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2023-11-21 实施方案

  为了确保事情或工作扎实开展,预先制定方案是必不可少的,方案是书面计划,是具体行动实施办法细则,步骤等。优秀的方案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欢迎阅读与收藏。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1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和省安委《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要求,推动实施《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强化安全生产依法治理,促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特制定此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和国家、省市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特种设备和冶金等工贸行业领域为重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制度建设

  (一)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

  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五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监察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

  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制作承诺书,并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二)建立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生产安全死亡责任事故的;

  二是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是执法检查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隐患的;

  四是未按规定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或在规定期限内未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要求的;

  五是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如实记录和上报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期限内未完成治理整改的;

  六是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的,以及逾期不履行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和罚款等处罚的;

  七是未依法依规报告事故、组织开展抢险救援的;

  八是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

  对责任事故的不良信用记录,实行分级管理。原则上,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一般责任事故的,纳入市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伤人责任事故的,纳入县(区)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省级相关监管部门纳入省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发生较大(含)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上报相关部门纳入国家级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纳入国家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的,必须纳入省级记录,依次类推。

  不良信用记录管理期限一般为一年。各地和相关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标准要求明确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内容及管理层级。

  (三)建立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制度。

  以不良信用记录作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的主要判定依据。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是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不及时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二是发生暴力抗法的行为,或未按时完成行政执法指令的;

  三是发生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迟报,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的;

  四是无证、证照不全、超层越界开采、超载超限超时运输等非法违法行为的;

  五是经监管执法部门认定严重威胁安全生产的其他行为。

  六是一年内发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累计发生责任事故死亡超过2人(含)以上的,纳入市(地)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纳入市级管理的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必须同时纳入县级管理。各地和各相关部门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具体情况明确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内容及管理层级,但不得低于《意见》的标准要求。

  根据企业存在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列入“黑名单”管理的期限一般为一年,对发生较大事故、重大事故、特别重大事故管理的期限分别为一年、二年、三年。一般遵循以下程序:

  1、信息采集。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通过事故调查、执法检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收集记录相关单位名称、案由、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

  2、信息告知。对拟列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相关部门要提前告知,并听取申辩意见;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

  3、信息公布。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名单,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由其在10个工作日内统一向社会公布。

  4、信息删除。被列入“黑名单”的企业,经自查自改后向相关部门提出删除申请,经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整改验收合格,公开发布整改合格信息。在“黑名单”管理期限内未再发生不良信用记录情形的,在管理期限届满后提交本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统一删除,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未达到规定要求的,继续保留“黑名单”管理。

  (四)建立安全生产诚信评价和管理制度。

  开展安全生产诚信评价。把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评定的等级作为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分别相应地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原则上不再重复评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的发布主体是安全生产诚信等级的授信主体,一年向社会发布一次。

  加强分级分类动态管理。重点是巩固一级、促进二级、激励三级。对纳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具体情况,下调或取消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并及时向社会发布。对纳入“黑名单”的生产经营单位,要依法依规停产整顿或取缔关闭。要合理调整监管力量,以“黑名单”为重点,加强重点执法检查,严防事故发生。

  (五)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执法信息公示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定期向安全监管监察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报告安全生产诚信履行情况,重点包括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和管理制度、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各有关部门要在安全生产行政处罚信息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三、提升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支撑能力

  (一)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二)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地方政府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投资、国土资源、建设、工商、银行、证券、保险、工会等部门和单位以及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一)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业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二)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及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采矿权出让的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相关金融机构应当将其作为评级、信贷准入、管理和退出的重要依据,并根据《绿色信贷指引》的规定,采取风险缓释措施;对已被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或安全生产许可证已过期失效的企业,依法督促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直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相关部门或保险机构可根据失信企业信用状况调整其保险费率。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安全生产诚信等级制定失信监管措施。

  (三)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五、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20xx年底前,各地各级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20xx年底前,依托市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平台,实现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黑名单”与国家、省、市相关部门和单位互联互通。同步推进建立各区县市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建设体系及信息化平台,并投入使用。

  (三)20xx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四)20xx年底前,所有行业领域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

  六、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清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重大意义。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是《安全生产法》第75条的基本要求,是通过激励约束机制、调动社会各方力量,推动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激发其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内在动力的重大举措,是切实强化安全生产反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基础工作的有效手段。各地各部门要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省、市要求上来,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和底线思维,把工作的着力点聚焦到企业本身,把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部署,狠抓落实。

