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下社会,制度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那么什么样的制度才是有效的呢?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校内实训室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内实训室是学院实践教学的主要场所,为了合理使用实训室资源,充分高效地发挥校内实训室的作用,进一步做好实训管理工作,更好地服务于高职教育教学,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校内实训室分为公共实训室和专业实训室两种。公共实训室即全院各个专业均可使用的实训室,主要包括机房、多媒体教室和语音教室等;专业实训室指由学院建设的专业性较强,为某一个系或专业服务的实训室。实训室的管理实行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原则,公共实训室由实训与网络中心管理,专业实训室由实训与网络中心委托所在系管理。
第二章仪器设备管理
第三条学院实训室内仪器设备统一建账,各系按照要求对各实训室的'仪器设备清查核对并办理好入库登记手续后方可投入使用。对仪器设备实行年度核查制,做到帐、物、标签相符。
第四条各系指定专人负责仪器设备明细账及原始单据的管理工作。实训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训室仪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五条实训室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未经允许一律不得拆卸或改装实训室的仪器设备。如因工作需要拆卸或改装时,须经主管院长审批。
第六条校内借用仪器设备,须经系主任同意,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批准,并办理借用手续。校外借用仪器设备,须经教务处长同意,主管院长审批。
第七条如果发生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并根据规定要求责任人赔偿。实训室如有长期积压不用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上报处理。
第三章低值耐用品、易耗品管理
第八条实训室低值耐用品管理办法。
1、低值耐用品是指不够固定资产标准又不属于材料范围内的,价值在元人民币以下(不含800元),且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器材;
学院对低值耐用品实行院、系两级管理。各系负责单价在200以下(不含200元)的低值耐用品管理;单价在200元以上的耐用品由是实训与网络中心负责;
2、低值耐用品实行登记入库制度,未登记的低值耐用品财务处不予报销;
3、低值耐用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低值耐用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方可购买。使用低值耐用品时,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九条实训室易耗品管理办法。
1、易耗品是使用后就消耗掉而且不能复原的物资材料;或能够独立使用,但耐用期不足一年的仪器或器械。易耗品由各系直接管理;
2、各系建立易耗品明细账,并由专人具体负责管理工作,严格履行验收、入库、记账、领用、出库程序。各系定期检查易耗品使用情况和账册,确保使用合理、账目清楚;
3、易耗品必须根据工作需要购买,避免浪费。购买易耗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审批同意后才能购买。购买后必须按规定入库,否则不予报销;
4、使用易耗品时,必须经系主任同意办理领用手续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
第十条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当,导致实训室的仪器设备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要查清责任,对当事人进行严肃处理。事故损失在200元以下的由系主任处理,报教务处备实训与网络中心案;损失在1000元以下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报主管院长处理;损失在1000元以上的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协同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和主管院长报学院处理。
第十一条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者,应负赔偿责任,严重者给予相应行政处分:
1、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造成损坏或丢失;
2、未经部门领导许可擅自使用或任意拆卸仪器设备,造成损坏或丢失;
3、擅自将设备器材挪作私用或保管不善,造成损坏或丢失。
第十二条赔偿处理办法:
1、器材价值在1000元以下者,按原价赔偿;
2、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发生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与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赔偿;
3、丢失仪器设备零件时,可以只赔偿零配件费用。对于能够维修使用的仪器设备,可以只赔偿维修费。如果维修后质量明显下降,要按照质量降低程度,酌情赔偿;
4、的仪器设备按原价赔偿。
第十三条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后果及责任人态度,可以减免或加重赔偿:
1、责任人能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经本人提出,系主任同意,并经教务处实训与网络中心审批,可酌情减免赔偿的数额;
