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

2022-04-23 通知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各种通知频频出现,通知是用来发布法规、规章,转发上级机关、同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要求下级机关办理某项事务等。相信写通知是一个让许多人都头痛的问题,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1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根据新签定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协议书》,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19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为我区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

  二、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实施范围

  20xx年5月20日至20xx年5月19日期间,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含轮胎)单位的机动车辆,在实行装饰美容(含轮胎)时,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含轮胎)定点单位。各单位可从以上两家定点装饰公司中自主选择确定单位定点装饰美容公司。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装饰美容,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装饰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装饰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其车辆装饰费用。

  三、公务车辆装饰美容标准

  公务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装饰标准(见附件一《公务用车装饰限额表》)内装饰,任何单位不得安装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见附件二《公务用车装饰禁止项目表》)。凡新购汽车在政府采购招标中标合同中已明确由供应商配送装饰的,均应按合同项目装饰;合同中明确供应商不送装饰的,购车单位应到定点装饰单位进行装饰,但装饰费用不得超过4000元/台;凡旧车更换装饰,除原装饰已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更换时才能更换以外,原则上不能更新装饰,确需装饰的,其费用不得超过20xx元/台。

  四、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实行财政监理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执行财政监理制度,监理员由区财政驻汽车定点维修公司监理员兼任,具体监理办法由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确定。

  五、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美容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方式按区政府办《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的通知》(政办函[20xx]11号)第四点规定执行。

  公务车辆定点装饰通知2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继续实行定点维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通过政府采购确定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全区行政事业单位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通过政府采购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根据新签订的《区行政事业单位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协议书》,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长沙志成行健汽车维修有限公司林奥汽修分厂、湖南当代汽车服务有限公司、长沙市建城进口汽车维修有限公司、长沙高新开发区新东昊汽车维修有限公司为我区机动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二、明确车辆定点维修的.实施范围

  各单位自20xx年3月1日起,所有纳入区和街道、乡(镇)、管委会财政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应纳入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的机动车辆,一律要求到此次重新公布的定点维修厂家维修。各单位按“自主选择,就近维修”的原则,可在定点厂家中任意选择一到两家,作为本单位公务用车的定点维修单位。为便于管理,原则上不要同时在几个定点维修公司修车。各基本建设项目指挥部和区委、区政府批准设立的其他非常设性临时机构的公务车辆维修,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各单位机动车辆不按规定实行定点维修的,财政不负担其车辆维修费用开支,区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各街道、乡(镇)财政所和有关单位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车辆维修费用。

  三、车辆定点维修管理程序及费用结算

  (一)各单位车辆定点维修,按岳政办发]2号文件中原有程序送修。需进4S店维修的车辆,经单位申报在单位车管领导严加控管后签署意见,并经财政驻厂监理审批方可送修。

  (二)车辆维修费用原则上按月结算,一辆车月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的可两个月结算一次。车辆定点维修厂家将《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委托单》和《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结算明细表》电脑单送驻厂监理员进行初审后,再送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会同监理员进行终审。定点维修公司凭终审后的资料和含税发票与各单位直接结算维修费用。

  (三)费用结算原则。一是终审原则:每台车辆修理费用结算以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终审确定的金额为准。二是有效原则:车辆送修单位在维修完毕后,在收到《区公务车辆定点维修情况反馈单》5个工作日内未反馈情况的,视同无异议。驻厂监理员初审金额不高于定点维修厂家报送金额的为初审有效;区采购管理办终审后,终审金额不高于监理员初审金额的为终审有效。

  四、其他事项

  (一)各单位20xx年2月28日以前在原定点维修公司维修车辆的费用,应在20xx年3月31日前结清。

  (二)各单位在20xx年3月1日至20xx年2月28日期间新购置和此前购置但尚在质保期内的车辆,各单位应到汽车生产厂家指定的维修站进行维修和保养。

  (三)各单位应认真做好车辆送修、维修换件、维修费用情况登记,做好资料归档,切实加强公务车辆维修管理。

  (四)公务车辆定点维修监督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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