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7篇)
在不断进步的社会中,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想学习拟定制度却不知道该请教谁?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精选7篇),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1
1、严格执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规定》和《辽河油田分公司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考核管理办法》。
2、特种设备投入使用前,必须办理使用证,严禁无证运行。
3、特种设备的安装、修理、改造、化学清洗必须事先履行审批手续。
4、特种设备的安全附件齐全,必须实行定期校验制度,严禁超期使用。
5、特种设备的档案、台帐、检验报告、校验报告及使用证,必须齐全。设备铭牌、自编号齐全准确,设备铭牌应裸露,且不得涂漆。
6、特种设备液位计、压力表警示标记齐全准确。
7、特种设备必须实行定期检验制度,严禁超期运行。
8、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爆炸、着火、变形、鼓包等,应逐级上报,并保护好事故现场。
9、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10、特种作业人员证件到期时,应提前向安全部门申请复试。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2
1、为加强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工作,提高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素质,防止伤亡事故,促进校园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2、特种作业人员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特种作业指容易发生人员伤亡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及周围设施的安全有重大危险的作业。
3、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与本种作业相应的身体条件和相应的文化程度,并且经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经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方可独立作业。
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的期限进行复审,复审不合格或未复审的,由市区安监局或质监局吊销其“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继续独立从事特种作业。
在我校,特种作业指电工作业(含运行和维修),从业人员指电工。
4、电工必须负责合理、规范布设校园电源供应系统,任何部门调整、改用电源必须征得电工的同意。
5、电工必须持有上岗证,无证者不得从事接电工作。拉接电源、安装电器设备,必须严格执行操作规程。
6、电工对学校的电器设备,必须经常检查,发现损坏、老化应及时修理,自身不能解决的要及时书面报告学校领导,请求尽快解决,严防发生触电事故。
5、电工对师生发现的报修的电器、电路,应及时前往修理,如不能修复,该暂停供电的则暂停供电,不得拖延耽误,预防发生意外事故。
6、学校放假期间,电工对全校电路状况应进行一次全面性的检查,不需用电的部位统一切断电源,确保假期安全。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3
一、总则
目的是为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的管理,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作业,保障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我公司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和在我公司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作业人员包括:电工、司炉工、化验工、化工操作工、其他相关作业人员等工种,以下统称为特种作业人员。
三、规定内容
3.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作业前,必须按照国家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合格后,持有相关行政管理机构核发的有效操作证件方能上岗作业。
3.2特种作业人员应熟知本岗位及工种的安全技术操作规程,严格按照相关规程进行操作。
3.3特种作业人员作业前须对设备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清除周围影响安全作业的物品,严禁设备没有停稳进行维护、检修、焊接、清扫等违章行为。焊工作业(含明火作业)时必须对周围的设备、设施、物品进行安全保护或隔离,严格遵守厂内用电、动火审批程序。
3.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正确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严禁使用有缺陷的防护用品用具。
3.5安装、检修、维护等作业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作业技术规程,作业结束后必须清理现场残留物,防止遗留事故隐患,因作业疏忽或违章操作而造成安全事故的,视情节按照有关规章制度追究责任人责任,或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6特种作业人员在操作期间,发觉视力障碍,反应迟缓,体力不支,血压上升等身体不适等有危及安全作业的情况时,应立即停止作业,任何人不得强行命令或指挥其进行作业。
3.7特种作业人员在工具缺陷、作业环境不良的生产作业环境,且无可靠防护用品和无可靠防范措施情况下,有权拒绝作业。
3.8各车间应加强规范化管理,对特种作业人员生产作业过程中出现的违章行为,及时进行纠正和教育。
3.9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员有权对违章从事特种作业工作的行为进行制止和处理。
3.10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发证和复审
3.10.1需要增加使用特种作业人员时,以书面报告经总经理批准后,报公司人力资源部核准后,由相关部门组织招聘或培训和考核。
3.10.2特种作业人员在培训期间安排其参加脱产培训,受培训人员必须按时参加学习,参加考核。
3.11健全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不得随意变动特种作业人员的岗位。如遇作业者本人不适合该工作岗位或本单位因生产实际需要变动,必须事先报告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管理部门同意,方可变动。
3.12特种作业人员到期复审和新增特种作业人员的初审,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负责组织提醒,组织相关人员到相关部门进行培训。
3.13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件到期需要继续复审的',应当至少提前二个月将复审人员名单提供给公司人力资源部和安全环保部。
3.14生产部对我厂特种作业人员的生产作业活动进行安全监督和指导,对特种作业人员资料档案进行备份。
3.15外来人员在我厂从事特种作业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本规定,生产部应将本规定落实到外来作业人员或单位,确保安全作业。
四、附则
4.1本制度如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相关规定不一致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4.2本制度由生产部负责解释。
