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证明材料,即通常所说的审计证据,是证明待证事实是否客观存在的材料,是证明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真相的凭据。就任期经济责任审计而言,它是审计人员对离任者经济责任进行评价和判断的客观基础,也是审计机关提出审计意见、做出审计决定的客观事实基础。
审计证明材料是审计人员在审计过程中,应用各种审计技术取得的。被审计单位准备并限期提供以下资料:
(1)被审计人负有直接责任和主管责任的与财务收支事项有关的书面材料。该材料务必于审计工作开始后3日内送交审计组。
(2)被审计人任职期间被审计单位年度工作总结和个人述职报告。
(3)任职期间单位各年度经济工作计划及其执行结果资料。
(4)重大经济决策的相关材料及相关会议纪要。
(5)任职期末财产清查和债权债务清理资料。
(6)企业章程、经济合同、有关内控制度及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分工资料。
(7)任期内有关经济监督部门、管理部门检查后提出的检查报告、处理意见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
(8)任职期内财务会计资料、相关业务资料、计划、统计资料及有关经济指标考核办法。
(9)任职前后有关经济遗留问题的专门材料。
(10)审计组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11)被审计人职责范围。
(12)被审计人任职期间与目标责任制有关的各项经济指标的完成情况。
(13)被审计人遵守国家财经法规和廉政规定的情况。
(14)本人认为在任职期内经济方面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5)应当向审计组说明的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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