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

2022-08-18 制度

  水上安全管理约谈办法第一条为加强辖区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保障水上交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水上安全管理约谈规定》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管理约谈,是指航运公司、从事水上水下活动的企业或与水上水下活动相关的企业、船员服务机构、引航机构(以下统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时,海事管理机构对被约谈对象主要负责人及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进行的提醒和安全建议谈话。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为被约谈对象的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一)船舶发生大事故及以上等级水上交通事故;

  (二)船舶发生一般及以上等级的污染事故;

  (三)日常监管中发现被约谈对象安全管理存在严重问题;

  (四)其他影响或可能影响水上交通和水域环境安全的重要事项。

  第三条广东海事局辖区公司及其所属船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实施安全管理约谈,相关分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3人及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100吨及以上500吨以下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及以上1亿元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广东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广东海事局辖区以外公司及其所属船舶,在本辖区有以上情形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通报相应的直属海事局或省级地方海事局开展安全管理约谈,同时抄报交通运输部海事局。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事故发生地所在分支海事局负责实施,可邀请船籍港海事局参加:

  (一)发生一次死亡1人及以上3人以下事故的;

  (二)发生船舶溢油50吨及以上100吨以下船舶污染事故的;

  (三)分支海事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约谈的;

  (四)不能明确管理分工的,由广东海事局指定解决。

  第五条涉及引航责任事故的,由广东海事局负责对引航机构进行约谈。

  第六条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会同其他相关部门共同对被约谈对象进行约谈。

  第七条发生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相关海事管理机构应适时启动约谈程序,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

  第八条被约谈对象收到“安全管理约谈通知书”后,应做好准备,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海事管理机构应认真听取被约谈对象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对象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安全管理工作的建议和要求。约谈结束后,海事管理机构应视情向被约谈对象发出“安全管理建议书”,并抄送船籍港海事局或其行政管理部门。涉及其他管理部门或当地政府的,可向相关单位提出安全管理建议。

  第十条被约谈对象应当根据“安全管理建议书”提出的要求制定、落实整改措施,并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向组织约谈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约谈或不能及时落实整改措施的被约谈对象,作为辖区现场监督管理重点关注对象;公司属于本辖区的,作为广东海事局公司安全管理体系审核重点关注对象。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广东海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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