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尘暴应急预案

2024-03-29 18:42:45 沙尘暴应急预案

  沙尘暴天气是中国西北地区和华北北部地区出现的强灾害性天气。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沙尘暴应急预案(精选7篇),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沙尘暴应急预案1

  1、总则

  1. 1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 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办法。

  1. 3工作原则

  1.3.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警和预防工作。切实采取措施保护和增加林草植被,有效减少沙尘暴的发生。

  1.3.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在国家林业局和山西省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山西省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省、市、县(区)要层层组成应急领导组,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1.3.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由省林业厅牵头,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明确职责,分工协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主义制度可以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优越性。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不打无准备之仗,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沙尘暴突发灾害。

  1. 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省预防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省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协助地方政府指导预防工作或救灾的应急响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沙尘暴橙色预警(II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

  (3)应市应急领导组的请求,需要省应急领导组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 1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2.1.1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机构

  成立山西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由省林业厅厅长任组长,省委宣传部副部长、省林业厅副厅长、省发展改革委副主任、省财政厅副厅长、省农业厅副厅长、省卫生厅副厅长、省交通厅副厅长、省民政厅副厅长、省气象局副局长、省环保局副局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副局长、太原铁路局副局长任副组长。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组成。

  2.1.2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省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和完善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以及对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善后处理的协调指导。

  (5)指导市、县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2.1.3各部门的主要职责

  2.1.3.1省林业厅。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处置的牵头单位,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完成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指导林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省林业厅负责森林植被保护和恢复,确保森林资源安全,有效减少沙尘暴发生。

  2.1.3.2省委宣传部。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发布、新闻报道和宣传预防工作。

  2.1.3.3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落实。

  2.1.3.4省财政厅。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资金保障。

  2.1.3.5省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及时做出预警,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提供服务。

  2.1.3.6省农业厅。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省农业厅负责草原植被的保护和恢复,确保草原植被安全,有效减少沙尘暴的发生。

  2.1.3.7省环保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监测信息,为灾害应急提供服务。

  2.1.3.8省民政厅。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指导救灾捐赠和组织、管理与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

  2.1.3.9省卫生厅。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协调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防止疫情的传播、蔓延,并根据需要,对事发地卫生部门提供技术支援。

  2.1.3.10省交通厅。负责落实交通防灾减灾措施,协调落实救灾车辆和紧急物资运输,保障公路水路交通安全畅通。

  2.1.3.11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负责制定民航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民航运输安全。

  2.1.3.12太原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救灾物资铁路运输的安全畅通。

  2.1.4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2.1.4.1办公室组织机构。

  应急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山西省林业厅造林局,由山西省林业厅造林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成员由省委宣传部、省林业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气象局、省民政厅、省交通厅、省环保局、太原铁路局、山西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等有关处室负责人组成。

  2.1.4.2主要职责。

  领导组办公室是领导组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承担领导组的日常工作。其职责为:

  (1)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 具体执行应急领导组的决定,统—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3) 负责编制和完善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

  (4) 具体负责组织和协调系统内各应急单位的预防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应急演练工作以及应急行动;

  (5) 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具体的对外联系、协调工作;

  (6) 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7) 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 以及完成上级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2市、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容易遭受沙尘暴危害的重点区域是大同市、朔州市、忻州市、吕梁市、太原市和临汾市,因此,要求以上各市及所辖县(区)人民政府应成立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制订本辖区的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组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援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2.3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领导组具体负责沙尘暴预防、处置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4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2.4.1现场工作组及主要职责

  成立由省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省应急领导组根据情况及时向重大沙尘暴发生或路径区派出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指导当地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防,协助当地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做好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情况,完成应急领导组交办的其它任务。

  2.4.2专家咨询组及主要职责

  成立由省林业、气象、农业、民政、卫生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具体负责重大沙尘暴的预防、技术咨询、指导和决策论证。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天气进行监测、预测预警,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分析和后果评价;赴沙尘暴高发区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和建议。

  3、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3月份前,根据气象预测预报情况,由领导组定期组织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可能发生趋势,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省气象局重点做好重大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测,及时做出沙尘暴灾害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预警预防行动

  省重大沙尘暴应急领导组根据省气象局提供的灾害监测、预测预报、警报信息,对可能发生重大沙尘暴的灾害预警工作按相关规定进行安排部署;对已经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提出相应的应急措施和方案。

  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和气象部门的预警信号,积极采取防御措施。当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时,要按照省应急领导组的安排,进行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3.3预警支持系统

  3.3.1建立健全全省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 定期定点开展全省沙化土地监测工作,不断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依据。

  3.3.2加强沙尘暴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形成迅捷、高效的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系统,确保预警系统高效运行。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4.1.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1.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1.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4.2.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立即启动省、有关市、县三级沙尘暴应急预案。

  4.2.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III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时,立即启动市、县应急预案。市应急领导组及时向省应急领导组报告有关情况,经市应急领导组请示,需省应急领导组协助救灾时,可启动省级沙尘暴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措施

  接到沙尘暴预警,各级应急领导组和各相关部门应当迅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要求,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4.3.1省应急响应措施

  4.3.1.1省应急领导组接到气象部门做出的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后,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市应急领导组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并指导协调有关市做好预防工作。对沙尘暴发生的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及动态变化等情况要及时向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报告。

  4.3.1.2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或应市应急领导组的请求,需要省应急领导组协助指导救灾的较大沙尘暴灾害(级)发生后,省应急领导组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落实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协同当地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2市、县应急响应措施

  4.3.2.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市和县应急领导组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4.3.2.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领导组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领导组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置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领导组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并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社会稳定工作。

  5、应急响应管理

  5.1信息共享和处理

  5.1.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采取的措施、进展情况等。

  5.1.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市、县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市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将详细信息在事发后2小时内报送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结束2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信息上报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5.1.3省应急领导组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信息报告后,汇总、整理、分析,及时上报省应急领导组和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组办公室。

  5.1.4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领导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领导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5.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应遵守相关的管理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5.2 通讯联络

  在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预防和处置过程中,省各有关部门、各地应急领导组、赴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都要建立沙尘暴信息联络渠道,保持通信畅通。

  要明确主要联系人、专用和备用电话。应急领导组与省有关部门之间采用保密电话联系,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备用;市、县应急领导组之间、省应急领导组与市、县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应急领导组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内部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其它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形成省、市、县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5.3 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结束后,应急领导组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5.4 新闻报道

