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永二小学校章程

2024-01-07 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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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依法办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名称:温州市龙湾区兴永第二小学

  第三条法定代表人:校长

  第四条学校地址:温州市龙湾区

  第五条学校性质:公办学校

  第六条办学宗旨:育人为本,质量第一

  第七条校训:依仁立人游艺兴学

  校风:翰墨飘香雅行致美

  教风:学博乐教日新有恒

  学风:学思蕴乐点滴成习

  第八条本校的审批机关是:

  本校辖区管理的教育主管部门是:

  第二章办学范围

  第九条学校办学范围:

  (一)办学范围:普通教育

  (二)办学规模:

  (三)办学层次:初等教育

  (四)办学形式:全日制

  (五)招生区域:温州市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条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区教育办任命,市教育局备案。校长依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校长的权利

  (一)决策权。校长对重大问题有最后的决定权。

  (二)人事权。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校长。按程序任免中层干部;决定对教师的使用、奖惩;根据学校工作的需要,分流和引进教师。

  (三)财经权。学校的财务活动、管理在校长领导下,由财政部门依法管理。

  (四)管理权。在教育行政部门的督导下进行内部管理,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利益。

  第十二条校长的义务

  (一)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领导,依法保护师生的合法权益,保障义务教育实施。

  (二)接受上级部门依法进行的督导、评估、监察、监督以及工作指派。

  (三)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发挥领导班子的整体功能。

  (四)主持由全体校级领导和教职工代表组成的校务委员会,充分发挥其审议机构的作用。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德育工作建设。构建学校、社区、家庭教育网络。

  (六)重视办学基础条件建设,校园环境、校舍、教学设备设施等不断得到改善。

  (七)关心教职工生活福利,不断改善教职工待遇。

  (八)勤政廉洁,为人师表,离任时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审计。

  第十二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力的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根据有关规定成立校务委员会,有校级领导、中层干部、教职工代表和学生家长代表组成。校长负责召集和主持校务会议,讨论和决定学校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学校实行教职工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学校实行教职工聘用制。按上级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定岗、定责、定人、定工作量。聘期为年。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工资制。具体构成

  第十七条学校部门设置:

  第四章德育管理

  第十八条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目标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工程,全面发展学生的综合素质。实施生活德育教育,让孩子在生活中学会做人,成长为有礼仪、有修养、有文化的合格小学生。

  第十九条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理念是:教育者首先要成为研究者和榜样;教育者要把爱心作为教育成功的重要开发资源;教育者要善于从传统文化中汲取智慧。德育的核心任务是塑造人格,教师的人格是学生人格的一面镜子,教师必须以身垂范。

  第二十条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全面实施《中小学德育工作规程》,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的思想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现代法制教育、文明礼仪教育和遵守纪律的教育等等,培养具有健康身体和健全人格的新世纪小学生。

  第二十一条建立规范、高效的德育工作机制,不断提升德育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一)坚持德育工作领导小组制度,建立健全学校、部级、班级三级“家长委员会”,成立社区教育委员会,形成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育三结合的德育工作。

  (二)建立部级管理形式,落实学生的主体地位,重视班级基础建设,突出班级管理特色。

  第二十二条坚持正面教育为主,开展学模范活动,以德养德。

  第二十三条寓德育于丰富多彩的活动和实践中,积极为学生创造参加社会实践的机会。

  第二十四条根据信息社会的特点,加强对信息环境、网络环境下的德育工作新问题进行专题研究,探索对学生进行网络行为规范教育的模式。

  第二十五条加强体育、卫生工作,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强卫生管理,加强劳动值日教育,培养学生的良好卫生习惯和劳动技能。

  第五章教学工作

  第二十六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的指导思想,积极更新教育观念,不断深化教学改革,重视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重视学生良好习惯的养成,重视学生基本知识和技能的训练,重视学生创新思维与实践能力的培养。

  第二十七条按照有关规定,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建立科学的教学评价机构,对教学全过程进行组织、指导与调控。

  第二十八条加强活动课和课外兴趣小组教学研究,不断提高活动类课程的教学水平,逐步构建和完善具有学校特色的现代课程体系。

  第二十九条加强现代教育技术研究与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计算机技术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三十条培养学生的计算机能力,熟悉网络信息的获取与发布,能够利用网络学习。

  第三十一条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好考试工作,认真做好学生成绩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各年级各学科组织的单元考试需经教务处批准。

  第三十二条教师不得利用假期补课,任何人不得滥定复习资料和试题,班级不得自行停课。从依法治教的高度上加强对学生各类教学辅导用书的管理,严格执行上级的有关规定,坚决杜绝由此引发的各种不良后果。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三条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职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教师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第8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每年制定教师培训计划,根据工作需要,有步骤地对教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思想政治及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六条教职工要严格履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和国家法律法规对教师的规范性要求,将师德纳入评优、绩效的评审中。

  第三十七条对全校教师进行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为聘任、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三十八条学校依法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逐年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保障教师享有公家政策规定的待遇,对有重大贡献的教职工申请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三十九条对违反《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的教职工,根据学校教师奖惩措施予以处罚。

  第七章学生

  第四十条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成为正式在籍学生。

  第四十一条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国家、省、市颁布的规定管理学生学籍,建立学生档案。按照规定办理学生转学、借读、休学等手续。

  学生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2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43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四十二条对取得优秀成绩和对学校做出重大贡献的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学校以一定形式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三条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根据学校奖惩条例予以处罚。学生对所受处罚不服,可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四条学校积极为各类学生的发展创造条件。在课程计划、学习方式和学习评价上采用弹性机制。

  第四十五条学校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照顾,适当减免学费,确保其顺利毕业。

  第八章后勤工作

  第四十六条学校后勤工作要坚持为教育一线服务、为师生生活服务的原则,落实和建立各种规章制度,实行岗位责任制和服务承诺制。

  第四十七条学校经费来源以国家财政拨款为主,多渠道筹措为辅,并依法接受社会捐赠和向上级有关部门申请其他费用。严格按照上级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向师生收取费用。

  第四十八条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遵守财经制度和财经纪律,规范财务管理行为,并接受政府部门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严格执行预、决算制度,合理使用资金,提高经费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学校校产设施按有关规定管理。严防公物流失。严格设备管理制度,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建立校舍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满足广大教职员工和学生需求,进一步加强学校安保工作,落实防范措施。

  第九章附责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的修订需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通过,并报温州市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三条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原制定的各类规章制度凡与本章程相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本章程如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有关制度相抵触,一律以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为准。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自核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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