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

2022-11-08 应急预案

  在平日的学习、工作和生活里,没准儿会出现一些突发事故,为了提高风险防范意识,把损失降到最低,时常需要预先编制应急预案。那么问题来了,应急预案应该怎么写?以下是小编整理的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精选8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1

  为提高全区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科学有序高效处置供热突发事件,减少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对居民正常采暖的影响,维护供热、用热双方合法权益,确保居民正常供暖和社会稳定的大局,结合我我区供热实际情况,特制定本预案。

  一、建立冬季供热应急指挥系统

  为进一步加强我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区政府成立呼中区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区政府区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区政府分管城乡建设工作的副区长担任。区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办公室主任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公安局、区民政局、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应急管理局、区生态环境局、区交通局、区委信访局,呼中镇,房产维修与供暖中心、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客户服务中心等有关单位、部门。

  总指挥:李金龙区委副书记、区政府区长

  副总指挥:许屹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郝志国兼任。

  二、紧急状态及紧急情况分类和等级

  (一)紧急状态和紧急情况。进入居民冬季供暖期间,即为冬季供热紧急状态。在此期间,出现的影响居民正常供暖的情况为紧急情况。紧急情况分为紧急事件、紧急事故和其它紧急情况,并按照影响程度划分相应等级。其中,供热期间内因非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或由此造成和可能造成社会重大影响的事件,称为紧急事件;因供热系统设备设施故障出现的停热或供热不达标情况,称为紧急事故;因用于供热的能源出现短缺及上述未含的其它原因影响正常供热的情况,称为其它紧急情况。

  (二)紧急事件。分为一般事件、重要事件和重大事件。

  1.一般事件:因供热质量或纠纷,个别人冲动闹事。

  2.重要事件: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12小时以上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3.重大事件:供热质量严重不达标,出现停热并达24小时以上的;因供热质量或纠纷,小区用户聚众闹事,可能出现或已出现集体上街或上访行为的事件。

  (三)紧急事故。分为一般事故、重要事故和重大事故。

  1.一般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12小时(含12小时)内恢复供热。

  2.重要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12--24小时(含24小时)内仍不能恢复供热。

  3.重大事故:因设备事故停热,24小时以上仍不能恢复供热;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短期内无法恢复供热。

  (四)其它紧急情况。为供热用煤出现短缺的紧急情况。

  三、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及职责

  各镇政府:负责督导本辖区正常供热;协调解决供、用热纠纷;制定本辖区相应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处理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的公共事件和重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先期处理和善后工作。

  房产维修与供暖中心: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本单位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负责协调本区供热燃料应急调运工作。

  公安局:负责组织处理因发生供热突发事件而引发的社会治安问题,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民政局:负责协助做好区内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的冬季采暖补贴发放工作。

  住建局:负责《呼中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组织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体系和技术支持系统,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黄色、橙色、红色的供热预警建议;指导各镇制定、修订和实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工作;具体组织、指挥及事后分析、总结全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开展全区供热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市场监管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应急管理局:根据政府授权,负责牵头对供热企业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交通局:负责协调供热燃料运输车辆、抢修抢险车辆的通行保障以及处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时的交通维护、疏导工作。

  国网大兴安岭供电公司呼中客户服务中心:负责协助处置因供热用电引发的供热问题及电力供应的实物救助。

  信访局:负责对因供热质量和纠纷等问题造成信访事件及时进行解决处理。

  四、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一)紧急情况处置程序

  1.一般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维修部门。

  (2)供暖部门在解决处理的同时,立即报告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由办公室派出人员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事件处置后,供暖部门将处置情况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情况。

  2.重要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部门处理,同时向副总指挥汇报。

  (2)副总指挥接到通知后,协同供暖部门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副总指挥根据具体情况和事态的发展,决定是否向总指挥报告,是否通报相关部门。

  (3)事件处置后供暖部门将处置情况报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报送副总指挥、总指挥,并密切跟踪关注后续情况。

  (4)处理事件相关部门要认真分析事件发生原因,以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3.重大事件处置程序。

  (1)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各种信息渠道反映后,立即通知供暖维修部门和副总指挥。

  (2)副总指挥接到信息后,立即报告总指挥。总指挥及副总指挥立即命令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调矛盾,控制局面。

  (3)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按照总指挥及副总指挥命令组织召开应急处置会议,决定是否启动重大事件应急程序,同时决定是否向区政府申请应急资金。

  (二)应急事故处置程序。

  1.一般事故处置程序。

  (1)供暖部门发现事故后,立即分析事故产生原因,并采取必要措施,同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副总指挥报告。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情况安排主要责任单位立即组织抢修,尽快恢复供热;同时办公室做好被影响区域内用户的宣传解释工作,用文字形式告知用户;恢复供热后,按原报告渠道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3)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必要时到现场指挥,并及时将处理情况向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总指挥汇报。

  2.重要事故处理程序。

  (1)发现事故后,供热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为12-24小时内(含12小时)不能恢复供暖的,应立即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并立即组织抢修,同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安排主要责任单位立即赶到事故现场,指挥和协调抢修工作,必要时进一步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并随时掌握事故处理动态,及时将处理情况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及副总指挥报告。

  (3)恢复供热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3.重大事故处置程序。

  (1)发现重大事故后,由供热部门认真分析事故发生原因,认为不能供暖或24小时内不能恢复供暖的,应立即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说明事故情况及影响程度。

  (2)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向指挥部报告。

  (3)总指挥、副总指挥,前往出事地点了解情况,协助中心指挥抢修,做好社会宣传解释工作。

  (4)恢复供热后,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指挥部报告事故处理结果。

  (三)其它紧急情况的处置程序。

  1.停电的紧急处置。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停电原因及解决措施,由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由供电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2.停水的紧急处置情况,责任单位立即采取必要措施,并向区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报停水原因及解决措施,由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决定是否需要供水等其他相关部门开展后续工作。

  五、可启动的应急机制

  (一)部门联动协调机制。部门联动协调机制是在供热特殊情况下,依靠各有关部门的力量对应急事故和事件联合进行协调的一种方式。供热期间出现的一般应急事故和事件可由供热部门启动供暖站班组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要应急事故和事件可由供热部门启动供暖、排污联动协调机制;供热期间出现的重大应急事故和事件,必要时启动中心联动协调机制。

  (二)信息快速反映机制。信息快速反映机制是在联运信息系统和组织网络的支持下,对应急事故和事件的信息及时处理的一种快速的反应。对各种突发事故和事件必须在15分钟内按信息传递程序完成传递,各成员单位具体工作人员必须做出快速反应。

  (三)供热动态预警机制。供热动态预警机制是对可能出现的寒冷天气、不稳定因素等提前告知的一种警示,各成员单位要保持联络畅通,做到全面掌握全网供热动态,上情下达;随时了解掌握末端用户的供暖情况和动态。

  (四)事故抢修抢险机制。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是对出现的各种供热应急事故进行快速排查、处理和恢复供暖的一种能力。相关责任单位制订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建立抢修抢险队伍,具备事故自救的能力。

  (五)应急物资保障机制。应急物资保障机制是为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提供物资准备的重要保证。责任单位根据设备状况,备齐物品备件;承担应急事故抢修抢险任务的相关股室要备齐抢修抢险物资和机械设备,随时应对可能出现的事故情况。

  (六)应急保障金机制。供热保障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建立供热保障金,保障我区居民冬季采暖,缓解供、用热双方的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其主要用于启动事故抢修抢险机制时发生的必要支出和应急物资的购置等方面。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2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加强冬季电热煤供应预警、协调和保障工作,确保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特制订本应急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黑龙江省冬季电煤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3 适用范围

  适用于哈尔滨市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上(含700万平方米)的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供热面积在700万平方米以下电热企业由所在区县(市)政府负责。

  各区县(市)政府应参照本应急预案制定本辖区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重大情况及时向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2 应急处置基本原则

  全市各有关责任单位在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中,必须遵循“协调一致、反应迅速、供热优先、保障有力”的原则,最大限度地确保冬季全市电热企业的用煤需求。

  3 组织机构及责任

  3.1 应急组织体系

  成立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信委,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铁路运力协调组、公路运输保障组、供热保障组、煤炭市场监察组5个工作推进组。

  3.2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成员

  3.2.1 领导小组成员

  组 长:市政府主要负责人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负责人、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执行副组长:市工信委主任

  成 员:市工信委、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住房局、市安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局、市环保局、市公安交管局、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以及各区县(市)政府有关负责人。

  3.2.2 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

  主 任:市工信委主任

  副主任:市工信委分管副主任

  成 员:各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指派的联络员

  3.3 领导小组及办公室职责

  3.3.1 领导小组职责

  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要求,协调解决全市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的主要问题,对冬季电热煤供应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作出决策并向省政府报告。

  3.3.2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区县(市)政府:切实承担本辖区保供热、保民生的主体责任,全力做好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加大协调落实力度,加强与省内产煤地区及蒙东产煤地区的沟通衔接,支持企业足量采购、运输冬季电热煤和扩大储煤场地建设。会同市住房局等部门做好本辖区供热保障工作,重大情况及时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市工信委:负责向省工信委汇报沟通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情况,协调省工信委、哈铁路局解决我市重点电热企业煤炭运输的铁路运力问题。加强对全市重点电热企业用煤、存煤和铁路运力情况的监测,及时掌握供需状况。紧急情况下请示省工信委下发调度令,确保我市电热企业和居民的供热需求。

  市住房局:负责对哈物业供热集团和重点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加强供热质量监管,确保达到供热标准。协助各区政府解决供热企业供热问题。

  市安监局:负责监测煤炭生产情况,督促辖区内煤矿企业在保证安全生产的前提下,按照330个工作日核定的生产能力组织煤炭生产。加强辖区内煤矿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煤炭道路运输应急组织,加强公路路面维护,提高公路运输保障能力,确保冬季电热煤运输畅通,并协助电热企业做好公路运力组织工作。

  市公安交管局:负责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紧急状态下建立冬季电热煤运输绿色通道,维持冬季电热煤公路运输秩序。

