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维护公平、公正的有效手段,是我们做事的底线要求。到底应如何拟定制度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用)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
一、为了加强校风及学风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保证校园良好的学习及生活环境,据《贵州省普通高中毕业会考学籍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本着教育与处分相结合,以教育为主的原则,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二、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的处分: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记大过;5、留校察看;6、劝其退学;7、勒令退学;8、开除学籍。
三、受留校察看的学生,以一年为期;毕业班的学生,一般不给予留校察看的处分。受留校察看的学生,在考察期间有悔改和进步表现者,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讨论,可按期终止;有突出先进事迹的可提前终止;经教育不改或察看期间又犯错误者,予以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法令,已受到司法部门和公安部部门处罚者,应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1、被判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因过失犯罪被判处拘役或徒刑,可根据该生犯罪的.具体事实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被收容审查释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4、被处以行政拘留者,可根据情节轻重以及在校的一贯表现,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被处以警告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6、被处以罚款者,可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司法和公安部门虽未给予处罚,学校也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五、对于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和学习秩序,破坏团结者,根据错误的具体情节、造成后果、认错态度给予记大过以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于偷窃、诈骗国家、集体和个人财物者,除偿还和按规定处以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案值不满10元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案值10元以上(含1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记过处分。
3、案值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记大过处分。
4、案值100元以上(含100元),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5、多次作案累计价值满100元或小偷小摸屡教不改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6、经保卫部门或公安部门确认撬窃者,虽未窃得财物,但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七、对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和按规定罚款外,给予下列处分:
1、损坏价值在20元以上(含20元),不满50元者,给予警告处分。
2、损坏价值在50元以上(含50元)不满100元者给予严重警稿处分。
3、损坏在100元以上者,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严重者,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八、对打架斗殴、寻衅滋事者,给予以下处分:
1、传话者:
(1)发现同学之间的矛盾或可能引起打架的现象,不积极通过教师或学校解决,反而传话给一方引起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2)凭主观推测或猜想传话引起打群架者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劝其退学的处分。
(3)故意传话挑起矛盾,造成打架者,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勒令退学的处分。
2、怂恿者:
(1)怂恿他人打架造成打架事实者,给予记过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3、打架者:
(1)殴打他人或结伙斗殴但未造成人身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致人轻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致人重伤者除赔偿医药费外,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用凶器伤人,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5)打架终止又报复打人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劝其退学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4、偏袒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进事态严重化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伪证者:故意提供伪证,妨碍正常处理调查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怂恿者、打架者犯此条加重处分。
6、故意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伤害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伤害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7、个人或集体污辱他人造成精神伤害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8、对邀请校外人员参与打架,学校视情节严重给予记大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9、对于侮辱教师、殴打教师者,加重处分。
九、凡聚众赌博、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十、学校要求男女同学交往要大方,合体,符合中学生身份,遵从中国国情和公共道德规范,对男女同学交往过分亲密,造成恶劣影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劝其退学处分;在宿舍留宿异性者,视情节给予劝其退学、勒令退学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男女同学同居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十一、学校严禁将管制刀具带入校园,私自带管制刀具入校未造成后果者,视其认识态度,给予严重警告直至记大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依据第八条相关条款处分。
