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2024-10-09 规章制度

  在日常生活和工作中,各种制度频频出现,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拟定制度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和全省脱贫攻坚大会精神,充分发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带动贫困农户参与林业生产、推进生态建设、实现精准脱贫中的重要作用,按照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农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扶持发展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指导意见》(晋林改发〔20xx〕25号)、山西省林业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林业精准扶贫工作规范>的通知》(晋林造发〔20xx〕49号)、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林业厅、山西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完善和规范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运行机制的意见》(晋林改发〔20xx〕51号)等文件精神及省、市安排部署,结合我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及林业发展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县范围内成立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第三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扶贫期间合作社成员达20个以上,其中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占成员总数60%以上,主要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林业专业合作社。

  第四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数量、合作社成员人数原则上与造林任务量相匹配。

  第五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组建:

  (一)鼓励优秀人才领办。合作社领办人必须具有牵头能力、组织能力、管理能力、资金垫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鼓励具有一定出资、筹资能力,有绿化工程所需设备,能够组织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民营企业法人、营造林绿化公司、林业大户、技术人员、村干部等,依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有关规定,发起、领办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以资金、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优势带动贫困农户参与造林绿化。

  (二)支持贫困人口参与。积极支持本县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加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参与林业项目建设,获取相应的劳动收益和盈余分配。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中有劳动能力的贫困人口成员比例不低于60%,每个贫困劳力自由选择,但只可以加入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

  (三)合作社的规模。组建合作社时,入社成员的人数必须达20人以上,并以适度规模为宜。

  (四)合作社出资额。合作社可根据吸收的贫困人口情况,确定出资额度,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林业生产有关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五)组建程序。

  1、建立内部组织与章程。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发起人应参照国家林业局印发的《林业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示范文本)》(林改发〔20xx〕190号),制定适合本社特点的章程,召开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根据生产经营活动和自身发展变化及时修改完善章程,经过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后严格执行。

  2、入社贫困成员审核。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办人须将所有入社成员登记造册,详细注明贫困人口与非贫困人口相关信息,汇总造表到县扶贫部门进行入社贫困人口信息审核,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

  3、登记注册。取得县扶贫部门出具的入社贫困人口审核许可后,合作社领办人持审核许可材料、工商登记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到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注册,申领营业执照。

  4、办理造林绿化资质。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领取营业执照、按要求完善相关材料后由县林业主管部门指导帮助其向省级林业主管部门申领《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六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

  (一)对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培训由县林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培训方式以室内培训和实地现场示范培训为主。

  (二)县林业主管部门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室内集中培训和一次实地现场示范培训。培训的主要对象为合作社领办人、项目经理、技术人员及带班人员。

  (三)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集中培训后,各合作社必须对入社成员进行培训,保证全员培训上岗。

  (四)承担县级重点工程的合作社在开工前必须经过县林业主管部门林业管理人员的实地现场示范培训。

  (五)每一个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必须积极参加造林绿化和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涉林方面的管理及技术培训,主动邀请林业主管部门进行工程开工现场示范培训。

  第七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工程承揽:

  (一)本县年度造林绿化任务原则上由本县注册并取得造林绿化资质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承揽施工。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也可以承揽我县干果经济林提质增效等其他林业项目劳务性施工作业。

  (二)合作社承揽施工任务原则上服从属地管理,一般以乡(镇)为单位在本乡(镇)范围承揽。对县级重点示范工程,县林业主管部门可以统筹、调配、优选使用全县范围合作社。

  (三)工程承揽全部采用议标形式,详见《五台县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实施造林绿化工程议标办法(试行)》(五政办发[20xx]37号)。

  第八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施工管理:

  (一)贫困人员管理。

  1、合作社要加强对入社贫困人员的教育,积极引导入社贫困人员全员参加劳动。在承揽的工程施工中,必须保证参加造林绿化等劳动的贫困人员数量占入社成员数量的60%以上,保障贫困人员劳务收入。

  2、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允许合作社临时吸收合作社所在村、工程所在村及其他村非入社有劳动能力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参加劳动,以覆盖更多的贫困人口和保证工程进度。但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须经县扶贫部门出具审核意见。

  3、为保证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合作社须加强对贫困人员参加工程劳务的过程监督,建立“日台账、旬汇总、月总汇”报告制度。合作社对每天参加劳务的人员(包括贫困人口、非贫困人口)信息建立台账记录,每10天进行一次汇总,每月将汇总情况报送建设单位一份。

  4、工程建设单位须加强对合作社参加工程劳务人员的动态管理,派出的跟班作业监管人员要及时掌握参加劳务的人员总数,记入“施工作业管理台账”。

  (二)工程质量管理。

  1、建立工程分级管理、分层责任落实制度。由县林业主管部门、各乡(镇)、合作社三级管理,压实责任。县林业主管部门须派出包乡(镇)技术员对工程进行包片管理,负责技术指导、培训、质量监督。各乡(镇)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并对每个村(工地)工程指派一名乡(镇)干部跟班作业管理,建立管理台账。合作社在施工过程中,必须有施工经理,必须有技术人员跟班施工作业,负责技术把关,并建立、记录好施工进度、质量、人员等方面的管理台账。合作社领办人要经常深入工地,协调解决工程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工程质量、进度等方面的问题。

  2、工程质量必须符合《作业设计》要求,整地、苗木、栽植、浇水、管护等作业程序必须把关到位,不得随意变更造林树种、苗木标准、整地规格,保证工程质量。

  3、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建设项目进行全程监督。

  (三)工程进度管理。

  1、造林专业合作社须严格按照《施工合同》要求落实工程进度,在保证工程质量的同时保证工程进度。要做好施工前的人员、物资、苗木等准备,推进工程有序实施。

  2、对组织准备不到位、工程施工进度滞后的合作社,建设单位要下发“工程进度催工通知书”要求加快进度,对进度严重滞缓、屡不整改、完不成工期任务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四)工程档案管理。

  造林专业合作社和项目建设单位都必须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并要求装订归档、专人保管。工程档案包括任务文件、投资计划文件、议标文件、项目合同、施工台账、验收申请、验收报告、项目施工计划、监理材料、总结报告等。

  (五)施工安全管理。

  合作社必须加强对入社成员的安全教育,发放安全教育手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做好安全生产应急预案,树立安全生产防范意识,确保安全生产无事故。在施工期间,合作社须给参加施工作业的成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安全险项。

  (六)工程检查验收。

  工程检查验收在县林业主管部门组织下,工程技术人员或有资质的监理公司,对整个工程建设项目进行全面验收。

  第九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利益分配:

  (一)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15号)进行会计核算,建立“成员账户”,准确记载成员出资额、公积金量化份额以及与造林合作社交易量(额)等内容,成员参加林业生产的天数和领取的劳动报酬一并计入成员账户;对合作社实施项目形成的资产和财政补助合作社建设形成的.资产,必须平均量化到成员账户。可分配盈余中,60%以上必须按成员劳动力交易量(额)返还成员。

  (二)承担林业建设项目的合作社,无特殊情况应保证入社成员中的贫困劳力常年劳务天数占总工程量的80%以上,确保入社贫困劳力年劳务收入达4000元以上,并保证按照造林亩投资总额的45%支付贫困劳力劳务费用,临时吸收的贫困人员参加劳务的收入标准与入社贫困人员一致。

  (三)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盈余返还成员部分以及劳务收入、补偿费用均采取“福农卡”(或一卡通)直付到人,经入社社员签字确认,由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全程监管,接受广大群众监督。

  第十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的考核与退出:

  (一)考核与奖励。

  1、对承担造林绿化任务的合作社实行年度考核,考核内容主要是完成任务的面积核实率、质量合格率、入社贫困成员参加劳动率、贫困成员参加劳务收入、组织管理、参加培训、档案管理等指标,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

  2、按考核分值对全县参与造林绿化工程施工的合作社进行从高到低排队,实行“星级”合作社评选,排名前10名的推选为“五星级”合作社,优先参加下年度造林工程施工。

  3、在年度考核中,参与考核的合作社以及考核人员如有弄虚作假,将严肃问责,并予以处理。

  (二)退出及动态管理。

  1、对入社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合作社贫困劳力全年未参加承担的造林绿化工程的,可根据合作社章程使其退社,经合作社申请后,重新吸收相等数量的贫困劳力,成员退出与吸收要由合作社出具申请,县林业主管部门与县扶贫部门审核同意后,变更有关材料。

  2、建立淘汰机制。承担造林绿化项目的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在年度考核中,排名后五位的,记入不良诚信名单。对连续两次工程建设考核在后五位的合作社,建议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注消其《山西省造林绿化工程施工资质(扶贫专用)》证书。

  第十一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从事所有活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二条扶贫攻坚造林专业合作社要自觉接受上级有关部门和县监委、审计、财政、林业、扶贫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县林业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2

  xx合作社是在团县委、镇党委政府和镇团委领导下,负责合作社团支部共青团工作和团员青年思想政治教育,带动周边团员青年发家致富,指导团员开展工作,发展经济,负责合作社团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为更好地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本岗位责任制。

  一、团委书记职责

  1、全面负责团支部工作,主持召开全体支部会和团支部扩大会,传达党的指示和上级团委决议,研究确定团支部的工作任务。

  2、负责合作社共青团工作的计划、检查、总结工作。经常向党委反映情况,汇报并请示工作,及时向团组织布置工作,交流情况。

  3、经常帮助指导各小组开展工作,组织好团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不断提高团干部的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4、开展调查研究,熟悉团情,掌握团员的工作和思想动态,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

  5、集中力量抓好每阶段的中心工作,解决团员青年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6、抓好团支部的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当好“班长”,加强团支部内部的团结,增强领导班子的向心力、凝聚力、战斗力;关心团支部人员的工作、生活,充分调动内部人员的积极性。