  市发改委:协调省物价部门必要时出台临时价格干预措施,有效维护煤炭市场价格稳定。

  市国资委:监督检查所属出资国有电热企业供热情况并纳入年终考核范围。

  市城管局:负责城市路面清冰雪工作,保障冬季电热煤运输道路顺畅安全。

  市环保局:负责冬季供热期间电热煤对环境质量影响的监测。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对流通领域煤炭质量的监管,维持煤炭市场经营秩序。加强煤炭市场价格监管,严查煤炭经营企业恶意囤积冬季电热煤、哄抬煤价等违法经营行为。规范煤炭经营企业生产经营行为,将不诚实守信企业列入诚信黑名单。

  国网哈尔滨供电公司:负责加强电力供需预测,科学安排发电调度。按照政府、上级调度下发的发电计划,与电热企业协商,在确保电网安全和供热需求前提下,报请省电力公司及时调整发电机组出力,根据电网运行实际情况,适时减少或停止外送电量。

  3.3.3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负责筹备领导小组会议;对我市各主要电热企业用煤情况进行监测;组织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议,协调解决冬季电热煤供应保障工作中的具体问题;向领导小组报告工作进展情况,提出工作建议。组织、协调、指导有关单位落实领导小组工作部署,对冬季电热煤供应问题进行督办协调。

  3.3.4 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5个工作组职责

  (1)综合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各项工作的牵头协调及日常监控工作,向省工信委报告重大事项。在Ⅰ、Ⅱ级应急响应时,组织调用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家冬季电热煤应急储备中心的储备煤,缓解电热企业应急用煤需要。

  (2)铁路运力协调组:牵头单位为市工信委。负责冬季电热煤铁路运输的协调服务工作。

  (3)公路运输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交管局、市城管局。负责煤炭公路运输保障工作,加强公路路面维护,保障冬季路面清洁安全,维护公路交通秩序,紧急状态下建立冬季电热煤运输绿色通道,加强冬季电热煤运输的交通安全检查,保障冬季电热煤公路运输秩序。重点确保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家冬季电热煤应急储备企业到相关重点监控电热企业的道路畅通。

  (4)供热保障组:牵头单位为市住房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负责对全市重点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进行监测,加强对市级国有供热企业的考核和监管,确保达到供热标准。负责全市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管和指导协调,强化电热企业安全监管,确保电热企业安全生产运行。

  (5)煤炭市场监察组:牵头单位为市市场监管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负责煤炭质量监管,严查恶意囤积、哄抬煤价等扰乱煤炭市场秩序行为,确保热电企业用煤质量和稳定供应。

  4 应急等级

  4.1 Ⅲ级应急状态。全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高于7天(含7天)的警戒库存,低于15天(含15天)的合理库存。

  4.2 Ⅱ级应急状态。全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2天(含2天)至7天以下。

  4.3 Ⅰ级应急状态。全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冬季电热煤库存量2天以下。

  5 全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名单

  (1)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

  (2)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

  (3)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

  (4)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

  (5)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6)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

  (7)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

  (8)哈投集团哈尔滨太平供热有限责任公司

  (9)黑龙江岁宝热电有限公司

  (10)威立雅(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

  (11)捷能热力电站有限公司

  (12)黑龙江宏通热力有限公司

  (13)黑龙江省鑫马热电集团呼兰有限公司

  6 应急响应

  市工信委负责启动和解除应急响应状态,对全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按日监测。市住房局对全市供热企业用煤、存煤情况实行动态监测,掌握供热企业用煤需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日向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送《哈尔滨市重点电热企业进、耗、存煤监控日动态表》及协调解决情况,据此作为日常协调和应急处置的依据。遇有重特大疑难问题时,由执行副组长(或委托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组织召开会议研究解决,并将有关情况报领导小组组长和省工信委。

  6.1 Ⅲ级应急响应

  6.1.1 进行巡视督查。市工信委派出巡视督查组,对电热企业存煤、用煤、运输等情况进行实地巡视,对各部门、各单位协调解决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应急响应工作落到实处。

  6.1.2 优先保障冬季电热煤运输。市工信委将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存煤监测数据提供给省工信委和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铁路局按照省政府确定的运输原则,统筹安排运力,优先保障冬季电热煤运输。

  6.1.3 增加应急煤储备。选择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家库容20万吨以上的企业作为全市冬季电热煤应急储备企业,市工信委负责帮助其优先协调煤源和运力,在Ⅰ级应急响应时,调用其存煤缓解应急用煤需要。

  6.1.4 测算当期保供热运行的最低煤耗组织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等5户主力电热企业测算不同气温条件下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耗煤量,据此作为应急状态下煤炭统筹调剂、确保底线的依据。

  6.1.5 开展有针对性的协调工作。对个别存煤偏低、有可能威胁发电、供暖安全的重点监控企业,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帮助其落实煤源、协调运力,保证其用煤需求。

  6.2 Ⅱ级应急响应

  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6.2.1 华电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三发电厂、哈尔滨热电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电集团哈尔滨发电有限公司、大唐黑龙江发电有限公司哈尔滨第一热电厂、国电哈尔滨热电有限公司等5户主力电热企业实行“以热定电”,在不影响供热的前提下,适度调降发电负荷,减少日耗煤量。

  6.2.2 接到市重点监控电热企业求助申请后,市工信委组织领导小组相关成员单位对电热企业提出的问题进行现场协调解决。对事权在市里的,由市工信委协调解决;对事权在省里的,由市工信委报请省工信委协调解决。

  6.3 Ⅰ级应急响应

  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进一步采取以下措施:

  6.3.1 由市工信委、市住房局会同所在区政府派驻工作人员,共同对重点监控电热企业实施驻厂督查。召开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制定解决方案及措施。领导小组办公室及5个工作推进组立即开展相关工作。

  6.3.2 提升“以热定电”级别。采用保障供热底线的最低煤耗调度电厂运行,最大限度减少日耗煤量。

  6.3.3 就近调配保供煤源。调配哈尔滨市华能集中供热有限公司和哈尔滨哈投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热电厂2家冬季电热煤应急储备企业的储备煤源,缓解电热企业应急用煤需要。

  6.3.4 请求省工信委给予支援。提请省工信委向哈尔滨铁路局下达调度令,科学调度出省煤炭量,逐步扩大限制煤炭出省量,增加蒙东煤落地量,转供哈尔滨市冬季电热煤应急。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3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有效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最大程度减少集中供热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和集中供热,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西安市集中供热条例〉实施细则》《西安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西安市突发事件应急指挥与处置管理办法》《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相关文件规定,制定本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西安市行政区域内,在供暖期发生的造成城市居民生活用热无法保障或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四)工作原则

  1.人民至上,生命至上。

  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立足于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把安全防护作为应急处置工作的首要保障。

  2.以人为本,保障重点。

  坚持把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措施降低、减轻集中供热事故对人民群众生活产生的影响。同时对可能受影响的重点区域、单位、群体采取必要的保障措施,防止集中供热事故次生、衍生事件的发生。

  3.整合资源,科学应对。

  通过整合集中供热事故的监测和预警信息、应急物资、应急队伍、应急专家,降低应对集中供热事故的成本。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制定科学有效的应对机制和处置流程,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减少处置中的资源消耗和浪费。

  4.依法依规,科技支撑。

  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同时充分借助科技手段,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二、应急组织体系

  (一)应急指挥机构

  成立西安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总 指 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

  市城管局局长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城管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信访局、市气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总工会,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

  主要职责:

  (1)贯彻落实集中供热方面的法律法规,分析、研究集中供热事故防范与处置工作重大问题及重要决策事项;

  (2)组织指挥集中供热事故市级层面的应急处置;

  (3)指导、协助区县(开发区)开展集中供热事故的应对工作;

  (4)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任务。

  (二)办事机构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城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局局长兼任。

  主要职责:

  (1)传达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指示和批示,对集中供热应急管理工作的相关事项提出建议;

  (2)负责集中供热风险信息和事件信息的收集、流转,并组织开展统计、分析和研判;

  (3)根据集中供热风险信息和事故信息的分析研判结果,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提出预警发布和应急响应的相关建议,经批准后发布或传达相关信息;

  (4)完成上级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指导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及抢险救援情况的发布,处置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舆情;协调新闻媒体做好新闻报道和应急知识宣传。

  市委网信办: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相关网络舆情的监测,根据情况开展舆情应对和处置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协调落实热电企业发电负荷,组织协调气源,做好热电企业、供热企业等单位生产用气调配和保障工作。

  市教育局:组织教育系统内部做好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

  市工信局:负责协调通信运营商,做好应急救援通信保障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维护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及周边影响区域的社会治安秩序和道路交通秩序,必要时可依法实行临时性交通管制。经上级公安机关和市政府批准,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秩序的突发事件,根据情况实施现场管制措施。

  市财政局: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做好集中供热事故应急资金保障工作。

  市人社局:负责为集中供热事故中遭受伤害的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为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期间,污染事件处置的统筹协调、监督及调查。

  市住建局:负责协调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建筑的安全鉴定和应急监测;督导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应急处置和协助人员疏散避险。

  市城管局:承担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职能;协调供热企业开展供热设施的应急抢修;负责收集、报送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参与集中供热事故调查处理;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所涉及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市交通局:负责协调道路运输企业做好应急运输保障,协调集中供热事故现场人员和物资的运送。

  市水务局:负责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过程中的应急供水保障工作。

  市商务局:负责组织协调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过程中相关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

  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医疗卫生机构做好集中供热事故中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

  市应急管理局:负责指导、督促供热相关行业部门做好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工作提出意见或建议;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处理。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督导集中供热承压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和隐患整改工作;协调特种设备专家制定承压特种设备抢修方案;参与集中供热事故调查,并协调开展承压特种设备的技术鉴定。

  市信访局:负责指导责任单位做好群众的信访接待工作,协调相关责任单位共同做好相关政策、法规的解释和群众思想稳定工作。

  市气象局:负责气象监测预报,及时为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提供气象分析和预测预报。

  市消防救援支队:参与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现场火灾扑救和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市总工会:负责协助相关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企业职工进行疏散避险;参与对受伤人员的慰问和安抚;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国网西安供电公司: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需要,为处置工作提供电力保障;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供电线路、设施进行保护或抢修。

  西安城投集团:组织下属供热抢修队伍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设施、管线的抢修,参与制定相关技术方案;组织下属供热单位开展应急响应期间本单位供热管线、设施的风险监测;协调公交车辆协助人员疏散避险;协调配合进行天然气临时供应;组织下属单位参与应急知识宣传和信息发布。

