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概念是多义的,可以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对于所有人来说,其跟外界客体的普遍价值关系,由此而言的普世价值,是确实客观存在的。人类能够持续生存和发展,就依赖于这种具有极大普遍性的普世价值。但是,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却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不过,某些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的确可以达成某种价值共识,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关键词:普世价值;价值关系;价值观念;价值共识
自20xx年下半年以来,国内学术界掀起了一场关于“普世价值”的大讨论。时至今日,这场讨论仍在持续。比较典型的观点有:第一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是指所有人都赞成并实践的价值观念,这种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有位学者说:“什么叫‘普世价值’?也就是说,价值的‘普世性’指的是什么?顾名思义,应该是,第一,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所有的人,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都赞成并实践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普遍适用性;第二,这种价值观念适用于任何社会,不管哪种社会经济形态,都存在并适用这种价值,即它具有永恒性。”这位学者认为此种普世价值是根本不可能存在的。他批评承认普世价值的论者:“某些人使劲鼓吹的‘普世价值’,其实并不是普世的(抽象的普世性的东西,在现实生活中不可能独立存在),而是具体的,在阶级社会里是具有阶级性的,不过他们把特定阶级的价值观念冒充为‘普世’的价值观念罢了。”第二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是指一种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这种普世价值是存在的。有位学者说:“所谓普世价值就是当今人类在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中,为摆脱严重冲突与对立、构建和谐发展道路所寻求的一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这类价值精神以人道、民主、自由、平等为基本内容。”“普世价值既是一种价值理想,又是一种现实活动的价值立场与实践态度。”他肯定这种普世价值是存在的,说“它是全人类的共同精神财富。”第三种观点认为“普世价值”即是一种普世价值观,这种普世价值是不可能存在的,但人们可以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达成某种价值共识。持此种观点的学者说:“抽象的绝对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价值不可能具有绝对的普世性。”“普世价值不可能是绝对的,在当今世界不可能奉行同一种价值观。因为作为这种价值观的共同的统一的主体并不存在。”“我们不同意普世价值,但承认人类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可以存在某种价值共识。”
上面几种观点的持有者在对“普世价值”概念的理解上都不够准确,所以作出的结论也不够正确。应该看到,所谓“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是多义的,其所指称的普世价值,根据人们的理解和应用,其实可以区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是指所有的人(总称为全人类,具体表现为每一个人)作为价值主体,而与所依赖的客观世界(包括人化自然和人类社会)结成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在这种价值关系中,客观世界作为价值客体能够满足所有人生存和发展之某些基本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意义和有用性。这样的普世价值是本来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客观存在的。而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则是指那种所有人作为价值主体都持有的、对于一定价值客体之价值性、有用性的相同认识、判断和追求。它是存在于所有人头脑中的、被人们认为和断定的普世价值。此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实际上是不可能存在的。不过,某些人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确实可以达成某种价值共识,形成某种普遍价值观念。
一、“普世价值”可以区分为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
上面所提到的三种观点的学者,有一个共同的毛病,就是不明白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按照实际理解和应用,其实可以分别指称两种不同形态的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那些学者把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混为一谈了。应当看到,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都可以被称为“普世价值”,但它们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首先应当明确,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这个概念,其实也可以分别指称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它们二者也是有着本质的区别的。
