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章程制度

2022-11-03 章程

  在不断进步的时代,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制度泛指以规则或运作模式,规范个体行动的一种社会结构。这些规则蕴含着社会的价值,其运行表彰着一个社会的秩序。制度到底怎么拟定才合适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中学章程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中学章程制度1

  家长委员会是联系家庭与学校的桥梁。为了协调班级、年级、学校家长委员会工作,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的参谋和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学校、家庭、社区共建力度,建设和谐校园,根据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宗旨

  学校家长委员会的宗旨是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充分发挥家长对学校教育活动和管理的参谋、监督作用,为家长、社区支持、参与学校管理提供搭建平台,办人民满意的学校。

  第二章 家长委员会工作原则

  家长委员会工作坚持的原则:有利于密切学校与家长的联系;有利于家长了解并配合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有利于学校与家庭的合作,使学校教育和家庭教育互为补充,形成合力。

  第三章 家长委员会组织

  家长委员会是在校长室指导下由政教处牵头、由学生家长代表参加的,通过加强家庭和学校之间、学生家长之间良性互动以促进学习型家庭的创建和学生健康成长的家长组织。

  家长委员会由责任心强、热心教育事业、懂得一定的教育规律,且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愿意为学校教育献计献策的家长组成,由班主任和学校推荐,学校德育领导小组批准,并由学校统一发给聘书。原则上一学年作一次调整。

  学校成立学校家长委员会,由校长室聘任。

  第四章 家长委员会职责

  各级家长委员会要发挥以下作用:

  1.加强学校和家庭的沟通,密切保持学校和家庭、社区的联系,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教育一体化的形成。

  2.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支持学校的教育、教学改革,督促学校全面贯彻教育方针。

  3.配合学校共同研讨教育、教学的相关问题,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切实提高教育质量。

  4.保障家长对于学校教育的知情权、选择权、监督权、评价权和参与决策权。

  第五章 家长委员会权利与义务

  家长委员会有如下权利:

  1.有权获知学校的办学目标、工作计划和办学情况,有权提出自己的相应意见。

  2.有权对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和日常管理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3.有权作为其他家长代言人,对学校工作及教职员工给予监督和评议,向学校反馈家长的意见和要求。

  4.有权对委员会工作进行监督。

  家长委员会成员要履行以下义务:

  1.了解学校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的制定与实施情况,听取学校工作情况通报,并提出意见和合理化建议。

  2.积极参与、配合学校举行的重大教育活动,协助学校加强科学管理。

  3.通过各种途径了解学校教育教学、学生课外活动指导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协同校方做好学生及其家长工作。

  4.倾听和收集家长对学校的意见、建议和要求,并及时反馈给学校领导或有关教师,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5.参与组织家长学校工作,宣传家庭教育的重要性,加强家庭教育指导,促进家长更有效地担负起教育子女的责任。

  6.贯彻落实教育局关于“关爱学生”活动的有关精神,加强与社会沟通,共同关心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

  7.充分整合社会资源,积极向社会、家庭宣传学校改革和发展的成果,让社会进一步了解学校、支持学校,共同打造和谐校园。

  8.参加学校的评教评学活动,每学期组织家长对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满意度进行测评。

中学章程制度2

  第一章学校基本信息

  第一条为适应现代化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保障学校科学、稳定、持续地发展,积极打造成为州温市老百姓家门口的好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如与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三条学校为实施义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国有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隶属于州温市教育局,学制三年,办学规模为30个班级。

  第四条学校以“给学生良好的教育,为学生一生幸福奠基”为办学理念,全面推进以人为本、德育为先的素质教育,构建基础性课程、拓展性课程、特色品牌项目课程等课程体系,培养学生核心素养,为学生的精神世界负责,让每个学生都能愉快学习、全面发展和健康地成长。我们向课堂要质量,向活动要体验,向实践要能力,积极创设课堂教学、活动开展和综合实践三位一体的良好学习环境,以学生为主体,设置丰富多彩的各项活动,激发学生对科学、艺术的热爱和追求,培养学生的探究能力、创新精神和人文修养。

  第五条学校的基本教育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六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教职员聘任制,学校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和监督保证作用。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加强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

  第七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建立以人为本、规范高效的管理机制。

  第八条校训、校风、教风、学风、校刊

  校训:博学笃行,蔚为国用

  校风:尚德、求是、创新

  教风:严谨、协作、奉献

  学风:求真、求实、求美

  校刊:奋飞

  第二章行政工作

  第九条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条学校设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总务处,配备主任(副主任)协助校长(副校长)做好有关行政工作。

