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书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常委会会议上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工作报告后所发表意见、建议的高度概括,是常委会集体意志的一种表现形式,是“一府两院”在抓落实整改工作中的文字依据,它是常委会会议成果的载体,具有代表性、权威性和一定的约束力。但是,一些地方存在审议意见书空话套话较多、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影响了审议意见书的办理质量。要让审议意见书真正发挥监督的正能量,笔者认为,必须在写好审议意见书上下功夫。
有道是:思想是行动的先导。只有认识提高了,才会有行动上的坚定;只有思想统一了,才会有行动上的一致。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增强写好审议意见书的信心和决心,就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审议意见书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最为常见的文种,是承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关重大事项决定权、监督权的重要文本,提高其权威性、针对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对于规范地方人大常委会的工作,进一步提高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的水平,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此,必须着力抓好规范化建设,夯实写好审议意见书的基础。
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尚未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为了确保审议意见书的质量,地方人大常委会要加大对负责撰写审议意见书工作人员的培训力度,按照“客观准确,简明扼要”的原则,在让他们知道审议意见书到底写什么、怎么写、写多长、把握啥,真正掌握审议意见书的格式和内容的同时,要求他们务必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要掌握规范文本格式。审议意见书作为地方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中一种重要的公文被普遍应用,具有很强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因此,它的文本格式一定要规范,不能带有自主性、灵活性和随意性。首先,要用专用的字头纸和文号,届别明确,格式清晰。其次,坚持一文一事。审议意见书属于需要答复一类的公文,“一府两院”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的办理情况要有书面报告。再次,审议意见书的结构、形式和内容要参照常委会正式文件。标题要简要地写明发文机关、“一府两院”报告和文种,指明针对“一府两院”哪个报告的审议意见书,标题之下注明审议意见书通过的具体时间。正文分为称呼、引言、肯定成绩、指出问题、提出要求、提请用语。开头和结尾的用语多为格式化。开头习惯上应交代会议听取了“一府两院”所做的工作情况报告,以“并进行了认真的审议”过渡引出正文。结尾应写明办理要求。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审议意见书的正文要把握好三个层次:一是肯定报告机关的成绩;二是指出存在的问题;三是对今后工作的建议。在具体撰写时,要按照“原则肯定成绩,具体指出问题,对应提出建议”的要求组织文字。同时审议意见书的文字要注意全称、简称的规范,文字运用做到平实简洁,采用公文用语。概括事实、指出问题要做到用语准确,实事求是。引用法律法规、政策性文件,要有出处,原文引用,不能断章取义。同时,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防止产生歧义现象。
二要注重规范实质内容。审议意见书既是地方人大常委会会议之后对“一府两院”改进工作的具体要求,也是地方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工作监督和督促落实的重要依据。因此,审议意见书的内容:一是要合法,不能与宪法、法律、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相抵触;二是要统一,它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形成的意见,而不是个人的、零散的甚至是互相矛盾的意见的原始记录;三是要可行,人大常委会的审议意见书,必须符合客观实际,必须是属于有关机关的职权范围之内的事项能力,而且提出的建议要具体,并具有可操作性。要规范审议意见书的内容,努力做到“三个坚持”。一是坚持指导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必须要有前瞻性,不能是谈成绩“放之四海”,讲问题“普天皆宜”,形式主义和八股味十足,要以法律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为标尺,查找工作不足,对今后工作提出要求。二是坚持针对性。地方人大常委会所形成的审议意见书指向要清楚,其所针对的对象是“一府两院”,所涉及的内容要立足于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立足于区域的中心工作、立足于“一府两院”在人代会上的承诺、立足于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要求、立足于“一府两院”想办,但各方阻力较大的工作。三是坚持可操作性。用直白朴实的文字直接提出具体要求和量化标准,做到内容清晰、重点突出、要求明了、用词准确,一定要务实可行,条理清楚。对于法律法规有要求,但现实条件不具备的要求及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要求不能作为审议意见书的内容。
三要做到“三个体现”。一是体现全面性和准确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发言时,往往会出现对某些问题意见比较集中,对某些问题意见相对较少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应对认识一致且为多数人提出的意见,集中归纳并直接形成审议意见;对虽为少数人提出、但却有一定价值的意见,应“原汁原味”地融入其中,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体现审议意见书的全面性和准确性。二是体现审议监督的严肃性。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各项工作报告,既有“肯定”工作成绩的,也有对工作的某些方面持“否定”态度指出问题和失误的。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应正确处理“肯定”与“否定”的关系,突出批评意见和建议在审议意见中的重要位置,努力克服肯定有余、批评不足、建议笼统的现象。应坚持少而精的原则,在文字表述上言简意赅,切中要害,不回避矛盾,真正体现审议监督的严肃性。三是体现“虚”“实”并重。审议意见一般分为指导性意见和针对性较强的意见两大类。指导性意见属于“务虚”性质,但具有一定的指导价值,往往涉及全局性和宏观性问题,需要“一府两院”进行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并拿出切实可行的措施去落实。而针对性较强的意见则属于“务实”性质,往往涉及群众关心的某一件具体的热点难点问题,需要“一府两院”及时办理,限期落实,以解群众的“燃眉之急”。因此,工作人员在撰写审议意见书时,要坚持做到“虚”“实”并重。
综上所述,虽然目前地方人大常委会审议意见书还没有统一规范的标准,但是只要我们坚持不懈,持之以恒地实践和探索,就一定能消除形成的审议意见书内容分散、针对性不强、“一府两院”办理难等弊端,就一定能改变过去那种认认真真搞形式,轻轻松松走过场的局面,就一定能为把地方人大工作不断推向前进作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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