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暂付款管理、清理,及时收回未用余额和代垫款项,以利资金周转,加强会计核算,避免公款私用等漏洞和防止因长期不报而造成呆帐损失,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项因公借款或代垫款项的清理报销期限:
1.办公或零星购置借用的小额现金或支票,借出后一周内必须办理报销。
2.因公出差借用的差旅费,返校后十日内必须办理报销。
3.预借发本单位教职工的奖金、酬金、津贴、补贴、劳务费等款,借出后十天内必须办理报销。
4.预付订货款、预付工程款或预付其他外单位款项,在设备物资到货验收、工程结束验收,所办公务结束后十五日内必须办理报销。
5.出国所借的机票、制装费及国外收入,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必须办理报销和结算。
6.汇往国外的购书款,一般一笔一清,汇出后一年内必须办理报销。
7.汇往国外购设备、材料款,按合同规定收货一个月内必须验收完毕,收回余款,办理报销。一般一次一结,货款两清,国外不留外汇余额。
8.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垫费用的款项,必须在一个月内向委托单位收回。
二、凡不在规定期限内办理报销结算者,按以下规定办理:
1.每月初五日前,财务处将未报的借款清单通知各单位,请各单位领导人督促经办者速办报销。
2.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销的,由经办人写出书面材料,经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到财务处协商延长期限。
3.催报后十日内不来报销,又不申明原因和约定延长期限的,财务处有权拒绝该单位继续借款,至月底仍不办者,财务处有权在经办人下月工资内一次或分次扣还。
4.凡难以计算是否超过规定报销期限的,如出差、出国的返校时间等,在报销时以返程车票、机票日期为准,超过者按每天1‰收利息。
三、各类借款、预付款、代垫款,凡不按本规定清理报销,造成帐目混乱,无法清理,或单据丢失无法报销,或呆帐损失者,由经办人和单位负责人承担一切经济责任。为不使国家造成损失,财务处应在单位创收分成款中扣还。
四、凡借用公款挪作私用,或将应退余款移作私用者,一经查出,将报请院领导视情节轻重,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
五、借用公款的人调动单位或离校者,如一时尚难报清者,应由单位负责人指定专人负责接办,接交双方应到财务处办清手续。对不办此手续的,原单位不得放行,财务处可拒绝在人事处的调动工作或离校通知单上签字。
六、对本办法制定前长期未清的借款,或已成呆帐损失的款项,可参照本规定的精神和历史原因酌情处理。
七、校内自负盈亏的独立核算单位,经领导批准预借的周转金,三年之内无偿使用,三年之后,有条件的应分期归还,并从第四年起,按机关团体在银行的存款利率计收利息。但不计复息。
八、院内各独立核算单位可按此办法或根据实际情况另定具体办法贯彻执行。
九、本办法经院长批准,自一九八八年三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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