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指的是老年公寓与老人和老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关于老人入住老年公寓事宜上协商一致的情况下所签订的协议书。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精选7篇),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1
甲方:
法人代表:
乙方:
乙方自愿将XXX老人送住爱民老年公寓,经双方协商签定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一经签定,甲乙双方即形成劳务关系,甲方必须向老人提供护理衣、食、娱乐等方面的服务,乙方则按约定向甲方支付报酬。
二、乙方入寓前出具县级或县级以上的医院开据的近期身体状况证明,患有传染病或其他不宜入院的疾病患者,不得入住公寓。
三、甲方有权按乙方出具的老人身体状况证明,确定老人护理范围,但乙方自愿提高服务的除外。
四、不能自理的老人能轻微活动或卧床,日常生活事情基本不能做,必须由护理人员帮助,老人精神要正常应配合服务工作。
五、(一)甲方提供护理项目:
1、每天定时打开水、打饭、刷碗、清洗口杯和毛巾。
2、每天打扫室内卫生,帮助老人清理个人卫生。包括洗脸、洗手、洗脚、漱口、梳头、清洗臀部。
3、每天帮助卧床老人穿衣服、脱衣服及时为失禁老人换洗衣服、尿布、保持皮肤清洁、清理大小便及大小便器,定时为老人翻身,整理床铺。
4、按时给老人喂水、喂饭、喂药。
5、定时清洗床单、被罩、衣服。
6、每半个月剪指甲、定时擦身。
7、有病及时通知家属,工作人员24小时在岗,定时查房。
8、有家人的陪伴,定期给洗澡。
(二)乙方自负项目:
1、理发、刮脸、洗澡、家属经常给拆洗被褥。
2、自备用品、肥皂、洗衣粉、干净被褥、床单(2个)、枕巾(2个)、换洗衣服、尿布、暖瓶、毛巾、碗筷、大小便器(卧床老人每月向甲方交两袋洗衣粉,也可以甲方提供)。
3、医疗费,取暖费自理。
六、老人住寓后,因疾病以及其他方面原因,需要提高护理标准的,甲、乙双方应协商后确定,协定后执行新的收费标准。
七、老人在入住期间,身体健康状况若发生变化,甲方要及时通知老人家属,协商调整护理等级或回家中休养治病。家属若不同意老人提高等级护理或接回家暂时治疗的发生摔伤、烫伤等其它意外事件,甲方不负责任。
八、老人患有精神病或自杀,自残倾向的,甲方有权终止协议,通知乙方家属接老人回家,如乙方不及时接走,所发生的后果由乙方负责任。
九、交费方式:乙方每月1日前向甲方缴纳本月的护理费用。入住不满一个月的,按天计算收费标准,节假日或平时不在公寓的费用不退。另:冬季每月收60元取暖费,缴费其不得延误,出现欠款经多次催要,不能及时补交者,甲方有权将老人退回乙方。
十、入寓老人应自觉遵守公寓各项规章制度,不得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其财物,违反公寓制度,造成自身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毁坏或丢失公寓公共财物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十一、老人之间和睦相处,互相帮助、互相尊敬,入寓老人不得侵害他人 人身、财产方面的合法权益,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由乙方承担民事责任。
十二、老人如突发疾病、病危或死亡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县乡范围内)接到通知后必须在1小时内到达甲方:如因老人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外力造成老人意外伤害的,甲方不负责任;老人正常死亡的,乙方必须在2小时内将尸体运走,非正常死亡的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尸体,尸体处理费用由乙方承担。
十三、纠纷解决方式。甲乙双方发生纠纷应依协议有关内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论。任何一方不得无理取闹、辱骂、殴斗、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承担全部责任。
十四、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本协议一式两分,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
电话:
乙方:
电话:
20XX年X月XX日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2
甲方:
乙方:
丙方:
一.甲方为乙方提供食宿、医疗保健、娱乐、健身等标准化服务,昼夜护理。实行有偿服务,按规定收取服务费。
二.丙方认真如实填写“收养老人登记表”,否则,甲方不予办理入托手续。
三.乙方必须由丙方或原工作单位亲自护送。自备日常生活用品及个人卫生用具。乙方不予需将水果刀、剪子等铁器物品带入公寓,如需用时,可向工作人员借用。
四.乙方必须精神正常,无传染病,并愿意接受公寓服务和管理。否则,及时清退。
五.乙方属于XXX护类型,需住XX人间,每月托费XXX元。冬季取暖费按3元/天收取。
六.公寓设有食堂,按乙方口味提前订餐,餐费自付。
七.乙方的托费由乙方或丙方于每月的月末前如数缴纳给甲方。逾期不交,每日收取滞纳金15元;有意拖欠者,甲方有权将乙方送回。乙方身上不得带有现金和贵重物品,如需要,可交甲方代管。如乙方自行保管如有丢失,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八.乙方中途退托,半月以内的,收半月托费,超半月的收取全月托费。
九.随乙方身体变化,公寓有权变更服务档次,其托费随之增加或减少。
十.甲方可以帮助乙方联系医务人员,开展一般病的保健护理,乙方服药、打针、输液等医药费自付。
十一.乙方重病或病危时,甲方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应及时感到公寓,由丙方负责就医治疗。乙方因病、自尽或神智突发异常造成的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丙方同意甲方在乙方身体情况允许的情况下,批准走出公寓去散步。乙方外出时必须佩戴公寓胸牌,并向护理人员请假,因自己失误走失、突发疾病造成伤亡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老人伤亡事宜由丙方承担。
十三.乙方在公寓病故,甲方及时通知丙方,丙方及时感到公寓,丙方负责处理善后工作。甲方向丙方收取消毒费100元,净身费100元,穿衣费100元,并从入托老人停止呼吸开始计时,每放一小时收取占床费100元。
十四.特护、专户老人因病长久卧床,难免造成病理性褥疮,发现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给老人进行医治,费用由丙方负担。