  二、团委副书记职责

  1、按照团支部的工作职责,协助团支部书记处理日常工作。

  2、了解各下属支部组织建设情况,注意考察、选拔团干部,对团的活动、组织生活安排、团组织的加强、调整、充实等提出计划和建设。

  3、根据实际情况,具体负责各种活动的.组织协调,组织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活跃合作社生活,给青年发展经济出谋划策。

  4、配合合作社做好宣传工作。

  5、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及时掌握团员思想动态,解决新问题,探索新规律。

  6、抓好分管的工作。

  7、完成合作社领导和书记交办的其他有关事宜。

  三、组织委员职责

  1、负责团支部的组织工作,围绕合作社中心工作对团的组织生活安排并提出计划。

  2、负责协调团支部的机构设置、班子配备、干部队伍建设。

  3、研究制订落实团内生活和各项规章制度,做好团组织的工作考评,管理兼职团干部。

  4、做好团籍管理和团员纳新工作,做好团员民主评议、推优入党工作。

  5、负责团费的收缴工作,年终作出团费收支报告。

  6、具体办理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的评选表彰工作。

  7、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四、宣传委员职责

  1、围绕党委的中心工作,宣传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上级团组织的有关决议精神,抓好经常性的宣传报道工作和思想政治教育工作。

  2、参与研究团组织和合作社的发展战略,探索新时期团的工作思路,配合合作社开展宣传教育工作。

  3、负责了解团员青年的思想动态,特别是团员青年在合作社重要政策出台前后的思想动态,及时上报突发事件信息。

  4、负责办好团支部的工作简报等。

  5、做好先进典型的宣传工作和团员心理健康教育工作。

  6、完成正、副书记交办的其他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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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条:认真贯彻执行《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及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

  第二条:切实加强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规范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保护全体成员的合法权益和合作社资产安全及完整。

  第三条:按照财务会计工作准则,及时编制财务计划,准确开展财务核算,全面反映财务状况,完整保存财务资料。

  第四条: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坚持勤俭持家、厉行节约、合理使用资金的原则,积极参与合作社经营管理,为提高本社经济效益提供服务。会计工作职责

  第五条: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编制和执行预决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定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第六条:对合作社生产成本和相关费用进行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考核,督促本社内设机构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运行效率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及时开展记账、复帐和暴报账工作,做到手续完备、数据准确、账目清楚、资料齐全。按照规定妥善保管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伙计报表。

  第八条:定期检查分析合作社财务、成本和利润的执行情况,挖掘增收节支潜力,考核资金使用效果,及时向理事会或理事长报告情况,并提出合理化建议,及时向理事会和全体成员公开财务收支状况。出纳工作职责

  第九条:认真贯彻落实现金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现金出纳这种帐据,严格审查现金和银行存款,不得坐收坐支,不得白条底库。

  第十条:严格执行库存现金限额,日常零星开支所需备用金限额为1000元,超过部分必须及时存入银行,严禁公款私存。

  第十一条:建立支票管理制度,健全支票使用手续,使用支票须经理事会长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十二条:配合会计做好各种账务处理,配合银行做好对账、报账工作。完成理事会长或财经主管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现金及存款管理

  第十三条:严格执行国家《现金管理暂行条例》,不准白条抵库,不准坐支挪用,不准公款私存,库存现金不准超过规定限额。

  第十四条:建立现金出纳岗位职责责任制,实行帐、款分别管理,出纳员不登记会记记录,负责办理库存现金的收、支和保管工作。

  第十五条:加强对银行存款的管理,支票、存折和印鉴应分别妥善保管,定期核对账目。

  第十六条:严格开支审批手续,对手续不完备的开支,不得付款,对不合理的开支,出纳员有全拒付。

  第十七条:现金日记账必须使用国家规定的`标准帐页和正规的票据,按《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设立规范的账目。资产及物资管理

  第十八条:固定资产属全体成员所有,由合作社统一管理使用。按规定建立固定资产台账,妥善保管,保证固定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十九条:建立健全固定资产折旧制度,定期对固定资产进行盘点清算,做到帐实相符。固定资产的出租、变卖和报废,应经由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执行。

  第二十条:定期清查和核各种应收款项,对外单位和本社成员欠款,应采取措施加以摧收。对坏账、呆账的核销应由理事会、监事会核准,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方可核销。

  第二十一条:合作社统一收购成员产品、开展其中销售,必须分户建立产品物资登记台账,详实记录品名、数量、等级、价格、金额和收购时间,及时兑付收购资金。

  第二十二条:大型固定资产构建,大量生产资料的采购,应由理事会提出构建和采购计划,经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实行招投标,提高招标竞标的透明度。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坚持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原则,保障本合作社全体成员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监事会具体负责民主理财和财务公开工作,定期对本社财务状况进行审查,对违反财经法纪行为进行有效监督。

  第二十五条:按照农业部、检查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工开暂行规定》的程序、内容、形式和方法,及时做好财务公开。会计档案管理

  第二十六条:凡是本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会计文件和其他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均应归档。

  第二十七条:会计凭证应按月、按编号顺序,每月装订成册,并标明月份、季度、年起止、号数、单据张数,由会计及有关人员签名盖章后,归档保存。

  第二十八条:会计档案不得携带外出,凡查阅、复制、摘录会计档案的,须经理事长批准。

  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制度由监事会负责监督执行。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4

  为规范本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本社的发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与住所

  第一条本社名称:种植专业合作。本社住所:,邮政编码:。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二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种植、储藏及销售

  第三章成员的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三条本社成员出资总额为X万元人民币。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额X万元人民币;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四章成员

  第四条本社成员共X名。其中,农民成员X名,所占比例100%。

  第五条本社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社提供的各项服务和各种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四)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簿。

  第六条本社成员大会选举与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的表决权。

  第七条本社成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规定缴纳出资;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产品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六)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八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自愿申请退出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社除名的。

  第九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遵守本社章程、内部管理制度,不执行成员大会、理事会决议,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第五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本社的机构由成员大会、理事会、监事会构成。

  第十一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第十二条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会和监事会成员;

  (三)审议批准年度业务报告;

  (四)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业务报告;

  (六)决定本社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事项;

  (七)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八)决定聘任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九)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十)决定本社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本社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会负责召集。召开成员大会,理事会须提前十五曰向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成员提出;

  (二)监事提议。

  第十五条成员大会须有本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

  成员大会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本社的执行机构,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由―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一人,理事长和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七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二)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三)制定本社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处理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决定成员加入、退出、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五)组织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六)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

  (七)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社的财产安全;

  (八)接受、答复、处理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成员各享有一票表决权,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

  第十九条理事长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本社经营管理人员和财务会计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社签订协议、合同等。

  第二十条监事会是本社的监察机构,代表全体成员监督检查理事会和工作人员的工作。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监事1人。

  第二十一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社财务稽核工作;

  (三)监督理事和经营管理负责人履行职责情况,发现侵害本社利益行为时,有权要求理事会予以纠正,对造成本社重大经济损失的,提请理事会或者成员大会按照本章程的规定,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赔偿责任;

  (四)向成员大会做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二条本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本社现任理事长、理事以及理事长和理事的直系亲属、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本社理事、监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二)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已有;

  (四)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财务和盈余返还

  第二十五条本社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财务会计制度进行核算。

  第二十六条财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财务年度盈余分配方案以及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等其他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会审核同意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七条本社对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资金和其他社会捐赠,均按接受时的现值记入会计科目,作为本社的共有资产,按照规定用途用于本社的发展。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扶持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接受的社会捐赠,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二十八条本社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帐户,主要记载下列内容:

  (一)该成员的出资额;

  (二)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

  (三)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第二十九条本社当年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成员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的比例返还。

  第七章章程修改

  第三十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提出,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八章解散事由清算办法

  第二十一条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定,报登记机关核准后予以解散:

  (一)因成员退出,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二)本社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后不再继续生产经营;

  (三)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本社宣告破产。

  第三十二条本社决定解散后十五曰内,由成员大会推选成员组成清算小组,对本社的资产和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九章公告事项与发布方式

  第三十三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曰起十曰内通知本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认真核实并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完毕后,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第十章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五条本章程由成员大会表决通过,成员或理事会理事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并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修改。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执行。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5

  一、办社宗旨及原则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社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销售、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以服务社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

  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以农民为主体,入社自愿,退社自由,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和盈余主要按照社员与合作社的交易额比例返还的原则。

  二、社员入社管理

  (一)入社手续

  1、凡是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从事农业生产经营,能够利用并接受本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合作社章程,即可书面向本合作社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申请,填写《专业合作社入社申请书》。

  2、提出书面申请后,经社员(代表)大会核查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3、自提出书面申请后,一周内理事长(或理事会)应做出答复。

  4、本社社员统一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

  (二)社员权利

  1、参加社员(代表)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社章程规定或者社员(代表)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社员名册、社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社员(代表)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社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三)社员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社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不得以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所拥有的债权,抵消已认购或已认购但尚未缴清的出资额;不得以已缴纳的出资额,抵消其对本社或者本社其他社员的债务;

  7、承担本社的亏损;

  8、社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三、社员退社管理

  1.社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填写《合作社退社申请表》,方可办理退社手续。

  2、团体社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并填写《洪江市万紫万红柑桔专业合作社退社申请表》。

  3、退社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社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4、社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社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5、社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6、退社社员需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证》上缴收回,进行社员资格注销。

  四、合作社财会人员职责

  合作社分别设会计、出纳。其职责是:

  ㈠负责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工作;

  ㈡核算经济业务的发生、记录和如实反映生产经营活动;

  ㈢编制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合作社经营成果;

  ㈣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清正廉洁,坚持原则;