  5.4.1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省相关规定,由应急领导组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5.4.2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II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发生后。应急领导组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沙尘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5 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省应急领导组通过新闻媒体宣布应急结束。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6.2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省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省、市和县三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深入分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变化情况,为沙尘暴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报送的沙尘暴灾害情况及所需财政经费详细预算,进行审核,并按有关程序报批同意后,预以核拨。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应对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6.4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领导组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专家咨询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各级应急领导组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

  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相关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做好服务。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在当地应急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6.6宣传培训保障

  6.6.1宣传教育。各级应急领导组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组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新闻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

  6.6.2培训。在各级应急领导组的统一组织下,定期对有关领导、应急管理及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定期组织应急队伍进行实战演练,提高快速反应、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

  沙尘暴应急预案2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全区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我区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酒泉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编制。

  (三)工作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原则。以保障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在区政府的领导下,由区林草局会同区政府相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开展全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层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坚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原则。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

  4.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原则。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灾害一旦发生能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二、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一)应急组织机构和职责

  成立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总指挥,区林草局、应急管理局主要负责人任副总指挥,区发改局、工信局、民政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交通局、卫健局、生态环境分局、自然资源分局、乡村振兴局、公安分局等部门及各乡镇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应急指挥部),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关于沙尘暴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

  (二)办事机构和职责

  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区林草局,由区林草局副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落实区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承担完成区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三)地方领导机构

  各乡镇人民政府应成立沙尘暴灾害应急组织机构,制定辖区内突发沙尘暴灾害的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本辖区内的灾前预防、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工作,并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沙尘暴发生时间、持续时间、影响范围、造成危害以及灾后救助和生产恢复等情况。

  (四)专家顾问组

  区林草局设立重大沙尘暴和防治荒漠化专家顾问组,负责对全区荒漠化防治工作的咨询、技术指导和决策论证,指导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完善;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测分析,为防灾减灾作好服务;参与对突发沙尘暴事件的调查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实地调研沙尘暴灾害形成的原因,提出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治理的对策及建议。

  三、应急保障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乡镇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乡镇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同时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区林草局要会同相关部门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提供及时、正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区林草局配合省、市林草局认真做好全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全区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区林草局要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监测体系,加强区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区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真实可靠和迅捷传递。

  (四)资金保障

  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乡镇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作出迅速反应。充分利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作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保障

  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定期组织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方面的有关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沙尘暴应急预案3

  1总则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试行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北京市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北京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21年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以及本市沙尘天气和沙尘暴天气(以下简称“沙尘暴天气”)应对工作实际,制定本预案。

  1.1目的与意义

  沙尘暴天气是指强风将地面尘沙吹起,使空气变得很混浊,水平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天气现象。北方沙尘暴天气春季多发,重点预警期为每年的3月1日至5月31日。影响本市的沙尘暴一般为过境沙尘暴。受极端天气影响,近年来本市春季沙尘暴天气偶有发生。

  制定本预案,对于建立健全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报、预警工作机制,及时、有效防范和应对沙尘暴天气可能导致的各类灾害,最大限度减轻沙尘暴天气造成的影响和损失具有重要意义。

  1.2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以及沙尘暴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1.3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和工作导向,切实强化首都意识,始终把广大人民群众健康安全摆在首要位置,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幸福感。

  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广泛动员、全社会参与的沙尘暴灾害防控和救援体系。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天安门地区管委会、市重点站区管委会、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等健全完善应急机制,加强协同联动,形成应对沙尘暴天气工作合力。

  坚持联防联控,区域协同。健全完善首都地区沙尘暴天气应急协调联动机制,强化与国家有关部门、民航、铁路、中央在京单位以及周边省(区、市)的联防联控,加强信息沟通、政策协调和资源共享。推动应急合作,联合制定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坚持科学防控,快速反应。立足首都科技创新优势,加强沙尘暴天气成因、传输路径和动态监测的科学研究。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提高沙尘暴天气应对的科学化、专业化水平,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1.4应急预案体系

  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分为市、区、街道(乡镇)三级管理。市级预案包括作为市级专项应急预案的本预案,以及市相关部门依据本预案和各自职责制定的配套预案;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参照市级预案制定本辖区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各街道(乡镇)依据相关规定,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或方案。

  2组织机构与职责

  2.1领导机构

  2.1.1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

  成立北京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副组长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相关委办局、中国铁路北京局集团有限公司、民航华北地区管理局、各区政府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分管领导组成(成员单位名单附后)。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的主要职责为:

  (1)贯彻落实沙尘暴天气与灾害应对相关法律法规;

  (2)研究制定本市应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政策措施和指导意见;

  (3)指挥协调本市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4)督促检查市相关部门、各区政府、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对沙尘暴天气与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落实情况;

  (5)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任务。

  2.1.2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

  当沙尘暴天气或灾害达到下列条件之一时,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向市政府提出建议,经市政府分管园林绿化的副市长批准,在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框架基础上,成立市沙尘暴天气临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

  (1)发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

  (2)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达到较大级别;

  (3)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为:

  (1)指挥、协调沙尘暴天气橙色及以上预警响应;

  (2)指挥协调沙尘暴灾害Ⅲ级及以上应急响应;

  (3)组织指导本市相关部门和相关区制定沙尘暴天气应急应急预案或方案;

  (4)负责协调国家有关部门、驻京部队、周边省区市等方面参与应对工作。

  2.2工作机构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设在市园林绿化局,作为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主任由市园林绿化局局长担任。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

  (2)协调和调动成员单位开展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及灾害应急处置相关工作;

  (3)建立应急联动机制,负责信息汇总、分析和处理,确保信息畅通;

  (4)组织制定与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职能相关的应急预案,指导完善本市沙尘暴应急预案体系;

  (5)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应急演练和培训等工作;

  (6)负责专家顾问组、赴现场工作组的联系与组织工作;

  (7)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

  (8)负责按照规定做好与国家林草局等方面的信息报送工作;

  (9)负责编制沙尘暴天气应急物资和资金的储备与使用计划。

  3沙尘暴天气预警响应

  3.1预警分级

  将沙尘(暴)预警信号分为四级,分别以蓝色、黄色、橙色、红色表示。

  (1)沙尘蓝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扬沙或浮尘天气并可能持续;

  (2)沙尘暴黄色预警:12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1000米的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沙尘暴橙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0米的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4)沙尘暴红色预警:6小时可能出现能见度小于50米的特强沙尘暴天气,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3.2监测预报信息共享

  3.2.1共享机制。在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及周边省(区、市)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合作和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建立完善沙尘暴天气监测预报制度和信息共享工作机制,实现沙尘暴天气的动态监测,为预警和指挥决策提供支撑。