十五.乙方的身体状况在办理入托手续时,丙方应如实登记,对有传染性疾病的老人,甲方可拒收。对患有精神疾病,小脑萎缩的老人甲方很难控制,因自身原因发生的跌、碰损伤,以及走失,直至死亡,甲方不负责任。
十六.因特护老人的消化系统衰弱,丙方探视携带的食物需经甲方同意方可进食,避免暴饮暴食,形成病变。造成不良后果,甲方不予负责。
十七.乙方如节期回家或因病住院等情况,满一周后,公寓每日收取3元床位费。一周以内的按原额收费。
十八.乙方如发生吵闹、骂人甚至动手打人,一旦发生严重后果,由乙方或丙方负责。
十九.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丙双方另行商议。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丙双方各执一份,从签订之日起生效。
二十.条双方如有纠纷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绥化农垦法院裁决。
甲方(盖章): 乙方:
甲方代表: 丙方(签字、按手印):
日期:20XX年X月XX日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3
甲方(养老服务机构):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电话:
邮编:
乙方(入住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
身份证号:
家庭住址:
丙方(保证人,包括但不限于入住老人的法定赡养义务人、其他亲属、原单位或其他自愿担任入住老人担保人的单位或个人)
丙方为个人的,填写:
姓名:性别:身份证号:
与乙方关系:
住址:
工作单位: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办公电话:
家庭电话:
手机号:
丙方为单位的,填写:
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通讯地址:邮政编码:
联系人:手机号:
办公电话:
鉴于:
1、甲方是依法成立的养老服务机构,能够提供居住、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服务等一系列养老服务;
2、乙方经实地考察甲方,自愿入住甲方开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名称),接受甲方提供的专业养老服务,并愿意向甲方支付相应费用;
3、丙方同意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项下付款义务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限为本合同生效日至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如本合同期限延长,则保证责任期限相应延长;
4、乙方指定丙方在紧急情况下为自己的代理人,代理处理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相关事务,丙方对此表示同意。
为营造温馨、舒适、安全的生活环境,满足老年人“老有所养、老有所乐”的需要,切实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北京市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等法律规定、行业及地方规范,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养老服务事宜,自愿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供各方遵照履行。
第一条:甲方接收乙方入住的条件及程序
1、入住条件:乙方无精神病、无传染性疾病。
2、入住程序:
(1)乙方向甲方提供乙方及丙方共同签字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作为本合同附件3.该陈述书应包括乙方既往病史情况、目前是否患有疾病、心理和精神状况、自理能力等内容。
(2)乙方应向甲方提供乙方在本合同签署前一个月内在本市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进行体检的《体检报告》(体检项目包括:精神健康状况、传染性疾病、等)。
该体检报告作为本合同附件4,由甲方作为乙方入院的健康档案进行保管。
(3)自理能力测评
甲方根据乙方提供的《健康状况陈述书》、《体检报告》及对乙方的身体状况进行综合测评,确定乙方为(在以下三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生活自理的老人②生活半自理的老人③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老人。
乙方对上述甲方所作的自理能力测评结果表示认可。
(4)填写《入住登记表》(作为本合同附件5)。
第二条服务地点及服务设施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地点为:北京市(明确到养老院的具体门牌号)。
2、乙方选择入住的房间类型为(在以下几种情况中选择一种):
①单间②双人间③三人间④多人间(四人以上,含四人)
3、乙方选择的具体房间为:.
乙方基于正当理由要求调整房间的,不涉及房间类型变化的,甲方在条件许可的范围内应尽量满足。涉及房间类别变化,由此增加费用负担的,还应由乙方、丙方书面确认是否调整。
4、甲方提供的服务设施包括房间内设施及公共设施,具体明细见本合同附件6房间设施设备表、附件7公共设施设备表。
第三条服务项目及质量标准
1、甲方按照民政部和北京市的规范要求,可以提供个人生活照料、膳食、心理/精神支持、安全保护、环境卫生等服务。具体服务范围作为本合同附件8.
2、根据乙方实际情况,三方同意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见本合同附件9.
3、乙方如选择其他服务项目,或因乙方的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变更服务项目,由三方另行协商并签署补充合同确定。
4、甲方向乙方提供服务的质量标准应符合国家或北京市的要求,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国家或地方规范有强制要求的,按照强制标准执行。本合同另有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条体检
甲方每年组织乙方进行次体检,并将体检结果告知乙方。体检费用由乙方负担,丙方负连带责任。
如果经体检,医生建议乙方做特殊检查的,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征得乙方同意后,安排针对乙方的特殊检查,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乙方应配合甲方安排的体检。
第五条收费
1、养老服务费用
(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见本合同附件11.