十二、住校生不遵守学校纪律,私自外出或翻围墙出学校,第一次给予警告处分;如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反此规定者,即使没有其他违纪行为,也要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若出校后进行违规活动视情节严重,加重处分。
十三、学校严禁学生在校园内饮酒,违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若学生酒醉进入校园,视具体情况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若学生饮酒闹事,造成恶劣影响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四、校园严禁学生吸烟,第一次吸烟被发现,学校予以教育并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第二次被发现给予严重警告出处分;三次以上或态度恶劣,屡教不改者,给予记大过直至劝其退学处分。
十五、不按时会宿舍或故意躲在隐蔽角落导致学校四处寻找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六、把校园卡、学生证、校服借给他人(包括校外人员)并以此试图或已经进入校园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七、住校生三次违反住宿管理的相关规定,取消住读资格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八、走读生违反走读规定或不服从门卫管理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九、对有下列行为,造成一定危害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危害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1)在食堂、宿舍、课堂、会场等公共场所,没有任何合理的原因哄闹,故意扰乱公共秩序者;
(2)对教师及领导寻衅滋事者;
(3)藏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
二十、违反宿舍管理规定私用电炉、电吹风、电热毯、电水壶、暖手壶等电热设备及使用蜡烛、酒精灯、火柴、火机等易燃物品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两次以上违规使用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导致重大灾害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者,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二十一、违反《阳贵一中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关条款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
二十二、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一定学时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旷课累计达10—20节,给予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21—40节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达41—60节给予记过处分;旷课累计达61—90节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旷课累计达90节以上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十三、对考试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凡是携带手机进入考场或用手机自己作弊以及帮助他人作弊者,除该科目以零分记外,一律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十四、学生第一次受处分后,如未撤消处分又再次违纪需要处分者,无论违纪轻重,一律在原来处分的基础上加重处分。
二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如确需要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列规定中的类似条款给予适当的处分。
二十六、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罚:
(1)享受助学金者,受记过以下处分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降低一等,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2)受记大过处分时,原助学金中减免学费部分只享受原来的30%,生活补助部分降低50%,时间为一年;
(3)受留校察看处分时,在察看期间停发全部助学金;
(4)凡受处分者,从受处分之日起一年内,不得参与任何优秀学生的奖励、评比及奖学金的评比。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2
一、为创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教育教学任务的完成,根据省、市学籍管理条例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理,要坚持实事求是、教育为主以及慎重处罚的`原则,确保纪律处分的严肃性。
三、每个学生都应自觉遵守《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国家和各级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规章以及学校规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违反上述有关规定,均应视为违纪行为。
四、违纪学生的处理等级分为口头警告、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
五、凡违反《中学生一日常规》情节较轻者,视情况可给予口头警告,通报批评等处理。
六、三次给予全校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给予警告处分,受到警告及其以上处分尚未撤销,又有新的违纪行为者,处分从重。
七、其它严重影响校风校纪的违纪行为处分(见附表)
八、处分违纪学生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向政教处提出书面处分报告;严重警告以下(含严重警告)处分,政教处研究后报分管校长同意;记过处分报校行政会研究批准。
九、纪律处分决定后,须通知班主任与家长,提前与学生谈话,并全校公布。
十、处分在一定期限后,可予以撤销。撤销处分期限为:警告处分三个月,严重警告及记过六个月,留校察看一年。申请撤销处分的学生,需由本人提出申请,班主任同意后上报政教处,经校行政会研究批准后,由政教处下发撤销处分通知给班主任、学生本人和家长。
十一、凡受口头警告或通报批评者,本学期不能被评为三好生,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本学年内不能被评为三好生。班级内如有人受记过以上处分,该学期班级不得评为优秀班集体。
十二、学生受到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要记入政教处档案,学生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至毕业时仍未撤销者,记入本人档案。