  ㈤认真履行职责,不断提升工作水平。

  三、货币资金管理制度

  ㈠现金管理实行账款分管制度。会计员负责登记现金收支账簿,保管员负责现金管理。

  ㈡实行备用金制度。为了确保合作社正常开展工作,核定1000元以下的备用金,用作合作社日常零星开支。超过核定限额的现金一律存入银行。

  ㈢不得借支、挪用合作社现金,不准坐收坐支现金,不准白条顶库。

  ㈣银行存款实行备查制度。每月与银行核对一次,做到账账相符,账款相符。不准签发空头支票,不准套用银行信用。

  ㈤印鉴与支票实行分管制度,名负其责,相互制约。

  五、收入管理制度

  ㈠合作社收入管理范围

  1、社员会费、社员股金;

  2、利润收入;

  3、接受的捐赠款物;

  4、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5、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风险金等;

  6、其他收入。

  ㈡收入管理规定

  1、合作社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会计制度》建立健全各种会计账簿,进行会计核算;

  2、合作社的所有收入一律纳入账内核算,不准设账外账;

  3、合作社的收入业务使用专门的收据,不准匿报收入等。

  六、支出管理制度

  1、坚持勤俭办社的方针,做到量入为出。

  2、合作社日常开支由理事长审批,超过1000元的大额开支或对外投资,需经理事会研究决定。

  3、合作社的开支范围

  ①日常办公费;

  ②本社经营性支出;

  ③科研、咨询、培训、推介和宣传教育等开支;

  ④聘用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福利费用;

  ⑤其他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开支;

  ⑥本社税后利润按一定比例提取公积金、公益金、风险基金;

  ⑦合作社年经营盈余按社员与合作社交易额的比例返还。

  七、档案管理制度

  1、明确专人负责合作社档案管理工作,负责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2、合作社档案包括:

  ①合作社章程、内部各种制度文本、社员登记表和社员入股资金清册等资料;

  ②合作社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和重要活动记录;

  ③合作社的社员大会、理事会会议记录、工作纪要、工作决议;

  ④合作社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资料;

  ⑤合作社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协议;

  ⑥所归档的文件资料必须完整、真实,进行科学分类、编目、登记和装订成册,做到专橱存放,专人管理;

  ⑦档案保管人员离任要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收人、监交人要签字盖章。

  八、民主管理制度

  1、合作社坚持民主理财的原则,成立民主理财小组。民主理财小组由社员推选,一般3至5人为宜。民主理财小组对合作社的财务管理实施有效监督。监督重点为:财务计划、承包合同及其它经济合同的执行情况,审查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

  2、合作社要定期公布账目,至少每季公布一次。

  3、合作社重大事项需经过社员大会或社员代表会议讨论决定。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6

  一、负责保管合作社财务专用章,按规定使用印章;对不按规定使用而造成的损失,承担经济和法律责任。

  二、负责按会计法、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建立账目,进行会计核算,确保会计信息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三、负责编制合作社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状况说明书和盈余分配表,按月定期提供会计信息。

  四、负责财务档案的.整理、装订、分类立卷归档,并确保财务档案的安全和完整。

  五、负责定期核查账表及账目明细,盘查合作社物资、货币资金等,确保账证、账表、账账、账款和账实“五相符”。

  六、负责拟定合作社成本控制标准,进行成本核算及合作社的其他财务工作。

  七、负责为每个成员设立成员账户,准确记录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和该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

  八、严格执行财会制度,对不符合制度规定的开支有权拒绝入账,严格公款私存、白条抵库,不得贪污、侵占和挪用合作社资金。因公借款或临时经手集体现金收付的人员,应在办完公事后五天内结清账目。有权反映财务开支中出现的问题。

  九、根据合作社财务公开的要求,做好本社财务公开,及时填写公开内容。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的财务行为,促进合作社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合作社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合作社财务管理工作要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坚持自主经营、自我服务、民主管理办社方针,真实、完整提供会计信息,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经营效益,增加社员收入。

  第三条合作社填制会计凭证、登计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合作社会计核算办法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合作社依法独立享有经济、社会活动的自主权,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准侵占、平调、截留和私分合作社的财产。

  第二章资产管理

  第六条合作社的资产按流动性分为流动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七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或者超过1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等。

  第八条合作社在银行开设现金结算账户,库存现金的最高限额为2000元,用于日常零星支付和备用的需要。

  第九条合作社建立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按照业务发生顺序逐日逐笔登记,准确及时反映现金的收付、提存和结余情况。定期清点备用金和银行对帐,做到账款相符。

  第十条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规定,合作社成员有权参与合作社盈余及财产分配,并以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责任。因此对合作社成员与非成员的交易应分别设置明细账簿。成员账户应主要包括三项内容:一是记录成员出资情况,二是记录成员与合作社交易情况,三是记录成员的公积金变化情况。

  第十一条合作社的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工具、器具和农业基础建设设施等,凡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单位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有些主要生产工具和设备,单位价值虽低于规定标准,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也列为固定资产。

  第十二条合作社采用年限平均法进行固定资产折旧。固定资产折旧额=固定资产原值÷预计使用年限。

  第十三条合作社建立固定资产登记、保管和使用制度,对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准确、如实登记,建立固定资产明细账,每年年底进行一次清查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第十四条合作社固定资产需要处置时,原值在1000元以下由理事会决定,1000元(含1000元)以上由社员大会审议决定。

  第十五条建立保管人员岗位责任制。存货入库时,保管员清点验收入库,填写入库单;出库时,由保管员填写出库单,主管负责人批准,领用人签名盖章,保管员根据批准后的出库单出库。

  第十六条合作社对存货定期盘点核对,做到账实相符,年末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1000元以内的,由理事会讨论研究,并决定处理方式;高于1000元(含1000元)的,由理事会提交合作社社员代表会议讨论,经批准后,按实际成本扣除应由责任人或者保险公司赔偿的金额和残料价值后的余额,计入其他支出。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必须于年底对社员大会上进行公布。

  第十七条合作社接受捐赠、扶助的资产列入资本公积金,并分摊到成员账户上。

  第十八条合作社不得以任何形式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经济担保。

  第三章财会人员

  第十九条合作社按照帐、钱、物相互独立分管原则,配置专职会计员、出纳员和财产物资保管员,凡涉及款项和财物收付、结算及登记的任何一项工作,由两人或两人以上分工办理。

  第二十条合作社会计核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采用借贷记账法。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止。会计核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二十一条财务负责人具体领导合作社的财务工作,负责制订各项内部财务制度、编制财务收支计划、对财务支出进行审核。对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十二条会计员负责按规定设置账簿,开设账户,实行总分类和明细核算。正确运用会计科目,真实编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按期编制会计报表。做好参谋作用,并依法实行会计监督。收集、整理、装订和管理好会计档案。

  第二十三条出纳员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设置现金日记账和银行日记账,做到序时登记,日结日清,保证现金的安全与完整,收入现金应于当日存入开户银行,不得"白条"抵库现金,不得挪用和坐支现金。

  第二十四条财产物资保管员负责合作社固定资产和存货的日常管理及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定资产账卡,定期进行盘点核对,做到账、卡、物相符;根据出、入库单进行存货管理、盘点、核对。

  第二十五条合作社财会人员调动或离职时,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编制交接清单,移交人、接交人、监交人签字盖章后存档。在未办清交接手续以前,财会人员不得离职。

  第四章财务收支

  第二十六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依法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统一规定的收款凭证,不准以白条抵库,不准挪用,不准公款私存、不准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七条合作社开展生产经营,需要支付费用时,必须取得合法的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六要素,即:原始凭证的`名称,日期,交易双方单位名称,经济业务的内容,数量、单价、金额,经办人员的签名、盖章。原始凭证若须带附件的,必须具备。

  第二十八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执行"一支笔审批"原则,实行分档逐级审核,限额授权,由合作社理事长签字审批。

  第二十九条生产经营性开支。金额在1000元以下(不含1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不含3000

  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3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条非生产经营性开支。合作社应本着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严格控制非生产经营性开支,不得高于利润的5%。凡金额在500元以下(不含5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长审批;金额在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不含2000元的,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后,由理事长审批;金额在2000元以上的,由社员会议表决通过后,由理事长审批。

  第三十一条合作社财务支出按下列程序进行:

  1、经办人出具合法的开支原始凭证,并注明事由、时间、经办人和证明人姓名。

  2、出纳员和会计员审核原始凭证的真实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3、合作社理事长根据审批权限负责审批。超出审批权限的,应签署审查意见后,由合作社理事会集体研究决定或社员代表会议通过。

  4、对不规范原始凭证必须退回,按要求具备全部要素后,方可审批、支付。

  第五章民主理财

  第三十二条合作社建立民主理财制度,保证社员对合作社财务的知情权、决策权和监督权。

  第三十三条合作社年初财务收支计划和重大财务事项必须通过社员会议的形式,征得社员同意并记录在案。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社员对财务有下列民主管理的权利:

  (一)有权对所公布的财务账目提出质疑;

  (二)有权委托监事会查阅审核有关财务账目;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8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资产变股权,农民当股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原则,经过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特订立本章程。

  第一章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名称:xx市xx区xx镇股份经济合作社

  第二条住所:xx市xx区xx镇

  邮政编码:

  第二章经济性质

  第三条经济性质:股份合作制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四条股份经济合作社设立的宗旨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改革现行的农村集体经济产权制度,从根本上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股民的利益,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维护社会稳定。

  第五条经营范围:资产管理、投资和综合经营

  第四章合作社股本及其它资产

  第六条1、以改革基准日计算,本社实有总资产x万元,其中:固定资产:x万元,净资产:x万元。

  2、

  第五章股份的设置名称、比例

  第七条本社设置的股份总数:股。

  其中:集体股股,占x%;个人股股,占x%。

  第八条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后,向每位股东发放股权证书。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股东权利:

  1、有权推选股东代表并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通过股东代表对本社的事务提出意见及建议;

  3、依据所持有的股份获取本社收益及享受本社的各种福利待遇;

  4、认购本社新增股本;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享有本合作社剩余资产的个人应得部分;

  6、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股东义务:

  1、依据规定与合作社签订有关协议,履行所承担的义务;

  2、依据所拥有的股份份额承担本合作社的债务;

  3、遵守本社章程和本社的其它规章制度;

  4、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股东代表

  第十一条股东代表的条件: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较强的政策文化水平和议事能力;

  2、年满18周岁的本集体经济组织股东,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3、关心集体,熟悉情况,公道、正派、责任心强,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

  第十二条股东代表的产生:股东代表由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股东联户推选产生。

  第十三条股东代表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权参加股东代表大会并享有每人一票的表决权;

  3、有权监督董事会、监事会的工作,参与重大经济问题决策;

  4、有权对股份经济合作社的各项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股东代表的义务:

  1、遵守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遵守合作社的各项规章管理制度;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遵守合作社章程,履行合作社的各项决议;

  3、关心和爱护合作社的财产,维护合作社权益和利益;

  4、积极参与合作社组织的各项活动;

  5、定期征求、真实反映股东的意见和建议;

  6、及时向股东传达合作社的有关决议,并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八章股东代表大会

  第十五条股东代表大会是股份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董事;

  3、选举和更换监事;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6、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8、审议、批准本合作社增加、减少净资产,以及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9、修改本合作社章程。

  第十六条股东代表大会做出决议时,采用一人一票方式。

  ①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2、3、4、5项做出决议时,须经半数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②股东代表大会对第十五条第1、6、7、8、9项做出决议时,须经三分之二以上股东代表通过。

  第十七条股东代表大会由本合作社董事会召集,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6个月召开一次。遇有以下情况时,应召集临时会议:

  1、30%以上的股东代表要求时;

  2、董事会认为应当召开时。

  第十八条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书面决议,书面决议应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股东代表签字。股东代表大会应对所议事项做出会议记录,会议记录由出席股东代表大会的董事会成员签字

  第九章董事会

  第十九条本合作社设董事会,成员3人或5人,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

  连任。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条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本合作社董事会对全体股东负责,董事会的决议须经半数以上董事同意,方能通过。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召开股东代表大会并向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代表大会决议;

  3、批准本合作社的规章制度;

  4、审定本合作社发展规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5、审议本合作社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本合作社增、减资产方案;

  7、制定本合作社分立、合并、终止方案;

  8、聘任和解聘管理人员,决定其报酬及支付办法;

  9、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任期3年,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二条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股东代表大会和董事会;

  2、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3、签署本合作社股权证书、重要合同及其他重要文件,处理有关协议、合同及其他须以法人身份处理的有关事宜;

  4、提名本合作社管理人员人选,交董事会讨论、表决;

  5、审查本合作社的各项生产经营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方案,并提交董事会讨论、确定;

  6、在紧急情况下,对本合作社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行使该权利须符合本合作社利益,并在事后向董事会和股东代表大会报告;

  7、在董事会闭会期间,负责处理董事会日常事务,了解和掌握本合作社的生产、经营状况;

  8、股东代表大会或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二十三条董事会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情况可召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四条董事会应对所议决的事项做出会议记录和书面决议,并由参加会议的董事签字。

  第十章监事会

  第二十五条本合作社设监事会,成员3人,任期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由股东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监事会是本合作社的常设监督机构,执行监督职能,向股东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1、列席董事会会议;

  2、监督董事、经理的工作;

  3、检查本合作社财务工作情况;

  4、对董事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本合作社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5、要求董事纠正其损害本合作社利益的行为;

  6、监督董事会对股东代表大会所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二十七条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召开监事会会议;

  2、列席董事会会议;

  3、代表监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十八条董事会和合作社财务负责人、经营管理人员不得兼任本社的监事。

  第十一章财务管理、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法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并接受区、镇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本合作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它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社在依法缴纳税(费)后的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和比例进行分配:

  1、冲销被没收的财务损失,支付各项应交税款的滞纳金和罚款;

  2、弥补本合作社五年以上年度亏损;

  3、向股东支付股利或者配(送)股。

  第三十二条集体股分得的股利,按照下列方式进行分配:

  1、用于集体福利支出、"以丰补欠"和奖励对本合作社有突出贡献的人员;

  2、用于扩大再生产、投资。

  第三十三条个人股红利依法缴纳个人收入所得税,并由本合作社代扣、代缴。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社年度亏损时,按国家规定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不足部分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可依

  次以公积金、集体共有股金、个人股金进行补偿,同时按相同比例在集体股和个人股股本金中减除。

  第十二章股份经济合作社的解散事由和清算办法

  第三十五条本合作社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股东代表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社终止时依据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成立资产清算小组(清算小组成员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所拖欠的工资;

  2、所欠税款;

  3、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4、清算工作所需的其它费用。

  第三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各股东股份比例分配,其中集体股分得的资产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合作社章程,修改后的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股东代表大会批准后报原登记机关批准和备案,涉及变更事项的,同时应向本合作社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社章程由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本合作社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四十二条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20xx年xx月xx日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增加股东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股份合作企业暂行规定》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由出资各方本着平等、互利、自愿的原则,经过协商订立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本社的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本社名称:xx村农业股份合作社

  第四条住所:xx市xx镇xx村

  第三章宗旨和经营范围

  第五条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为本社宗旨

  第六条经营范围:机械化种植、规模养殖、农机具修理制造、小型农产品后续加工、发展旅游服务业。

  第四章本社的设立方式

  第七条本社的设立方式:新建

  第五章合作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合作股东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合作股东大会并享有表决权;

  2、查阅合作股东大会会议记录,了解本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3、选举和被选举为理事会成员或监事会成员;

  4、依照规定获取股利及转让出资;

  5、同等条件下,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6、认购本本社新增股本;

  7、本社终止后,依法分得本社的剩余财产;

  8、同等条件下,优先进本社就业。

  第九条合作股东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2、依其所缴的全部出资额承担本社债务;

  3、本社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后,不得抽回出资;

  4、遵守本社章程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六章本社的注册资金、股份种类、各类股金的总额、每股金额

  第十条注册资金:100万元

  第十一条股份的种类:现金

  第十二条各类股金的总额:200万元

  第十三条每股的金额:2万元

  第七章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

  第十四条合作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如下:

  第十五条合作股东承诺:各股东以其全部出资额为限对本社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本社成立后,向合作股东签发股权证书。

  第八章收益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

  第十七条本社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定期向合作股东公布账目。

  第十八条本社税后利润,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一)弥补亏损;

  (二)提取公积金;

  (三)提取公益金;

  (四)按照本社章程规定的比例,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五)向合作股东分配股利。

  第十九条本社按照国家规定健全财务、会计、统计制度,按期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统计报表。

  第二十条本社遵守税收法规,依法缴纳税款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一条本社当年没有利润时不得分配股利和提取职工积累基金。

  第二十二条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按照股份比例量化为每个股东所有的份额。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和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三条公益金、职工积累基金用于本村的集体福利。

  第二十四条股金分红中相当于储蓄利息部分,企业按有关规定列入生产经营成本。

  第九章本社组织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五条合作股东大会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或者罢免理事会、监事会成员;

  (二)审议批准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三)审议批准本社年度利润分配和亏损弥补方案;

  (四)审议批准本社股份调整方案;

  (五)审议批准本社增减注册资金方案;

  (六)审议批准本社合并、分立、变更组织形式、解散和清算方案;

  (七)决定修改本社章程;

  (八)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合作股东大会实行一股一票制。合作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合作股东半数以上通过。

  第二十七条本社设理事会,成员为5人,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理事会对合作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定本社的发展计划、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二)确定本社的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的设置

  (三)批准本社的规章制度;

  (四)听取并审查经理的工作报告;

  (五)审查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对本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金、分立、合并或者清算等重大事项提出方案;

  (七)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根据经理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和财务主管;

  (八)决定对本社经理、副经理和财务主管的奖惩;

  (九)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二十八条本社设经理1名,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社章程和理事会授权负责本社的日常经营管理;

  (二)组织实施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拟定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生产经营计划草案;

  (四)提出本社经营方针和管理机构设置及规章制度草案;

  (五)提出本社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本社副经理及财务主管,任免本社其他管理人员;

  (七)决定对本社副经理(不含本社副经理和财务主管)以下的员工的录用、辞退和奖惩;

  (八)列席理事会会议;

  (九)本社章程或者理事会授权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九条本社设监事会,成员为3,由合作股东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为3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其中,半数以上成员由职工股东出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会议;

  (二)监督理事、经理的工作;

  (三)检查本社经营和财务状况;

  (四)必要时,建议召开临时合作股东大会;

  (五)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会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十条本社的理事、经理和财务主管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十章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理事长是本社的法定代表人,由理事会选举或者罢免。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合作股东大会和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合作股东大会决议和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本社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本社终止的条件和程序

  第三十二条遇有下列情况即行终止:

  1、被依法撤销;

  2、破产;

  3、不可抗力;

  4、合作股东大会决定终止。

  第三十三条本社终止时应按有关法规对财产进行清算,并按下列顺序清偿各种债务和费用:

  1、清算工作所需费用;

  2、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贷款和其他债务。

  第三十四条本社清算后的剩余财产按合作股东的股份分配。

  第十二章本社章程修订程序

  第三十五条本社根据需要或涉及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本社章程,修改后的本社章程不得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提出修改方案,制定修改后的章程草案,经合作股东大会批准。

  第十三章合作股东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六条本社章程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社登记事项以本社登记机关核定内容为准。

  第三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合作股东共同订立,自本社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一式3份,并报本社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0