(2)根据本合同第三条乙方所选择的服务项目,乙方入住养老院的养老服务费标准为每月元,计每年元。该费用包括 费(根据服务项目列举每个项目的收费)。
(3)如根据第三条第3项乙方接受了其他项目的服务,甲方应根据本条公布的收费标准或根据达成的补充合同收取费用。对此,甲方每月向乙方提供《个人费用明细表》,乙方应签字确认其在甲方接受服务的费用明细,如有异议,可在收到《个人费用明细表》后____日内提出,甲方应作出书面说明。
(4)所有相关费用由乙方支付,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据。
(5)上述养老服务费的支付时间为.
2、押金(如甲方不要求,则无需填写):
押金分为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两部分。
(1)乙方应于签约时交纳相当于个月养老服务费的费用计 元作为入住押金,用于支付延付的养老服务费用、违约金、赔偿金等。
(2)乙方应于签约之日向甲方支付医疗备用金元,用于乙方突发急病和意外伤害的救治、交付给医院的押金及支付相关费用。
(3)合同期限内押金不足元,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之日起____日内补足。
(4)入住押金和医疗备用金不计利息(若计息则注明计息标准),甲方不得挪作它用,在合同到期或合同提前终止时,扣除相关费用后应于合同终止的同时返还乙方。
第六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的权利
(1)按照本合同约定收取相关费用;
(2)按照公示的管理制度对乙方进行管理;
(3)在征询乙方的意见后,制订、修改管理制度;
(4)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有权根据乙方所需服务项目的变化情况调整乙方入住的房间;
(5)为了乙方的健康和安全,在乙方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在通知丙方的同时采取紧急措施。
2、甲方的义务
(1)按合同约定向乙方提供符合服务质量标准的养老服务;
(2)按合同约定提供各项服务设施,确保养老服务场所、设施符合行业标准规定和正常运行;
(3)按照规定配备符合比例要求的有资质的各类服务人员提供养老服务;
(4)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尊重乙方,保障乙方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
(5)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尽量满足乙方调整居住房间的要求;
(6)当乙方发生紧急情况时及时通知丙方或其他约定的联系人;
(7)为乙方建立个人档案,将包括乙方的入住登记表、体检报告等健康资料以及日常经费开支情况等个人信息归入其中,完整保存。除向乙方、丙方和其他有权部门(公安局、检察院、法院、养老服务行业主管机关因办案、监督、检查需要)提供查阅、允许复制外,不得对外透露;
(8)允许丙方及经乙方许可的亲属和其他人员探视乙方并提供方便;
(9)在乙方无力支付养老服务费用、丙方不能及时承担担保责任时,依法妥善安置乙方;
(10)接受乙方和丙方对甲方的合理建议和监督。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的权利
(1)按照约定的服务项目获得甲方提供的符合服务标准的养老服务;
(2)对甲方的服务有批评建议的权利;
(3)对自身的健康状况、费用支出、入院记录等有知情权,有权查阅、复印甲方为其建立的个人档案;
(4)有权了解提供服务的人员是否经过专业培训,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对未经专业培训或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要求或提供服务不合格的人员有权要求甲方改正或者更换;
(5)在甲方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有权要求调整房间,甲方应尽量满足;
(6)有参加社会活动的自由和权利;
(7)在入住期间依法享有人身自由;
(8)享有隐私权,人格尊严和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害;
(9)有权提前十日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0)在突发急病、意外伤害的情况下有权获得及时医疗救助。
2、乙方的义务
(1)入住前要根据本合同要求的内容如实向甲方反映本人的基本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
(2)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甲方提供的各项服务设施;
(3)与其他入住老人和谐相处;
(4)在接收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期间,因疾病出现诊疗情形,应在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5)按照约定的时间和金额支付养老服务费。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急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八条丙方的权利、义务
1、丙方的权利
(1)对乙方的身体健康和享受服务的情况等有知情权;
(2)有权查阅复制乙方在甲方的档案资料;
(3)遇紧急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乙方发生走失、身体健康状况出现紧急情况时,有权第一时间从甲方得到相关信息;
(4)对乙方有探视权;
(5)经乙方同意,在乙方的权益受到损害时有权代理乙方向甲方主张权利。
2、丙方的义务
(1)入住前如实向甲方陈述其所知悉、本合同所要求的乙方的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等基本情况;
(2)应经常与乙方进行沟通,保持联络,满足乙方的精神需求;至少每月探视乙方次,因故长期不能来探视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3)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甲方;
(4)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乙方出现的紧急情况或善后事宜;
(5)按照本合同约定,丙方自愿就乙方入住甲方期间发生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特别约定
1、出现疾病或事故等紧急事件的处理
(1)如乙方在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同时尽自身所能立即采取必要救助措施,及时联系120或999急救车辆;如需到医疗机构急救,甲方应派人陪同。如遇丙方不来医院处理的,甲方无手术签字权,甲方对乙方在医院期间的治疗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丙方不来医院,甲方应尽早与本合同确定的其他联系人取得联系,通报情况。
(2)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急救费用、治疗费用、住院押金等均由乙方负担,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2、乙方去世的善后服务及相关费用的承担
(1)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乙方去世,甲方应及时与丙方取得联系,丙方负责善后处理并承担相关费用。
(2)甲方负责办理死亡证明,负责与殡仪馆联系的,丙方应向甲方交纳善后服务费元。
(3)发生本款约定的情况,如甲方自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无法与丙方取得联系,或者虽然取得联系但丙方在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之日起三日内仍不来协同处理相关事宜的,乙方、丙方在此授权甲方本着合理善意、符合公序良俗的原则进行善后处理,包括但不限于遗体火化,骨灰寄存等,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丙方承担。
3、甲方与丙方联系中断
(1)因丙方提供的联系地址、方式不准确或不详细或变更后未及时通知甲方,或其他原因致使甲方无法与丙方及时联系,此种情况连续达一个月则视为联系中断。如果联系中断的情形持续两个月,甲方与乙方协商后,有权重新确定联系人,但不免除丙方应承担的义务。
