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我院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在审查起诉部门全面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工作方案》和上级院的有关要求,从提高检察工作效率、保证办案质量着手,在公诉部门积极、稳妥地实施了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同时,结合本地区实际,在实践中积极探索、敢于创新,取得了一定成效。经调研分析其基本情况和主要做法如下:
一、率先试点,为全面实行主诉检察官办案制打下了坚实基础。
20xx年1月高检院《工作方案》发布之前,我院于xx年初在上级院安排下,在全省率先开展了主诉检察官办案制试点工作。在无现成模式可遵循的情况下,积极探索,根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法规则等有关规定及精神,制定了主诉检察官实施办法,对主诉制的目标、组织形式、主诉检察官的选任办法、职责、考核、奖惩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在全院范围内聘任了三名主诉检察官,并分别配备了助手和书记员,按照有关规定独立行使职权,主诉检察官办案制的实施,突破了原有的办案模式,把公诉工作推向一个全新的层面,由于行动早、措施当、见效快,为第二年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正式实施打下了坚实的基础。目前,我院公诉部门现有人员7人,其中检察员6人,已取得主诉检察官任职资格6人,根据受理案件数和人员结构,并从客观实际出发,我们确定了三个办案组,每二名主诉检察官组成一个办案组。
二、慎重选任,确保主诉检察官的素质达到要求。
主诉检察官具有较大的权力和职责,决定了所选任的主诉检察官要具有较高的政治和业务水平。我们认为,主诉检察官即不是职务,也不是职级,而是一个公诉人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思维敏捷、表达力强、纪律作风优秀的象征。对于主诉检察官,并不是每位检察官都能胜任,只有素质条件都成熟,才能担当这一重任,如果责任过大而素质不高,会带来不良后果。所以,我院在选任中严格把关,公开、公正选拔,不局限于公诉部门,面向全院干警,滚动选任,双向选择,近几年来,经过本院的严格考核和上级院的业务、能力考评,先后有六名干警被选任为主诉检察官,并较好地履行了主诉检察官的职责。同时,选任的严格要求,也促使了主诉检察官和其他干警在办案中自我加压,不断强化学习和自身修养,以培养更多高层次,高素质的公诉人才,只有这样,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推动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现实需要。
三、明确职权,把握限度,保证主诉检察官权力的正确实施。
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职责,包括主诉检察官可以履行决定的事项及报请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事项两类,也就是说,主诉检察官在检察长的领导下有权独立处置与刑事案件审查起诉相关的检察事务,但在执行中要严格把握权力的限度,主诉检察官的自主权独立只是有限独立,只能享有一定范围内的检务自主权。因此,我们在推行主诉检察官制度中,强化对主诉检察官办案中的宏观决策指导作用,通过相应的监督机制来约束其行为,从而防止两种倾向,一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不用。从思想意识上继续沿用以前的办案模式,被动履行职务,把可疑自行处理的案件全部推向检察长、检委会。形成了一种用权不力的不良格局;二是主诉检察官权力乱用。为此,我们按照《工作方案》首先明确了主诉检察官的权力和义务,同时,要求主诉检察官必须坚持重大事项,重大案件向检察长、检察委员会报告的组织原则,再者主诉检察官意见如与主管检察长意见不一致时,应提交检委会讨论决定,主诉检察官必须无条件服从。
四、大力推行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取得良好效果。
一是工作效率大大提高,我院平均每年受理审查起诉案件200件左右,虽然案件多,人员少,任务重,但是,实施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明确了责、权、利,建立了激励竞争机制,极大地提高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办案效率不但没有降低,反而有了较大提高,有力地推动了公诉工作的发展,
二是办案质量有了明显改进。公诉工作的好坏,优劣,效果最终都要体现在办案质量上公诉工作的发展归根结底就是办案质量的不断提高,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使公诉人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不断加强,主观能动性不断提高,办案力度不断加大,同时,通过建立一定的办案质量督导机制,确定办案质量标准,加强办案质量检查,使公诉案件质量在各个环节和方面有了长足进步,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三是公诉队伍得到了锻炼和发展。随着主诉检察官办案责任制的实施,在院领导的重视下,一批勤学肯干、奋发向上、知识结构高、年龄结构轻的检察干部逐渐充实到公诉工作岗位,通过对政治素质和实际能力的不断锻炼和培养,一支吃苦耐劳、思想过硬、业务纯熟,团结奋进的公诉队伍逐渐成长起来。同时,每一位主诉检察官、每一位公诉人都看到一个严酷的现实,不学习、不调研、思想就无法进步,专业就无法精深、能力就无法提高,我院公诉部门有六名法律本科,其中有三名在读法律研究生,努力创建一个学习型的公诉人,不断提高公诉人的知识积累能力,法律思维能力,判断推理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综合素质能力,为造就一支职业化的公诉队伍和专家型公诉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对策。
一是不利于保证案件的质量。如遗漏犯罪事实,遗漏犯罪嫌疑人,审查办案期限是否超期、撤回起诉、变更起诉是否符合法律程序得不到有效监督机制。报表得不到统一管理,各办案小组只对自己小组负责,报表容易出差错。办案中要突出重点。要改变求大图全的监督心态,把监督的重点放在制约力强,易见成效,副作用小的的环节上。
二是主诉检察官在工作中缺乏规范化准则,在诉讼环节上缺乏统一程序标准。要制定和完善主诉检察官考核标准,将主诉检察官办案的数量、效率、质量分解成量化标准,用直观的方式对主诉检察官的工作进行考核,并以此作为奖惩主要依据。对因违法办案、工作严重无误,无法胜任工作及其他原因应承担责任的主诉检察官、要严格按照规章制度处理,追究责任,充分发挥监督的警示、教育、制约作用。
三是公诉部门满负荷甚至超负荷工作,使“厌战”情绪加剧,其他部门是忙一阵子,公诉部门是一年忙到头,同时不可避免的重复性、机械性、单调性、使公诉干警往往感到身心疲惫。要建立健全主诉检察官教育制度和激励机制,以提高主诉检察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品格素质为目标,拓宽教育培训的渠道,让主诉检察官拥有更多受教育的机会,采取灵活的方式,减少工学矛盾,增加教育投入,减少主诉检察官的个人负担,使主诉检察官的知识结构得到及时,经常性地更新,培育良好的学习气氛,营造自助学习、自我提高的环境,促使主诉检察官成为工作上的行家里手,培养一批专家性公诉人,使之成为主诉检察官的专业权威,检察机关的业务尖子。同时,建立一套全新的激励竞争机制势在必行,在政治待遇,经济保障,人事管理方面向主诉检察官倾斜,不断推动主诉检察官制度持续健康地发展。
四是至今主诉检察官津贴未纳入财政统一预算,缺乏保障落实机制,加重单位负担。建议将主诉检察官津贴统一纳入财政预算,协调出切实可行的办法,保障主诉检察官的队伍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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