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合同

2021-08-04 合同范本

  随着人们法律意识的加强,能够利用到合同的场合越来越多,它可以保护民事法律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付款合同9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付款合同 篇1

  委托方:(甲方)

  承揽方:(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平等协商,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制作安装安装地点:

  (2)项目实施开始于201年月日,竣工日期为201年月日。

  二、承包方式及工程造价:

  (1)依据乙方所提供的工程预算项目,包工包料进行施工。

  (2)甲方若变更设计应及时同乙方对工程价款、工程期限进行调整,新增部分内则按报价表中单价结算。

  (3)合同总造价:(大写)(小写)(单位工程造价参照预算书决定)。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开工前负责人员接通施工现场电源,电费由甲方承担。

  2、指定专人对工程进度、工程质量进行监督、办理中间交工项目的验收手续,负责工程验收确认签字。

  3、甲方负责提供场地给乙方存放工具,乙方负责看管。

  4、施工过程中,如遇设计变更、下雨、停电、以及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原定工期理因顺延。

  5、工期竣工后,应在接到乙方验收申请三日内,会同乙方进行工程验收,对工程的质量问题,甲方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工程视甲方验收合格。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照双方商定的范围,做好材料的制作、供应和管理。

  2、及时向甲方发出开工通知。施工时应严格按合同、预算施工、确保工程质量,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如期完成和交付。

  3、乙方负责清理现场卫生。

  4、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保卫制度,做好施工现场的防火、治安工作。

  5、工程验收合格后,乙方保修保修期内属乙方负责质量问题,负责无偿修复(不含人为性破坏及自然灾害破坏)。乙方承诺在接到甲方维修电话后,48小时内派人到甲方现场进行维护工作。

  6、乙方在施工中,如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自行负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保修期间因广告牌掉落引发的事故由乙方负责,甲方不负任何责任。

  四、工程付款方式:

  1、合同签定当天,甲方支付乙方工程预付款,占总工程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2、施工人员进场施工,甲方支付乙方工程进度款,占总工总款的%,计人民币:元,大写:。

  3、人民币:元,大写:。

  五、违约责任:

  (一)甲方:

  1、未能按照承揽合同规定的内容履行自己应付的责任,除乙方竣工日期得以顺延外,还应赔偿乙方因此发生的实际损失。

  工程付款合同范本

  2、工程途中停建,缓建或由于设计变更而造成的停工、返工,甲方应采取弥补措施或者减少损失,同时赔偿乙方由此造成的停工、返工、倒运、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的实际损失。

  3、工程未经验收,甲方提前或者擅自使用,既视同验收合格,由此发生的质量或者其他问题,由甲方自行负责。

  4、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拨付工程款,乙方有权停止施工,以此产生的责任由甲方负责。

  5、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应及时与乙方取得联系,协商解决并以双方签字为准,否则应承担全部责任。

  6、工程交付使用,甲方如未能按合同规定付款,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给乙方。

  (二)乙方:

  1、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负责无偿整改。

  2、工程交付时间不符合规定,应偿付逾期违约金,每日按总价的0。2%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乙方按双方约定的内容、方式完成合同规定的制作工作,乙方如需变更内容时,经过甲方书面同意,若质量出现问题,双方应协调达成解决协议,再行议付。

  六、本合同有效期内因自然灾害及因国家法律政策变更等人力不可抗拒的因素,造成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内容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但应在四十八小时内,将相关事件、可能引发后果等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且在事件发生后的十五天内,向另一方提交有关权威部门的证明,及本合同(包括补充协议)约定义务与责任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的报告。

  七、工程审批手续由方办理,甲方应提供市政、工商所需的材料。

  八、甲、乙方发送通知的方法,如用电报、电传通知时,凡涉及双方权利、义务的,应随之以书面形式通知。合同中所列甲、乙方的地址即为各方的收件地址。如若地址有更改,须及时用书面通知他方。凡按各方最后地址送达的通知或其他有关文件均视为有效送达。

  九、本协议涉及的设计图、制作图、工程报价预算书均可作为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甲乙任何一方可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十一、其他:

  十二、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工程完工,款项结清,本合同自然终止。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付款合同 篇2

  首先,应当使用当地建筑管理或工商行政部门编制的规范的装饰装修合同文本,这才能保证公平公正。

  其次,按照通常的约定,付款方式现金支付。

  付款时间分为四次:

  第一次,合同签定后,支付额为合同总金额的40%;

  第二次,客厅、饭厅吊顶、厨卫墙砖、水电改造布线等完成后,支付额为合同总金额的40%;

  第三次,木工和泥工基本完工,漆工进场,支付额为总金额的15%;

  第四次,双方验收合格三日内,支付总金额的5%。

  分期付款的比例安排。按照装饰行业的惯例,装修费的首款是比例最大的,一般都要超过装修费总额的50%。这笔费用主要用来购买装饰材料和支付施工队的首期工费。由于各装饰公司的经营、管理方式不同,所以要求业主支付的比例也有很大差别,从50%到70%、75%的都有。在付款之前,消费者首先要与装饰公司签订有效的家庭装饰工程施工合同。首期装修宽付过之后,施工队就要进驻工地,开始施工了。

  在工程进行过半之后,经过第一次的质量验收,业主就要把25%—30%的二期款付给装饰公司。在付款之前,装饰公司一定要保证解决所有的质量问题。消费者在确定没有质量问题后,才可以支付二期款。

  当所有施工完毕,最后的质量验收合格之后,业主要支付5%—10%的尾款,而这笔尾款的支付容易出现问题。业主们因为装饰工程存在着装饰材料不符、质量出现问题、工期过长等问题,而拒绝支付尾款。其实这些问题都要根据合同来解决,如果装修前合同签订得比较严密,就可以避免纠纷的发生。

  工程竣工并将现场清理干净后,客户须保留工程总额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半年后支付,其余工程尾款在竣工验收完毕,甲、乙双方都感到满意后一次性支付给装修公司。

  装修付款的注意事项

  1、每次付款前验收质量是否合格

  装修款一般都分为首期、二期款和尾款,业主分三次支付,二期款和尾款支付之前,都要对施工质量进行检验。但为了给消费者提供更为完善的服务,一些装饰公司把“三次付款”改为“多次付款”,这样在每次付款前,公司都会对工程进行相应的质量检查。多期付款在减少业主支付压力的同时,也进一步保证了施工质量。

  2、避免上当受骗

  “先装修、后付款”的背后。随着竞争的加剧,一些装饰公司推出了“先装修、后付款”的特色服务。在消费者心目中,“先装修、后付款”代表着先进行装修工程,后支付装修款,甚至要到工程完毕后,才支付款项。但在某些装饰公司的经营者眼中,“先装修、后付款”就变了味儿,有了欺骗消费者的一位,有的装修公司会在签订合同,业主付了首期款之后,提出重新签合同增加款项等。因此消费者找这些装饰公司做装修时,一定要问清楚“后付款”是什么含义,要事先协商好后期不增收款项,决算不超过预算等,避免装修公司的欺骗行为。

  3、不要盲目相信分期付款的优势

  目前“先装修,后付款”的装修陷阱、“0首付装修”装修陷阱付款方式在一些中小家装公司颇为流行,对于一些采用分期付款的家装公司或者施工队,消费者还可以就装修付款比例“讨价还价”。这种付款方式的目的是为了让业主觉得没有付款压力同时装修又能有质量质量保障,但是业内人士表示,这样的付款方式并不能真正地避免装修陷阱,一旦遇到施工质量差、信誉低、不规范的家装公司,消费者可能蒙受更大的损失。

  由于目前装修市场并不成熟,对于一些缺乏资金实力的家装公司提出的“先装修,后付款”、“分多期付款”等付款方式,一定要提高警惕,以免给装修带来麻烦。比如一些施工队会在消费者不熟悉的环节偷工减料,甚至仓促完工,以期尽快收取装修费用,一旦消费者提出质疑,施工队则会耗工、磨工,延误工期,拖延业主入住时间,要求业主缴纳费用。

