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

2022-06-29 通知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一)

  各县(市、区)住建局,漳河新区住建环保局、屈家岭管理区建设管理局,在荆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为全面落实《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建设部第141号令)、《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的通知》(鄂建办〔xx〕49号)和《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的通知》(鄂建办〔xx〕299号),进一步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促进检测行业的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检测机构(含分支机构)登记管理,实时掌握动态信息

  (一)凡在荆开展检测业务的检测机构,实行统一登记管理。检测机构在荆开展检测业务之前,应在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监管平台按要求进行信息登记,并在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项目(合同)登记手续。凡未在省级检测监管平台信息登记和我市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合同登记的检测机构,一律不得在荆从事检测业务,其相关检测报告不能作为我市工程质量验收依据。在市住建委办理施工许可相关手续的建设项目,其检测机构在荆门市建筑工程管理处登记;检测业务在县市区的检测机构,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进行登记(见附件1)。

  (二)依法取得检测资质证书的检测机构在本市设立分支机构(与工商注册地址不同),检测场地、检测人员、仪器设备必须相对固定、合理配置,满足基本的检测条件,质量体系健全、管理制度完善,符合鄂建办〔xx〕299号文第一条第三款规定之要求。

  二、加强检测程序管理,规范质量检测行为

  (一)严格执行有关委托检测工作的规定,委托单位不得将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专业类别检测项目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检测管理及检测操作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从事检测工作。从事见证取样检测的检测机构原则上不得跨区域(市、县)开展业务。检测机构不得与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监制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严禁采取压低检测费用、减少检测参数等手段降低检测工作质量标准。

  (二)严格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等按比例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对样品和见证记录进行确认,并在报告中反映见证人员的基本信息,确保样件来源可溯性;做到盲样检测全覆盖,确保样件标识唯一性;落实见证取样检测和地基基础静荷载试验数据自动采集和实时上传制度,确保检测数据的真实性。检测报告应科学、公正、真实、准确、合法。

  三、加强检测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检测质量水平

  (一)加强检测人员培训、取证和考核工作管理。检测人员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岗位操作能力应满足《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检测技术管理规范》(GB50618-2011)规定以及国家、省资质标准有关规定。检测机构应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年度培训(包含继续教育)计划,按检测专业分别进行理论培训、操作训练和考核评价,检测理论基础培训、实践操作培训必须达到规定学时,并形成完整、规范的培训记录档案。经培训考核合格的检测人员,方可持证上岗。

  (二)强化企业内部制度建设。认真贯彻落实《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进一步完善质量保证体系,确保组织机构和人员到位,运转正常,从“人、机、料、法、环”各环节入手,加强质量控制和档案管理,适时开展业务内审和管理评审,持续改进工作方法,不断提升检测能力。

  (三)严格质量检测工作流程。按照《质量手册》和《程序文件》要求,做好内控,把好“三关”即受托、收样、标识、交样等入口关,领样、核样、试验、数据整理、校核、结果处理等过程关,以及报告复核、签批、存档、发放、上报处理等出口关。

  四、加强执法监督力度,规范检测市场秩序

  (一)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各地要通过网上核查检测机构、设备和人员等登记信息、实地检查检测机构和人员管理状况、组织检测机构能力比对和检测人员能力验证等方式,加强检测机构和人员的动态监管,并将分支机构检测能力纳入检测机构资质管理。对存在未按规定登记信息、违规设立分支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检测人员培训考核弄虚作假、检测人员能力不满足要求等行为的,责令改正,并进行通报;对性质严重或逾期未改正的,按规定实施处罚,计入诚信信息并在网上公告;对不符合资质条件的,按程序分级上报至省住建厅作出撤回资质证书或撤销资质处理。

