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比例原则视野下的微博实名制》的研究性论文

2021-04-14 论文

  一、“ 实名制” 的必要性问题

  国家网信办作为一个行政机构, 在发布《账户十条》时要考虑比例原则中的必要性问题, 即《账户十条》是否必须要施行, 该规定是否是当前环境下达到目的的最优解。

  ( 一)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国家网信办发言人姜军在谈到关闭任志强微博账号时强调, “ 网络空间不是法外之地” 。网络虽然是一个虚拟的世界, 但虚拟的网络世界并不是与现实世界毫无联系。网络世界与现实世界之间没有一个确定的界线可以做到黑白分明、互不干涉。网民并不是虚拟的,网民也是国家的公民, 需要遵守国家的各项法律。我国的各项公法可以对网络空间进行管理。如果网民在网络上的言论和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等, 那么当事人可以直接依照我国《民法》《刑法》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起诉获得救济。《账户十条》中仅仅对用户和网络运营商提出了各种要求和限制, 然而针对现有的网络侵权等现象没有新的具有建设性的救济途径和解决方法。

  ( 二) 入网许可制的实行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五十九条第( 四)项中要求“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虚假、冒用的身份证件办理人网手续并使用移动电话” , 这表示我国实行了人网许可制。也就是说, 在国内如果要办理人网手续必须使用真实的身份信息。人网许可制度已经实现了“实名制” , 如果网民违反了法律法规, 根据追踪IP 地址等信息就可以查找到此人, 实行对其言论和行为的惩处。并不需要在“实名制”下, 让用户冒着被运营商掌握个人信息的风险来达成对网络环境的监管和净化。

  二、“ 实名制” 的可行性

  ( 一) 运营商难以验证用户信息

  微博运营商封以验证用户信息的真实性。新浪的微博的用户量十分巨大, 截止到20 巧年9月, 微博月活跃人数已达到2 . 1州乙,微博用户群逐渐稳定并保持持续增长, 微博运营商无法对用户信息进行逐个的验证. 运营商在推行实名制时, 大多采用了让用户绑定以真实身份购买手机号的方法。而在新技术发展的背景下, 信息被盗用的事情时有发生。仅仅以绑定手机号的方式来推行实名制难以真正地实现实名制。《账户十条》的推行在一定程度上源于行政部门对目前现有的法律体系的不自信, 仍然倾向于用传统的行政命令的方式来管理媒体。

  ( 二) 能否保证用户信息的安全

  在网络实名制的发展历程上, 不得不提到的就是韩国推行网络实名制的尝试。20 09 年, 韩国政府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网络实名制。2 01 1年7 月, 韩国一家著名站和一家社交网站被人攻击, 约有3 5 0 万名网民的个人信息外泄, 包括名字、身份证号码、生日甚至地址。新浪的微博的月活跃人数已达2 .21 亿, 是韩国网民的7倍。庞大的用户个人信息仅仅依靠运营商来保护, 十分缺乏安全保障, 即使运营商有足够强大的网络技术保障信息不被人攻击盗取。那么, 运营商能否保证不会为了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使用甚至出卖用户的个人信息。2亿人的`个人信息数据, 就直接交给了用户没有深人了解的运营商, 让用户难以放心。

  三、实名制的合法性

  《账户十条》第一条明确指出, 该规定是经过国务院授权制定的, 属于规范性文件, 是非立法文件, 但从广义上来讲也属于法律的范畴。《账户十条》是国务院下属的国家网信办制定并发布的。而国家网信办的主要职能是指导、协调、督促有关部门加强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也就是说, 规定的发布者与管理者属于同一个机构, 这等同于将“立法权” “ 行政权”集中于同一个部门。国家网信办在管理互联网信息的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曲解法律、“创造”法律来便利自身部门的管理的情况, 而且在没有有效的监督机制的背景下, 这将大大地提高法律的随意性, 国家网信办可以随意朝着有利于言论管控的方向解释和制定法律。这样由国务院下属的行政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 虽然在广义上属于法律, 且适用于全国范围, 但其立法层级较低, 没有通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走正常的立法程序, 是违背立法的合法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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