  西安水务集团:负责协调下属单位对集中供热事故周边供排水管线、设施进行风险监测,对受集中供热事故影响的供排水管线、设施进行保护或抢修;协调下属单位进行临时供水。

  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督导本辖区内供热安全隐患的排查和治理、预警措施的落实,收集与上报相关事件信息;组织预案启动前的先期处置工作;组织疏散避险和临时安置,协助维持相关秩序和提供临时生活保障,安排镇街、社区(村)做好群众的宣传和劝导工作;协助提供应急处置办公后勤保障;组织或参与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四)应急工作组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组成综合协调、专业处置、宣传舆情、安全稳定、物资保障等工作组,按照各自工作职责开展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综合协调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卫生健康委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综合协调工作,向各应急组传达指令,联系督促各应急组工作;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处置需要联络上级主管部门协调集中供热事故相关事宜;组织专家组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专业处置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住建局、市水务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事发地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制定抢修、抢险等恢复集中供热的对策措施;拟定并组织实施集中供热抢险救援方案。

  宣传舆情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市委网信办、市城管局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相关成员单位发布集中供热事故事中和事后信息,统一进行现场媒体接待;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的监测和应对。

  安全稳定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现场的安保维稳、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严厉打击编造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等违法行为,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依法及时、有效处置由集中供热事故引起的影响社会稳定问题。

  物资保障组:由市城管局牵头,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卫生健康委、国网西安供电公司、西安城投集团、西安水务集团、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等单位配合。主要负责保障指挥通信、抢险救援、疏散转移、医疗救助、现场办公所需的`装备、设备和物资,并根据需要协调相关装备、设备和物资的生产和征用;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拨付应急资金;保障因集中供热事故受到影响的水、电、气临时供应。

  (五)专家指导组

  在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发布、应急响应和后期处置期间,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邀请或聘请供热、抢险救援、舆情应对、应急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专家指导组,为集中供热事故的预警行动、抢险救援、风险监测、警戒疏散、善后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提供技术支持和决策咨询,必要时直接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三、监测预警

  (一)预防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各成员单位加强集中供热安全生产检查、风险隐患排查及隐患整改工作,根据供热特点,梳理隐患风险因素,划分监督管控风险等级,明确监督监管计划,必要时组织相关专家、技术人员对较大或敏感度高的风险源进行评估,提出防范对策,督促落实隐患整改措施,有针对性地制定应对方案或应急预案,做好事故预防及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二)监测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牵头,指挥部各成员单位配合,建立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监测预警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投诉等多种渠道收集信息;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可能会影响正常集中供热的其他突发事件预警后,各成员单位应对重点部位、危险源进行持续性监测,有针对性地提出防范要求。

  (三)评估

  在信息监测的基础上,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对监测信息进行分析、汇总,及时对隐患进行评估,必要时请相关专家对事故产生的原因、不利因素及发展趋势进行会商研判、评估,为下一步采取预防措施提供依据;对外地已发生的集中供热事故也应按照“高度敏感、注重关联”的原则做好防范、预测,及时完善防控应对措施。

  (四)预警

  1.预警发布。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同意后,依照相关规定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接到预警信息后应及时做好相关工作,并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反馈预警信息接收和预警行动落实情况。

  当市政府有关部门发布可能会影响正常集中供热的其他突发事件预警信息时,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立即将预警信息转发给各成员单位,并要求其做好相关工作。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的发布可采用文件、电话、短信、传真、社交软件工作群等方式发送,发送时需附《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预警信息发布单》(见附件2),内容包括预警范围、保密要求、联络方式、集中供热风险情况概述、预警措施、发布单位和发布时间等。

  2.预警行动。

  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发布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应根据集中供热风险情况决定采取相应预警措施,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和相关成员单位督导供热企业或可能受影响区域内的相关单位,配合落实以下一项或多项预警措施。

  (1)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组织预警期间值守工作,要求各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各开发区管委会)开展值守并保持联络畅通;

  (2)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确定风险信息报送频次并要求相关单位报送集中供热事故风险信息变化情况;

  (3)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相关成员单位和专家指导组,联合制定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控制方案,并开展相关协调工作;

  (4)相关成员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落实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控制方案;

  (5)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相关成员单位统计可能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区域周边道路交通、避难场所等情况,检查应急物资、装备和设备,确保其处于可用状态,联络协调抢修队伍,要求其做好响应准备;

  (6)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督导有关集中供热企业对存在隐患的设施、管网进行紧急关停,估算影响的时间和区域;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在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的指导下发布相关信息,相关成员单位依据职责开展受影响区域内群众的疏导和安抚;

  (7)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与相关成员单位制定疏散计划,组织集中供热事故影响区域内的人员提前撤离,停止生产经营活动;

  (8)市公安局组织维持治安和交通秩序,清空并封闭高风险区域;

  (9)市委网信办组织开展网络舆情监测,适时发布权威信息,避免造成过度恐慌;

  (10)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调集相关应急物资、装备、设备存放于指定地点,并调集专业处置队伍、消防救援队伍赶赴集中供热事故风险区域参与风险控制工作;

  (11)市城管局督促有超净排放燃煤锅炉的供热企业存储一定数量的煤炭;

  (12)上级指挥机构和市供热指挥部主要领导认为有必要采取的其他措施。

  3.预警解除。

  集中供热事故风险消除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解除的建议,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或总指挥批准后,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发布预警解除信息。

  四、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送

  集中供热事故信息报送分为首报、续报和终报。首报: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相关成员单位或区县(开发区)报送的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后,对其进行核实并上报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续报和终报:综合协调组对各应急工作组的应急处置信息进行汇总后,交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整理报送市供热指挥部。其中终报应在应急响应结束后进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在向市供热指挥部报送信息时,应将集中供热事故信息同时上报市应急委值班室,对于影响比较大的集中供热事故须按照相关规定向上级报送信息。

  集中供热事故的首报、续报和终报应在第一时间通过电话报告,随后补报书面报告。电话报送需明确报送单位、报送人和联系方式,书面报告需填写《西安市集中供热事故信息报送单》(见附件3),并采用纸质文件、传真等形式于电话报送后30分钟内提交;供热企业和使用单位(企业)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后,应于30分钟内报告属地区县(开发区)供热行业主管部门和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

  首报内容应包括发生集中供热事故的单位概况,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现场情况,事件的类型和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可能造成的危害,已经采取的措施,以及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续报内容应包括集中供热事故抢险救援进展,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及医疗救治情况,已经造成的损失和影响,事发地周边风险监测和气象情况,人员疏散避险情况,应急物资装备保障情况等。

  终报应包括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处置的措施、过程和结果,次生、衍生事件风险的控制情况,事件初步调查结果,需要善后处置的事项等。

  (二)先期处置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属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调集相关人员、队伍、车辆及设备赶赴现场,全力开展抢险救援,防止事态扩大;最短时间了解并掌握事件情况,确定事件等级,及时报告事件发展趋势与应急处置情况;维护现场治安、秩序,疏散、转移或采取措施保护受灾人员。

  (三)分级响应

  根据集中供热事故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市级应急响应由低到高分为Ⅲ级响应、Ⅱ级响应、Ⅰ级响应三个级别。

  1.Ⅲ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Ⅲ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3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②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8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后,经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分析,需要市级部门进行指导、协助处置的,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副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Ⅲ级响应。市城管局立即组织调动应急资源和力量,指导、协助事发地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必要时,可成立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应对工作指导小组或应急处置专家组,指导集中供热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①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

  ②调度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

  ③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交通管制;

  ④视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集中供热事故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

  ⑤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

  ⑥必要时,通过媒体进行信息发布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

  ⑦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2.Ⅱ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Ⅱ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3000万元以下,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

  ②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300万平方米以上、500万平方米以下,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③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80万平方米以上、150万平方米以下。

  (2)组织指挥

  在Ⅲ级响应的基础上,当集中供热事故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统筹多个市级部门共同处置、需要调动市级主要应急资源和力量时,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Ⅱ级响应。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全面组织集中供热事故应对工作,及时向市政府主要领导和省住建厅报告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进展情况,提出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资源力量和响应级别调整的意见建议。

  (3)响应措施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

  ②安全稳定组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

  ③通知相关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工作;

  ④在天然气短缺的情况下,启动超净排放燃煤锅炉进行供热;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3.Ⅰ级响应

  (1)启动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启动Ⅰ级响应。

  ①发生集中供热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0万元以上,或造成重大社会影响。

  ②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影响面积在500万平方米以上,24小时内不能恢复正常供热。

  ③集中供热企业(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面积在150万平方米以上。

  (2)组织指挥

  在Ⅱ级响应的基础上,当集中供热事故的事态发展持续蔓延、危害影响继续扩大、需要继续补充应急资源和力量,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总指挥同意后,启动Ⅰ级响应。Ⅰ级响应在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的基础上,进一步强化应急指挥机构,由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总指挥,全面组织集中供热事故的应对工作,及时向省住建厅报告集中供热事故处置进展情况,并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提出请求支援需求,接受上级工作组的指导,积极开展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3)响应措施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一项或多项措施:

  ①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采用空调、电暖器等取暖;

  ②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优先保障居民用户用热;

  ③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

  ④对于供热管网互联互通的区域,可进行热力调剂,保障受事故影响区域内居民用热;

  ⑤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措施。

  4.疫情封控期间响应措施

  疫情封控期间,发生集中供热事故后,在采取分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应与西安市疫情防控指挥部保持有效沟通,以便及时、高效处置封控期内发生的集中供热事故。

  供热企业应在所在区(县)疫情防控指挥部提前办理市政设施抢修通行证,以便于供热抢修工作的开展。抢修人员应按照疫情防控要求,在做好个人防护工作的前提下开展抢修工作。

  (四)应急结束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组织专家指导组和相关应急工作组,对集中供热事故现场情况进行研判,认为事故已全部得到有效处置,风险被已全部排除,且无发生次生、衍生事件的可能性时,可作出应急结束的决定,由市供热指挥部办公室通知各应急工作组和参与应急处置的各方力量,终止响应。