十三、本条例适用江苏省浦江高级中学生所有在校学生,由政教处负责解释。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3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建设,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风尚,根据《xxxx省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参照《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一、学生违纪处分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留校察看;除名;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八个项目。一切处分均报学校行政会讨论,校长室审批执行。
二、凡不佩带校章、不按规定穿校服,拾到别人校章不上缴而私自取来佩带,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穿拖鞋进校者,没收拖鞋,写检讨书存档,记缺点一次,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三、男生留长发、女生烫发,男女生染发,着令停学整理,经教育而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乱丢果皮、纸屑,在墙上印鞋印或涂画墙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的处分。
五、损坏公物照价赔偿,并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记过至记大过的`处分。故意破坏者,着令停学教育。
六、不准到电子游戏室和营业性娱乐场所活动,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至记过的处分。
七、不准看黄色敏感书刊、黄色音像等出版物。凡带黄色敏感书刊、黄色录像带到校者,没收其书刊、录像带并销毁,且记大过一次。
八、考试作弊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处分,并取消该科成绩。
凡旷课十五节者,学校给予警告处分,三十节者给予记过处分,四十节者责令家长带回教育,并记大过处分,五十节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六十节者作自动退学(含除名)处理,一学期旷课超过七十二学时或在学期间旷课累计超过一百零八个学时(旷课一天,按六学时或当天实有课时计)者给予勒令退学处理;两次迟到或早退折算一旷课,课间操缺一次折算一个旷课。
十、私自到江河游泳或结伴到外郊游者,经查,给予警告纪律处分。
十一、凡吸烟、赌博、私带打火机、香烟或其他危险物品到校者,一经查觉,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十二、凡打架、斗殴或招引外人来校寻衅者,按情节轻重处以记大过以上处分。有伤害事故的,要负责赔偿对方全部医药费;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三、凡参与偷窃、诈骗、勒索者,除着令退回全部赃款、赃物外,按情节经重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并通知该生所在居委,家长工作单位。情节严重者,送公安机关处理。
十四、除特别注明外,本条例中所谓的“以上”,均包括本项,所谓“以上处分”即指从该项起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十五、特例由校长室做出特别处理。
十六、本条例自20xx年xx月xx日起实行,学校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条例所规定的内容有相抵触的,以本条例为准。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4
为了加强校园常规管理,规范违纪处理,现对学生违反学校有关管理规定作如下处理。希望各年级、班级认真组织学习违纪处理标准细则,严格履行违纪处理制度。
1.在校学习期间,不准迟到;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在校期间不准不请假出校门。
学生有迟到行为,班主任要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多次迟到、屡教不改者,班主任约见家长,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校会公开批评;上、下午最后一节课未经允许不得提前出教室,违反规定者学校予以警告及以上处分,不请假出校门,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2.不准抄袭作业;认真对待每一门学科考试,考试时不准有任何形式的作弊。
凡抄袭作业,经学生举报,校会公开批评;考试态度不端者、考试作弊者,班主任约见家长,予以记过处分,校会公开批评。
3.不准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不准戴首饰,不准染发、染指甲;男生不留长发,夏季女生不穿无袖衫、超短裙;不准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
不穿校服(包括校服裤子),查处后严重警告;戴首饰,染发、染指甲,查处后严重警告;男生长发,夏季女生穿无袖衫、超短裙,穿拖鞋、背心等进教室,查处后严重警告。一周之内两次以上违反,班主任约见家长,给予记过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4.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准抽烟、喝酒;不准看或传播黄色音像、书籍;不准进营业性网吧;上网时不准上不健康网站;不准乱拿他人物品;不准损坏公物;不准私拉乱接电源或违规充电;不准带香烟、打火机、刀具或其他危险物品进校。
第一次违反者,给予学生留校察看处分,第二次违反者,开除学籍。
5.男女生不准非正常交往,校内外不得有牵手、挽臂、搂抱等行为;男生不准送女生回宿舍。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处分。二次违反,学生开除学籍。
6.学生不准打架;不准说脏话;不准顶撞师长和学校工作人员。
违反者,给予学生记过及以上处分;德育处公开批评。
7.中午不准逗留教室;晚自习结束后及时离开教室、离开学校,及时回家。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
8.不准乱涂、乱画、乱吐、乱扔、乱踢或乱停车辆。
违反者,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二次违反,给予记过处分。
9.不准把手机、游戏机、随身听等电子产品或棋、牌等带进教室、宿舍。
违反者,查扣相关物品,记过一次;二次违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0.自习时间,不准喧哗、吵闹;不准随意出教室或在教室内走动;不准吃东西、喝饮料;不准看跟学习无关的小说、报纸、期刊(由语文老师鉴定);课堂上不准睡觉;非体育课期间,不准在课上外出打球;不准在走廊或连廊大呼小叫。
违反者,给予学生严重警告处分;二次违反,记过处分;班级群体违反者,班级不得参与优秀班级评选。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严格执行《中学生守则》,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良好的校风和学风,挽救少数违反校规校纪以及有违法行为的学生,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学校对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坚持以正面教育为主、纪律处分为辅。教育从严,处分从宽两者相结合的方针。