  3.2.2监测预报。气象部门完善区域灾害性天气监测预报系统,加强沙尘暴天气的跟踪监测,提高短时临近预报精确度,准确预报沙尘暴天气发生的强度、影响区域及时长;发生沙尘暴天气时,生态环境部门监测并及时发布城市大气环境质量状况,持续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市相关部门提供监测信息。必要时,气象部门加密沙尘暴天气的预报频次,开展分时段的递进式预报、渐进式预警、跟进式服务。

  3.2.3新闻报道。发生沙尘暴天气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在市委宣传部的组织、协调下,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负责起草新闻发布稿和情况公告,及时、准确、客观报道沙尘暴天气相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

  3.2.4天气会商。遇有重大活动保障和其他必要情况时,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组织有关成员单位进行沙尘暴天气会商,并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周边省(区、市)的联合会商。

  3.3预警机制

  沙尘(暴)天气预警由市气象局依据有关工作程序发布、解除或提出建议:

  (1)沙尘蓝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2)沙尘暴黄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并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备案;

  (3)沙尘暴橙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4)沙尘暴红色预警由市气象局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提出预警发布和解除建议,经报请市应急委主要领导批准后,授权市气象局发布和解除。

  3.4预警响应

  3.4.1蓝色预警响应

  气象部门发布预警后,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协调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落实预警响应措施,积极应对沙尘天气。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组织所属相关部门、各街道(乡镇)落实预警响应措施。

  宣传、应急管理、气象等部门通过手机短信、网络、电视台、电台等渠道广泛发布警示信息,及时播报沙尘天气预报信息与气象信息。

  教育、生态环境、卫生健康、气象等部门加强对沙尘天气应急、健康防护等方面科普知识的宣传。

  3.4.2黄色预警响应

  在蓝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召集相关成员单位会商沙尘暴天气有关情况,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在岗,保持通信畅通。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整合气象、生态环境、卫健、教育等部门的安全防护提示,组织宣传部门、市预警信息发布中心统一对外发布。

  健康防护引导措施包括:

  (1)停止露天集会和室外体育活动;

  (2)关好门窗,加固围板、棚架、广告牌等易被风吹动的搭建物,妥善安置易受大风影响的室外物品,遮盖建筑物资,做好精密仪器的密封工作;

  (3)驾驶人员要密切关注路况,减速慢行;

  (4)减少外出,老人、儿童及患有呼吸道过敏性疾病的人不宜出门;必须外出时,应佩戴口罩、纱巾等防尘用品,外出归来尽快清洗面部和鼻腔。

  3.4.3橙色预警响应

  在黄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企事业单位可根据情况实行错峰上下班。

  各区政府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转移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

  民航部门和公安交管部门应根据能见度变化,采取相应措施,适时关闭机场和高速公路。

  3.4.4红色预警响应

  在橙色预警响应的'基础上,采取以下预警响应措施:

  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督导各成员单位做好沙尘暴天气应对处置工作。

  飞机暂停起降,高速公路暂时封闭,铁路采取妥善措施,确保运输安全。

  4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4.1灾害分级

  本市沙尘暴灾害按严重程度分为四级:

  (1)一般灾害: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2)较大灾害: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3)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特别重大灾害:影响重要城镇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2灾害信息收集报告

  4.2.1逐级报告制度。自发布沙尘暴天气蓝色预警起,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统计,及时将灾害及造成的损失等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及时向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告本领域沙尘暴灾害相关情况。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对灾害信息进行核实、汇总和整理后,向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报告。

  4.2.2报告时限要求。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应在沙尘暴灾害发生2小时内完成信息汇总;初步判断为较大及以上级别灾害的,应在灾害发生2小时内将初步信息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初步判断为一般级别灾害的,应在沙尘暴天气预警解除后2个工作日内,将灾害损失情况报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灾害应急响应分级

  根据灾害等级,将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分为四级:

  4.3.1Ⅳ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一般灾害时,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报请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批准后,由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启动,并组织发布有关工作信息。

  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及时组织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和实际情况,参照各相关部门应急预案开展减灾、救灾工作;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按照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统一部署要求,组织本辖区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并及时将处置情况报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

  4.3.2Ⅲ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较大灾害时,市沙尘暴应急协调小组负责提出成立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由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指挥协调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相关市领导协助开展有关领域的灾害应对工作。

  在采取Ⅳ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召开会议,研判沙尘暴灾害的发生发展情况,了解应对处置措施,对抢险救灾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市各相关部门、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进一步强化实施力度和扩大覆盖范围;应急管理部门做好应急物资调配工作;卫生健康部门组织开展沙尘暴天气健康防护咨询,做好相关病例的诊疗服务。

  根据需要,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赶赴灾区,指导协助属地政府开展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应急措施落实情况,并收集灾情信息,分析原因。

  4.3.3Ⅱ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重大灾害时,由市应急委根据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建议负责启动,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市沙尘暴临时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赶赴灾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赶赴现场。

  在采取Ⅲ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及时向国家林草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天气情况及灾害信息,通报沙尘暴天气移动的下游省(区、市);牵头组建赴现场工作组,于4小时内出发赶赴灾区,开展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工作。

  市相关专项应急指挥部按照市应急委统一部署,做好相关领域灾害应急处置工作;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及时组织安排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等基层单位,以及社会公众做好防灾减灾工作,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宣传部门牵头做好防范引导提示信息发布和抢险救灾报道工作。

  4.3.4Ⅰ级响应

  初判或已经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由市委、市政府启动Ⅰ级响应,统一指挥调度全市沙尘暴灾害应对处置工作。根据需要,市主要领导赶赴灾区现场,指挥部署应对处置工作。

  在采取Ⅱ级响应措施的基础上,视情协调国家林草局、周边省(区、市)和部队参与应对工作;市各专项应急指挥部、市各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各区和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全力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当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启动应急响应时,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其统一指挥下,做好各项应急处置工作。

  4.4灾害信息报道

  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遵守国家和本市的相关规定,在市委宣传部的统一领导下,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统筹管理。

  4.5灾害善后处置

  4.5.1在市委、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由市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及各区政府、重点地区管委会负责善后处置工作,及时制订善后处理措施和恢复重建计划,并组织实施。必要时,经市委、市政府批准,启动市突发事件应急救助指挥部或成立市善后工作领导机构。

  4.5.2由应急管理部门牵头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和专业技术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对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统计、核实和上报。

  4.5.3由事发地区政府组织做好受灾地区的社会管理工作,并配合应急管理等部门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调拨、发放等工作。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对补偿物资和资金的安排、拨付和使用进行监督,必要时实施跟踪审计。