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概念本来是指称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它是一个关系范畴,所反映的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效用关系。比如说水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阳光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电脑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社会在客观上对于人的价值,都是此种意义上的价值。马克思就明确指出:“‘价值’这个普遍性的概念是从人们对待他们需要的外界物的关系中产生的。”价值的实质是客体满足主体需要的意义和有用性。价值主体是有着诸多具体需要的人(个人或者人群共同体)。某人为了生存和发展必会对于外界事物或者其他人产生一定的需要。人的需要虽然具有主观性,表现为人的自觉欲望和要求,但它不同于主观的设想和幻想,而是还具有客观性,因为“人的需要是由人的生理结构以及人体对外部世界的’依赖关系决定的”,“人的需要又是在作为主体的人与外界客体的联系之中产生的。只是在它们的相互联系之中,人才会产生某种摄取欲望和要求。”、而价值客体则一般是与人相联系的客观事物或者价值主体之外的其他个人、群体。价值客体因具有某种属性、功能,可以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对于主体有用,于是二者就结成价值关系。在主体与客体的价值关系中,主体的需要即是主体对于客体的价值追求。主体希望客体满足自己的需要,也就是希望客体实现对于自己的价值。某个客体确实对于主体有用,经实际验证的确能够发挥其属性、功能而满足主体一定的需要,这就形成一种客观的价值事实。所以,主体与客体之间结成的“价值关系是不依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关系。”也就是说,在此意义上,客体对于主体的价值是客观的价值。固然,人们应该致力于正确认识这种客观价值,自觉追求这种客观价值,但是,认识只是反映而并不等于事实,这种客观的价值关系并不依赖于人们的认识和意志而存在。不管人们认识到还是没有认识到、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概念有时又是指称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它属于意识范畴,是主体对于特定客体之有用性、价值性的认识、判断和追求。比
如说人所认识、判定的水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定的阳光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定的电脑对于人的价值,人所认识、判定的社会对于人的价值,就是此种意义上的价值。主体所认识的是自己的需要和条件,客体的本质和属性,以及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主体所判断的是客体对于自己有用否以及有何用。主体所追求的是客体能够发挥其属性、功能而满足自己一定的需要。主体所认定的这种价值显然是观念形态的价值。主体关于客体的价值认识不仅不等于主客体之间的价值关系,而且也不一定符合主客体之间的实际价值关系。主体的价值认识可能正确,也可能错误,因为人们在认识过程中错误往往是很难避免的(当然,人们的认识又是逐渐发展的,能够发现错误、纠正错误而接近真理)。某主体认为一定客体对于自己有价值、有哪些价值,实际上不一定真的符合实际。某主体认为一定客体对于自己没有价值,也许恰恰相反,此客体可能对于他是有价值的。这样的认识错误,在社会中的事例太多了,几乎所有人都发生过。而主体由于对主客体之间价值关系的认知和判断不一定正确,所以,主体进一步所形成的对于客体的摄取欲望和改造方案当然也就不一定能够获得成功。
既然人们平常所“说”的“价值”可以区分为客观关系意义上的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价值,前者是客观形态的价值,后者是观念形态的价值,所以,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的内涵所指,当然也可以区分为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即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即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它们二者也必然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这正如李德顺先生所指出的:“必须区分客观存在的普遍价值,与按照某种特定模式对它做出的主观表达(‘普遍价值观念’),决不能武断地以后者代替前者”。
人们在有的情况下所说的“普世价值”是指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一种具有普世性价值关系的客观价值。那么,什么样的价值关系才是具有普世性的价值关系?只能是以所有人(总称为人类,具体表现为每个人)为价值主体,同客观世界(包括自然界和人类社会)那个价值客体所结成的价值关系,才是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不管哪个阶级、哪个个人,既然都是人,就必然会有着某些共同的需要和利益(尽管将来的人还没有出现,但可以运用逻辑方法进行推导),都依赖于客观世界发挥其一定的功能、作用使人得以生存和发展,而不断变化发展的客观世界也能够满足所有人的这种需要。对于所有人即人类这个价值主体来说,这样的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就是普世价值。它是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固然,人们应该致力于正确认识并自觉追求这种客观的普世价值,但是,人类与客观世界之间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并不依赖于人的认识和意志而存在。不管人们认识到还是没有认识到、承认还是不承认,这种普世价值都是客观存在的。
