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需要制定章程吗?答案是要的,那么下面是小编特地为大家整理收集的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社由 、 、 、 全等 人发起,于 年 月 日,召开设立大会,本社名称为: 畜禽养殖专业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为 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 ,本社住所于 。
第三条:本社以服务成员、谋求成员共同利益为宗旨,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亏按成员的出资额返还或承担。
第四条:本社的业务范围:牛羊饲养、组织收购销售本社成员饲养的牛羊;引进推广与牛羊饲养有关的新技术、新品种;并提供相关的技术信息、咨询服务。
第五条:本社对由成员出资、盈余,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对债务承当责任。
第六条:本社每年的盈亏,按照成员与本社的出资及交易量,共同承担。
第七条:经本社成员大会讨论,本社组织实施国家支持发展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建设项目,按决定的数额分配给成员或参加社会公益活动。
第八条:本社全体设立人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
第二章 成员
第九条:具有行为能力,能够遵守本章程,履行本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可申请为本社成员。
第十条:凡符合条件,向本社提交书面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核讨论通过后,即成为本社社员。
第十一条:本社成员的权利
(一) 参加成员大会,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 利用本社的服务生产经营
(三) 按照章程规定分享本社盈余
(四) 查阅本社的财会报告及其它
(五) 对本社提出批评和提议
(六) 三人以上可提议召开临时大会
(七) 按照章程,自由、自愿提出退社声明。
第十二条:本社成员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出资占总额30%的成员和理事长享有2票的表决权(附加表决权)
第十三条:本社成员的义务
(一) 遵守本章程和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 按章程向本社出资。注:当本社出现经营困难时,应加大出资额。
(三) 积极参加本社的各项科技业务(并引导新品种、技术向本社发展)
(四) 维护本社利益,保护成员共同财产
(五) 不从事损害本社利益的活动
(六) 不得拖欠出资额,或抵销其他成员的债务
(七) 承担本社的亏损
(八) 本社均为农民成员,农民成员占成员部额 %
第十四条:成员有下列情形的,四成员大会和理事长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 主动要求退社
(二) 丧失行动能力
(三) 死亡的
(四) 违法犯罪的
(五) 损害本社利益的
第十五条:成员退社须在财务年终结账的六个月前提出书面申请资格终止的,在该社的年度决算三个月内按本社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退还其应得的盈余,如本社亏损则在该成员的出资额中扣除。
第十六条:
若成员死亡的,由其法宝继承人在三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继承资格。
第十七条:损害本社利益或其它原因被本社除名的成员,应对本社作出赔偿。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议、修改本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 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和其它成员
(三) 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等事项
(四) 决定成员是否增加或减少出资额
(五) 审议本社发展规划和经营计划
(六) 审批财务和盈亏处置方案
(七) 决定聘用人员及薪酬
(八) 审议发展中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百分之三十以上或理事长、理事会等成员提议召开成员大会时,应在十五日内召开,且出席人数就达到三分之二
第二十条:成员大会决议的事项,应经过三分之二的成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本社的理事长一名,为法宝代表人,任期二年,可连选连任,有下列职权:
(一) 主持召开成员大会和理事会
(二)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 签署聘用人员聘书
(四) 代表本社签定合同
第二十二条:本社设立理事会,理事成员为四人,对本社的发展负责
(一) 组织召开成员大会,执行大会决议
(二) 制定发展规划,内部管理制度、提交成员会决议
(三) 制度、预算、决算、盈余亏损,分配弥补方案
(四) 决定发展中出现的其它问题处理方案
(五) 拟定经营管理制度、经营方案、投资方向、发展规模并提交大会审议。
(六) 理事会对理事长及成员有监督的权利。
第二十三条:本社监事一名,对本社的发展和财务管理负责监管和督查。
第四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本社对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合作社财务管理制度,处理经营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本社按实际经营盈亏、亏损记载于每个成员的个人账户中,本社实行每月公开的财务制度。
第二十六条:本社资金来源包括:
(一) 成员出资
(二) 经营盈余
(三) 国家扶持资金
(四) 他人捐赠
(五) 其它资金
第二十七条: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库房、土地、养殖场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作为出资。
第二十八条:成员认缴的出资额,应在三个月内缴清
第二十九条:为实现发展目标须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讨论通过,每个成员应按调整后的出资额出资。
第三十条:本社按国家补助,他人捐赠,在解散,破产时不得作为剩余财产分给分配给成员。
第三十一条:本社在年终结算盈余部分,按出资额比例分配给成员,不愿领盈余的记入个人账户,充作出资额,亏损部分则在出资额中扣除。
第三十二条:理事会可以随时审核财会帐薄。
第五章 合并、分立、解散的清算
第三十三条:本社与他社合并,合并决议作出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确定债务存续或新设的组织继承。
第三十四条:合作社分立时,分割本社财产,通知债权人商讨确定清偿事宜。
第三十五条:有出现下列情形,成员会决议后。报登记机关解散
(一) 本社少于五名成员
(二) 成员会决议解散
(三) 本社分立或与他社合并,需要解散
(四) 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无法经营
(五) 被撤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六条:解散情形发生十五日内,由成员会决议成立清算组,逾期不能清算的,清算后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成立后,十日内通知成员的债权人,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制定清算方案。
第三十八条:本社在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公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 农民成员交易欠款
(二) 员工工资及社会保险
(三) 所欠税款
(四) 所欠其它债务
(五) 归还成员出资
(六) 第三十九条:当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条: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布的事项,采取成员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布的事项,采取登报方式发布。
第四十一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二条: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提出方能修改本章程,成员大会讨论通过 第四十三条:本章程由本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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