  (二)加强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各地各部门要《安全生产法》的相关规定、国务院和省、市工作部署结合起来,结合各地各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实际,认真研究,全面部署。各级安委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细化实施方案,明确工作流程和步骤,落实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各级安委办和职能部门要加强督查督办和指导协调,定期通报诚信体系建设进展情况,并将建设情况纳入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考核内容。

  (三)完善机制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各地各部门要根据本地区和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各级、各部门间的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四)强化保障确保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稳步推进。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

  各区县市安委会和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本地区和本行业领域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于20xx年3月底前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2

  为进一步促进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赋予的安全生产责任,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x省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意见》(x安办〔x〕46号)、《x市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x市安安〔x〕72号)和和《x县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实施方案》(x安办〔x〕56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和特种设备等行业领域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加强制度建设,强化激励约束,促进企业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依规、诚实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保安全”转变,建立完善持续改进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实现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和要求,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体系建设,建立健全并推动落实安全生产“双公示”制度、安全生产承诺制度、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诚信报告制度、个人诚信管理等制度,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依托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企业安全生产信用信息采集、传递和信用档案管理的自动化、信息化、数字化,便于企业安全生产信用状况的动态查询与应用。

  三、重点内容

  (一)建立健全和落实安全诚信制度

  1.建立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双公示”制度。

  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要按照《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x省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x安办函〔x〕81号)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双公示”制度,按照“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分级共建、多方公示,以点带面、以用促建”原则,实现应公示尽公示,力争做到“全覆盖、零遗漏”。在此基础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一并通过门户网站和信用平台向社会公示。

  2.建立安全生产承诺制度。

  重点承诺内容:一是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职业病防治、消防等各项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绝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二是建立健全并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三是确保职工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不违章指挥,不冒险作业,杜绝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四是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落实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制度;五是健全完善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加强应急演练;六是自觉接受安全监管和相关部门依法检查,严格执行执法指令等。安全监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向社会和全体员工公开安全承诺,接受各方监督。企业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3.建立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也要结合自身特点,制定明确各个层级一直到区队班组岗位的双向安全承诺事项,并签订和公开承诺书。

  3.建立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有违反承诺及下列情形之一的,安全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列入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记录。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是生产经营单位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3起及以上造成人员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二是未按规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擅自开展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三是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重大职业病危害严重超标不及时整改,仍组织从业人员冒险作业的;四是采取隐蔽、欺骗或阻碍等方式逃避、对抗安全监管监察的;五是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仍然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六是瞒报、谎报、迟报生产安全事故的;七是危险化学品等高危行业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八是发生事故后,故意破坏事故现场,伪造有关证据资料,妨碍、对抗事故调查,或主要负责人逃逸的;九是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报告或证明,违规转让或出借资质的。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发生重特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1年内(即365天内)累计发生2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重、社会影响较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联合惩戒对象,纳入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

  4.建立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制度。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每年年底前要向本单位工会及其职工大会报告安全生产诚信情况,重点包括企业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现状、安全投入、宣传教育培训、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职业病防治和应急管理等方面的情况。

  5.个人安全生产诚信管理制度

  凡纳入安全生产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其承担主要负责人应同步纳入个人信用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并在“信用中国(x)”等网站上公示。

  6.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的管理程序

  严格规范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信息的采集、审核、告知、异议处理、移除等基本程序:

  (1)信息采集。各行业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业信息采集的综合管理工作,通过执法检查、事故调查、群众举报核查等途径,对符合《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行为开展联合惩戒的实施办法》第二条、三条规定情形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核实、取证,准确记录单位的基础信息和纳入理由,并做好相关证据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保全工作。涉及行业领域的信息征求其行业主管部门意见。

  (2)信息告知。对拟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生产经营单位,由本行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出具书面告知书(见x安监函〔x〕162号附件1),并听取申辩意见;

  对当事方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要予以采纳。企业无申辩意见或申辩意见不成立的,由本行业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填报《纳入联合惩戒对象或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确认书》(见x安监函〔x〕162号附件2)。