(2)如果在丙方联系中断的情况下出现丙方应承担保证责任的情形,则甲方有权起诉丙方,丙方应负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乙方拖欠的养老服务费、违约金、赔偿金、诉讼费用、甲方聘请律师实际支付的律师费及为挽回损失所支付的一切费用。
4、特殊情形责任的负担
(1)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不听甲方劝阻或不接受甲方服务,食用在外自购食品或探视亲友送来的食品等原因造成的损害,由乙方承担。遇上述情况,甲方应及时通知丙方。
(2)本合同有效期内,乙方因自身身体原因患病的,甲方应在所提供服务和自身能力的范围内积极救治,但对乙方患病或乙方因疾病导致去世所产生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3)因不可抗力致乙方受到伤害,后果由乙、丙方承担。
5、本合同关于乙、丙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并不免除对乙方有法定赡养义务的'其他人员的法定责任。
第十条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1、合同的变更
(1)根据乙方健康状况的变化,甲方可以提出变更服务项目方案的建议,并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乙方和丙方应对新的方案和收费金额进行确认,如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回复。如乙方或丙方收到甲方变更护理方案的书面通知后既不确认又不提出异议,且不调整服务项目将导致甲方无法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养老服务,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健康状况调整服务项目或提出解除合同。若乙方接受甲方调整后的养老服务,乙方和丙方有义务支付调整后的养老服务费用。乙方和丙方拒绝根据调整后的服务项目支付养老服务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对已提供的服务按照调整后的收费标准收取服务费。
(2)当与甲方日常管理、服务直接相关的食品或人工的市场价格上涨时(以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为准,食品价格同比上涨超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CPI同比上涨超过%),甲方有权在该上涨幅度内适当调整收费标准,并将价格调整的通知在调价前____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及丙方。
乙方不同意价格调整的,可在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解除合同;乙方虽有异议但要求继续按照原收费标准履行合同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这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甲方及乙方、丙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乙方收到通知后____日内不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但拒绝根据调整后的价格支付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取已提供服务的费用。
2、合同的解除
下列情况下,可以解除本合同:
(1)甲方提供的服务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的过错造成乙方人身、财产损害的,乙方有权提出解除合同。
(2)如果乙方无故拖欠各项费用超过两个月,经甲方催告后十日内仍不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书面通知乙方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如果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____日内仍不搬出所在的养老服务机构,甲方有权提起诉讼,请求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此种情况下解除合同,乙方除应支付拖欠的服务费用、诉讼期间的养老服务费用外,还应负担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甲方聘请律师的实际支出等。丙方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发生不可抗力或甲方破产等情况,致甲方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在通知丙方后应协助乙方转至其他养老院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5)乙方因疾病住医院治疗,甲方应当主动询问乙方是否与甲方解除合同,此种情况下,乙方可解除本合同,无需承担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责任。如果乙方不提出解除本合同而要求保留床位或房间的,应照常向甲方交纳、、等费用。
(6)因甲方提出调整养老服务项目和(或)收费的方案,三方无法达成一致的,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7)乙方不适应居住或管理环境,提前十日可以提出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甲方应在十日内结清款项,退回押金(如有)。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
1、因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过错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应由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2、甲方没有按约定提供服务,应相应降低收费标准;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当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3、甲方具有资质的服务人员的配备比例不符合规定或提供的服务不合格,经乙方或丙方提出,甲方不及时更换或改进服务达到合格的,乙方或经乙方书面授权后丙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甲方减少不合格服务部分的收费,由此造成乙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4、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犯乙方隐私权或人格尊严,造成乙方精神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5、甲方或其工作人员侵害乙方及丙方对甲方提供的养老服务的知情权的,乙方和丙方有权要求甲方改正,并承担乙方和丙方因行使知情权发生的所有费用,造成乙、丙方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
6、乙方不按约定时间交纳费用,除应尽快补足所拖欠的费用外,还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具体为:每逾期一日承担应付款额万分之的违约金。
7、乙方违反甲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违反禁止房内吸烟的规定、不服从甲方管理、扰乱他人正常生活、打架斗殴、故意伤害他人身体或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等造成自身伤害的,由乙方自行承担全部后果;由此造成甲方或第三人(包括但不限于其他入院老人或亲属、甲方职工、来访人员等)人身或财产损失的,由乙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丙方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8、非因不可抗力因素和乙方过错或者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甲方提前解除合同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具体标准为:.