人们在有的情况下所说的“普世价值”又是指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它是属于意识范畴,是指所有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对于特定客体之有用性、价值性的共同认知、判断和追求。这种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应是表现为所有人都持有同样的关于自己需要与一定外界客体价值关系的认识,都作出了相同的价值判断,都产生了同样的自觉价值追求。这样的“普世价值”显然是一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它是人们所认定的普世价值。这样的“普世价值”如果存在,只能存在于所有人的头脑中,即人类在世代繁衍过程中都产生了相同的对于某些客体之价值性、有用性的认知和判断,都确认某些客体与自己的价值关系,都说某些客体对于人们的这种价值就是普世价值,都赞成并追求这种自己所认定的普世价值。在笔者上面所列举的几种观点中,有的学者所说的普世价值就是这种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
由于人们所说的“普世价值”这个概念可以区分为指称两种不同的普世价值: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与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二者在基本形态上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我们就不应当把它们混为一谈。必须首先明确在什么意义上使用“普世价值”概念,然后才好说有没有普世价值。
二、作为主客体之间客观价值关系的普世价值是的确存在的
究竟存在不存在普世价值?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即体现主客体之间普世性价值关系的普世价值,是的确存在的。
众所周知,人类与客观世界的相互关系,既包括具有极大普遍性的反映与被反映的认识关系、改造与被改造的实践关系,也包括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对于人类这个价值主体来说,其跟客观世界的普遍价值关系,由此而言的普世价值,毫无疑问是确实客观存在的。人类能够持续生存和发展,就依赖于跟客观世界之间有着这种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这是因为,人是“类存在物”,又是作为“类”主体而与外部客观世界发生各种联系和关系的。其一,人们是通过相互聚集、相互依赖、相互交往而成为“类”群体,并在“类”生活中使每个个体产生形成彼此共同的基本属性和基本需要的。任何个体脱离了这个“类”群体都不可能作为人而存在。任何个人的基本需要都跟他人有着类同性。其二,人们又是由于能够进行自觉能动活动而成为区别于别的生物种类的一种独特的生物种类,以及物质世界中一种新的物质形态的,所以人类在生物界才独为一类,由人类结成的群体才区别于自然界而成为人类社会。其三,人们还是通过结成“类”而发挥整体的力量来认识世界、改造世界,并且在归根结底的意义上依赖于物质世界的。所以,包括所有人的人类就可以成为一个庞大的人群集合体和统一的价值主体,而与外部世界发生价值关系。若问:人们为什么能够作为“类存在物”而在物质世界中生存和发展?回答就只能是因为外部世界可以满足人类的需要,亦即对人类有着普世价值。稍微具体点来说,所有的人包括将来的人,既然都是人,就必会有着某些相同的使其能够成为人的基本属性和基本需要;而外部客观世界作为所有人所依赖的对象,也能够满足所有人的这些基本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的价值性。尽管每个人与每个外界客体的价值关系都是具体的特殊的关系,但是,正是在无数特殊的价值关系中,包含着并体现出人类与客观世界之间普遍的价值关系,体现了人类在客观上的共同利益,表明了这种普世价值的客观存在。
首先,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上,有着普世价值。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都依赖于自然界,因为在归根到底的意义上人就是自然存在物,“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人靠自然界生活。这就是说,自然界是人为了不致死亡而必须与之不断交往的、人的身体。”所有人都是通过不断地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的交换而得以生存的。所有人使用、消耗的物质生活资料的原材料都是来自于自然界。
所有人生存、活动的物理空间都是自然界。所有人也都是属于自然界生态系统的组成部分,其生存必须依赖于其他的生物种类。所以,所有人在生存发展过程中都毫无例外地有着自然性需要。“人的自然性需要是指人作为生物有机体,为了维持自身生命的存在和种类的繁衍,而在物质世界中所产生的饮食男女等日常生理需要。”虽然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经济条件的人的某些具体的自然性需要(比如饮食、穿着等方面的需要)在高低层次上互有区别,但是,在最基本的维持生存的需要上,在最根本的依赖于自然界的关系上,还是有着共同性的。于是,所有人就必然地与自然界结成价值关系,在客观上要求自然界能够满足自己的自然性需要。而良好的自然界状况(包括充足的自然资源和良好的生态环境)确实可以满足所有人的自然性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的价值性。这种价值对于所有人就成为一种首先的普世价值。