  综上所述,业主在装修时要与装修公司签订正规的家装合同,并将各个细项都在合同中列明,明确双方职责权利,工程项目中可能出现的增项部分也要明确规定。

付款合同 篇3

  甲方(开发商)

  乙方:

  因业务发展需要,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委托乙方分期分批代为向__________公司支付业务往来款,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______元(代扣税费及管理费后为______元),委托期限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二、每次代付时,甲方应将款项转入乙方帐户,乙方代扣税费及____℅的管理费后再将款项转入__________公司如下帐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三、甲方应确保有关款项来源、用途的合法性;否则,所有责任概由甲方承担,与乙方无涉。

  四、无论甲方以何种名义将上述款项转入乙方帐户,只要乙方按约将款项转入__________公司帐户,则该款项均不视为是湾美花园项目工程款。甲方须按双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向乙方另行支付工程款。

  五、甲乙双方对本协议内容均负有保密义务,未经对方许可,不得擅自对外披露。

  六、以上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进行补充。

  七、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日

付款合同 篇4

  1、合同签订后付预付20%。承包商提供银行或有信誉的公司出具的,受益人为发包人,有效时间为90天的保函,保函为见索即付保函,即含有“在保函有效期内,发包人因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约定义务(以下简称“违约”)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行将在收到发包人签署的声明承包人违约的书面索赔通知纸质原件及本保函正本原件后七个式作日内,无条件支付给发包人累计总额不超过担保金额的款项”的条款。保函保证的金额为元整。

  2、完成工程总额的50%付已完工程额的30%。

  3、完成工程额的80%付已完工程额的60%。

  4、工程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后付至已完工程额的85%。

  5、决算完成后付至工程额的95%。

  6、质保金5%二年

付款合同 篇5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方式:

  一、法律依据

  (一)买卖合同解释(20xx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四条第四款: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二)20xx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第三条:

  “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二、计算方法

  (一)单利的计算方法:

  例如:甲与乙20xx年7月7日约定乙必须于8月10日前支付货款100万元,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20xx年11月2日,乙未付款,甲诉至法院。计算至起诉日的方法:

  银行基准利率:6个月以内的年利率是5.6%。

  罚息利率标准:按加收50%计算。

  逾期天数:84天。

  逾期付款损失:1000000×0.056×1.5÷360×84=19600

  *加收50%的日利率:0.056×(1+50%)÷360≈0.00023

  (二)银行罚息复利的计算方法(利息利滚利)

  例如:20xx年7月7日,甲欠乙110万,其中利息10万,还款日期8月10日,计算至20xx年11月2日的利息:

  本金产生的利息:1000000×0.056×1.5÷360×84=19600

  利息计算复利:

  第一天:100000×0.00023=23

  第二天:(100000+23)×0.00023=23.00529

  买卖合同中,一般不会产生计算复利的情况,一旦逾期付款,就直接根据单利的计算方法来计算逾期利息。司法解释使用“逾期付款违约金”一词,并没有使用“利息”,因此,当事人约定的逾期付款利率标准不受“不得超过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的限制。当事人约定了相对较高的利率,其实就是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方法,双方都能能够预见到违约的后果,逾期付款的,应当承担此后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xx]251号20xx-01-3014:41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充分发挥利率杠杆的调节作用。现就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及计结息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人民币贷款计息和结息问题。人民币各项贷款(不合个人住房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二、关于在合同期内贷款利率的调整问题。人民币中、长期贷款利率由原来的一年一定,改为由借贷双方按商业原则确定,可在合同期间按月、按季、按年调整,也可采用固定利率的确定方式。

  5年期以上档次贷款利率,由金融机构参照人民银行公布的5年期以上贷款利率自主确定。

  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四、对20xx年1月1日(含20xx年1月1日)以后新发放的贷款按本通知执行。对20xx年1月1日以前发放的未到期贷款仍按原借款合同执行,但经借贷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也可执行本通知。

  五、本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有关人民币贷款利率的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为准。

  希望以上有关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利息怎么计算的内容对你您有所帮助。

付款合同 篇6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

  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

  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根据上述不同类型的合同约定,我总结出以下四种向对方主张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或利息的方法:

  1、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和逾期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严格按照双方的合同约定来主张违约金或利息(除非此类约定违反了法律规定)。此种情况下,不论是逾期付款违约金还是欠款利息,两种表述都是可以接受的,不会引起歧义,也不会导致法律适用的冲

  突。 但需特别注意的是,当事人如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即使这两者均有合同约定,也存在着被法院驳回的风险。因为这种重复计算实际上过分加重了对方当事人的负担,法院很可能会应对方当事人的请求,引用《合

  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判令驳回对其中一项的诉讼请求。

  2、合同双方明确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这时,应当根据法律的相应规定(主要为《合同法》,见附件一),准确提出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利息的主张。

  (1)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违约金,应向对方主张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的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执行。

  在此,有必要引用一下中国人民银行现行的逾期贷款利率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规定:“三、关于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对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从逾期或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之日起,按罚息利率计收利息,直至清偿本息为止。对不能按时支付的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

  可以看到,参照上述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时,日万分之二点一的原标准在名义上已丧失法律效力,但是以“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作为新的计算标准,实践中会经常缺乏可操作性。比如非借款合同的当事人往往不会约定合同履行期内的利率,这种情况下,根本无法推算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标准。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适用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的问题上使用的是“可以”,而非“必须”或“应当”,所以法院既可以按照司法解释的规定调整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也可以选择不这样做。既然现标准缺乏可操作性,有人就主张仍适用万分之二点一,似乎也不是不可以。

  笔者则认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加收30%~50%也许更适合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比如说,截止到起诉之日,违约期限在一年以上二年以下的,按照一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为二年至三年的,按照二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违约期限超过五年,按五年期贷款的基准利率加收30%~50%。

  (2)如果法律规定此类合同拖欠款项应支付利息,则只能向对方主张支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法或金额应当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规

  定。 (3)如果法律对此类合同未作相应规定,则应当根据合同约定的不同表述,确定不同的主张内容。即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按照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处理;约定欠款利息的,参照前述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处理。 3、合同双方只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这时,不可以提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对于是否能适用前述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复,个人认为也是不能够适用的。因为该批复中涉及的情形只是针对“未明确违约金计算标准”,而不是针对“未约定违约金”。 如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有相应规定,可以提出要求对方支付利息或逾

  期付款损失,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买卖合同等;在法律没有相应规定的情况下,可要求对方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4、合同双方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这时,首先应根据法律相应规定,确定款项应当支付的时间,之后,可以向对方主张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数额同样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

  五、结论

  综上,在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情况下,个人认为应当按照上述论述中述第三种情况以“逾期付款损失”的名义提起金钱孳息要求为佳。即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二十四条第4款之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六、相关法条

  (一)《合同法》有关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合同法解释二

  第五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合同法解释一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一条 买受人依约保留部分价款作为质量保证金,出卖人在质量保证期间未及时解决质量问题而影响标的物的价值或者使用效果,出卖人主张支付该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 买受人在检验期间、质量保证期间、合理期间内提出质量异议,出卖人未按要求予以修理或者因情况紧急,买受人自行或者通过第三人修理标的物后,主张出卖人负担因此发生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 标的物质量不符合约定,买受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要求减少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当事人主张以符合约定的标的物和实际交付的标的物按交付时的市场价值计算差价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价款已经支付,买受人主张返还减价后多出部分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 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

  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第二十五条 出卖人没有履行或者不当履行从给付义务,致使买受人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主张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予以支持。

  第二十六条 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以对方违约为由主张支付违约金,对方以合同不成立、合同未生效、合同无效或者不构成违约等为由进行免责抗辩而未主张调整过高的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法院若不支持免责抗辩,当事人是否需要主张调整违约金进行释明。

  一审法院认为免责抗辩成立且未予释明,二审法院认为应当判决支付违约金的,可以直接释明并改判。

  第二十八条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九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主张赔偿可得利益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主张,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本解释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等规定进行认定。