第十二条免责条款
因不可抗力导致甲方无法履行本合同,甲方应在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后及时通知乙丙方,本合同自动解除,各方不承担解除合同的责任。甲方、丙方应积极协调,根据乙方的意愿选择按下列方式妥善安置乙方:协助将乙方转至其他养老机构或送回乙方或丙方住所。
第十三条合同期限
经协商,确定本合同期限为年(月),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第十四条合同期满的处理
1、合同期满前30天,乙方可申请续订合同。
2、如果乙方在合同期满前不提出续订合同的申请,乙方应于合同到期日办理出院手续,搬离甲方,并结清所有费用。
3、合同期满后乙方既不提出续订合同又不搬出甲方,则本合同变更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甲乙丙三方仍按原本合同约定内容履行。
若乙方或者丙方拒不按照原合同履行,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丙方解除合同,要求丙方将乙方从甲方接出。如果丙方在甲方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后____日内仍不接出乙方,则按照本合同第十条规定的合同的解除程序(2)办理。
第十五条通知
在本合同中所标明的甲方、乙方和丙方的地址和联系方式为各方各自有效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一方变更通讯地址和联络方式应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当事人。
因一方变更通讯地址未及时通知其他各方,导致未被通知的一方发出的文件无法送达,则视为文件已经送达。
一方发往另一方通讯地址的挂号信、特快专递、电报等,如果因地址不详或查无此人或收件人拒收等原因被退回,仍视为该文件已经送达。
乙方入住甲方期间,有关本合同的履行事宜甲方应直接将书面通知交付乙方才视为通知或送达了乙方。
第十六条纠纷的解决方式及管辖
因本合同引发的纠纷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由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七条合同附件
1、加盖甲方公章的甲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2、乙方、丙方(个人)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丙方是单位的提交加盖公章的丙方合法注册登记文件复印件
3、乙方及丙方签字的对乙方《健康状况陈述书》及《入住登记表》
4、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出具的《体检报告》(体检时间在一个月以内)。
5、《入住登记表》
6、房间设施设备表
7、公共设施设备表
8、甲方服务范围表
(甲方应根据《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填写具体服务项目,如个人生活照料服务包括:协助洗脸、刷牙、理发等等。)
9、乙方选择的服务项目
10、《养老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规范》
11、甲方提供养老服务的各种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12、《北京市×××养老院入住须知》及甲方制定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附件。
13、甲乙丙三方签字盖章的《补充协议》。
第十八条未尽事宜
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各方应另行协商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将作为本合同附件。
第十九条生效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丙方各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日期:
乙方(签字、盖章或者按手印):
日期:
丙方:
(签字或者盖章):
日期: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4
甲方:乙方:(有效监护人):
身份证:
地址:
入住老人姓名:
电话:
身份证:
住址:
电话:
工作单位:
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乙方入住甲方老年公寓具体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入住服务范围:甲方为乙方提供生活服务,服务项目包括住宿、就餐、日常洗刷等。乙方在入住前,应全面向甲方告知老人的健康状况、饮食习惯、性格,并说明其他相关情况。老人生病与治疗、旧病复发与抢救以及自行跌伤等均不在护理责任范围之内。
二、入住费用:入住费用每月元。其中:护理费用元,伙食费用240 元,床位300 元。每月5号前缴纳。
三、请假外出约定:老人在公寓期间因事外出的,思维行为不正常的老人需由监护人办理请假手续,并由监护人领出并对外出行为负责;思维行为正常的老人因事外出须到传达室登记。老人在公寓外的行为后果甲方不负责任。若擅自外出不归、失踪或在途中发生意外,后果自负。
四、老人伤病责任:乙方在入住期间,甲方只负责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不负责老人自行跌伤、突发生病的任何费用和责任。
1、老人因行路困难、骨质疏松、身体虚弱、喝酒等原因发生跌伤,甲方不负责任;
2、老人因长期卧床、药物反应、糖尿病、不配合护理等原因形成座疮或座疮加重,甲方不负责任;
3、老人出现病重、病危时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应在接到通知后第一时间送医院抢救,如乙方监护人未到达前老人出现意外,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4、如老人因病猝死,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负任何责任。老人的后事乙方必须在接到通知及时安排处理。
五、变更护理标准约定:老人在住寓期间由于健康原因、年龄原因、物价上涨原因需要提高护理标准的,双方商定可适当提高 。
六、费用结算方式:甲方实行入寓进出自由的原则,如乙方中途不愿意继续在公寓生活,一经老人提出并经监护人签字同意即可终止合同。对于中途退房,当月费用可按天计算 ,老人因病、因事请假外出15天以上,伙食费按实际天数计算扣除,其他费用照收 ,若请假15天内,各项费用不退还 。
七、医疗费用约定:
1 、乙方在入寓前需自行健康查体 ,入寓后如需进一步检查,检查费用由乙方负责 。
2 、入住公寓老人需提供准确可靠病史,入住后如发现因隐瞒病史而耽误治疗,其后果自负 。乙方可自愿在甲方卫生室就诊,医疗费自理。也可由监护人送医院治疗,治病途径由乙方选择,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
3 、住寓老人出现病危、病重或猝死的,公寓医务人员本着救死扶伤的精神,在及时通知乙方的同时将给予紧急处理及必要的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由乙方负责 。(甲方垫付的医疗费,乙方应在三天内付清) 。
4 、住寓老人如遇突发急、危、重病时导致增加的临时陪护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
八、贵重物品的保管:乙方的贵重物品及现金,可以委托甲方免费保管,自行管理出现丢失的,甲方不负责任 。
