、政治理论讲座、谈心等,紧密联系离退休干部的思想实际,经常进行理想信念及唯物史观等方面内容的教育。对思想认识问题以正面引导、自我教育、自我提高为主;思想政治工作要与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经常的思想政治工作与个别的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做离退休老同志的思想工作一定要耐心细致,启发诱导,化解矛盾,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中。

  第十二条 各单位要根据中组部《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建设的意见》和总行《关于加强离退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的若干规定》精神,本着有利于离退休干部参加组织活动的原则,建立离退休干部党支部或党小组。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严格党员组织生活,发挥党组织对离退休党员的教育和管理作用。

  第十三条 各单位党委要把离退休干部党组织建设纳入党建规划,关心、支持离退休干部党支部工作,并在活动场地、经费、学习资料等方面给予保证。

  第十四条 建立健全离退休干部政治学习制度,按规定组织离退休干部看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加强与老同志的联系,定期召开离退休干部座谈会,及时通报有关情况,注意倾听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五条 经常开展对离退休干部的走访慰问活动,特别是元旦、春节期间的慰问要形成制度。各单位领导和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在慰问中要多做雪中送炭的工作,对老同志的实际困难要及时给以解决。

  第十六条 有计划地组织离退休干部就地就近参观工农业建设项目,使他们了解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新成就,加深对党的方针政策的理解。

  第十七条 重视做好离退休干部来信来访工作,对老同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妥善地予以解决;对尚不具备条件解决的问题,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对违背政策、要求过高的老同志,要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对不听劝导的'要批评教育,努力使问题解决在基层。

  第四章 生活服务

  第十八条 落实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确保老同志离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及时报销。

  第十九条 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按时发放生活补贴费以及护理费。对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老红军、老干部的生活困难应给予特殊的照顾。

  第二十条 按照老同志也应分享改革成果的精神,凡国家明文规定提高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的要不折不扣兑现,各单位内部提高在职干部福利时,对离退休干部应同时考虑。

  第二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的住房标准享受同级在职干部的待遇,离退休干部与在职干部一样参加房改。

  第二十二条 做好离退休干部的用车服务,配备必要的车辆,保证离退休干部因病及集体活动用车。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享受国家政策规定的一次性探亲待遇,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往返车船费。

  第二十四条 干部离退休后按工会章程的规定,保留会籍、免交会费、享受工会的福利。工会对离退休老同志应在生活、学习、文体、娱乐等方面予以照顾。

  第二十五条 符合国家政策或当地政府规定条件,本人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可以在本人原籍或配偶所在地安置。对申请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主管部门应负责与其安置所在地的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就被安置人员的住房、政治学习、生活服务以及党员组织生活等事宜签订协议,保证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安度晚年。

  离退休干部易地安置必须坚持一次性安置的原则,按党中央、国务院、各省、市、自治区有关规定已作安置的离退休干部不再重新安置。

  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对本单位安置在外地的离退休干部应保持联系,定期看望。

  第五章 医疗保健

  第二十六条 离退休干部享受与同级在职干部的门诊、住院待遇。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用在制度规定范围内实报实销;退休干部与同级在职干部一样,按医疗制度改革有关规定执行。定期组织离退休干部体检。

  第二十七条 离退休干部生病住院,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要前往医院看望。重病期间主管领导应去医院慰问,对患绝症、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同志要多加关照。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健康休养提倡就近就地。有条件的单位可根据离休干部的身体状况,适当组织去外地健康休养。

  第二十九条 离退休干部逝世,应坚持移风易俗、丧事从简的原则。离退休干部逝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应与在职干部去世一样。

  第三十条 易地安置的离退休干部逝世其丧事由原单位主办,遗留问题由原单位负责研究解决,安置所在地的代管部门应积极协助,提供方便,共同处理好离退休干部逝世的善后事宜。

  第六章 发挥作用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要重视发挥离退休干部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应坚持自愿和量力、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发挥作用,要坚持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多做拾遗补缺的社会工作。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发挥作用的离退休干部的管理,教育他们要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遵纪守法,提倡奉献精神,定期汇报在外思想和工作情况。

  第七章 文体活动

  第三十四条 组织离退休干部积极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活动,鼓励老同志参加老年大学,丰富老年人的晚年生活,陶冶情操,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第三十五条 根据老同志的兴趣和爱好,建立各类老年文体活动小组和活动制度,组织文体骨干培训,及时交流情况,总结经验,表彰先进,推动老年文化体育活动的健康发展。

  第三十六条 各单位应积极支持老年文体活动的开展,搞好活动场所的建设,提供必要的活动经费,为离退休干部开展健康的文化、健身活动创造条件。

  第八章 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 建立人民银行离退休干部信息管理系统,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总行、分行、中心支行三级设立离退休干部信息库。