  各处室职责:

  办公室具体负责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

  政教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管理;

  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教科研及信息化管理;

  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的总务管理和后勤管理。

  各处室可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

  第十一条在校长组织下,召开行政干部工作例会(党组织和工会负责人列席),学习教育方针、理论、政策,研究学校管理工作。

  在校长组织下,召开校长办公会议,专题研究学校管理工作。重大的校务决定由校长办公会议或行政会议研究后,报校党委、教代会审议通过。

  第十二条学校行政工作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

  第十三条校长要依靠学校党组织,调动广大教职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工会、共青团和各种社团在学校工作中的作用。

  第十四条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凡社会、广大教职员普遍关注的、涉及教职员切身利益的校务都必须公开,接受教职员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五条加强对外联系工作,积极参与各级活动,密切与兄弟学校的联系,开展校际交流。

  第十六条建立与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学校的管理,保证各项工作有规可蹈,有章可循。

  第十七条学校对教育教学成果显着的教职员予以表彰、奖励。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教师道德行为规范的教职员,要给予批评教育直至处分,情节严重的,报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第十八条建立各类业务档案。各处室在教育教学、学校管理工作中形成的文字、图像材料每学期均要组卷归档,由校档案室统一保管。

  第十九条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和上级有关部门的检查、监督和指导,如实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如遇重大问题,应及时报告。

  第三章人事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按照义务教育初级中学编制配置校长(副校长),主任(副主任),教师和职员(包括工勤人员)。

  第二十一条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副校长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任免。

  第二十二条各处室主任(副主任)由校长提名,广泛征求教职工意见,并报校党委审议,按干部管理权限规定由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由校长子予以聘任。

  第二十三条教职员聘任一般每学年一次,由校长与受聘的教职员签订聘用合同,合同期一年。

  第二十四条校内绩效工资分配原则:按责任轻重、工作量大小和岗位目标完成情况,合理拉开分配档次。

  第二十五条受聘的教职员在享受国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基础上,按规定同时享受校内奖励性绩效工资和学校福利待遇。

  第二十六条学校改善教职员的工作条件、生活条件,逐步提高在职和离退休教职员的福利水平。

  第二十七条教职员离岗退养、辞职、离退休按上级有关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四章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各项工作均应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第二十九条学校将德育工作摆在重要位置。在校党组织的统一部署下,建立和完善以校长及行政系统为主实施的德育管理体制和高效有序的德育工作体系,把德育贯穿在学校工作的全过程,发挥全体教职员的育人作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三十条德育工作要以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德育文件为依据,以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以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为主线,以课堂教学为主渠道,以活动为载体,继承和发扬瑞中的光荣传统,发掘和应用本地教育资源,注重学生的情感体验、实践活动和环境熏陶,培养学生健全的人格,提高思想品德素质和人文品位,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打造智慧、生态、活力校园,深化校园文化建设,拓展文化艺术阵地,开展丰富多彩的课外文化艺术活动,学校每学年举办一次艺术嘉年华活动,开展书香校园活动,培养学生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提高修养。

  第三十二条积极开展基于小班化和数字化的“以学为中心”等教育教学改革,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和考试方法,采用现代化教育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三条按照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发布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进行教育教学工作。严格控制课时总数。全面推进培养学生合作交往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创新思维能力、动手操作能力等核心素养的素质教育。

  第三十四条学校使用经国家和国家授权的省级教材审定部门审定的教材及经批准使用的地方教材,积极开发适合本校校情的校本课程,编写相应的教材。严格控制学生各类学习辅导资料的印发。

  第三十五条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的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基本技能和基本方法的训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和学习习惯。

  第三十六条加强教学常规管理,完善教学质量评估体系。认真抓好备课、课堂教学、作业批改、课外辅导、考试各个环节的管理。

  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校内各类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实施科研兴校,大力开展教育教学研究,运用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要引进、推广科研成果,形成浓厚的科研氛围。

  第三十八条坚持办学特色,积极打造科技教育课程体系,学校每学年举办一次科技嘉年华活动,重视科技创造发明,培养学生的科学意识、实践精神和创新能力。

  第三十九条体育工作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批发的《学校体育工作条例》等法规,面向全体学生,积极推行国家体育锻炼标准。通过体育课及其他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增强学生的体质,培养学生终身锻炼的意识。