九、解除协议的约定:监护人应全面了解《长乐路老年公寓老人入住须知》,入住公寓的老人应遵守公寓的各项规章制度,包括作息及就餐时间、用水用电安全、集体活动、外出请假制度等规定。乙方在入住后对服务不满意可随时退房,所剩费用甲方足额退还。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甲方有权将其退回,入住协议同时废止 。
1、发现老人有传染病、酗酒、精神病患者;
2、不按时交纳各种费用者;
3、若老人生病通知乙方,乙方监护人在第一时间不来者;
4、不能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妨碍他人入住且甲方认为无法为其服务者;
5、老人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并发症、座疮、哮喘病以及其他疾病病情加重,甲方认为无法提供服务者;
6、行为异常、脾气暴躁、产生噪音影响其他老人正常休息且不听劝阻者。
本协议甲、乙双方签章并遵照协议条款办妥有关手续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其他未尽事项,双方协商解决,解决不成交当地人民法院裁决处理。
甲方: (盖章)
乙方监护人:(签章):
护理承包人:
入寓老人(签章):
年 月 日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5
甲方:
乙方:
责任担保人:乙方直系亲属或组织单位代表
甲方与乙方及其责任担保人,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望双方共同遵守执行(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一、甲方责任
1、甲方为乙方提供居住、饮食及个人生活护理等服务,甲方每月1—5日按时收取寄养费,如遇节假日及休息日依次往后顺延。
2、甲方设立餐厅供乙方用餐,保证做到清洁卫生,一日三餐按老人要求及时供应面点、饭菜,伙食费自理。
3、甲方有医疗配套,每周定期进行保健检查,免费看病,药费自理。乙方如病必须去医院就诊或住院,甲方负责通知乙方委托的家属办理各项手续,同时甲方对急诊病人采取相应的急救措施,帮助呼叫120急救车送医院治疗或抢救,费用自理。
4、甲方设立健身房、阅览室、棋牌室等活动场地,免费为住寓老人服务。同时还组织各种有益于乙方身体健康的文娱活动。
5、甲方服务人员将诚恳、负责、热情、周到地为乙方服务。如有态度恶劣者,将其辞退或调离本岗位。
6、根据寄养老人的年龄和健康原因,甲方有权调整老人的护理等级,望乙方积极配合。
7、因内部管理的需要,甲方有权对寄养老人的住宿房间在同类档次中进行调整。
8、甲方认真做好安全保卫、环境美化工作,为老人提供一个安全、详和、优雅的生活环境。
9、甲方对寄养老人实行非限制性开放型管理,如被寄养人在寄养期间不慎或主动发生事故,导致走失、自伤、自残、自杀或死亡等,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0、甲方每月每人提供20o电供照明使用,其余按抄表数实收,水按10元/人/月收费,有线收视费10元/房/月,多人间5元/人/月。
二、乙方的责任
1、首次办理入寓手续应一次性交纳医疗保证金3000元和当月寄养综合费元。老人退离寓时,保证金如数退还,月综合费按不超过半个月,以半个月退费,超过半个月以一月退费。
2、乙方入寓只须带被褥、换洗衣物,部分床上用品、洗漱用餐用具等,不准自带家具进住房,以免影响住房整洁,公寓备有电器设备,若老人仍需自带电饭煲、电磁炉、电烤炉等电功率比较大的,其使用不当或引起的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公寓只提供第一次入住老人的房间设施设备,若有损坏需老人自配。
3、乙方不能把贵重物品和数量较大的现金存折等带入公寓,如遗失,甲方不负保管和赔偿责任。未经公寓允许,家属不得陪住。
4、乙方请假走亲戚或有事外出或住院,在三个月以内 者,月寄养综合费照交;但请假在三个月以上者,只交纳床位费;如乙方不要求保留床位,待再来时服从公寓安排者,月寄养综合费可不交。
5、乙方损坏公共财产及房间内配套设施,应照价赔偿。
6、公寓设有公共食堂,禁止乙方私带电磁炉、电饭煲等电器及明火烹饪。如违反,发生意外,一切责任由乙方承担。
7、被寄养人因病去世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家属来寓处理丧事,如乙方6小时内不能应约前来处理丧事,则甲方有权处理遗体,期间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家属负担。
8、甲方月寄养综合费,将随市场物价变动而进行调整,乙方不得有异议。
9、乙方应认真履行本协议条款,如有不遵守公寓规定,无理取闹,不按时交纳月寄养综合费;或发现有隐瞒精神病和传染病史,以及发现患有老年性痴呆症往外走的情况,即将老人送回家,乙方家属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如不接走,发生任何意外,本寓将不承担任何责任。
10、老人属于骨质疏松症高危人群,极易造成病理性骨折,如寄养老人自身原因发生骨折或其他摔伤的(含特级护理的有活动能力的老年痴呆症老人),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1、乙方责任担保人或家属每月应至少来公寓探望一次,以便做好老人的思想工作,便于公寓各项工作的开展。
12、解除合同关系以办理离园手续为准,若未办理,期间发生房间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本协议一式二份,经甲、乙双方或甲方、乙方负责
担保人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电话:
电话:
年 月 日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6
甲方:
乙方:
丙方:
丁方:
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经协商自愿签定本协议。
一、入院试住条件及试住期限
1、经甲方、丙方、丁方三方审核通过,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年满六十岁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赡养人和扶养人的,或者其赡养人和扶养人确无赡养能力或者扶养能力的非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的老年人。
2、为了保护各入住院名的权利,更好适应养老院的生活,本协议约定从乙方入住到甲方养老院至日起六个月为试住期。试住期满后,对于符合试住期条件的院民,另行签订正式的入住协议。
二、各方权利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为乙方提供相应的居住生活、文化娱乐、健康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和场所,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2、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为乙方提供相应服务。
3、凡不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的或不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的院民,经劝导无效,而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甲方有权通知丙方、丁方接乙方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供养。
4、甲方有权拒绝接收精神病、传染性疾病患者入住。
5、乙方在入住期间患重大疾病,甲方有权利义务根据农村新型合作医疗制度为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6、下列款项、物品由甲方按规定统一管理使用。