  第三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离退休干部信息库的管理,配备专用设备和操作人员,建立相应制度,实行定期维护,确保信息数据完整、准确、全面。

  第三十九条 按时填报离退休干部情况统计报表及有关统计资料,做好离退休干部统计工作,发挥信息统计数据资源的作用。

  第九章 队伍建设

  第四十条 重视离退休干部工作队伍建设,选配政治素质好,热爱离退休干部工作的同志充实离退休干部工作部门。

  第四十一条 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要加强学习,注意提高思想理论和政策业务水平,按照人民银行总行颁发的《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守则》的要求,严格规范自己的言行,树立全心全意为老同志服务的思想,扎扎实实地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十二条 各级领导要关心离退休干部工作人员的成长进步,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交流及其他待遇方面与其他部门干部一视同仁。离退休干部工作“双先”表彰奖励纳入单位表彰工作统一规划。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人民银行系统各分支行。各行属院校、企事业单位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各单位可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国人民银行总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从颁发之日起执行。

  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9

  第一条 为了做好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是指移交政府安置的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服务管理的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离休退休干部(以下简称军休干部)。

  第二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从维护军休干部的合法权益出发,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军休干部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完善军休干部服务保障和教育管理机制,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和生活待遇。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坚持政治关心、生活照顾、服务优先、依法管理的原则。

  第三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坚持党的领导,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主管,军休服务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军休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依法负责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监督检查军休服务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落实情况。

  军休机构是服务和管理军休干部的专设机构,包括军休服务管理中心、军休所、军休服务站等,承担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具体工作。

  第四条 军休干部服务管理应当与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实行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

  第五条 对在军休干部服务管理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服务管理内容

  第六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思想政治工作,引导军休干部继续发扬人民军队优良传统,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永葆政治本色。

  第七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落实军休干部政治待遇,组织军休干部阅读有关文件、听取党和政府重要会议精神传达等。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主动协调当地离退休干部管理部门,将军休干部纳入本级老干部工作体系。

  第八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在国家、地方和军队举行重大庆典和重大政治活动时,应当按照要求组织军休干部参加。

  第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协调当地人民政府和军队有关负责人,在八一建军节、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军休干部。

  第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按规定落实军休干部荣誉疗养制度,对服役期间或移交安置后作出突出贡献的军休干部,分层级、分批次组织疗养。

  第十一条 军休机构应当做好以下服务保障工作:

  (一)举行新接收军休干部迎接仪式。

  (二)按时发放军休干部离退休费和津贴补贴,帮助符合条件的军休干部落实优抚待遇。

  (三)协调做好军休干部的医疗保障工作,落实体检制度,建立健康档案,开展医疗保健知识普及活动,引导军休干部科学保健、健康养生。

  (四)培育军休干部文化队伍,开展军休文化体育活动,引导和鼓励军休干部参与社会文化活动。

  (五)开展经常性走访探望,定期了解军休干部情况和需求,提供必要的关心照顾。

  (六)协助办理军休干部去世后的丧葬事宜,按照政策规定落实遗属待遇。

  第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军休干部参加社会组织、出国(境)、著作出书、发表言论等事项的管理,督促军休干部遵纪守法和遵守军休机构各项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鼓励支持军休干部保持和发扬优良传统,发挥自身优势,继续贡献力量。

  第三章 服务管理方式

  第十四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工作制度,为军休干部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创造条件。

  第十五条 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值班制度,并采取定期联系、定人包户等方式,为军休干部提供及时、方便的日常服务保障。

  第十六条 军休机构应当坚持共性服务和个性化服务相结合,为军休干部提供细致周到的服务。对失能、失智、重病、高龄、独居、空巢等军休干部,应当重点照顾并提供必要帮助。

  第十七条 军休机构应当按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制定的`规范标准,推进服务管理工作标准化建设,确保规范运行。

  第十八条 军休机构应当推进社会化服务,根据需要引进医疗、养老、志愿服务等方面力量,为军休干部提供多元服务。

  第十九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化建设,充分运用信息化技术,发挥军休安置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网络“军休所”等信息化平台作用,提高工作效率,实现精准服务。

  第二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推进军休老年大学建设,线上线下融合,扩大教学供给,提高办学水平,不断满足军休干部终身学习需求。

  第二十一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健全军休机构服务网格,加强军休干部服务保障。

  第二十二条 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是在军休机构内军休干部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群众性组织。

  军休机构内设有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军休机构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领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开展活动,发挥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的作用,定期听取军休干部管理委员会工作情况报告,研究解决其反映的问题。

  第四章 军休机构建设

  第二十三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安置管理工作实际,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精干高效、便于服务的原则设置、调整军休机构。

  第二十四条 军休机构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对重大问题实行科学决策、民主决策。

  军休机构应当依法依规落实政策公开、财务公开、服务公开,接受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监督。

