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证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学校和考生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做好2016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山西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6年高等学校招生章程制订工作的通知》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的具体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章程适用于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普通高职及对口升学招生工作。
第二条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工作贯彻公开程序、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概况:
(一)学校全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二)学校代码:14177
(三)办学性质:公办
(四)办学层次:高职(专科)
(五)办学类型:高等职业技术学院
(六)办学形式:全日制
(七)录取通知书签发人及职务:丁怀民院长
(八)颁发毕业证书的学校名称:山西经贸职业学院
(九)办学地点:北校区: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
南校区:山西省太原市晋祠路三段629号
第二章录取规则
第四条招生计划分配原则及办法:根据各省近三年录取情况安排分省分类招生计划。同时,对近三年新生数据进行分析,综合考虑报考生源数量、办学条件及毕业生就业状况,在录取过程中合理安排各专业招生计划。
第五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不超过我院在各省(市)招生计划120%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具体比例视各省(市)生源情况而定。
第六条普通高考文理科录取原则:进档考生专业安排以专业志愿优先为原则,按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如考生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依次类推,直至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专业志愿不设分数级差。
第七条普通高考美术类录取原则:在考生美术成绩达到山西省最低控制线,文化课成绩达到艺术类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基础上,按美术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
第八条对口升学录取规则:按考生志愿和录取总成绩,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进行录取;艺术类专业的文化成绩达到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按考生志愿和专业测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进行录取。
第九条对政策加分考生的录取按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有关加分或降分的政策执行。
第十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一条我院只提供英语教学。
第十二条我院根据考生填报志愿进行专业划分,对于选报人数少于30人的专业原则上不开班,征求考生意见后进行内部调整。
第三章其它
第十三条对已录取的考生我院寄发录取通知书。录取结果按教育部要求与各省统一规定的形式集中向社会公布,同时在我院的网站公布。
第十四条新生应在规定时间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报到者,将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五条新生入学后,将依据教育部有关文件规定进行新生资格审查和身体复查。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身体复查不合格者,将按照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六条学费、住宿费的收取,严格执行山西省物价局批准的收费标准。
第十七条学院原公布的有关招生工作的制度、规定如与本章程相冲突,以本章程为准。
第十八条本章程由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通讯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南内环西街1号,山西经贸职业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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