  (五)信息发布

  信息发布应坚持实事求是、及时准确、科学公正的原则,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或者授权宣传舆情组统一协调、组织报道,通过接受记者采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多种方式,利用广播、电视、报纸、重点新闻网站、微博、微信等多种途径,发布事件及应急处置工作情况,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报请市政府批准后,按要求统一发布。第一时间向社会发布权威信息,并根据集中供热事故发展情况,组织做好后续信息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内容应当包括事件概况、严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处理进展情况等。

  未经授权,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发布集中供热事故信息。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应急响应结束后,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选派相关成员单位成立善后处置组,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善后处置工作,妥善救治受伤人员,慰问伤亡人员家属,统计并抚恤因公殉职人员,保障转移安置人员的饮水、食物、住宿和卫生等基本需求,收集、清理和处置事件现场有毒有害物质,鉴定评估受损的建筑物和构筑物,督导保险机构做好理赔工作,确保社会秩序稳定。

  (二)调查、评估和总结

  市政府组织相关部门组成事件调查组负责集中供热事故的调查、评估和总结工作,并形成报告。调查、评估和总结主要内容包括集中供热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经过和应急救援处置情况,造成的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和影响范围,发生原因和事件性质,责任认定以及对相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防范和整改措施,应急处置的经验教训等。

  (三)现场恢复

  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响应结束、现场勘查和污染处置等工作完成后,立即开展现场恢复工作。应制定科学、合理、可行的现场恢复工作实施方案,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审批通过后组织实施;现场恢复工作包括供热的恢复,受损建筑物和构筑物的修复,疏散避险人员的回迁,集中供热事故影响范围内生产、生活秩序的恢复等。

  现场恢复由区县政府(西咸新区及开发区管委会)组织实施,需要上级支持的,应按照相关规定提出请求。

  六、应急保障

  (一)通信信息保障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建立应急值班制度,设立值班电话并派专人值守;应急响应期间,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发地报送的信息,并及时将事件信息通报各成员单位;各成员单位应保持全天24小时通信畅通,并按照本预案信息报送要求及时向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

  (二)应急队伍保障

  各集中供热企业抢修队是集中供热事故应急队伍的主要力量,应定期开展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培训和演练,增强专业抢险能力。如遇产生重大影响的集中供热事故,必要时可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协调供热企业相关抢修资源(包括:抢险救援队伍、大型机械设备资源),实现资源共享,提升抢险效率。

  (三)应急资金保障

  集中供热企业应保障集中供热风险监控、监测预警、演练培训、抢修抢险等工作的资金需求,集中供热事故相关责任单位承担应急处置费用。

  市级层面集中供热事故监测预警、预案修编、宣教培训、应急演练等应急管理经费,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每年提出计划,按照相关规定审批通过后,由市财政予以安排。

  (四)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局根据交通管控相关规定,保障疏散避险、伤员转运、物资运输等通道的开辟和畅通,统一协调公交车、出租车和地铁等运输工具,保障人员疏散避险和物资的运力需求。

  (五)治安秩序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组织警力对集中供热事故现场开展警戒、维持治安秩序和保护现场等工作,保护集中供热事故周边重点区域、重要场所及设施,保障抢险救援、疏散避险、医疗救援和事件调查的顺利开展。

  七、预案管理

  (一)宣教培训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制定本预案的宣传、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各成员单位和供热企业,开展本预案法律法规、应急职责、指挥协调、信息报送、监测预警、应急响应、抢险救援、疏散避险等方面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增强相关单位应急处置能力。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督导集中供热企业结合本预案,开展面向本单位(企业)工作人员和公众的供热安全教育培训,广泛宣传集中供热安全知识,事件避险、自救和互救知识;供热企业应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抢险抢修技能培训,并对培训效果进行考核,做到对集中供热事故应急常备不懈。

  (二)应急演练

  本预案每3年至少举行1次演练,由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办公室负责按照《西安市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组织制定方案和实施演练,并于演练结束后进行评估,也可聘请、委托第三方进行评估,在演练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形成演练评估报告,并将评估报告和演练资料报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演练对周围公众正常生产和生活可能造成影响的,应在演练实施3日前进行公示,并通报相关部门。

  (三)审批与备案

  本预案由市政府审批,发布后向市应急管理局备案。

  (四)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城管局应及时修订应急预案:

  (1)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上位预案中的有关规定发生变化的;

  (2)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发生重大调整的;

  (3)面临的风险发生重大变化的;

  (4)重要应急资源发生重大变化的;

  (5)预案中其他重要信息发生变化的;

  (6)在集中供热事故实际应对和应急演练中发现问题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

  (7)应急预案制定单位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况。

  八、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应对集中供热事故指挥部负责考核集中供热事故预警和应急响应工作,对集中供热事故信息上报和先期处置及时,采取和落实各项措施得当,有效降低或避免事件损失,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依照相关规定给予表扬或奖励。

  对未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未按要求落实预警措施、未按规定履行相关职责,行动不力、处置不当、贻误时机导致集中供热事故发生或危害扩大;不服从统一指挥,迟报、谎报、瞒报、漏报集中供热事故信息;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截留、挤占、挪用应急资金等情况的单位或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九、附则

  (一)说明

  本预案有关等级的表述中“以上”含本级(数),“以下”不含本级(数)。

  (二)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局负责解释。

  (三)预案发布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4

  为切实做好2022-2023采暖季供热运行保障工作,不断提升供热服务水平,给广大市民创造一个温暖舒适的环境,依据石家庄市供热工作要求,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冬季取暖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群众满意,领导放心,社会好评”的工作目标,以保障供热系统安全、稳定运行为重点,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更好地服务和改善民生,确保广大群众温暖过冬。

  二、工作任务

  (一)认真做好物资储备,确保满足供热需求

  热源单位要做足煤炭等各类生产物资的储备,扩大煤灰库容,制定大气预警状态下的燃料存储及运输应急预案。燃气供热单位要科学计划、留有余量,确保燃气供应充足,提高冬季能源稳定供应能力和水平。

  发改部门会同其他职能部门按照“多签、多储、多疏、多增、多开、多减”的原则,确保燃气单位按需足额签订供用气合同;确保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量充足,满足应急调峰需求;确保天然气管输能力满足高峰月高峰日用气负荷;确保“压非保民”应急预案完善,能够保障迎峰度冬要求;排查电网负荷能够满足高峰时段需求。

  (二)全力做好供热设施检修及运行调试,确保按时达标供热

  各供热单位作为责任主体,提前开展供热设施检修保养工作,10月25日前,城区集中供热完成对各换热站保压试水工作,农村“双代”户完成壁挂炉安全检修工作,同时强化产权单位自管热力站的监管,确保10月31日所有供热设备全部实现安全稳定运行。

  (三)做好供热热价监管工作,确保民生保障有力

  今年居民采暖价格按照每平方米18元执行。县属各机关单位、垂直部门、驻正单位办公和商业采暖价格按县物价局部门核定的价格核算。垂直部门和驻正单位的居民采暖蒸汽价格,按照县物价部门核定成本价核算,换热站热价补贴,由本单位和上级部门解决(已移交热源企业管理的换热站除外)。多层建筑居民采暖热费,按建筑面积扣减10%公摊计算;有电梯和有消防通道的,按建筑面积扣减15%公摊计算;平房和单位建筑(包括二层以上)不存在公摊面积,按建筑面积全额缴纳热费。

  (四)深入排查整改供热隐患,确保供热效果明显改善

  各供热单位对上一采暖季运行故障率较高、群众投诉集中、供热效果不佳的老旧小区,再次进行拉网式排查,走访到每一户居民家中,检查供热设施,建立台账,及时消除供热隐患;特别是对今年进行供热设施改造的老旧小区以及新竣工首次供热居民小区,要认真做好设备调试工作,避免因设备运行不畅影响用户供热效果;运行期间要安排应急保运队伍驻场,及时处置供热问题,确保供热效果明显提高。

  (五)加强岗位人员技能培训,提升供热服务水准

  供热单位、燃气单位以及相关物业单位要对负责供热人员进行岗前培训,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提升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和服务意识。进一步加强24小时供暖热线值班值守,及时接听群众诉求,快速反馈处理相关问题。畅通以服务窗口、服务网点、服务热线以及APP服务平台为载体的“线上线下”高标准服务系统,形成申请、受理、维修、收费、咨询及投诉为一体的全方位、系统化办事服务体系,提高行业工作效率。

  (六)充分发挥供热智能平台作用,确保提高供热管理水平

  各供热单位要在供暖季前期做好供热智慧监管平台系统启用准备工作,确保供热设施数据采集完善、居民小区室温采集全覆盖,供热期间指派专人盯守供热智能平台信息,及时掌控热源、热力站、热用户的运行状态,对预警信息、上级转办、督办交办、用户投诉等问题及时处置并反馈结果,提高隐患处置效率。

  建立天气、热源智能联动机制,结合室外天气变化、智能平台监测、投诉问题和运行实际等情况,指导热源企业提前调整运行参数,确保用户室内温度稳定达标。严禁供热单位因室外温度升高间断供热,致使室内温度降低现象。

  (七)不断强化供热运行管理,确保各项制度落实到位

  严格落实《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修订)》、《石家庄市供热服务标准》的各项要求,加强供热用热管理,规范供热用热行为,推行供热服务标准化、规范化,认真落实供热质量网格化监管,全面提升供热服务水平,按照“谁建站、谁主管,谁经营、谁负责”的原则,建立部门分包责任制,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热源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物业公司)、各乡镇是供热工作责任主体。城区集中供热工作由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各村“双代”工作、新民居供热工作由各乡(镇)辖区负责;医院、学校等公服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负责。

  (八)切实加强应急管理,确保及时有效处置突发事件

  加强应急防范。各供热单位要及时修订完善本单位供热突发事故应急预案,不断提高应急预案的可操作性,确保突发事故科学、及时、有效处置。同时,坚持技防人防有机结合,严格落实供热期间领导带班和值班制度,严格内部无缝隙安全监管,严格执行运行期全程检查、班次安全巡查要求,配备足额小区服务抢修人员,全力保障供热设备安全运行。

  强化应急抢修。坚持“谁供热、谁负责、谁抢修”的原则,各供热单位要提前做到设备、材料、人员“三落实”,切实与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先进的应急抢修队伍签订合作协议,确保重大突发爆管等事故能够快速及时处置。

  强化主干热源热网应急保障。热电联产热源企业要全面加强主、备用设施设备的检修调试工作,严格规范操作,切实做好热电联产热源应急保障相关措施。

  (九)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杜绝和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