①上级部门下拨的“人头”经费;
②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向养老院捐赠的物品、款项;
③院民接受社会各界人士、社团组织、单位捐赠的款项物品。
7、乙方所在村组的耕地、经济林、牲畜由甲方协同丙方、丁方出租、出售,所得款项统一存入乙方名下,用以弥补平时零用和去世后的后事费用。不便动的贵重资产由丁方妥善保管,如寿材等。
8、乙方去世后要求回原居住地村组入葬的,为避免影响养老院的正常工作及对其他院民造成不利影响,甲方有权要求丙方、丁方及乙方有关亲属在乙方死亡后5个小时内将遗体接走,否则甲方有权按照养老院的规定处理遗体。甲方根据乙方遗嘱通知丙方、丁方接回原居住地入葬的,丧葬费用由丙方、丁方承担。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办理入住手续,签订入住协议。
2、服从甲方管理及养老院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各项义务劳动,外出须向管理人员请假。
3、遵守公共道德,讲文明、懂礼貌、不打人骂人,爱护公物、视院如家,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不做有损养老院形象的事,不说有损养老院声誉的话。
4、讲究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烟头,不乱倒污水,不随地大小便,不说粗话、脏话。
5、闲杂物品不得带入养老院,贵重物品可交由工作人员代为妥善保管,凡自己保管发生丢失责任自负。
6、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内装置其它设备。
7、乙方患突发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乙方生前有决定本人遗物处置的权利。
8、乙方在外欠款均由乙方承担责任。
(三)、丙方、丁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丙方、丁方有探视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2、办理乙方入住担保时,丙方、丁方须提供详细住址、通讯电话及村民小组证明等资料。
3、同意乙方去逝后回村安葬,并承担相应费用,乙方在本院去世,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应在院民死亡后5小时内将遗体接走,并按照乙方遗嘱予以处理后事,逾时不到者,由此所造成费用、责任,均由丙方、丁方全部承担。
4、乙方不能适应新的生活环境,要求回原居住地居住的或不能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约束自己,严重影响到甲方正常工作秩序的,接到甲方通知,应及时由丙方、丁方接回原居住地村民小组居住供养。
三、各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在楼前设置门卫,外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二)、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五)、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7.院民之间如果发生冲突、打架事件造成的损害,由院民自行承担;(六)、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警示标志。
(七)、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
(八)、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九)、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丁方及乙方的亲属,丙方、丁方及乙方亲属应积极配合治疗,办理有关手续。对于有亲属的院民,由亲属出面在医院的相关告知书上签字,如果亲属拒绝配合或者拒绝签字的,则由甲方工作人员代签,如因医疗行为发生意外或者其他损害,与甲方无关。(院民有亲属的,应当签订一份《代签院民住院文件委托书》)
(十一)、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丙、丁、见证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自签定之日起生效,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行补充条款。
甲方:XXX养老院盖章
乙方:院民
乙方亲属:联系电话:
本人签字(指纹)
丙方:
乙方所在乡镇盖章
乡镇主要领导签字:
丁方:
村委会领导签字:
联系电话:
见证方:
老年公寓入住协议书7
xxxx老人公寓(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入住公寓者(以下简称乙方):
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职业
住所身份证号:
入住公寓者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
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
住所身份证号:联系方式
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甲方根据乙方、丙方的共同申请,同意乙方入住,经三方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入住对象及入住条件
第一条甲方须为生活能够自理或者介助、介护的老年人,提供相应的服务。
第二条乙方入住前须向甲方提交以下材料:
1.乙方有效的身份证件(户口簿或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二寸照片二张;
2.乙方经县级人民医院出具的近期一个月的体检报告;
3.乙方入住的申请;
4.丙方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5.丙方的经济状况证明;
6.甲方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乙方和丙方应当如实提供上述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和丙方承担一切后果。
第三条乙方入住公寓前,必须向甲方交纳押金xxxx元,医疗保证金xxxx元,甲方于乙方离寓时将押金退还给乙方(无利息)。
第四条乙方入住后,应如实向甲方陈述自己的即往病史。甲方如发现乙方患有传染性疾病或精神疾病,乙方必须离寓或通知丙方将乙方领回,如果丙方拒绝领回乙方,甲方有权将乙方送回交丙方,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后果由乙方和丙方共同承担。
二、入住期限
第五条本协议的期限为年(月),自乙方入住之日起计算。
第六条合同到期时,如果乙方不愿继续居住或者丙方不愿继续担保,乙方或丙方应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乙方向甲方交清各项费用后,办理出寓手续。如果乙方愿意继续居住,丙方愿意继续提供担保的,三方再续签协议时间。
三、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
第七条甲方向乙方提供居住、餐饮、护理、卫生保健等服务。甲方按照物价部门核准的价格向乙方或丙方收取上述费用,如遇价格变动,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和丙方。