第三条学校根据《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主要对有以下错误行为的学生给予处分。
1、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等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2、扰乱学校教学秩序和校内、外公共秩序的。
3、破坏和危害学校、社会安定的。
4、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
5、损坏公物、校园花木草坪的。
6、违反其它校规校纪的。
第二章处分种类及运用
第四条对学生的处分共分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五种。
第五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警告处分。
1、无故不交作业累计共达二十次以上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节或连续旷课一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扰乱上课秩序和自习秩序的。
4、考试舞弊的。
5、扰乱用餐、或其它公共秩序的。
6、损坏公共财产、校园花木或草坪的。
7、经常无故不上体育、微机、美术、音乐课的。
8、经常无故不参加升旗,不做眼保健操、课间操,不参加大扫除等集体活动的。
9、经常在校园内随意骑行、停放自行车的。
10、有不尊敬老师、侮辱老师言语的。
11、有留长发(男)、烫发(女)、佩戴首饰的。
12、丢弃物多次不入垃圾箱损害校园环境卫生的。
13、出入营业性游戏机室、录相室、桌球室、卡拉OK厅、舞厅、网吧的。
第六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经教育无效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无故旷课累计达十五节或连续旷课两天(三次迟到或早退折算旷课一节)的。
3、不听监考教师的劝阻,考试严重舞弊的。
4、同班学生因发生意见未向老师汇报而打架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帮助他人参与打架而未造成伤害的。
6、因出入“三室、两厅、网吧”而旷课的。
7、有小偷小摸行为情节较轻的。
8、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情节较轻的。
9、有抽烟、酗酒或谈恋爱行为的。
10、不遵守学校安全规定造成一定影响的。
11、攀爬围墙出入校园。
第七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记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的。
2、损坏公共财产造成严重损失。
3、盗窃公私财物,情节较严重的。
4、打架斗殴,对他人人身造成伤害较重的。
5、唆使或煽动他人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6、帮助他人参与打架斗殴情节严重的。
7、参与赌博且情节较重的。
8、传、抄和阅读淫秽书报、手抄本或收听、收看淫秽录音、录像的。
9、参加迷信活动和低级下流活动的。
10、不回校或回家住宿而通宵上网的`。
11、携带、私藏管制刀具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一天以上的。
14、在其它学校或公共场所违反纪律造成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对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1、受记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继续再犯的。
2、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公安机关传讯罚款的。
3、故意损坏校园花木、公共财物情节恶劣的。
4、打架斗殴严重伤害他人身体的。
5、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造成严重影响的。
6、纠集校外人员来校打架闹事的。
7、主动帮助他们参与打架斗殴情节特别严重。
8、参与赌博且有巨额输赢的。
9、有严重政治错误言行的。
10、盗窃公私财物或金额较大的。
11、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造成严重影响的。
12、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的。
13、擅自离校、离家出走三天以上的。
第九条对有以下违纪行为之一的学生,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1、受留校察看处分以后,无悔改表现,继续犯有严重错误的。
2、旷课累计达五十节或连续旷课一星期以上的。
3、纠集校内学生二人以上(含本人)打群架,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4、纠集校外人员来闹事,影响恶劣或后果严重的。
5、盗窃公私财物,金额较大,影响恶劣,后果严重的。
6、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拘留、罚款的。
7、思想品质极坏,有严重流氓行为的。
8、聚众闹事,严重破坏校园正常教学秩序造成恶劣后果的。
9、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法办的。
第三章调查取证及处分
第十条学生上述违纪行为的调查取证由保卫科负责、德育处协助。
第十一条德育处主持、保卫科及有关年级人员研究处分意见。由该会议提出处分意见后,送交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处分决定在全校公布。
第十二条违纪学生在受处分前,必须在班上作书面检讨,并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决定书》,经班主任和年级主任签署意见后,报德育处。违纪学生可以对处分提出审诉意见。
第十三条学生处分宣布前,班主任要代表学校通知家长及本人。德育处、保卫科、年级组、班主任要做好家长和学生本人的思想工作。
第十四条学生受处分的期限为一年(从决定处分之日算起),超过一年学生可以向德育处提出申请撤销处分。
第十五条毕业班学生受以上处分的,将缓发毕业证书或发给结业证书,并将错误事实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六条学生犯错误后,主动承认错误,检讨深刻,可以考虑从轻或免予处分。盗窃公私财物后,能主动退回脏物款可考虑减轻或免予处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学生伤害他人身体,受害者需要进行医治的,必须负担全部医药费用和必要的营养补助。营养补助视受伤害程度,给予200、400、1000元人民币。学生损坏公物的要酌情全部或部分赔偿。
第十八条违纪学生的经济赔偿,由其监护人支付。
第十九条学生违纪严重,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参照《治安管理法》给予必要处理。
第二十条本条例如有补充充修改,须经校长办公会讨论批准。
德育处为本条例执行机构,本条例适用全体在校学生。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6
树立良好的考风,是提高教育质量的需要,是学生在同等条件下,参加公平竞争的需要。为了严明考场纪律,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为了坚决制止学生在考试中弄虚作假现象,现对考试中违纪舞弊学生的`处罚作如下规定:
(一)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监考教师对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扣除40分。
1.考试前在自备的草稿纸、课桌上写有与考试科目有关的内容。
