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现代社会竞争激烈,优胜劣汰是必然法则。支付不能,即事实上的破产,是市场竞争的必然结果。企业破产法不但能对陷于困境的企业进行解救,同时也兼顾了债权人的利益,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为此,简单阐述了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指出了企业破产法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企业破产法;特征;意义;问题;完善建议
1企业破产法的特征和意义
企业不能对到期债务进行清偿,由人民法院依法将其全部财产抵偿所欠各种债务,并对无法偿还的债务进行依法免除的一种法律事实即为企业破产。对因企业破产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为企业破产法。我国企业破产法的立法宗旨为:促进企业经营管理的改善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理利益进行保护,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通过破产程序,债权人的债权请求可得到公正的待遇,避免了在清偿秩序不公平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受到的损害。对债务人企业来说,破产制度可以起到淘汰落后和起死回生(通过和解、重整、破产企业的整体变价)两种作用。破产制度还为破产自然人提供了重新开始的机会。对社会来说,破产制度有四个重要意义:首先,通过对破产行为的规范,维护正常的债务清偿秩序。其次,对破产事件进行妥善处理,将其消极影响降至最低,维护社会安定。再次,通过优胜劣汰机制,实现企业资源的优化组合,促进经济发展。最后,有助于整个社会信用状况的改善,对市场主体进行了规范,有助于企业在公平基础上自由竞争,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使得债权人明确市场风险,促进市场经济信用体系的建设。
2存在的问题
企业破产法未明确界定企业破产时间,因而引发了一系列问题,客观上人为地扩大了债权人的损失。除银行以外的一般债权人很难通过正常的渠道对债务人的经营状况进行了解,因此不能及时利用破产手段对自己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从许多破产案件的实例来看,许多企业都是在债务负担是自有资产的几倍甚至几十倍时才提出破产申请。一些企业对自己已丧失清偿能力有清晰的认识,却对自身的情况进行隐瞒,仍然进行对外经济行为,一旦财源出现断绝则利用企业破产法做推卸责任的挡箭牌,利用破产进行逃债,给债权人造成严重的损失。
在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案件是否成功处理取决于是否对法院与党政部门的关系进行明确。而企业破产法对此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实践过程中,若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持有相同意见时,能够顺利审结破产案件,而法院、破产企业和党政部门意见出现分歧时,特别是党政部门不配合法院工作时,法院的破产案件审理工作很难顺利完成。因此,应对法院的地位与作用进行明确。
企业破产法有明确规定,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企业,在人民法院受理该案件的三个月时间内,该企业的上级部门可提出申请,要求对企业进行整顿。提出整顿申请以后,企业应该以会议方式向债权人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由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主持对企业的整顿。可见,企业的上级主管部门在其破产的和解整顿中起主导作用,行政色彩较为浓厚,忽略了对重组程序进行合理设计,没有将重组企业的权力明确赋予债权人,忽视了经营者与债权人直接进行和解的情况。
企业破产法对企业破产进行了相当模糊的责任划分,惩罚力度较小。从破产企业自身来看,作为企业资产的经营者和管理者,企业的生产、经营人员若因自身过错给企业财产带来巨大损失甚至导致企业破产,其责任不可推卸。然而企业破产法有规定,若无重大玩忽职守行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一般不承担行政或者经济责任,更不会承担刑事责任。企业财产不断流失和浪费,却无责任人承担责任,导致一些人不会将企业好坏与自身利益联系起来,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为借机甩掉烂摊子更是希望尽快破产。一部分人形成“破产有利、破产有理”的错误心理。
3完善建议
建立破产预警系统。企业一旦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应申请主管部门、司法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其进行破产保护。在保护期内,由上述部门监控其经济行为,避免企业盲目决策,造成对债权人权益的损害。若企业丧失对债务的偿还能力,应及时告知债权人企业的经营状况,避免债权人的无谓损失。若企业对自身经济状况进行刻意隐瞒造成他人巨大的损失,应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扩大债权人会议权利。设置监督委员会,由其负责债权人会议权利的代行,对债权人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有助于顺利实施破产程序。另外对破产财产的清偿顺序进行修改,破产财产先用于破产费用的拨付,其余全部用于破产债务的偿还工作。破产财产分配不应包含破产企业所欠的职工工资及劳动保险费用。弱化行政干预的作用,对清算组长及清算组成员的产生办法进行完善,以使清算工作更加职业和规范,将竞争机制引入选择清算组长、组建清算组的工作中,促进破产清算工作效率与质量的提高。
4结论
企业破产法仍存在一系列问题,如未界定破产时间、债权人合法利益缺乏保障、清偿顺序与其他法规不协调、未明确法院的地位与作用等,对此,应对破产法中一些具体内容进行增加、修改和明确,加快企业破产法的完善进程。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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