  4.5.4应急工作结束后,市、区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置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物资和劳务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4.5.5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保险监管部门负责督促保险机构及时开展保险受理、赔付工作。有关部门及区人民政府将损失情况及时向保险监管部门和保险机构通报,协助做好保险理赔和纠纷处理工作;市、区相关部门、有关单位要为应急救援人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减少应急救援人员的人身风险。

  4.6调查与评估

  4.6.1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时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处理及责任追究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调查工作的机构,应根据沙尘暴灾害的具体情况组建调查组,可聘请有关专家参与。

  4.6.2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牵头,针对事发地沙尘暴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建设情况、监测预警与风险防范、指挥处置与救援救助等工作,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总结评估,形成总结评估报告。一般、较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结束后,根据需要,由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或事发地区政府牵头组织开展沙尘暴灾害应对工作总结评估。

  5 应急保障

  5.1监测体系保障

  加强与周边省市沙尘暴天气信息共享,支持和强化沙尘暴天气监测机构和监测站点建设,利用卫星遥感、雷达等高新技术手段,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沙尘暴天气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天气信息来源真实可靠。

  5.2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讯设备,保证信息通讯渠道通畅,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指挥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工作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5.3交通运输保障

  民航、铁路部门根据沙尘暴天气预警和灾害应急响应做好机场、铁路安全运行保障;交通、公安交管部门及属地政府等按照职责做好道路通行保障、道路临时封闭以及抢修和维护工作,做好应急物资运输及人员救治的交通服务保障工作。

  5.4技术装备保障

  依托首都人才和技术优势,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天气预防、预测、预警、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指导、咨询和服务。各有关部门要增加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装备,确保在发生重大、特别重大沙尘暴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

  6 预案管理

  6.1宣传教育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天气及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人民群众对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等知识与技能。

  6.2应急培训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定期组织各成员单位、各区相关人员培训,重点培训防沙治沙、沙尘暴天气及灾害的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增强相关工作人员的防范意识、责任意识,提升沙尘暴灾害应对能力。

  6.3应急演练

  市沙尘暴天气应急办、各成员单位和各区、各重点地区管委会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提升各部门之间协调配合和现场处置能力,检验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并改进完善。

  6.4奖励与责任

  对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贡献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文件等的规定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在沙尘暴天气应急工作中因失职、渎职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人民财产损失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沙尘暴应急预案4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我市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程度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甘肃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林业局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甘肃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及《庆阳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编制。

  1.3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切实保障我市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的领导下,市林业局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实施本预案,开展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层层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积极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和建设。

  (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准备工作,灾害一旦发生,能够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和处置。

  1.4沙尘暴灾害级别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根据我市实际情况,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4.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县区在两个以上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1.4.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县区在一个以内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9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1.4.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影响范围小,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万元—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1.4.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境内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需要市政府指导救灾的应急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并且根据市政府或省林业厅指示,需要市政府指导救灾时。

  (4)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并且灾害发生县或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请求,需要市政府指导救灾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和职责

  市政府成立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应急指挥部是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中心,负责贯彻落实党国家、省、市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承担市政府或省林业厅交办的其它任务等。

  2.2办事机构和职责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林业局,由市林业局分管副局长担任办公室主任。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是市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办事机构和执行机构。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市应急指挥部有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组织和协调林业系统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信息收集、处理、通报以及对外联系、协调工作;负责组织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重点区域沙尘暴固定观测站和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研制应急管理信息系统;承担省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运行机制

  3.1预测与预警

  每年年初,由市气象局和市林业局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环县成立沙尘暴固定监测站,定期对区域内的沙尘暴状况进行监测和分析,并提出灾害趋势状况,为市政府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市气象局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观测站点,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和影响范围,并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灾害的预警、预报,及时向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应急处置

  3.2.1信息报告

  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区)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汇总后向县(区)政府和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县(区)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在沙尘暴发生1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属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沙尘暴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灾害造成的损失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和处理后,及时报告市政府、市应急指挥部和省林业厅。

  3.2.2应急响应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Ⅱ级)后,立即启动市、县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市应急指挥部向市政府、省林业厅分别报告沙尘暴灾害有关情况。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后,启动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必要时,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后,由县(区)政府决定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当气象部门做出强、特强沙尘暴预警后,县、乡人民政府要及时做出响应,抓紧做好防灾工作,以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及财产的安全。

  3.2.3指挥与协调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特大沙尘暴灾害信息后,报经市政府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并采取以下应急措施:

  (1)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市政府相关部门详细了解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等情况,并及时向市政府报告。

  (2)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议市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单位会议,对应急预案的启动进行部署,并立即组成现场工作组。

  (3)现场工作组应在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当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突发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当地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在到达现场后1日内将灾情书面报市应急指挥部。

  (4)现场处置应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要求进行。

  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应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灾害信息上报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通报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区和乡镇。

  3.3调查与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具体负责人,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损失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上报市政府和省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4信息发布

  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向社会发布有关情况。

  4、应急保障

  4.1通信与信息保障

  沙区县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县、乡二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畅通,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传下达。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

  4.2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市国土资源局要做好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4.3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沙区县要建立和完善荒漠化监测体系,加强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真实可靠和迅捷传递。

  4.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负责处置市级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经费的筹集、拨付和监督管理工作。

  4.5技术储备与保障

  林业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建立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4.6宣传培训保障

  县、乡人民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媒体,积极开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关于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意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5、附则

  5.1预案管理

  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预案实施情况,邀请有关专家和县、乡相关人员对预案实施效果、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评价,对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经专家论证、市政府批准后,报省林业厅备案。

  5.2奖惩与责任

  对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市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因工作不力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人民财产损失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5.3解释与实施

  本预案由市林业局负责解释。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沙尘暴应急预案5

  一、总则

  (一)目的

  为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警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应急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二)指导思想

  坚持“预防为主、科学防控、部门联动、快速反应”的方针,建立健全沙尘暴灾害应急机制,形成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全市动员、全民尽责、全社会参与的及时、有效的灾害应急防控和救援体系,有效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为新时代全面建设经济强市、美丽衡水作出积极贡献。

  (三)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积极预防。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生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领导下,制订和实施本预案,对全市沙尘暴灾害进行应急处置。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主要由市、县政府负责。土地沙化或受沙尘暴灾害影响严重的县级政府应明确应对机制,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加强协调,整合资源。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经常性地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应急培训,加强应急预案的全过程演练,做好应对重大灾害的预案准备和工作机制准备,针对发现的问题,制订整改措施,达到落实预案,锻炼队伍,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沙尘暴灾害的目的。

