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社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依法为成员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第三条 本社及全体成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
第四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名称和办公场所
第五条 本专业合作社(以下简称本社)由张光明、徐前加、许典柏、陈广龙,戴兴会等发起设立。成员出资总额500万元,本社法定代表人:张光明。
第六条 本社办公场所在繁昌县孙村镇义兴村邮政编码:241207
第三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社业务范围:以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为成员提供粮食生产资料购买、粮食种植销售、加工、运输、粮食种植及提供与粮食有关的技术信息服务等。
第四章 成员资格及入社、退社和除名
第八条 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以及从事与本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本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承认并遵守本章程,履行章程规定的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合作社的成员。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单位不得加入本社。
第九条 本社成员中,农民成员至少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成员总数二十人以下的,可以有一个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成员;成员总数超过二十人的,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成员不得超过成员总数的百分之五。
第十条 凡符合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向本社理事长提交局面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审查并表决通过的,即可成为本社成员。
第十一条 本社成员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社盈余;
4.查阅本社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对本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6.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7.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社;
8.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二条 本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占本社成员出资总额百分之四十以上或者与本社业务交易量(额)占本社总交易量(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在本社如重大财产处置、投资兴办经济实体、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事项)等事项决策方面,最多享有一票的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的附加表决权数,在每次成员大会召开时告知出席会议的成员。
第十三条 本社成员的义务:
1.遵守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2.按照章程规定向本社出资;
3.按照章程规定与本社进行交易,积极参加本社各项业务活动,接受本社提供的技术指导,按照本社规定的质量标准和生产技术规程从事生产,履行与本社签订的业务合同,发扬互助协作精神,谋求共同发展;
4.维护本事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社成员共有财产;
5.不从事损害本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6.按照章程规定承担亏损;
7.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1.主动要求退社的;
2.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3.成员死亡的;
4.团体成员破产或解散的;
5.被本社除名的。
第十五条 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长提出局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其中,团体成员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六个月前提出。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三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退社时与本社另有约定的按约定执行。
第十六条 成员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符合法律及本章程规定的条件的,在一个月内提出入社申请,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办理入社手续,并承继被继承人与本社的债权债务。否则,按照章程的规定办理退社手续。
第十七条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1.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2.经本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3.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次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五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成员大会是本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审议、修改本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2.选举和罢免理事长;
3.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4.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5.审议本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6.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8.审议批准理事长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9.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10.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等作出决议;
11.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报酬和任期;
12.听取理事长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13.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本社设立理事会,对大会成员负责,由张光明、徐前加、陈广龙、许典柏、陈杜江、王运军、阮云锣,共7名;组成,设理事长1人。理事会成员任期2年。本社成员超过一百五十人时,每三十名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全部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2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 本社设监事会,由陈广付、戴兴会、吴景富,吴爱国,崔后平,共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任期2年。
第二十一条 本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1.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2.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理事长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由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推举一名成员主持召开。
第二十二条 成员大会须有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 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1.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2.制订本社发展规划、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内部管理规章制度等,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3.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4.组织开发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5.管理本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险本社的财产安全;
6.接受、答复、处理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7.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 本社理事长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资产;
2.违反章程规定或者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
3.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4.从事损害本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理事长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1项至第4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章 财务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社实行独立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二十五条 本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月10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长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的财会人员。
第二十六条 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二十七条 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长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以及财务会计报告,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置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二十八条 本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1.成员出资;
2.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撮的公积金、公益金;
3.未分配收益;
4.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5.他人捐赠款;
6.其他资金。
第二十九条 本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库房、加工设备、运输设备、农机具、农产品等实物、技术、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作价出资,但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庙宇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条 本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二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一条 以非货币方式作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第三十二条 为实现本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三条 本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三十四条 本社从当年盈余中撮百分之二十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二十。
第三十五条 本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社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别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第三十六条 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1.按民本社的业务交易量(额)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七十;
2.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
第三十七条 本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社的债务用本社公积金或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三十八条 本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七章 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三十九条 本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条 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社的财产作相应分割,并自分立辩论和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一条 本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后解散:
1.本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人;
2.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3.本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4.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社无法继续经营;
5.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6.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四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级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3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四十四条 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四十五条 本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1.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2.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3.所欠税款;
4.所欠其它债务;
5.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6.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申请破产。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本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会议方式。
第四十七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事项以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签字后生效。
第四十九条 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长)提出,由(理事长)负责修订,提交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本章程由本社(成员大会、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解释。
全体设立人签名(自然人成员)、盖章(单位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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