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霍布斯的利维坦假说为后人思考国家主权和公民权利的关系提供了一个经典版本, 也产生了利维坦困境。借助于两种自由概念,伯林强化了利维坦困境。罗尔斯的新契约论自由主义国家干涉理论和佩迪特的新共和主义最低限度国家理论分别为解决利维坦困境提供了意见相左但立场鲜明的方案。罗尔斯认为,国家或权力主体对公民权利或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是必要的,这构成差别原则的可预见结果。佩迪特则提出了无支配自由理论,试图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公民权利和自由。虽然佩迪特表示无支配自由理论可以同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兼容,但实际上它是诺齐克所有权理论的新共和主义版本。正像诺齐克的天赋所有权理论不兼容于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一样,无支配自由理论不兼容于初级产品理论,佩迪特在解答利维坦困境上并不成功。
[关键词] 利维坦; 消极自由; 积极自由; 初级产品; 所有权; 无干涉自由; 无支配自由
最近,佩迪特提出了所谓“无支配自由”的第三种自由概念,以解决霍布斯在构想契约论时产生的权力主体(君主或国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权利主体(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维坦难题,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纪人类历史所强化的“国家权力强盛而人民权利虚弱”的现代性焦虑。2013年10月31日,在浙江大学举办的以“论三种自由”为题的学术讲座中,佩迪特对自己的自由观做了重新概括。
那么,佩迪特是否成功地破解了霍布斯留下的利维坦难题,化解了伯林揭示的现代性焦虑呢?这正是本文想要探讨的问题。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讨论霍布斯克服丛林法则,解决近代国家主权正当性问题的利维坦方案以及由此产生的利维坦困境,伯林通过对两种自由概念的讨论强化了而不是解决了利维坦困境,反映了20世纪人类共同面临的现代性焦虑;第二部分讨论罗尔斯为解决利维坦困境而提出的差别原则和初级产品(primary goods)理论;第三部分讨论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方案,笔者认为它只是诺齐克的所有权理论的新共和主义版本。
一、 利维坦困境和摆脱权力支配的自由
科学家通过观察动物行为来猜想人类祖先的原始生活,他们的发现会让道德家们感到失望。因为在原始自然状态下,进化为高级动物的行为在道德上并不一定文明或高尚。动物行为研究者德吕舍尔通过长期观察发现:“有些人错误地相信:动物在进化序列中的地位越高,这种动物就越聪明,他们的行为也就越值得赞赏。但实际上,作为与人类亲缘关系最近的动物,黑猩猩的性行为其实根本谈不上有教育意义。如果他们知道这一点的话,他们将会很失望。显然自然法则并不遵从人类的道德偏见。一种动物进化得比较‘高等’,并不意味着他们一定会比其祖先们‘高级’。” [4]290这一发现否定了有关人类的智能发展与道德能力发育齐头并进的观点,印证了霍布斯有关自然状态的假说,为强调处理人们政治、经济和社会关系他律而非自律策略提供了坚实的自然科学基础。
伯林则以“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13]43隐喻替换了霍布斯“狼与狼的关系”隐喻。借助于隐喻主体的转换,伯林成功地改变了政治哲学的主题。同霍布斯相比,伯林对国家表现出了更多的不信任。伯林把积极自由同某种人的本质联系在一起。积极自由是人的一种生命本质的实现,意味着人们过上了与其人性相和谐的生活。但问题也因此产生:什么样的生活是和谐的?这个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积极自由导致人们在生活追求方面相互冲突,其背后则是人们价值观的冲突。由于人们对人的本质有不同的理解,人们注定对积极自由的实现方式也会有不同的理解。一方面,积极自由追求统一的人类理性生活;另一方面,人类生活方式和价值存在的现实多样性或丰富多彩性导致价值冲突,而国家权力影响下的积极自由对人们主流生活方式的主导,导致消极自由的匮乏。这是波普尔和伯林的共同焦虑,实际上也是整个现代人类的焦虑。
斯金纳称霍布斯是文艺复兴时期推崇主体自治理论的“主要哲学对手”[14]1,也是后来康德强调的主体道德自律学说的哲学对手。斯金纳认为,伯林在区分两个自由概念时存在“几个错误的起点”,但他赞同斯威夫特对伯林《两种自由概念》的评价:它是“当代政治哲学中最有影响的单篇论文”[14]398,因为伯林成功论证了存在着两个针锋相对却不可通约的自由概念,即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斯金纳认为,伯林主张“把我们有关自由的特殊判断集合在一个单一理论或通用公式之下的任何尝试都注定要失败”[15]398。他通过追溯鲍桑葵、格林、霍布豪斯、波普尔等人的自由观,试图说明19世纪以来直到伯林之前的现代政治哲学家有一种想要摆脱黑格尔国家学说、强调免于国家强制(干涉和支配)的消极自由的重要性的思想传统。“人们只要想一想在卡尔波普尔的《开放社会及其敌人》中达到顶峰的对黑格尔肆无忌惮的带着倾向性的攻击就够了。我认为,十多年之后,伯林在分析积极自由以及据称由它引起的危险时流露出了许多同样的焦虑。”[15]399
于是,佩迪特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除了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以外,是否存在第三种自由,一种完全摆脱权力约束的无支配自由?换言之,摆脱权力的权利是否可能?
