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造合作开发协议

2024-10-19 合作开发合同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太原市关于旧房改造的相关政策,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就 项目改造合作开发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明确责任,共同遵守。

  一、项目概况

  1、该住宅区位于 ,宗地号为 ,项目用地宗地面积共计 平方米,规划用地性质为 用地,容积率为 ,土地使用年限 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2、 (目前项目名称)小区内现有住宅 栋,共计 套房产,建筑面积共计 平方米,其中有产权房屋共计 套(面积共计 平方米),无产权共计 套(面积共计 平方米)。公建(面积共计 平方米)。 甲方保证所有的房产及本项目土地是真实有效的,并保证未将本项目项下的房地产进行任何抵押,也未进行担保。

  3、 (目前项目名称)小区 住宅系 年甲方砖混结构修建而成,现房屋渗水严重,钢筋外露,岌岌可危,且间接造成资源浪费。目前,所有业主均已签字同意旧改。

  二、合作形式

  根据优势互补、互惠互利的原则,双方采用甲方出地,乙方全权出资,合作开发、分段实施、自负盈亏的合作形式。

  1、甲方授权并协助乙方全权进行原地块上建筑物的拆迁及在合理容积率等要求下重建开发。

  2、拆迁补偿以1:1(拆1还1)进行补偿。 3、其余建设面积归乙方支配。

  三、甲方权利与义务

  1、提供目前条件下本改造项目已有的全部产权资料,包括但不限于房地产证、红线图、规划许可证、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证明等;

  2、拆迁补偿谈判工作,按照小区内全部物业拆一赔一的原则(红本、绿本房产证有所区别)和全部业主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3、监督乙方办理城改、区政府、规划局、国土局、建设局等政府部门相关行政许可手续;

  4、会同乙方办理整体改造合同文件的公证事宜;

  5、会同乙方共同办理整体改造项目所享有的市、区两级政府给予的地价、城市配套费、容积率及其他费用减免的优惠;

  6、甲方负责承担本项目在本协议签订以前的一切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本协议签订后产生的与本项目有关的债权债务及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本协议签订后,甲方不得再将小区全部或部分物业对外设置抵押、担保;

  7、本协议签订后因项目产生的费用经过双方确认,由乙方支付和承担。

  四、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向权利人支付项目补偿,即依1:1比例向甲方赔偿原有物业同等面积的新房;

  2、承担本协议签订后本项目改造过程中发生的报批、报建费用及全部项目建设费用及其他费用;

  3、乙方在向甲方和现有业主支付补偿后,独立开展本项目的开发建设与营销工作,并享有本项目的全部收益,甲方予以无条件配合;

  4、为保证项目开发工作的顺利进行,乙方指派专门工作人员会同甲方的办理旧改审批、规划报批、图纸设计以及申请施工许可等各项相关工作;

  5、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小业主建设期间腾空物业租赁他人房产生活形成的房租补贴由乙方支付;

  6、非因甲方之原因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乙方自行承担损失; 8、合同签订后甲方给予乙方 小区改造的绝对优先权,在乙方无明确表示放弃合作的情形下,甲方不得将 小区的改造交由他人完成。

  五、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协议生效后七日内,乙方应提供 万元人民币(大写: )资金作为保证金,监管于双方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或银行,如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未依约提供后续建设资金或不办理后续的行政许可手续,则甲方有权没收此保证金;

  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得再与他人洽谈或签署与本合作项目有关

  的合作开发协议,如甲方擅自又与他方合作,则除返还 万元保证金外,另须支付违约金 万元给乙方。 本协议生效后,乙方须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开发或由乙方控制的子公司、乙方的其他关联公司开发,乙方不得将本项目转让给其他公司或个人谋利。

  六、本协议履行程序

  1、本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甲、乙双方须派员共同组成项目部,指定并实施项目开发计划,项目部乙方派员出任总经理,甲方派员出任副总经理;

  2、本协议生效后十日内,乙方须依约将 万元人民币(大写: )保证金付至双方选定的律师事务所或银行监管;

  3、乙方付足 万元人民币(大写: )保证金后,甲方应将全部文件资料原件交出给项目部管理;

  4、双方共同组成项目部后,在15日内正式启动各种报批、报建手续,并启动和小业主的拆迁补偿谈判及签订协议。

  七、本协议的履行期限

  1、本协议签订后18个月内,双方共同完成小区整体改造的全部行政许可;

  2、获得开工许可证后,乙方在18个月内完成小区的竣工验收。

  八、本协议的解除

  本协议签订后,出现下列情况即行自动解除: 1、双方签订解除协议;

  2、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在18个月内未能全部取得项目整体改造所需要的城改办批准文件、市规划局、市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等的批准文件及开工许可证;

  3、本协议所涉及的土地及房产50%以上被人民法院查封并拍卖,致项目无法进行。

  出现本条约定的解除情形时,除第一款双方协议给予对方赔偿外,原则上对双方所遭受的损失互不赔偿。如出现前述情况系一方过错所致,则有过错的一方按本协议中的违约责任条款处理。

  九、违约责任

  甲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为根本违约,应支付一方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1、本协议签订后在乙方履约的情形下拒不配合办理各项行政许可手续,如拒不盖章等,致使行政许可事宜无法完成;

  2、拒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主要义务如与小业主进行拆迁谈判及签约等; 3、因甲方的恶意制造诉讼或因甲方的债务致本项目下的土地及房产被查封超过50%的;

  4、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

  乙方出现下列情形视为根本违约,应支付甲方不少于 万元人民币违约金:

  1、未经甲方同意将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私自炒卖给他人从中谋利的; 2、因乙方的债务或过错致本项目土地及房产被查封超过50%的; 3、在获得开工许可证后18个月内未完成竣工验收的;

  4、其他严重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甲、乙各方虽有违约行为,但并非本条所列事项,则应支付对方 万元违约金,守约一方有权要求解除或继续履行合同。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本协议订立、效力、解释、履行及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的保护和管辖。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其他

  1、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经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协议生效后,未经另一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外公开本协议内容。

  2、本协议未尽事宜,经双方共同协商,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甲方: 乙方: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约时间:年 月 日            签约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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