  为适应农业共营制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的需要,保护成员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本社章程对分配利益做如下规定:

  一、本着社员自愿入社、自愿退社的原则,每个年末向全体成员公布全年财务收支情况。

  二、社员要遵守本社的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四、维护本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社员共有财产;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守信,不贪小利。

  五、本社现金、各种存款、账目、支票和印鉴要按规定妥善管理。支票和印鉴不得由同一人保管,账目保管要安全完整,不得缺失。凡因保管现金、存款和账目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六、本社实行“财务公开、民主监督”。定期将财务收支情况张榜公布于办公地点;定期向社员代表大会汇报上年度财务决算情况、盈余分配方案和本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1

  财务管理制度是基于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客观存在的财务活动和财务关系而产生的,它是利用价值形式对企业生产经营过程进行的管理,是企业组织财务活动,处理与各方面财务关系的一项综合性管理工作。在财务管理过程中,针对筹资活动、投资活动、资金营运活动、分配活动而制定、遵守的法律、法规、规则、准则、方法等一系列规范约束性条款,统称为财务管理制度。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有别于其他集体所有制企业,也有别于一般的盈利组织,主要体现自我服务的公益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某一产品的生产,某一行业的经营或某一服务领域共同组织成的合作经济组织,完全按照合作制原则结成的经济利益共同体,以形成共同生产或经营,抵御市场风险,取得规模效益。专业合作社的财务管理主要包括:

  (一)核算体制

  专业合作社遵循自愿、互利、民主、平等的合作制原则,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服务,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财务管理体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社员(代表)大会,依据社章设立理事会,监事会。各类专业合作社应依据原行业财务制度,结合自身的特点,制定本社的'财务制度。定期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定期向社员公布财务状况。

  (二)资金来源

  1、社员股金。社员股金是为了取得专业合作社社员身份而缴纳的股金,实行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社员股金按实现的利润进行分红。

  2、提留的风险金和企业发展基金。按现行财务制度的规定提取的一般盈余公积金作为风险金,以及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

  3、公益金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

  4、盈余积累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提取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5、银行贷款。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业务需要按照银行贷款的要求向各类商行申请贷款。

  6、供销合作社投入的资金

  7、其他来源,包括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

  (三)盈余分配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是由理事会提出具体分配方案,由社员(代表)大会讨论决定。一般应按以下顺序分配:

  1、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一般盈余公积金。

  2、按现行财务制度提取公益金,用于本社职工的福利设施支出。

  3、对社员股金,政府有关部门的扶持资金,供销合作社的投资等按比例分红。

  4、按社员提供的产品,服务交易额或交易量实行二次分配;

  5、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6、按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提取企业发展基金。

  (四)财务控制

  完善的企业内部控制制度是保证企业生产经营顺利进行,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的有力手段专业合作社具有人员少经营环节多,手续制度多的经营特点,更必须建立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1、建立人员控制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工作人员宜少面而精,人员的数量素质应由理事会确定。厂长(经理),技术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实物保管员,出纳员的任用,解聘应提交理事会确定。特别是财务人员应统一聘用,经过专业培训,持证上岗,确定其在合作社行政管理责任及地位。并定期考核、评审,确定奖惩是否续聘。

  2、强化资金管理制度。企业的资金、商品物质的流通必须制定严密交接,运转手续,经手人、保管人、批准人的签字必须齐全,各负其责。

  3、建立生产经营成本,费用等开支的审批制度。企业的日常开支,要区分不同性质,不同额度分别审批,属于日常零星开支由经办人、部门负责人、财务负责人、分管厂长(经理)签字后,厂长(经理)最后审批,属于大宗开支,非正常开支,需经理事会或社员(代表)大会批准。

  4、建立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可行性论证制度。投资重大管理措施的实施关系到企业的生存与发展,企业必须慎重行事,理事会应聘请有关专家进行认真的研究论证并经社员(代表)大会讨论确定。

  5、建立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审计监督。为了取得广大社员的信任,财务管理必须高度民主化,透明化,除了实行企业自身的会计报告制度外,理事会还应定期或年终聘请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和咨询活动,确认企业经济活动的真实性,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

  6、建立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后,应加强制度的执行力度,规定管理部门专人负责制度的更新与完善,定期了解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搜集反馈意见,确保制度符合实际发展需要。坚持综合治理、财务适当先行的理念,逐步树立财务在企业运行中的核心地位。从管理资产提升到管理资本,推行型的财务管理,切实提高资产监督水平。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为稳定农民土地承包权,搞活经营权,提高土地产出率,促进农民增收,特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社宗旨:积极探索农村集体承包土地流转机制,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和经济效益,充分发挥集体经济组织及社员两个积极性,保护农民长远利益,增加农民经济收入。

  第三条名称:xx市xx镇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以下简称合作社)

  第四条地址:xx市xx镇桥村。

  第五条性质:股份合作。

  第六条经营范围及方式:从事农业生产,实行规模经营。

  第七条本社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主经营、自我约束民主管理的机制。

  第二章股份设置和管理

  第八条本社社员以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入股经营,实行"民办、民营、民受益"的管理方式,年终以股权分配红利。

  第九条本社对入股土地所有权和认定以该土地所属的集体经济组织为依据。

  第十条享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以1998年xx市人民政府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时认定的农户为依据,以农户签字土地确认,现有记载的承包面积数为准。股份份额以该户农户流转给合作社的土地面积多少来确定。合作期限将不超过集体土地承包期的剩余期限。

  第十一条本社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社员共206户,总入股土地1010.12亩。入股农户以户为单位,每亩承包土地折算股份一股,折合总股份1010.12股。其中一组27户,入股土地166.19亩;二组16户,入股土地84.64亩;三组32户,入股土地136.11亩;四组20户,入股土地121.88亩;五组17户,入股土地108.56亩;七组22户,入股土地62.4亩;八组33户,入股土地146.07亩;二十五组16户,入股土地66.95亩;二十六组23户,入股土地117.32亩。(每户持股数量详见附件一:桥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各组股东名单)

  第十二条土地股权在承包期限内可以继承,但不得转让、抵押,入股协议期内不得退股。

  第十三条土地入股完毕,本社对持股者签发股权证书,采取记名形式,作为股份持有者的股权证明和分红依据。

  第三章社员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社员应遵纪守法,遵守村规民约,有良好的文明道德形象。

  第十五条本社社员享有的权力: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社生产、经营、管理、财务等有知情权、建议权、批评权和监督权;

  (3)出席股东代表大会并按章程规定行使表决权;

  (4)依照章程规定获取股利;

  (5)合作社终止后,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份额;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六条社员承担下列义务

  (1)遵守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按规定入社社员必须自愿流转土地给合作社,以其入股额为限对本社承担责任,分担经营风险;

  (3)执行社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董事会的各项规定,维护本社形象,积极为本社的发展尽职,不做任何有损本社利益的活动;

  (4)参加合作社组织的各项社会公益活动;

  (5)社员不得随便抽回入股土地;入股协议到期后,退股土地必须服从统一规划与调整;

  (6)合作社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组织和机构

  第十七条本社实行社员代表大会制度,社员代表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关。本届社员代表共设30名,社员代表以村民小组为单位,由拥有土地承包权入股的农户直接选举产生,村委会定工干部为当然社员代表,社员代表每届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社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例会,遇特殊情况或半数股东代表提议,可以召开社员代表临时会议,合作社的经营方针、重大经营决策、年度计划及其执行情况、财务预决算和年终分配方案,都需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第十八条董事会是合作社的经营决策机构,对股东代表大会负责。董事会成员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董事会由5人组成,设董事长一名,任期5年,可连选连任,村委会定工干部为董事会的当然董事,董事长由村书记兼任。

  第十九条董事会的职权

  (1)执行股东代表大会的决议。审议和实施合作社发展计划和年度经营计划,审定合作社年度计划执行情况和财务报告。

  (2)健全各项经营管理制度,坚持实行社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确保集体资产保值增值。

  (3)审议董事长关于经营情况和经济效益的报告。

  (4)任免和确定管理人员的劳动工资、生活福利等实施原则。

  (5)制定合作社利润分配方案,决定收益红利分配方案。

  (6)决定合作社内部经营管理机构的设置。提出合作社章程的修改。

  (7)股东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条本社设立监事会,监事会成员由9人组成,监事长一名。监事会由社员代表大会从社员代表中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村干部不得担任监事会成员。监事会人员和董事会成员不得相互兼任。其主要职责是:列席参加董事会,检查监督合作社的经营和财务活动,检查监督集体资产不受损失,检查监督董事会的经营活动,保护社员合法的权益。

  第二十一条董事长为本社法定代表人。

  第五章财务制度和收益分配

  第二十二条坚持股权平等,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积累共有的原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现行村级集体经济组织的财务制度,建立规范的合作社会计制度,实行财务公开。贯彻勤务俭办社,民主理财的方针,开支要有预算,严格审批制度,正确处理积累和分配的关系,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杜绝铺张浪费。

  第二十四条合作社的收益来源于土的出租收入,支出主要有本社在组织管理中应承担的水电费、排涝费、机房、配电箱、线路等维护费和沟渠、旱洞、闸门等整修维护费用。本社的可分配收益是本社的总收入减去总支出的余额,按照股份比例分配给入社社员。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股份合作社执行省市农村承包土地管理的有关政策法规,并履行各项义务。

  第二十六条本章程与国家法规相抵触是,按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章程解释权属本董事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自第一届第一次社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生效。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3

  专业合作社

  章程修正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及本社①于20xx年xx月xx日做出的变更决议,对本社章程修正如下:

  一、章程第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二、章程第条原为:

  现将该条修改为:

  三、章程其他条款不变。

  法定代表人签字:②

  (合作社盖章)

  20xx年xx月xx日

  注:

  ①此处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

  ②章程修正案也可以由全体成员签署;如由全体成员签署,此处应修改为"成员(签字、盖章)"。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4

  一、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国内部分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规范核算工作起步较晚,同《农民准也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上的相关规定和上级政府的相关要求存在着较大的差距。

  (一)财政部门理解上的偏差

  部分基层财务部门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对上级规定理解上出现了一定的偏差。在要求农村合作社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按照型管规定来增设“农业专项工程支出”的一级会计科目。同时,部分部分基层农村合作社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单独建账核算”规定理解的偏差,促使农村合作社在使用财政补助资金的过程中将其单独设账进行核算。

  (二)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素质良莠不齐

  国内大部分的农村合作社对财会人员进行了多次的培训,但是由于部分财会人员并未系统的学习相关的财会知识和技能,进而对“专项应付款”、“专项基金”和其他会计业务等缺乏全面的理解,导致财务补助资金核算的不规范化。

  (三)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不重视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

  由于部分农村合作社的管理者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理解的不全面和不重视,在使用过程中并未按照规范来执行;并且部分管理者错误的将财政补助资金归于自己争取的,进而不愿将其转换成为资产和专项基金。

  (四)农村合作社与基层站之间账务不清

  部分基层站引导下成立的农村合作社,在接受了财政补助资金后续,为对其进行科学、合理的监督、管理,进而导致农村合作社的会计凭证和账簿的分散,进而严重影响了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的具体做法

  (一)强化制度建设

  要进一步规范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当地政府就要不断的强化相关的制度建设,并明确要求各个已经获得政府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严格按照当地相关要求和规定等来进行核算。

  (二)加强会计培训,提升财会人员素质

  各地政府要积极采用多种方式来加强农村合作社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加强师培训,积极组织各个县级和乡镇农业合作社财会人员参加各地政府组织的的财会制度培训班,进而来全面推进《农民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的实施;强化乡镇财务辅导员的培训,重点讲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村合作社财务管理的专业知识,讲解规范农村合作社管理和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等知识;当地政府部门要积极鼓励各个县、乡组织相关的财政管理与核算业务知识的培训,各个县、乡级要按照政府部门相关规定,并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来开展农村合作社的财务会计业务的培训,进而来有效地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

  (三)加强业务指导

  各地政府部门要及时了解和掌握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并加强对财政补助资金核算业务知识的宣传力度,并及时发现并解决、改进指导过程中的'错误和问题。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的财会人员掌握财政补助资金的流入和流出的核算业务知识。

  (四)强化检查监督力度

  当地政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监督力度,适时的对各个农村合作社的财政补助资金核算工作进行抽查,同时加强考核力度,强化对参加各类活动的农村合作社的考核与验收,适当的对达到标准的农村合作社进行奖励,进而来树立各个农村合作社的标榜,进一步促进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工作的规范发展。

  三、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规范化的相关措施

  (一)出台、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办法

  各地政府的财政部门和农业合作社,要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来结合当地的具体情况,出台一系列专门的农村合作社财政不知资金核算的方法,进而来统一和规范核算行为。并且要确定相应的破产清算会计核算处理,注重对已经形成资产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处理,以此来避免出现个别人员借合作社的名义来套取布置资金的现象产生。对于已经形成资产的,县级有关部门可进行受贿,然后再根据情况来将其发放给未得到财政布置资金的同类型的农村合作社使用,进而来实现最大限度上的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力度

  (1)农村合作社本身要加强内部监督,充分发挥其监事会的职能,对财政补助资金的到账、使用以及量化情况等进行全程监督,及时了解、更新财政补助资金的核算知识,并监督财会人员来进行正确的核算操作。同时还要根据当地政府部门和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核算相关的审计要求来加强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内部审计工作,并将审计结果及时的向合作社各级成员公布。

  (2)当地的政府部门和审计部门等,要根据当地相关要求和相应的法律法规来加强对已经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合作社的外部监督,依法对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收入、运行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获得的效益等进行设计监督,同时要加强对审计结果的处理力度,进而来保障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其实效性。

  (三)规范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管理

  农村合作社要可进一步加强对财政给呢补助资金的管理力度,强化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会计凭证、账册以及财务报表和分析报告等档案的整理和归档保管工作。健全档案保管制度,并配置专门的人员来进行管理,进而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安全性。

  四、结束语

  综上所述,财政补助资金是农村合作社进一步转型、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要进一步规范核算,强化监督管理,提升财会人员的综合素质,来进一步确保农村合作社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而来推动农村合作社的转型,更好的服务于农民大众。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5

  一、改革开放前农村财务管理特征分析

  (一)互助组时期

  农户私有经济背景下互助组时期,以“评分计工”为核心的工分制雏形形成。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后,在《共同纲领》“农民是土地的所有者”的推动下,实行了,农民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愿望,生产积极性高涨而生产力水平低,因此,临时性互助组、长年定型互助组等经济组织应运而生,小农经济得到一定的发展。在这一阶段,较低的生产力水平以及社会资源的整体匮乏,对农村财务管理的要求也很低:主要核算农户自己的投入与产出,同时采用“评分计工”方式对互助组内部的劳动力与劳动资料投入进行计量和分配,在推动这个时期经济发展的同时,产生了工分制的雏形,并奠定了按劳、按投入计酬分配的基础。

  (二)合作社时期

  部分集体所有制经济背景下初级合作社时期,生产资料私有与合作并存,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评分计工”有所发展,“劳股结合”的分配制度与财务监督制度开始实施,财务规范意识产生。1953年12月,《关于发展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决议》颁布,决议指出,初级社中,土地、牲畜、农具等主要生产资料仍归农民私人所有,但由初级社集体共同使用,并折股分红。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由此全面展开。农户以土地入股,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即所有权仍归农户,经营权归合作社,产生了部分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此经济背景下,农业实行统一经营、集中劳动、统一评工计分、统一分配、入股分红。这样的产权与分配制度,使农户折股报酬与劳动报酬都与农户向集体的劳动投入结合起来,对农户的经济行为有一种正的激励效应,进而提高了农户的劳动生产积极性,促进农村经济的大力发展。作为该阶段的农村财务,既要核算合作社的投入与产出,又要核算农户个人的分配收入,还必须建立合作社与农户之间的分配制度,所以农村财务管理主要是解决评分合理、分配公平的问题。《决议》指出了要逐步建立必要的、简单易行、但又严格的财务管理和会计制度,“凡社内一切财务开支和对于农业贷款的运用,必须经过民主讨论决定,其批准权限应按开支数目的大小,分别由社员大会或理事会讨论决定,各种账目必须适当地分别清楚,并要定期公布,以便受到社员的经常监督”。决议的要求反映了当时环境下集体经济的需求,也就是建立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实行民主管理。由此可以看出,该阶段经济发展背景下,评分计工的会计计量方式得到发展。在基于私有与部分集体经济所有制并存的生产关系下,分配制度与监督制度开始建立,推动农村财务由过去较为单一的会计核算向会计核算与财务管理和监督相结合的农村财务管理模式转变。

  (三)高级合作社时期

  集体所有制经济下的高级合作社时期,生产资料集体所有,“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单一分配原则得以确立,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进一步扩大,财务预算与财务计划制度开始建立,财务规范要求提高,财务管理要求与财务人员素质的矛盾开始显现。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取消了生产资料私人所有制,土地等生产资料归集体所有,实行统一经营、统一劳动、统一安排生产,按照社员参加集体劳动的工分统一核算分配,不再支付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报酬。农业合作化后,财务工作始终是合作社管理中一个最薄弱的环节,也是社员意见最大的地方。不少社财务制度不健全,财务不公开。为此,1955年11月,在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中要求农业生产合作社管理委员会应该制定年度生产的财务收支计划,并提交社员大会审查批准,再一次强调要建立必要的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定期公布财务收支状况,且明确提出了社员实行“按劳计酬、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为了尽早实行《农业生产合作社示范章程草案》关于财务方面的规定,并结合整社运动,各地花费了很大精力清理合作社的财务工作,在财务公开方面取得了一些进展,但整体财务状况依然混乱。其主要原因是会计力量弱,领导干部又普遍不懂财务,对财务工作的实施造成了极大的困难。鉴于领导干部财务工作理论和实践经验缺乏,后来成立的会计辅导站,对各社的会计工作起到了一定的辅导作用。初级社被高级社所取代,生产资料全部集体所有,生产以生产队为单位组织,分配在高级社全社范围内进行,经营成果在不同生产队收入中被平均化,生产关系的转变束缚了生产力的发展,同时,低下的财务管理水平也影响了生产积极性的提高,整个农村经济发展受到束缚。

  (四)时期

  公有制经济背景下的时期,建国以来首个加强农村财务管理的专门文件颁布,明确提出要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以及财务规范,农村财务管理工作制度化。评工计分、按劳分配的核心没有改变,但以“基本核算单位”变革为主线的平均主义体现充分。是通过合并农业生产合作社建立起来的政治、经济管理组织。1962年颁布的《农村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明确农村一般地分为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的三级所有制,是现阶段的根本制度。生产队是的基本核算单位。它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直接组织生产,组织收益的分配。制度是一种高度集中的管理体制,公社全体社员的生产资料由生产队统一经营和管理,社员无权自主调用,社员在集体经济组织的统一安排下劳动,劳动采取评工计分、按劳分配的办法,实行工农商学兵于一体、政社合一的管理体制。为适应公社管理体制的需要,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能逐步转变为计划管理、劳动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和收益分配。的迅速发展引起了生产、分配、交换、以及人民思想意识的变化。过去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在生产组织、收入分配、财务管理等方面的一套方法,已经不能完全适应今天大型的综合性的的需要。1960年7月4日中共中央及时了《关于加强财务工作的指示》,要求一定要用极大的努力,加强经营管理,建立一套比较健全的财务管理和经济核算制度,保证公社各项生产建设事业的充分发展和社员收入的不断增加。坚持勤俭办社,实行经济核算,健全财务制度(包括财务计划、会计制度、现金和物资管理等),加强民主管理。但是由于受和后期的,使财务制度的执行受到了严重的威胁。绝对平均主义盛行,不仅没有使直接生产者――农民享受到共产主义制度所能带来的经济实惠,而且严重侵犯了生产队和农民的物质利益,极大地挫伤了生产者的劳动积极性,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为了使基层的矛盾趋于缓和,变革了经济核算单位,但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矛盾,平均主义并没有从根本上克服。

