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假的规定1
根据《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
至于假期超过3天的,全国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统一标准。但根据上海市有关规定,职工除了享受的3天婚假外,符合晚婚年龄(男职工年满25周岁、女职工年满23周岁)的初婚者应当增加婚假一周。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10天婚假的工资、奖金按如下原则确定:
1.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标准确定。
2.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3.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还要说明的是,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上海市规定的标准。
婚假的规定2
为规范办学行为,加强对教师和职工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修正)》,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以下规定:
一、审批手续
请婚假的,须凭结婚证到校长室办理手续,与学校签订《生育调节计划书》并经学校批准。
请产假的,须凭准生证、生育卡和产后的医院证明、病历卡等材料到校长室办理请假手续并经学校批准。
二、假期规定:
1、婚假:
⑴符合法定婚龄的教职工,可请假三天。晚婚的,视学校实际情况,经学校批准可适当延长。婚假期间,基本工资、补贴福利等全额发给。
⑵可以享受而没有享受婚假的,或在规定婚假内提前到校上班的教职工,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2、产假:
⑴已婚女教职工怀孕生产符合与学校签订的《生育调节计划书》规定的计划的,产假为九十天,其中可含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或双胎的,增加产假十五天。晚婚晚育的,根据学校实际情况,经校长室批准可再增加产假15天。若产假时间与寒、暑假重合,可按重合的实际天数延长产假时间。产假期间享受全额工资(不含奖金和其它福利)。
⑵产前15天之前一般不准请产假。如确因身体原因无法继续工作的,需凭医院证明到校长室办理病假手续。
⑶产假的起讫时间最早可从生产的前15天开始计算,到符合规定的产假结束时间为止。超过产假时间不上班并又未与学校办理任何请假手续的作旷工论处。
⑷在规定的'产假内,如主动要求提前到校工作并经学校同意,学校给予一定的奖励。
⑸未按本人与学校签订的《生育调节计划书》的计划时间而意外怀孕的,必须终止妊娠。否则按不服从学校安排处理,扣发全年奖金,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如请代课教师的,代课教师工资由该教师支付。
本《规定》解释权为校长室,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学校原有规定如与本规定有抵触的,按本规定执行。
婚假的规定3
婚假有多少天?想必这是很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都很关注的问题,毕竟我国的婚俗比较多,很多人都会为此在担心婚假够不够用?那么,今年国家规定的婚假有多少天呢?
国家关于婚假的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只有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
婚假和路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在婚假和路程假期间,工资照发,也就是说,带薪休假。
晚婚假正式取消
20xx年12月27日下午,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新闻发布会上,国家卫生计生委法制司司长张春生表示,当天下午刚刚表决通过的计生法修正法草案对晚婚晚育不再作出限制,晚婚假正式取消。此前的计生法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本次计生法修订,将该条款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根据调查,目前群众初婚初育年龄比以前明显推迟,北京等大城市女性的平均初育年龄已经超过30岁。婚育年龄推迟不仅使得现代女性的生育窗口期大大缩短,也造成了高龄产妇增多、不孕率提高、出生人口缺陷率增加等社会问题。
张春生表示,目前,我国的初婚年龄约为25岁,初育年龄则约为26岁,鉴于婚育形势,本次计生法修订不再对晚婚晚育作出限制,原来的晚婚假随之取消。
值得注意的是,婚假的具体天数是由地方计生条例规定的,各地的时间并不统一。在地方法未做明确修改之前,均应执行此前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应随意改变。
婚假工资如何计算
不少单位对婚假的时间和婚假的工资支付有自己的“土政策”,因此不少网民询问,国家和上海市对此是否有统一的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但可以制定本单位的规章制度,但是各个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符合国家或地区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如果单位的“土政策”违反现有的法律法规和规章,这个规章制度就是违法的无效的,对职工并没有约束作用。如果单位硬要按“土政策”办事,由此侵犯了职工的合法权益,职工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并要求单位赔偿损失。
在婚假的问题上,虽然国家对职工的休息、休假有规定,《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确定了:职工本人结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假期在三个工作日以内的,工资照发。……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但并未明确规定工资计发的标准。因此在婚假的工资发放标准上,目前还没有适用于全国的统一规定。但是上海市从去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 》对这个问题有一定的规定。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的规定,婚假期间的工资应当按这样的原则确定:
(一)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三)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按以上原则计算的假期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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