  各供热单位要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相关规定,落实各项安全管理措施,规范操作,坚决杜绝和防范不安全事故的发生。加强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落实岗位安全生产规程,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制度。加强锅炉房、燃煤场、燃煤运输、压力管道维修等关键部位、关键环节的安全管理,特别是对一些使用时间长、曾经出现过泄漏的管段,安排专人紧盯,严防死守,确保供热管网安全运行。各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监督检查,确保安全责任落实到位,安全无事故。

  各乡(镇)要切实担负属地责任,排查乡村清洁取暖燃气安全问题,保障老百姓取暖安全。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整治问题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整改时限,全面整改到位,避免发生安全事故,重点对涉气第三方施工是否按要求实行全面安全管理问题;燃气安全隐患是否全面整改到位;是否按照“一村一案”制定农村燃气应急预案,是否按规定开展应急预案;安全用气知识是否宣传到位;是否在10月底前完成燃气管道、壁挂炉安全检查工作。

  (十)积极完善投诉处置制度,确保妥善解决供热问题

  各供热单位在小区显要位置张贴供热明白牌,公布供热咨询服务报修电话,确保24小时畅通,积极回应群众诉求,坚决杜绝不作为、乱作为,确保群众投诉事项件件有回音、事事有着落。切实提高单位报修服务效率和服务质量。

  供热主管部门要借助信息化手段,结合室温监测设备数据分析,加大日常监督管理力度,依法依规对人为缩减供热运行时间、降低服务质量的供热单位予以处罚。

  供热主管部门成立投诉舆情小组,健全供热舆情的监测、研判、回应机制,切实增强舆情意识,对媒体、群众反映的问题迅速核实,妥善处理,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第一时间发现,第一时间回应,第一时间解决,避免反应迟缓、被动应对现象,防止小问题积成大矛盾。

  三、有关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提高政治站位

  要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以极端负责的精神、精益求精的态度、连续作战的作风,切实把冬季供热这一事关民生和发展的重大政治任务坚决、有力地做实、做细、做到位,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千家万户,不断增强群众供热服务获得感。

  (二)加强组织领导,压实工作责任

  供热工作是当前一项紧迫的民生问题,也是一项庞大繁杂的系统工程,各乡镇、各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充分履行职责,进一步压实工作责任,强化管理服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管供热违规行为,确保供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各供热单位要转变观念,改善服务,以良好的供热质量取信于民。

  (三)健全工作机制,严格考核问责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全面抓好冬季供热工作的督导调度,对热点难点问题安排专人负责、专题督办,建立供热日协调、周调度制度,及时掌握供热运行情况。要不定期召开供热工作会议,加强联络协调,开展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及时协调解决供热问题。建立督查通报制度,对由于工作不到位而导致供暖不达标、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改等造成社会影响的突出问题,予以严肃查处,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问责。

  (四)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各乡(镇)、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发挥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作用,加大供热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加强新闻舆论监督,为供热正常运行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同时,广泛宣传供用热常识,引导广大群众科学用热、安全用热。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5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组织和调动全办各方面力量,做好全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事故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山东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山东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滨州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应急处理调查处理规定》和《沾化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

  1、农村清洁取暖安全事故的先期处置工作。

  2、超出镇应急处理能力,或者跨区域、跨领域的事故。

  3、涉及伤亡人数多,社会影响较大,镇政府事故灾难应急领导小组认为有必响应的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清洁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镇政府统一领导下,各小组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清洁取暖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小组和村安全员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职责

  (一)镇政府设立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指挥应急救援工作。总指挥由镇长李坤晓担任,成员由党政办、信息室、安监办、派出所、环保所、经委、总工会、民政所、人保所、卫生院等相关部门及事故发生地的村委会负责人组成。

  特大、重大、较大生产清洁取暖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监办,在应急救援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履行以下职责:

  1、组织有关部门按照应急救援预案迅速开展抢险救灾工作,力争将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2、根据事故灾害情况,有危及周边单位和人员的险情时,组织进行人员和物资的疏散工作;

  3、紧急调用本行政区域内事故抢险救援工作有关物资、设备、人员和场地;

  4、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5、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当地政府做好稳定社会秩序和伤亡人员的善后及安抚工作;

  6、适时发布事故公告;

  7、办理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镇政府根据根据实际情况设立10个应急小组,每个应急小组负责6-7个村,每村20名取暖户配备一名安全员,负责街道清洁取暖工作应急处理,具体涵盖到每一个村,每一个取暖户。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现场保护

  (一)通讯联络

  办公室值班电话:7560003(夜间)

  安监办值班电话:7560530(白天)

  (二)事故报告

  涉及清洁取暖事故发生后,各小组必须做到:

  1、立即将所发生事故的情况,报告党政办公室、安监办和归口管理部门,并由其迅速分别转报区府办、区安监局和上级归口管理部门。

  2、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3)事故的简要经过;

  (4)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5)已经采取的措施;

  (6)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三)办公室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镇长报告,同时通知派出所迅速赶赴事故现场,负责事故现场的保护和证据收集工作。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安监办)接报后,应立即前往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组织协调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

  (四)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事故发生地的有关单位必须严格保护事故现场,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因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必须做出标志、拍照、详细记录和绘制事故现场图,并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等。

  四、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

  (一)事故发生后,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实施相应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情况报县政府及县有关部门。

  (二)交通、供水、供电、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通信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公安部门应当加强事故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匿。

  (四)卫生部门应当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经贸、交通部门应当保证抢险救灾物资的供应和运输。

  (六)在抢险救灾过程中紧急调用的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阻拦或拒绝。

  (七)事故发生初期,事故单位或现场人员应积极采取自救措施,防止事故连锁反应和损失扩大。

  (八)事故发生后,由牵头部门负责组织搜寻工作,事故发生地群众要积极配合搜寻。

  五、生产安全事故专项应急救援预案

  (一)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由镇政府有关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范围制定。其中:

  1、道路交通事故由派出所负责制定;

  2、水上交通事故由农机水利站负责制定;

  3、火灾事故由派出所负责制定,其中林业火灾事故由林业站负责制定;

  4、危险化学品、非煤矿山事故由安监办负责制定;

  5、工程建设事故由城建办负责制定;

  6、急性中毒事故由卫生院负责制定;

  7、学校、幼儿园事故由教委负责制定;

  8、其他事故按照其职责范围由有关部门制定。

  (二)专项应急救援预案的主要内容:

  (1)应急救援预案的制定机构;

  (2)应急救援预案的指挥机构和日常协调机构;

  (3)相关部门在应急救援中的职责和分工;

  (4)危险目标的确定和危险性评估;

  (5)应急救援组织状况和人员、装备情况;

  (6)应急救援组织的训练和演习;

  (7)紧急处置措施、人员疏散措施、工程抢险措施、现场医疗急救措施;

  (8)社会支持和援助;

  (9)应急救援的经费保障;

  (10)应急救援预案的其他内容。

  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是本预案的有机组成部分,与本预案共同构成滨州市沾化区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

  (一)宣传

  各有关业务口和应当小组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镇信息室应当提供相应的支持。

  (二)培训

  各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管理部门、企业及兼职救援人员经常开展应急救援和应急处置方法、处置程序等陪训,以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演练

  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和相关业务口要定期开展生产事故应急演练工作。每年取暖季前必须组织一次事故应急演练。各小组应当根据自身工作,经常性村级安全员应急演练。

  七、附则

  (一)本预案是涉及清洁取暖事故发生后,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抢救工作并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的指导性意见。事故的调查处理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和国家其它有关规定进行。

  (二)任何组织和公民都有参加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三)应急救援经费由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单位垫支,不足部分由办事处财政预支,事故救援结束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对救援组织不力,造成事故扩大的,按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五)各村居委会、各有关部门及各生产经营单位应结合本地、本部门、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地、本部门、本单位的特大、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八、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6

  为做好采暖季天然气供应工作,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气需求,建立应对天然气供应短缺的应急工作机制,确保我市天然气安全、平稳供应,特制定如下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保障目标

  保障采暖季城市民生用气所需,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

  (二)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统一指挥、协调运作、有序高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采暖季全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天然气气源供应不足或其他突发情况,出现紧急状态的应急保障协调工作。

  (四)实施机构

  西安市天然气保供指挥工作组(以下简称市保供工作组)。

  (五)保供次序

  按照《陕西省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的保供次序,将已配置气量分层配置给城燃企业和终端用户,无条件优先保障民生用气需求。保供次序如下:

  1.居民炊事、生活热水、居民采暖、城市公交车、出租车、医院、幼儿园、养老院、福利院、学校、政府机关、职工食堂、机场、火车站、汽车客运站、酒店、工商业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

  2.带有公共服务设施和采暖用热的热电联产、分布式能源用户的安全负荷和载客汽车、环卫车等以天然气为燃料的运输车辆用气;

  3.重点工业企业等断气可能导致重大人身伤害或设备严重损坏企业的安全负荷用气;

  4.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二、应急响应

  (一)常态化措施

  1.鼓励多能源供热。为最大限度保障民生用气,确保人民群众温暖过冬,按照中央和我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宜煤则煤”和“以气定改、先立后破”的供暖工作要求,结合采暖季天然气供需状况,暂停集中供热燃煤锅炉拆除工作,符合环保排放标准的集中供热燃煤锅炉可视情况继续使用。鼓励使用电、地热能、太阳能等多种能源供热,缓解天然气保障压力。

  2.加强节约用气宣传。加强对全社会进行采暖季节约使用天然气的宣传工作,倡导全市天然气用户节约用气、错峰用气。对工业用户及商业用户积极宣传采暖季中央和我省、我市“压非保民”天然气保供政策,争取理解支持,确保减限措施执行到位。

  (二)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和发展态势,将应急响应从低到高设定为Ⅳ级、Ⅲ级、Ⅱ级、Ⅰ级共四个等级。

  1.Ⅳ级响应

  预警特征:蓝色预警(一般,天然气日供需缺口小于5%)。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具体停气名单由各城燃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2.Ⅲ级响应