其次,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也有着普世价值。所有人的生存和发展还依赖于社会,因为人直接的就是社会存在物。人的根本属性不是自然属性而是社会属性。即使人赖以生存的自然属性也会在出生后的社会生活中被打上社会的烙印。“只有在社会中,人的自然存在才成为人的属人的存在”,人才成为区别于其他自然物的一种新的“类存在物”。所有人的社会属性都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在后天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中逐渐形成的。“社会——不管其形式如何——是什么呢?是人们交互作用的产物”,是表示这些个人彼此发生的那些联系和关系的总和。”每个人的社会属性,就是在出生后与其他人的相互交往过程中,在参与社会生活过程中,逐渐形成和不断丰富的。由此可见,所有人作为人都离不开社会,都依赖于社会,都毫无例外地有着社会性需要。“人的社会性需要则是指人作为社会存在物,在社会生活过程中所产生的超出自然性需要之上的.、为人类所特有的需要,如社交需要、情感需要、认知需要、道德需要、审美需要,等等。”虽然不同历史时代、不同社会地位的人的某些社会性需要有着高低层次的区别和侧重方面的区别,但是,他们在一些最基本的社会性需要(比如掌握语言、交往、认知等方面的需要)和最根本的对于社会的依赖关系上,还是有着共同性的,否则就不能成为人。于是,所有人就必然地与社会结成价值关系,在客观上要求社会能够满足自己的社会性需要。而社会确实能够满足所有人的最基本的社会性需要,对于所有人具有普遍的价值性,让他们成为人。这种价值对于所有人也成为一种重要的普世价值。
再次,在人与外物的关系上,也有着普世价值。所有人都具有主体性,因为人是有需要(包括自我实现需要)、能思维、会劳动的智慧动物,可以区分自我与他物、他人,而自主、自控地处理与他物、他人的对象性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改造他物、他人,以实现自己的自我价值,并创造出有利于自己生存发展的客观环境、客观条件。而其他物、其他人也具有可改造性、可塑性,能够满足主体的这种需要。这样,人与外界事物也会结成具有极大普遍性的需要与满足需要的价值关系。比如,人们不是被动地适应于自然界,而是自觉地通过劳动改造自然界,创造出人工产品,就是基于人特有的主体地位,出于人高于其他动物的高层次需要而发挥主体性的体现。而自然界也确实可以让人们发挥其潜能加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生存需要、发展需要。人们也不是被动地适应于社会,而是能够自觉地通过实践活动改造社会,创造出人们所选择的社会制度、社会关系、社会环境。而社会也确实可以让人们发挥其潜能加以改造,在一定程度上满足其自我实现的需要以及生存需要、发展需要。虽然在人类社会延续发展的很长时期,人们追求充分发挥主体性、实现自我价值的愿望都不可能充分实现,但是,人们都绝不会放弃这种追求,因为人的主体性及其与外部客观世界的关系决定了人不可能不产生这样的需要。在人类社会发展的高级阶段,客观世界满足所有人希望充分发挥主体性、实现自我潜能的价值就会越来越充分地显示出来。这种价值对于所有人显然也是具有极大的普遍性,属于普世价值。
综上所述,我认为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是的确存在的。当然,作为价值主体的所有人的基本单位是个人,而作为价值客体的客观世界的基本单位是具体事物(包括跟价值主体相联系的其他具体个人),所以人类与客观世界结成的具有极大普遍性的价值关系只能是通过无数的具体价值关系而存在的,它们是普世价值的特殊存在形态。唯物辩证法表明,普遍寓于特殊之中,个性中包含着共性,任何种类的事物概莫能外,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也是如此。
三、作为主体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是不存在的
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是存在的,那么,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是否存在?我认为不可能存在。
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即所有人共同赞成并力求实现的某种具体价值,是不可能产生和存在的。这是因为:第一,这种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乃所有人关于具体客体之对于自己的价值性、有用性的认识、判断和追求,由于价值主体是众多的人,而相对于价值主体的价值客体又是千差万别、千变万化的,一般不可能形成什么事物对于所有人来说都被普遍认为有用的价值认知和价值判断;第二,,凡价值观念都是人们基于一定的世界观、历史观、人生观而对现实价值关系的反映,人们在反映一定价值关系时还会受到其阶级立场、思维方式、文化水平、考察角度的影响,于是,不同的人即使对于同一价值客体往往也会得出不同的认知和判断,不可能形成完全相同的价值观念,况且人们反映客观的价值关系的认知和判断也不可能都符合实际;第三,在人类繁衍和社会发展的过程中,作为价值主体的人们随着时代的变化而不断发生需要的变化和观念的变化,作为价值客体的自然界和社会也不断发生性质、状态的变化及其与主体价值关系的变化,所以也不可能形成所有人普遍认同、永恒不变的价值观念,不可能发生所有人同样都认为某种东西对于自己有何价值的认知和判断;第四,价值观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范畴,随着社会经济基础的量变、质变和政治上层建筑的量变、质变,人们的价值观念也必然会被决定而发生相应的或大或小的变化,不可能有千古不变的价值观念。所以,在所有人的意识中,普遍的、永恒的“普世价值”这种观念是不可能存在的。你认为某种价值是具有极大普遍意义的普世价值,别人不一定承认是普世价值。虽然的确存在着某些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但也绝不会产生任何的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因为不可能任何人都做到如实反映这种价值关系。比如,就人类与自然界的价值关系来说,虽然确实存在着客观形态的普世价值,但是,人类在产生以来很长时期的