  (二)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检测机构和人员监管工作,明确具体承担机构、配备专职监管人员,对辖区内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日常检测行为和所监管工程的质量检测工作进行监管。建立健全政府对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监督抽测制度。采取定期检查、不定期巡查相结合的`方式(见附件2),严格事中、事后动态监管。重点检查检测机构是否超资质范围从事检测活动,是否存在出租、出借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是否按规定登记信息,是否按要求加强对分支机构管理,是否按要求组织检测人员培训、考核,是否人岗分离、冒名顶替、弄虚作假,是否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定程序进行检测、复核和签章,对不合格报告和发现的相关单位违法违规问题是否按规定程序上传和上报,仪器设备及环境条件是否符合计量认证有关标准要求等。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置并进行通报,处置情况上报市住建委。涉及检测机构资质的,提出处理建议上报省住建厅。

  (三)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省委、省政府及省住建厅关于“红顶中介”清理整治的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大检测机构脱钩改制工作力度,支持脱钩改制后的检测机构主动、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四)各地住建主管部门要运用互联网和信息化手段,构建检测机构经营行为和服务质量动态监管机制,逐步建立检测机构和人员信用档案,促进检测行业诚信建设。将检查、巡查结果纳入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建立实施检测机构分类巡查和差别化监管制度,引导质量检测行业健康稳定地发展。

  XXXX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加强测量工作管理通知(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局所属有关单位:

  测量标志是国家的重要基础设施和宝贵财富,对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研究具有重要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现就加强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切实履行测绘行政主管部门的统一监督管理职能。在省、市、县级人民政府领导和支持下,依法将测量标志保护职责具体落实到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和乡级人民政府,重点保护好辖区内的永久性测量标志,要进一步明确保护的具体对象、数量、范围和主要任务,每一座永久性测量标志都要落实到具体保护责任人,建立起完善的管护网络与巡查制度。

  二、依法制定测量标志检查维护维修计划。定期开展测量标志巡查、普查、建档工作;对损坏的测量标志要进行维修,及时恢复测量标志使用效能;组织实施测量标志维护计划,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依法设立明显标记或标牌,方便管理和使用。

  三、推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测量标志保管制度试点。在全国范围内推动建立义务保管与发放津贴相结合的测量标志管护制度。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并借鉴有关地区的成功经验,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逐步推进制度的实施。

  四、积极开展永久性测量标志占地确权发证工作。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研究、周密部署,加强指导、抓紧抓实。市县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把依法办理测量标志土地使用权证作为重要工作来安排,列入工作计划,制定工作方案,切实组织实施。

  五、实行测量标志分类保护管理。根据目前技术条件,在充分论证和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重点保护和一般保护相结合的办法,对重点保护的测量标志采取普查摸底、用地确权、加强维护、重点监管的措施,对一般保护的标志实施常规保护。对于已经失去使用价值、濒临倒塌的三角点的觇标予以拆除,重点保护地面标石,以减少因觇标倒塌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威胁。

  六、认真执行永久性测量标志拆迁审批制度。对不符合拆迁条件的坚决不予批准;对项目工程建设确实无法避开、需要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的,要严格按照行政审批程序,根据分级管理权限报批。工程建设单位必须依法支付迁建费用,省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组织实施迁建任务。

  七、建立和完善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要在开展测量标志普查维护的基础上,建立测量标志保护管理数据库,实现测量标志建设、保管、使用、维护维修、日常检查、拆迁审批、津贴发放、确权发证等信息的自动化管理。并做好部门之间的协调工作,力争将测量标志管理信息纳入城乡规划和用地审批系统。

  八、要依法建立稳定的测量标志维护保管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基础性的测量标志的建设、保管、普查、维护维修、日常检查等所需经费应当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列入同级基础测绘年度计划及财政预算。

  九、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案件。对有损测量标志安全和使用效能、未经批准擅自拆迁永久性测量标志、拒绝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迁建费用、违规或非法使用永久性测量标志等违法行为,以及故意破坏测量标志、使其失去使用效能的严重违法行为,要依法予以查处。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典型案例要予以通报。

  十、要进一步加大测量标志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力度。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测量标志的重要作用、相关保护法律法规知识以及保护管理的成功经验、先进人物事迹等;对在测量标志保护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各级测绘行政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测绘工作的意见》,结合本地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研究解决测量标志保护管理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探索有效措施,逐步建立责权利相结合的管理机制。工作中的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局。

  国家测绘局

  xx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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