  预警特征:黄色预警(较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为5%—10%)。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对公服锅炉(指机关单位和一般办公楼供热锅炉)限、停气。对大型集中供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限气量不超过30%)。对小区采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或轮换供气。对10吨以上小区集中供暖锅炉采取错峰使用机制(17∶00—20∶00停用),具体停气名单和减限量由各城燃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

  3.Ⅱ级响应

  预警特征:橙色预警(严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为10%—20%)。

  处置措施:除保炉用气外,对工业用户、商业用户酌情减、限、停气。对公服锅炉(指机关单位和一般办公楼供热锅炉)限、停气。对大型集中供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用气(限气量不超过50%)。对小区采暖锅炉根据供需状况限量供气或轮换停气。对5吨以上小区集中供暖锅炉采取错峰使用机制(17∶00—20∶00停用)。具体停气名单和减限量由各燃气企业提出建议,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市委、市政府酌情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4.Ⅰ级响应

  预警特征: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天然气日供需缺口超过20%)。

  处置措施:根据用户分布情况,结合管网现状,尽可能平均分配用气需求,全市主城区范围共划分为9个区块,在缺口超过20%时,9个区块进行轮换停气减限(分片区停气时,尽力保障对医院、养老院、幼儿园的供气)。缺口每增加5%,即增加一个区块轮换减限,直至达到供需相对平衡。轮换减限措施报市保供工作组批准后实施,同时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及时向市委、市政府、省发改委报告情况,市委、市政府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

  主城区以外区域由当地政府和城燃企业执行各自保供限供应急方案。极端情况下,由市保供工作组统一指挥调度。

  (三)响应启动与实施

  1.指令批准。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各城燃企业报送的供需信息及启动应急预案建议,召集成员单位研究,提出启动应急预案及相应预案级别的建议后,报市保供工作组审批。应急响应指令经市保供工作组组长审核签发后,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第一时间分别向市委、市政府总值班室报备。

  2.指挥协调。预案启动建议获得批准后,由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根据应急等级发出相应指令,组织实施预案相应处置措施,并做好应急预案执行信息的发布工作。

  3.指令传导。各成员单位接收到预警信息后,第一时间提出具体应急组织实施意见,待市保供工作组作出决定后,各成员单位具体组织实施。应急响应指令下达后,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组织落实应急措施,加强值班,保持联络畅通,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准备工作。

  4.工作开展。各成员单位按照响应级别对应的预案,组织做好本单位本系统相应措施的执行工作,全力以赴做好天然气应急供应保障工作。并及时向市保供工作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防止舆论对天然气保供问题进行炒作。

  5.信息报送。应急响应启动后,各成员单位应于每日17时前将前一日16时至当日16时期间的应急工作日报(电子版、盖章纸质版)报送至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周末和节假日仍需报送)。各城燃企业每日按要求报送供气情况及采取的应急保供措施,情况紧急时随时报送。

  6.响应终止。当天然气短缺或其他紧急情况得到缓解后,市保供工作组经研判做出停止应急响应或降低应急响应级别决定,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立即向各成员单位发出相应指令,明确结束响应或执行降低响应级别。

  7.总结评估。各成员单位在每次应急响应工作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本单位应急工作评估(内容包括领导检查情况、工作开展情况、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存在问题和下一步改进措施等),并以书面形式报送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

  8.监督检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通过专项督查、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项保供应急措施落实到位。

  三、工作要求

  1.本预案在市保供工作组的统一领导下实施,各成员单位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积极参与应急处置工作;凡无故拖延应急处理工作或不服从统一指挥者,将追究其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各城燃企业、集中供热企业应按照本预案的组织和调控原则,拟定本企业的处置响应预案,报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备案。

  3.各有关单位要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掌握本预案和各级预案内容,明确各自任务要求和处置措施内容。

  4.应急响应结束后,市保供工作组办公室要及时总结工作情况,分析存在问题,改进工作措施,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应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最大程度减少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河北省供热用热办法》、《石家庄市供热用热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供热用热实际,编制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新乐市行政区划内因供热设施设备、供热管网及附件故障,供热弃供弃管,供热用煤、气、水、电等原材料短缺及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对供热生产运行造成巨大影响,对城市居民生活用热和生命财产造成危害等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在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的具体指挥下,各相关部门积极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隐患排查、应急处置、善后恢复等工作。

  (2)主管部门。新乐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组织制定本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负责辖区内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对受影响区域内热用户的政策宣传、解释和安抚工作。

  (3)分工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以主管部门为主,各部门、各单位依据职责积极配合,确保快速反应,迅速开展应急处置、紧急救援、善后处理工作。

  (4)资源共享。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抢险救援工作需要调动抢险队伍、材料、车辆、工器具等相关物资和人员时,市政府和相关部门可以按照程序调用供热应急抢险队伍、相关物资设备和人员。

  1.5事件等级划分

  按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人员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个级别。

  1.5.1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非常复杂,对本市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人员伤亡、特别重大财产损失,需要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协调,调动各方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30人以上,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亿元以上,或者造成特别严重社会影响;

  (2)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500万㎡以上供热面积或5万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72小时以上的;

  (3)出现供热用燃料严重短缺,严重影响全市正常供热。

  1.5.2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严重影响,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需要调度市政府、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一次性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件;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主管网爆裂泄水,造成

  300万㎡以上供热面积或3万户以上5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48小时以上的;

  (3)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25万㎡以上。

  1.5.3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较为复杂,对一定区域内的正常供热造成较大影响,需要调度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力量和资源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件;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爆裂泄水,造成100万㎡以上供热面积或1万户以上3万户以下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3)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5万㎡以上,25万㎡以下;

  (4)居民室温连续48小时以上低于18℃采暖标准,影响面积5万㎡以上,协调无果;

  (5)影响重点用户(如:医院、学校、政府机关办公场所)正常用热。

  1.5.4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是指突然发生,事态比较简单,仅对较小范围内的正常供热造成影响,相关单位能够进行应急处置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1)发生供热事故,造成死亡3人以下,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1000万元以下;

  (2)供热设备发生故障或供热管网漏水,造成30万㎡以上供热面积或3000户以上居民连续停热24小时以上的;

  (3)供热企业拒绝向居民供热,影响供热面积1万㎡以上,5万㎡以下;

  (4)100万㎡供热面积或1万户以上居民供热低于18℃持续48小时以上;

  (5)供热设施突然损坏,可能影响供热200万㎡供热面积以上或2万户以上。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应急指挥部组织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主城区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由市政府分管供热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市应急管理局局长担任。

  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室主任由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包括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健康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气象局、市供电公司、承担主城区供热的电厂和供热企业等有关部门和单位。

  2.2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职责

  (1)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指挥、处置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供热突发公共事件;

  (2)对发生的较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及时决策、下达应急指令,指挥、调用社会资源,责成各部门及时开展供热应急处置工作;

  (3)督促、指导成员单位和供热企业(单位)做好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

  (4)主持、指导各相关单位和供热企业开展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演练工作。

  2.3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职责

  负责供热应急指挥部的日常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分工开展供热应急的准备工作;检查各相关单位、各供热企业对供热应急预案的制定和落实情况;具体负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应急救助和善后处理工作。

  2.4成员单位职责

  (1)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新乐市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工作;及时了解城市供热事件情况,依据应急指挥部判定的事件等级,提出启动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议,报送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执行;根据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指示,组织供热专家赴事件现场参与应急工作,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检修、抢险、排险、快速修复和恢复重建工作;负责组织对市政道路、给排水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组织应急专业队伍建设、应急演练和宣传培训等工作;参与供热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对影响正常供热的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及时掌握并向市政府报告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和后续措施。

  (2)市应急管理局: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参与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统一协调、调度和指挥联络工作。

  (3)市委宣传部:负责把握险情、抢救应急工作的宣传导向,正确引导舆论;负责组织、指导各新闻媒体做好有关宣传工作,帮助协调市外新闻媒体做好宣传工作。

  (4)市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电煤及天燃气气源保障工作。

  (5)市公安局:负责组织公安民警维持事件现场的治安及秩序,会同、协助有关单位对事件现场及周边危险区域人员进行疏散,依法查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负责事件现场的交通秩序维护,确保应急道路畅通;负责做好网络舆情监管工作。

  (6)市民政局:协调、组织群众安置,视情组织开展慈善捐助工作,负责慈善捐赠监管工作。

  (7)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应急工作经费。

  (8)石家庄市生态环境局新乐分局:对较大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开展环境应急监测,配合指挥部组织专家提出控制污染扩大的建议;指导、监督危险废物依法依规处置;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参与制定环境恢复工作方案。

  (9)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协调物业公司配合供热企业做好小区供热事故应急处置工作;负责住建系统建设的未移交市政设施的抢修,保证道路畅通。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车辆运送城市供热抢修应急物资,协调转移受灾群众所需的交通工具;配合做好公路建设用地范围内公路设施的抢修、交通疏导工作。

  (11)市卫生健康局:负责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和后续伤病员的救治工作。

  (12)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协调检验检测机构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中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进行鉴定。

  (13)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预测和预报,及时提供气象分析资料,为应急处置提供现场气象信息服务。

  (14)市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组织消防指战员参与事件灭火、抢险、救援工作。

  (15)市供电公司:供热期遵循“以热定电”原则进行电网调度,在确保电网安全的前提下优先保障供热;负责供热突发事件相关的供电保障工作。

  市政府其他工作部门按照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的统一安排部署,做好相关应急处置工作。

  2.5各供热企业职责

  各供热企业应在保障正常供热基础上,结合本企业供热能力和区域供热需求等实际情况,建立应急供热燃料储备,制定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建立专业的应急抢修抢险队伍,配备相应的应急资金、物资、器材;对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做到及时报告、快速抢修、尽早恢复。

  3监测预警和信息报告

  3.1监测和风险分析

  3.1.1信息监测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市政府有关部门配合,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建立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监测预测体系,通过日常巡查、基层单位上报、社会公众反映等多种渠道收集供热信息。市供热管理部门与各供热企业保持联络畅通,与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保持密切联系,随时了解掌握供热情况和动态。

  3.1.2风险分析

  出现下列情况时,市供热管理部门及供热企业应立即分析判断影响正常供热的可能性,并决定是否需要上报。如需上报,要立即将发生事件的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影响程度、影响时间以及应对措施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和其下设的应急处置办公室。