  (四)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关于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体系的通知》《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河北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河北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衡水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

  (五)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大沙尘暴灾害。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根据市政府要求,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3.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县级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提出请求,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

  二、沙尘暴预测预警

  (一)沙尘暴预警信号等级

  分三级,分别为黄色预警信号、橙色预警信号和红色预警信号。

  沙尘暴黄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1000米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橙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0米强沙尘暴天气;

  沙尘暴红色预警信号表示24小时内可能或者已经出现并可能持续的能见度小于50米特强沙尘暴天气。

  (二)沙尘暴预警信号的发布和解除

  发布和解除沙尘暴预警信号由气象部门发布和解除。

  (三)预警响应

  1.黄色和橙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警等级高低和本预案要求,及时做好预防准备工作。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要加强组织领导,密切监视灾情,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组织成员单位按职责分工做好沙尘暴灾害的防范工作,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积极落实好防范措施以及资金和应急物资的筹备和调配。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预警信号。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采取有效措施安排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沙尘暴发生前人员不要外出,牲畜要入圈。铁路、高速公路等部门参照各自部门相关沙尘暴应急预案采取行动,接到灾情报告后,启动各自相关应急预案。

  2.红色预警响应。受影响区域的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密切监视灾情,值班人员24小时上岗,保持通信畅通,做好灾害应急准备;积极落实好应急物资调配,相关应急处置部门和抢险单位随时准备启动抢险应急预案。气象部门要加强对沙尘暴灾害的监测和预报,对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的变化及时作出预测预报,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

  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成员单位要按职责分工,通过各种渠道通知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员不要在户外活动,学校推迟上学或放学。受影响区域的高速公路依据各自应急预案暂时封闭道路。

  三、沙尘暴灾害应急响应

  (一)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四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或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5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伤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机场、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产生影响,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二)沙尘暴灾害预案的分级响应和启动条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由低到高分别启动四个级别的应急预案。

  1.四级响应。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时,且不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由县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负责启动本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2.三级响应。发生一般沙尘暴灾害(Ⅳ级),且需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指导救灾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由市沙尘暴应急办负责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3.二级响应。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且市政府难以独立承担灾害救助,或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由市沙尘暴应急办报请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一级响应。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由市沙尘暴应急办报请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组长批准后启动本预案,同时启动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三)联动响应及应对措施

  1.四级响应及应对措施。发生灾情的县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接到灾害信息后,启动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成立县级沙尘暴应急指挥部,由总指挥负责指挥,并及时把启动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情况报省、市沙尘暴应急办。

  2.三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由副总指挥负责指挥,必要时总指挥负责指挥。参与制订应急方案,并协调有关部门配合开展工作。

  (2)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会同市直有关部门详细了解沙尘暴灾害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灾害损失状况等情况,及时向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

  (3)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召开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安排,并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市直有关部门参加。

  3.二级、一级响应及应对措施。

  (1)成立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总指挥负责指挥。

  (2)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及时向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信息,及时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市通报。

  (3)召开市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全体成员会议,对应急预案启动进行全面部署,组成现场工作组,必要时请省林业和草原局、市直有关部门参加。

  (4)现场工作组应于12小时内赶赴灾区,协助属地政府指导抢险救灾工作,检查督促灾害应急措施的落实,慰问受灾群众,并对沙尘暴灾害情况进行调研,掌握灾情,分析原因。在到达现场后2日内以书面形式将灾情报省、市沙尘暴应急办。

  (5)现场处置要做好舆论导向和群众安抚工作,按照统一领导、处置果断,依法办事、积极稳妥,化解矛盾、维护灾区社会稳定的要求进行。

  (6)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职责和部门职能,协助属地政府开始抢险救灾工作。

  (四)应急结束

  一般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沙尘暴应急办通过新闻媒体宣布。较大以上沙尘暴灾害应急结束宣布事宜,按省规定执行。

  四、信息报告和通信联络

  (一)信息收集和报告

  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2.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市、县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沙尘暴应急办,沙尘暴应急办汇总后向本级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和上级沙尘暴应急办报告。

  3.信息报告时限要求。各级沙尘暴应急办要在沙尘暴发生2小时内将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报告上一级应急办。属于较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市沙尘暴应急办;属于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的,应在结束后2个小时内将沙尘暴灾害状况初步信息上报省、市沙尘暴应急办。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沙尘暴造成的灾害损失情况报省、市沙尘暴应急办。

  4.信息报告及通报范围。市沙尘暴应急办接到县级沙尘暴灾害管理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初步信息报告,经汇总后按程序及时报告省林业和草原局、市政府,并通报市直有关部门。

  (二)通信联络

  在沙尘暴灾害处置过程中,市直有关部门、沙尘暴灾害发生的相关县市区、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要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联络渠道,明确联络人员、联络方式,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并确保通信畅通。

  五、沙尘暴灾后调查评估

  较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在市沙尘暴应急办统一领导下,由市沙尘暴应急办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并在20日内将评估报告报送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重大、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县政府在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领导下,积极做好调查评估工作。

  各级沙尘暴应急办根据评估报告,结合属地实际,提出改进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六、信息发布

  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由市沙尘暴应急办集中管理,统一发布。发布的内容包括沙尘暴强度、影响范围、危害情况和处理结果等。

  七、保障措施

  (一)交通运输、通信与信息保障

  有关部门要做好铁路、高速公路和普通公路等的抢修和维护。

  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各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充分利用有线、无线等通信设备,保证防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二)沙化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中短期预测、预报、预警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三)荒漠化监测体系保障

  市、县两级要完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畅通、真实和可靠。

  (四)资金保障

  各级政府要保障土地沙化和荒漠化监测、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应急工作经费。

  (五)技术储备与保障

  依托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咨询和技术服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保证在发生较大、重大、特大灾害时迅速作出反应。要应用已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与气象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六)宣传、培训和演练保障

  1.宣传教育。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广泛宣传《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预警信号、响应措施等预案相关知识,广泛提高干部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常识,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

  2.培训和演练。定期组织对市沙尘暴应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应急管理和信息管理人员及各级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熟练掌握沙尘暴灾害有关专业知识和应急处置工作程序,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水平。各级沙尘暴应急机构根据预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沙尘暴应急预案6

  1.1目的

  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防范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和修订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指南》、《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1.3.1提高意识,积极预防。沙尘暴是一种自然灾害,人力很难控制。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沙尘暴带来的危害,进一步提高对预防沙尘暴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以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公共防范意识。要积极做好预测、预报和预防工作,努力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努力把沙尘暴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1.3.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自治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自治区林业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实施本预案,领导和指导全区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层层建立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领导指挥机构,落实责任制,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管理、分级负责、综合协调、逐级提升的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体系。