  二、改革开放后农村财务管理特征分析

  (一)家庭联产承包制时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土地在集体所有的前提下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双层经营,统分结合”解放了农村生产力,农村财务在清理整顿的基础上围绕农村经济改革进行变革,系统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体系逐步建立,农村经济发展多样化催生了农村财务管理多模式。1978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拉开了我国农村改革的序幕,以体制改革为突破口,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在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下,农民获得土地经营权和部分生产资料的所有权,成为独立的商品生产者和利益主体,分配制度随之变迁为“交够国家的,留足集体的,剩余都是自己的”,国家以税的形式参与分配,乡村以费的形式参与分配,分配关系由自上而下调整为自下而上,既有农户分散经营,还有集体经营,使集体优越性和个人积极性同时得到发挥,使农民的生产积极性空前高涨,农业生产力得到了极大释放。推动了我国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统计资料表明,在广泛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1978-1984年间,中国农业产出每年保持了7.7%的增长率,1984年与1978年相比,农业总产值以不变价格计算增加了42.23%,这七年是1949年新中国成立以来农业增长最快的时期。农村经营体制的变革以及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农村财务管理逐步规范化和科学化。1982年,《全国农村工作会议纪要》中明确要求:“集体经济的核算单位,要建立经济核算制度,搞好经济活动分析,降低生产成本。社队的财务整顿,要认真总结试点经验,分批展开,争取一两年内完成。通过整顿,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特别是民主监督的制度。要整顿编制,缩减人员补贴,减轻不合理负担。要清产核资,培训经营管理人员,稳定财会队伍,积极试行会计专业化,以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各地按照中央文件的精神,纷纷进行了财务整顿工作。为了改变财务混乱的局面,结合清理整顿,边整边改,逐步引入了审计制度,建立了农村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现金管理制度、开支审批制度、各项财产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财务人员岗位责任制和百分考核制度。达到了财务管理制度化,审计监督日常化,账单正规化,会计程序规范化,帮助了被审计单位加强和改善财务。随着农村经济的更进一步发展,农村集体经济行为逐渐增多,财务管理的内容日益扩大。管理的要求越来越高,应对不同经济管理的要求,会计委托制、财务双代管、农村会计委派制等多种财务管理模式应运而生。此阶段中,农村经济得到很大发展,农村财务管理也迈上了一个新台阶,财务管理制度体系建立,财务规范化程度提高。

  (二)农村税费改革时期

  统筹城乡发展,实施农村税费改革,如何化解乡村债务成为了农村财务管理的核心问题。自1996年以来,我国农业经济发展逐渐形成买方市场,农村分配关系趋向市场化。农产品过剩导致了较为严重的难卖和价格下跌问题,农民收入增长缓慢,生产积极性受挫。农民收入和负担问题开始成为农村分配关系中的重要问题。为此,政府积极推进农村“三取消、两调整、一改革”税费改革政策,并直至取消农业税,我国开始进入“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城乡统筹发展”的发展阶段。农村税费改革后,由村级直接掌握使用的资金、村级收入明显减少,农村高额负债难消化的矛盾凸现,农村财务收支矛盾十分突出,不认真解决债务,势必影响税费改革成果的巩固。各地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化解乡村债务:一是清欠还债;二是节支还债;三是盘活资产还债;四是通过发展还债;五是建立奖补机制激励化债。但农村债务的最终化解,最根本的还是要靠农村经济的发展。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大政策倾斜和财政支持力度,因地制宜地发展特色农业,组织动员农户推进农业产业化,大力发展农村经济,增强乡村财力,逐步解决村级债务问题。

  (三)新农村建设时期

  新农村建设,农村经济走上专业化、集团化发展,农村财务与工商企业财务并存,二者相互融合,新型农村财务管理模式应运而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了“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大历史任务。坚持以工补农、工农全面协调发展的原则,建立包括从事产业化经营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民专业协会、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农村股份合作经济组织等多种不同运营模式的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组织中的成员“风险共担、利益共享”,解决了农户小生产和大市场的对接问题,提高了农民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农业生产效率提高,农业发展水平得以迅速提升。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建立,使农村财务管理的内容与要求逐步与工商企业财务管理内容接轨,合作组织的筹资、投资与运营、收回与分配等资金管理内容除保留了农村经济发展的特性要求外,更多的则是与工商企业各种组织形式相一致的管理内容。这样的财务管理机制,规范且科学,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使得农民同合作经济组织之间,在合理的利益驱动下形成了一个稳固结合、共同发展的格局,建立了“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经济共同体。

  三、新中国农村财务管理演变的启示

  (一)服务于农村经济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使命,农村财务管理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 从建国60年来农村财务管理发展演变的整个过程来看:服务于农村经济是农村财务管理的使命,农村财务管理要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而变迁。改革开放以前,农村经历了从互助组、初级社,再到高级社、,公有化程度越来越高,农民的私有生产资料越来越少,没有了其他收入来源,农民最关心的就是集体收入的分配问题。分配的合不合理,关系到农民生产的积极性,关系到农村生产效率的高低,最终反映到农村经济发展的快慢,所以农村的分配制度一直在跟随着农村经济体制的改革,从评工计分、劳股结合,到按劳计酬、高度的平均主义。农村的经济体制并不适合当时的生产力发展水平,阻碍了农村经济的发展,农村的分配制度一再改革也是为了服务于当时条件下的农村经济水平,尽可能地使分配制度服务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在农村合作的初期,农村财务管理的分配确实让农民的得到了实惠,促进了农业生产的发展,由于到后期过于冒进,随着经济体制改革,同时也过多地加入了国家强制意志成分,并没有促进经济的发展。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土地实行分户经营,农民付出的劳动同得到的劳动成果有机结合起来,农村经济发展比较稳定,农村财务管理的重点就在于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由此产生了多种财务管理模式。近年来国家工业有了长足的发展,但农业发展还比较缓慢,为了减轻农民的负担,进行了税费改革,使农村村级财务收入锐减,高额债务难以消化的局面凸显,积极鼓励发展集体经济化解债务问题。随着国家新农村建设的号召,国家把农村建设提到重要议程上,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首先要搞好发展,大力提倡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加快农业产业化经营,提高农民收入,农村财务管理也随之逐步地向现代企业财务管理迈进,服务于农村经济发展。

  (二)农村财务管理要有一整套完善的制度安排,并能够得到真正落实

  我国农村财务制度建设发展比较缓慢,第一个全国性的规范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活动的制度《村合作经济组织财务制度(试行)》于1991年,之前国家的一些文件里面对农村财务规范也有所体现,只要有经济,就会有财务。回顾农村财务管理60年的发展历程,有章不循是农村财务管理发展的一大毒瘤。经常进行清理整顿,整顿之后又不认真落实,前清后乱,集体资产流失严重,后来进行的种种管理模式,也是为了让财务制度能够更有效地得以实施,规章制度合理完善,真正落实到位,干群关系就会融洽,有利于农村各项政策措施的无障碍实施,促进农村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展。

  (三)农村财务管理要逐步走向现代化

  随着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发展,农村财务管理不仅仅是村级组织的财务管理,这时而更偏重于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的财务问题,涉及到合作组织的筹资、投资、营运和分配问题。由于农业合作组织的一个原则就是“民办、民管、民受益”,对内不以盈利为目的,对外追求经济利益,目的是为了增加农民收入,拉动本地区的农业产业化进程,新型农业经济合作组织与企业的目标并不相同,但是可以借鉴现代企业的管理模式,加强组织内部治理,分配合理,实行资本积累,保持资产价值的相对稳定,保证组织的持续健康发展。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6

  农合社的发展受到了财务管理不够完善的制约,在具体的发展过程中要模仿企业发展的形式,加强农合社内外监控,这样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本文分析了农民合作社内外监控体系的构建方式,并提出了可持续发展的建议。

  一、农民合作社内外监控体系的构建

  (一)内部监控体系的构建

  1、设立财务管理机构

  农合社内部要设立完备的财务管理机构,有些农合社建立之初财务系统设置不够全面,只有一名会计、一名出纳,这样的设置是不合理的,财务管理职能部门除了要有会计、出纳的岗位职务之外,还要设立保管岗位,而且三项岗位职务不可以兼职,要确保互相牵制。有些农合社在建立初期,规模特别小,很多业务内容也没有有效地开展起来,这时候也可以聘请外部代账机构代为理财管理,切记不可因为规模小就设立单人岗位。设立财务管理机构是农合社财务管理的第一步,也是农合社组织者重视财务管理的意识体系,只有重视财务管理和监控才能确保农合社的可持续发展。

  2、健全财务内控制度

  农合社内部财务控制制度的建立必须完善,首先,要规范会计行为。制定柜员分工一览表,使每位会计出纳人员在较短时间完成从复核制向柜员制角色的转换,熟练掌握操作规程,按规章程序办理每项业务。建立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制度,坚持事后监督和考核制度。

  其次,要加强财务经济活动各项制度建设完善制度内容。农合社的经济活动包括销售、采购等内容,对于这些经济活动都要制定量化具体指标,财务工作人员要根据量化的指标来进行工作,检查采购的项目和款项,特别是要根据量化指标对应收账款和固定资产进行控制。