  (1)因供热设施、设备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2)因供热燃料出现短缺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因供电、供水系统发生故障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4)因天气持续低温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5)因其它自然灾害可能影响正常供热。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影响时间、发展情况和紧迫性等因素,由低到高分成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四个预警级别。

  蓝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一般(IV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可能会扩大。

  黄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较大(Ⅲ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临近,事态有扩大的趋势。

  橙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重大(Ⅱ级)以上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即将发生,事态正在逐步扩大。

  红色预警:预计将要发生特别重大(I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事件随时会发生,事态正在不断蔓延。

  3.2.2预警发布

  (1)预警发布主体

  蓝色、黄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发布,橙色预警、红色预警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发布。

  (2)预警发布内容

  预警发布内容包括:可能发生的事件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可能后果、警示事项、发布机关、发布时间等。

  (3)预警发布的形式

  预警的发布和传播可运用广播、电视、报刊、通信、网络、宣传车、电子显示屏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通告,对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通知方式。

  3.2.3预警响应

  预警信息发布后,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相关部门(单位)应密切关注形势的发展态势,及时作出响应;加强应急职守,采取防范措施,做好相关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蓝色预警响应应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落实24小时带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向受影响用户发布有关信息;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检查、调集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黄色预警响应应在采取蓝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加强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警,组织专家对事件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强度、事件级别进行研判,并提出相关建议;按规定发布可能受到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警告、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采取各种方式,提示受影响或可能受影响区域的单位和居民,利用自备设施等做好应急供热等应对工作;关闭或限制使用易受供热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指令市级应急救援队伍、相关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投入正常使用。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橙色预警响应应在采取黄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相关部门(单位)做好受影响范围居民应急供热的准备工作;做好限制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组织市级应急救援队伍进行协同处置;做好省、石家庄市领导或工作组来新指挥的相关准备工作。

  根据信息分析和事态发展,红色预警响应应在采取橙色预警响应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者多项措施:做好停止公共建筑和工业生产用热的准备工作;做好启动应急热源等其他应急供热措施的准备工作。

  3.2.4预警变更与解除

  预警发布单位要密切关注事件进展情况,根据事态的发展,按照有关规定适时调整预警级别并重新发布。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预警单位应当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3信息报告

  发生供热突发事件后,供热企业、知情单位和个人有责任和义务将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和影响范围等信息即时向市级供热管理部门或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报送。

  一般和较大供热突发事件,各市属相关部门、各企业必

  须在事发50分钟内报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1小时内报市委、市政府。重大、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各市属相关部门、各企业事发15分钟内电话、25分钟内书面报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市供热应急指挥部20分钟内电话、30分钟内书面内报市委、市政府。

  对于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时间、敏感地点,或涉及敏感群体,以及可能有次生或衍生危害的突发事件或预警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应在1小时内向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市政府报告。

  报告内容:供热突发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类别、基本过程、财产损失、人员伤亡情况,对事件的初判级别,已经采取的措施,有无次生或衍生危害、周边有无危险源、警报发布情况、是否需要疏散群众,需要支援事项和亟需帮助解决的问题,现场负责人和报告人的姓名、单位和联系电话等。

  接到国家、省、市领导批示的,落实情况应及时向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报告,由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汇总,分别向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市政府报告。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必须及时、准确、客观、全面,并按相关规定发布。

  4应急处置

  4.1先期处置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单位要立即启动相关预案的应急响应,调动相关专业救援队伍进行先期处置,疏散现场周边无关人员,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接报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要按照预案和有关规定,迅速赶赴现场,视情成立现场应急指挥部,组织、协调、动员有关专业应急力量和人民群众进行先期处置,组织专家进行会商,及时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防护措施、发展趋势等进行评估上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严防次生、衍生灾害。

  4.2分级响应

  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V级):由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启动应急预案,并全权负责指挥处置。以事发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供热主管部门、供热企业(单位)为主进行协调处置,必要时,市政府分管负责人、或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派人到现场,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副指挥长批准启动应急响应。以市政府为主进行协调处置,政府负责人应赶赴现场,政府分管负责人负责具体指挥和处置工作。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主任要赶赴现场,协助市政府制定应急方案,指导、督促、协询并参与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应急工作。

  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Ⅱ级):由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提出建议,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总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应急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或到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特别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I级):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启动应急响应。指挥长与相关副总指挥长应立即赶赴现场,并成立由相关成员单位组成的现场指挥部。指挥部指挥长负责参与制定方案,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开展工作,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赶赴现场指挥协调处置。

  涉及我市2个以上行政区域供热突发事件处置的,以突发要件发生地为主,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协调处置。

  重大及以上突发事件,国家、省、石家庄市成立应急指挥部或派出工组后,在其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4.3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应急指挥部根据供热突发事件情况成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现场指挥部设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由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担任,现场指挥部下设若干工作组。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现场指挥部下设以下工作组:

  (1)综合协调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及时传达省委、省政府,石家庄市委、市政府和新乐市委、市政府领导关于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救援的指示和领导批示,协调各工作组的应急救援工作,协调调配救援人员、资金、物资、设备器材等。

  (2)事件抢险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单位:市应急管理局、市消防救援大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供热企业及有关单位

  主要职责:负责在紧急状态下的现场抢险作业、现场伤员的搜救、抢救及事件后对市政及公路设施进行修复等。

  (3)医疗救护组

  组长单位:市卫生健康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等

  主要职责:负责根据事件等级组织指导紧急医学救援和医疗救治工作。

  (4)安全保卫组

  组长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属地政府、事发单位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现场交通安全保障,设置现场警戒,禁止无关人员和车辆进入事件现场,进行治安巡逻及人员疏散等。

  (5)事故调查组:由国家规定的单位牵头,应急管理、公安等相关单位组成。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6)舆论宣传组

  组长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事发单位、属地政府等

  主要职责:负责事件处置现场的新闻报导工作等。

  (7)专家咨询组

  组长单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成员:有关专家

  主要职责:负责对事件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安全措施,为应急指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咨询等。

  4.4响应程序

  4.4.1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后,供热单位及事发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负责人,应在最短时间内赶到现场了解情况、调解矛盾、控制局面,并依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主管单位和相关部门报告有关情况,同时向有关采暖用户通报供热突发公共事件情况。

  4.4.2市政府及相关单位应根据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情况,启动本区域、本系统的应急预案,指挥协调本区域、本系统的抢修抢险队伍实施抢修抢险和应急救助,尽快恢复供热。

  4.4.3现场指挥部及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并根据事件级别及时向上级报告。受报单位或部门根据事件级别和种类进行果断处置,需调动有关人员和抢修抢险队伍参与处置时,应立即调动。

  4.4.4供热应急指挥部根据发生供热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情况,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4.5处置措施

  一般突发事件(IV级)处置措施:通知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赶赴现场进行先期处置,通知支援队伍做好备勤支援准备;调度所需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赶赴现场;视情进行交通管制;视情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妥善安置;相关部门组织好现场人员疏散等工作,设置警示标志;向停热或受影响居民推送停热或影响时间信息,必要时通过媒体发布信息和宣传引导,避免引发居民恐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在采取一般突发事件(IV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视情调度应急救援人员、物资、设备赶赴现场参与处置;相关部门做好现场交通管制等工作,为现场提供抢修条件;启动相关的备用热源;通知单位和居民做好应急取暖相关工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重大突发事件(II级)在采取较大突发事件(Ⅲ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启动全部备用和应急热源;通知各单位、企业和家庭提前准备空调、电暖器等取暖设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限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特别重大突发事件(Ⅰ级)在采取重大突发事件(II级)处置措施的基础上,采取下列1项或多项措施:对非居民用户用热进行停供,保障居民用户用热;对重点用热单位、居民区,调配应急热源予以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措施。

  4.6扩大响应

  如果供热突发事件的事态进一步扩大,或者突发事件已经波及到我市大部分地区,直接或间接造成巨大灾害,超出我市控制能力,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提出建议,经市政府主要领导同意,向驻新部队或石家庄市、省有关方面请求支援。

  4.7应急结束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完毕,供热恢复,次生、衍生灾害和事件影响基本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即告结束。

  特别重大和重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经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批准后,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或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一般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4.8信息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信息发布应当遵循依法、及时、准确、客观、有序的原则。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要在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及时通过报纸、电视、广播、网络等向社会发布基本情况,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事态进展、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安全防范措施等,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一般供热突发事件处置信息由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负责发布。较大及以上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由市政府负责发布。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宣传部、市供热应急指挥部要组织做好舆情引导,及时回应群众关切问题。

  5恢复与重建

  5.1善后处置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按事件级别组织开展供热事故损害核定工作,对事故情况、人员补偿、紧急救助做出评估,制定补偿标准和事后恢复计划,并尽快实施。

  必要时,由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牵头组成供热突发公共事件调查小组,对处置工作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总结经验教训,制定改进措施。

  5.2社会救助

  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社会捐赠物资的接收、登记和统计管理工作,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司法部门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和有关社会力量为突发事件涉及的人员依法提供法律援助,维护其合法权益。工会、共青团、妇联、红十字会等人民团体,协助开展心理咨询、抚慰等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5.3保险理赔

  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保险监管机构要督促有关保险公司及时开展保险受理,按规定做好赔付工作。

  5.4评估和总结

  及时组织对事件处置工作进行评估,总结经验教训,分析查找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形成处置评估报告。冬季供热期结束后,对采暖季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进行全面总结,并报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

  5.5恢复重建

  供热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和有关部门要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及可利用资源进行全面评估,有针对性地制定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并组织实施。

  6保障措施

  6.1三级联动协调保障

  建立市、街道(乡镇)、村三级联动协调机制,对供热隐患进行排查并协调相关工作,确保正常供热。

  6.2救援队伍及设备物资保障

  各供热企业应建立满足处置一般供热突发事件需要的专、兼职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以供热企业应急救援队伍处置为主。当超出自身处置能力时,可请求市应急部门给予支援。

  市政府应建立满足处置较大供热突发事件需要的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并储备一定数量的设备物资。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根据需要及时补充和更新。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应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及时调派抢险救援力量赴现场参与处置。

  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依托市供电公司、市供水公司、新乐东方热电有限公司、新乐凯源节能热力有限公司、新乐中燃翔科燃气有限公司建立市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健全应急队伍运行机制,完善物资储备。当发生供热突发事件时,根据现场处置需求,及时调遣市级供热抢险救援队伍赶赴现场进行处置。