  (3)信息报送。每月2日前收集汇总上月本行业纳入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见x安监函〔x〕162号附件3)及开展联合惩戒情况,经主要负责人审签后,通过公文交换箱报县安监局。上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程序逐级上报至国家安监总局,经国家安全监管局审议确定的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信息,通过x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x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有关部门进行通报,并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4)信息删除。联合惩戒和“黑名单”管理期限为1年,被惩戒对象须在期满前30个工作日内向本行业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移除申请(见x安监函〔x〕162号附件4),县、市安全监管部门逐级核查验收,作出是否符合移除条件结论,并将移除申请及相关印证材料一并报送省安监局。省安监局按照程序审核后,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单位通报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审定结果,并向社会公布。

  (5)异议处理。按照属地管理和“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由提供联合惩戒对象和“黑名单”管理信息的行业主管部门、县安全监管局、市局相关科室、市局执法一、二大队协调处理。

  (二)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

  1.激励企业安全生产诚实守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诚实守信企业,开辟“绿色通道”,在相关安全生产行政审批等工作中优先办理。加强安全生产诚信结果的'运用,通过提供信用保险、信用担保、商业保理、履约担保、信用管理咨询及培训等服务,在项目立项和改扩建、土地使用、贷款、融资和评优表彰及企负责人年薪确定等方面将安全生产诚信结果作为重要参考。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失信企业纠错激励制度,推动企业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建设。

  2.严格惩戒安全生产失信企业。

  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完善市场退出机制。对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对象和安全生产不良记录“黑名单”管理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有关人员按照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8个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印发〈关于对安全生产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x〕1001号)要求,实施联合惩戒。企业发生重特大责任事故和非法违法生产造成事故的,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要实施重点监管监察;对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一律取消评优评先资格,通过组织约谈、强制培训等方式予以诫勉,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及时公开曝光。强化对安全失信企业或列入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企业实行联动管制措施,在审批相关企业发行股票、债券、再融资等事项时,予以严格审查;在其参与土地出让公开竞争中,要依法予以限制或禁入。

  3.加强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

  各行业协(学)会要把诚信建设纳入各类社会组织章程,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完善规范行规行约并监督会员遵守。要在本行业内组织开展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公约、自查或互查等自身建设活动,对违规的失信者实行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鼓励和动员新闻媒体、企业员工举报企业安全生产不良行为,对符合《x省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办法》条件的举报人给予奖励,对举报企业重大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的人员实行高限奖励,并严格保密,予以保护。

  (三)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信息化建设

  1.加快推进安全生产信用管理信息化建设。

  各行业管理部门要加强本部门门户网站的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公示公告系统建设,及时在本门户网站公示守信和失信企业、个人信息。同时,按照《x省行政机关征集与披露企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x省政府令第195号)规定,全面、真实、及时向“信用中国(x)”、x省企业信用信息系统、x省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x省政府部门共享及监管协作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推送信息,通过数字化的信用数据,客观、直接地显现安全生产信用状况。

  2.依托安全生产监管信息化管理系统,整合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信息系统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系统,建立基础信息平台,以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基础,构建完备的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大数据,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档案,全面、真实、及时记录征信和失信等数据信息,实行动态管理。推动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化建设,准确、完整记录企业及其相关人员兑现安全承诺、生产安全事故、职业病危害事故,以及企业负责人、车间、班组和职工个人等安全生产行为。

  3.加快实现互联互通。

  加快推进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平台与有关行业管理部门信用平台的对接,实现与社会信用建设相关部门和单位的信息互联互通,及时通过网络平台和文件告知等形式向财政、经信、投资、国土资源、工商、银行、证券、保险等部门和单位以及上下游相关企业通报有关情况,实现对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信息的即时检索查询。

  四、分步实施,扎实推进

  (一)x年底前,积极配合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企业安全生产诚信承诺制度、安全生产失信联合惩戒信息管理制度、安全生产诚信报告和公示制度。

  (二)x年底前,各重点行业领域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全面建成。

  全乡要把加强企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作为履职尽责、抓预防重治本、创新安全监管机制的重要举措,组织力量,保障经费,狠抓落实。要认真宣传贯彻落实新《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强化法治观念,推进依法治理。要根据本行业领域实际情况,细化激励及惩戒措施,建立健全信息沟通、资源共享、协调联动工作机制。要充分运用市场机制,积极培育发展企业安全生产信用评级机构,逐步开展第三方评价,对相同事项要实行信息共享,防止重复执法和多头评价,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强安全生产诚信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崇德向善、诚实守信的传统文化和现代市场经济的契约精神,形成以人为本、安全发展,关爱生命、关注安全,崇尚践行安全生产诚信的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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