2、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损失,事故发生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主动报告、检讨深刻者可酌情减免赔偿;
3、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不负责任、态度恶劣、情节严重、影响很坏者,应加重处理。
第十四条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事故时,实训室管理人员应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提出赔偿处理意见,并上报系部审批。
第十五条确定赔偿责任和金额后,由责任人向财务处缴款。对无故拖延、不执行赔偿决定者,可以采用适当的行政措施。
第十六条学生损坏、丢失仪器设备者,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章实训室教学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须知:
1、进入实训室时间为课前十分钟,其他时间不允许随意出入。原则上凡进入实训室的学生必须携带有效证件(身份证、学生证、借阅证等);
2、禁止在实训室内大声喧哗及打闹;严禁穿着奇装异服,穿着背心、拖鞋等学生进入实训室;禁止携带食品、饮料进入实训室;禁止在实验室内吸烟、吃口香糖及随地吐痰;禁止在教学仪器设备、墙壁及桌面上乱写乱画;
3、禁止在实训室内玩电脑游戏、听音乐、上网聊天、登录与课堂教学无关的网站;
4、严禁未经指导教师及实训室管理人员允许,随意开启电源、教学仪器设备及空调开关,严禁在实训室内私自使用电源;
5、实训前,学生必须认真预习实训指导书规定的有关内容。实训时,经指导教师认可后,才能开始实训准备工作;
6、实训时,学生必须服从指导教师的指导,严肃认真,正确操作,独立完成实训任务,不得抄袭他人实训结果,认真完成实训报告或实训作业,并交指导教师审阅;
7、实训中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时,应及时报告指导教师处理。凡违反操作规程或擅自使用其他设备,导致设备、器皿、工具损坏者,应主动说明原因、写出书面检查,并按有关规定赔偿。
第十八条实训教师须知
1、参与实训室建设规划和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同时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和内容,提高实践教学质量;
2、根据教学要求认真备课,切实做好课前准备和实训指导工作;
3、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及时登记实训考察成绩;
4、对实训教学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教研室汇报;
5、初次上岗的实训教师要试讲、试做;
6、掌握实训室各项实训的原理和技术、仪器设备的工作原理与操作方法,能够维护常用仪器设备;
7、保证实训室设备安全,卫生整洁,避免发生事故,使实训室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章安全卫生管理
第十九条实训室应建立安全卫生管理责任制,安全责任落实到人。实训室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训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破坏工作。
第二十条实训室应保持良好的通风状况,以保证良好的实训环境。
第二十一条实训室要加强安全用电管理,定期检修用电仪器设备、设施及线路,消除事故隐患,确保教师与学生的人身安全。
第二十二条实训室应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器材,并定期请有关部门检修,保证器材完好。
第二十三条实训室钥匙由专人保管,严格管理,不得将无关人员带入实训室,更不准配置或借给他人使用。
第二十四条严禁在实训室内吸烟、擅自使用电炉、乱拉乱接电线和堆放杂物。每天实训结束后,必须清理好现场,打扫卫生,关好水源、电源及门窗。
第二十五条定期对实训人员进行安全技术教育,组织安全工作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消除。
第二十六条实训室出现意外事故时,要沉着冷静,采取紧急措施(切断电源、灭火等),并保护现场,及时向保卫处报告。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人身重大损伤等事故者,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教务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画室管理制度
为了完成美术教学任务,给师生创造一个美好洁净的教学环境,特制定如下制度:
按时上下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
课期间精力集中,保持画室安静,不喧哗,不打闹,不闲谈,
不影响他人做画。
画室要有详细的值日安排表。
保持画室内清洁,注意公共卫生,值日生应及时打扫画室、走廊卫生。擦门、擦窗、清理垃圾,不乱倒垃圾、污水,不随地吐痰。
严禁损坏,涂画静物、石膏、画架等公共财物,损坏照价赔偿。
养成良好的绘画习惯,严禁污染画室墙面、地面者负责清洁还原。
禁止在画室、走廊、楼道吸烟,上课期间严禁酗酒、起哄、打架、斗殴等扰乱画室正常的学习生活秩序的行为。
除本人自配的画具外,严禁携带画架等公共财物离开画室。
听从老师指定,严禁移动未完作业的静物及画架,违反者扣除相应的综合测试成绩。
节约用水,安全用电,严禁在画室私接电源,私拉电线,私自使用大功率电器,随手关门、关窗、关灯。
加强安全意识,保护好个人财物,杜绝一切偷盗行为的发生,一经发现,从重从严处罚。
夏天禁止穿拖鞋及不得体服装进入画室上课。科任教师要认真履行画室制度。
每天课程结束后,科任教师应督促值日生进行画室的清扫,并要求全体学员共同保持。
提倡节约使用纸张,工具,严禁浪费行为,严禁偷盗,涂损、丢弃他人习作、作品,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以上规定,望同学们互相监督,严格遵守,定责必行,违者必究,情节严重的,按学生管理制度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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