  1.3.3密切配合,整合资源。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设备、技术、人才等资源,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实现情况互通、信息共享。

  1.3.4平战结合,快速反应。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将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各项工作落实到日常管理中,加强基础工作,提高防范意识,将预防和应急有机结合起来,做到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预防重大沙尘暴灾害、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后进行救援工作以及需要自治区协助当地人民政府指导预防或灾后救援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沙尘暴红色预警(Ⅰ级)或处置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时;

  (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或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

  (3)应盟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需要自治区对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预防工作进行协调指导或处置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时。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自治区应急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

  指挥长:分管林业工作的自治区副主席

  执行指挥长:自治区林业厅厅长

  副指挥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或政府办公厅副主任、自治区林业厅分管副厅长

  配合部门和单位: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农牧业厅、水利厅、环境保护局、民政厅、卫生厅、交通厅,内蒙古气象局、通信管理局,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呼和浩特铁路局

  2.1.2主要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

  (2)研究制定全区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

  (3)建立和完善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机制,负责相关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

  (4)负责重大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警、预防,以及对沙尘暴灾害的处置、善后处理的协调指导。

  (5)指导盟市、旗县对沙尘暴灾害进行预防和应急处置。

  2.1.3配合部门和单位的职责

  (1)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基础设施建设的计划安排和落实。

  (2)自治区财政厅:负责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资金保障。

  (3)自治区农牧业厅:指导农牧业生产灾前预防、灾后自救和恢复生产。

  (4)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灾后救援、恢复生产的水利保障工作。

  (5)自治区环境保护局:负责监测沙尘暴发生时的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

  (6)自治区民政厅:负责组织抗灾救灾,参与灾情调查,组织、管理和发放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

  (7)自治区卫生厅: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时,负责协调落实救灾医疗物品、人员,预防灾区疫情、疾病的传播、蔓延。

  (8)自治区交通厅:负责落实交通防灾减灾措施,协调落实救灾车辆和紧急物质运输,保障交通安全畅通。

  (9)内蒙古气象局:负责沙尘暴天气的监测、预警工作,发现重大沙尘暴天气征兆时,及时做出预警,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提供监测信息,为防灾减灾和应急处置提供服务。

  (10)内蒙古通信管理局:负责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公司,在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过程中确保通信线路畅通,网络正常运行。

  (11)内蒙古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负责灾后电力设施的自救恢复工作,保障预防和处置工作的正常用电。

  (12)内蒙古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制定民航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确保民航运输安全。

  (13)呼和浩特铁路局:负责制定铁路运输防灾减灾方案,并组织实施。保障沙尘暴灾害天气状况下铁路运行安全,以及救灾物资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2.1.4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主任由自治区林业厅治沙造林处处长担任,成员由自治区林业厅办公室、计划处、财务处、宣传办、林业勘测设计一院、林业勘测设计二院等单位负责人组成。

  主要职责:

  (1)负责落实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预防和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

  (2)负责具体执行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的决定,统一组织、协调、指导、检查全区重大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应急工作。

  (3)负责编制和完善自治区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组织和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

  (4)负责建立健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信息网络系统,努力实现指挥部门、相关部门、盟市、旗县信息共享,保障信息畅通,并建立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

  (5)负责组织协调预防和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宣传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

  (6)负责应急信息的收集、整理、分析,及时上传下达相关信息,为领导决策提供信息保障。

  2.2盟市、旗县应急组织领导机构

  沙尘暴发生和路径区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旗县人民政府都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制定本行政区域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落实灾前预防、灾后救援、生产生活恢复等工作,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有关情况。

  2.3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处置实行属地管理原则,当地人民政府负总责。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应急指挥部具体负责沙尘暴预防、处置指挥和组织协调工作。

  2.4自治区各工作组组成及职责

  (1)现场工作组

  成立由自治区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组成的现场工作组,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根据情况及时向重大沙尘暴发生或路径区派出现场工作组。

  现场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协助和指导当地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防,协助当地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做好监测、分析和救援工作;及时向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告情况;完成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任务。

  (2)专家咨询组

  自治区成立由林业、气象、农牧业、环保、卫生、交通等部门组成的专家咨询组,具体负责重大沙尘暴的预防、技术咨询、指导和决策论证。

  专家咨询组的主要职责是:指导自治区预防和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和修订工作;对重大沙尘暴进行预测分析,对防灾减灾提出指导性和建议性意见;参与现场工作组的现场工作。

  自治区以下各级应急指挥部也要成立预防和处置沙尘暴专家咨询组,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

  3.预警和监测机制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3月份前,由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及其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领导和专家,对当年重大沙尘暴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沙尘暴可能发生的趋势,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内蒙古气象局要做好重大沙尘暴的监测、预警工作,充分利用气象卫星和地面气象站点,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等,及时向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沙尘暴情况及相关信息资料,为应急决策提供服务。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建立健全自治区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定期、定点开展全区沙化土地监测工作,不断完善监测手段,提高监测水平,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依据。

  3.2.2加强沙尘暴监测基础设施建设,利用现代高新技术手段,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现代化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形成迅捷、高效的沙尘暴灾害监测、预警和辅助决策系统,确保预警系统高效运行。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沙尘暴预警信号,将沙尘暴预警分为3级;根据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及危害程度,将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4.1.1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6小时内可能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米),或者已经出现特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4.1.2沙尘暴橙色预警(Ⅱ级):12小时内可能出现强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500米),或者已经出现强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影响重要城市和较大区域,造成人员死亡5人至10人;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4.1.3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24小时内可能出现沙尘暴天气(能见度小于1000米),或者已经出现沙尘暴天气并可能持续。

  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经济损失500万元至1000万元;造成机场、高速公路网线路封闭。

  4.1.4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应急响应机制

  4.2.1当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时,或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时,立即启动自治区、有关盟市、旗县三级沙尘暴应急预案,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向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及国家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有关情况。

  4.2.2当接到沙尘暴黄色预警(Ⅲ级)时,或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一般沙尘暴灾害(IV级)时,有关盟市应急指挥部决定启动盟市、旗县应急预案。

  4.3应急响应措施

  4.3.1自治区应急响应措施

  4.3.1.1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气象部门做出的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后,及时向应急指挥部报告;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盟市应急指挥部发出预警信息,组织有关部门并指导协调有关盟市做好预防工作;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时将沙尘暴发生地点、范围、强度、移动路径及动态变化等情况向国家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