2.考试时使用计算器。
3.左顾右盼,不听监考考试警告。
4.考试结束铃响仍拖延时间,继续答卷。
(二)学生有下列行为者,由学校对该学生提出口头警告,该科成绩按零分处理。
1.考试时交头接耳、传递暗号,不听监考人员警告。
2.偷看他人答案。
3.有意让他人抄袭答案。
4.考试结束铃响,交卷时互相对答案,涂改试卷。
(三)学生有下列行为者,学校视该生的态度和违纪舞弊的情节分别给予警告、记过处分,该科成绩按零为处理。
1.考试时夹带,抄袭课本、笔记或他人答案。
2.传递纸条、接传答案。
3.两人及两人以上合伙作弊。
4.不听监考老师的警告,无理取闹,扰乱考场秩序。
如舞弊学生当场未被发现,考试后,一经查明,仍按以上条例进行处罚。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7
为加强幼儿园各项管理,经幼儿园园委会、各班班长集体讨论,制定以下制度,望各位教职工遵照执行。
1、迟到1~3分钟扣3元,3~5分钟扣10元,5~10分钟扣15元。10~15分钟扣20元,15~20分钟扣25元,20~30分钟扣35元,30分钟以扣45元。若一月内连续迟到5次以上以迟到分钟数乘以5。一次迟到2小时以上按旷工处理。上班早退一次扣10元,一月累计早退二次以上者扣50元。上班期间不请假私自外出的一次扣20元,超过一小时按旷工处理。开会,学习迟到、早退、一次扣0.5分。无故缺席者扣1分,病假、事假、早退、迟到每天扣1分。
2、病事假:应在上班前向班长、主管副园长、园长请假,写好请假条,病事假及住院、旷工按《教育系统考勤办法》处理;护理假:子女疾病,每学期可以酌情休护理假五个半天,若幼儿大病住院,可根据情况休护理假2.5天,多出的时间按事假算。若父母亲、子女有病住院、看病,克州可请假三天,喀什五个半天,多出的时间按事假算。护理假必须出示病历证明,每半天扣0.25分。住院:按《教育系统考勤办法》处理;本人住院,要按天数扣掉班费,并按无教案、无上课每星期扣3分,晚交教案者每次扣1.5分,教案少的扣1分。丧假:阿克陶县内(父、母)可休三天,克州三天半,和田等疆内去掉路程时间,内地的七天(内地除路程外)。祖父母,外祖父母,直系叔、伯、姑、姨,可休三天,其中一天不扣分、不扣钱,另两天按事假扣分不扣钱。如果发现弄虚作假的按事假扣。
3、班级发生事故互相包庇对当事人扣10元,班长包庇者一次扣20元。屡次发生的,撤销班长职务,责令写检查存档。
4、上班穿拖鞋,披发,穿吊带装,带耳环、戒指、手镯等不按教师仪表着装者,一次扣10元,并扣3分。吃拿幼儿食品发现一次扣10元,并扣3分。屡教不改者加倍处罚。上班离岗,串班,聊天,干私活,吃零食,打电话,戴耳机、充电的一次扣10元,并扣3分。
5、家长投诉的,经核实情况属实的扣5—10分,登门道歉并写书面检查;造成恶劣影响的`,交由上级教育部门处理。
6、体罚变相体罚幼儿,一次扣50元,并扣5分,写出书面检查存档。屡教不改者,停发工资,交由上级教育部门处理。
7、搬弄是非,影响团结,搞小帮派、上班吵架,不服从领导分配并恶意讽刺,捏造事实者,扣10元,并扣3分。打架者一次扣100元,扣除一学期一切福利、考核奖。
8、中午值班睡觉,幼儿入睡率低于90%的,值班时锁门的一次扣1分。夜间值班不坚守岗位,造成事件或通报的,由责任人写检查、交罚金。
9、下班未关好门窗,水及拔掉电器电源者扣5元,一月累积二次者扣10元。每次并扣1—3分。
10、加强安全操作意识。未按操作规定操作设备,如消毒柜,洗衣机、切菜机、绞肉机、蒸饭车、钢琴等设备者所造成的设备损坏及事故,肇事者除负责维修损坏设备外,造成一切后果自负。
11、幼儿如发生尿裤子、拉裤子、流鼻血、呕吐物弄脏衣物的,在场教师先给幼儿用温水把身上洗干净,包到被子里,再把床(衣)清洗干净。不允许把弄脏衣裤带回家或置之不理。在场教师一起分工负责,如发现有脏衣裤未处理带回家,三位教师各罚款50元。
12、上班不允许酗酒,上班发现口中有酒精气味的酗酒者,一次罚款500元,并扣5—10分,第二次罚1000元,并扣10—20分。第三次交由上级教育部门处理。
未尽事宜,请参照幼儿园教职工考核细则、事故处理办法等。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8
一、为严肃财经法纪,通过专业部门的业务监督及开展定期自查,纠正违纪现象。确保教育经费及专向经费严格按规定使用和管理。
二、违纪自查范围和部门
1.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财政拨款和学院经费拨款或补贴。
2.违反规定挤占挪用教育经费或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
3.隐瞒截留应上缴的税金或创收收入等。
4.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标准的。
5.超越权限擅自制定收费标准和减免各项收费的。
6.违反专项资金管理,现金管理,控购商品管理等。
7.国家和上级管理部门规定的各项财经制度的执行情况。
8.按规定未履行申报批准手续,擅自实施的。
9.学院财务处、伙食科、财产物资部门、校办工厂、液化气站、XX护理杂志社、服务公司等为法定违纪自查报告单位。
三、违纪自查报告
1.凡有违纪自查报告责任义务部门,每季有组织有领导的指定专人负责自查,并向审计处报告自查情况。上报时间不超过季末一个月。
2.对自查发现的.违纪问题,能主动纠正的,不再按违纪处罚。
3.审计部门对自查违纪款额无论数额大小,应分别情况做如下处理:
(一)收缴非法所得归还原渠道。
(二)补缴应当上缴的收入。
(三)追还被侵占挪用的资金。
(四)冲转有关帐目,应作出冲转说明。
学院审计处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或上级审计机关报告违纪自查报告执行情况。重大违纪事项谁时报告。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9
一、凡违反学校各项制度,破坏正常的教学、生活及公共秩序,侵犯别人人权,损坏公私财产,损害集体利益,尚不构成刑事处分的都是违纪的行为,必须严肃处理。
二、对违反纪律的的学生,根据错误情节轻重、认错态度好坏,分别给予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的处分。
三、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予以警告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无后果者。
2、经常不遵守课堂、食堂、宿舍、会场、课 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造成影响者 。
3、一学期旷课三天者。
4、考试舞弊,情节较轻者。
5、损坏公私财物,态度不好者。
6、受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者。
7、顶撞教师,不接受班主任批评教育者。
8、随意更改学校通知或乱写通知者。
9、无故不参加学校组织的`各种考试者。
10、无故不上课,在校园内逗留或在宿舍装病睡觉者。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记过处分。
1、殴打他人,情节较轻者。
2、一学期旷课一周内者。
3、考试舞弊,情节较重者。
4、破坏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影响,有小偷小摸行为者。
5、扰乱课堂、食堂、宿舍、会场、间操、自习、劳动等纪律,情节严重或耍笑起哄者。
6、在校外不遵守社会公德,被有关部门处罚尚不构成违法者。
7、受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8、不听门卫劝阻,未经校方同意晚自习后擅自外出学校者。
9、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留房校外人员者。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1、在校内打架,后果严重或影响极坏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二周以上者。
3、偷盗公私财物,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很坏影响者。
4、有较轻盗窃行为,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内者。