4.3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4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防止人员伤亡事故,促进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3.定义
3.1特种作业,是指容易发生事故,对操作者本人、他人的安全健康及设备、设施的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危害的作业。公司的特种作业有:电工作业等。
3.2特种作业人员,是指直接从事特种作业的从业人员。
4.职责
4.1行政部负责组织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
4.2安全管理机构(安全员)负责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
5.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5.1年龄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5.2经社区或者县级以上医疗机构职业健康体检合格,并无妨碍从事相应特种作业的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症、精神病、痴呆症以及其他疾病和生理缺陷;
5.3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5.4具备必要的安全技术知识与技能;
5.5相应特种作业规定的其他条件。
5.6危险化学品特种作业人员除符合前款5.1、5.2、5.4和5.5规定的条件外,应当具备高中或者相当于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6.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
6.1特种作业人员在独立上岗前,必须进行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理论学习和实际操作训练培训。
6.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以下简称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6.3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6.4特种作业操作证不得伪造、涂改、转借或转让。
7.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5
1.目的
为规范特种作业的管理,杜绝劳动过程中容易发生的伤亡事故,保持公司生产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特种作业全过程的安全环境管理和控制。
3.职责
3.1安全环保办负责程序的建立、维护和更新。
3.2安全环保办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和发证工作,并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负责联系对全厂特种设备的年检。
3.3各部门负责人负责所辖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管理。
3.4安全环保办负责全厂特种作业设备和作业人员的安全管理、监督。
4.程序
4.1特种作业的范围
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
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
压力容器操作;
高、低压电工。
4.2安全环保办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界定和检查,特种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4.2.1年龄满18岁,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疾病和生理缺陷。
4.2.2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知识,参加国家规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考核并成绩合格。
4.2.3符合相应工种作业特点需要的其他条件。
4.3特种作业人员的监督与管理
4.3.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4.3.2安全主任必须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档案。
4.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应收缴其特种作业操作证。
未按规定接受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
违章操作造成严重后果或违章操作记录达两次以上的;
经区级医院确认健康状况不适宜继续从事所规定的特种作业;
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应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4.4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4.4.1特种设备必须经市级质量监督部门检验合格,作业人员必须持有当地安全监督部门考核签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4.4.2安全环保办应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维修人员经常检查特种设备,发现问题必须及时处理,严禁带病运行。
4.4.3特种设备应根据其检验周期检验。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6
1、目的
为了贯彻中国政府关于计量管理和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方面的法律法规,顺利开展xx公司装置现场压力表的检定工作,特制定本文件。
2、范围
本文件适用于xx公司生产装置以及仪表车间关于压力表的管理工作。
3、说明
本文件明确了相关部门在压力表管理方面的工作职责,阐明压力表检验的周期及相关要求。压力表周期检定的任务单将由SAP系统创建。
本文件所涉及的压力表特指无信号远传功能的就地压力指示仪表,不包括电子压力变送器以及标准精密压力表。适用于测量范围在—0.1~1000MPa用于液体、气体、蒸汽压力,以及真空测量的弹性敏感元件压力表。
本文件中关于压力表检定周期的界定是根据国家计量检定规程,参照本地区同类企业管理经验,并针对赛科实际情况制定或建议的。
本文件的制定依据中国政府法律及石油化工行业法规制定,待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修订完成,同时相应的法规进一步完善更新之后,本文件将随之更改。
4、职责
1)压力容器、锅炉、配管、工业管道等设备上的压力表巡检、拆装,以及短丝、接头、阀件、缓冲管、弯管的更换或堵漏由各生产装置负责;
2)需要动火焊接的可委托检修单位施工;
3)需要校验的压力表送仪表维修车间;
4)压力表备件及安装材料由仓库提供;
5)各装置负责统计和更新本装置的定期强制检定、首次检定、非强制检定压力表清单;
6)压力表强制检定工作由仪表维修车间统一协调管理;
7)压力表检定设施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筹备并管理;
8)仪表维修车间计量员对口强制检定工作,建立台帐和检修档案,与xx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及其指定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保持联系,落实相关的各项事务。
5、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明细目录;
5)xx市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6)石油化工设备检维修规程;