  大力开展群体活动,每周安排3次以上体育活动,保证学生每天至少1小时的体育活动时间。学校每学年召开一次体育嘉年华活动。

  组织校各项运动队,提高学生运动技术水平,为国家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第四十条学校不举办全日制补习班、不开展有偿补课活动。

  第五章教师与职员

  第四十一条学校按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评聘制度。教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

  学校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的教育职员制度。

  第四十二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规定的义务。教师要贯彻教育方针,遵守法律法规,执行学校教学计划,履行聘用合同,完成教育教学任务。

  职员要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聘用合同,完成学校布置的各项任务。

  学校保障教职员的一切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教职员要加强思想政治学习,具有良好职业道德,树立正确的教育观、质量观、人才观,为人师表,敬业爱岗,无私奉献。

  第四十四条学校根据上级部门的相关文件,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制度,完善教职员评价机制,制定评优评先制度。

  第四十五条学校有计划组织教职员继续教育,把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作为师资培养的重点,积极为教职员继续教育创造条件。

  学校支持鼓励教职员从事教育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和各类学术活动。

  教职员继续教育应根据学校工作需要,以在职为主,自学为主,专业对口为主。

  第四十六条教职员对学校工作有意见或建议,可向校工会反应,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阻挠。

  教职员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六章学生

  第四十七条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义务。

  第四十八条学校招生对象主要为辖区生,由市教育局统一分配,根据相关政策文件指示,可招收具有一定特长的非辖区生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照《浙江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试行)》管理学生学籍。从七年级开始建立学生档案,档案必须保持真实完整。在校学生档案由校学生档案室管理。学生毕业后,档案转交学生就读的高级中学,学校综合档案室备份保存,以备查阅。

  第五十条学生要严格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校规校纪,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在德智体美诸方面全面发展。

  第五十一条学生会在校党组织和校团委的指导下开展日常工作。

  第五十二条学生社团是学生自愿组织的群众性团体,由校团委统一管理,各个社团配备相应的指导老师,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活动。

  第五十三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并鼓励同学之间相互帮助。

  第五十四条学校鼓励学生对学校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支持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学生对学校工作和社会事务的意见和建议,应通过正常渠道反映。

  学生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宗教活动。

  第七章卫生保健和安全

  第五十五条贯彻执行国务院批发的《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及有关学校卫生工作的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学校卫生制度,加强卫生工作管理与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健康水平。

中学章程制度3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为贯彻实施国家和z市、长宁区教育规划纲要,深化高中综合教育改革,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等法律、法规,结合区教育局关于“依法治校,以德立校,多样化、特色化、自主发展”的要求,以及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校全称为z市山天中学;英文表述为z;学校地址:z市天中路155号,网址:z。

  第三条 本校由z市长宁区教育局举办,经登记批准,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办学机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校是一所实施三年制(高中)教育的全日制教育机构,是长宁区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四条 学校面向全区招生,招生对象为适龄初中毕业生,招生规模以长宁区教育局核定的班级和人数为准。

  第五条 学校以“为学生成长导航”为办学理念,着眼于学生的成长、成人、成功,培育生命智慧,引领生涯发展,努力创建以“生涯发展指导”为特色的实验性示范性高中。

  第六条 (一)学校发展愿景:成为一所质量优、满意度高、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z市特色高中。

  质量优:拥有一支师德高尚、师能高强、结构合理、不断进取,具有生涯发展指导力的教师团队;学校培养的学生具有生涯发展能力,他们会规划,懂选择,有较高的综合素质;学校的教育教学有实效,质量稳定,名列同类学校前茅。

  满意度高:社区、家长、学生对学校的满意度高。

  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立足学校传统和优势,以学生、教师发展为本,指导每个学生绘就适合自己的生涯发展蓝图,使每个教师专业发展都有成就,学校成为生涯发展指导见长的特色高中。

  (二)学校办学目标: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本,鼓励每一位学生“成长为更好的自己”。

  (三)中长期发展目标:培养学生成为具有“三生”、“四会”的山天人。三生即生命价值意识、生涯发展能力、生态共存素养;四会即学会做人、学会求知、学会健美、学会发展。

  第七条

  (一)办学传统:为人朴实为学扎实为事踏实

  (二)校训:崇德立志务实创新

  (三)校风:积极文明求实创新

  (四)教风:敬业勤奋严谨科学

  (五)学风:自觉刻苦慎思进取

  第八条

  (一)校旗:

  注:校旗为红底黄字

  (二)校徽:

  注:校徽为红色

  (三)校歌:

  ((四)学生主办的校刊:《山风》

  (五)家校联动报:《彩虹》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管理体制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权:

  (一)按照校长负责制有关规定,行使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的决策和指挥权。按照学校章程自主管理。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招收学生;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和实施奖励或处分;给学生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证明。

  (三)依照《学校聘用合同制实施方案》聘任教师及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四)妥善管理、使用本校的设施和经费。

  (五)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六)按规定履行国家和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学校重大问题由校务会议决策。校务会议是学校决策机构,决定学校日常行政事务及办学中的各项重大问题。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成员为学校正副校长、党支部书记、工会主席和校长助理。重大问题决策贯彻民主集中制,贯彻落实“三重一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以及规范上报备案的要求。

  第十二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建立由学校主要管理人员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及由学校领导、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区人员代表、有关教育专家组成的学校发展委员会,参与制定、审议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和其他规章制度、人事与财务方案等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学校基层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学校依靠基层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组织的作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都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学校设置校务办、教学处、德育处、科研室和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建立共青团、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调动学生主动参与、自主管理的积极性;建立退休教职工管理委员会,保障退休教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学校的发展提供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

  以上各机构组成学校管理网络,既各司其职,又分工合作、互相配合,确保政令畅通,圆满完成各项工作。

  第十六条 学校加强教育教学管理,主要内容与方法是:

  (一)建立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二)实行班级授课制;

  (三)按照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教学大纲和课程计划设置课程;

  (四)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合理安排作息时间,节假日、课余时间不组织集体补课或上课。

  (五)学校以学生和教师的发展为本,以课程建设为抓手,以鼓励每一位学生“成长为更好的自己”为办学目标,在高中三个年级开设学生生涯发展指导主题轴综合课程。

  第十七条 学校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学生、社会公众对学校重大事项、重要制度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一)信息公开的内容:招生信息、收费标准;干部选拔任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岗位聘任、学术评价和各种评优、选拔活动;学校重大项目与经费的使用。

  (二)信息公开的方式途径

  学校根据不同内容通过公示栏、校务(扩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全体教职工大会、网上公示等多样形式信息公开。

  第十八条 学校依法健全校内纠纷解决机制,综合运用信访、调解、申诉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学校内部各种利益纠纷。

  学校建立、健全调解委员会和各类工作监督小组,分别开设校长信箱、主任信箱,依据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师生管理相关规定,负责受理及处理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 学校依法接受教育及其他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学生

  第二十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根据z市教育委员会、长宁区人民政府及教育局相关规定,通过z市普通高中招生考试达到区教育局、区教育考试中心划定的本校高中录取分数线的初中毕业生,经录取可就读本校。凡被学校录取或转入学校学习的受教育者即取得学校学籍,为学校学生。

  第二十一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毕业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努力成为“三生(生命价值意识、生涯发展能力、生态共存素养)、四会(会做人、会求知、会健美、会发展)”的山天人;

  (四)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市、区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健全学生学籍档案,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依法对学生给予奖励和处分。

  学校学生修业期满,学科学业成绩和思想品德与行为规范综合评价合格的,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 学校建立学生成长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助学金等形式提供资助。

  第四章 教职工

  第二十六条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第二十七条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考核制度,对教职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或者解聘、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权利。

  第三十条 学校教职工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一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二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和校外学生辅导员。

  学校建立或者利用社会资源建立德育、科普、法制、社区等各类教育基地,定期组织开展校外教育实践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校按照一定的民主程序,本着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在自愿的基础上,组织家长选举组成家长委员会。学校为家长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第三十四条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校友会组织,发挥校友的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三十六条 学校根据办学实际需要,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六章 学校资产及财务管理

  第三十七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15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于财政补助收入。

  第三十八条 学校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学校对侵占校舍、场地、设施等的行为和侵犯学校名称权及无形资产的行为,应积极履行国有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 校长领导财务工作,学校一切财务活动在校长的领导下,由学校财务部门统一实施。

  学校财会人员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工作权限、专业技术职务、任免奖罚,严格按照国家会计法律制度执行。

  第四十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行政事业性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学校建立健全本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以法律法规及上级文件政策为准。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由校务委员会提出,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校务会议通过,报长宁区教育局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由学校校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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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工程,加快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以“放眼世界,铸社会栋梁之魂;面向未来,奠终身发展之基”为理念,以办好“高质量、有特色、现代化”的国家级示范高中为目标,坚持在改革中求发展,努力造就“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新人。

