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案的特点与作用

2022-04-01 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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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什么是议案

  议案是由具有法定提案权的国家机关、会议常设或临时设立的机构和组织,以及一定数量的个人,向权力机构提出进行审议并作出决定的议事原案。每个国家的议案提交程序和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都是行使国家权利的重要手段。

  议案的特点

  制发机关的法定性

  议案的制发机关只能是各级人民政府,政府的职能部门无权制发。

  内容的特定性

  人民政府所提议案的内容,必须属于该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职权范围内的有关事项。

  时效的规定性

  各级人民政府的议案,应当而且必须在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规定的限期前提出, 否则不能列为议案,超过期限提交的议案一般改作“建议”处理,或移交下次人大会议处理。提交大会审议的议案,必须限期审议表决或提出处理意见。

  行文的定向性

  议案只能由各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行文,不能向其他部门单位行文,主送机关也只有一个。

  议案的作用

  1 、发扬民主作风。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人民关心和事业发展提出有关议案,正是充分发扬人民民主的一种重要而又具体的形式,也有利于党和国家及时地听到人民呼声和了解人民心理,使自己的工作更好地符合人民群众的需要。 2 、弥补会议不周。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其常委会,每一次会议的召开都是经过周密筹划的,但因调查或信息局限等原因,又难免有其一定的不周之处。而来自广大与会者的“议案”则恰恰能够从某一方面弥补会议的这一不周之处,使会议内容更充实,效果更圆满。

  3 、提高工作效率。“议案”能够提高工作效率可以从两方面理解,第一,提高会议的审议速度。无论是人民代表大会还是其常委会,会议上都是要审议一些重大事项的,而“议案”所提出的问题又都是与一些重大事项有关的`,特别是还有对问题解决的具体方法这就有利于会议对有关事项的审议,进而提高审议速度和会议质量。第二,促进会议精神的落实。“议案”一经通过,就具有了法定性的约束作用有关部门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并及时做出贯彻落实情况的汇报。这不仅对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而且对促进有关日常工作也是很有利的。

  议案的分类

  (一)立法性议案

  立法性议案主要在两种情况下使用:一是政府机构制定了某项法律或法规之后提请人大审议通过时;二是建议、请求某行政机构制定某项法规时。前者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草案)〉的议案》,后者如《关于尽早制定我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条例的议案》。

  (二)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

  关于财政预算决算、城乡发展规划、重大工程上马以及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科技、卫生等领域中的重大事项的决策,需要提请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时使用的议案,就属于重大事项的决策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审议兴建长江三峡工程的议案》、《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组织动员全市人民综合治理开发建设浑河沈阳城市段的议案》。

  (三)任免性议案

  行政机关向权力机关提请任命、免去或撤消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请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的议案,就是任免性议案。如《国务院关于提请××等同志职务任免的议案》。

  (四)建议性议案

  以行政部门的身份向权力部门提出建议,也可以使用议案。这种议案有些像建议报告,供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采纳。

  从“议案”的形成时间区分,主要有以下两类:第一,平日“议案”。主要是从人民政府就日常工作中的有关重大事项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供常委会议审议的。第二,会上“议案”。主要是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与会的人大常委会、人大专门委员会、人民政府和人大代表就有关重大事项向该次会议提出并供其审议的。

  从“议案”的作者区分,主要有以下四类:第一,人大常委会“议案”,是各级人大常委会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第二,人大专门委员会“议案”。这是各级人大的各专门委员会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第三,人民政府“议案”。这是人民政府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既有会上的,也有平日的。第四,人大代表“议案。这是各级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上提出的“议案”。

  一、议案的特点

  1、行文关系的确定性。议案的提出者和受理者都是由法律条文明确定规定的;其它的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提出或受理议案;

  2、行文内容的单项性。议案的内容是专项的,即一事一案,在一件议案内,不得夹带其它事项;

  3、办理程序的法定性。议案的提出、审议和通过都有法定的程序。议案在没有审议通过之前,即使有极强的可行性,也不产生任何效力;只有经过审议通过,形成决定,才能转化为具有法定效力的文件,有关方面才能据以执行。

  二、议案的类型

  议案一般可以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由国家机关提出的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另一类是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提请列入大会议程议案。

  (1)由国家机关提出的提请审议事项的议案,一般是立法议案,它是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度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提请审议某项法规、条约或修改某项法规的议案。

  这类提请审议有关事项的议案,如国务院1992年11月2日向七届全国人大党委会第28次会议提请审议的《关于审议决定我国加入保护录音制品制作者防止未经许可复制其录音制品公约的议案》、《关于提请审议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也门共和国领事条约》、《联事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生物多样性公约的议案》等。这类议案的结束语一般为:"国务院同意《××××条约》。现提请审议并请作出批准的决定。"

  (2)由提案人(人民代表)提出的对有关问题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议案。这类议案的格式一般包括标题、案由、提议案人、理由、议案审查委员会意见、大会主席团审查意见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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