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开发合同

2024-09-07 合作开发合同

  什么是合作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共同出资、共同参与、共同研究开发完成同一研究开发项目,共同享受效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合同。

  房地产合作开发合同范本

  甲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就甲方取得土地使用权,位于XX市XX湾区XX“XX花园”项目的合作开发事宜,经充分、友好的协商,本着互利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如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一、合作内容

  合作项目位于XX市XX区XX,项目立项名称“XX花园”,占地面积XX平方米,经十堰市规划局批准,预计建设建筑面积为XX平方米的别墅,建筑密度17.5%,容积率0.36%,绿化率51.3%(其中公共绿地面积XX平方米)。

  二、合作方式

  1、甲方提供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乙方提供项目后续建设所需的土地、开发、报建、建筑、管理、营销等全部资金,预计投资资金为人民币XX元。在乙方投资款项全部到位的情况下,乙方享有“XX花园”项目51%的开发经营权,甲方享有“XX花园”项目49%的开发经营权,并由双方按照该比例分享项目所获的利润。

  2、甲乙双方确认,双方均以中小企业融资的进行投资,中小企业融资财务费用均按月息1%的标准进入项目成本核算。

  3、乙方确认甲方前期已中小企业融资投入本金6800万元到合作项目上。

  4、甲乙双方确认,乙方可以用甲方的产权、土地进行中小企业融资,但所融到的资金必须用在本合作项目,但不影响项目开发的前提下,必须优先偿还按开发经营权比例多出资本金的甲方投资。

  5、本合作项目不发生土地权属的变更,即在房屋销售完成之前,土地的使用权名义上仍然归甲方所有,但乙方有权依照本合同的约定对项目所涉的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享有收益权。

  6、本合作项目所有的对外合同,报建、竣工验收等手续的办理均以甲方名义进行。

  三、合作管理机构及职责

  1、甲乙双方共同派员组成“合作开发项目部”,负责建设项目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项目部设总经理一名,由乙方委派,副总经理一名,由甲方委派。其他工作人员由甲乙双方按1:1的比例委派。

  2、项目部下设工程部、销售部、财务部。工程部负责人由甲方委派,销售部负责人由 乙 方委派。财务人员由双方各委派一名,会计由乙方委派,出纳由甲方委派。财务部印鉴与支票应分开管理,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日常财务管理工作。

  3、工程部负责本建设项目的招投标及施工管理、建设项目验收工作;销售部负责本项目的日常销售、广告宣传、按揭贷款手续以及房屋产权登记过户等事项。

  4、项目部下设的部门对项目部负责,重大问题(重大问题的范围由双方另行补充约定)均应由项目部会议表决决定。会议内容应形成纪要,各方代表应在纪要上签字确认。

  5、项目部日常费用(双方各自委派人员的工资各自承担)的支出由项目部总经理签字后生效。

  四、工程投资款及其他费用的筹集与拨付

  1、本建设项目所需的投资资金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费用,由乙方直接划入双方共同开立的帐户,专款专用。划入时间以项目部呈报的的用款计划为准。用款计划应以甲乙双方审核批准的工程预算为基础并经甲乙双方签字确认后生效。

  2、若乙方实际投资数额超出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约定的金额,对增加的投资额的承担按照双方的过错程度确认。因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或双方的过错无法确定的,按照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确定。

  五、成本核算和利润分配

  1、本建设项目成本核算应当在项目竣工验收后60日内完成。项目竣工后,由甲乙双方共同委托一家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决算审计。利润分配应根据该审计报告并按照甲方双方49:51的比例进行利润分配。

  2、竣工决算前预售房屋的销售收入,应按照甲方双方49:51的比例分别记账,未经双方同意,任何一方不得挪用销售款项。

  六、审批手续的办理

  本协议签订后,甲方应负责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验收等手续,包括工程设计方案的报批、工程招投标、施工许可证、工程竣工验收手续、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申领等。

  七、履约保证金

  乙方应于双方在本合同签章之日起十五日内汇入甲方账户人民币500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履行后,履行保证金可冲抵乙方应承担的项目投资款。

  八、违约责任

  1、本协议签订后,若乙方未能按期支付履约保证金,本协议自动终止。

  2、甲乙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应按照违约所涉及的标的额的2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未能按照双方签字确认的用款计划支付项目投资款,因此造成项目财务成本的增加,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若乙方逾期支付项目投资款超过60日,甲方有权单方中止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已经投入的资金按照该资金占整个项目核算成本的比例进行利益分配。

  九、特别约定

  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解决甲方因为XX公司提供担保而承担的十堰市工行XX支行1800万元的人民币还贷问题。