5、谩骂侮辱教师或校内工作人员者。
6、违反规定走进“三厅”者(含电子游戏厅)。
7、在校内吸烟、喝酒、打麻将或其它赌博行为者。
8、受过记过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9、未经学校许可,在校外住宿,并造成极坏影响者。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开除学籍或勒令退学处分。
1、持械打架或勾引校外人员到校打架者。
2、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超过一月者。
3、有严重盗窃行为,或私自动用学校设备、设施造成严重损坏,或勒索学生钱物50元以上者。
4、谈恋爱,影响很坏者。
5、品质恶劣,道德败坏者。
6、煽动不上课、聚众闹事者。
7、违反校纪校规,情节严重者。
8、男女无故串动宿舍,造成不良影响者。
9、受公安机关拘役以上处罚或治安处罚者。
10、受留校察看处分,经教育不改者。
七、处理学生, 警告、记过处分有班主任提出意见,由教导处上报主管领导批准;留校察看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行政会审批;开除学籍、勒令退学处分,由班主任提出意见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报主管业务部门备案。
八、凡对学生进行处分,其处分决定应张贴布告或大会公布,并装入学生档案,同时将错误情节通知家长。
九、受处分的学生(开除学籍处分外),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以解除处分。
1、解除处分,必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班委会讨论,班主任、有关任课教师签署意见,上报政教处研究,报主管领导批准(受留校察看处分报校长办公会讨论)。
2、未解除处分的,处分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解除后转入校文书档案。
3、处分未解除者,一律不发毕业证,高三毕业班学生不予在本校参加补习。
4、受处分的学生,必须每月向有关部门汇报思想两次,必须按时参加有关会议,否则一律不予解除。
5、解除处分应张榜公布。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教育教学秩序,严肃学校纪律,预防和减少违纪行为,增强法制观念,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一代社会新人;为了规范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认真履行学校的教育职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中学生行为规范》、《中学生守则》、《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法律法规中关于对违纪违规学生进行处分、批评教育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对违纪学生的处分,必须慎重且严格执行手续。在处分学生时,要做到有理、有节、有据,把违纪处理作为教育的手段,坚持善教育、轻处分的原则,以处分为手段达到教育的目的。对受处分的学生,不应歧视,要及时帮助他们改正缺点、错误,使其尽快撤消处分。
第三条:对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破坏公共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程序、权限
(一)处分种类
第四条:根据学生所犯错误的性质、情节、造成的后果,偶犯还是屡犯,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和态度,给予下列五种处分:
(1)通报批评;
(2)警告;
(3)严重警告;
(4)记过;
(5)记大过;
(6)留校察看。
(二)处分程序及权限
第五条:凡学生中出现违纪情况,有处分条例规定中所列行为,需要给予通报批评以上纪律处分的,应先由该生所在班的班主任(不良事件可由政教处协助)将学生违纪情况调查清楚,整理出详实的书面材料,班主任提出处理意见,上报年级组。年级组在接到班主任的呈报材料后,应对呈报材料中所列的违纪事实进行进一步核实,提出级组处理意见。
第六条:通报批评由年级组处理,并将处分登记表及违纪材料交由政教处存档备案;警告、严重警告由年级组呈报政教处,由政教处核实后出具处理意见;记过、记大过由年级组呈报政教处,有政教处核实后,呈报主管副校长处理;留校察看由级组呈报政教处,再由政教处核实后,呈报校委会研究决定。
第七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到校,并告知家长《学生违纪处分实施条例及实施细则》有关条款,当面传达学校的处理意见和处分决定,并要求家长、学生在《学生违纪处分告知书》上签字确认,留政教处存档。
第五条:学生处分决定后,班主任、年级组要积极协助家长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工作,对其进行教育,做好处分后的善后工作。
第六条:对应当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犯错后态度恶劣或屡教不改的学生、有可能再次引发突发或不良事件的学生,学生违纪后,学生必须先由家长领回家中,在家中接受家庭教育,返校时学生必须写出1000字以上的自我反思,交班主任,由班主任阅后上交政教处存档。自我反思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违纪情况说明及认识
(2)返校后学习、生活、纪律的整改措施和规划
(3)自我的人生规划。
第七条:凡所犯错误给集体和个人带来经济、物质损失的,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必须承担赔偿责任的,学校根据具体情况协助当事人给予受害人或集体经济补偿,学生家长须与学校或受害人签定赔偿协议,并积极履行赔偿义务。
第八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从轻或免于处分:
(一)情节轻微,不是主谋者;
(二)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改正者;
(三)主动赔偿损失者;
(四)检举揭发有功者。
第九条:违反学校纪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重处罚:
(一)有较严重后果者;
(二)认错态度不好者;
(三)对检举人,证人打击报复者;
(四)屡教不改(包括受处分后,又犯其它方面错误)者;
(五)手段恶劣,情节严重者;(六)胁迫,诱骗和教唆他人违反对处分条例行为者;
(七)嫁祸于他人者;
(八)一人同时有两种以上违反处分条例行为者,从重处分。
第十条:对于以下几种情况,家长必须与学校签定专项安全监护协议,并由家长承担学生的安全监护义务,学校不承担监护责任:
(1)未经请假自行外出擅自离校;
(2)打架、聚众斗殴,
(3)携带管制刀具等危险物品入校
(4)住宿生未经请假彻夜未回者;
(5)其它违反违校规校纪且易造成人身伤害行为的。
第十一条:对考试违纪作弊学生,出现违纪现象时,先通知其家长,考试结束后,并按有关校纪给以相应处分;对在校内玩手机违纪或拿手机考试作弊,手机收交后,先由班主任代为保管,学期未由家长签字领回。
第三章处分档案的管理
第十二条:处分学生时,受到处分的学生,均应由违纪学生写出书面检查,班主任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写好处分意见、签名,连同学生的检查、旁证材料等报学校政教处备档。
第十三条:不予撤消和考察期满未撤消的处分,应按规定程序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
第十四条:处分在记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体系时,参与人员包括学校有关领导、年级组长、班主任、学生本人,要按规定执行,不得违规操作。
第十五条:对已撤消的处分,不再记入学生档案。
第四章处分的撤消