  4.3.1.2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或应盟市应急指挥部的请求,需要自治区协助指导救灾的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发生后,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及时组织救援工作,派出现场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当地落实救灾应急资金和物资,协同当地共同开展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

  4.3.2盟市、旗县应急响应措施

  4.3.2.1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主要影响区域的盟市和旗县应急指挥部应立即做出反应。通过各种宣传途径发布沙尘暴消息;全面安排预防工作,组织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将危险区域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妥善安置;重特大沙尘暴发生时人员不外出,牲畜入圈;民航、铁路、交通等部门要提前落实应对措施。

  4.3.2.2沙尘暴灾害发生后,当地应急指挥部要及时向上一级应急指挥部报告灾害情况,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做好伤亡人员救护和善后处理工作,及时落实救援资金、物资的筹集、调配,做好本行政区域灾后重建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协调下,协调解放军、武警部队共同处置应对沙尘暴灾害,确保救灾工作有序进行;当地应急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舆论导向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5.应急响应管理

  5.1信息共享和处理

  5.1.1建立信息报告制度。规范信息的获取、报送、分析、发布格式和程序。由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沙尘暴应急领导机构和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程序报送信息。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上报信息的主要内容包括沙尘暴灾害发生的时间、地点、等级、危害程度以及采取的处理措施、相关工作进展情况等。

  5.1.2信息报告时限要求。盟市、旗县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黄色预警(Ⅲ级)后,立即上报相关信息,沙尘暴灾害发生后,盟市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发生的有关详细信息在2小时内报送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应在沙尘暴结束2小时内,将有关灾害信息上报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灾害损失详细信息要在沙尘暴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报送。

  5.1.3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在接到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信息报告后,及时进行汇总、整理、分析,并上报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和国家沙尘暴日常管理办公室。

  5.1.4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建立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基础电子地图和支持应急指挥决策的地理信息系统,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动态更新。要逐步建立和完善应急指挥基础信息数据库,实现对沙尘暴应急指挥的可视化定位与分析决策支持。

  5.1.5对于涉密的重要信息,负责收集数据的部门、单位和人员要遵守相关规定,做好信息的保密工作。

  5.2通信联络

  在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预防和处置过程中,自治区各有关部门、各地区应急指挥部、赴现场工作组和专家咨询组之间要建立沙尘暴信息联络渠道,保持通信畅通。要明确主要联系人、专用和备用电话。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自治区有关部门之间采用保密电话联系,政务有线和无线专网备用;盟市、旗县应急指挥部之间,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盟市、旗县之间采用有线电话联系,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与赴现场工作组之间、现场工作组内部之间采用卫星移动电话,其他无线通信方式为备用。要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网络传输体系,建立跨部门、多路径、有线和无线相结合的稳定可靠应急通信系统。

  5.3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结束后,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分析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5.4新闻报道

  5.4.1沙尘暴灾害的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工作,应按照国务院和自治区相关规定,由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5.4.2沙尘暴红色预警(I级)、橙色预警(Ⅱ级),以及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发生后。自治区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派专人负责新闻报道工作,及时、准确报道沙尘暴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5.5应急结束程序

  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由自治区应急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6.保障措施

  6.1通信与信息保障

  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自治区、盟市、旗县三级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配备必要通信器材,保障信息渠道通畅,同时建立和落实备用通信系统。

  6.2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基础信息保障

  做好自治区荒漠化和沙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自治区、盟市和旗县三级荒漠化和沙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深入分析荒漠化和沙化土地变化情况,为沙尘暴预测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6.3资金保障

  预防和处置沙尘暴所需经费,按照国家制定的《突发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有关规定执行。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为预防和处置沙尘暴灾害提供资金援助。

  6.4技术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配备沙尘暴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装备,确保沙尘暴发生前、中、后期都能做出迅速反应。

  应用已经建立的沙尘暴监测与灾情评估系统,加强相关部门的技术合作,共同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预防和救助工作做好服务。

  6.5应急队伍保障

  各有关地区都要建立健全社会力量动员机制,组建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专门队伍。在当地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下,全面开展预防和应急救援工作。

  6.6宣传培训保障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应对沙尘暴宣传教育方案。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增强全民防范意识、普及应急基本知识和技能。政府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组织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

  沙尘暴应急预案7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建立健全突发沙尘暴灾害的监测、预报、预防和灾后救援的组织管理和紧急处置机制,及时、有效地应对和防范突发重大沙尘暴灾害,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沙治沙工作的决定》、《国家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辽宁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阜新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本预案在具体实施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的原则。把保障沙尘暴高发区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积极做好监测、预报和预防工作。

  (2)坚持统一领导,分级响应的原则。在市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市气象局制定和实施本预案,指导全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处置工作。沙尘暴灾害的应对和防范要按照“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和分级管理、分级响应的原则,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各县区要层层组成应急指挥部,编制应急预案,落实应急处置责任制。

  (3)坚持加强协调,整合资源的原则。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合作,形成合力。充分利用各部门现有资源,实现资源和信息共享,避免重复投资,重复建设。

  (4)坚持平战结合,快速反应的原则。市、县区各级应急指挥部经常性地做好应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思想准备和工作准备,常抓不懈,迅速、及时、有效地应对重大突发灾害。

  1.4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市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或相邻地区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影响到我市境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启动本预案:

  (1)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时;

  (2)发生重大沙尘暴灾害(II级)时;

  (3)发生较大沙尘暴灾害(III级),且有关县区提出请求,需要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指导救灾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指挥机构组成

  2.1.1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由市政府主管副市长以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组成。

  指挥长:市人民政府主管副市长

  副指挥长: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气象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

  2.1.2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市气象局,办公室主任由市气象局主管业务副局长担任。

  2.1.3成员单位

  市农委、气象局、林业局、环保局、民政局、卫生局、建设局、公安局、武警支队、交通局、财政局、阜新车务段。

  2.2职责

  2.2.1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职责

  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突发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政策,建立和完善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的应急机制,组织制定和完善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沙尘暴灾害应急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决策、指挥和协调等。

  2.2.2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承担指挥部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和市政府有关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工作的指示和要求;负责编制和修订阜新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负责组织应急人员的培训和应急演练工作;具体负责协调各应急单位的应急行动;负责应急的信息收集、处理和通报工作;负责组织对重大沙尘暴灾害状况的调查、分析和评估;建立阜新市沙尘暴灾害应急资料库;完成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它任务。

  3、预警和监测

  3.1预警预报

  3.1.1每年年初,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邀请专家对当年春季沙尘暴灾害状况进行预测和分析,提出当年沙尘暴灾害发生趋势,报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为领导决策和防灾减灾服务。

