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2022-01-21 14:06:53 关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教育督导的简介

  教育督导历史上又称教育视导。是教育督导机关或人员依据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下级的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

  2009年公布的《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征求意见稿)把教育督导分为综合督导、专项督导。在基层督导工作中,有时会对辖区内的教育机构(学校、幼儿园)开展随机性的督查活动,被称为随访督导。

  综合督导与专项督导是按督导原则和标准,使用科学方法,对教育行政工作和学校工作通过观察,调查和考核,作出分析和评价,指出成绩和缺点,并提出积极的修改意见,使教育工作质量不断得到提高的活动。

  另外定义:指行使督导职权的机构和人员,受本级政府或同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保证国家有关教育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关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

  教育督导,也称“教育视导”。是教育领导机关代表国家行使检查、督促的职责,对下级机关及各级各类学校的工作进行视察、监督、指导的活动。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教育督导的认识与思考相关内容,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一、对教育督导及其历史沿革的认识

  依据我国国家教委1991年颁布的《教育督导暂行规定》,近年来出版的教育督导著作大致这样来解释教育督导的概念:“教育督导实质上是一种行政监督和管理的重要职能,是国家对教育实行监督和指导的有效机制和有力手段,也是现代教育管理体系必不可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特定涵义是指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给所属的教育督导机构和人员代表本级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教育工作、下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和学校的工作,依据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规,按照督导的原则和要求,运用科学的方法,进行监督、检查、评估、指导,并向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报告教育工作情况,提出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

  对这一定义,笔者认为过于偏狭。因为它过分强调了教育督导的行政性,易忽视其专业性;重视、“督政”,易忽视“督学”;重在“监督”而非“视导”,且缩小了教育督导组织存在的范围,并把督导的目的局限在报告建议,为政府的教育决策提供依据”上。笔者比较赞同黄藏在其所著《现代教育督导引论》中给教育督导所下的定义:教育督导是由教育督导组织及其成员根据教育的科学理论和国家的教育法规政策,运用科学的方法和手段,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以期促进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提高的过程。笔者所理解的教育督导是一种行政性和专业性并举,但以专业性为重,“监督”和“视导”职能兼具,但以“视导”为主,督政与督学相结合,奉行民主、科学、法治的工作方式,以提高教育效率和教育质量为旨归的专家式管理支持系统。它对上能起到“参谋”和“反馈”作用,对下能起到“监督”和“指导”作用;既在政府或行政领导身边,又扎根于教育行政和学校之中;既在教育行政部门之内,又能够跳出教育行政部门之外;既明上义,又知下情;既有理论,又有实践;既能掌握教育现状,又能前瞻教育的发展和变化。并且,教育督导不仅是指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也包括学校内部建立的督导机制。关于建立学校内部督导机制,湖南未阳一中对此已经作出了很好的探究和实践。

  英国教育督导的职责和范围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变化的,现在教育督导的范围已扩大到初等教育、中等教育、职业教育、成人教育等整个教育事业,涉及学校管理、课程、教学生活、师资培训等各个方面,对整个教育事业产生巨大影响。英国的教育督导工作是相对独立的。女皇督学团虽设在教科部内,但有其业务上的独立性,督学提出的报告内容教科大臣不得搜改,督学团决定自己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不受教科部干预。英国的学校教育具有自由、自治等特性,所以,英国的教育督导机构形成了传统,即教育督导人员不仅是官员,更重要的是专家,是给教育管理部门提专家建议的人。其性质在很大程度上是专业性的,教育督导组织及其人员对教育工作没有直接的权力,但因为信誉及其评价的准确性、建议的适用性、对教育情况了解的透彻性,使之权威性极强,从而能对学校教育发展产生巨大影响。我国1卯7年后教育部将督导办独立设置,并改原国家教委督导团为国家教育督导团,在这一点上似乎与英国的教育督导制度趋同。"

  因此,笔者认为英国教育督导组织的专业性值得我国教育督导机构借鉴和学习。美国的教育管理中没有教育督导概念,教育督导一般称为教育辅导。虽然辅导工作遍及各级各类教育,但是没有一个统一的教育辅导制度,也没有一个全国统一的教育辅导机构。就教育辅导范围来看,州和学校承担着大部分辅导工作,联邦的作用相对较小。笔者认为这和美国地方分权的教育制度相关。在近2印年的历史进程中,美国的教育督导形成了合作、民主、全面并富于哲学性的特点,强调辅导人员之间、辅导人员和被辅导人员之间相互合作;重视被辅导人员的积极参与;督导范围广泛且注意从教育问题的研究中发现一般教育规律和原则,用以指导教育督导工作和教育活动。总的来说,美国的教育督导不重权力,主要重视专业性,重视教育指导的效果,重视微观方面的视导。因此,美国的教育督导制度值得我们注意,可借鉴之处在于:教育督导组织不仅是指政府设立的专门督导机构,同时学校也承担着大量的教育辅导责任,教育督导工作强调合作、民主、全面,这就使得微观督导尤其是督学更实在。另外还有一些全国性的学术团体,如美国教育协会下属的'辅导及课程发展协会以及全国学校评估研究会等都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开展教育辅导工作,这说明除了政府和学校,不妨大力发挥民间学术团体的教育督导作用。无论是督政与督学的偏重之争,还是视导与辅导的称谓之变,论及教育督导的作用,笔者认为可以用以下十六、个字作一个较为全面的概括,即“监督检查、考核评价、调查研究、指导服务”。教育督导是教育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教育管理是教育决策、教育执行和教育监控三部分的整合。教育督导是架设在决策与执行之间的桥梁,使教育管理系统处于动态平衡之中。管理系统如果奉行“决策一执行一监督”单轨运行模式,决策部门或行政机构既管决策、执行,又管监督评价,无异于让其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决策是否正确,执行是否得力,显然难以获得一个准确、真实的结论。管理系统如果奉行“决策一执行”、“监督一评价”双轨并行的模式,则决策正确与否,执行得力与否,就不再是决策或行政机构说了算,“监督一评价”系统可以提供客观、真实的反馈和指导,从而是管理更加科学有效。