第十六条:撤消处分的时间:通报批评,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1个月后可提出撤销处分;警告、严重警告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经2个月后可提出撤消处分申请;记过、记大过处分,从处分公布之日起3个月后方可提出申请撤销处分;留校察看根据学生表现另行评估处理。
第十七条:撤消处分的程序:受处分的学生经过考察,有明显进步,处分后表现良好,由学生本人首先提出书面申请,在班上宣读,然后由全班学生无记名投票表决,学生支持率达85%以上的,再由班主任、任课教师、政教处根据该生的具体表现,拿出具体意见,经有关领导审批后,交政教处备案。最后由政教处、班主任宣布执行。如果出现考察跨学期的`情况,同样执行该程序,结果记录综评结果。
第十八条:撤消处分后又重新受到的处分,所受处分不再予以撤消。
第十九条:原处分尚未撤消又再次受到的处分,两次处分均不再予以撤消。
第二十条:受留校察看的学生,考察期内每周向班主任提交不少于500字的思想汇报,经班主任签字后交学生处存档。
第五章处分条例
第二十一条:通报批评
有以下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者,给予通报批评。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1-4节或连续旷课半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故意损坏学校桌椅门窗、直饮水设备、消防设施或其他公共设施设备,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3、未按要求穿着校服,存在奇装异服、染发、烫发等明显不符合中学生的身份的穿戴、举止、言行,经批评教育,限期整改无效者。
4、妨碍正常教育教学工作,扰乱用餐、集会或其他公共秩序者。
5、不接受学生会干部的合理管理,侮辱、谩骂、打击学生会干部者。
6、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情节较轻,且认错态度较好。
7、通报批评可以根据教育需要,可选择班级、年级、学校三种等级中的一级宣布并在相应的范围内通报,所涉材料交由政教处留存备案。
第二十二条: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警告处分。
1、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5-9节或连续旷课1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2、考试期间存在夹带、翻书、抄袭、传递答案、交换答卷等舞弊或协同务必现象(第一次),且认错态度较好者。
3、在教室或寝室内高声喧哗,打牌、拍球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且不听劝阻者。
4、未经老师同意、伪造假条或借走读生校卡(外借校牌者同等处罚),私出校门。
5、携带或通过走读生携带垃圾食品(饮料、辣条、泡面、膨化食品、速食快餐)入校。
6、课堂上顶撞老师,严重扰乱课堂秩序者。
7、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三条:严重警告
有下列行为之一,但事后能主动承认错误,写出深刻检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1、受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10-20节或连续旷课2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有抽烟、嚼槟榔、喝酒等行为,且认错态度较好者;有赌博或变相赌博行为且情节较轻者。
4、未经许可携带手机、平板、电话手表等电子产品入校者。
5、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的。
第二十四条:记过或记大过
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1、受严重警告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21-30节或连续旷课4天,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携带、私藏管制刀具且不主动上交,认错态度不好者。
4、有偷窃和使用不正当的手段侵占他人财物者
5、非正常交往的男女双方。
6、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的。
第二十五条:留校察看
1、受记过或记大过处分后无悔改表现再犯,
2、不遵守学校规定的作息制度,经常迟到、早退、旷课(无故旷课累计达30节以上或连续旷课一周,迟到、早退3次折算1次旷课)。其中包括体育、信息、音乐艺术科及学校、年级组、班级组织的各项活动。
3、所犯过错严重影响学生的声誉。
4、纠结社会青年或外校人员来校闹事,造成严重后果的。
5、其它违反《中学生守则》《中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规定,需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的。
第二十六条:对打架学生的处分
1、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轻未造成严重后果,给予主要责任人记大过处分,给予其他参与者记过处分;打群架(3人以上,含3人)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责任人和主要参与者留校察看处分,给予其他参与者记大过处分并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处理。
2、一对一打架情节较轻者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大过处分;
3、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使事态发展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4、为他人提供凶器(指在斗殴中一切可以伤害人体的物品),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争吵中亮出凶器,威胁他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六章附则
1、本条例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2、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学校其他有关规定实行。
3、本办法自公布日起生效。
学生违纪处罚条例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培养社会合格人才,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制定本条例不仅是维护学校良好秩序和树立优良校风的必要手段,也是鼓励广大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对学生执行本条例应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实事求是,具体分析,集体讨论,慎重处理的原则,同时应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二章 处分种类
第四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的处分分为:
1、警告;
2、严重警告;
3、记过;
4、留校察看(一年);
5、开除学籍
第三章 处分界限和幅度
第五条 进出校违纪
(一)进出校门不下车,不配合执勤人员查验,或校内骑车,不服从管理,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六条 停车违纪
(一)不按要求粘贴车牌号、停放自行车、电动车,不上锁等,屡教不改。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校内停车不锁,经教育不改。扣留车辆,点名批评。