二、 权力的结构约束和第三种自由
霍布斯重视保护私有财产、个人权利和安全,但没有认真思考国家、君主在保护公共利益方面应当承担的重要责任。君主不仅要保护每一位公民的基本自由和权利,而且要均衡地配置和分配社会公共资源,使每一位公民不因个人天赋、财产、社会地位、运气等偶然因素而丧失对公共资源的均等分享机会。现代国家或政府是传统君主的替代者。洛克修订了霍布斯论证利维坦或君主权力之绝对合理性的出发点,主张人生而自由和平等。君主和人民的关系不再是牧羊人和羊的关系,而是基本自由和权利皆为平等的人与人的关系,是独立的牧羊人和牧羊人的关系。他们订立平等的公共契约,不是缘于恐惧,而是缘于自信和互信。君主之所以享有或保留特别权力,不是因为他们天生如此,而是因为来自人民的授权。洛克把君主权力来自人民的授予并只为人民服务的观念深深地植入了现代人意识之中。 国家和政府如何最佳地或公正地分配公共资源,使每一位公民均等地享有在社会和经济领域的初级产品,是罗尔斯正义理论探讨的重要主题之一。从这个意义上讲,罗尔斯的正义理论是霍布斯试图终结自然界丛林法则努力的继续。只是在罗尔斯的原初状态设想中,参与订立原始契约的各方都是理性人,他们处于无知之幕的背后,不是把谋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作为首要目标,而是把最大程度上避免自身初级产品的丢失或受损作为首要目标。依照罗尔斯的构想,提倡最少受惠者利益最大化的差别原则是颠倒了的丛林法则。它牵涉每一位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和利益,必定会干涉每一位公民的部分权利、自由和利益。也正是在这一点上,诺齐克针锋相对地提出了个人应得权利观念,认为那种权利是应得的,不受国家权力的干涉、变更或剥夺。
牧羊人当然拥有对羊的支配权,但他的权利只局限于自己的领地,不得超越自己的权力范围而占有其他牧羊人的羊群。作为牧羊人之间争议的仲裁者,国家或君主权力也不得以干涉、支配和剥夺牧羊人的合法权益为目标。通过设定君主权力和人民权利的实践范围,洛克看起来很好地解决了君主和人民之间、公共权力和私有权利之间的矛盾。但在伯林看来,君主和人民的关系、权力和权利的关系并不是霍布斯意义上的牧羊人和羊的关系,而变成了狼和羊的关系。“狼的自由往往是羊的末日”成为伯林思考那种关系的既定意象。
凡是有君主权力或国家主权的地方,不仅有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保护、促进和推广,而且有对那些权利和自由的限制、干涉和支配。公民的初级产品既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干涉的结果,也不是国家或权力主体无支配的结果。换言之,初级产品正是国家干涉和支配(包括再分配)公民社会的'公共利益的结果。由于公民初级产品和个人天赋应得之间存在着不可兼容性,因此,无支配自由不是初级产品。正像诺齐克的个人应得理论一样,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理论没有从根本上挑战罗尔斯的初级产品理论。
三、 无支配自由的限度
无支配,则无权利。国家主权以及依附其上的公共权力和公民权利以及蕴含其中的个人自由具有一种对等关系。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不适用于国家主权层面。换言之,权利主体在国家层面追求无支配自由是不现实的。但在公民社会层面,无支配自由具有广泛的空间。解决现代人类对国家主权的强制性的焦虑,就要追溯那种强制性的近代起源,尤其要追溯霍布斯对近代国家主权者利维坦的设计,并且尝试在利维坦之外寻求其他自由形式的可能性。
再次,佩迪特赋予了无支配自由以很高地位,甚至认为无干涉不是自由的本质,只有无支配才是自由的本质。他认为:“国家是一个强制性实体,只有当国家对增进人民自由必不可少时,它才应当被授予监管人民自由的权力。毫无疑问,国家理应承担起关注在此认定意义上的政治自由的责任。但更重要的是,国家不具有培育任何其他意义的自由的任务。”[18]4同佩迪特的以上见解相反,笔者认为,政治自由和社会自由也应做出区分。在政治意义上,国家或权力主体几乎没有给无支配自由留下地盘,但在社会意义上,无支配自由有着广泛空间。按照契约论的对等原则,无支配自由只关注行动者的自由,却忽视在行动者索求和被索求者的要求之间的均衡或对等。行动者的索求必须以接受被索求者的要求为前提。行动者不可能既向对方索求,又违背对方对自己的要求。那些要求必定包含行动者接受对方是主宰或支配者的事实。因此,笔者认为,无支配自由远不如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笔者担心的是,行动者在获得无支配自由的同时,也就丧失了向主人或主权拥有者索要社会应得亦即初级产品的资格。
最后,第三种自由理论回避了一个重要的问题:国家、政府和社会在满足国民、公民和社会成员的政治、经济和社会需要中扮演着什么角色?当佩迪特说无支配自由是一种罗尔斯意义上的初级产品的时候,他忽略了在国家、政府和社会等实体支配之下,初级产品是平等者之间共享的社会资源,初级产品的享有者要依赖于,至少不排斥国家、政府和社会的规范、干涉和支配,国家、政府和社会是实施规范、干涉和支配的行动实体。像初级产品这样的社会应得,主要是由行动者之外的第三方即国家、政府和社会来配置、仲裁和调节的。
综上所述,笔者的结论是,在社会契约论意义上,权力和权利是一种对等关系。有权力就有支配,无支配则无权利。人们可以反对一个权利对另一个权利的支配,但不能否认,更不能混同,国家正当权力对个体权利的合法支配。佩迪特的“无支配自由”观没有解决霍布斯在构想契约论时产生的至上权力主体(君主或国家)必定干涉、支配和主宰权利主体(臣民、公民或人民)的利维坦难题,也没有化解伯林揭示的20世纪人类历史所强化的“国家权力强盛而人民权利虚弱”的现代性焦虑。在无支配自由理论中,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应得无从谈起,更说不上如何去争取和维护了。就此而言,无支配自由纵使存在,适用范围也是有限的,对人类生活的价值也不像佩迪特认为的那么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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