第八条乙方在入住期间,甲方根据乙方的身体状况、自理能力等因素,确定乙方的护理等级,乙方按照不同的护理等级向甲方交纳费用。如需调整护理等级,甲方向乙方或丙方说明调整的理由。并通知乙方或丙方按新的护理等级交费。如果乙方或丙方不同意调整护理等级,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或者按原护理等级提供护理,因此发生的不利后果,由乙方和丙方承担。
第九条乙方在入住期间的一般疾病由甲方安排治疗,费用由乙方承担。如遇重病、急病需住院治疗的,甲方负责将乙方送往医院,同时通知丙方,丙方应立即到场。住院医疗费用及一切实际费用由丙方承担。乙方住院期间,甲方不负责护理。
第十条乙方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按月计算,不足半个月的按半个月计算,超过半个月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向乙方退回部分费用:
1.乙方外出住院,护理费、伙食费甲方根据乙方当月实际居住的天数扣除后退还给乙方,但当月的床位费不退。
2.乙方外出探亲超过10天以上的,甲方只退伙食费。
第十二条乙方或丙方在每月30日前交清下月费用。乙方不得无故拖欠费用,否则甲方将从乙方交纳的押金中直接扣除。
四、三方权利义务
甲方的基本权利义务
第十三条甲方应当按质按量做好各项管理和服务工作,保障乙方在入住期间的安全。
第十四条乙方在入住期间,因甲方管理、服务不当造成乙方伤亡的,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五条乙方在入住期间,如因意外事件或自身疾病、自我残害、外出走失,发生伤亡,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丙方应当及时处理善后事宜。甲方与丙方在处理善后事宜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就诉诸法院处理。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公物,外出要请假。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第十七条遵医嘱。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的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老人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疗。
第十八条及时交纳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第十九条应爱护公寓内的物品和设施,如有损坏,按价赔偿。
第二十条乙方外出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丙方陪同,乙方在外出期间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十一条家属及单位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
丙方义务
第二十二条丙方应保证至少星期探视乙方一次,否则,除非乙方明确反对,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元。
第二十三条丙方应积极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第二十四条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第二十五条丙方有协助甲方照料乙方的义务。乙方在入住期间遇有思想、生活、医疗等方面问题需丙方协助时,丙方应及时协助甲方处理,不得无故推托。
第二十六条丙方如带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第二十七条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以及乙方无力支付甲方的费用负有连带责任。
三方安全义务
第二十八条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九条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伤害承担责任;
第三十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第三十一条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5.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第三十二条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第三十三条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第三十四条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第三十五条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六条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七条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八条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合同的解除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的,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1.乙方因病住院或者其他原因,超过2个月不在公寓居住的;
2.其他可以协商解除的情形。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的,甲方可以单方解除合同:
1.乙方或者丙方无故拖欠费用达2月的;
2.乙方严重违反公寓的规章制度的;
3.乙方私自外出超过10日的;
4.乙方或者丙方无理取闹,给甲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5.丙方不履行协助义务,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6.丙方经济状况恶化,丧失担保能力、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甲方通知乙方更换担保人,乙方拒不更换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的,乙方或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
1.甲方不按约定向乙方提供服务的;
2.因甲方管理、服务不当,造成乙方伤亡的。
第四十二条甲、乙、丙三方解除合同时,乙方和丙方必须结清乙方入住期间的费用。
六、其他
第四十三条若休养人(乙方)病故,甲方通知丙方立即将其遗体送往殡仪馆。在公寓停留期间不得焚烧纸品,不得鸣放烟花爆竹及从事各种吊唁活动,违者按有关规定处理,或给公寓其他老人造伤害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四条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第四十五条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本协议中未尽事宜由三方协商解决。
甲方(盖章):
乙方(签字):
丙方(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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