  十、其他事项

  本协议签订后15日内,甲乙双方委派人员应列位并正式成立“合作开发项目部”。在此期间,甲乙双方应共同派员刻制“合作开发项目部”印章,并在公安部门备案。

  十一、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条、本协议壹式贰份,由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同具法律效力。

  甲方: 乙方:

  签订时间: 签订时间:

  开发项目合作合同

  订立协议双方(合作人):

  甲 方:

  住 址:

  乙 方:

  住 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友好协商,遵循平等、互惠互利和诚信的原则,就“ ”项目合作事宜达成条款如下:

  第一条 合作项目名称 、地点:“ ”,位于XX市 。

  第二条 合作经营项目的范围:该地块的购置、房地产项目的开发、销售。

  第三条 合作期限:自 年_月_日起,至本合作项目完全销售结束结算完毕为止。

  第四条 总投资、出资金额、 方式、期限。

  本合作项目总投资约为人民币 万元。

  (一)甲方以实物(土地)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投资的 %;乙方以货币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万元,占总投资的20%;

  (二)合作人的出资,于 年_月_日以前交到“ ”项目部专用帐户。

  (三)合作期间合作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作终止后,在该项目盈利或保本的情况下,各合作人的出资予以全额返还。如果项目出现亏损,在扣除各合作人应承担的金额后予以返还。

  第五条 利润分配与债务承担,合作各方共同经营,共担风险与盈亏。

  (一)利润分配:以各合作人的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以各合作人的投资比例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六条 双方职责

  1、甲方负责合作项目的所有工程建设、销售(包括地质勘探、规划申报、图纸设计、证件办理)等事宜。

  2、乙方负责资金筹备,以维持项目的运转,并对甲方的工作进行监督,保证项目正常、健康的运营。

  3、乙方向项目委派财务人员一名,对项目资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其他所需人员由甲方招聘或委派。若双方在管理过程中产生意见分歧,可进行协调,经协调不能统一意见的情况下,任何一方都可退出。

  第七条 合作负责人及合作事务执行。

  (一)合作人共同执行合作项目事务。需要就有关重大事项作出决定时,应当经过享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合作人表决通过(注:各合作人享有与其出资比例相同的表决权)。

  (二)合作期间,本项目对外的各项具体事务,均以甲方名义实施,合作人同时授权甲方为合作项目的负责人,其权限为:

  1. 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 对合作项目进行全面管理;

  3. 支付、结算合作项目的相关费用;

  4. 安排其他合作人执行本项目的事务

  第八条 合作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合作人的权利:

  1. 合作事务的知情权、决定权和监督权;

  2. 合作人享有合作利润的分配权;

  4. 合作人有按照本协议约定退出合作的权利。

  (二)合作人的义务:

  1.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按时足额缴纳出资;

  2. 按照本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作财产的统一;

  3.分担合作项目的经营损失;对合作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全体合作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作人私自以合作项目名义进行合作项目之外的业务活动;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作人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

  (二)合作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作项目利益的活动。

  第十条 合作经营的继续。

  (一)在发生个别合作人退出合作的情况下,其余合作人有权继续以原项目名称继续经营原项目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作人入股经营。

  (二)在合作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死亡合作人的继承人既可以选择退出合作并进行结算,也可以选择继续参与合作经营活动。

  第十一条 合作的终止和清算。

  (一) 本次合作因下列情形之一而终止:

  1. 合作期限届满;

  2. 全体合作人同意提前终止合作关系;

  3.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应当终止的事由。

  (二)合作的清算:

  1. 合作终止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 清算人由全体合作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作人过半数同意,委托甲方或第三人为清算人。

  3. 合作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作项目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作项目所欠税款;合作项目的债务;返还合作人的出资。

  4. 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五条第(一)项的办法进行分配。

  5. 清算后如有亏损,合作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五条第(二)项的办法处理。各合作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作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作人追偿。

  第十二条 违约责任。

  (一)合作人未按期缴纳全部出资的,逾期在 日内的,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加付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作人造成的损失;逾期_日以上的,按自动退股处理。

  (二)合作人未经其他合作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其行为无效。因此给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转让人应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三)合作人私自以其在合作项目中的财产份额对外提供担保的,其行为无效;由此给第三人或其他合作人造成损失的,由该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四)合作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而导致合作项目遭受损失的,应当对其他合作人承担赔偿责任。

  (五)合作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作实际损失赔偿。经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作人决定除名。

  第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作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四条 其他。

  (一) 经协商一致,合作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

  (二)本合同一式三份,合作人各执一份。

  (三)本合同经全体合作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甲 方: 乙 方:

  签约时间:___年 月_ 日 签约地点: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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