  第三条 江苏省泽震中学是公立全日制高级中学。

  第四条 学校应注重发挥在学校管理、教育教学方面的实验、示范和辐射作用。

  第五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组织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校训为“诚朴”,校风为“朴实、求是”,教风为“严谨、创新”,学风为“勤奋、致远”。

  第七条 学校建校纪念日为3月1日。

  第二章 行政管理

  第一节 校长

  第八条 学校校长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校长由市委、市政府任命。

  第九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1、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执行教育主管部门和其他上级部门有关决定、法规。

  2、主持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学期工作计划,定期向教师或教代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断加强、完善学校管理工作。

  3、领导和组织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科研工作、体育、卫生、总务等工作,并指导学校所属部门制定计划、措施,提高工作效率。

  4、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领导,忠于职守,着力加强学校干部队伍建设,动员全体师生建设朴实求是的校风、严谨创新的教风和勤奋致远的学风。

  5、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职工的思想道德文化素质,提高教学工作能力,掌握适应现代化教育的教学手段,确立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心,真正做到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6、贯彻勤俭办学、艰苦创业的方针,努力创收节支,合理使用经费,严格财经纪律和收费行为,想方设法改善办学条件,大力推进教育现代化工程。

  7、认真组织全校师生政治理论、文化业务学习,倡导良好的蓬勃向上的学习氛围,培养终身学习的习惯。

  8、加强与社会各界的联系,争取社会的支持,努力提高办学效益,努力构建家庭、社区和学校的教育网络,利用社区的教育资源,发挥社区教育的作用。

  9、自觉加强政治理论学习、现代教育技术和管理理论的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廉洁自律,勤政为教。

  10、在不断改善办学条件的同时,积极、主动地不断提高教职工待遇,尽力解决教师在工作、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第十一条 校长的权力:

  1、决策权。在广泛听取多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等重大问题有决定权。

  2、人事权。从学校的需要和实际出发,按照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法规、程序聘用干部、教职工,安排和调整干部、教职工的工作。

  3、奖惩权。校长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优秀的干部、教职工进行物质或精神奖励;对在工作中犯有严重错误或在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干部、教职工按分管权限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4、财经权。在服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规划和管理的前提下,决定学校内部布局、基建,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筹集、管理和使用学校行政经费和预算外经费。

  第十二条 副校长或由校长提名,或征求校长意见,或由教育局推荐后,经组织部门考察,由组织部门、市政府任命。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具体方面的工作。

  第二节 学校职能部门

  第十三条 按学校管理需要,学校设办公室、教务处、德育处、教科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

  办公室具体负责学校行政协调和学校内务管理工作,教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教学工作,德育处具体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教科处具体负责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工作,总务处具体负责学校总务后勤工作。

  职能部门设主任1人,副主任1-3人。职能部门正、副职干部通过竞聘、学校党组织考察,校长聘任,报教育局备案。

  第三节 行政办公会议

  第十四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贯彻执行学校工作意见。

  行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或由校长指定的副校长主持,成员为校级党政领导和行政职能部门、工会和团委负责人。

  第四节 校长办公会议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领导机构。主要工作内容为提出学校工作意见,对重大工作、问题作出决策,部署、安排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

  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由校长、书记、副校长、校级和副校级干部参加,必要时安排有关处室主要负责人参加。

  第三章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一节 教师、职员和工人

  第十六条 学校教师、职员和工人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学校必须依法维护、保障教师、职员和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 学校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必须尊重教师、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学校教师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

  第十八条 学校教师以“热爱教育、师德高尚、勇于创新、刻苦钻研、精通业务、教书育人”为努力方向。

  第十九条 学校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求实行全员聘任制,教师、职员、工人必须履行聘约,执行学校的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计划,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

  第二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二十一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鼓励和支持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和参加进修或其他方式的培训。

  第二十二条 学校保障教师、职员、工人享有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待遇,不断改善教师、职员、工人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二十三条 学校每年对教师、职员和工人的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培养人才、科学研究、教学改革和学校建设等方面成绩优秀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表彰、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职员和工人,可按程序报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产生错误的教师、职员和工人予以教育、批评和处罚。

  教师、职员和工人认为合法权益受到学校侵犯或对所受处罚不服的,按有关教育行政法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维护离退休教职工合法权益,由学校办公室、工会具体负责离退休教职工的管理工作。