  第二十五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党组织建设,改进和创新军休干部党组织工作,落实党的组织生活制度,增强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组织力,使之成为组织、凝聚、教育军休干部和工作人员的坚强堡垒。

  加强军休干部中的流动党员管理,将流动党员就近安排在暂住地军休机构党组织参加组织生活。

  第二十六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基础设施建设,设置会议室、活动室、阅览室、荣誉室等场所,根据军休干部特点和需求,因地制宜开展适老化改造,具备条件的可引进或设立养老、医疗、助餐等功能设施,建立必要的室外文化体育活动场地,创造良好休养环境。

  第二十七条 军休机构应当按规定用好军休经费,加强军休经费和国有资产管理,提高使用效益,接受有关部门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八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军休干部档案管理。

  第二十九条 军休机构应当加强安全管理,制定并落实卫生、灾害等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增强风险防控和应急处置能力,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责任事故发生。

  第五章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

  第三十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加强军休服务管理工作人员队伍建设,在编制员额内配齐配强工作力量,优化队伍结构。

  第三十一条 军休机构在编制员额内新聘用工作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外,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退役军人、军人家属。

  第三十二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可以通过引进专业化服务等渠道充实工作力量。

  第三十三条 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应当强化能力素质和作风纪律,树牢全心全意为军休干部服务的意识。

  第三十四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定期开展教育培训、岗位练兵、业务竞赛等活动,提高工作人员思想政治素质、政策理论水平和服务管理能力。

  第三十五条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当建立以军休干部满意度为主要内容的服务管理工作监督考评体系,定期对军休机构及其负责人进行测评。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军休机构应当建立工作人员绩效考核、岗位交流制度。对军休政策落实不到位、工作推进不力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移交政府安置的退休军(警)士的服务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10

  为了进一步做好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服务工作,并逐步使这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特制订如下制度:

  一、政治学习

  1、离休干部阅文件、听报告等政治待遇,严格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2、老干部以支部为单位集中学习、活动一般每月一次,每次半天。

  3、集团公司举办的重大活动,邀请离退休干部参加。

  4、根据老干部主管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集团公司自身实际,限额为离退休干部订阅报刊杂志。

  5、每年组织离退休老同志参观两个文明建设新成果。

  6、集团公司明确一位负责同志分管老干部工作。定期由集团公司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一次E主要工作情况,并认真听取老同志的意见和建议。

  二、生活服务

  1、离退休干部生活待遇按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如有新的'文件和规定出台,及时传达并认真贯彻落实。

  2、协助E医院做好离退休干部的医疗保健和定期巡诊、体检工作。

  3、对离退休干部住院,协助其家属办理入、出院手续,并及时向集团公司分管老干部工作的领导报告。

  4、每逢重大节日,对离退休老同志分别进行走访慰问。

  5、根据有关文件精神,每年春节前看望老干部遗属。

  6、不定期地向离退休干部征求意见,了解并掌握有关情况。

  三、车辆使用

  1、集团公司为离退休干部办公室配备专用车辆,为老干部提供专门服务

  2、离退休干部看病和遇重大活动,安排车辆接送。急诊就医,随时安排车辆接送。

  3、离退休老同志因私事用车,收取一定的汽油费。

  退休干部的监督管理制度 11

  为加强对老干部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做好老干部工作,特作如下规定:

  1、按规定落实老干部的政治待遇。

  (1)要按上级规定向老干部传阅上级有关文件,为老干部订阅有关报刊。不准截留应向老干部传达的文件,不准以经费紧张为由,减少应为老干部订阅的报刊。违者对单位进行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主要领导党内警告处分。

  (2)某委老干部局要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必须认真做好“五个一”工作,即:每年组织老干部代表进行一次视察;举办一次老干部运动会;召开一次老干部座谈会;召开一次向老干部通报工作的`情况通报会;组织老干部召开一次形势报告会,如没完成好上述任务,对主要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3)各单位要加强老干部活动室建设,经常组织老干部开展活动。对因开展活动不好而引起上访的单位和单位主要领导,要进行通报批评,并取消评优资格。

  2、按标准落实老干部活动经费。

  各单位要按上级规定标准把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每人每年600元,退休干部公用经费每人每年200元,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按期拨付。在某委老干部局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某财政统一拨付到老干部局;在各乡镇和其它单位活动的老干部经费,由各乡镇;各单位拨付到各自的老干部,活动室。对老干部经费不准挪用占用,如有不纳入财政预算或挪用占用的,对主要责任人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3、按政策落实离休干部“两费”待遇。

  严格执行《“秘书工作”某实行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统筹,完善社会保障机制工作方案》。对拖欠离休干部的医药费、离休费,各相关单位要按政策规定尽快解决,单位确有困难无力解决的,由主管部门解决。对不认真执行《方案》,仍拖欠离休干部医药费、离休费的单位及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对主要领导给予党内警告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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