那么多人,都没有正确地反映和把握这种价值关系,没有形成正确的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由此导致了人类与自然关系的越来越恶化。直到今天,才有日渐增多的人们开始科学地研究人类与自然界的价值关系,形成比较正确的价值认知、价值判断和价值追求,但仍并非所有人都是如此。
有些学者所说的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其实并不是真正的所有人都承认的“普世价值”,而只是某些人们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达成的某种价值共识。比如,有的学者就承认:“所谓普世价值(这应是认知追求意义上的‘普世价值’——引者注)就是当今人类在全球化、多元化背景中,为摆脱严重冲突与对立、构建和谐发展道路所寻求的一类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既然只是“当今人类”寻求的具有普遍有效性的价值精神,而不是地球上任何时代所有人寻求的价值精神,这种价值精神毫无疑问只是属于一种价值共识,而不是真正的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
四、人们可以而且有必要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达成价值共识
在认知追求的意义上,某些人们在一定范围内、一定问题上达成某种价值共识(但不能算是观念形态的“普世价值”,因为它不是普世的),这不仅是可能的,而且也是必要的。
比如,一个企业的绝大多数成员,或者一个政党的绝大多数成员,就可以达成某些价值共识,形成普遍性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因为,他们在社会中有着某个方面彼此共同的地位和立场,有着某些相同的需要和利益,有着某些相同的理想和愿望,有着大体相同的跟其他社会成员的价值关系,有着基本相同的跟外界某些事物的价值关系,所以,他们就可以结合形成诸如企业、政党这样的人群共同体和价值主体,可以在经济上或者政治上达成某种价值共识,形成经济上或者政治上的某些共同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也只有共同认可这种普遍价值,他们才能保持共同体的稳定,相互配合协作,步调一致地进行经济活动或者政治活动。
又如,一个民族的绝大多数成员,或者一个国家的绝大多数公民,也可以形成某些价值共识,形成某些共同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因为,他们有着某些共同的历史渊源和文化传统,有着某些共同的社会生活空间和自然环境,有着某些共同的跟其他民族之成员或者其他国家之公民的关系,也有着某些相同的需要和利益,有着某些相同的愿望和奋斗目标,所以,他们也能够结合形成统一的人群共同体和价值主体,在涉及民族或者国家的问题上可以达成某些价值共识,产生在xx问题上或者国家问题上的某些共同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也只有共同认可这种普遍价值,他们才能凝聚在一起,相互配合协作,步调一致地进行民族活动和国家建设。
再如,一个时代的全球各个民族、各个国家的绝大多数人,亦即一个历史阶段全世界的绝大多数人,也可以通过较长时间的观念磨合和文化融合,逐渐达成某些价值共识,形成某些共同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因为,虽然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人在需要和利益上、立场和观点上、理想和愿望上差异很大,甚至有着严重的对立和冲突,但是,大家毕竟是生存于同一个时代的同一个地球上,不可避免地要相互打交道,还在某些方面有着共同的需要和利益,这就有可能、也有必要在某些方面达成价值共识,大家都认可某些普遍价值。也只有形成某些共同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不同民族不同国家的人们才能进行相互的经济交易、文化交流和政治协商,才能针对共同的全球环境问题、经济问题、政治问题而寻求解决的对策。所以,“在每个历史阶段都会形成具有时代性的基本价值,成为那个时代的先进价值,并在进步人类中达成价值共识。”例如,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就是当今时代人们在全世界范围内人权问题上达成的越来越具有更大普遍性的价值共识,形成的越来越具有更大共同性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联合国多次召开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人类环境宣言》、《各国经济权利和义务xx》,地球首脑会议上通过了《关于环境与发展的里约热内卢宣言》,就是当今时代人们在全世界范围内环境问题上达成的越来越具有更大普遍性的价值共识,形成的越来越具有更大共同性的价值认知、判断和追求。这些价值共识当今时代人们对于客观关系意义上的普世价值的越来越符合实际的观念反映。这些普遍价值观念有力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立场和实践态度,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对于维护人类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起着明显的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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