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厦门泉厦路政大队
乙方:厦门市同安发展交通服务站
为了充分发挥厦门市同安发展交通服务站吊车司机的技术优势,协助厦门泉厦路政大队培训吊车司机,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吊车司机的培训、吊车的`使用等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培训时间:
自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每周安排2~4个工作日(以天气状况为准)。
2、培训方式:
培训课程分为理论培训、场地实际操作培训和交通事故现场实际施吊培训三部分。
3、培训地点:
(1)吊车理论培训在厦门泉厦路政大队驻地进行;
(2)场地实际操作培训在厦门泉厦路政大队办公楼前空地或在厦门泉厦路政大队所属停车场内进行或在乙方所属停车场内进行;
(3)交通事故现场实际施吊培训根据事故现场地点确定。
4、培训车辆:厦门泉厦路政大队吊车(闽A/01906)
5、培训教练:由乙方指定技术娴熟、精通、富有吊车实际操作经验的吊车师傅负责培训。
6、乙方应负责对甲方所有的吊车(闽A/01906)进行日常保养和维修,保养维修费用由乙方负责。在协议期间如果甲方所有的吊车需要更换零配件,费用由甲方承担。维修费、工时费等由乙方承担。
7、协作期间吊车的燃油费由甲方承担。
8、如遇甲方管辖的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需吊车出动并施吊时,吊车的收费归乙方所有,甲方以此费用折抵吊车教练的培训费,乙方不得再向甲方收取培训费等其它费用。
9、乙方收费应按厦门市物价局批准的吊车收费标准收取,并应开据正式发票。因收费而产生的一切纠纷由乙方自行向车主解释。
10、乙方教练(帮工)及甲方学员应遵守机械操作规程,交通事故现场都应着反光背心,并注意交通安全。如有违反,后果由甲乙双方各负其责。
11、乙方教练应负责对甲方全部的清障人员进行培训,培训结束后,应积极协助甲方学员报考国家劳动保障部门承认的吊车操作等级证书。
12、协议执行中如遇其它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如无法解决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公章: 甲方代表签字:
乙方公章: 乙方代表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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