  第二节 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教职工代表会议是学校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的机构。主要是对学校管理、学校工作提出建议,对关系学校发展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进行审议。

  教职工代表会议每年举行一至二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对有关学校发展、招生、收费、评先、职务评聘、入党、转正等问题,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办事过程,公开办事结果。

  第四章 学生与家长

  第二十八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按国家教育部颁发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

  第二十九条 学生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的义务。

  第三十条 学生以“政治坚定、行为文明、基础扎实、学有专长、勇于创造、体魄健壮”为努力方向。

  第三十一条 学生有下列权利:

  1、接受平等教育。如教师奖惩不公平,学生有权向学校或上级教育部门提出申诉。

  2、参与学校管理,评议教师工作。

  3、参与学生会工作。学生会是全校学生的群众组织,由学生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一年。

  4、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学业的学生应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5、享有法律法规和学校制度规定的其他基本权利。

  第三十二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

  2、严格按照《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行事。

  3、维护学校声誉,用实际行动为学校增光添彩。

  第三十三条 学生家长应积极参与学校管理,做好子女的教育工作。学校通过家长学校等方式,与家长沟通信息,提高家长对学校的信任度,帮助家长掌握优教优育的知识和方法,提高对子女的教育效果。可通过家长委员会,对学校提出建议,完善学校的管理。

  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贯彻中小学德育大纲,切实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通过学科教学、日常行为规范教育、综合实践活动等形式,向学生进行马克思主义常识教育、爱国主义教育、社会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理想信念教育、道德教育、劳动教育、民主法制与纪律教育、审美教育和学校优良传统教育。

  第三十五条 学校按照国家统一编制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和教材的要求实施教学。在完成必修课程教学的同时,努力开发和实施校本课程教学。

  第三十六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实施素质教育,进行教育教学改革,开展教育科学和学科教学研究,促使教师更新教育观念,改进教学方法,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七条 学校教育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学生全面发展、学有特长,在思想觉悟、道德情操、审美素养、知识视野、兴趣特长、体魄心理等方面均达到较高的水准。

  第三十八条 学校按学科设立教学研究组,作为教师进行集体教学研究的组织。教研组应充分发挥学术研究职能,同时也必须注意发挥政治职能和一定的行政职能。教研组长组织本组教师有计划地开展教学研究活动,每周一次,督促教师贯彻落实学校的课程计划,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教研组负责人由教务处提名,学校行政会议通过,校长聘任。教研组设组长一名,视实际需要可设副组长1-2名。

  第三十九条 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委员资格为校级领导、特级教师、吴江市以上名教师、吴江市级以上学科带头人及资深教师,学术委员会的任务是:在教育教学工作、教育教学改革、教育科研和培养青年教师等方面发挥顾问、参谋、咨询和支持作用。

  第四十条 学校以班级为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单位。班主任担负班集体的组织者、教育者和指导者的责任,并负有协调本班级各科的教育工作和沟通学校与家庭、社区教育之间联系的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校执行教育行政部门关于教学常规的规定,抓好教学工作的“六认真”(认真备课、认真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认真组织考试、认真组织学科活动)管理。

  第四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期中和期末教学质量检查和考试,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好各学科毕业考试和考查。

  第四十三条 学校运用自我评价、同行评价和学生评价等方式,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

  第六章 总务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坚持总务工作为教育教学服务、为教育科研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坚持教育性原则和讲求实效的原则。

  第四十五条 学校经费来源以政府拨款和政府政策性收费为主,自行筹措为辅。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

  学校依法向社会募集办学资金并接受社会组织和个人对学校的捐款、捐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坚持艰苦奋斗、勤俭办学的原则,合理使用资金,搞好经费的预算、执行和决算。坚持统筹计划、保证重点、照顾一般、严格把关的原则,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制度。严格遵守国家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学校按照上级教育部门的要求,制订校园建设整体发展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校产管理制度,加强校产管理。

  第七章 奖惩与救济

  第五十条 学校对取得教育教学成果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泽震中学教职工考核奖励办法》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 学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员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教师法》第八章,予以处罚。如果当事人对所受处罚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五十二条 学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给予表彰奖励。

  第五十三条 学校对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学生,给予教育、批评或处罚。

  第五十四条 学校家长委员会设立“育英奖助学基金”,对学习成绩优秀、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给予奖励和资助,帮其克服困难,完成学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吴江市教育局批准。

  第五十七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八条 本章程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五十九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江苏省泽震中学。

  第六十条 本章程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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