  二、对进一步完薯我国教育督导制度的几点思考

  1、关于我国教育督导机构的定位问题,一直存有争议,人们的认识也很模糊。1卯7年,中编办批复原国家教委督导团更名为国家督导团,带动各级政府在机构改革中也将原有的教育局督导室更名为政府教育督导室。此举意在强化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政职能,也确为落实我国基础教育依法治教之所需。但据笔者看来,教育督导组织的名称虽然变了,其实质并未有多少变化,各级督导机构似乎处在督政无权、督学又无力的尴尬状态。鉴于我国上世纪80年代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后教育管理权限下放的实际状况,加强对各级政府进行依法办学、依法治教的监督责任重大,因此,笔者赞同教育督导机构在隶属关系上受各级政府的领导和上级督导组织的指导,人员编制、职数、经费单列,但不赞成将其完全从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剥离出来,成为一个与教育行政部门并行的权力性行政机构。完全的剥离虽然有利于教育督导主要是督政工作的开展,然而却失去了督导的真正含义,况且与教育行政部门难以协调,也不利于督导目标尤其是督学指导目标的实现。就我国目前的教育管理情况来看,国家和省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构位高权重,应当侧重宏观督政职能;市、县包括学校一级的教育督导机构在督政方面确实勉为其难,应当侧重微观督学指导〕

  2、从教育督导的范围看,我国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名义上为政府督导室,但仅限于对基础教育的督导,这与当今终身教育思潮影响下正在形成的大教育格局不相适应。应当进一步拓展教育督导的范围和领域,加强对成人教育、职业教育、特殊教育、高等教育等各种类型教育的督导,督导的内容也应涵括管理、课程、师资培训、教学等教育的各个方面。

  3、严格选聘教育督导人员,加强督导队伍建设。教育督导工作比一般的教育行政和学校教育工作更具有专业性、复杂性和艰巨性,其素质要求和任职条件要高于一般的教育行政人员和教师的任职条件。然而长期以来,一些政府和行政部门的领导对此认识不足,把那些工作水平一般或行将退休的老弱病者安排到教育督导机构中。教育部长卸任以后一般就任国家总督学,一些校长或教育局长二线之后就到督导室,从中央到地方,莫不如此。而国外教育督导人员的选聘条件与操作则非常严格,从学历、教育实践经历、规划和组织才能、表达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思想活跃程度、个性品质等各方面考察,公开进行选聘,并且对督导人员的年龄也作了严格规定,一般在曳49岁之间。相比之下,我国督导人员的任职标准还待提高,特别是专业知识标准和专业能力标准要提高,并且要限定身体和年龄标准,以引45岁之间、身体健康为宜,以便能够承担经常深人基层开展督导工作之艰巨任务。应采用公开招聘和选拔任命相结合的方式确定督导人员,并加强对现有督导人员的培训工作,着力打造一支专家型的专业督导队伍,为我国教育督导工作的有效开展提供人员保障。

  4、加强教育督导理论研究,创新督导工作机制。总的来说,我国的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是比较滞后的,无论是研究人员还是研究成果都较少。在人们对教育督导的性质、任务及其定位等基本问题还模糊不清的情况下,尤其需要教育督导理论研究来帮助人们橙清认识、统一思想,为教育督导工作的开展提供认识基础和理论指导。从创新教育督导工作机制而言,应加强教育督导立法工作,着力健全督导程序、督导报告、督导公报等制度,应用现代技术手段开展督导工作,使得督导程序科学,督导报告、督导公报权威而公正,并且做到经常化。

  5、充分发挥学校和社会学术团体在教育督导方面的作用。教育督导并不仅限于各级政府设立的教育督导机构。湖南来阳一中的研究实践告诉我们,在学校内部建立教育督导机制是可行而且有效的,它能够将“督学”落到实处,变重“结果”为重“过程”,教育指导效果明显。应倡导一些教育学术团体发挥其专业、权威、公正的特点,积极开展教育督导研究,象美国的一些教育学术组织一样,以推动教育辅导或实施教育辅导为宗旨,共同参与政府组织的教育督导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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