  当抢险队伍和物资保障能力不能满足抢险需要时,市政府和相关企业可采取合同履约或有偿预约服务的方式,与上级专业抢险救援队伍或设备物资供应单位建立合作关系,确保发生突发事件时优先调用。

  建立抢险队伍和物资共享机制。根据现场处置需要,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及时调派或临时征用机关单位或相关企业抢险队伍和物资,各单位应按照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的指令落实到位。

  6.3通信保障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组织协调有关成员单位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完善处置供热突发事件通讯网络和信息发布渠道,加强日常调度,确保供热应急工作联络畅通。

  应急响应期间,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值班人员应保证随时接收上级的指示和事故发生地的事故信息;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分管领导及应急处置办公室工作人员应24小时保持通信渠道畅通。

  6.4交通保障

  市大气办、铁路、公路、交管等部门应确保救援人员和受到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救灾物资、救援设备优先运输。处置突发事件期间配备有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制发的应急标志的应急处置工作人员和交通工具可以优先通行,事后应当及时回收应急标志。交通设施受损时,交通、住建、城管等部门要迅速组织专业队伍进行抢修恢复,确保运输安全。现场应急指挥部要按照紧急情况下社会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的规定,征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确保抢险救灾物资和人员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应急处置需要,现场应急指挥部要对现场及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顺利开展。

  6.5治安保障

  公安等相关部门要按规定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积极发动和组织群众,开展群防联防,协助公安部门做好治安保障工作。

  6.6后勤保障

  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各有关部门(单位)动员各方面力量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负责汇总统计参加抢险救援队伍、人数情况,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等单位配合做好抢险救援人员的食宿生活保障工作。

  6.7应急供热燃料保障

  建立市级应急供热燃料市政府储备。各供热单位建立供热燃料应急储备。其中供热煤炭应急储备不少于20天用量;遇有恶劣或极端天气预警时,应提前加大应急储备量;加快天然气应急储备能力建设,逐步提高调峰和应急能力。

  6.8应急救助保障

  市政府建立供热应急救助保障体系,对特殊群体居住相对集中、欠费严重、供热单位无法保障正常供热,确需实施应急救助才能保障正常供热的,实施必要的供热应急救助。

  6.9紧急接管保障

  供热期间,供热单位拒绝向居民供热,经协调无效,行业管理部门可按相关规定和程序对供热单位采取紧急接管措施,以保证正常供热。

  6.10供热应急资金保障

  财政负责保障应急工作经费,确保本市供热应急措施顺利实施。

  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开展捐赠和援助。

  7宣教培训和演练

  7.1宣教培训

  政府有关部门应利用新闻媒体、网络、报刊、举办专题培训班等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供热突发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培训和教育活动。

  7.2应急演练

  市供热应急处置办公室负责制订年度应急演练计划,围绕情景模拟有针对性地编制演练方案、演练脚本,因地制宜组织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供热企业每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处置流程演练,提高并保持各岗位工作人员的应急抢险能力。

  8附则

  8.1预案制定

  根据本预案,热电厂、供热企业等单位应制定各自的应急预案。

  每年采暖季前,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人员调整情况,修订采暖季供热工作指挥系统图和供热保障及抢险预案,明确责任人、联系方式及抢修队伍等。

  8.2预案更新

  本预案每三年进行一次修订完善。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对本预案进行适时修订。

  8.3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小区物业供暖应急预案8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保障春节期间全市城镇居民正常采暖供热,有效应对采暖供热运行中的突发事件,及时、有序、高效地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临汾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1.3 工作原则

  (1)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统筹安排、分工合作、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供热采暖工作。

  (2)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快速处置的原则,认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强化安全监管制度,确保城市供热安全有序运行。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热突发性事件的应急处置。

  突发性事件主要包括:

  ①临汾市区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1万户以上居民供热、各县(市)连续24小时以上停止5千户以上居民供热或影响城市供热范围三分之一区域供热的特大突发性情况。

  ②供热管网重大破裂、锅炉爆炸等。

  2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市政府负责指导、协调、监督各县(市、区)政府建立、完善和实施城市供热采暖应急预案;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制定和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供热采暖应急预案,建立相应的应急组织体系;各供热企业与当地政府制定的应急预案相衔接,负责制定本单位采暖供热应急预案,建立相应应急组织。

  2.1 临汾市供热采暖应急指挥部

  为快速、有序、高效地处置春节期间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市政府成立临汾市供热采暖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

  (名单见附件)

  主要职责:

  指导和协调供热突发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启动应急预案,部署市政府交办的有关工作。

  2.2 市供热采暖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保障供热运行协调组

  2.2.1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值班电话:12319),办公室主任:宿青平(兼),副主任:陈保金(兼)。

  主要职责:

  (1)及时传达指挥部的各项决策和指令,并督促检查有关执行情况;

  (2)在应急指挥部的领导下,组织开展全市城市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及时向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及上级部门汇报有关信息;

  (3)起草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工作计划,组织收集与分析相关信息,提出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处理建议;

  (4)建立与指挥部领导和成员单位的信息联络机制,保证信息畅通。

  2.2.2 保障供热运行协调组

  组 长:宣为民 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韦 明市建设局督查室主任

  刘连锁 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经理

  冯 强 临汾河西电厂厂长

  主要职责:

  按时保质做好冬季供热工作。保障城市供热安全正常运行。

  2.3城市供热采暖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有关供热情况的宣传报道。

  市财政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必要的资金调拨筹备工作。

  市经委负责对供热企业煤炭储备进行总体协调调拨。

  市煤炭局、省煤炭运销公司临汾分公司负责供热煤源供应的组织协调。

  市交通局负责对供热储煤运输提供支援。

  市安监局、市建设局负责供热企业的安全运营监管及突发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市交警支队负责保障供热储煤运输车辆在城区道路的正常通行。

  市物价局负责燃煤价格及供热价格的核定监管。

  市气象局负责提供春节期间有关气象信息。

  市建设局负责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对事件信息进行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

  市房产局负责协助尧都区政府做好市区集中供热以外物业小区的供热监管工作。

  市热力供应有限公司负责保障市区集中供热正常运行。

  临汾供电分公司负责保障集中供热企业用电工作。

  煤炭运销临汾分公司负责为集中供热企业购进用煤提供便利、高效、快捷服务。

  尧都区政府负责市区集中供热以外物业小区的供热协调工作,同时负责做好市区供热信访稳定工作。

  3预防预警机制

  3.1 日常预防和预报

  各县(市、区)政府及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当地城市供热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市建设局负责临汾市区城市供热运行的监测、预警工作。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明确影响的范围、信息渠道、时限要求、监督管理、责任制等。

  3.2 预警预防行动

  (1)加强监督检查。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应当对供热企业的应急预案和供暖设施的日常监测、维护、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做好应急准备。从事城市供暖运营的企业要根据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演习,对所有供热系统运行设备每天进行盘点、巡查、维护、加油保养,对机械设备定期进行检修。加大对生产区域、重点要害部位的巡逻检查力度,防止停暖事故的发生。供暖企业各运行岗位人员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责任到人。各供热企业要提前储存7—10天优质原煤,确保锅炉煤炭供应。

  (3)建立值班制度。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和各县(市、区)政府春节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严格履行值班查岗制度,及时处理供热运行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认真处理用户投诉,对供热区域内出现的影响供热的问题进行协调。做到出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春节期间供热安全运行。

  (4)公布应急热线电话。各县(市、区)政府及临汾市区要向社会公布城市供热应急热线电话。临汾市区24小时供热应急热线电话为2157001、2157100、12319。

  (5)开展宣传教育。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互联网、报纸、宣传手册等媒介,广泛宣传城市供暖相关知识,提高公众应急反应能力和安全用暖、规范用暖意识。

  4 应急响应

  4.1 先期处置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事件的供热企业应在第一时间启动本单位应急预案,组织相关人员和设备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发展,将危害和影响降低到最低程度。

  4.2 报告程序

  城市供热发生突发事件后,发生事件的单位应立即向归口管理部门、当地政府和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供热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报告,同时报告市人民政府。

  4.3 响应行动

  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城市供热突发事件报告后,应询问出事地点、波及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做好详细记录,同时向应急指挥部进行报告,根据突发事件情况建议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立即联络指挥部成员单位,迅速组织应急调查组赶赴现场,调查核实事件状况及发生事件原因,提出应急处置措施建议。并做到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紧急协调组织处置,防止事态扩大,及时报告事态发展趋势及状况。

  4.4 信息发布

  城市供热突发事件信息的公开发布由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新闻中心对外发布。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4.5 响应结束

  应急结束遵循“谁启动、谁负责”的原则,由有关应急组织指挥机构决定,并通知相关单位和公众。

  5 后期处置

  5.1 总结评价

  (1)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各有关单位应在应急响应结束一周内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做出书面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书面报告后,应及时整理和审查所有书面报告、应急记录和文件等资料;总结和评价事件原因和在应急期间采取的主要行动。

  5.2 调查报告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调查报告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调查中查明的事实;

  (2)事件原因分析及主要依据;

  (3)事件结论;

  (4)各种必要的附件;

  (5)调查中尚未解决的问题;

  (6)经验、教训和建议。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各级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指挥地点,由市、县政府指定专门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备,满足决策、指挥和对外应急联络的需要。

  6.2 通讯保障

  各级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各成员单位必须保障通讯联络畅通,应急响应期间,通讯工具必须保证24小时畅通,值班电话必须24小时值守,保证应急响应期间应急指挥部与市政府、市级应急组织及供热企业通讯联络的需要。

  6.3 物资保障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建设局制定紧急情况下供热设施抢险设备、物资储备和调配方案,报市政府备案。供热企业储备的专用抢险车、工程车辆等常规设备要运行正常,铁锹、洋镐、钢丝绳、毛爪、绳子、撬杠、橇棍等抢险工具要储量充足。定期维护要安排专人值守待命,随时应对突发事件。

  6.4 队伍保障

  各供热企业按照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的要求,组织应急处置队伍,开展城市供热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应本着就近就快的原则,以事发地应急组织先期处置为主。

  7 奖励与责任追究

  市、县人民政府对在处置城市供热应急事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者临阵逃脱、擅离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8 附则

  8.1 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市供热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

  8.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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