  另外,要设立财务预算机制。业财务预算应当围绕企业的战略要求和发展规划,以业务预算、资本预算为基础,以经营利润为目标,以现金流为核心进行编制,并主要以财务预算报表形式予以充分反映,财务预算一般按年度编制,业务预算、资本预算、筹资预算分季度、月份落实。

  3、增强民主理财意识

  制度与组织机构建立之后,农合社的财务监管体系的构建要重视对全面民主理财意识的提升。

  首先,要做好宣传工作,农合社的管理组织机构要定期对农合社的管理人员进行民主理财意识的宣传,宣传财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的目的、意义、方法、步骤程序和要求,调动群众参与的积极性,增强群众民主管理意识,为深化财务公开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和坚实的群众基础。

  其次,农合社要建立民主理财小组,由村民选举成立,其职责内容包括:代表村民对村中重大经济业务的全过程进行专项监督。比如:农村集体基建工程建设,理财小组必须遵守事前的立项决策监督,事中的项目招投标及工程验收监督,事后的决策支出审查监督。对全部财产、债权、债务和有关帐目进行一次全面的核实。财务公开的内容要经乡镇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部门审核认可,同时要有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民主理财小组负责人和主管会计签字。

  (二)外部监控体系的.构建

  1、农经部门指导

  农经部门负责各乡镇农村财务管理、监督农村财务制度实施、农村财务会计管理、农村财务审计管理农村财务公开制度实施、农村财务会计队伍管理、农村财务电算化实施工作。而针对具体的财务指导管理多数是针对村级组织进行的,对于农合社这样的新型组织要加强财务监控指导:

  首先,要督促农合社尽快完成财务活动,包括会计活动、财务预算和财务报表监督体制等,对于无法独立完成的农合社要派遣相关的财务人员辅助其形成体系化的财务行为模式。

  其次,负责宣传贯彻减轻农民负担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负责监督乡统筹、村提留和劳务的提取、管理和使用;会同法制部门审核涉及农民负担的文件;指导编制、审批农民负担预决算方案,会同财政、计划物价部门审批涉及农民的集资、收费项目。

  2、财政部门监督

  现在很多农村合作社还存在治理机构不完善、缺乏必要的政策措施和监管等问题。有的合作社被大户和个人控制,在经营上有可能资金应用不规范,把资金拿出去用到自己的企业里,去搞大项目,部分合作社跑路就是这种原因导致的。要解决这些问题,财政部门对于农合社的监督要从以下几方面来完成:

  首先,财政部门要定期对农合社的财务状况进行分析管理,监控财务报表的状况,对农合社的经营状态有初步的了解。

  其次,财政部门要联合外部审计组织对农合社的财务管理进行全面的审计控制,这样避免农合社出现资金非法转移的状况。

  另外,政府部门要针对农合社这个新兴组织设立相关的监督组织,发展上一方面需要将项目申报给当地政府有关部门,一方面要对接投资商和项目再保险,另一方面则要协调社员土地流转,这样便于管理和有针对性的监督控制。

  二、内外监督体系下可持续发展战略

  (一)注重投资

  在内部财务控制和外部财务监督的管理之下,农合社要更好地完成投资活动,确保农民的利益在加入农合社后能够实现最大化。

  首先,在投资方面要在国家积极鼓励和引导的金融背景下,进行有效的长期投资合作活动,例如:与当地的旅游组织、银行企业合作,这样就能够将农合社种植的相关花卉种植等项目引入休闲观光农民专业合作社。

  其次,可以进行小额投资,为了避免风险农合社开展一些小额投资活动,项目虽然小但是能够在短期内为农合社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确保经济效益的同时也为农合社的持续发展奠定基础。

  (二)盈余分配

  农合社要长期发展下去就必须要做好盈余分配,盈余分配可以按出资比例量化,也可按成员与该社业务交易量比例量化,也可两者共同比例量化,合作社选用何种量化方式量化,一般在合作社章程中应当载明。具体的比例分配可以采用表格的形式表现,表格的内容包括:经营收入、投资收益、经营支出、管理费用、本年盈余、年初未分配盈余、可分配盈余、提取盈余公积、盈余返还、剩余盈余分配、年末未分配盈余等内容。

  综上所述,在内外监督体系下农合社才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做好有效投资,实现有效的盈余分配,获取农户的信任,为远期发展奠定基础,并逐步形成体系化制度化的发展模式。

  农村合作社规章制度 17

  一、统一生产计划

  合作社根据市场需求和本社产品实际,统一制订年度生产计划和各个阶段生产计划,由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按生产计划落实生产,与合作社签订生产合同,计划合同做到[八定"。即定定面积产量、质量规格、定农资农械需求、定技术服务、定安全生产责任、定产品交售办法、定加工要求、定管理人员报酬奖惩。

  二、统一供应农资

  合作社根据生产需要和技术要求,统一组织为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采购、供应生产资料和设备。实行规模采购,努力减少社员的生产成本。合作社统一采购供应的农资必须保质量,适合本社各种生产和质量安全技术标准。否则,造成的损失由负责采购的当事人赔偿。

  三、统一技术标准

  合作社按照质量安全要求,统一组织制订、实施生产技术规程,按产品质量标准组织生产,逐步建立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督等制度。

  四、统一产品认

  合作社统一认认定无公害基地、无公害农产品、有机产品及地方名牌、著名商标等,提升产品品牌和档次。

  五、统一指导服务

  合作社实行管理人员(或者社员代表)分生产区域、分产业产品品种负责制,统一对社员(或者生产场、加工厂)进行产前、产中、产后的指导服务和管理。合作社对管理人员的报酬或补助按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发放。因指导服务不到位,造成损失的由负责人负责赔偿。

  六、统一加工销售

  1、合作社统一生产加工,统一商标品牌,统一包装销售。积极开拓市场,扩大销售网络,寻求定向加工,努力降低销售费用,提高产品的附加值。

  2、在合作社收购社员产品环节上,要严格执行合同规定的收购质量、价格、数量,对待社员要公平公正,不厚此薄彼;社员要维护本社形象和利益,要履约

  守信,不贪小利;社员要听从统一指挥,服从统一调度,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的交售产品,使产品能及时加工、包装、调运,进入市场。

  3、在产品交售加工期,合作社要确保信息畅通,按市场行情,随时公布交售产品的品种、质量、价格以及交售办法和要求,使社员及时组织采收、整理、分级、包装,使产品适时进入市场。合作社要确定专人,定期对收购、储存、调运的产品以及待交售的产品,分社员、分生产场,分产品种类、分质量规格,分客户、分市场建立台账,做好统计分析,以指导、调度好加工、储存和销售。

  七、根据第十六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享有以下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管理。

  (1)参加成员大会。这是成员的一项基本权利。成员大会是农民合作社的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农民合作社的每个成员都有权参加成员大会,决定合作社的重大问题,任何人不得限制或剥夺。

  (2)行使表决权,实行管理。农民合作社是全体成员的合作社,成员大会是成员行使权利的机构。作为成员,有权通过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参加对农民合作社重大事项的决议。

  (3)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由成员大会从本社成员中选举产生,依照和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对成员大会负责。所有成员都有权选举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也都有资格被选举为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设有成员代表大会的合作社中,成员还有权选举成员代表,并享有成为成员代表的被选举权。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农民合作社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作为农民合作社的成员,有权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本社置备的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农民合作社获得的.盈余依赖于成员产品的和成员对合作社的利用,本质上属于全体成员。可以说,成员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效果直接决定了合作社的效益情况。因此,法律保护成员参与盈余分配的权利,成员有权按照章程规定或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成员是农民合作社的所有者,对农民合作社事务享有知情权,有权查阅相关资料,特别是了解农民合作社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监督农民合作社的运营。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上述规定是规定成员享有的权利,除此之外,章程在与不抵触的情况下,还可以结合本社的实际情况规定成员享有的其他权利、义务。

  农民合作社在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时,为了实现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需要对外承担一定义务,这些义务需要全体成员共同承担,以保农民合作社及时履行义务和顺利实现成员的利益。

  根据第条的规定,农民合作社的成员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1、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成员大会和成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体现了全体成员的共同意志,成员应当严格遵守并执行。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明确成员的出资通常具有两个方面的意义:

  一是以成员出资作为组织从事经营活动的主要资金来源。二是明确组织对外承担债务责任的信用担保基础。但就农民合作社而言,因其类型多样,经营内容和经营规模差异很大,所以,对从事经营活动的资金需求很难用统一的法定标准来约束。而且,农民合作社的交易对象相对稳定,交易相对人对交易安全的信任主要取决于农民合作社能够提供的农产品,而不仅仅取决于成员出资所形成的合作社资本。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的不平衡,以及农民合作社的业务特点和现阶段出资成员与非出资成员并存的实际情况,一律要求农民加入合作社时必须出资或者必须出法定数额的资金,不符合目前发展的现实。因此,成员加入合作社时是否出资以及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期限,都需要由农民合作社通过章程自己决定。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农民加入合作社是要解决在的生产经营中个人无力解决、解决不好、或个人解决不合算的问题,是要利用和使用合作社所提供的服务。成员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既是成立合作社的目的,也是成员的一项义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可能是交售农产品,也可能是购买生产资料,还可能是有偿利用合作社提供的技术、信息、运输等服务。成员与合作社的交易情况,按照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应当记载在该成员的账户中。

  3、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由于市场风险和自然风险的存在,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可能会出现波动,有的年度有盈余,有的年度可能会出现亏损。合作社有盈余时,分享盈余是成员的法定权利,合作社亏损时承担亏损也是成员的法定义务。

  4、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成员除应当履行上述法定义务外,还应当履行章程结合本社实际情况规定的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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