  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也有过错,违约方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一条 买卖合同当事人一方因对方违约而获有利益,违约方主张从损失赔偿额中扣除该部分利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十二条 合同约定减轻或者免除出卖人对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但出卖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不告知买受人标的物的瑕疵,出卖人主张依约减轻或者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买受人在缔约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标的物质量存在瑕疵,主张出卖人承担瑕疵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买受人在缔约时不知道该瑕疵会导致标的物的基本效用显著降低的除外。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

  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 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xx]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2、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过分高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在实践中,也有维护自身权益意识较强的出卖方,与买方签订买卖合同时要求确定较高的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数额,如日千分之一、较高的固定数值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xx〕5号)第二十九条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在实践中,遇到这类约定数额的,也存在不同的裁判结果。

  有些法院认为,出卖方因买受人逾期付款所受损失,大致就是所拖欠货款的银行贷款利息,因此,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水平上浮百分之三十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xx)豫法民二终字第69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也有法院认为,买卖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类似借贷关系,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民间借贷利率以银行同类贷款四倍为限,故法院支持出卖人以货款利率的四倍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浙湖商终字第143号、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穗中法民二终字第896号中即采取此种标准。

  3、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相当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的,在此种情况下,即按实际利息损失作为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

  篇三: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逾期付款利息应怎样计算

  在合同违约中,逾期付款是最为常见的。

  计算逾期付款利息的时间起点相对比较容易确定,应当自债务人违约之日起计算。在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经权利人催告后,自催告或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债务人须支付利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依据《合同法》及有关法律规定,合同对逾期付款有约定的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金,或者约定了赔偿损失的具体方法,则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约定的违约金过份高于所造成的'损失的,经违约人要求裁判机关可以依法酌减。

  如果合同当事人对于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明确约定的,违约人依法仍应承担法定孳息。

  本文主要针对司法实践中合同当事人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未予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如何确定逾期付款责任,进行综合分析,以求明晰条理。

  一、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性质与计算标准;

  (一)、赔偿损失:

  其一:合同法中的违约损害赔偿的目标是达到如同合同完全履行的结果。付款义务人于约定付款时间负有支付义务,如按时付款,权利人可将取得的现金存入银行取得利息;但因付款义务人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而使其无法存款取得利息。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存款利率计算。

  司法实践中:常有以此为标准支付逾期付款利息的判例出现,但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却未出现。

  其二:如付款义务人迟延履行付款义务,将致权利人不能按合同约定取得款项,造成资金缺口,权利人通常通过贷款来弥补资金缺口。依此性质,逾期付款的应当支付的利息以银行当期贷款利率计算。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以上两者存在明显的不当之处,均不足实现填补资金缺口损害之功能,因为与商业银行贷款办理谈判、审核、担保均需费用支出。

  如以填补资金缺口支出为赔偿损失范围,此证明责任无疑应由权利人负担,但实际上损失颇难证明,不利于权利人的保护。

  (二)违约金

  合同法第11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可见:违约金(包括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以当事人约定为必要。

  199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规定: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同时规定:“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

  20xx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

  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综上:目前,我国司法解释中对逾期付款利息多以银行贷款利率和逾期贷款利率为标准。建设工程合同价款迟延给付适用前者;商品房买卖价款迟延给付等适用后者。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

  (一)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起点:

  逾期付款利息支付期间的起点:

  (1)约定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

  (2)未约定履行期限的,经权利人催告,在宽展期内仍未履行的,自宽展期届满之次日起。

  如:《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的通知》第123条规定:

  “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二)逾期付款利息的计算期间的终点

  (1)应当到当事人最终履行付款义务之日。

  (2)如果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并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应当计算到判决确定的履行日。

  (3)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日仍未履行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一些其他司法解释对当事人无约定的情况下的逾期付款利息也作了零散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付款合同 篇7

  甲方:

  乙方:

  签订地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一、 产品名称、规格、数量、单价

  二、 质量要求:质量达到国家标准(GB-XXXX),如有异议十五日内提出,甲方包退包换。

  三、 运输方式及承担费用: 公路运输,甲方承担运费。

  四、 供货方式及期限:甲方根据乙方的订购单供货给乙方,乙方必须把交货计划7天前通知给甲方。甲方组织车辆,按乙方要求的日期交货。

  五、 交货地点、方式:货物送至乙方指定的仓库,

  六、 结算方式:货到付款(具体付款时间和付款方式见双方商议的附件)。

  七、 违约责任:

  1.违反本合同的约定,或无故终止合同视为违约。违约方应按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2.在合同有效期内,若无不可抗拒因素发生,甲乙双方中的任何一方都不得终止合同,终止合同方视为违约。

  3. 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如果任何一方单方面终止合同,应向另一方支付相当于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二十(20%)的违约金;如果乙方逾

  期付款,应向甲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付款部分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最高不超过延迟总价的百分之五(5%)。如果甲方逾期交货,应向乙方按日支付相当于逾期交货部分的百分之三(0.3%)的违约金,但不得超过延迟交货部分的百分之五(5%)。

  八.合同终止

  甲方或乙方如要提前终止本合同,应提前30天正式书面并电话通知对方,双方应在结清所有费用及承担相应责任后本合同才能终止。

  九、争议的解决:

  若在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向起诉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合同一式两份,甲方一份,乙方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定盖章生效。

  十一、备注:

  1.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传真件有效。

  2.甲方只保证油漆本身的质量,其他方面的问题<如施工方面导致的问题>恕不负责。乙方选择油漆品种时尽可能向甲方或有关权威机构咨询。

  甲 方 乙 方

  单位名称(章): 单位名称(章):

  单位地址: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帐号:

付款合同 篇8

  甲方: 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共同参与投标的 (以下简称主合同),在双方共同努力下,业主将该合同授予甲方。经协商,甲乙双方就合作施工主合同工程施工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工程实施责任及要求

  1、甲方将主合同项下全部工程的实施责任交乙方承担(包括该合同项下的全部变更工程)。

  2、工期、质量必须满足主合同或业主要求。

  第二条 甲方责任

  1、负责及时办理主合同的履约担保和动员预付款担保手续。

  2、负责为乙方实施主合同提供相应的授权,解决只能由甲方解决的事项。

  3、负责及时向乙方传递来自业主、监理、沿线地方政府的涉及本协议执行的指令、通知、图纸、资料等。

  4、负责在乙方所做计量支付申报工作上,及时办理需要自身完成的工作。

  5、负责工程质量、进度、文明施工、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计量支付等方面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乙方责任

  1、负责代甲方履行主合同的施工、缺陷修复及保修责任。

  2、负责以自身资源按照主合同要求完成该工程,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自觉接受甲方、业主、监理的各项监督检查。

  4、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甲方为办理主合同保函而向银行交纳的抵押金 元及相应的财务费 元。

  5、负责自本协议签字之日起7日内,向甲方交纳:本协议履约保证金 元。

  6、保证不以甲方或项目部的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活动。

  7、未经甲方许可,不得将本工程的全部或任何部分转包或分包给第三方。

  8、负责及时清偿为实施本工程而产生的各类债务,及时支付民工工资。

  9、每月25日前向甲方报送当月统计报表及下月进度计划。业主计量支付报表批复后3日内传至甲方。

  10、工程结束后,除向业主提交完整的竣工资料外,还需向甲方提交业主终期支付报表,交工证书、施工总结等。

  11、负责为甲方派遣到本工程从事本工程管理、或解决需由甲方出面解决的问题的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和生活条件。

  第四条 印章管理

  项目经理部印鉴由甲方授权代表管理,用印范围只对业主和监理以及当地政府的各种报表、文件、资料、证明、工程结算及费用拨付等。因乙方组织施工所需的劳务合同、机械设备购置和租赁合同、各种材料采购和加工合同、临时征地合同等确实需要使用项目经理部名称和印鉴时,须经甲方代表同意,用印人必须是乙方或乙方授权代表。

