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融资租赁业务发展的障碍与对策论文

2021-02-06 论文

  融资租赁指的是承租人选定设备,出租人出资购买指定设备并以收取租金为条件把设备租给承租人使用,在合同期满后,承租人可以选择续租、退租和留购,表面上是融物的形式,本质上实现的是融资。美国是世界上融资租赁业务最发达的国家,融资租赁已经成为银行信贷和证券融资的重要补充,是整个社会资金供应的重要渠道之一。由于中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近几年,受国家政策的鼓励和经济发展的推动,我国融资租赁业进入快速发展时期,未来几年,我国将努力构筑一个包括银行信贷、融资租赁和证券融资有机衔接、科学稳定的资金供给体系。目前,虽然中国融资租赁行业发展面临契机,同时也遭遇很多障碍,需要采取有效的措施越过障碍,只有这样,我国融资租赁业才能够持续快速健康的发展。

  一、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现状

  和西方欧美发达国家一样,我国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按照经营模式可以分为三种,金融租赁公司(银行旗下的居多)、厂商系和独立的第三方融资租赁公司。这三类融资租赁公司各有优劣。为促进融资租赁行业的健康发展,国家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2011年12月,商务部发布了《商务部关于“十二五”期间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十二五”期间将创新融资租赁企业经营模式,优化融资租赁业发展布局,拓宽企业融资渠道,进一步促进融资租赁业的发展。为规范融资租赁企业的经营,防范行业风险,2013年10月1日商务部制定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近几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迅速。但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西方发达国家融资租赁业务渗透率一般在8%-20%。我国融资租赁市场渗透率一般不超过4%。

  二、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障碍

  (一)法律制度不健全

  由于中国的融资租赁业起步较晚,相关的法律制度还不健全。至今仍没有统一的《融资租赁法》,在处理融资租赁业务纠纷时,经常会出现无法可依的情况。另外,融资租赁行业的会计制度也不统一,因此会出现会计处理的不恰当、计量不准确等问题。虽然2001 年出台了《企业会计准则——租赁》和之后陆续出台的相关制度起到一定的作用,但都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从而影响了了我国融资租赁行业的规范发展。

  (二)多头监管

  我国的三类融资租赁公司目前分属不同的监管机构。金融租赁公司属银监会的'监管对象,外资租赁公司归属商务部监管,内资租赁公司则多属地方商务部门监管。各监管部门会依据不同的法律法规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金融租赁公司受《融资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监管,外资融资租赁公司受《外商投资租赁行业管理办法》,内资融资租赁公司受《公司法》的监管。多头监管之下,难免会出现监管冲突和监管真空,影响融资租赁业的持续发展。

  三、促进我国融资租赁业发展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法规,规范行业发展融资租赁业的发展需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驾护航。我国一直缺少一部完整的,能够适用于所有融资租赁企业的《融资租赁法》。随着近年来我国融资租赁业的快速发展,融资租赁企业越来越多,融资租赁业务呈井喷式增长,迫切需要《融资租赁法》对行业进行规范。

  (二)实行统一监管,避免监管真空目前,我国由银监会、商务部和财税部门对融资租赁企业进行监管,多头监管容易产生监管真空,因此需要实行统一监管,由一个部门监管所有的融资租赁企业。由于融资租赁从经营模式和本质上看还是一种融资形式,因此有金融机构的属性,因此应该由银监会进行统一的监管。

  (三)拓宽融资渠道,稳定资金来源融资租赁公司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扩大资金来源,同时要不断加强同银行、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合作,寻求金融机构对融资租赁行业的资金支持,还要充分利用境外资金,多方位拓展融资空间。另外,可以通过设立基金汇集大量资金为融资租赁企业所用。2015年6月,西安市设立了全国首只融资租赁投资引导基金,基金总规模为5亿元,以支持租赁企业的扩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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