第七条 破坏绿化
(一)攀折花草树木,践踏草坪,随意进入绿化场地。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经济赔偿。
第八条 污染环境
(一)乱丢废物,乱扔食品、粉笔头及杂物等。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二)涂抹学校各类文告。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三)污秽各类墙壁及公共设施。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教学区、生活区打球、追逐、起哄。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在学校期间染发、留长指甲,佩带首饰、穿着奇装异服,男生留长发、怪发型。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对屡教不改,影响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九条在一学期内迟到、旷课时间达10学时以上者
(一)累计过10学时。责令其检查,并在校内通报批评。
(二)累计达15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累计达2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累计达3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累计在30学时以上。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累计上课迟到三次(包括正课、自习课、实践课等学校规定的教学时间)作旷课一课时处理。
第十条 扰乱教学秩序
(一)上课、做操、等教育教学活动时讲话、听音乐、打电话、做与上课无关的活动,扰乱教育教学秩序,不服从教师管理。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二)引校外人员入校扰乱教学秩序。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处分。
(三)考试作弊。该科成绩判为零分,并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经常不做作业。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第十一条 不尊重老师
(一)不服从教师的教育和管理,辱骂老师,恶意给老师起带有侮辱性的绰号。给予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殴打教师。给予记过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打架、斗殴
(一)肇事者、策划者、参与者,视其主从身份、斗殴规模、情节轻重和认识态度分别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携带管制刀具等凶器入校。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持凶器打架或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留校察看以上的处分。
(四)为打架斗殴者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与校外社会人员不良交往,引导校外人员参与解决同学矛盾。给予记大过以上处分;因此引发殴打事件,造成人员伤害。给予留校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偷窃敲诈
(一)偷窃。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敲诈未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敲诈已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沾染不良习气(恶习)
(一)上课时间进网吧。给予点名批评至记过以上处分。
(二)抽烟、喝酒或赌博。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内或学校附近公共场所打牌。给予点名批评之警告处分。
(四)借阅、购买、传抄淫秽书画。给予严重警告至记过以上处分。
(五)与同学不正常交往,产生不良影响。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 损坏公物和他人利益
(一)非故意损坏公物,按规定赔偿;损坏公物和他人财物,赔偿损失,并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藏匿他人物品。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寄宿违纪
(一)未履行请假手续出校。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二)私留他人住宿。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私自更换灯泡、私接灯头插座或使用家用电器。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后果,情节严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到规定就寝时间不及时休息,从事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五)拒不履行宿舍值日职责。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处分。
(六)随地倒水、倒垃圾。给予点名批评至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就餐违纪
(一)通过插队等途径扰乱就餐秩序。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糟蹋饭菜。给予点名批评至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带头或参与滋事起哄,辱骂食堂工作人员。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四)本人行为造成食堂或他人饭菜损失,损坏饭堂财物。赔偿损失,并处警告以上处分。
第四章 裁决程序与审批权限
第十八条 违纪学生填写《学生违纪登记表》、《学生处罚登记表》、《思想汇报表》
第十九条 凡给学生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和开除处分,由班主任、学生处根据本条例提出意见,经校行政会议审议,报校长室批准。
第二十条 违纪学生本人不服可向校行政会议提出申诉,要求复议。
第二十一条 校行政会议复议的裁决为终裁。
第五章 善后工作
第二十二条 凡受各种处分者,处分布告在校内公布,同时也通知学生家长。处分材料均应存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三条 受处分学生一年后,学校可根据受处分学生的悔改表现,由受处分学生提出申请,按批准处分的程序,确定是否给予撤消。
第二十四条 对受处分的学生,学校定期进行考察,学生每月向学生处书面汇报思想,及时帮助教育。
第二十五条 开除学籍者,发给学习证明。
第二十六条 本条例“处分界限和幅度”中的以上或以下,均包含本级处分在内。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经学生代表大会、家长委员会审议,校长室制定。
第二十八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案例由20xx年10月1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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