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学音乐课程评价需遵循的原则
1.科学性原则
科学性原则,即课程评价应体现中学音乐学科自身特点并符合中学音乐教学的发展规律。课程评价应在公平、准确和客观的基础上体现中学音乐教学的价值,并符合中学生音乐学习特点,从而促进音乐教学良性发展。
2.可操作性原则
可操作性原则,即课程评价标准应做到通俗易懂,便于具体操作和推广使用。音乐课程评价标准中应减少专业词汇的使用,多使用社会化用语,使全体师生尤其是中学生对课程评价标准能够有全面的了解,而且评价标准应囊括音乐课程的所有内容并对具体措施进行细化,从而使评价标准在具体操作上简便易行。
二、中学音乐课程多元化评价体系
1.考试评价
考试是对教师教学成果与学生学习效果的最直接评价方法。中学音乐考试有别于语文和数学等科目以试卷的方式进行考试,而是教师规定演唱曲目,要求学生轮流演唱规定曲目,并对演唱效果进行评分。教师在此考试方法中占据主导地位。学生无法选择自身擅长的表现方式完成教师规定的曲目,并且并不是所有学生都具有学习音乐的条件,部分学生由于声带先天受损或患有咽喉部位疾病等原因,无法对教师规定的曲目进行演唱,这就会造成音乐考试的不公平。因此,中学音乐教学应采取更加人性化的方式对学生进行考核,从而使音乐考试趋向多元化、个性化与合理化。
2.日常形成性评价
日常评价应贯穿于中学音乐教学全过程,学生的音乐素养和音乐水平的提升需要一定的时间,因此学生平时在音乐课堂上的表现能够体现其音乐水平,教师对学生平时表现的考查就显得极其重要。教师在音乐教学中应注意观察学生在歌曲演唱和回答问题时的表现,并在固定时间对学生进行阶段性测试,以了解学生对音乐理论知识的掌握情况和音乐水平是否有所提升。
3.特长评价
教师可在学期伊始对学生进行音乐能力测试,以了解学生在音乐方面的特长,并在音乐教学过程中对每个学生就其特长进行重点教学,使学生能够在演唱、舞蹈或编曲等擅长的音乐领域有所突破。学期末考核时,教师可根据每个学生不同的特长,对考核内容做出个性化安排,考核学生在自身擅长的音乐领域的学习效果,从而实现学生在音乐方面的个性化发展。
4.自主评价
自主评价是学生对自身音乐学习效果的评价,强调学生应积极参与到评价中以提高音乐学习的信心和自主性。自主评价分为自评与互评两种。自评能够提高学生的音乐自我认知。互评则可以培养学生的互助意识,并且使学生学习他人音乐方面的长处,从而提升自身音乐素养和水平。
5.教师评价
教师在对学生的音乐学习效果进行书面或口头评价时,应采用学生能够接受的说话方式并多使用鼓励性语言。评价时应从学生音乐水平的实际出发,减少主观因素对评价的影响,并且应就学生语调、音准和流畅度等音乐各方面能力进行详细评价。详细评价与只给予学生优、良等级的传统评价相比,更能使学生认识并改正音乐学习方面的不足。中学音乐课程评价对音乐教学的发展有着巨大的推动作用,课程评价应在遵循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原则的前提下,加强教师与中学生的双向沟通并采用多元化、个性化的评价体系,最终实现中学音乐教学水平的提升,从而提高中学生的音乐素养和综合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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