  3.1.2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预防的原则,由市气象局做好中短期沙尘暴的分析和预报,及时作出沙尘暴灾害性天气预警、预报,包括沙尘暴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强度、移动路径、影响区域等。

  3.1.3市气象局应加强对沙尘暴灾害性天气的监测,掌握沙尘暴发生源地、强度、路径、影响范围,及时向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沙尘暴天气情况及其相关资料,为应急决策服务。

  3.2预警支持系统

  3.2.1林业部门要定期开展全市沙化土地监测工作,提高监测手段和水平,掌握沙化土地消长动态变化和植被状况等相关信息。完善沙化土地监测体系,特别是重点风沙区要建立定位监测站(点),为沙尘暴预测、分析、预警提供基础数据。

  3.2.2收集并建立我市沙区社会经济状况数据库,为防灾减灾和沙尘暴灾害评估提供服务。

  3.2.3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建立现代化的决策指挥网络体系,实现沙尘暴灾害、决策和指挥信息的快速传递和反馈。

  4、应急响应

  4.1沙尘暴灾害分级

  按照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性和危害程度,将突发沙尘暴灾害分为4级。

  (1)特大沙尘暴灾害(I级):造成人员死亡10人以上,或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

  (2)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造成人员死亡5-10人,或经济损失1000万元至5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连续封闭12小时以上。

  (3)较大沙尘暴灾害(Ⅲ级)∶造成人员死亡5人以下,或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或造成国家高速公路路网线路封闭的。

  (4)一般沙尘暴灾害(Ⅵ级)∶对人畜、农作物、经济林木影响不大,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

  4.2分级响应机制

  针对突发沙尘暴灾害的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别启动不同级别的预案。

  4.2.1一级、二级响应

  当发生特大沙尘暴灾害(Ⅰ级)、重大沙尘暴灾害(Ⅱ级)后,立即启动市、县区两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同时向省气象局、省林业厅、市政府报告沙尘暴有关情况。

  4.2.2三级响应

  当发生较大或一般沙尘暴灾害(Ⅲ级或Ⅳ级)后,启动市或县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

  4.3险情响应措施

  气象部门作出强、特强沙尘暴灾害预警后,各级政府应迅速做出反应,通过各种渠道发布沙尘暴消息,做到家喻户晓;动员机关、厂矿、学校和广大人民群众,采取有效措施,做好人畜防灾减灾工作,将危险地带的人民群众和重要财产转移到安全地带;必要时安排本地交通部门及时封闭高速公路或采取限速及限流措施,并在灾后尽快清扫路面,保证行车安全,及时开放交通。同时,市重大沙尘暴指挥部办公室要做好启动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方案的各项准备。

  4.4灾害应急措施

  发生重、特大沙尘暴灾害后,经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负责人批准,启动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预案,相应的应急指挥部立即转为应急指挥部,统一负责处置重大沙尘暴灾害的指挥协调工作。会同市级相关部门立即组成救灾指挥部,认真组织做好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生命和财产损失,做好舆论导向,维护灾区社会稳定,并立即将沙尘暴情况及其灾害报市政府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领导小组,向沙尘暴移动的下游县通报。

  4.5信息共享和处理

  4.5.1建立沙尘暴灾害信息报告制度。各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都要指定专人负责沙尘暴灾害信息的收集和上报。

  4.5.2突发沙尘暴灾害信息实行逐级报告制度。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在沙尘暴灾害发生后要及时将涉及本部门的沙尘暴灾害及其造成的损失情况报告本级突发沙尘暴灾害应急日常管理办公室,日常管理办公室汇总后向本级应急指挥部和上级日常管理办公室报告。

  4.5.3信息报告时限与内容要求。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要将沙尘暴的预报、预警以及沙尘暴发生时的强度、影响范围和沙尘暴的结束时间等情况在30分钟内报告市重大沙尘暴应急指挥部、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省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同时在应对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4.5.4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各级气象、林业等部门要加强沙尘暴灾害信息基础平台建设,实现沙尘暴灾害信息资源共享,为领导决策和各部门的防灾减灾提供及时、准确的信息资料。

  4.6指挥和协调

  沙尘暴灾害的预防和控制主要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实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各县区要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统一领导下的,由气象、林业、农(牧)业、交通、民政、建设、公安、武警、财政、卫生等部门参加的指挥部。

  4.7沙尘暴灾情的调查分析与后果评估

  在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和相关部门人员,对沙尘暴灾害及其所造成的损失进行全面调查,对灾害及救灾情况进行评估,提出灾后重建对策措施。

  4.8后期处置

  对于重、特大沙尘暴灾害结束后,由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通过新闻媒体进行宣布。

  5、保障措施

  5.1通信与信息保障

  应充分利用社会基础通信设施,建立健全应急信息通信保障体系,要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和卫星通讯器材,保证和维护信息通讯渠道的通畅,保证防灾救灾信息能够及时上通下达。要建立和落实备用通讯系统。

  5.2完善沙化和荒漠化监测体系

  继续做好全市沙化和荒漠化土地监测工作,进一步完善沙化和荒漠化土地信息管理系统,特别是县级监测机构和站点建设,提高装备水平,逐步形成一个布局合理,设备先进,反应灵敏的全市沙化和荒漠化监测体系,保证沙尘暴灾害信息的迅捷、真实和可靠。并掌握主要沙区的社会经济状况,为沙尘暴预报、预警及灾害的气象评估工作提供基础数据,为防灾减灾提供服务。

  5.3强化技术咨询,建立技术储备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组成相应的沙尘暴灾害专家咨询组,为沙尘暴灾害的防治提供必要的技术指导、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要增加配备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预警、应急和处置的装备,保证在发生重、特大灾害时能够做出迅速反应。开展沙尘暴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究,为推进沙尘暴灾害防治工作做好服务。

  5.4落实资金保障

  处置突发沙尘暴灾害所需财政经费,按《阜新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执行。

  5.5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公众意识

  各级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充分利用现有的宣传媒体,积极开展《防沙治沙法》和沙尘暴灾害有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广大人民群众沙尘暴灾害的预防、避险、避灾、自救和互救的常识。

  市重大沙尘暴灾害应急指挥部应定期组织对各级地方政府主管领导、地方各级沙尘暴灾害应急管理人员、沙尘暴灾害监测和信息管理人员等进行培训,使之掌握防沙治沙、沙尘暴灾害的有关专门知识,促进有效沟通,提高防控沙尘暴灾害的效率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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