7)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8)蒸汽锅炉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9)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10)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11)压力管道安全管理与监察规定;
12)在用工业管道定期检验规程;
13)JJF1033—2001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14)JJF1001—1998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
15)JJF1059—1999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
16)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6、强制检验压力表统计原则
根据xx技术监督局出版的《强制检定工作指南》,用于以下设备上的安全防护压力表需要强制检验:
1)锅炉主气罐和给水部位的压力测量
2)固定式空压机风仓及总管压力测量
3)汽轮机、发电机油压测量
4)带报警装置压力测量
5)密封增压容器的压力测量
6)有毒、有害、腐蚀性严重的介质压力测量各装置在统计强制检定压力表目录时参照附表。
7、压力表检定周期
1)锅炉、压力容器本体压力表列入强制检定目录;其它压力表作为非强制检定处理,周期由赛科生产装置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2)压力表检定周期一般应参照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真空压力表和真空表》执行
3)压力表在安装前应进行校验,强制检定压力表应注明下次校验日期;
4)压力容器本体、锅炉本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六个月;
5)工业管道压力表检定周期暂定为不超过一年;
6)其它压力表建议作首次检定,或检定周期与装置检修同步;
8、压力表检定项目
普通压力表检定项目包括:外观检查,零位检查,误差及精度检查,指针偏转平稳性检查;真空表按当地大气压90%以上疏空度进行耐压检定;禁油压力表应进行无油脂检查;电接点压力表应检查绝缘电阻是否大于20MΩ。具体检定步骤见JJG52—1999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
检定合格证应妥善粘贴或悬挂,维持一个校验周期。
9、压力表操作线及警戒线设置
1)下警线为绿色,上警线为红色;
2)可采用固定式和可调式两种形式;
3)操作线和警戒线参数由生产装置技术人员提供清单并负责预置。
10、压力表巡回检查项目
是否超过校验有效期或出现铅封损坏的情况;
量程与其检测的压力范围是否匹配;
是否出现指示失灵、表内弹簧管泄漏或指针松动的现象;
是否出现刻度不清,或表盘玻璃破裂的情况;
1)是否出现指针断裂或外壳隔离阀腐蚀严重的情况;
2)压力表与管道间装设的三通旋塞或针形阀开启标记是否不清或锁紧装置是否损坏。
11、压力计量标准的建立
1)压力表最高计量标准,由仪表维修车间负责向xx市计量行政管理部门申请考核。
2)选用的计量标准,其计量技术指标应当满足相应的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和计量检定规程(或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具有有效检定证书;
3)计量标准器和配套设备,应当试运行足够的时间;
4)按照规定完成《计量标准技术报告》(格式见JJF1033—2001附录B),其中测量不确定度评定、验证及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填写见JJF1033—2001附录C;
5)检定实验室环境条件必须符合开展检定/校准工作的要求,并按要求配备对环境条件进行有效监测、控制的设施;
6)配备至少二名持压力表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员证的人员;
7)制定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8)申请计量标准考核资料主要包括:
(1)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两份;
(2)计量标准技术报告;一份;
(3)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4)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一份;
(5)计量标准器及主要配套设备有效检定证书复印件一份;
(6)符合开展检定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复印件两份;
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7
一、基本条件
1、特种作业人员指符合《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GB530685)和原劳动部《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中特种作业定义的作业人员。
2、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工作认真负责,遵章守纪,身体健康,没有妨碍本工作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按上岗要求的技术业务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成绩合格。
二、培训考核与发证
1、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由单位组织申报,由有关部门进行安全技术培训与考核。
2、特种作业人员经培训后,必须进行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技能的考试。合格后发给《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或《驾驶证》,方准独立操作。
3、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实行理论教学与实际操作技能训练相结合的原则,重点提高其安全技能和预防事故的实际能力。
三、复审
1、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要按规定定期复审。未按期复审或复审不合格者,其操作证自行失效。
2、复审内容:
(1)复试本工种作业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
(2)检查违章作业记录和事故责任。
(3)进行健康检查。
3、特种作业人员复审由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负责审验。
四、特种作业人员管理
1、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严禁无证操作。
2、各单位应加强对特种作业人员的管理,做好申报、培训、考核、复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的检查工作,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档案。
3、特种作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做到定员、定人、定岗持证。必须调动时要经有关部门同意。
4、特种作业人员应提供保障安全作业的各种必要条件,不得以任何借口强令其冒险作业。
5、对安排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的,要追究领导及有关人员的责任。
6、离开特种作业岗位一年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须重新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可从事原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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