  第五条 费用、结算与支付

  1、业主支付给本工程的动员预付款、材料预付款、工程结算款、奖金一律归乙方所有,相应的罚金亦由乙方承担。

  2、甲方收取管理费为主合同总价的 %(含变更、索赔费用)。施工过程收取以乙方当月统计产值为基数进行计算,最终收取管理费总额以业主终期计量支付工程款为基数进行计算。乙方应在每月30日前将本月管理费汇至甲方指定账户。

  3、甲方收到银行保函抵押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4、业主履行了工程缺陷修复责任的前提下,甲方收到业主返还的质量保证金后7日内支付乙方。

  5、乙方负责承担本工程所发生的各种税赋,并按有关规定纳税。 6、乙方负责承担甲方派出人员的工资,标准为: ,于每月30日前汇至甲方指定帐户,由甲方负责给派出人员发放工资,时间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后6个月止。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对于主合同所规定的甲方的合同责任,双方按本协议规定的各自的责任分别承担。若由于自身原因造成违约,违约方不得要求另一方共同承担违约责任。

  2、进度与质量不符合业主要求,乙方应无条件整改,直至满足业主要求,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部分或全部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并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3、若乙方施工造成环境污染,乙方须及时自费清除污染,赔偿受污染方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自身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乙方、甲方或第三方人身财产受损,乙方须自费承担事故处理费用,向受损方赔偿。

  5、若乙方未能按期完工,并因此招致业主对甲方的处罚,应全部由乙方承担,并加倍赔偿甲方的损失。

  6、若乙方未及时向甲方交纳管理费,则乙方应按延迟付款总额的0.5‰。日向甲方支付滞纳金。

  7、未足额缴纳各种保证金,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将本工程施工权收回。

  8、若乙方擅自将本工程分包转包或以甲方名义从事于本工程无关的经济活动,甲方有权终止合同收回工程,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9、若乙方未及时清偿本工程实施所产生的债务,则乙方须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经济和名誉损失。

  第七条 其他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补充,不得与本协议相抵触,应与本协议一起共同执行。

  第八条 因履行本协议所引起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在诚信原则基础上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均可到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附则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履行完协议约定的全部义务、工程竣工验收达标,移交全部工程资料,保修期满,结清各项费用后终止。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二份,乙方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 代表: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付款合同 篇9

  甲方:

  乙方:

  甲方为了加强内部付款制度的管理,规范并统一付款程序,同时进一步提高甲乙双方的合作质量和合作效率,经过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制定本付款协议,以供甲乙双方共同遵守:

  一、对乙方开票的规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供产品并验收合格后方可通知乙方开具发票,开票数量仅为甲方验收合格产品的数量(该数量必须经过甲乙双方共同确认)。对不合格产品的处理按照甲乙双方拟订的其他供货合同或协议执行。乙方在每月25号前将发票寄/送到甲方财务部。

  二、对甲方付款的规定:

  甲方收到乙方发票后的90天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发票中显示的的总金额款项。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甲方不得无故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如果确实有特殊情况在接到发票次月月底前无法支付的,必须提前与乙方进行解释沟通,并争得乙方同意,否则乙方可采取控制发货对甲方进行制约。()如果乙方由于某些特殊情况要求甲方提前付款,必须提前与甲方及时沟通,甲方可视具体情况给与帮助。

  三、对乙方延迟交货的规定:

  甲乙根据双方约定的订货周期向乙方发出采购订单,除人力不可抗力因素以外,乙方应严格按照与甲方确认的订单中的交货时间进行交货,否则甲方可根据乙方延期交货的实际时间延迟向乙方支付货款,延期付款时间的计算:延期交货付款时间=正常付款时间+延期的交货天数x 2(特殊情况获得甲方正式批准的延期交货情况除外)。

  四、对付款方式的规定:

  一般为电汇。(特殊情况可采取现金或者支票支付等方式)。

  五、其他规定:

  甲乙双方应信守本协议,如果发生纠纷,当事人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双方同意向起诉方所在地的法院申请仲裁。

  六、协议生效: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传真件有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为凭。

  七、协议有效期:

  本协议在甲乙双方正常合作的情况下将长期有效,如任意一方要更改或解除该协议必须提前1个月向对方做出书面更改通知,双方协商修订。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盖章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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